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静默的爱,一份无私的爱。《陆犯焉识》,一个深沉到心碎的故事。但每每读到难受甚至能滴出两行清泪时,总会被作者的语言而化解,又反流回去变成几丝酸涩,留下满腔的震撼。这一生有多少人真正活明白了自己?如果不是经历西北大漠二十年与世隔绝、九死一生的冤狱,不知道曾经才华横溢,风流倜傥,有很好女人缘,对妻子始终提不起兴致的陆焉识,还会不会发现婉喻的种种好。那个爱他始终如一,无怨无悔,柔弱却又坚韧的婉喻,还会不会成为照亮他后半生日子的那盏不灭的灯。他会有机会认识到“冯婉喻是他寡味的开端,却是他完美的归宿”吗?一生的坎坷,却让他知晓了,原来最爱的,确是自己曾经最不入眼、最不爱的她——冯婉喻。可是,爱神总喜爱跟凡人开玩笑。故事的最后,婉喻得了失忆症,纵然跟她爱了一辈子的陆焉识重聚了却不再认得他了——多么巨大的哀痛。爱情,要经历多少磨难,才能穿越历史风尘再次携手?我一直觉得没有谁会陪谁到走不尽的转角,爱情是最不可靠的东西。 在四季的轮回里纷纷扰扰,谁能和最初的人白头到老。可陆焉识,你何其幸运。因为无论什么时候,总有一个人在背后等待你的归来。如果你在此刻抬头,会不会瞥见冯婉喻深至骨髓的毫无保留的深情与爱? 冯婉喻是一个很典型的传统中国女子形象,一直为爱默默坚守着她作为妻子、儿媳、母亲的责任,替她丈夫承受着整个家庭的重担,对焉识言听计从,甚至为他牺牲自身清白,从无半分怨言。她是一个安静的女子,与那个时代的女子一样,静静地爱自己的丈夫,静静地为丈夫付出,甚至于静静地用一生去等待。同样一件事在她与焉识眼中有着天差地别的境况,焉识那些过分的尊重、敷衍、甚至厌恶与嫌弃,在婉喻心中竟成了沉默无声的爱。爱到深入骨髓,只要有他在,就一切都好,其他的都不用去争,不用去抢了,心自然就静了。静到忘了去怪责,怪责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甚至更不舍去怪责自己爱的人。婉喻是可怜的,在她清醒的那些年岁里,并没有得到多少来自焉识的爱,这对一个以情感作为精神支撑而竭全力守护家庭的人来说有多么可悲。同时,婉喻又是幸运的,一次要了无数人性命的长囚,终于使得焉识迷途知返,浪子回头,念起婉喻的好,仿若天下女子都不如婉喻,她成了他此后半生的唯一念想。可是,尽管最后她的爱人怀着满腔的浓炙的爱回到了她的身边,她却忘记了他,“君虽还,妾已忘”,面对用尽一生去等待的人,曾经远在天涯,如今近在咫尺,可现在却成了陌路人,相见不相识。这依旧是一段催人肠断的爱情。陆焉识与冯婉喻就像千百年来的夫妻相处模式,经历沧海桑田之后,爱情转变成亲情而永恒,每个人都为他的身份、角色而坚守着自己的责任,陆焉识虽是洋派留学生,却也未能免俗。他抵抗过,逃避过这桩非自主选择婚姻,可能是恩娘的为难让他可怜婉喻,可能是婉喻的始终如一让他内心涌起一丝被掩盖的感动,也可能是二十年的流放囚徒生涯让他后悔当初为何身在福中不知福。不论是怎样,他还是爱她的,不然一个人怎么可能成为另一个人生存下去的信念?伴随着死亡的饥饿和寒冷教给了他对生命足够的尊重与热爱;大荒草漠的风沙吹散磨去了他自以为是的自由的外壳。爱是什么都好像忘了一样的不提起;爱也是什么都好像没改变似的不忘记。书中描写失忆的婉瑜临终前的一幕至今还令我记忆犹新。那时的她已经不记得自己一辈子都在等待的人是谁了,但是潜意识里知道自己在等人。 她问:“他回来了吗?”“回来了”“还来得及吗?”“来得及的,他已经在路上了” “哦,路很远的”。婉瑜最后这句话显然是偏袒她的陆焉识:就是陆焉识来不及赶到也不是他的错,是路太远。 这世间繁盛荒凉,岁月乘除加减,情爱欲盖弥彰,在一望无际的简单的荒野里,找到彼此的下落;经历过大喜大忧,时光暮色四合,生活金戈铁马,在彼此吻合的掌心线里,给予对方的承诺。 婉喻离开后,此处再无陆焉识的容身之地,他也毫无留恋,终随心而行,寻找许他容身的一片广陌。他带着婉喻的骨灰回到了草原,回到了心灵的自由地。读到最后,我的内心忽然温柔没顶。就像一簇小火,慢慢的燃着,牵痛的温柔。他,终究可以将她守候成最美的风景。她,也终究能够成为他生命中永远的挥之不去。人生难免失意。 爱情河床枯竭后的雪原冰河,一路荆棘丛生泥泞的坎坎坷坷。这辈子,不可能顺风顺水的过下去,一定要经历这些,人才可以变得成熟,厚重,有责任,有担当。正如陆焉识,正如陆焉识与冯婉喻之间的那份爱。或许来之不易的不是爱情,而是成全。因为爱抛下一切,因为爱改变自己。 《陆犯焉识》是一个被铺在一块庞大而且坚硬甚至可怕的幕布上的故事,这块幕布就是那个特殊的年代。在以政治为纲的时代里发生的故事,每一个家庭的不幸似乎都是相似的,可我仍旧无法对这些不幸的故事感到麻木。《陆犯焉识》里头,政治,犹如一个面目狰狞的恶魔,你不招惹它,甚至躲避它,它却硬要纠缠了你,且一旦缠绕上了你,就如同缠上树的藤,树不死,藤不会放了手。而政治,是能够将人性里头最残忍、最恶劣的成份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的。就好像在西北的劳改农场里,那个跟陆焉识无怨无仇却要置他于死地的河北干事、那些可怕的犯人……人性,果然有让人不寒而栗的残忍的一面。那个时代有多少的荒谬,谁都有可能瞬间失去一切,没有预兆没有来头,无缘无故成为历史的牺牲品,没有谁能够保护你,比荒谬更多的是无奈。那时候的政治吞噬了亲情,吞噬了友情,更吞噬了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那时候的政治吞噬了良知、吞噬了道德,更吞噬了人心里最基本的正义。那时候决定生活的不是你对生活的态度,而是周围人对你的态度。似乎身边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个特务,总有好几双眼睛暗中观察着自己。生活就是这样被政治撕扯着,于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父子反目、兄弟成仇,在人人自危中日子被过成了一个个碎片。可是,每一个黑暗的时代里一定会有那么一些人为良心和正义而坚持,尽管他们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可能微不足道,但从他们身上流露出的善良和谦虚一定会为黑暗中尚未失明的人们指明方向。冷静与幽默同行,温情与练达并重。读《陆犯焉识》,有很多感想,在头脑中盘旋,欲罢不能。当写出来以后,又发现,真的如人所说: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意不尽情。这部小说给了我太多的感悟,太多的训示。这其中有对人生自由的思考,也有对现实社会人性的反思。 让我们珍惜现在身边的人,珍惜值得珍惜的事,爱最初爱过的人。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能始终不疑真心,始终敢于付出真心,相信爱的力量。因为爱会穿透一切。它穿云破雨,披荆斩棘,迈过烈火岩浆,冒着刺骨冰雪。因为这世界上始终“有人情痴得,不怕天地变”。 《陆犯焉识》,翻手为苍凉,覆手为繁华。 我也是喜欢《归来》的,虽然他与原著有很多不同。但它也真实地打动过我 这就够了
