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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判例法是非常发达的。当时的法律分为律、令、科、比四种,其中比就是案件判例。比如明朝,由于朱元璋不允许子孙删改法律,所以明朝的案件类推特别发达,逐渐有正式法律的补充发展为对正式法律的改进,在审查案件时,先看有没有相似的判例,如果没有才遵照正式的法律。你可以看一下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十五讲》,那上面有关于这方面的介绍。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或"刑伐".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甘誓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在作战前当众发布的誓词或者说军令就是一种比较多见的法律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昭公六年》)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黄帝与蚩尤战争中产生的,蚩尤战败后,黄帝对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杀,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称"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异族时创造的,《尚书吕刑》中有记载"爰始淫为劓、刵、椓、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绝苗民,无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异族联系,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数人仍把"法"和"刑"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顺教化,即是和自己不处于同一范围的人,因此得出结论,对这些人以重刑惩罚,便是理所当然。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也说过:"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所谓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采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就以死刑为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斩、枭首、弃市、戮、戮尸、肢解、剖心、炮烙、射杀、凌迟、醢(捣成肉泥)、车裂、活埋、磔(分裂人体)、具五刑(五种极刑并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随西方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法制逐渐走向现代化,法律的轻刑化才逐渐得以实现。这个观点在实际也得到证明:以刑法本身为例,中国封建社会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法,没有违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统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门法产生,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由全面保护各种利益逐渐演变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化必须与之相吻合。但我国刑罚轻刑化和死刑的废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与世界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断的努力 。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1,实质上仍然是成文法系,但是,在新兴立法上开始被美国的判例法中确立的一些规则所影响。美国的判例通过成文法,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方式开始逐步影响司法实践。2,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立法逐步与国际公法、私法开始接轨。成为国内立法的发展方向。但是,个人认为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些成名大家手中,这些大学者的过分突兀已经影响了立法的走向。几个人的思想就可能影响一部法典的编撰。使很多非著名学者的学说日益边缘化。中国法律的发展史参考: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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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原创 的内容
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当前国际法的总体发展态势(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制度性权力和未来秩序主导权之争成为大国博弈的主战场以英国“脱欧”和美国“退群”为2. 当前国际法前沿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当前,在国际法和条约法律外交领域,一些重大的前沿法律问题值得学界给予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人类命运共同3. 权。有学者认为,21世纪,谁能主导网络空间
中国近代国际法著述中聚焦较多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是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采纳哦
都是用布做的
中国鞋的发展历史有兽皮鞋、草鞋、布帛鞋、皮鞋、布鞋等等。
