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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主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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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主题的论文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 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需苦才知甜,苦与甜是既相对,也共生的两项。老天若要把大任降于平凡之人,必定会让此人受苦,苦后方有甜,人往往都是只想获得甜,不想经历苦,然而,他们往往都错解了甜的真正意义。甜也就是成功,通常,成功的喜悦不在于达到理想的高度,而是享受了成功门前获取钥匙的过程。如果老天真的要把大任给平凡之人,定会让其享受甜的过程,而不是甜的结果,过程大于结果,结果不等于过程。 有这样一个有趣而另人深思的实验,把一只青蛙冷不防扔进滚烫的油锅里,青蛙能出人意料地一跃而出,逃离陷境。然后又把同一只青蛙放在逐渐加热的水锅里,这次它感到舒服惬意,以致意识到危险来临时却欲跃乏力,最终葬身锅底。由这个实验我们可以看出,青蛙对眼前的危险反映敏感,对还没有到来的危险反映迟钝。由此我想到了人,其实人在这方面也是如此,正如孟子所说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人生旅途中,逆境催人警醒,激人奋进,而安逸优越的环境却消磨人的意志,使人耽于安乐,尽享舒适,常常一事无成。有的人甚至在安逸之时沉溺酒色,自我毁灭。这于青蛙临难时的奋起一跃和温水中的卧以待毙是何其相似。 舜的耕田换来了成功,管夷吾的监狱过程也换来了成功。通常,人们都不会想要成功前的苦难,但是每当你成功了,你会珍惜那些苦难的回忆。“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成功始于苦难。”每当你成功之时,你会想:那时我就要退缩了,我又挺过来了来了…… 不少人的成功都源于苦难,“苦难”乃成功之母,愿你珍惜你的挫折。这也是一颗怎样固执又简单的心啊!

孟子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句话,千百年来被人们视为警世格言。其实,这句话是具有极大的片面性的。不错,“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例子举不胜举。譬如:越王勾践若不是在吴国受尽屈辱,他回国怎能卧薪尝胆呢?不卧薪尝胆,又怎会强盛起来而一举灭吴呢?中国女排如果不是在同世界强手对垒中受尽窝囊气,又怎会一跃而起创造出“五连冠”的奇迹呢?这些事实说明,人确实能在忧患中生存发展。然而,“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有条件的。这条件是什么呢?那就是看你有无理想,有无毅力,有无奋斗的精神。只要有理想,有毅力,有一股拼命奋斗的精神。那么处在忧患之中,自会求得生存和发展;同样,有理想,有毅力,有了不断进取的精神,即使处在安逸的环境中,也决不会走向死亡的坟墓。一个人,为忧患所困工福遁凰墚好蛾瞳阀困扰,不能挣脱忧患的泥潭,索性破罐子破摔,消极沉沦,不与劣境抗争,那么就不能在“忧患”之中求生。是“生”还是“亡”,关键在于人“为”还是“不为”。“为”,无论是处在忧患之中,还是处在安乐之中,都可以“求生”。“不为”,无论是处在逆境中还是顺境中,都难免一“死”。时代前进了,人民正在向小康迈进,处在忧患之中的人越来越少了,多数的人处在顺境之中。在强调“忧患之中”求生的同时,也应当讲讲“在安乐之中求发展”。