刚认识时以为是第一次见面,所以相处比较愉悦,时间一久,竟然,还不会感到厌烦
一位知识分子前半生的辉煌和后半生的凄凉,令人唏嘘,使人感慨。陆焉识,家境殷实,留洋海外,学识渊博,向往自由。但一生命运却由不得自己。留学归来,无力反抗家人,不得已接受了包办婚姻,娶了一位旧式女子。从自由开阔的世界回到琐碎狭小的家庭,只有白天出外教书写作,才能找到一些自由的感觉。他虽受了多年海外教育,但思想其实依旧传统保守,内心深处仍是文人心性,单纯随性,清高孤傲。遇事不会考虑太多,看到不平便想振臂一呼,实则是以卵击石。一次次知识分子式的碰壁让他最终流落到了西部大漠黄沙地,完全变成了另外的一个人,失掉了尊严,没有了清高,所有的傲气全部消磨殆尽。恩娘说:“焉识,真没想到,你读书读得这么没用场。老早呢,觉得你没用场好,心底里不龌龊,人做的清爽。现在看看,没用场就是没用场。” 知识分子总是难以融入社会。他们和现实总是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难以消除的隔阂。 知识分子是直率的、简单的、理想化的;而现实是复杂的、阴暗的、难以琢磨的。所以二者无法相融,只会相互折磨。像陆焉识这样的人,注定是痛苦的。他的精神世界和现实世界差距太大。他想要改变,却又无力改变。想要融入,却又无法融入。 他希望自己的声音被听到,希望以一己之力改变周围环境,可最后发现,毫无用处。在那样一个时代,他的学识和信念并未带给他有保障的生活。他无力保全自己,更没有为家人带来安全。反倒是身边的女子,看似文弱,却总能在关键时刻救他于危难,为他保住了家庭。 陆焉识是不幸的,才华横溢却命运多舛。他又是幸运的,有始终爱他等他的妻子,还有许多美好的回忆。享过了人间福,也尝过了世间苦。 他是那个时代千千万万知识分子的缩影。一生都在追寻。陆焉识前半生的潇洒风流和后半生的潦倒凄惨形成鲜明的对比,是命运弄人?还是性格所致?他似乎并没有什么错,又似乎全错了。也许,无关对错,当理想遭遇现实,结果就是如此。 很多时候,我们身不由己;但很多时候,我们可以选择,正视自己,善待他人,把握住眼前的幸福。尽力去做自己能做的,坦然接受自己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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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b.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
[5]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
c.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 [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 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6] 瞿秋白.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A].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d.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7]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 [N].人民日报,1998-12-25(10).
e.国际、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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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不知为何总想品读一下秋,她的魅力,她的气质而或她的凄楚
“落霞与孤骛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
“树树皆秋色,山山唯落晖”
“秋阴不散霜飞晚,留得枯荷听雨声”
静静思索着,开始不解:春的朝气,夏的活力,冬的静谧,惟独秋总是伴随着凄凉
也许是因为秋风吧也许是因为秋叶吧
但你可知,秋叶的离去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你可知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是怎样的一种情愫?
人言道万美之中秋为最当漫天旋转的枯黄划出季节更替的轨迹,秋林愈发显出她的秀颀与挺拔,那是一份不需要任何东西来装饰的洒脱和孤傲。
叶子的离去是为了树能度过寒冬,秋风的凄凉是在给叶儿哭泣,当秋林映着落日,天边霞红如醉,衬托着渐深的凉意,随着暮色浸染,那是一种说不出的凄凉
又有谁能有落叶的情怀,又有谁肯为别人舍弃自己
我想,是有的
秋就这样被赋予了不一样的色彩
也许她是一位母亲。她孕育成熟了每一粒种子;她抚养成熟了每一片绿叶。也许她是一位老人,她饱历了春的繁盛、夏的热情,不再追逐浮华与赞誉,而是静静地、悄悄地融入一片淡淡的秋光之中等待着寒冬
所以,世人喜爱这淡泊平静秋色,钟情这温柔多情的秋韵!
