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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互联网犯罪应对研究论文

2023-12-06 01:04: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型互联网犯罪应对研究论文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2) 罪名的欠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你好,原谅我不能这样做,以下是我的看法:1写一篇论文消耗过长时间与脑力,估计这也是你求助的原因。2我学法是来帮助更多需要咨询的人,你现阶段的状况不符合,我也不想分给你在百度乱搜些东西给你。3这样违背诚信。虽然国人这方面做的还不够,不是自己的用的总不好。所以建议你还是自己动手,查查资料,写下,有需要咨询的事项,本人愿竭尽所能。谢谢!

作者:刘仁文  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  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  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  (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  (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  (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  (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  (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  (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  (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  (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  (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  (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  (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  (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性交易;  (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  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  (二)英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 俏�俗约夯蛩�朔钙渌�淖铮�缋�枚寥〉男畔⒔�姓┢�蚨镎┑龋�蚬钩纱Ψ8�侠鞯姆缸铮�膳写?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  (三)法国  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  (四)俄罗斯  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  三、中国:问题与改进  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  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 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  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  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  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  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  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  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  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  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  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  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  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  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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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作者:康树华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和对外交往的频繁,我国的犯罪也是花样翻新。在我国一度绝迹的犯罪,诸如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吸毒,贩毒等死灰复燃,且来势迅猛。新型犯罪,诸如环境污染、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也是层出不穷,恶性增长,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提高了,而犯罪却增长了呢?难道西方发达国家那种“经济发展,治安混乱,犯罪猖獗”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也要重新上演吗?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犯罪现象的严重化?这些问题,已成为当今许多人时常思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同志于2002年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课题,北京市委政法委委托北京市法学会进行这一科研项目。北京市法学会请我主持该项目。在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和市法学会会长汪统同志的策划、指导下,北京市法学会以我的名义向中国法学会申请立项,获得了批准。回顾两年前,我们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这一课题时,感想颇多。其中主要有四:一是觉得这一课题新颖,富有时代性和开拓性;二是通过多年来犯罪学的教学和科研,我深感,在和平环境下建设小康社会,虽然会遭遇许多问题和挫折,但是其中破坏性最大的莫过于犯罪;三是深感小康社会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我们应该万众一心,齐心合力,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中华民族从古至今梦寐以求的伟大事业顺利发展;四是通过这一课题研究,如果能找出犯罪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在治理犯罪过程中,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使得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免遭或者不被犯罪者侵犯,等于我们也置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中。正是受这些思想支配,我们深感这一课题研究之光荣和意义的重大。犯罪的增长是当今的全球性问题,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征途中的我国,也受到犯罪严重化的困扰。发展需要稳定,需要遏制犯罪的恶性增长,需要犯罪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在政法实际部门工作的同志携起手来共同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对于犯罪增长的状况、原因、规律,以及有效的治理对策等,作出科学的回答。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责任,北京市领导将其作为调研课题,北京市法学会将其申报为重点科研项目,历经两年的资料搜集,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和课题组不辍笔耕,反复修改,终于以本论著的形式,作为课题成果与广大读者见面了。这部论著在体例上分为5篇,计19章。第一篇为基础概念论,分为3章。主要论述何谓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以及小康社会与现代化的横向比较。第二篇为国外犯罪论,分为3章。一是以美国、德国、韩国为例,介绍了经济发展、犯罪增加的情况;二是以日本、瑞士为例,介绍了经济增长、犯罪平稳的情况;三是从中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规律。第三篇为国内犯罪论,分为5章。总结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以及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规律。第四篇为犯罪比较论,分为3章。首先是犯罪主体的演变与国外比较;其次是犯罪类型的演变比较;最后为犯罪原因的演变比较。