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专业 这个理论的研究方法,帮助,来做的
资料,我费了好大的力也没有找到,但有一篇文章,或许对你有所帮助,特摘录如下。 文章(1)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朵奇葩,书法在我国秘书史上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与地位。现代秘书工作与我国历史上的秘书工作相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虽然文字书写仍然是现代秘书工作基本的内容,但是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普及和书写工具的变化,大多从事秘书工作者忽视汉字书写的艺术性,对于传统书法艺术越来越显得陌生。笔者认为,提高现代秘书工作者的书写技能和书法素养,在现代秘书工作中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学习书法能提高秘书工作者服务水平。为领导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机关服务,是秘书工作的性质,文字书写在公文管理中仍然有很强的实用性,起草文稿、呈阅文件、会议记录、整理文档等都需大量运用书写手段。当一篇书写优美的文字呈现在人们面前,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悦目——诉诸视觉上的美感;进而赏心——达到一种心灵上的愉悦,形成亲和的力量。反之,如果书写不规范、不合法度,毫无美感,甚至令人生厌,会影响阅读者的情绪,因此,学习书法,是秘书工作者的一项基本功。字写得好与差,是秘书工作者服务水平的体现。 其次,学习书法能提高秘书工作者文化素养。中国书法和中国古典文学、哲学、美学密切相关,审美意趣和诗词、绘画、音律等一脉相承。历史上很多著名书法家在文学,绘画,哲学领域都有非凡的造诣,东晋王羲之撰写的《兰亭序》,其书法不仅公认为天下第一行书,其文章也被世人视为经典;唐代的颜真卿是著名诗人;宋代苏东坡更是诗、书、画、文章无一不精,同时代著名书法家、江西诗派创始人黄庭坚评价说:“东坡之书,学问文章之势,郁郁芊芊,发于笔墨间,故他人不及。”因此,秘书工作者学习书法,不仅能提高书写技能,也会广泛涉猎其他姊妹艺术,加深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了解,达到以“书”养“文”,提高自身文化素养的目的。 第三,学习书法能提高秘书工作者的品格修养。我国古代的士大夫之所以将书法作为“内养”和陶冶性情的必修课,乐此不疲,终老不厌,就在于他们能在书法艺术中领略到无穷的乐趣,把书法作为寄托心胸、抒发感情的消遣品。苏子美曾言:“明窗净几,笔砚纸墨,皆极精良,亦自是人生一乐。”欧阳修也说“自少所喜事多矣,中年以来,渐已废去……其愈久益深而尤不厌者书也。至于学字,为而不倦时,往往可以‘消日’。”作为现代秘书工作者,在繁忙公务之余,远离喧嚣,运笔临帖,凝神静气,心无旁骛,全副身心集于毫端,不仅能提高书写技能,还可以缓解工作的压力,磨练自己的意志,克服浮躁的情绪,起到一举多得之效。
我这有三篇书法论文写作时的参考资料,你可以读一下啊:
汉字,最美的文字走进书法展览大厅,流连于一幅幅精美的书法作品前,仿佛置身于百花盛开的花圃中。看那一幅幅风格迥异,美不胜收的书法作品,如同朵朵盛开的奇葩,摇曳生姿,争奇斗艳。行草篆隶楷,犹如夜幕上的星辰,熠熠生辉。驻足在巨幅作品前,凝神屏息,细细品味,你会觉得作品中那一个个汉字在飞扬,在律动,在含情,在妩媚。各呈妖娆,各具情态。这就是我眼中的汉字,时界上最美的文字。中国的汉字源远流长,像一条滚滚的长河,在人类历史的河床上奔流,不息。从最初的甲骨文到今天的行书楷书;从原始的记录工具的今天的书法艺术,伴随着我们的先人一路从北京的山顶洞中走向平原,河畔,走向高雅的艺术殿堂。汉字在不断进化,嬗变,趋于完美。文人墨客借助于它寄情山水,吟风弄月;才子佳人借助于它把那“一种相思,两处闲愁”,寄向千里之外,写入那个人的心头。而那些才华横溢的书法家们,更是将那一个个方正的汉字挥洒的墨香淋漓,满纸龙蛇舞。世界上有哪一种文字如此含情脉脉,千娇百媚呢?你看那一个个篆字不就是一幅幅绝美而神秘的图画吗?将篆书“鱼”字放在你的眼前,是不是觉得它在畅游,自由而活泼。那“井”字,“车”字无不表情达意,如书如画。汉字的形态美是无与伦比的,汉字的情态美更是举世无双。“妙”字由“女”“少”组合而成;由“女”“少”意会而成的“妙”字,其情态之美真是妙不可言。类似的字还有很多,如“歪”,“尘”,“鲜”等。真可谓观其字而会其意,读其句而达其情。世界上又有哪一种文字可以和汉字媲美呢?西方文字那简单的线条无论如何也结构不出任何可以言美的图画,更无法上升为艺术。我们的邻国不甘心口说东洋话却书写我中华的汉字,于是,对汉字进行拆减和变异,原本栩栩如生的汉字被肢解的支离破碎丑陋不堪,就像一个个脸上涂抹一层厚厚粉脂的艺伎,无任何美感可言。所以,在日本,那些推崇真正艺术的书法家们,他们的书法作品都是原汁原味的中华汉字,从这些充盈着无穷魅力的真正汉字中,他们才会领略到书法的精粹和艺术的纯粹,才会欣赏到文字的美感和创作的乐趣。这样的书法才会生机勃勃,令人沉醉。经历代书法家们潜心创作,不断推陈出新,汉字已演变为一种高雅的艺术形式。在不断演变进化的历史长河中,每一次变革,创新的汉字,都如璀璨的明珠,闪耀在中华文明的天幕中。不必说篆书的图案美,也不必说金文的娟秀和华贵,那隶书的古朴妩媚,魏碑的森严遒劲,楷书的疏朗端庄,行书的闲适飘逸,还有那草书的恣肆昂扬。更不必说行楷,隶意楷书,隶意行书等等奥妙无穷的书写形式,无不彰显出汉字艺术之美,令人如痴如醉,欲穷尽其美而食不甘味。世界上有哪一种文字能够如此精彩纷呈,魅力无穷呢?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汉字,是中华文明不可多得的艺术瑰宝。在由工具升华为艺术的进程中,造就了灿若星辰的书法家。王羲之,柳公权,张旭…一个个星光闪闪的名子,将中华文明的锦绣点缀得如此灿烂辉煌,也成就了有别于世界文明的独特景观。除中华而外,你见到过谁以写字而闻名于世的吗?你听说过哪一种文字被人们书写成艺术,悬挂于厅堂,被流传,被珍藏,被尊为国宝吗?文章之美世人皆知,而文字之美唯有龙之传人创造之,这不能不说是我中华对世界文明一大贡献。列夫•托尔斯泰被尊为世界文豪,但丁被称之为伟大的诗人,他们都以诗文名动天下。王羲之以书法被尊为“圣”,这在它国是无法想象,也是难以做到的。《兰亭序》得以流传不朽,到底是得益于书法的精湛还是文章的精彩呢?文章的确非常之美,但书法的造诣更高,书法和文章双玉合璧,相得益彰,这岂不是千古美谈?徜徉在中华文字的长河中,感受汉字的无穷魅力和独特之美;独居一雅室,挥毫泼墨,沉浸在美的享受中,做人如此,夫复何求!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这种事情问导师好了,你想不出来的话,导师应该会帮忙的吧。
国画的前途
这个是老板的事儿呀写论文最重要的是找资料,掌握了资料什么都能写,学图书馆专业的人要会找资料的
好朋友我给你一个希望你采纳!<<书墨翰魂>>
关于书法意境美的一点探讨;浅论颜体字的美学特点;浅谈王羲之对后世书法的影响;简述中国书法评论史
论启功先生成功之路
这些题目早已经被人写过了。