点燃一支枫叶的烛
绚烂一抹山野幽幽的篝火
我知道你深深的伤痕
蛰伏在浅浅额头的褶皱
别过春天的花蕾和清透
带走冬天冰凌料峭的寒凉
采一朵野菊的香蕊
酿一盏月牙弯弯的清酒
布谷唠叨的絮语
痴迷了远方伊人的明眸
果香潋滟的庄园
有一个阿妈忙碌着鸡鸭鹅狗的琐碎
弯了脊背的阿爸
险些叫牧羊犬的锁链绊倒
爱偷吃兔子的狗狗
忙忙叼起的却是一只黑色的小猫
试了才知道
顽皮的代价不是一场顽童的游戏
欢唱着的小溪
传说着邻里乡亲的故事
金灿灿的苞米
踏实了小媳妇的秋思
不知究里的喜鹊
代替了青蝉的聒噪
吵醒了梦乡悠悠的大叔
大白菜的清新在树梢的上空盘旋
送菜去城里的大车
早已不是往昔的模样
紫薯浓浓的颜色
似乎已将整个的村庄渲染
城里的白领翘首期盼
期盼那一丝紫藤一样浪漫的颜色
冉冉地溶进水晶杯里的浪漫
秋韵浓浓的深秋
谱写了不一样的诗篇
唱响了不一样的歌谣
带着爱意的篱墙
长满了随风荡漾的蒿草
无意中发现的鸡蛋
解开了一只老母鸡的秘密
原来春天里的那一窝鸡仔儿
就是丢了的鸡蛋孵化
无需拨动琴弦
瑶池蟠桃一般长相的柿子
一树树就在晚霞之后熟透
人在囧途
却也沐浴着雨露
不爱红妆的女儿
开着送菜的货车进了城
时下的风,些许的凉,执笔,落墨一枚温婉,一心执念,在字里行间悠远。我相信有些念,一直都在,无关风月,无关时光,无关念想,只因一个遇见,一份温暖。
——题记
当季节的的薄念,倾倒在时光的绝美中,那个寒露蒹葭的夜晚,月光染白了我的发梢。我想,我的记忆里,一定都是对你满满的牵念!当时光漫过转角,那个薄凉的雨蛰伏了一个盛夏,在这个深秋的夜晚蓄意而落,而、潮湿念的,总要在心里经过一次次的冲刷,才会写成唯美的相逢,一如初见那般的清新自然,这原本就是最美好的篇章,心里却偏偏孤单的有些伤感。
而,谁又能懂心中那份被缩紧的想法,不敢表露出一点点的不自然,才会写出忧伤到想落泪的文字。
深秋的夜晚,有些凉,清秋的念想在屋檐上形成厚厚的痂,只等阳光温柔的倾洒,便可以用初心的薄念温暖一叶知秋的静美,深秋的月光,在萤火虫的影子里扑扇着点点的念想,又在四叶草的露滴上落下一个爱的念想。
我恋过九月的风,温柔而又缱绻,我恋过九月的雨,缠绵而又微凉,我恋过九月的云,宁静而又轻柔。那些被风吹散的落花,唯美了这个秋季的韵语。陌上的红叶,拂过流年的枝桠,看光阴落满细微的尘土,落叶与风儿互相沉默,寂静的云朵也悄悄地变得忧伤!
我说,若这世间的温良是我们无法触及的光芒,那么,让我们暂时将彼此遗忘。多绚烂的往事,都将被风带去遥远的地方,那无人经过的路旁。从此,无论是想起,或偶遇,都不关忧伤。一段梦,我们似乎做的太长,那早生的冷露,总是不小心就湿了一朵花的脸庞。
所以,不管是躲避,亦或是用爱护藏,都是烟霭的时光,注定要在一阵风里流浪。这尘世的`繁华,广漠与深远,很多都是表象,被各种纤曼的草木遮蔽,看不出清透的模样。而心里的足迹是荒凉还是葱郁,全凭着感知去猜想。若是可以读懂,那便是,三千浮华谢后枕上散落的瓷釉月光,那便是,青衣水袖舞尽素念染凉的清丽词章。
当忧伤的心事拂过秋天的梦,那个落花里的故事是否还待续未完,我说过我喜欢秋天的伤感, 带着凉凉的薄念,自由,也温婉,如同那个临水隔岸的女子,带着轻柔的唯美,细若无痕的留个印记,缱绻的念随着风散落在四方,我想,我会念、念这个秋天零落在我心上的沉香,恋这个季节薄薄的诗意,也倾听这个季节里无声的妖娆。
当季节转过弯折,当诗意临摹画卷,当烟火凋落民古的薄念,我想,时间的无涯终究会掩盖曾经的荒凉,那时候,在山清水秀的地方,在梨落依依的画上,在不经意回首的明眸里,你一定知道我那时候落笔写下的嫣然。
我见秋色多妩媚,秋色见我应如是。心底,有念如潮,氤氲了季节的寂美,那滴清泪,辗转回旋,忧伤九月的天空。
头伏萝卜二伏芥,三伏里头种白菜,小小的阳台也紧撵着季节。该倒腾几个花盆种白菜了,我便将干枯的南瓜秧拔出来,剁巴剁巴填在花盆底下,铺上沤好的肥土,撒下新一轮的希望。
草木一秋!心底里发出一声长叹。
曾几何时,这些飞落在花盆里的南瓜种子,在我不经意间,发芽、长叶、爬秧、花落、坐果,一圈圈长大,红里透着金黄,上了我的餐桌,走过生命的轮回,如今坦然地沉睡在来时的地方。
一片叶子轻轻亲吻了我的脚面。哦,你是最初从缸缝里钻出来的那棵丝瓜的小脑袋吗?嗨,同你一样的叶子太多了,多得我已经认不清你了,你却把我的思绪拉得无边无疆……
都说天雨最发苗,所以每逢天降甘霖,我就把大大小小的盆盆罐罐都摆到阳台上。母亲知道了,让我把家里常年不用的水缸拉过来,放在阳台上接水。年初一场雪灾,硕大的冰蘑菇把缸撑裂了。那就拿它沤肥吧。把瓜皮果核烂菜叶、骨头鱼刺肉皮儿和黄土搅在一起,一个季节下来,就成了花儿、草儿的营养大餐。