第五篇为犯罪防治论,分为5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治理犯罪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理论与实践;其次,论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战略;再次,论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与治理方略;第四,开展社区矫正,提高矫正质量;第五,借鉴、汲取国外现代化进程中防治犯罪的经验与教训。全书体例设计追求的是:脉络的清晰与体例的严整。 全书内容追求的是:全面系统,重点突出,资料翔实,富有创新精神。具体地说,本书的特点如下:一是创新精神。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学术创新之处,正是学术精华之所在。综观全书,是整合犯罪学研究的论著。也就是说,本书虽然比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学所要研究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问题,但却不是停留在以往犯罪学的框架之内,更不是一般地论述犯罪概念、类型、历史、现状,以及原因、特点与治理的对策等,而是密切结合实际,找出犯罪规律性,特别是根据实际情况,大胆创新,提出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过大量典型案例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1983、1996、2001年三次严打斗争酝酿、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们应该从中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坚决避免因认识上的误区而带来的‘严打’实践的负效应。应该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斗争策略,真正做到严打、严管、严治、严防’,综合治理,综合防范。……”在论证“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新动态”时,明确提出我国已存在黑社会。根据2000年岁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获出来的案件看,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新动态,有的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将这类犯罪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与此同时,通过分析大量案例,着重指出:“我国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已经出现,并向严重化和更高组织化发展,其装备更趋于现代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手段更加狡猾,经济领域将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渗透,并将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二是资料翔实。纵观全书,既占有大量已有的资料,又搜集了许多新的资料。一部著作,如果不占有大量资料,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书论证的问题,都不是空泛的道理,一般都有具体事例或资料作为佐证。例如国外犯罪论,我们是在占有有关国家大量资料的基础之上,才划分为两类的。比如美、德、韩属于经济发展、犯罪增长的国家,而日本、瑞士属于经济增长、犯罪平稳的国家,这些都不是空洞的论述,而是通过占有大量犯罪统计资料得出的结论。再如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特点与规律,以及流动人口犯罪剧增、职务犯罪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居高波动、女性犯罪比例增加、财产犯罪取代暴力犯罪等结论性的标题,都是在占有大量资料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三是理论深度。学术研究有其继承性,没有继承就谈不上发展。但是,继承并不等于简单的重复。因此,在写作本书时,我们要求:要尽可能将别人的有关成果搜集齐全,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自己的体会与观点,使本书具有自己的特点,并且要求,本书在学术上一定要有理论深度。所谓在学术上一定要有理论深度,“深度”就在于要求本书决不能是已有犯罪学的翻版,而应在形式与内容上均有创新与突破;在资料方面,既有过去的资料,又要有现实的最新论据,以便纵横交错,进行比较研究。然而,比较研究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在犯罪状况方面的发展变化、犯罪主体方面的演变、犯罪类型方面演变,以及我们在犯罪治理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并加以改进和创新,这才是我们的目的。四是全面系统,突出重点。本书既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小康社会的概念及其由来,也介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更对小康社会与现代化进行了横向比较,然而这并不是本书的重点,本书的重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问题研究。因此,本书设有国外犯罪论、国内犯罪论、犯罪比较论,以及犯罪防治论等篇、章、节,并且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了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的基本特点与规律。在治理犯罪方面,突出研究了如何改善社会环境和提高人的素质问题,特别研究了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提高矫正质量,以及借鉴国外现代化进程中防治犯罪的经验,吸取教训。通过上述本书特点的介绍,可以清楚地看到,本书既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书不仅可作理论学习的教材,可供高等政法院校以及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学习犯罪学之用,而且也是指导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级领导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必备的一本好书,更可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犯罪问题的读物。回顾两年来,我们为了完成这一项目,在强卫同志的指导、市委政法委的支持和市法学会的直接领导下的工作历程,虽不能说“白手起家”,但是要搜集国内外大量有关资料,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在国外资料搜集方面,我们动用了在国外的多年好友、学生,以及赴国外访问的学者,等等。在国内资料搜集方面,在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查阅了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资料。与此同时,参加课题组的同志,更是不辞辛劳,冒当年“非典”之危险,战胜酷暑与严寒,先后到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检察官学院图书馆、北京图书馆和新华书店等处,广为阅览,搜集资料。至于参加课题组的各位学者,在著述中的甘苦,不必多言,但是他(她)们一丝不苟、刻苦钻研、反复修改、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是很值得大力提倡的。本课题申报、撰稿与出版过程之中,始终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热情关怀与鼎力协助。对此,我们永远心怀感激之情。特别是强卫同志与市委政法委以及有关实际部门的领导多次参加会议,听取我们的汇报,并提出指示和具体要求;市法学会会长汪统同志于百忙之中,通览调研报告和书稿,提出意见,给予我们莫大鼓舞。市法学会不仅多次召开研讨会,从提纲到写作内容进行了讨论,而且还派王秀海、赵洪颖等同志组织调研和收集资料并参与打印等具体工作,促使我们如期完成项目并得以付梓。借本书出版之际,一并向他(她)们表达最诚挚的谢意!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杨立范同志为本书的编辑出版付出了大量的心血,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阅了犯罪学、刑法学界同仁的一些有关论著,也在此对他们致以深深的谢意!由于我们的学识有限,特别是涉及国内外有关犯罪的一系列问题,书中不妥之处难以避免,真诚地期望得到学界同仁以及读者诸君的批评指正。 