1、兽皮鞋
这种鞋的时期要追溯到远古时期,那时候的远古人类在狩猎一只野兽后,将其剥皮抽筋,然后把毛皮割成条,裹在脚上,这样就保护了脚部不被沙石割破,大大提高了捕猎效率。
2、草鞋
三国时期刘皇叔曾以编织草鞋为生,可见在中国古代,鞋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必需品,每个人必须有鞋才能出门,于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衍生行业,例如编织工等。
3、布帛鞋
随着中国古代纺织技术的不断发展,鞋的种类和做法也在迅速扩大。人们开始用丝织品做鞋子,有布制的也有缎制的,五花八门的鞋子开始涌入市场。
4、皮鞋
在秦汉时期,皮革资源逐渐丰富起来,皮鞋开始盛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草鞋、靴子等退出了历史,相反,在某些领域,一样繁盛。在这一时期,鞋子叫作“履”,男人穿方头鞋履,这代表了阳刚从天(这遵循了古代天圆地方说)。
5、布鞋
汉代时候,布匹制作技术渐趋成熟,布鞋开始在民间光为流传。“绣花鞋”开始出现,人们开始在鞋上绣上各种花,甚至一度成为女性出嫁时的嫁妆或者定情之物,赋予了鞋以浪漫的气息。
鞋本为服装中的足衣。上古时常以兽皮制鞋,因此鞋的称呼多以革字为边旁。古代的鞋有许多名称,如履、屐、靴、屣、屦等字均为鞋的别称。最早的鞋子式样是很简陋的。人们推测古人将兽皮切割成大致的足形后,用细皮条将其连缀起来即成为最原始的鞋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纺织业的进步,布料、丝绸等物亦用来制作鞋子,并与皮革、麻草组合应用,出现大量的鞋制品。到了殷商时期,鞋的式样、做工和装饰已十分考究,用材、施色、图案也根据服饰制度有了严格的制度。每个朝代鞋的造型、色彩都随着制服形式而变化。周朝末期靴的使用来自北方胡人的鞋式。胡人游牧骑乘多穿有筒之靴,而赵武灵王主张习骑射,以利于战事。汉代的鞋靴在造型上已有很多变化,如丝织的靴有色彩和图案上的变化,造型也很简练,较符合足部的形状。鞋靴使用的材料也很广泛,有牛皮、丝织物、麻编物等。南朝时期盛行木屐,上至天子,下至文人、士庶都可穿着。与此同时,草鞋是一般士人或百姓所着之鞋,由南方多产的蒲草类植物编结而成。唐代靴制袭唐代的六合靴,后改为长靿靴为短靿靴,并加以毡。妇女鞋子的形状,前为凤头式。其他的鞋,有高头、平头、翘圆头等式样,有的绣出虎头纹样或鞋身饰有锦文。宋代的鞋式初期沿袭前代制度,在朝会时穿靴,后改成履。用黑革做成靴筒,内衬以毡,各官职穿着不同的颜色依服色而定。一般人士所穿的鞋有草鞋、布鞋等,按所用的材料取名。南方人多着木屐。如宋诗人“山静闻响屐”,形容着木屐在山中行走的情形。女子的鞋常用红色为鞋面,鞋头为尖形上翘,有的做成凤头,鞋边上加以刺绣。劳动妇女亦有穿平头、圆头鞋或蒲草编的鞋。明代的服制中,对鞋式的规定很严格,无论官职大小,都必须遵守服制。在何种场合得穿着何种鞋式,如儒士生员等准许穿靴;校尉力士在上值时准许穿靴,外出时不许穿;其他人如庶民、商贾等都不许穿靴。清朝鞋制沿明代制式,文武各官及士庶可着靴,而平民、伶人、仆从等不能穿靴。清代的靴多为尖头式。靴底均厚,因嫌底重,采用通草做底。后改为薄底,成为“军机跑”。一般人士的鞋有缎、绒、布料制作,鞋面浅而窄,有作鹰嘴式尖头状鞋,也有如意挖云式。百姓有草鞋、棕鞋、芦花鞋等,拖鞋也在各等人士中流行开来。南方雨天穿着钉鞋,北方冬天则出现冰鞋。近代鞋式的变化根据服装款式的变化而形成了新的格局。造型简洁、精美,尤其是由手工操作慢慢过渡到机器加工,制作愈加精致。各种材料都被合理地应用于鞋靴的设计与制作,各种高新技术使材料的质地、质量更加完美。如果说历史上鞋靴的产生主要以实用为目的,逐渐过渡到使用与审美相结合的形式,当今鞋靴的发展变化则被赋予了更多因素。人们不但追求鞋靴的适用与审美,还不断研究鞋靴的各种功能,如透气性、保暖性、舒适性,并从卫生科学的角度加以追求。
唐诗宋词是中国文学史上的两颗明珠,唐代被称为诗的时代,而宋代则被称为词的时代。词源于民间,始于唐,兴于五代,盛于两宋。在宋代,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兴起,物质生活的丰富,人们对文化生活的追求也更加强烈。 在宋词的发展繁荣过程中,整个社会的导向作用同样十分明显。如果说唐代的诗人在某种程度上还只是供皇室及其统治者御用的工具和玩物而已,那么宋代的词人已由被别人欣赏而一跃登上了政治舞台,并成为宋代政治舞台上的主角。宋代皇帝个个爱词,宋代大臣则个个是词人。宋代政治家范仲淹、王安石、司马光、苏轼等都是当时的著名词人。在封建社会中从不出头露面的女子李清照也成为一代词宗,名垂千古。在当时的科举考试中,流传着这样的谚语:“苏文熟,吃羊肉;苏文生,吃菜羹。”由此足见词人苏轼被崇拜的程度。正是全社会的认同和推崇,宋词才得以佳篇叠出,影响久远。 原因如下: ① 两宋城市手工业、商业经济的繁荣,是宋词兴盛的物质基础. ② 市民阶层的扩大,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丰富的文化娱乐生活. ③ 两宋社会矛盾尖锐,文学家用词更能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 先讲宋词的成就。词源于唐代的曲子词,句子有长有短,和乐曲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歌唱。由于宋代商业发展、城市繁荣,市民数量不断增加,能够歌唱的词比其他形式的文学作品更适应市井娱乐生活的需要,而当时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又很尖锐,句子长短不齐的词也更便于抒发人们忧国忧民的思想,因此便逐渐兴盛起来,取代诗而成为文学的主流。课文按北宋前期、北宋中后期和南宋四个阶段,分别介绍了柳永、苏轼、李清照、辛弃疾与陆游的词作风格及其成就。柳永是北宋词坛婉约派的重要代表。他长期在都市里生活,作品多表现城市的繁华和男女的悲欢离合之情,尤长于抒写羁旅的孤寂与乡愁。他的词作,多采用俚俗口语,通俗生动,“凡有井水处,即能歌柳词”(叶梦得:《避暑录话》),因而流传很广。他的词作,还大量融入铺叙的成分,不仅扩大词的境界,也为元曲的发展开启了门径。苏轼是北宋中后期豪放派的开创者和主要代表,他的词作题材十分广泛,大大拓展了词的内容,并以豪迈奔放的感情,为词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两宋之交的李清照,是杰出的婉约派女词人,她提出“词别是一家”的主张,善于用白描手法、浅白词句,表达内心的真实情感。南宋的辛弃疾和诗人陆游,主张积极抗金,作品都以豪放为主,深刻地表达了恢复中原的强烈愿望,苏轼和辛弃疾是宋代最具代表性、成就最高的词作家,教材还在“历史纵横”小栏目和图注中分别介绍了他们的生平。必须指出的是,宋代的豪放派作家,作品以豪放为主,但也写出一些非常动人的婉约词,并非只是一味地豪放。 