缸口上盖了一块石板,用来摆放花盆。突然有一天,你从那没有盖严的缸缝里探出了头。我惊奇,惊奇你不知从何而来,惊奇你无怨无悔地选择了这沤肥的破缸,惊奇你仅凭着头顶花盆里漏下来的一点点水儿,就能生根发芽露出头角!接下来,我给你浇水,给你施肥,给你搭架,引你生长……
你真争气,给一点儿阳光就灿烂。你用浑身的触须,勾勒出满架子的绿,用你纤弱的身体,养育着一群群子女。经历狂风蹂躏、暴雨洗礼,硕果累累的你更加柔韧,把头垂得更低,好似越来越眷恋那缸里的气息。你像一个过了知天命的妇人,风姿绰约但毫无奢华;你像一个走过耳顺的长者,内涵丰厚而从不张扬。你深深领悟大自然的规律,花开蜂蝶闹谁没有过,只为了不息的生命一代代繁衍下去。秋风起,你垂垂老矣,但你依然释放着最后的精华,把生命之歌的高潮奏起。
你知道,阳台上所有的植物,都被主人种在花盆里,没有选择的自由。你们没有怨言,毕其一生,为百草园涂抹着春的芬芳、夏的蓊郁、秋的蕴意。
石榴树的叶子稀疏了很多,日渐丰硕的果子坠弯了枝条,石榴果请太阳涂上了腮红,让月亮灌注了甜蜜。刚刚摘过,辣椒又悄悄地从叶子后面冒了出来,像雕刻的翡翠玛瑙。紫色树、紫色花,开了紫花结紫果,紫果里面长“芝麻”的茄子,难为它们在这小小的居所,也能生儿育女,还能一个个养得肥肥胖胖有出息。更有那着了火的朝天椒,染红了百草园的一隅……
秋天的阳台最壮观,张扬着生命的极盛;秋天的百草园最美丽,协奏着植物的恋曲。
秋天来了,冬天还会远吗?
冬天不远,草木们知道自己的结局。尽管如此,它们依然拼命地开花,不懈地结果,坦然地面对自然法则,我的心为之震撼、为之怜惜。
还有那些被叫作草的小东西,我从来不舍得把它们拔去。在我的心里,所有来到百草园的生命,都该彰显各自的成长轨迹。它们在我的眼里不是草,是儿时饥饿的记忆,是如今盘中的野味。看哪,马齿苋开了嫩嫩的小黄花,野苋菜的头顶上冒出了尖尖的小穗子,太阳下闪着七色光晕的灰灰菜,叶片之间也鼓出了种子一颗颗、一粒粒。农谚道:立秋十八天,寸草结籽。不久的将来,它们也会枯萎,也要老去,被翻埋在生它养它的土里。等春姑娘重吻阳台的时候,它们会翻翻身,打个滚儿,染一片新绿。
啊,这就是我的阳台我的百草园,我的草木一秋协奏曲!
秋风
秋天的风,柔柔的,令人心醉;凉凉的,无比惬意。走过了春天的繁闹,夏天的炎热,伴随着秋的舞步,秋风满含深情款款而来。
你看,那漫空飞舞的落叶,不正是秋风的杰作么?黄叶凌空曼妙舞,秋风含情送其归,投入大地母亲温馨的怀抱,回到自己最理想的归宿。秋风吹黄了田野,吹皱了湖水,吹暖了心田,吹来了丰收与希望……
“团扇秋风起,长门夜月明。”“寂寞秋风能解意,吹红枫叶慰相思。”更有那一首首与秋风有关的诗话,带给人无穷的幽思与遐想。
就这样,静静的、悄悄的,秋风来了……
秋雨
秋天的雨,不像春雨那般缠缠绵绵,亦不似夏雨那般激情澎湃,但自有其独特的性格。她,风情万种、千娇百媚地绽放着自己独有的温情,从空中漫步到大地,轻轻柔柔的飘洒飞舞着,给大地丝丝凉意。
“一场秋雨一场凉”,伴随着阵阵秋雨的降临,气温亦随之降低,夏天的燥热不复存在,空气中也多了些秋天特有的清新与凉爽的味儿。
秋雨,还是诗意的激发者。古往今来,多少文人骚客因秋雨激发灵感而出佳作。小窗独坐,听那秋雨打芭蕉,声声清脆,滴滴缠绵,不正是一首婉约美妙的诗么?无怪乎诗人会因秋雨而生“巴山夜雨”之感慨,情思是那般的悱恻与绵长了。
秋花
如果说春天是花的世界与海洋的话,那么秋天就是花的第二个春天,在秋的世界里,秋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秋花的种类很多,一点也不比春花逊色。你看,那含笑怒放的万寿菊、娉婷婀娜的美人蕉、淡雅翩跹的木芙蓉、含羞吐情的紫茉莉,还有那香飘十里的丹桂、高雅素洁的蝴蝶兰、蕙质冰清的晚香玉、娇花嫩蕊的秋海棠……正如一群身着鲜丽衣裳的仙女,将秋天打扮得色彩斑斓,绚丽多姿。
秋花,亦会带给人无穷的想象与活力。“秋月秋花秋江水,秋风漫城秋叶飞。”“秋风吹花做落红,秋雨碾辗化春泥。”“秋花不比春花落,说与诗人仔细听。”好语佳句,缤纷天成。
秋草
秋天,并非萧索与荒凉的代名词,恰恰相反,秋是英姿勃发,充满生机的。那满山遍野的秋草,虽非夏日那般青翠葱茏,却也呈现出成长与成熟后的丰韵与优雅,更是平添了一丝魅力。
我所处的位置在江南,在这里秋天的草还是鲜嫩碧绿的,不见一丝的衰落与凋零。“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写得真切与妙极,突出了江南秋草的特点。草犹如此,人当何如?
秋天的清晨,看那缀满露珠的野草,一颗颗晶莹璀璨的小水珠附着在叶片上,正如散落满地的星星,又如一颗颗闪亮的明珠,绽放着迷人色彩。每当这时,我总忍不住低头细细端详,用手轻抚那水珠,轻轻摇曳,水珠倏然滚落,似一个轻盈透明的梦从心头滑过……
秋天,一年之中最辉煌、最灿烂、最丰盈、最诱人、最醉心的季节!