第一篇 基础概念论第一章 小康社会的概念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第一节 何谓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思想源起第二节 中国现代化小康之路的发展第三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第二章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第一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提出第二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内涵第三章 小康社会与现代化的横向比较第一节 现代化范畴的基本含义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现代化的基本理论第三节 小康社会与现代化的横向比较第二篇 国外犯罪论第四章 经济发展,犯罪增长第一节 美国的犯罪状况第二节 德国的犯罪状况第三节 韩国的犯罪状况第五章 经济增长,犯罪平稳第一节 日本的犯罪状况第二节 瑞士的犯罪状况第六章 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规律第一节 社会历史的发展印证社会各方面因素影响犯罪状况第二节 现代化进程中犯罪之所以影响整个社会的主要原因第三节 经济和社会的变化推动暴力犯罪占优势的社会向财产犯罪占优势的社会转变,并推动新型犯罪出现;犯罪主体伴随着发生变化第三篇 国内犯罪论第七章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第一节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第二节 开始全面地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第三节 “十年动乱”时期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第八章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第一节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以后到1983年“严打”以后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原因第九章 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规律第一节 在社会转型和政策重大调整时犯罪出现高峰第二节 从犯罪类型看,经济犯罪日益增多,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第三节 从犯罪主体看,流动人口犯罪剧增,青少年犯罪居高波动,职务犯罪攀升,重新犯罪率增高,老年犯罪、女性犯罪都在上升第四节 从犯罪区域看,东南西北和城乡都有明显差距第五节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我国犯罪的发展变化与国外的犯罪规律相一致,同时具有与我国相对应的特点第十章 城乡结合部成为流动人口和犯罪的多发地第一节 流动人口犯罪第二节 城乡结合部成为犯罪的多发地第三节 城乡结合部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第十一章 农村社会控制弱化与黑恶势力兴起第一节 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主要特点第二节 农村黑恶势力向经济领域的渗透第三节 农村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的渗透第四节 农村封建宗族势力的死灰复燃第五节 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弱化第四篇 犯罪比较论第十二章 犯罪主体的演变与国外比较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的人数激增第二节 女性犯罪比例增加第三节 职务犯罪的日益突出第四节 “有组织犯罪猖獗,黑社会复活了”——从三次“严打”看有组织犯罪的酝酿、形成和发展第十三章 犯罪类型的演变比较第一节 经济犯罪取代暴力犯罪的主流趋势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兴起第三节 毒品犯罪的肆虐第四节 新型犯罪第十四章 犯罪原因的演变比较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原因第二节 犯罪的主观原因第五篇 犯罪防治论第十五章 我国治理犯罪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理论与实践第一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内涵与某些严重滞后的具体措施第三节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全面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新发展第十六章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战略第一节 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方针第二节 预防犯罪的政策和原则第三节 预防犯罪规划第四节 预防犯罪组织第十七章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与治理方略第一节 加强犯罪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节 犯罪猖獗施“重典”是古今中外治理犯罪的规律第三节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使“严打”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第四节 加强立法,依法进行市场管理,强化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功能第五节 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抓好宏观管第六节 强化保安措施第七节 收缴武器和炸药第八节 防治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建立打、控、管相结合的机制第九节 组合社会资源,形成预防重新犯罪体系第十节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培养和道德教育第十一节 搞好基层组织建设,创建安全文明社区,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第十八章 开展社区矫正。提高矫正质量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第三节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第十九章 借鉴、汲取国外现代化进程中防治犯罪的经验与教训第一节 借鉴国外防治犯罪的经验第二节 汲取国外防治犯罪的教训后记 犯罪的增长是当今全球性问题,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征途中的我国,也受到犯罪严重化的困扰。本书人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本书由基础概念论、国外犯罪论、国内犯罪论、犯罪比较论和犯罪防治论5篇组成,对于犯罪增长的状况、原因、规律,以及有效的治理对策等,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犯罪主体论》《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侵犯财产罪》《改革开放中的刑法理论与实务》《刑法研究系列》(五卷本)《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下卷)《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等。出版个人专著、主编及合著书籍100余部,论著多次获得国家级、部委级或院校的奖励。还主持或参与主持了国家、部委级科研项目及与香港、日本、法国的合作研究项目20多项。法学专著刑法新教程(第4版)/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赵秉志主编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的贯彻实施/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赵秉志主编,2010-1-1版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新探/赵秉志主编,2010-1-1版刑事法时评(第3卷)/赵秉志主编,2009-11-1版刑法分则要论/法学研究生精品教材/沈立城赵秉志主编,2010-1-1版刑法新教程(第3版)/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赵秉志主编,2009-11-1版刑法总则要论/法学研究生精品教材/赵秉志主编,2010-1-1版穿越迷雾;死刑问题新观察/京师刑事法学文库/赵秉志等编著,2009-10-1版量刑情节与量刑方法专题整理/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赵秉志彭新林编著,2009-9-1版新中国执法60周年巡礼(上下卷)/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9年度/赵秉志等主编,2009-8-1版刑法总论案例分析/(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赵秉志主编,2009-9-1版刑法评论2009年第1卷:总第15卷/赵秉志主编,2009-8-1版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总第19卷/赵秉志主编,2009-8-1版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促进死刑改革系列十二京师刑事法文库47/赵秉志夏巴斯主编,2009-7-1版刑法论丛2009年第2卷总第18卷/赵秉志主编,2009-6-1版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全文献汇编:中英文对照/赵秉志等编,2008-9-1版死刑个案实证研究/促进死刑改革系列/赵秉志主编,2009-6-1版当代刑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赵秉志主编,2009-3-1版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适用/赵秉志主编,2009-4-1版刑法论丛2009年第1卷总第17卷/赵秉志主编,2009-3-1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赵秉志等主编,2009-3-1版国际刑法评论第4卷/赵秉志,卢建平编,2009-1-1版刑法论丛(第16卷)/赵秉志主编,2008-12-1版参阅案例研究刑事卷第一辑(参阅案例研究丛书)/赵秉志,叶晓颖主编,2008-11-1版中国区际刑法专题整理(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赵秉志,黄晓亮编,2009-1-1版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年卷)/赵秉志主编,2009-1-1版国际刑法评论(第3卷)/赵秉志,卢建平主,2009-1-1版