-_______,-笔尖行走在诗意中
上面说的非常有道理。安他的,再结合你自己的,一定要自己的啊
想到哪写哪啊,别见怪。董其昌题跋字体的分类,董题跋的字体与其他风格作品的比较,书写跋尾书的传统与董写题跋的关系,董的题跋的特殊性(与其他人的题跋的各种主要风格的对照),董不同年龄段题跋风格的变化和原因(临帖的关系,仕途升迁,禅学,等等),董的题跋与董的释文,董写题跋时的心理和董最擅长的字体(写题跋应该不像写其他作品有那么强烈的创作意识,情绪上应该是恭敬且率意的,能集中体现董的审美意识和书法的成就。这么说来,明白题跋在那个时候的人的心目中的意义就更显得重要了,这就好像一个追慕古时候艺术家事迹的仪式,一定要满足其规格上的要求,董的字便体现的是他在这各种规格上的追求),在诸题跋中选出各种风格里有代表性的做撇对照风格类似的其他作品加以分析但愿能抛砖引玉。
找点资料就行了,我写过的
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法》在转投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转投资的对象规定的过于狭窄;转投资的形式方面缺乏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在转投资的数额计算方面规定的有待明确;对转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的也缺乏法律规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健全转投资方面的法律缺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转投资对象;债权;公司净资产;母子公司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1] 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规定在第12条,与其它国家、地区而言,《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采取了严格、单向限制的态度。“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 [2],但是转投资也会引发诸如虚增资本、实质性减资、董监事滥权、母公司不规范行为等法律问题,为确保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转投资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拟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在转投资对象、转投资形式、投资额计算问题、母子公司问题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以探讨,提出笔者立法建议。 (一)转投资对象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从立法者本意来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因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在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负连带责任,这会给股东和债权入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然而,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公司转投资对象只能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回答是否定的。在当前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行在,公司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也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合理的,而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实际上,公司的转投资应当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内,不仅可以投资到公司,还可以投资到非公司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从而扩大公司的投资渠道,鼓励公司的多元经营,促进全社会的经济繁荣。” [3] (二)转投资形式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见《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该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恰与《公司法》第3条关于投资和股东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法》此处规定的转投资,仅指股权投资而不包括债权投资,这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所设置的限制仅针对股权形式的转投资而不针对债权形式的转投资,即债权形式的转投资不受限制。这一种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果真如此,其危害是很大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公司转投资是以债权投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对其不加以任何限制,则债权投资的不断膨胀同样可以导致公司资产的虚化,从而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公司债权投资不加限制,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修改《公司法》时或在有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形式,并对债权投资的限额做出合理的规定。 (三)转投资限额计算问题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对一般公司而言,其转投资以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越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公司用以经营的资产,不完全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同时也包括由债权人投资而形成的那一部分资产。