词是一种诗歌艺术形式,是中国古代诗体的一种,亦称宋词、曲子词、诗余、长短句。始于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南朝梁代,形成于唐代,在宋代达到其顶峰。一开始伴曲而唱,所以写词又称作填词、倚声。后来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一门专门的诗歌艺术。 词牌,也称为词格,是填词用的曲调名。词最初是伴曲而唱的,曲子都有一定的旋律、节奏。这些旋律、节奏的总和就是词调。词与调之间,或按词制调,或依调填词,曲调即称为词牌,其通常根据词的内容而定。宋后,词经过不断的发展产生变化,主要是根据曲调来填词,词牌与词的内容并不相关。当词完全脱离曲之后,词牌便仅作为文字、音韵结构的一种定式。 按长短规模分,词大致可分小令(58字以内)、中调(59一90字)和长调(91字以上,最长的词达240字)。一首词,有的只一段,称为单调;有的分两段,称双调;有的分三段或四段,称三叠或四叠。 按音乐性质分,词可分为令、引、慢、三台、序子 、法曲、大曲、缠令、诸宫调九种。 按拍节分,常见有四种:令,也称小令,拍节较短的;引,以小令微而引长之的;近,以音调相近,从而引长的;慢,引而愈长的。 按创作风格分,大致可以分成婉约派和豪放派 一、宋词对唐诗的继承关系 “唐诗宋词”一语,宋词与唐诗并称,不唯标示“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之义,而且也说明,宋词是庶几可与唐诗媲美的一大诗体。宋季承唐,然而如鲁迅先生所言,好诗差不多已被唐人作完了。所以,到了宋代,宋人在诗歌创作方面,要不落唐人的窠臼,确乎很难。但是,唐人所留下的丰富的文学遗产,宋人也并不有白白浪费,而是将它们更多更灵活运用在“词”这一诗歌体式上,使词在宋代获得了空前绝后的发展。 我们在论宋词与唐诗的关系时,往往更多的注意于宋词与唐诗的区别。差别的确是主要的也是重要的,在本书的宋词部分,笔者也主要着眼于宋词最主要的艺术特征(当然也是与唐诗的不同之处)来展开论述。但在此绪论中,就像我们在论述唐诗的艺术特性前必须先说明唐诗对前代的继承关系一样,我们也必须先说明宋词对唐诗的继承关系。 可以肯定地说,宋词能取得如此显赫的成就,如果不是建立在唐诗如此卓越的成就和如此纯熟的技巧之上,是绝对不可想象的。从后来挖掘出来的敦煌曲子词来看,词在进入文之手以前,除了它的句式长短参差不齐外,与此前的民间歌谣并没有什么两样,一样的主要是采用那种简单、质朴、直率的表现方法。到中晚唐文人开始实验填词以后,就像一切民间文学向文人的文学的转变一样,词也就不知不觉地发生着变化,渐渐地带有了文人的因而也是更艺术化的色彩(当然,也会有负面影响,例如少了质朴和直率,但这比竟是次要的)。最早实验词的创作的白居易、刘禹锡,尤其是后来大量进行词的创作的温庭筠、韦庄等,他们本就是唐的重要诗人,他们的加入,必然地会把他们在诗歌创作中的种种技巧,带到词的创作中来。另外,五代、宋的词作者,也几乎都是诗人,他们一面作诗、一面填词,唐诗的各种技巧自然就会融汇、渗入到词的创作中去,使词的创作更加精美。实际上,我们只要对宋词的艺术稍稍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宋词在意象、写景抒情手法的运用方面,在词的境界营造方面,甚至在语言的锤炼、借代、典故等手法的运用方面,与唐诗都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倒如下面秦观的名词《八六子》: 倚危亭,恨如芳草,萋萋铲尽还生.念柳外青骢别后,水边红袂分时,怆然暗惊. 无端天与娉婷,夜月一帘幽梦. 春风十里柔情,怎奈何、欢娱渐随流水.素弦声断,翠绡香减,那堪片片飞花弄晚. 蒙蒙细雨笼晴,正销凝,黄鹂又啼数声.相对于诗,这是一首地道的词,它的情韵、它的色泽、它的意境,都是地道的词味儿的。但是如果我们再仔细一品味,却发现它在很多方面,与唐诗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首句的“倚危亭”,看似是诗人的独创,但实际上,登高抒怀、寄愁正是唐诗人常用的写法,此类例子可以说是举不胜举,例如杜甫的“花近高楼伤客心,万方多难此登临”(《登楼》)、杜牧的“楼倚霜树外,镜天玩一毫”(《长安望秋》)、李商隐的“迢递高城百尺楼,绿杨枝外尽汀州”(《安定城楼》)、许浑的“一上高楼万里愁,蒹葭杨柳似汀州”(咸阳城东楼);甚至是“危”字的用法,也找得出唐诗的渊源,如杜甫的“细草微风岸,危樯独夜舟”、李商隐的 “江风扬浪动云根,重碇危樯白日昏”(《赠刘司户贲》)至于接下来的以“芳草”比喻“恨”,以“萋萋”形容“芳草”,那更是唐诗中常见的意象和写法;甚到 “铲尽还生”一语,也并非完全没有借鉴,例如白居易的“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赋得古原草送别》)、孟浩然的“林花扫更落,径草踏还生”。下面的“柳外”、“青骢”也一样,单纯的“柳”的意象就不用说了,就是以“柳外青骢”来暗示恋情、离别的写法,也不是完全无所本的,如李商隐的《无题》中就有“斑骓只系垂杨岸,何处西南待好风”、储光羲的《钓鱼弯》中就有“日暮待情人,维舟绿杨岸”,虽然它们之间有较大的区别,但也不能说它们完全没有联系。至于“青骢”代车马、“红袂”代女性的写法,也是唐诗中庞大的借代体系中所有的。至于下片中“夜月、春风、飞花、细雨、黄鹂”的意象,以及用大量的类似意象来渲染愁绪的写法,以及它所创造的迷朦的意境,与唐诗都有着直接的借鉴关系。例如下面韦应物的《寒食寄京师诸弟》:“雨中禁火空斋冷,江上流莺独坐听。把酒着花想诸弟,杜陵寒食草青青。”也运用了大量的这类意象来渲染愁绪,其意境也有些相似。就是“娉婷、一帘、十里柔情”这些词语及其组合,应该说与唐诗也是有关系的,如杜牧的《赠别二首》(其一)中,几乎就包含了所有这些意象和句式,其诗如下:“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梢头二月初。春风十里扬州路,卷上珠帘总不如。”笔者选择秦观这片词来说明宋词对唐诗的继承关系,并不是它与唐诗有特别多的雷同处、借鉴得特别多,这实在是宋词创作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这并不足怪,下如唐诗是在前代巨大遗产的基础上创新、 发展一样,宋词亦是在唐诗丰富的遗产的基地上进行创造的。 论到这种继承性,这里自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宋诗与宋词都继承了唐诗这一遗产,那么,为什么宋诗的成就远在唐诗之下,亦不及宋词呢?