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四卷)许霆案件的法理争鸣(案例评析系列)/赵秉志主编,2008-12-1版改革开放30年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赵秉志主编,2008-10-1版刑法论丛(第15卷)/赵秉志主编,2008-11-1版刑法评论(2008年第2卷)(总第14卷)/赵秉志,2008-10-1版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赵秉志,2008-8-1版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第四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学术文集(中韩刑法比较研究系列之四)/赵秉志,2008-7-1版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第五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学术文集(中韩刑法比较研究系列之五)/赵秉志,2008-7-1版刑法论丛(第14卷)/赵秉志,2008-6-1版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赵秉志,2008-7-1版刑法习题集(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自测)/赵秉志,2008-3-1版刑法评论2008年第1卷:总第13卷/赵秉志,2008-6-1版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外国法典译丛10)/赵秉志等,2008-3-1版刑法论丛第13卷/赵秉志,2008-3-1版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三卷(案例评析系列)/赵秉志主编,2008-1-1版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二卷(案例评析系列)/赵秉志主编,2008-1-1版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案例评析系列)/赵秉志主编,2008-1-1版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年卷/赵秉志主编,2008-1-1版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二卷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赵秉志主编,2008-1-1版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一卷刑法总则(案例评析系列)/赵秉志主编,2008-1-1版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2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赵秉志刑法研究系/赵秉志著,2008-1-16版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五卷贪污贿赂与渎职犯罪(案例评析系)/赵秉志主编,2008-1-1版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四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案例评析系)/赵秉志主编,2008-1-1版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三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例评析系)/赵秉志主编,2008-1-1版刑法论丛第12卷/赵秉志主编,2007-9-1版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系列丛书)/赵秉志主编,2007-11-1版刑法教学案例(高等院校法学案例丛书)/赵秉志主编,2007-10-1版死刑改革研究报告(促进死刑改革系列)/赵秉志著,2007-10-1版加拿大反恐法案及国际反恐公约的执行(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之2)/赵秉志等译,2007-9-1版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中英文)/高明暄,赵秉志著,2007-6-1版刑法评论(2007年第1卷)(总第12卷)/赵秉志主编,2007-9-1版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的启示/赵秉志主编,2007-9-1版刑法解释研究/赵秉志主编,2007-8-1版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纪念文集)/赵秉志,2007-9-1版刑法论丛(第11卷)/赵秉志主编,2007-8-1版刑法问题对谈录/赵秉志等著,2007-7-1版刑法习题集(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自测)/赵秉志主编,2007-6-1版刑法哲学专题整理(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赵秉志等编著,2007-5-1版国际刑法总论问题专题整理(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赵秉志等编著,2007-4-1版国际刑法评论(第2卷)/赵秉志等主编,2007-1-1版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及对欧盟经验的借鉴/赵秉志主编,2006-12-1版死刑改革探索(促进死刑改革系列之一)/赵秉志著,2006-12-1版中国反恐立法专论(京师刑事法文库11)/赵秉志主编,2007-1-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6年第1-2辑总第14-15辑)/赵秉志主编,2006-12-1版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赵秉志主编,2006-11-1版刑法教学参考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核心课教学参考书)/赵秉志,2006-11-1版刑法评论(2006年第3卷)(总第11卷)/赵秉志,2006-10-1版刑法评论(2006年第2卷)(总第10卷)/赵秉志,2006-10-1版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下)/赵秉志,2006-10-1版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5-2006年卷)/赵秉志,2006-8-1版刑法评论(2006年第1卷)(总第6卷)/赵秉志,2006-8-1版国际刑法评论(第1卷)/赵秉志,2006-5-1版刑法论丛(第10卷)/高铭暄 赵秉志,2006-5-1版外国刑法各论(大陆法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赵秉志,2006-1-1版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第2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学术文集/赵秉志,2005-10-1版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言(京师刑法法文库6)/赵秉志,2006-1-1版刑法评论(第8卷)/赵秉志,2005-12-1版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京师刑事法学文库1)/赵秉志,2005-9-1版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曾宪义 赵秉志,2005-10-1版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曾宪义 赵秉志,2005-10-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5年第2-4辑)(总第11-13辑)/赵秉志,2005-9-1版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高铭暄 赵秉志,2005-8-1版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赵秉志,2005-7-1版(2005年10月使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模拟试题解析/曾宪义 赵秉志,2005-6-1版(2005年10月使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大串讲(第3版)/曾宪义 赵秉志,2005-6-1版(2005年10月使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同步辅导/曾宪义 赵秉志,2005-6-1版刑法评论(第7卷)/赵秉志,2005-6-1版刑事政策专题探讨(刑事法律科学文库54)/赵秉志,2005-5-1版刑事时评(2004年卷)/赵秉志,2005-5-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5年第1辑)(总第10辑)/赵秉志,2005-4-1版刑法论丛(第9卷)/高铭暄 赵秉志,2005-4-1版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赵秉志,2005-3-1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赵秉志,2005-3-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1辑)(总第6辑)/赵秉志,2004-4-1版世纪“11”-美国“11委员会报告”(精华中译本)/赵秉志,2005-1-1版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赵秉志,2004-3-1版被判刑人移管国际暨区域合作(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赵秉志,2004-11-1版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文集/赵秉志,2004-12-1版刑法评论(第6卷)/赵秉志,2005-1-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4辑)(总第9辑)/赵秉志,2004-12-1版刑法论丛(第8卷)/高铭暄 