只要我们正确对待“安乐”,把顺境当作起飞的宽广跑道,那么,我们就能主宰“生”和“死”,就能把握成功的钥匙。有甲、乙、丙三个工厂,甲、乙两个厂都濒于倒闭,主管部门向甲、乙厂出示了黄牌。甲厂接到黄牌,干群一心,进行企业改革,大胆任用人才,加强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加强企业管理,结果,第一年扭亏为盈,第二年就获纯利10万元。而乙厂接到黄牌后,领导辞职,职工各自寻门路去了,终于闭门关厂了。乙厂并没有在忧患中求生。丙厂是个乡镇企业,原先固定资产只有3000元,工人8个。干了两年,其产品冲向了全省,年产值达21万,工人50人。第四年,全厂职工已有100多人了,年产值达百万元。现在,丙厂的产品已畅销亚洲了。丙厂越办越红火,并没有在顺境中却步。可见,“为”字是多么重要啊!历史表明,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单位,或者是一个人,只要“为”,只要奋斗不息,就可以“弱变强”“强更强”;如果“不为”,坐等幸福或享清福,那么,“强”必转“弱”,“弱”则趋于“亡”。所以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还不能算作完美的警世之言。

想必大家都有听说过“温水煮青蛙”这个故事,当舒适的环境麻痹了青蛙的警惕,在危险来临时,再逃离险境已来不及了。这告诉我们需时刻保持忧患的意识。 时刻保持一颗忧患的心,不让自己身陷危机而不知。古时,齐国君主想收服楚国,齐国的谋士管子就让齐桓公花大价钱去购买楚国的鹿,楚王听闻了,喜出望外,丝毫没有警惕之心,结果,齐国花了几年,不费一兵一卒就把楚国收服了。为什么呢,是因为楚王在面对这个天上掉下的馅饼时,没有忧患意识,当他反应过来时,已为时已晚。所以,保持一颗忧患的心。 时刻有着忧患的意识,可使自己在这种意识中不断进步。在学校,需要有忧患意识,才能不断激励自己,获得下一次考试的进步。就例如孙杨,这位家喻户晓的游泳冠军,如果没有忧患意识,而是沾沾自喜,不努力训练,他就不会再一次次超越自我;中国,如果在清朝时期,君主有着忧患意识,就不会一再衰落,而落得被挨打的下场。 时刻保持忧患的意识,不让自己在安逸的环境逐渐消亡。曾有一个故事是这样的:曾有一些渔民出海打鱼,但是当他们回到陆地,鱼就已经死,卖不了好价钱,唯有一个老渔夫,打回来的鱼都是活蹦乱跳的,这让众人都不免疑惑:“为什么我们的鱼回到陆地后就死了,而你的鱼却都还活着?”老渔夫笑了笑,打开了装鱼的箱子,发现了这里面除了老渔夫打的沙丁鱼,还有几只鲇鱼。老渔夫说:“鲇鱼是沙丁鱼的天敌,沙丁鱼时时刻刻都在躲避天敌,自然会比较有活力。”正是因为有天敌的`存在,沙丁鱼一直保持着警惕,没有在舒适安逸的空间死去。 就像现在实行的企业兼并和企业破产制度,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在这种忧患的意识下,不断提升自己。而如果没了忧患的意识,只享受着安逸,就像那被温水麻痹的青蛙,就像那被馅饼砸的忘乎所以的楚王,就像一百多年前被挨打的中国。 所以,保持一颗忧患的心,不要到了最后才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那时,再后悔,已晚矣。

关于安乐死的学位论文

如果是注重刑法方向的法学建议从犯罪行为心理学着手,这样可以加强法学与心理学的联系,参考资料有《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英)布莱克本著(中)吴宗宪等译;如果是注重法理方向建议先看看《社会心理学》.侯玉波,本人认识法学研究的就是社会现象问题,如果想直接要现成的论文建议从中国知网上下载,但我尝试了一下,没有直接以此命题的论文,建议对方选一个明确方向再深入研究,负责很难,电驴与中国知网上有很多法学与心理学方面的论文与著作。