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诗与词不同的体式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更好地说是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先打一个也许不十分恰当的比喻:唐诗的创作艺术好比是一种专利,宋诗人把这种专利拿来制作同一种东西,尽管他们并非完全没有创造、没有革新、没有增补,但是他们制作的毕竟是诗,是同一种东西,因此,这些东西一上市,就会被人窥见雷同处、摹仿处、剽窃处,被人控告侵犯了唐人的专利。正国为此(当然还会有别的原因),宋诗就希望有一点自己的东西,例如诗的议论化和散文化等,但不幸的是,这些东西新则新矣,但却或多或少地违背了诗的艺术规律。但宋代的词人则不同,虽然他们也继承了唐诗的创作艺术,但是,他们制作的却是另一种东西,是长短句的词,尽管明眼人也能窥见它们之间的某种继承关系,但这却不会被人视为侵犯了专利。有一种也许较为极端的现象可以证明这一点:宋词中也有很多摹仿、点化、甚至照搬唐人的诗句的,这种情总如果出现在宋诗中,是万万逃不掉蠹鱼之讥的。但它出现在宋词里,情况却大不一样,由于词的长短句式的不同框架、不同的韵味,却仿佛给唐人原句注入了新的生命。例如晏几道的《蝶恋花》: 醉别西楼醒不记,春梦秋云,聚散真容易.斜月半窗还少睡,画屏闲展吴山翠. 衣上酒痕诗里字,点点行行,总是凄凉意.红烛自怜无好计,夜寒空替人垂泪.在这首精彩的词中,不要说意象、写景抒情、比喻等技巧的运用上继承了唐诗的艺术技巧,就是在字面上也有几处与唐人的诗句有些关系的,最末两句,几乎就是杜牧的成句。杜牧《赠别》诗:“多情却总似无情,唯觉樽前笑不成。蜡烛有心还惜别,替人垂泪到天明。”若单以个别的句子来对照,晏几道是万万逃脱不掉书袋之名的。但若从词的整体来衡量,杜牧的这两句诗被稍加变化,放在一首结构、韵味全新的词中,却并不给人以多少摹仿、陈旧之感。如果借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这样的现象,就一点也不奇怪:词对于诗而言,是一个不同的系统,即使同样的诗句进入词中,它也会获得新的系统质。对于这种现象,前人实际也有所认识,例如明王世贞说:“‘寒鸦千万点,流水绕孤村’,隋阳帝诗也。‘寒鸦数点,流水绕孤村’,少游词也。语虽蹈袭,然入词尤是当家。”又如清胡薇元也说:“晏元献《珠玉词》集中《浣溪沙?春恨》:‘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本公七言律中腹联,一入词即成妙句,在诗中即不为工。此诗词之别,学者须于此参之,则他词亦可由此会悟矣。”为什么“语虽蹈袭”的句子,“然入词家尤是当家”呢?为什么“在诗中即不为工”,“一入词即成妙句”呢?这便是因为词是一不同于诗的新的系统,同样的诗句一进入词,就获得了新的系统质。至于更巧妙无痕迹的化用,那更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创造。如此词中的“春梦秋云,聚散真容易”可以说是化用了白居易的《花非花》中的“来如春梦不多时,去似秋云无觅处”。但晏词化用后,不仅更凝炼,更由于句式的变化,使它比原诗获得了更深长的韵味。这种现象在宋词中很多,可以说举不胜举。 当然,我们说宋词继承了唐诗的遗产,也并不是说宋词就没有自己的创造。前面我们说宋词继承唐诗的创作艺术生产了一种新的东西,这新的东西之“新”,当然就是唐诗中所没有的。它最大的新,就是它长短交错、变化多端的句式,这种句式,打破了唐诗(也打破中国古诗)齐言的传统,为更自由、委婉、更有韵味的抒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它的“言长”的艺术特性,就主要是由其句式、韵律及其所带来的其他艺术技巧所造成的。其次,它之“新”还表现在它的“诗余”功能上、它的“诗余”题材的选择上。这种新的功能与新的题材选择,与它特定的体式、句式相结合,又带来了宋词一系列新的东西,例如它委婉、倾诉式的抒情韵味、细腻而多层折的描写、对内心生活更细腻而深入的把握、装饰设色的艺术、轻丽婉约的风格等。这种种之新,就造成了宋词与唐诗很不相同的面目。对于宋词与唐诗的区别,王国维有一段虽然简约而不失精当的论述,他说:“词之为体,要眇宜修,能言诗之所不能言,而不能尽言诗之所能言。诗之境阔,词之言长。”这段评述,可以说包含了笔者以上所言宋词之“新”,包括了它的体制、它的功能、它的题材特点等。在本书中我们探讨宋词的艺术,主要就抓住这些新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当然,对于它对唐诗艺术的继承,我们也会给予适当的关注。 (二)、宋词的艺术成就十分突出:首先,宋词不同于一般宋诗的散文化、议论化,善于将抒情与写景完美结合。在唐五代小令的基础上,宋代演为许多中调和长调,在曲折动宕、开阖变化中,使情景紧密交融,其细致、具体、微妙处,有的甚至胜过唐诗。其次,宋词又长于比兴,多以微妙而又细致的比兴手法,藉景物表达内心复杂而隐幽的感情,常以香草美人的传统来寄托政治上的感慨,感人至深。再次,宋词形成了众多的艺术风格。宋词虽沿袭着唐五代的传统以抒发感情、性灵为主,形成“诗庄词媚”的分野,以婉约为宗,但后来由于时代生活的变化,题材的扩大,艺术个性得到重视,艺术手法渐趋多样,所以使宋词风格在婉约和豪放之外,兼有真率明朗、高旷清雄、典雅精工、骚雅清劲、密丽险涩等多种风格。 唐代是我国诗歌发展的黄金时代。强大的国力、兼收并蓄的文化精神与丰厚的文化积累,为唐诗的繁荣准备了充足的条件。众多伟大、杰出的诗人把我国诗歌艺术的发展推向高峰。今天可考的唐诗作者三千七百多人,可见存世唐诗五万四千余首。这不过是唐诗的一部分,但我们从中已经可以大略窥见当时诗歌繁荣的面貌。 唐代初期,诗歌创作仍受南朝诗风的影响,题材较为狭窄,追求华丽词藻。待到被称为“四杰”的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出现,才扩大了诗的表现范围,从台阁走向关山和塞漠,显示出雄伟的气势和开阔的襟怀。他们无论写边塞,还是写行旅、送别,都有着这样的情思风貌。在诗的体式上,这时完成了五七言律体的定型。律诗属于近体诗,是相对于古体诗而言的。古体分四、五、七言和杂言,平仄没有限制,也不求对偶。近体诗平仄和押韵有一定的体式,也要求对偶。律体的定型,对我国诗歌的发展影响深远,它成了我国古代诗歌的一种主要体式。 在初唐的后期,出现了两位重要诗人:陈子昂和张若虚。陈子昂主张诗应该有所寄托。他的38首《感遇》诗,就是这一主张的实践。但他写得最好的诗是那首《登幽州台歌》:“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抒写不遇的悲怆,但其中蕴含的是自信和抱负,情怀壮伟,有一种得风气之先而不被理解的伟大孤独感。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写月夜春江明丽纯美的境界,融入浓烈情思和深刻哲理,婉转的音调,无穷的韵味,创造出了非常完美的意境。陈子昂和张若虚艺术上的成熟,透露出盛唐诗歌行将到来的信息。 盛唐是唐诗发展的高峰。此时诗坛群星辉映。王维和孟浩然善于表现山水田园的美,表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那种宁静平和的心境。