赵秉志,2004-12-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3辑)(总第8辑)/赵秉志,2004-10-1版英美刑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赵秉志,2004-11-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6卷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赵秉志,2004-9-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5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赵秉志,2004-9-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4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赵秉志,2004-9-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3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赵秉志,2004-9-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2卷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赵秉志,2004-9-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1卷刑法总则)/赵秉志,2004-9-1版香港特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研究/赵秉志 黄芳,2004-10-1版单位犯罪比较研究(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第1卷)/赵秉志,2004-6-1版刑法时评(首卷2003年卷)/赵秉志,2004-6-1版主客观相统一:刑法现代化的坐标(刑事法律科学文库46)/赵秉志,2004-4-1版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联考应试练习-民法刑法卷(第2版)/赵秉志,2004-8-1版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联考应试练习-综合课卷(第2版)/赵秉志,2004-8-1版渎职罪(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2003-5-1版贪污贿赂罪(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2003-5-1版刑法评论(第5卷)/赵秉志,2004-9-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2辑)(总第7辑)/赵秉志,2004-6-1版(10使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辅导指南/曾宪义 赵秉志,2004-6-1版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36)/赵秉志 于志刚,2004-7-1版金融犯罪比较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34)/赵秉志 杨诚,2004-7-1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35)/赵秉志 田宏杰,2004-7-1版环境犯罪比较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40)/赵秉志等,2004-7-1版新编国际刑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赵秉志,2004-6-1版刑法分则问题专论(赵秉志刑法学文集II)/赵秉志,2004-5-1版中国区际刑法专论(赵秉志刑法学文集III)/赵秉志,2004-5-1版比较刑法暨国际刑法专论(赵秉志刑法学文集IV)/赵秉志,2004-5-1版刑法总则问题专论(赵秉志刑法学文集)/赵秉志,2004-5-1版刑法评论(第4卷)/赵秉志,2004-4-1版200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复习全书/赵秉志沈立城,2004-4-1版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卷)(上/下)/赵秉志,2003-12-1版刑法评论(第3卷)/赵秉志,2004-1-1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赵秉志等,2004-1-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4辑)(总第5辑)/赵秉志,2004-1-1版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下)(第2卷:刑法实务问题研究)/赵秉志,2003-10-1版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刑法解释问题研究)/赵秉志,2003-10-1版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辅导指南(第2版)/曾宪义 赵秉志,2003-12-1版刑法学(下册刑法各论)((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赵秉志,2003-7-1版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赵秉志,2003-1-1版刑法论丛(第7卷)/高铭暄 赵秉志,2003-9-1版刑法评论(第2卷)/赵秉志,2003-9-1版刑法教学案例(高等院校法学案例丛书)/赵秉志,2003-10-1版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赵秉志,2003-4-1版国际刑事审判规章汇编/赵秉志 王秀梅,2003-4-1版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赵秉志 陈弘毅,2003-3-1版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刑事法律科学文库15)/赵秉志,2003-3-1版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定必读法律法规(在职法硕专用)/赵秉志,2002-10-1版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1辑)(总第2辑)/赵秉志,2003-6-1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犯罪刑法适用-以“非典”事件为中心/赵秉志,2003-6-1版侵犯财产罪(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2003-3-1版扰乱公共秩序罪(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2003-3-1版妨害司法罪(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等,2003-3-1版毒品犯罪(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 于志刚,2003-1-1版刑法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法学硕士学位考试教材)/赵秉志,2003-3-1版刑法学(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学硕士学位考试模拟题)/赵秉志,2003-3-1版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2年卷首卷)/赵秉志,2002-12-15版办理房屋租赁案件法律依据(办案依据丛书)/曾宪义、赵秉志,2002-11-1版刑罚总论问题探索(当代刑法理论探索 第3卷)/赵秉志,2003-1-20版刑法习题集(高等法学专业课程考试同步训练)/赵秉志,2002-7-1版刑法基础理论探索(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1卷)/赵秉志,2003-1-15版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4卷)/赵秉志,2003-1-15版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2卷)/赵秉志,2003-1-15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战剖析预测与强化训练/赵秉志,2002-1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2年第9辑)(总第67辑)/曾宪义、赵秉志,2002-11-1版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2002-10-28版刑法评论(第1卷)/赵秉志,2002-10-28版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联考应试练习-民法、刑法卷/赵秉志,2002-8-24版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联考应试练习-综合课卷/赵秉志,2002-9-24版2003年法律硕士自测试题题解-专业基础课、综合基础课(附光盘)/曾宪义、赵秉志,2002-11-1版刑法论丛(第6卷)/高铭暄、赵秉志,2002-10-1版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配套用书-指定必读法律法规/赵秉志,2002-10-17版海峡两岸刑法各论比较研究(上/下)/赵秉志,2001-9-1版刑法论丛(第5卷)/高铭暄 