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债权人的投资,在帐面上都等于公司资产。” [4]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公司无形资产是否包括在公司净资产内,如何确定?而且公司净资产是一变量,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可见,以资产净值作为限制投资额度的基数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一般公司都可采取某种合法手段规避此种限制。况且,以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的根据是什么?” [5]因此,这样限制的合理性是令人怀疑的 。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条款严重制约以投资主体形成为标志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极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6] “建议删掉《公司法》第12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 [7]这个累计投资额,是一个产生于立法中而又难以从立法中得到答案的问题,在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或在以后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回答。 (四)母子公司规定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由于公司的转投资形成母子公司,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作违法或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因此,许多同家都在立法上对母子公司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借以限制母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8]但是考察我国《公司法》,就整部法律而言,其规范均围绕一个独立公司而设置,没有涉及到母子公司这一特殊形态;而就整个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而言,亦无一部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公司法》只对公司对外投资这一行为采取了限制,而未对因公司对外投资而形成的公司与被投资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详细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经济纠纷,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困难。”[9]因此,修改的《公司法》应当对这个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立法,制定一部《母子公司法》亦未尝不可,在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 结语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是存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普遍现象,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从我国《公司法》10年的实践来看,公司转投资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10]鉴于这些情况,健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公司转投资规制是我国《公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课题,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也能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书目: [1]俞宏雷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J]人民司法,2003,(11)46 [2]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1(4)22 [3]张婌芳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2000,(9):116 [4]李静冰论公司资产的特殊性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J]中国法学,1995,(3) [5]何向亮论我国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0,20(2)63 [6][7]刘纪鹏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9-90 [8]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J]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1999,(12)36-39 [9][10]陈 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利弊分析[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8_151 作者: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
我国建国以来一共颁布过892部法律 其中现行有效的是243部 根据这些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可以分为九大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每一部单行法律和相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到这几个大的法律部门当中,比如说,宪法部门,就包括了宪法,立法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诉讼法部门就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货币战争》、《牛奶可乐经济学》、《生活中的经济学》、马歇尔·杰文斯的《边际谋杀》、《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