王维的山水诗融诗情画意于一体,把人引向秀丽明净的境界,那境界里洋溢着蓬勃生机。《山居秋暝》:“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雨后的松林间月色斑驳,流泉琮 。浣纱女踏着月色从竹林间喧闹着归来;渔人正分开荷叶摇舟远去。山村之夜,如诗如画。他还有一些诗,宁静中带几分禅意。在唐代的重要诗人中,他是受佛教思想影响最为明显的一位。但他不是一位完全遁世的诗人,有些诗写得慷慨激昂,有的诗表现出浓烈的人间情思。那首《送元二使安西》,由于写出了人们深情惜别时的普遍感受,后来被编入乐府,成为离筵上反复吟唱的歌曲《阳关三叠》。孟浩然善于用最省净的笔墨,写山水田园的秀美。《过故人庄》写做客田家的喜悦,恬静的农舍,真挚的友情,充满浓郁的生活情趣。《春晓》写春日那种明媚静美舒畅的感受。那首《宿建德江》,只用20个字,便写出了无尽的情思韵味:“移舟泊烟渚,日暮客愁新。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暮烟笼罩中的一抹树林,一轮水中月影。在这朦胧而明净、深远而静谧的境界中,弥漫着一缕淡淡的乡愁。孟浩然的许多诗,都这样以极俭省的文字,表现多重境界和情思。这时和王维、孟浩然的诗歌风格相近的还有常建、储光曦等人。 盛唐有一些诗人,善于写边塞生活,如王昌龄、高适、岑参、祖咏等。他们大都到过边塞,领略过边塞的壮丽景色,向往边塞立功。在他们的诗中,祖国山河的壮美与保家卫国的豪迈情怀表现得淋漓尽致。王昌龄写了二十几首边塞诗,最有名的是《出塞》《从军行》。他的边塞诗有一种深厚的历史感和清刚的风格。其他题材的诗他也写得很好,七言绝句有极高的艺术成就。高适的诗风趋于雄壮慷慨:“万里不惜死,一朝得成功。画图麒麟阁,入朝明光宫。大笑向文士,一经何足穷!古人昧此道,往往成老翁。”(《塞下曲》)从这首诗里我们可以感受到他的豪侠气质。边塞诗人的代表,还有岑参。他写边塞风物的雄奇瑰丽,写军人的豪雄奔放。荒漠与艰苦,在他笔下都成了充满豪情的壮丽图画。 最能反映盛唐精神风貌、代表盛唐诗歌高度艺术成就的,是伟大诗人李白。李白是一位性格豪迈、感情奔放、不受拘束而又向往建功立业的诗人。他的诗充分表现了盛唐社会士人的自信与抱负,神采飞扬,充满理想色彩。他的诗的成就是多方面的,极大地丰富了古体诗的表现技巧,把乐府诗的写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他的七言绝句和王昌龄的七言绝句一起被后世推为唐人七绝的代表作。他的诗有着鲜明的艺术个性:爆发式的抒情、变幻莫测的想像和明丽的意象。他把乐府和歌行写得有如行云流水,感情喷涌而出时,便如黄河之水,奔腾千里,一泻而下。他生于盛唐,感受着盛唐昂扬的时代精神,晚年又亲眼看到唐代社会的衰败,理想和现实之间产生巨大反差。他的诗里既有建立不世功业在指顾之间的信心,又常常有愤慨不平和对于朝廷黑暗的抨击。他曾经奉诏入京,供奉翰林,得到唐玄宗的赏识,他以为建功立业的时候到了,得意扬扬。不久被权臣毁谤,被逐出朝廷,他才明白朝政其实已经腐败不堪。他说自己是“吟诗作赋北窗里,万言不值一杯水”,有才华而不得重用;而痛斥那些庸才却春风得意,“骅骝拳不能食,蹇驴得意鸣春风”,直骂那些奸佞之徒“董龙更是何鸡狗!”即使处在失意的境况中,他也不忘报国。安史乱起之后,他前后两次从军就是证明。他的诗想像瑰奇,常常想人所想不到处。前人评他的诗,说是“发想无端”,《蜀道难》《梦游天姥吟留别》都是例子。在想像之中,又常常带着夸张的成分,写愁生白发,说是“白发三千丈”;写庐山的五老峰,说是:“青天削出金芙蓉”;写黄河,说是“黄河落天走东海,万里写入胸怀间”。他是一位富于想像的诗人,他的诗常常带着强烈的主观色彩。又由于他性格开朗豪放,他的诗意象明丽清新、色彩鲜艳。他纯然是一位天才的诗人。 当时另一位伟大诗人,是被后人称为“诗圣”的杜甫。杜甫比李白小11岁,两人的深厚友情成为千古传颂的文坛佳话。杜甫的青年时代,和许多盛唐诗人一样,都有过“裘马轻狂”的漫游生活。但是他的主要活动是在安史之乱以后。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有“致君尧舜”的抱负,而一生却穷愁潦倒,因此在感情上更能体验到民众的疾苦。安史之乱给唐代社会带来巨大的破坏,半个中国沦为丘墟。杜甫在战火中流离转徙,写下了《北征》民生疾苦的诗作。战争中许多重大事件、战争带来的破坏、战火中百姓的心态,在杜诗中都有极为生动的反映。唐代没有任何一位诗人,像他那样深广地反映安史之乱的历史,因此他的诗被称为“诗史”。他由于自身的坎坷遭遇,对百姓的苦难深有感触,发为歌吟,家国之痛与个人的悲哀也就融为一体。《春望》《登楼》《登岳阳楼》都是这样的诗。“戎马关山北,凭轩涕泗流”,“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百感交集,既是身世之感又是家国之悲,已经很难分开了。唐诗到杜甫是一大转变,题材转向写时事、写底层百姓的生活;写法上采用叙事和细节描写,在叙事和细节描写中抒情。为便于写时事,他多用古体,但他的更高的成就是律诗。在他一千四百多首诗中,律诗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他的律诗的成就,主要是拓宽了表现范围,尽力发挥律诗这一体式的表现力,既严格遵守格律规则,又打破格律的束缚。变化莫测而又不离规矩,写得出神入化。像《春望》诗,都是例子。有时为了更完整地表现一个事件或由某一事件引起的感想,他采用组诗的形式。用组诗写时事,是杜甫的创造。律诗,尤其是七律,到了杜诗,是高度的成熟了。在艺术手法和艺术风格上,杜甫与李白不同,李是感情喷涌而出,杜是反复咏叹;李是想像瑰奇,杜是写实;李是奔放飘逸,杜是沉郁顿挫。一般认为,在中国的诗歌发展史上,杜甫带有集大成的性质,对于后来者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唐代中期,诗歌的发展走向多元化,出现了有明确艺术主张的不同流派。韩愈、孟郊和他们周围的一些诗人,在盛唐诗歌那样高的成就面前,另寻新路。他们追求怪奇的美,重主观,常常打破律体约束,以散文句式入诗。在这一派的诗人里,李贺是一位灵心善感、只活了27岁的天才诗人。在他的诗里,充满青春乐趣的五彩缤纷的世界,以及人生寥落的悲哀,与过早到来的迟暮之感交织在一起。他的诗,想像怪奇而丰富,意象色彩斑斓,而且组合密集。在这个诗派里,他的诗有着特别鲜明的风格特征。这时的另一个诗派,以白居易、元稹为主。他们主张诗应有为而发,应有益于政教之用。白居易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元、白都写有新题乐府,表示了对于国家的关心、对于黑暗现象的抨击和对于生民疾苦的同情。白居易的50篇新乐府,有写得好的,如《卖炭翁》等。在艺术表现上,白居易主张要写得通俗易懂,趣味与韩、孟诗派正好相反。白居易既写有大量的讽喻诗,也写了不少闲适诗,而艺术上最成功的,是长篇歌行《长恨歌》和《琵琶行》。中唐的著名诗人还有柳宗元和刘禹锡,他们的艺术趣味既不同于韩、孟,也不同于元、白,而有着自己的特点。