赵秉志,2002-1-1版刑法新教程/赵秉志,2001-2-1版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上/下)/赵秉志,2001-7-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沈立城、民主权利/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犯财产罪/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下)/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上)/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下)/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上)/赵秉志,2001-4-1版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危害国家安全罪等/赵秉志,2001-4-1版刑罚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 于志刚,2001-1-1版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1-1-1版共同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 阴建峰,2001-1-1版犯罪停止形态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1-1-1版单位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 田宏杰,2001-1-1版侵犯人身权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赵秉志,2001-1-1版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强化训练与模拟试题/赵秉志 王志祥,2001-4-1版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赵秉志,2000-8-1版金融罪新论/赵秉志,2001-2-1版香港刑法(平)(比较法研究丛书)/赵秉志,1996-1-1版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中文版)(平)(比较法研究丛书)/赵秉志,1996-10-1版刑法相临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上/下)/赵秉志,2000-10-1版毒品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0-8-1版妨害司法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0-8-1版渎职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0-8-1版侵犯知识产权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0-8-1版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0-8-1版金融犯罪界限认定司法对策(刑事法律科学文库)/赵秉志,2000-8-1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刑事法律科学/赵秉志,2000-8-1版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 (上卷)/赵秉志,1999-7-1版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 (下卷)/赵秉志,1999-7-1版金融罪(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1999-9-1版张子强案件及其法律思考/赵秉志,2000-1-1版澳门商法典-澳门五大法典/赵秉志,1999-11-1版澳门民法典-澳门五大法典/赵秉志,1999-11-1版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澳门五大法典/赵秉志,1999-11-1版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五大法典/赵秉志,1999-11-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十集)/赵秉志,1999-10-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九集)/赵秉志,1999-10-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八集)/赵秉志,1999-10-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七集)/赵秉志,1999-10-1版妨害司法罪(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1999-9-1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赵秉志,1999-8-1版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赵秉志审定,1996-10-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六集)/赵秉志,1999-6-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五集)/赵秉志,1999-6-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四集)/赵秉志,1999-6-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三集)/赵秉志,1999-6-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二集)/赵秉志,1999-6-1版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 (第一集)/赵秉志,1999-6-1版扰乱公共秩序罪(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1999-1-1版侵犯财产罪(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1999-1-1版99律师资格考试专家指南/赵秉志主编,1999-4-1版贪污贿赂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赵秉志,1999-3-1版中国刑法/赵秉志,1999-3-1版毒品犯罪(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赵秉志,1998-7-1版新刑法教程/赵秉志编,2002-5-17版综合法律知识/赵秉志主编,1998-6-1版企业管理知识/赵秉志主编,1998-6-1版民商法与经济法知识/赵秉志主编,1998-6-1版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赵秉志主编,1998-6-1版侵犯财产罪研究/赵秉志,1998-4-1版新刑法典的创制/赵秉志,1997-7-1版法学论文赵秉志教授与刑法改革及刑法理论的发展 /赵秉志 沈立城为了共和国刑事法治的完善——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教授 /赵秉志 沈立城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赵秉志,沈立城等等

网络聚众赌博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7月12日,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打击整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工作。随后,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断链”行动,重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2019年破获网络赌博刑事案件7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万余名,从柬埔寨、泰国、菲律宾押回一批博彩业从业者。我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案件时,发现很多人对这类新型高科技犯罪不是很了解,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找不到思路,不得要领,这里我就说一下此类案件的基本知识以及处理时的经验总结,衷心的希望我们法律从业人员能对这类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摒除偏见,能对这一类新型犯罪深入研究,网络赌场赌博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不同,网络技术的创新应用,催生了信息、工具、资金等众多的网络黑灰产业,形成了独特的网络犯罪生态系统,也助推了赌博网站的研发上线、技术运维、推广引流、资金通道等非法利益链条,只有深入的学习研究总结自己的经验,才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他们争取到最轻的处理结果,如果平时对这类犯罪没有深入研究,没有经验和技巧,单纯靠从网上搜一些肤浅的知识,是很难为当事人取得好的辩护效果。下面先说一下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分类:网络赌博的种类多种多样,有斗地主、炸金花、水果机、黑红大战、捕鱼、德州扑克、老虎机、百家乐、各种棋牌类、竞猜类游戏等。我根据自己遇到的案件,将网络赌场案件分为以下四类,我认为我的这个分类,基本将我遇到的所有的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囊括在内:1、做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如宣传赌博网站的好,在qq群、微信群拉人参与,参与抽水分成等。