个人陋见,仅参考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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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忧患的议论文素材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心存忧患才能成功800字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生有谁不向往富有,有谁不憧憬未来,有谁不肯让理想之舟中途搁浅,又有谁肯让爱情之花在荒丘凋谢。 是的,在人生的旅途中,时而会有一些枯叶凋零,乘风远航的生活也会有桅杆折断的.一瞬。只要我们能够常怀忧患之心,把字育的准备旗帜般的树起,告别迷惘的昨天,拥抱美好的今天,微笑面对明天,从失败中奋起不懈追求。辉煌的成功定会向你走来。 骆驼穿越沙漠时那惊人的耐力,那种壮举,让我赞叹不已。遗憾的是很少人知道骆驼它为此付出的艰辛和所做的准备。 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无都拥有一颗常怀忧患之心,但又有很少人败于自己未曾有颗忧患之心。正如我们学过出自《春秋》的“郑伯克段于鄢”。本文所刻画的两个人物-庄公、共叔段,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庄公工于心机,常怀忧患之心。而共叔段不善于智谋,从无后顾之忧。这就使兄弟之间的结局成为必然。 我们所熟悉的项羽,是一位超群的军事统帅,但也是一位悲剧人物。秦朝灭亡后,他自称霸王,忙于分封诸侯,扶持六国贵族的残余势力,违背了人民要求统一的愿望,造成混乱割据的局面。他行为残暴,坑杀秦卒二十万余人,入关后,火烧秦宫大火三月不息。他烧杀掳掠的暴行违背了人民意志,他从无忧患之心。常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他所做的事从不想事情的后果。这种空有一身报负却无忧患之的怎能得天下。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忧患意识是一种清醒的预见意识,是一种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相反相成,相生相克的规律性。忧患意识的可贵就在于能够从承平中预见危机,从有利中发现不利。越是顺利,我们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 “思所以危则安。思所以乱则治,思所以亡则存”。像骆驼一样,常怀忧患之心。时时储备干草吧。只有这样,你才能穿越人生的荒漠抵达成功的绿洲。

忧患一如袋鼠的口袋,那是为后代准备的,是超能力超生态平衡的。论语有云: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一个“远”字,真切地道出了人类底性中无法逃避的悲剧。人类为自身这一时刻做的事情太少。钱钟书曾说,永久的“快”乐是一种自相矛盾,只有痛苦才是永久的(大意如此)。忧患一如是,忧患是期盼暂时能够永久,因为不可能则必然相伴痛苦。忧患其实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对现在的满意,怕将来某一天人生会突然不同,比如“不患贫而患不安”,而“杞人忧天”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另一种是基于对现在的不满而对未来的追求或奢求,那首“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诗即是佐证。 然而,“患得患失”毕竟不是一句好成语。对现实的过度在意无意中导致了一种心态的失衡,其中更多忝居其列的是不顾情面与尊严地表明此种忧患是在做无用功。忧患有时候恰如蚍蜉撼树般可怜可笑。 “先天下之忧而忧”,与其说是文人骚客们的座右铭与追求,不如说那是一种五彩缤纷不切实际的理想。