田园风光美 人民生活苦——中国古代田园诗词一、 所谓田园诗,应是指歌咏农村田园生活的诗歌。人们通常把被誉为“古今隐逸诗人之宗”的东晋诗人陶渊明的一些诗称为“田园诗”,因而后世的文学家便把田园诗的范畴限于隐居乡野诗人的作品,把其题材局限于写农村田园的风光和隐士的乡居生活。这样的理解,大致符合早期文人田园诗的创作情况,但它既不能包括《诗经》及汉乐府中许多写农村田园生活的作品,也无法概括唐宋以后田园诗内容的全部,因而是片面的。 田园诗创作公认的典范作品是范成大的田园诗作,而其代表作首推《四时田园杂兴六十首》,其中有许多内容是狭义的田园诗定义所无法包括的。如:“采菱辛苦废犁锄,血指流丹鬼质枯。无力买田聊种水,近来湖面亦收租。”再如:“黄纸蠲租白纸催,皂衣旁午下乡来。长官头脑冬烘甚,乞汝铜钱买酒回。”显然这两首诗中既未写农村田园风光,也没有隐士的形象,却反映了农民的劳动生活和所受的剥削。诚然,写这类题材并不始于诗人范成大,只是在此之前它习惯上不被文学家视为田园诗。范成大对田园诗的最大贡献也许正在这里。他把以反映农村现实的诗作归入田园诗苑,使田园诗上承《诗经》、汉乐府的传统,也把传统的田园诗从仅写知识分子闲情逸致的狭窄樊篱中解放出来。 因此,如果以范成大的田园诗为标准来确定田园诗的疆域,田园诗应指以农村为题材,反映农村田园生活的诗歌。它既有写农村自然风光和隐士生活的一面,也包括乡村的民情风俗、农民的劳动生活、农村的阶级剥削和压迫等内容。这样的认识,不仅更符合我国古代田园诗创作的事实,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田园诗的思想价值,使它较之山水诗、咏物诗、爱情诗更能深刻地反映社会现实。 二、 《诗经》中一部分以农村生活为题材的作品是我国最早的田园诗。其代表作如《豳风•七月》、《周南•芣苢》、《魏风》中的《伐檀》、《硕鼠》,这些作品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奴隶们从事农业劳动和艰苦生活的情况,并辛辣讽刺了统治者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剥削,也反映了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些诗作大都出于社会下层人民之口。汉乐府中以农村为题材的田园诗不很多,但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其中如《江南》诗展示出江南农村美丽的自然风光和乡村男女青年劳动生活的快乐,而《平陵东》则写官吏公开劫掠农民的财物。这些早期田园诗作开创了田园诗现实主义的优良传统,对后世的田园诗创作及整个诗歌创作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陶渊明是我国文学史上最早出现的一位田园诗人。他接近农民,亲自参加农业劳动,对农村生活有着深切的体验。他的许多诗歌,表现对劳动和农村田园风光的赞美,道出了自己恬淡闲适的生活和情趣。由于他的诗风格质朴自然而形象鲜明,语言上也很有成就,因此对后世田园诗的创作影响极其深远。 唐代是田园诗创作异彩纷呈、云蒸霞蔚的时代。初盛唐时期,经济繁荣,优裕的物质生活,使诗人陶情田园山水,他们或把隐居乡野山林作为求官出仕的“终南捷径”,或因官场失意,把过乡居生活作为超脱宦海风波的方式或麻痹政敌的韬晦之计。这一时期还产生了王维、孟浩然的山水田园诗派。孟浩然以布衣终老,隐居故乡的鹿门山。王维在仕途受挫后,买下宋之问的蓝田辋川庄,亦官亦隐。他们的田园诗具备下列两个特点:一是与山水诗融合,许多写山村自然景观及隐士生活的田园诗,与山水诗已无明显的区别,充其量也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如《积雨辋川庄作》、《山居秋暝》、《新晴野望》、《过故人庄》等。二是王孟(尤其是王维)的诗较之陶渊明、谢灵运更重视意境的刻划,从大自然恬静的美景中显示出诗人高蹈出世的情操和志趣。如王维的《渭川田家》、《桃源行》、《辋川闲居赠裴秀才迪》等无不如此。王维的田园诗,意境既浑融完整,又多精工刻划,语言也清新洗炼,可谓从内容到艺术上都融合了陶谢二家之长。由于王维崇尚佛老,故他的田园诗更静穆,诗境更有层次,有更深的底蕴,颇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但他们很少写农民,从不接触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因而其思想价值不高。 李、杜二位大诗人在安史之乱前后的流离漂泊中与农民有了广泛接触,甚至定居乡间。他们的诗中或写农民的劳动生活,或写农村的自然景物,或写战乱年代农村经济凋敝、民不聊生。李杜虽不以田园诗名家,但其田园诗作同样闪烁着现实主义的光辉。同时代的诗人如储光羲、韦应物、戴叔伦,也都不乏田园佳作。 中晚唐时期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的痈疽一直未能根治,战乱、灾荒、统治者的巧取豪夺给人民带来不幸。“国家不幸诗家幸”,中晚唐时期却成为现实主义田园诗作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的田园诗虽也有“雉飞鹿过芳草远,牛巷鸡埘春日斜”(杜牧《商山麻涧》)、“桑柘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归”(王驾《社日》)那样恬适、宁静的乡居生活,诗人笔下更多“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李绅《悯农》)、“愁听门外催里胥,官家二月收新丝”(唐彦谦《采桑女》)的血泪篇章。中晚唐的田园诗较少受陶、谢的影响而上接《诗经》和《汉乐府》。许多作品讽刺辛辣,见解深刻,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这一时期的田园诗还有两个特点值得一提,其一是善于向民歌学习。这些民歌原先是用于歌颂农民的劳动和爱情,故刘禹锡、白居易等仿效民歌的作品,较多以农村田园生活为题材。其二是与新乐府运动的密切结合,张籍、王建、白居易便是善于写田园乐府诗的大家。如张籍《野老歌》、王建《田家行》、柳宗元《田家行》、白居易《杜陵叟》都是这类田园诗的杰构。 宋初的田园诗创作受中晚唐诗风影响,这与当时整个诗坛的情况是相似的,但在这一领域中西昆派诗人并未涉足。这是因为西昆派诗人大都是达官贵人,他们不仅没有亲身体验躬耕乡居的隐士生活,对民生疾苦则知之更少,因而宋初田园诗中看不出贾岛、姚合、李商隐的明显影响。这一时期写作田园诗较多的是受白居易和晚唐皮日休、陆龟蒙、杜荀鹤影响的一些关心民瘼、政治地位不高的诗人。如王禹偁《田调》、《村行》,梅尧臣《田家语》、《陶者》,张俞《蚕妇》。这些诗还未打上宋诗议论化、散文化的烙印,也还未形成自身的明显特点。 