秋天,一个童话般的季节,一个如诗如画的季节。秋高气爽,云淡风轻,江枫红火,艳丽迷人,风情浪漫,浸润着一份妙曼的轻柔,透射出一份独特的韵律。
秋花秋月秋草黄,秋风秋雨秋夜长。秋如诗,秋如画,秋如歌,秋如梦,它没有烈夏的酷暑,没有春花的张扬,没有严冬的寒冷,有的是品不尽的秋韵,赏不够的秋色,盛不了的秋实,做不完的秋梦……
我喜欢秋天,用手中的笔,书写秋天的思绪,如一曲清音随风舞动于空中,委婉的心语流淌,诉说感人肺腑的心情。
秋天,喜欢登高远望,在湛蓝的天空下,红色枫叶翩翩起舞,大地一片金黄,带着浓郁的清香,载满了欢笑和收获。虽然,在清冷中,也有些许淡淡的忧伤,感怀落叶飘零,花谢成舟,芳草瑟瑟,但更多的还是,满满的喜悦荡漾在眉间。
最美的画面往往出自秋天,多次到郊外,路过那一片片原野,秋风吹过时,那金黄的稻穗的褶皱犹如黄色的海洋,犹如起伏的海浪。
喜欢看秋天的落叶,枫叶是红的,银杏叶是黄的,都很美。一阵秋风吹来,片片或绿或黄或红的树叶从树上飘下。我不禁想起人生不是也如此吗,一个人也不过是人世中的一片叶子,有过翠绿美丽,也必然人老珠黄,最后叶落归根。
作为一个七旬老人,希望年轻人好好珍惜青春岁月,进入晚年的我们也要从容面对,就像那片夕阳下的秋叶,有着自己的美丽。
我立即振作精神,不再看落叶,去看那些秋天还在盛开的鲜花。正是,老夫聊发少年狂,金秋时节赏花忙。
秋天里最美的花是菊花,秋天一到菊花随处可见。园林中的菊花婀娜多姿,展现着那潇洒的英姿。赤橙黄绿蓝靛紫,色彩斑斓,五彩缤纷。郊外的野菊,虽然颜色和形态显得单调,它们却是挺立在寒风中。
秋天的落叶和秋菊,为秋天画上美丽的音符,那音符凝聚了它们的坚强、勇敢,那音符中谱出了它们迎风挺立的雄姿!
在这诗意浓浓的秋天里,让人们尽情去享受秋高气爽的欢乐,无忧无虑地去领受硕果累累的喜悦吧!
秋天,有一种天然自成的美,那就是秋韵。这种美感,不像春天那样娇媚,不像夏日那些灿烂,更有别于冬日的宁静,而是以一种多层次、沉淀出的厚实,将平凡的一草一木,一花一果,丰盈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秋天的韵致,是别的季节所没有的,像是一位典雅的女人,穿上了华丽的晚装,光彩照人,气韵十足,成为这一年时光里的主角。
——题记
在中秋节前后,我的眼前被一种树木的叶子所吸引了。只见一树绿叶,在顶端部分,被渲染出,似叶非叶,似花非花,五彩斑斓的景致。说实话,当时我真的不认识,看树形和叶子,有点像国槐。经过我一询问才知道,这是最近几年引进的风景树——七彩槐。这七彩槐太神奇了,竟然在树冠的顶端,长出了黄色、红色、紫色、粉色、橙色等颜色的花叶。那种丰美之态,像是一位西域的新疆姑娘,穿着美丽的七彩衣裙一样,活色生香了秋日。
如果说七彩槐的美丽,属于混搭的风格,那么枫叶红于二月花,银杏叶就洒满了流金岁月。这两种叶子,可以说让秋色变得纯粹起来,绚丽起来。看到这样的景致之时,就让我想到了一句话:女人因可爱才美丽。那么秋天里的这些树叶,从平常的绿意中华丽转身,变得绚丽多彩,难道不可爱吗?这种单纯的韵致,增添了秋色的暖意,记录了生命的真情来过。正因为这样,面对秋风里的薄凉,却用绚丽的色彩装点了“一岁一枯荣”里的欢唱。
秋日里,草木显得如此有情,释然出这一季的本色。能够支撑草木绚丽演绎的,正是秋水的澄净碧透。有河水滋养的地方,必然会在秋里天呈现出“落霞与孤鹜齐飞, 秋水共长天一色”的美景。我家乡的水湄之上,数万亩芦苇荡已是芦花飞歌,白色的芦絮轻盈飞舞出圣洁如初,不经意间,便惊动了栖息的白鹭,向着浩渺的天际飞去。此情此景,不由得让我就想起一句歌词“我的青春小鸟一样不见了”。可是,面对秋水的静怡,显得又是那样的自然合理。
在诗人的眼里,喜欢将秋水比作伊人。因此,在秋日潺潺的流水中,就滋生了几许心动的柔软。本来,在一般人的眼里“秋水伊人”就是冰清玉洁,带有几许高傲,远观而不可亵玩焉。要想打破她高贵的冷漠,那么首先得走进她的心里。人们都知道,秋水里有一种彻骨的寒意,那么不是真心想拥有的人,是不会涉水而来,也不会感知到痛但温暖着的坚贞。所以,没有执着的情真意坚,是不会打动秋水伊人的,也不配与“秋水伊人”一样的女人,共度一生。
一些人,在日渐生寒的秋天里,就有几许惆怅盈心。这是经历了岁月起伏的人,面对秋意正浓之时,而自己一颗漂泊的心无处安放,才会滋生这样的愁绪;或者是在人生中经历了情感的波折,面对秋风习习,更显几许薄凉从心底漫出;或者是多愁善感之人,面对落花、落叶,在慈悲的心中,就多了几许感叹。一切都是自生自灭,在轮回中生生不息。