先知先觉固然可以,真正能忧出效果的却泛得可怜。因为这种目标本身大而空,无从脚踏实地,从而无平步青云实现理想之可能,理想被搁浅,人生因此痛苦。而孔子“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矣”倒真正道出了一粥一饭平凡日子中点点滴滴的尔虞钕诈,因为太贴切,所以被实践得很好。 这样说,忧患必须从脚底下开始,而这似乎又与忧患的本义相违背。那就人只近虑,则当然必有远忧了,那就是鼠目寸光了。但老鼠除了鼠疫应该很少自相残杀,用极不人道的酷刑虐待同类。老鼠过街不会同类喊打,而人类却常痛打落水狗或落水人的。人类力图把同类折磨得不像人,甘愿虚心地在变态的满足中狂笑得不像人,所以人类是极力使自己朝非人类发展的。这样说,鼠目寸光并没有什么不好,至少眼里只有同类的时候就会自觉地把彼此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于是忧患如有了枪炮后刀剑一样多余而不需要生气。 所以,人类似乎是最不切实际的一群。比如,上帝创造阿大,并没有创造阿二来争纷吃醋,抢夺夏娃。但阿大的子孙们却把此种机锋演绎得淋漓尽致。于是,就有人深思起来,道学模样地忧患了,想抢上帝的饭碗把人类变纯洁更美好,而人类这泥做的东西确实如扶不上台面的蛙鸣纯洁不起来,经不起几下蹂躏,人性就干裂了。 反过来说,人类忧患只源于对自身命运的无从把握。但会让人类无尽失望的是忧患却不是能把握命运的有效方式,至少因忧患的无效方式而使一切终属徒劳和陷入地狱。 人类命运其实是在走智慧的钢丝绳。智慧是一种代价,可怕地因此创造了能使钢丝绳瞬息烟消云散的武器。最后只剩下武器,而没了人类。所以,预言家们倒不妨拍胸脯吹胡子瞪眼睛肆无忌惮地断言:这个世界某一天后全是钢铁和垃圾。 不过,人类的善良可爱之处也在于忧患,这很好地证明了地球确是一个不成熟的少年人,走过岁月沧桑无动于衷无丝毫体会感受一如既往地天真。因为“能量守衡定律”毫不隐晦地展露了忧患的可笑。忧患只是一个想象中存在的东西及个人为个人付出的努力,还经常与别人的努力正负互相抵消。总之付出太少,换不来大收获。 显然,蚂蚁通过忧患变不成人,仍掌握不了世界与自己的命运。人类一如是。忧患并不能使忧患中想象的美好就从此充满这个世界并把握住了自己的一切。晋人“路尽歌哭”该是一种忧患的完美而实在的表达,却并没有怎么付与行动。仰天长啸是一种彻底的发泄,善为青白眼是任人世混沌我自岿然萧然的决绝方式,并不曾抗争过。而千年后的我们不知道——抗争无用。 因为事实是,前些天又有人被炸死。相信大使们生前的最后一秒还在以人类的正义与和平为己生之最大重任,但他们非常地去了西天。在这里,可以断言:是忧患葬送了人类。 个人的忧患还无伤大雅,也只是摆布自己命运的一种手段或曰一次尝试。比如,俄国一位作家年轻一文不名时一想到一生会默默无闻会白活就满身冷汗,最后终于成为杰出人物在人世留下了他的个性。这里的忧患其实应该理解为一种上进心,又比如歌德说人生得找个宏大的目标然后努力去实现它。 但是,忧患一旦成为人类的事业,或者某个人高举人类的大旗尽情尽兴地忧患时,忧患成了以整个人类为对象的一种灾难! 有一个笑话,一个县令来辖地种了桃树,第二个县令来推土重来种了杏树,第三个县令来推土重来种了媲麻。十几年下来,颗粒无守。小民能说,他们中间哪一个不是想造福一方?但问题是:他们在人民的福祉上挥洒的只是自己的理想。个人的理想不顾场合不切实际不问可能没有考虑前因后果地膨胀,充斥于并严重改写了整个一方黎民百姓的幸福与命运。 应该说,已死的大使们在忧患,诈死大使们的非大使们也在忧患。而现代派的忧患不论立论者提倡者阐发者实践者为何人,都有一个特征或通病:用自己的意志凌迟人类的命运。在这里:忧患退化成一种坚贞不渝的信仰,一种生死可予的主义。然而,主义有千百万种,没有一种是可就人类于水深火热泥沼之中的。主义开战,以自己的意志指挥人类冲锋陷阵。 当人人以使者自居,使者是以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人类之上的。个体改造世界从此开始,纷争由此衍生,人类命运从此多桀,灾难接踵而至!