网赌代理类案件是案发率最高的一类开设赌场犯罪,仅去年一年我就遇到十几个网站的代理被抓的案件,我现在正在处理的是亚洲城的一位代理被抓的案件,抽水一千多万,已经取保候审,还有傲视皇朝、sky娱乐的代理,人也已经释放。2、网络游戏被认定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各类网络游戏在运营过程中要特别规避两个问题,即不得根据押注抽头及不得为虚拟游戏币提供交易、变现的渠道。很多房卡类的棋牌麻将游戏,就是因为与银商或下级代理红包群主的关系纠纷不清就以开设赌场罪被立案调查,我去年处理的山东棋牌app,以及西南小九麻将app都是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篮球反波胆网站也是这种情况,一旦网络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罪,跟他们合作的的银商、各级代理还有游戏的开发人员,都有可能被立案调查。在深圳有很多家网游公司在这一波行动中受到牵连,只有我们法律从业人员掌握此类案件的处理技巧,以专业的思维和方法才能争取到好的处理结果。3、以彩票、各类比赛开奖结果为赌注,通过QQ群、微信建立的外围赌场。此类案件通过发红包形式赌博,并雇用人员在上述群赌场负责数据统计、结算及结账、转账等工作,这类案件也是比较常见。4、为网络赌博网站平台提供技术支撑的国内网络运营商及公司的员工。一旦公司被定性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的公司,从经理到技术总监到员工都会被立案调查甚至拘留逮捕判刑,有很多网络公司为客户研发各类定制的网游客户端app,根据客户要求加上了线上充值提现以及与人民币的兑换功能,这就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了,有些网络公司也意识到风险,拒绝在游戏上添加线上充值提现以及与人民币的兑换功能,但是游戏运营商在运营时通过设置币商银商或通过微信群qq群等实现了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一旦这些网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公司也有可能会受到牵连,这些在辩护时都需要专业的法治思维和经验。还有一种公司为境外的赌博网站平台提供修改源代码、测试、架设网站、维护服务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落地、为其提供加速、跳转等技术支持。我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的都是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法律意识淡薄,到了这类公司上班,一旦案发,就有可能受到牵连,我去年办理的青岛某网络科技公司就是这种情况,该公司从经理到技术总监到员工20多人全部被抓,我处理的是技术总监陈某,该案件是公安部督办的重大案件,该公司为境外十多家赌博网站(包括聚银彩、亚太国际、帝都彩、金满堂、亚盛国际等)提供修改源代码、测试、架设网站、维护服务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落地、为其提供加速、跳转技术支持等。虽然经过努力,该技术总监陈某被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但对他的人生来讲,也是一场灾难,还有沈阳某网络科技公司也是这种情况。第一部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以及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缓刑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具《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在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

新型网络犯罪研究论文范文大全

1 绪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巨大问题。网络安全性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泛的问题,其中也会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问题。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中,它主要关心的是确保无关人员不能读取,更不能修改传送给其他接收者的信息。此时,它关心的对象是那些无权使用,但却试图获得远程服务的人。安全性也处理合法消息被截获和重播的问题,以及发送者是否曾发送过该条消息的问题。大多数安全性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有恶意的人试图获得某种好处或损害某些人而故意引起的。可以看出保证网络安全不仅仅是使它没有编程错误。它包括要防范那些聪明的,通常也是狡猾的、专业的,并且在时间和金钱上是很充足、富有的人。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能够制止偶然实施破坏行为的敌人的方法对那些惯于作案的老手来说,收效甚微。网络安全性可以被粗略地分为4个相互交织的部分:保密、鉴别、反拒认以及完整性控制。保密是保护信息不被未授权者访问,这是人们提到的网络安全性时最常想到的内容。鉴别主要指在揭示敏感信息或进行事务处理之前先确认对方的身份。反拒认主要与签名有关。保密和完整性通过使用注册过的邮件和文件锁来实现。2 方案目标本方案主要从网络层次考虑,将网络系统设计成一个支持各级别用户或用户群的安全网络,该网在保证系统内部网络安全的同时,还实现与Internet或国内其它网络的安全互连。本方案在保证网络安全可以满足各种用户的需求,比如:可以满足个人的通话保密性,也可以满足企业客户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障,数据库不被非法访问和破坏,系统不被病毒侵犯,同时也可以防止诸如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等。需要明确的是,安全技术并不能杜绝所有的对网络的侵扰和破坏,它的作用仅在于最大限度地防范,以及在受到侵扰的破坏后将损失尽旦降低。具体地说,网络安全技术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采用多层防卫手段,将受到侵扰和破坏的概率降到最低;2.提供迅速检测非法使用和非法初始进入点的手段,核查跟踪侵入者的活动;3.提供恢复被破坏的数据和系统的手段,尽量降低损失;4.提供查获侵入者的手段。网络安全技术是实现安全管理的基础,近年来,网络安全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产生了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际内容。3 安全需求通过对网络系统的风险分析及需要解决的安全问题,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及安全方案来确保网络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与可审查性。即,可用性: 授权实体有权访问数据机密性: 信息不暴露给未授权实体或进程完整性: 保证数据不被未授权修改可控性: 控制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流向及操作方式可审查性:对出现的安全问题提供依据与手段访问控制:需要由防火墙将内部网络与外部不可信任的网络隔离,对与外部网络交换数据的内部网络及其主机、所交换的数据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同样,对内部网络,由于不同的应用业务以及不同的安全级别,也需要使用防火墙将不同的LAN或网段进行隔离,并实现相互的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加密是在数据传输、存储过程中防止非法窃取、篡改信息的有效手段。安全审计: 是识别与防止网络攻击行为、追查网络泄密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网络监控与入侵防范系统,识别网络各种违规操作与攻击行为,即时响应(如报警)并进行阻断;二是对信息内容的审计,可以防止内部机密或敏感信息的非法泄漏4 风险分析网络安全是网络正常运行的前提。网络安全不单是单点的安全,而是整个信息网的安全,需要从物理、网络、系统、应用和管理方面进行立体的防护。要知道如何防护,首先需要了解安全风险来自于何处。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包括技术和管理两方面,涵盖物理层、系统层、网络层、应用层和管理层各个层面上的诸多风险类。无论哪个层面上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都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造成网络的中断。根据国内网络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应用情况,应当从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及管理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地分析。风险分析是网络安全技术需要提供的一个重要功能。它要连续不断地对网络中的消息和事件进行检测,对系统受到侵扰和破坏的风险进行分析。风险分析必须包括网络中所有有关的成分。5 解决方案1 设计原则   针对网络系统实际情况,解决网络的安全保密问题是当务之急,考虑技术难度及经费等因素,设计时应遵循如下思想:1.大幅度地提高系统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的安全这几年备受人们的关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供巨大的信息含量和交互功能,提高了各个领域的工作效率,但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即影响网络稳定运行又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可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网络的安全性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网络安全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大家查看。  