一些人,在天高云淡的秋日里,就会感受到云水逸。能够从岁月的表象中走出,得几许闲情,定会感受到不一样的风景。秋季里雨水充沛,就有“一场秋雨一场凉”之说;秋日里阳光灿烂,就有“九九艳阳天”之感;秋日里云淡风轻,就有登高望远,去意怀乡之念。因而,在云水的俊逸中,显得是那样的灵动,同时又是那样的飘渺,仿佛让一个人一下子就放下了许多。
秋韵,这是在自然的季节里,演绎的华彩乐章。经历了风雨的物华,洗礼了成长的快乐。那厚实的叶子,随着温差的加大,就会呈现出层林尽染的景象。一叶知秋,在这最后的和煦时光里,倾注了一年来生命的积蓄,或红似晚霞、或黄似流金,将一份厚重地深情,回馈给大地。在许多人看来,见到落叶就有飘零的伤感。可我,却喜欢叶落之时的释然。只要一心一意地走过了,见证了岁月的美好,还有什么遗憾的呢?叶子用一种浪漫主义手法,在飘落时为大地换上彩妆,此时它的灵魂就自由了。
秋韵,这是岁月里沉淀出的暗香,斑斓了时光。这时候,望着一轮明月,就拉伸了思念。如果有兴致,小酌几杯,在微醺中,带着几许迷离,就觉得一切都是美好的。仿佛将自己带到了虚幻的梦境,借着月光看到的树影,好似琼枝玉叶,熠熠生辉,还原出“镜中花,水中月”的缥缈,同时又带有几许似曾相识的潋滟。或许,只有在此时的醉意中,藏在心底的那些美好,才会情不自禁地夺然而出。最妙的正是,伴着秋风的凉意,自有花香袭来,风月有情,将我迷醉。
秋韵,这是人间烟火里传出的动人歌谣,记录下这一载的婉约美丽。此时,不知谁家的女子,情不自禁地翻着日历,记着出去务工的后生说过的话,中秋节回家娶她过门。想到于此,一不小心,让手上纳鞋底的针,刺到了手指尖。只见她一蹙眉,差点叫出声来。莞尔间,灵机一动,把这一滴血印在鞋底中央,绣成一朵梅花。在千层底的布鞋上,寄予了农家女子满满的真情。还有什么比一颗挚爱的心更可贵呢?在此时,秋韵里便传来花好月圆的人间佳话。
前几日,我有幸来到乡村的农家小院,看到了农人收割回来的红高粱。当我问起为何种红高粱时,只见这家的汉子自豪地说:现在,农家人的生活好了。我就寻思着,能够用自己种的红高粱,酿出几坛够劲的高粱酒,来招待一直关心我的朋友,那才叫痛快。看着这汉子一脸的高兴劲,就让我感到了秋天的那种厚重,秋韵里的那种浓情。在村庄的巷道上,早已经被收回来的玉米,铺成了流金大道,在艳阳下,告知了每个人丰收的快乐,让人间烟火里有粮为大,抒写出富足安宁的乡韵。
可能,在这秋色里,充满了太多的诱人画卷,因而更添几许诗意。在秋韵的景象里,让我第一个想到的词便是“花好月圆” ,只有在秋夜,望着一轮圆月,才会有所寄予,有所期盼,自有花香袭来。谁不想在这个时候,拥有一份唯美的爱情呢?在秋韵的景致里,让我第二个想起的词就是“平分秋色”。在秋天里的物华,哪一个不是斑驳绚丽?哪一个不是怒放嫣然?因此,看山;山有情,观水;水有意,尽在风轻云淡的秋意里。人生能有几多快意?能与心爱的人登高同游,定不负秋韵悠悠。
金风抽丰潇潇,夹带着星星点点的雨丝儿,扑在人脸上,灌在人脖子里,立时认为凉飕飕的。金风抽丰携带着片片黄叶在地上打着旋儿,轻轻地传递着秋来的信息。垂头捡起一片落叶,叶脉清楚有序,似乎一位饱经油滑的白叟走向傍晚时的那种坦然。金风抽丰一吹,大年夜大年夜天然便被上了一件黄紫斑驳的礼服,如崇高典雅的少妇踩着碎步款款地向我们走来,我们双手接过这秋的残暴,秋的成熟,刹那间,山川由绿变黄,野外的庄稼颗圆粒满,成熟的风染透了秋的风景,农平易近用辛苦的汗水收成着沉甸甸的果实。
优美如画的野外里,金风抽丰扭捏着饱满的谷穗,泛起金色的穗浪,如波澜一浪接着一浪,籽粒饱满,丰产在望。鸟群伸展着同党,在秋天的野外上欢快地飞翔着,一会儿落到这儿,一会儿落到那儿。谷地里竖着丑恶不堪的稻草人在金风抽丰中摇扭捏晃,恐吓那些贪馋的麻雀。挥镰的白叟直起腰舒活着筋骨,如挺拔的图腾,巨大年夜大年夜的雕像,颗颗晶莹的汗珠闪着太阳的光线,注释着劳动果实与幸福的内涵。 茁壮的玉米蓬首垢面,笑破了嘴,露出一排排整洁的大年夜大年夜金牙。田边的高粱,个个低着头,红着脸,如害羞的小姑娘。
有时有几朵白云,安闲地在天空浪荡,大年夜大年夜雁排成人字从天际划过,好像彷佛秋天的颂歌,大年夜大年夜地五彩斑斓,静静地为秋姑娘预备着嫁奁,金浪翻腾、瓜熟蒂落那是为秋姑娘精心预备的美食,秋姑娘预备留下它成熟的精品,完成它的义务后出发还归。
我愿伴随秋走进穷冬,不雅不雅看北国风光,千里雪飘的壮不雅不雅!
迈进果园,又是一番气候,快活的小鸟在枝丫上宛转歌唱,呼朋引伴,招贤纳士。风度如诗的果园里有殷红的苹果、灿黄的柑子、甜美的鲜桃、鲜美的樱桃。溘然一阵笑声传来,扭头一看,是一伙青年男女在果园里采摘着,高处摘,低处拽, 壮了小伙的体格,醉了姑娘们的酒窝儿 。 你一言我一语满面喜悦地群情着本年比客岁增产了很多。望着装满果实的大年夜大年夜货车 ,他们会心肠笑了!美了蓝天、白云、村!