关于法学安乐死论文题目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

什么题目的??我刚毕业,我去年写的还有。。是合同方面的。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2、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3、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5、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看刑事责任的完善6、论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重构7、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9、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0、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11、“诉讼”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12、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分析进路1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研究1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15、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以上刑罚论文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忧患的议论文题目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心存忧患才能成功800字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生有谁不向往富有,有谁不憧憬未来,有谁不肯让理想之舟中途搁浅,又有谁肯让爱情之花在荒丘凋谢。 是的,在人生的旅途中,时而会有一些枯叶凋零,乘风远航的生活也会有桅杆折断的.一瞬。只要我们能够常怀忧患之心,把字育的准备旗帜般的树起,告别迷惘的昨天,拥抱美好的今天,微笑面对明天,从失败中奋起不懈追求。辉煌的成功定会向你走来。 骆驼穿越沙漠时那惊人的耐力,那种壮举,让我赞叹不已。遗憾的是很少人知道骆驼它为此付出的艰辛和所做的准备。 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无都拥有一颗常怀忧患之心,但又有很少人败于自己未曾有颗忧患之心。正如我们学过出自《春秋》的“郑伯克段于鄢”。本文所刻画的两个人物-庄公、共叔段,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庄公工于心机,常怀忧患之心。而共叔段不善于智谋,从无后顾之忧。这就使兄弟之间的结局成为必然。 我们所熟悉的项羽,是一位超群的军事统帅,但也是一位悲剧人物。秦朝灭亡后,他自称霸王,忙于分封诸侯,扶持六国贵族的残余势力,违背了人民要求统一的愿望,造成混乱割据的局面。他行为残暴,坑杀秦卒二十万余人,入关后,火烧秦宫大火三月不息。他烧杀掳掠的暴行违背了人民意志,他从无忧患之心。常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他所做的事从不想事情的后果。这种空有一身报负却无忧患之的怎能得天下。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忧患意识是一种清醒的预见意识,是一种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相反相成,相生相克的规律性。忧患意识的可贵就在于能够从承平中预见危机,从有利中发现不利。越是顺利,我们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 “思所以危则安。思所以乱则治,思所以亡则存”。像骆驼一样,常怀忧患之心。时时储备干草吧。只有这样,你才能穿越人生的荒漠抵达成功的绿洲。