开创宋代诗风的苏轼、黄庭坚及大政治家、大改革家王安石的田园诗作,则不仅一般具有关心人民疾苦的内容,而且带有鲜明的政治倾向。如苏轼之《山村五绝》,便尖锐讽刺王安石变法中的弊端。由于盐法太苛,百姓没有盐吃,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去带剑贩卖私盐。其《吴中田妇叹》更以“官今要钱不要米,西北万里招羌儿。龚黄满朝人更苦,不如却作河伯妇”尖锐讽刺了“青苗法”。黄庭坚之《上大蒙笼》、《劳坑入前城》诗中也说:“今日有田无米食”,“正苦无钱刀”也写出“青苗法”实行中的弊端。这里显然不难看出诗人自己的政治态度。与之相反,王安石的《后元丰行》则热情讴歌新法实行十年后农业大发展,社会出现暂时的安定景象。毫无疑义,这是对新法理想化的歌颂。王安石变法使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对农民生活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诗中出现如此政见旗帜鲜明的田园诗作,这在整个田园诗词发展史上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以农村田园生活为题材的词作,最早为张志和《渔歌子》,其后五代孙光宪《风流子》也以描写田园风光为内容,都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但唐五代词中以农村田园生活为题材的作品毕竟是很少的。我国词史上第一个较多写作田园词的是北宋大词人苏轼,如他去徐州城东石潭谢雨途中所作的《浣溪沙》五首便是其代表作。它拓宽了词的领域,使词空前深入地走向人民,走向社会生活。南宋词人辛弃疾也是写田园词最多的大家。他自号稼轩,据其自己解释,就因为“人生在世,当以力田为先”。他的田园词作大都写于退居带湖、瓢泉时期。其中《清平乐•村居》、《鹧鸪天•代人赋》等均为脍炙人口的田园词章。这类田园题材的词作,较多使用白描手法,以质朴清新的格调,反映出农家生活的片断和农民的音容笑貌。陆游一些写渔父闲适自在生活的词作,实际寄托着作者的理想。 陆游还和杨万里、范成大以写作田园诗著称。他们都是年老告别官场以后长期退隐田园的。他们对农民所受的剥削压迫寄予了满腔同情,其中尤以范成大的田园诗作成就更高。它描述了江南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展示了宋代农村的风土人情,有着浓郁的地方特色。难能可贵的是他把对农村自然景物的描写与对封建剥削的揭露结合起来,并以浓墨重彩写到农民的劳动和生活,赋予以闲适为其特征的田园诗以更深刻的内容,使近两千年来千汇万状的田园诗汇入一流。他的《四时田园杂兴》历来被推为田园诗的光辉典范,这是因为它不仅题材开阔,而且诗句清丽明快,形象鲜明生动,而成为田园诗发展史上的丰碑。 值得一提的是宋亡以后月泉吟社遗民诗人的田园诗。月泉吟社是吴渭、谢皋羽、吴思齐发起成立的。他们于丙戌年(1286)小春望日(十月十五),以《春日田园杂兴》为题,至丁亥年(1287)正月望日收卷。后收得2735卷,评选出280人。于三月三日发奖。其中颇多值得一读的好诗。如此众多的人参加同一题目的田园诗创作,这是我国田园文学史上的空前盛事。 金元时期的田园诗词为数不多,但却独具特色:其一是诗与绘画艺术的紧密结合,其二是多反映牧民生活的作品。金元时期是我国书法绘画艺术迅猛发展的时期,大书法家、画家赵孟〖FJF〗瞓〖FJJ〗奉太后懿旨作的《题耕织图》二十四首,大画家倪瓒的《荒村》、《东林隐所寄陆征士》等作品均为诗画结合的田园诗代表作。赵孟〖FJF〗瞓〖FJJ〗虽官至翰林学士承旨,但他被荐于朝之前显然有过农村生活的经历,对农事很熟悉,故这些田园诗历历如绘,颇有诗情画意。倪瓒为元四大画家之一,尤擅水墨山水画,他的诗多取材于太湖一带,田园与山水融合,意境幽淡萧瑟,且诗中有画。金元两朝还都是游牧民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故田园诗中也多牧歌式的作品,这在少数民族诗人的作品中尤为常见。 明代是我国诗歌史上成就平庸的时代。田园诗词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并未能使人有一新耳目的创新。但继承《诗经》、汉乐府以来的现实主义传统的作品在明代田园诗中还是随处可见的。从明初的高启、于谦,到明末的张纲孙、陈子龙,都以饱含激情的笔触写下了反映人民苦难遭遇,能下千年之血泪的佳作。钦叔阳的《税官谣》还以诗记叙了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昆山农民葛成领导的抗税斗争。这在明以前的田园诗中是很少见的。 清诗是继唐诗、宋诗之后又一个高峰,其数量之大,使唐诗也瞠乎其后;其成就之高,也是可与唐诗媲美的。清代的田园诗,同样具备这样两个特点。清词是与宋词并峙的又一个高峰,其数量之多,题材之广,也远出宋词之上,其田园词亦然。 清初战争不断,农民除经济上受沉重剥削外,还得为军队服劳役。施闰章《牵船夫行》、陈维崧《贺新郎•纤夫词》对此都作了形象生动的描述。这段时期,农民、盐民受苛捐杂税的残酷盘剥,以至岭南一带竟发展到人吃人的地步。宋琬《同欧阳令饮凤凰山下》、吴嘉纪《绝句》、屈大均《雷女织葛歌》、《菜人哀》都反映了这样的事实,令人读之下泪。清初一些遗民诗人(如顾炎武)也写过一些反映隐士生活的诗,但他们并未忘怀国仇家恨,隐居往往是抗清活动的思想准备。 随着清政权逐步巩固,经济繁荣,物质生活也逐步富足起来,田园诗词从题材到审美趣味也都随之发生了变化,知足饱和,恬淡自适的田园诗词又应运而生了。如朱彝尊《鸳鸯湖棹歌》一百首,王士祯《真州绝句》都是这一类的作品。其写景优美,笔致清新,恬淡自然,与陶谢、王孟的田园山水诗格调相近。但清代是我国最末一个封建王朝,封建的生产关系已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清朝后期更为腐败,统治者穷奢极侈,对农民的剥削压迫加剧,加之自然灾害,使农民的生活每况愈下。这样的社会现实反映到诗词中,使清代中后期的田园诗创作中又涌现出大批现实主义杰作。周弘《道旁叹》揭露赈荒之弊,查慎行《村家四月词》写农民以人拉犁的苦况。蒋楛《河堤曲》以民谣形式,写黄河泛滥给人民造成的灾难。令人欣喜的是从田园诗中传出的不仅是农民的痛苦呻吟,还传出愤激反抗的呼声。如赵执信《甿入城行》写县令以赈荒名义到农村催租逼税,激起农民的反抗,这是古代田园诗中不多见的光辉篇章。 鸦片战争敲开古老中国的大门,西方文明与血和火一起闯入中华大地。但这一切并未给中国农民带来福音,它只导致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解体,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田园诗人笔下的农村,已完全见不到恬静与幽美,到处是饥荒、弃儿、流民……。魏源的《江南吟十章》写苏州农民将粮田改种花木,道出封建经济的破产。