走进菜园,红、黄、绿、白、紫,又吸引了人的眼球,西红柿又红又大年夜大年夜,摘一颗咬一口,甜在心里爽在口里; 菠菜韭菜绿得使人爱好;白萝卜半截露在外边,似在夸耀;紫润的茄子、红红的辣椒;秋黄瓜嫩嘟嘟的吊在枝蔓上,你一碰它就给你打秋千,懊悔我没有带相机,不然我会摄下这丰产的田园美景!
文人骚客爱好在金风抽丰秋雨中体验生命的陵夷,在夕照的傍晚里感慨生活的悲凉,剪赓续理还乱的秋愁绵绵赓续。
我却爱好秋,秋天斑斓艳丽的色彩为丰产的秋披挂了节日的盛装。飘喷喷鼻的瓜果使我们享受了生活的甜美;金秋的画卷,展示着丰腴、美丽、光辉;悠长的思路,浏览着春景春色、泥土、汗喷喷鼻;记忆的长河翻腾着艰辛、劳苦、奔忙;大年夜大年夜地的史册记录着科学、硕果、美酒。
一是概括文章的内容,抓住以下几个要点:(1)把握论文的要素,以写事为主的应明确写什么事,写人为主的应明确写什么样的人。(2)把握关键性语句,揣摩作者为什么要写这些人,事。(3)分析层与层之间的关系,理清文章脉络,然后概括。二是弄清论文和文学作品的结构特点及表现形式。掌握以下划分段落的方式:
古诗词可以不用古文传记要备注
母课题的名称是:知识产权与淘宝商城子课题:1、淘宝商城更名天猫:论企业商标战略2、企业进驻淘宝商城的商标注册与商标维权3、浅议淘宝网店图片盗用的版权侵权赔偿问题4、淘宝商城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以上论文题目是为知识产权量身打造的,我正愁没论文交呢,楼主写好了能不能上传来借鉴一下?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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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二,论片面共犯三,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四,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对补充问题的回答:任何一个老师都不会弱智到不知道自己学生的能力范围,一个法本的学生是绝对不太可能只靠自己的那点可怜到极点的法理写出一篇滔滔不绝的大论的。但是,抄归抄,必须抄的有才气,就是不能完全用相同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而且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去窜连。。。不幸的是,我的篡改能力之强已经可以把5个人的论文合为一体,各有取舍,加上自己的一些法理认识(当然不是非常成熟,否则老师改什么),于是,我的毕业论文居然拿了一个优秀。。。。不过建议你不要这么优秀,因为论文答辩的时候,优秀和良、及格的要求是不同的,我估计你没有像我这样的答辩能力。所以,混过去就好,不要太认真。最好的方式是:你找5篇以上的相似论文,先搞懂其逻辑思路,然后整理出一个自己比较合适的逻辑套路(这样才能答辩),打乱引用的顺序即可。下面是一些相关的论文:你上网用搜索引擎(如百度、雅虎、GOOGLE等)搜索这些论文名字即可找到。论片面共犯 On the Unilateral Complicity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田鹏辉 , 荆轶论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王祎敏 , 贾小龙论片面共犯 On Unilateral Accomplice [青海社会科学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盛茵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意义 One -sided Co -committed Crime: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ern Liao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王娟 , WANG Juan片面共犯理论问题研究 Theoretical study of unilateral joint offender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何畔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与处罚依据 Punishing Reliance and Its Workable Scope of Half Conspiracy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江伟试论片面共犯 A Discussion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徐莹 , XU Ying关于片面共犯探究 Study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Institute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黄继坤 , HUANG Ji-kun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 Theoretical Defect of the Matter of Unilateral Accomplice &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左坚卫 , 周加海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in Joint Offense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黄斌大陆法系共犯分类之比较 Comparison of Accomplice Classification in Civil Law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佴澎 , 贾凌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s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田鹏辉 , 吕晓辉片面共犯问题的思考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Quanzhou Normal University] 许立颖试析片面共犯的性质 On the Nature of the Unilateral Accomplice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路屹 , LU Yi论片面帮助犯 On Partial Accessory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田鹏辉 , 宋东明 , 郭玥 , Tian Peng-hui , Song Dong-ming , Guo 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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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直接在文中写:根据《xx法》第xxx条的规定:”xxxxx“,应该如何如何。如果非要写注释,按照你们毕业论文的标准格式来。一般学校都会给你们发一个标准格式的。
一、关于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此没有异议;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成立的范围如何,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 存在争论。 (一)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对此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1.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2.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1.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2.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3.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4.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5.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1.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2.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100000000%不会!放一亿个心吧!