忧患一如袋鼠的口袋,那是为后代准备的,是超能力超生态平衡的。论语有云: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一个“远”字,真切地道出了人类底性中无法逃避的悲剧。人类为自身这一时刻做的事情太少。钱钟书曾说,永久的“快”乐是一种自相矛盾,只有痛苦才是永久的(大意如此)。忧患一如是,忧患是期盼暂时能够永久,因为不可能则必然相伴痛苦。忧患其实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对现在的满意,怕将来某一天人生会突然不同,比如“不患贫而患不安”,而“杞人忧天”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另一种是基于对现在的不满而对未来的追求或奢求,那首“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诗即是佐证。 然而,“患得患失”毕竟不是一句好成语。对现实的过度在意无意中导致了一种心态的失衡,其中更多忝居其列的是不顾情面与尊严地表明此种忧患是在做无用功。忧患有时候恰如蚍蜉撼树般可怜可笑。 “先天下之忧而忧”,与其说是文人骚客们的座右铭与追求,不如说那是一种五彩缤纷不切实际的理想。先知先觉固然可以,真正能忧出效果的却泛得可怜。因为这种目标本身大而空,无从脚踏实地,从而无平步青云实现理想之可能,理想被搁浅,人生因此痛苦。而孔子“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矣”倒真正道出了一粥一饭平凡日子中点点滴滴的尔虞钕诈,因为太贴切,所以被实践得很好。 这样说,忧患必须从脚底下开始,而这似乎又与忧患的本义相违背。那就人只近虑,则当然必有远忧了,那就是鼠目寸光了。但老鼠除了鼠疫应该很少自相残杀,用极不人道的酷刑虐待同类。老鼠过街不会同类喊打,而人类却常痛打落水狗或落水人的。人类力图把同类折磨得不像人,甘愿虚心地在变态的满足中狂笑得不像人,所以人类是极力使自己朝非人类发展的。这样说,鼠目寸光并没有什么不好,至少眼里只有同类的时候就会自觉地把彼此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于是忧患如有了枪炮后刀剑一样多余而不需要生气。 所以,人类似乎是最不切实际的一群。比如,上帝创造阿大,并没有创造阿二来争纷吃醋,抢夺夏娃。但阿大的子孙们却把此种机锋演绎得淋漓尽致。于是,就有人深思起来,道学模样地忧患了,想抢上帝的饭碗把人类变纯洁更美好,而人类这泥做的东西确实如扶不上台面的蛙鸣纯洁不起来,经不起几下蹂躏,人性就干裂了。 反过来说,人类忧患只源于对自身命运的无从把握。但会让人类无尽失望的是忧患却不是能把握命运的有效方式,至少因忧患的无效方式而使一切终属徒劳和陷入地狱。 人类命运其实是在走智慧的钢丝绳。智慧是一种代价,可怕地因此创造了能使钢丝绳瞬息烟消云散的武器。最后只剩下武器,而没了人类。所以,预言家们倒不妨拍胸脯吹胡子瞪眼睛肆无忌惮地断言:这个世界某一天后全是钢铁和垃圾。 不过,人类的善良可爱之处也在于忧患,这很好地证明了地球确是一个不成熟的少年人,走过岁月沧桑无动于衷无丝毫体会感受一如既往地天真。因为“能量守衡定律”毫不隐晦地展露了忧患的可笑。忧患只是一个想象中存在的东西及个人为个人付出的努力,还经常与别人的努力正负互相抵消。总之付出太少,换不来大收获。 显然,蚂蚁通过忧患变不成人,仍掌握不了世界与自己的命运。人类一如是。忧患并不能使忧患中想象的美好就从此充满这个世界并把握住了自己的一切。晋人“路尽歌哭”该是一种忧患的完美而实在的表达,却并没有怎么付与行动。仰天长啸是一种彻底的发泄,善为青白眼是任人世混沌我自岿然萧然的决绝方式,并不曾抗争过。而千年后的我们不知道——抗争无用。 因为事实是,前些天又有人被炸死。相信大使们生前的最后一秒还在以人类的正义与和平为己生之最大重任,但他们非常地去了西天。在这里,可以断言:是忧患葬送了人类。 个人的忧患还无伤大雅,也只是摆布自己命运的一种手段或曰一次尝试。比如,俄国一位作家年轻一文不名时一想到一生会默默无闻会白活就满身冷汗,最后终于成为杰出人物在人世留下了他的个性。这里的忧患其实应该理解为一种上进心,又比如歌德说人生得找个宏大的目标然后努力去实现它。 但是,忧患一旦成为人类的事业,或者某个人高举人类的大旗尽情尽兴地忧患时,忧患成了以整个人类为对象的一种灾难! 有一个笑话,一个县令来辖地种了桃树,第二个县令来推土重来种了杏树,第三个县令来推土重来种了媲麻。十几年下来,颗粒无守。小民能说,他们中间哪一个不是想造福一方?但问题是:他们在人民的福祉上挥洒的只是自己的理想。个人的理想不顾场合不切实际不问可能没有考虑前因后果地膨胀,充斥于并严重改写了整个一方黎民百姓的幸福与命运。 应该说,已死的大使们在忧患,诈死大使们的非大使们也在忧患。而现代派的忧患不论立论者提倡者阐发者实践者为何人,都有一个特征或通病:用自己的意志凌迟人类的命运。在这里:忧患退化成一种坚贞不渝的信仰,一种生死可予的主义。然而,主义有千百万种,没有一种是可就人类于水深火热泥沼之中的。主义开战,以自己的意志指挥人类冲锋陷阵。 当人人以使者自居,使者是以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人类之上的。个体改造世界从此开始,纷争由此衍生,人类命运从此多桀,灾难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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