1、探讨计算机网络安全中的防火墙技术  2、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在大数据时代的探讨  3、网络型病毒与计算机网络安全  4、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分析  5、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火墙设计  6、网络安全信息关联分析技术的运用与问题阐述  7、美国网络安全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及其启示  8、基于威胁传播的多节点网络安全态势量化评估方法  9、基于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10、信息化网络安全的建设与防护技术分析  11、空间信息网络安全协议综述  12、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技术研究  13、基于并行约简的网络安全态势要素提取方法  14、欧盟NIS指令研究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实施的启示  15、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6、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及防范措施  17、网络安全中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探讨  18、基于攻防行为树的网络安全态势分析  19、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20、以色列的网络安全问题及其治理  (论文范文可到学术堂内自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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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犯罪研究论文范文格式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2) 罪名的欠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回答 吴学涛网络犯罪的形态多种多样,网络犯罪分子的目的也各不相同的,有的是为了获得某些有价值的信息,也有的是为了取钱财,但直接的受害对象都是信息。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网络专门知识并使用计算机作为作案工具,行为人不论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只能是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仅限于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它可能是存储于系统中的,也可能是正在被传送的。 在此,我们排斥单机行为及对网络物理设备的侵犯于研究对象之外;这里指的犯罪为犯罪学上的概念,不以刑事法典规定的犯罪为限,而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为充分条件,刑事违法性为非必要条件。一、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它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1999年对《财富》杂志五百大企业所做的调查,高达62%的企业网络曾遭非法侵入。故此,以计算机及网络的滥用为基本手段和特征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网络时代里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有关当局、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机构的高度重视,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这种在虚拟空间里实施的犯罪与物理空间里实施的犯罪比较有如下一些特点 :1、主体的年轻化。据统计,网络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约为24岁。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CNNIC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56%的用户年龄在24岁以下。这些年轻人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2、具有跨国性。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天崖若比邻”,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上,信息传递的速度是以毫秒计时的,你从中国向美国传到一条信息花时不过600毫秒,即使向地球上最远的一个点传送,也不过花时1秒之内。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空间里,国内与国外、近与远的概念已变得十分模糊,跨国成为一种十分 首先你需要明白选题了一个所在。 因为你选题了,以后论文一个方向,就只能针对你选题的方向来写了 提问 选题理由 主题思想 ? 回答 首先你要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方向吧。 更多5条 

作者:刘仁文  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  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  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  (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  (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  (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  (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  (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  (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  (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  (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  (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  (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  (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  (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性交易;  (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  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  (二)英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 俏�俗约夯蛩�朔钙渌�淖铮�缋�枚寥〉男畔⒔�姓┢�蚨镎┑龋�蚬钩纱Ψ8�侠鞯姆缸铮�膳写?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  (三)法国  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  (四)俄罗斯  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  三、中国:问题与改进  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  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 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  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  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  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  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  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  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  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  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  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  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  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  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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