犯罪者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摘要}:当今社会,犯罪的人数逐年增长,年龄的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小至未成年人大到头发花白的老人都有犯罪的迹象,犯罪的形式也变得层出不穷,随着21世纪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高智商和新技术犯罪的新型犯罪人才也变的越来越多,归根到底,作为食物链的最高层——人。我们到底为什么会犯罪呢? {关键词}:犯罪 罪犯,犯罪预防 一,犯罪者的自身结构特征 首先,我认为,人首先是自然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不同于母系父系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思想,首先是先天原因,龙勃罗梭曾在犯罪人论中首次提及到生来犯罪人的这个新概念,他通过对士兵,精神病人,犯罪人进行观像和颅相学的观察测量以及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等,发现了善良与不善良的人不仅在性情上不同,而且在身体解剖的各个方面的结果都有异于常人的显著特征,比如说小脑蚓部肥大,就会导致行为过度野蛮,从而成为在某个时期独特的原始野蛮人而这种特征只存在于早前低劣的类人猿中。由此可见,人天生的结构特征的建造为人类的犯罪提供了先天性的条件。 二,犯罪者的心理因素 随着研究的深入,龙勃罗梭发现,犯罪的人一般都缺乏道德感,缺乏同理心,对自己没有控制力,不会明辨是非,对外界冷淡无情,以自我为中心,行为表现极具低级动物的特征,可以为了自己利益的获得从而出卖亲人和朋友,有时为了完成犯罪行为竟不惜伤害自己,行为的冲动型以及残忍性使我们难以想象的,有些犯罪人小时候就有折磨动物分解动物尸体的爱好,等到长大后,这些低级的爱好已经满足不了他们容易变态的内心,他们开始把活生生的人当成他们游戏的主角,并自己的快乐和满足建立在折磨被害人的行为中,从对被害人的折磨中获得扭曲的快乐和满足。平时看似温柔柔弱的女性犯罪者,当他们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行为残酷程度甚至远远超过男性。由于男女生理构造的差异,男性想问题大多简单并没有女性那么深思熟虑,再加上女生本身就比较柔弱,这就导致抢劫杀人等冲动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多是男性,而保等行为大多是女性,在作案后甚至有一些犯罪者还会回到案发现场欣赏自己完美的“作品”,更有甚者甚至混入人群中和别人交流这起案件,脸上一脸轻松地神情,这种先天的心理素质是与生俱来的,也在一方面影响犯罪人是否实施犯罪。 三,犯罪者受教育水平高低 然而,如果外界条件控制得当,例如父母从小的教育得当,社会的公平公正,可能会在一定程度降低社会的犯罪率。教育是一个国家兴国之本,影响社会的发展与改革,教育对个人和社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龙勃罗梭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发现,犯罪人通常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一定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利被有心之人利用,遇到事情不会用理性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而是会用最低级的生物本能去处理问题。例如打架斗殴,杀人灭口等。 四,犯罪者的家庭因素 犯罪人的家庭关系可能相对混乱的,他们可能是私生子,孤儿,家庭的关系可能也不是那么和谐,他们长期处于一个缺爱不被重视的环境里,在加上父母可能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人,久而久之,随着孩子一天天的长大,父母的言传身教也会影响孩子的为人处世,这种孩子往往从小自卑缺乏自信感在班级里也是那种不太喜欢和别人交流的孩子,就会导致老师对这种孩子疏于关心指导,孩子有一些不好的想法老师也没进行到及时的纠正。孩子在家里没有父母正确的教导,在社会没有老师正确的指导,就会导致孩子不管别人的做法是否正确都会通过模仿家长或者其他社会人员的行为进行为人处世。孩子长期处在一个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难免会有心理的畸形,有可能还会有家暴的行为,长期的压抑和不满终会有一天爆发,他们厌恶这个这个家庭,厌恶这个社会,有些甚至厌恶自己,他们身上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最终等到他们爆发的时候,危害社会的同时自己可能也会面临法律的审判。 五,社会的经济政治因素 在当今中国有很多案件都是因为钱而产生的悲剧,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或者贫富差距大的地区,抢钱抢劫事件别的越来越多,贫富差距大,社会工作岗位少,竞争压力大变得越来越明显,慢慢的,自我效能感越来越低,他们有些人可能长期游离于一些鱼龙混杂的娱乐场所麻痹自己,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会认识一些社会上游手好闲之辈,听信他人的谗言,又在缺乏正确的教育指导情导,认为抢劫盗窃是一个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巨款的一个完美方发,等到他们再次缺钱的时候,他们会寻找受害人,一遍一遍的踩点,想好各种的应对政策,最后实施犯罪,受害人那无助恳求的眼神和短时间内获得巨款的喜悦冲上了他们的心头,慢慢的他们爱上了这种简单的来钱方式,久而久之当财富在度缺失时他们会采用同样的方式获得金钱继而会导致他们再次犯案,从而从初犯到惯犯最后转换成为累犯。危害国家危害社会。 六,犯罪的预防与矫正 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重新犯罪的犯罪率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过程的干预工作显得尤为越来越重要,对于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罪犯,司法部门以及少管所的工作人员要对他们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教化他们,对他们正确的行为给与肯定,错误的想法以及行为及时制止,用心让他们感受社会和家庭的温暖,起到真正的教化作用,降低重新犯罪的犯罪率,在另一方面社会也要给刑免释放的人员一些特殊福利,让他们在社会中有一份工作,可以养活自己解决温饱,并减少社会对他们的歧视,给他们平等就业的环境,降低他们再次犯罪时的所消耗的警力资源以及社会资源的配置。对于每一个社会人来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和一定的社会干预在加上家庭教育三者之间相互结合,才能让邪恶的种子尽快尽早的扼杀在摇篮中,从而降低犯罪率。 参考文献{1}龙勃罗梭,《犯罪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红蜘蛛》、《红罂粟》。。。。。
英】弗吉尼亚·伍尔夫:《妇女与小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2、【法】西蒙·波伏娃:《第二性:女人》,桑竹影、南珊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3、孙绍先:《女性主义文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4、【美】贝蒂·弗里丹:《女性的奥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5、【英】玛丽·伊格尔顿编:《女权主义文学理论》,胡敏等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6、【英】伍尔夫:《一间自己的屋子》,王还译,书店1989年版。7、孟悦、戴锦华:《浮出历史地表》,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王绯:《女性与阅读期待》,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9、张京媛主编:《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0、【挪威】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性主义文学理论》,林建法等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11、刘思谦:《“娜拉”言说——中国现代女作家心路纪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12、【美】莫瓦:《性别/文本政治》,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13、康正果:《女权主义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脂粉脸谱:都市女性犯罪实录》作 者:海剑著出版项:知识出版社 / 2004-3-1原书定价:¥丛编项:法里法外丛书装帧项:平装 21cm / 277<社会转型中的妇女犯罪> 作者: 王金玲 出版社: 浙江人民 犯罪的女性-关于妇女犯罪的研究专著,据(英)卡罗尔《女性与犯罪》编译一版一印8000册 作者: 季晓磊 王科 出版社: 警官教育出版社 《女性与职务犯罪 》【作 者】傅新球 【出 版 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书 号】 7212026514论文--论女性犯罪原因 女性犯罪比较复杂,因为女性犯罪的原因多非本人的犯罪故意,毕竟现在的社会中女性还是一个若是群体,其次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也是很明显的,至于你说的那种滥杀女性的罪犯国外居多,因为多是心理变态的那种,在上述的那些书中你可以找的到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