陆嵩《鬻儿行》、姚燮《谁家七岁儿》、贝青乔《杂谣》便写出荒时暴月,农民被迫逃荒讨饭,小儿被遗弃或被卖掉换粮。郑珍的《经死哀》、黄遵宪《邻妇叹》、周实《睹江北流民有感》都艺术生动地写出封建社会末期我国农民生活的苦难。他们这啼饥号寒的呐喊,仿佛产妇分娩时阵痛的呼叫。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应该被埋葬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就要在这痛苦的呼唤声中诞生。三、 我国田园诗词源远流长,历来以现实主义为主要创作手法,艺术真实和历史真实地反映了两千多年我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其中许多作品,甚至比正史更具体深刻地反映统治者穷兵黩武、横征暴敛给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如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西夏出兵攻宋,朝廷因正规军不足,下令征集乡兵。地方官为邀功而滥行征点,又适逢夏雨成灾,梅尧臣在襄城知县任上作的《田家语》、《汝坟贫女》两诗就形象生动地反映了“点弓手”给人民造成的苦难。有些田园诗还能印证正史:《明史》记载于谦任山西巡抚时因平反冤狱,救灾赈荒,兴修水利,使人民安居乐业。于谦本人在《平阳道中》以“相逢尽道今年好,四月平阳米价低”真实地反映了这一实况。古代田园诗词中的许多优秀作品是我国现实主义文苑中的瑰宝,至今仍有一定的认识意义和美学价值。 田园诗词与民歌有着血肉的联系,早期见之《诗经》、汉乐府中的田园诗自不待言,唐宋以来的田园诗词与民歌也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的联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田园诗大量见之于新乐府诗人如张籍、王建、白居易的乐府诗中。这些“即事名篇,无复依傍”的田园乐府诗显然胎息于民歌。其二是模仿民歌曲调创作的田园诗词。最典型的是中唐刘禹锡、白居易的《竹枝词》(又称《巴渝词》),便是四川东部一带的民歌改词而成。此外如《杨柳枝》等也都是向民歌学习的产物。民歌本属社会下层人民(主要是农民)的口头创作,因而这类受民歌影响而写作出来的田园诗词,大都能反映现实,针砭时弊,同情劳动人民的不幸遭遇。艺术上也大都独具特色,新颖别致。 田园诗与山水诗在文学史上是一直被相提并论的,但山水诗的出现要比田园诗晚得多。《诗经》及两汉的诗歌中没有以山水为题材的,两晋玄言诗中已有写山水的成分,但山水诗的兴盛是在宋齐时期。山水诗与田园诗的作者大都是同一类政治上失意或隐居山林以等待一朝交泰、飞黄腾达者,或是从官场退休林下、颐养天年的人。山水诗与田园诗的交叉发展如同珠江的支流北江和西江一样,它们来自不同的源头,在三水附近合流了,随即又分开了,但分流而下的江水中已分不清哪些水来自北江,哪是来自西江。盛唐以后写农村自然风光的田园诗与山水诗已没有严格的界限,在一部分作品中甚至兼及这两方面的题材。明清时期,这样的作品已颇为可观了。而另一部分反映现实的田园诗,则与山水诗一直并行发展,没有相互融合。融合和分流是文学题材、形式发展的两种方式,山水诗与田园诗的关系也正如此。但从艺术上来说,田园诗比山水诗的表现手法更为丰富,这是与其题材的多样性是一致的。 总之,我国历代的田园诗词,是古代社会的一面镜子,其中某些真实反映社会现实的作品,可以成为文学体裁的历史教科书。阅读这些田园诗词,使我们可以更多地了解古代社会,可以从中研究古代农村的经济制度和阶级关系,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补正史之不足。田园诗中大量写农村田园风光的诗词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能给人美的享受。对我国历代的田园诗词,我们应给予更多的重视。
文章简介:摘要:在进行古代诗歌鉴赏的时候,注意关注题干中提供的朝代信息,关注诗歌的题目,尽可能全面的了解作者,解读诗句的具体含义,合理地补充、想象,总结明了诗人的思想感情,关注所设问题的具体指向等鉴赏方法,可以提高对古代诗歌的鉴赏能力。关键词:古代诗歌;鉴赏方法诗歌鉴赏是具体的一系列的过程,下面我们按照一首诗…摘要:在进行古代诗歌鉴赏的时候,注意关注题干中提供的朝代信息,关注诗歌的题目,尽可能全面的了解作者,解读诗句的具体含义,合理地补充、想象,总结明了诗人的思想感情,关注所设问题的具体指向等鉴赏方法,可以提高对古代诗歌的鉴赏能力。关键词:古代诗歌;鉴赏方法诗歌鉴赏是具体的一系列的过程,下面我们按照一首诗以及诗后的问题的顺序来详细的讲解诗歌鉴赏的具体操作方法。一、关注题干中提供的朝代信息试卷中的题干表述形式往往是“阅读下面一首×(朝代)诗,然后回答问题。”朝代的不同,国力的差别,往往会影响诗人的艺术风格,乃至形成相应的诗歌流派,表达类似的思想情怀。比如唐朝分为初唐、盛唐、中唐、晚唐四个时期,在初唐时期,由于国体初建,百废待举,浮艳淫糜的南朝齐梁诗风不能适合时代的要求,诗人肩负时代使命,积极开拓诗歌的题材领域,创建清新刚健的风格成为诗人的追求。盛唐时期,唐帝国达到了繁荣昌盛的顶峰,一方面小康人家,一方开疆拓土,清秀的山水田园诗派和豪迈的边塞诗派应运而生。中唐时期,直面现实,兴利除弊,诗人仍然向往盛唐的强大。晚唐时期,兴国无望,诗人哀伤的情绪笼罩诗坛。试题中诗歌的作者,大多出自唐朝,知名度也比较高,学生一般不会陌生,所以对唐朝的历史一定要了解清楚,其他朝代的国家势力、民族矛盾等也应有所了解。了解朝代乃至某一时期的特点,就对诗歌的总体风格有了一个宏观上的了解,解答诗人的思想感情就有了一定的基础。二、关注诗歌的题目有相当数量的学生,看到一首诗歌后,马上就其诗句进行分析,根本不去关注诗歌的题目,结果往往答非所问。如:《春夜洛城闻笛》(唐·李白)“谁家玉笛暗飞声,散入春风满洛城。此夜曲中闻折柳,何人不起故园情。”诗后问题是:诗中“折柳”的寓意是什么?如果我们关注了题目中的“闻笛”,再加上第三句中的“闻”字,肯定会明白“闻”的对象——“折柳”是一种曲子名。再联想到“柳”与“留”的谐音关系,“折柳”的“惜别怀远”之意就会十分明了,如此,本诗所抒发的思乡之情也就不言而喻了。《近试上张水部》(唐·朱庆余)“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诗后的问题是:本诗抒发了怎样的思想感情?运用了怎样的表现手法?如果我们不关注诗歌的题目,只是关注闺中琐事,那回答恐怕就差之千里了吧!同时本诗运用“比喻现意”的表现技巧也就无从谈起!《观书有感》(宋·朱熹)“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诗后的问题是:这首诗采用了怎样的表现手法?表达了怎样的“理趣”?如果只看诗句,无视题目,就无法正确回答采用了何种表现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