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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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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对计算机网络领域的某一概念、原理、技术、方法或者应用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计算机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计算机网路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影响到了资讯保安,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常见的安全问题,加强对其的防范是减少电脑保安问题产生的前提。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 计算机网路安全与应用问题分析 》

摘要:计算机资讯时代的到来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计算机网路安全与应用问题却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难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计算机网路安全问题和计算机应用策略进行分析,以降低网路威胁的危害。

关键词:计算机;网路;安全;危害;加敏技术;防火墙

计算机网路安全问题严重的威胁到了使用者的财产和资讯保安,必须对计算网路安全进行有效防范,才能优化计算机应用环境,保护使用者财产运资讯保安,并进一步提升计算机对社会生产活动的价值。

1计算机网路安全及危害因素

网际网路本身是一个全面对外开放的网路体系,其广泛的用途和便捷优势为资讯失真提供了方便。纵观当今社会,人们生活、生产、学习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和网路,因此如何有效做好计算机网路安全与应用已成为当今刻不容缓的关键问题。

计算机网路安全问题分析

计算机网路安全主要包含了计算机硬体保护、软体维护、网路系统安全管理等内容。因此只要我们正确有效的把握计算机网路安全规律、切实做好计算机防护工作、提高计算机抵抗能力,那么各种外界侵害都是可以有效预防的。

计算机网路安全的威胁因素

计算机网路安全是一个复杂、综合的内容,通常来说其主要包含人为因素和偶发性因素两种。其中人为因素是威胁最大的一种因素,常见的有篡改计算机内部资讯、盗用他人资源、编制计算机病毒等。同时计算机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固态弱点,由于网路本身的自由性和国际性,非授权的使用者往往可以利用计算机自身弱点来对内部资讯进行访问,最终导致严重问题的发生。具体来说,威胁计算机网路安全的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危害网路安全的主要因素,它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传染性、潜伏性、破坏性。硬碟、光碟、U盘和网路是传播病毒的主要途径。它对计算机资源进行破坏,轻则占用资源,使计算机速度变慢,重则损场、资料,破坏计算机硬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从病毒的发展趋势来看,病毒的制造技术在这儿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只是破坏的方式和目的有一些改变。病毒制造已经形成了流水线作业,实现了模组化,有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流水线之中,所以病毒制造和传播的速度更快。还有一个趋势就是零日攻击,现在病毒制造和传播的主流方法就是利用漏洞,以前只有蠕虫是利用系统白身的漏洞来进行攻击的,但现在超过60%的病毒是利用作业系统或应用软体的漏洞来进行传播的。病毒产业链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漏洞,现在有人专门去搜集漏洞,某个软体的漏洞刚出来,就有人发现这个漏洞并转给另一批人对这个漏洞进行分析,制造相应的病毒和木马。这样,漏洞出来不到一天,攻击和威胁马上就出来了,所形成的零日攻。

黑客

黑客一词在当今社会可谓是耳熟能详的词汇了,主要指的是非法分子在未经过本人同意或者允许的前提下,擅自登陆他人的网路伺服器,并且对网路内部的资料进行更改和破坏。通常情况下,黑客主要是通过木马程式或者植入病毒的手段进行计算机资讯窃取、夺取计算机控制权。

计算机保护机制不够

由于计算机网路本身有着强烈的开放性、广泛性特征,因此在资讯传输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而目前我国大多数计算机资料传输中对安全重视不过,由此导致计算机自我保护机制欠缺,从而造成资讯丢失。

2计算机网路安全防范措施

在不断加速的资讯化程序中,计算机应用不断普及,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计算机资讯保安的重视。如何更好的保证计算机网路环境下资讯传输安全、准确与完整已成为业界研究重点。为了更好、更有效的确保计算机网路资讯保安,目前我们常见的技术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强化防火墙

防火墙是当今计算机网路安全防范的主要措施,其在具体设定中根据不同网路之间要求组合而成,从而实现对计算机网路资讯的保护,起到组织外界非允许人员进入到计算机内部,同时有效管理计算机网路访问许可权。

设定计算机访问权

网路资源主要包括共享档案、共享印表机、网路通讯装置等网路使用者都有可以使用的资源。资源属主体现了不同使用者对资源的从属关系,如建立者、修改者和同组成员等。资源属性表示了资源本身的存取特性,如可被谁读、写或执行等。访问许可权主要体现在使用者对网路资源的可用程度上。利用指定网路资源的属主、属性和访问许可权可以有效地在应用级控制网路系统的安全性。

计算机资讯加密

任何良好的安全系统必须包括加密!这已成为既定的事实。数字签名是资料的接收者用来证实资料的传送者确实无误的一种方法,它主要通过加密演算法和证实协议而实现。

病毒的防范技术

计算机病毒是危害网路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对常见的病毒进行相应的了解,并掌握一定的防治手段,能够做到在第一时间内发现病毒并进快将它处理。对病毒的防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手段:如对执行程式进行加密、对系统进行监控和读写控制等手段。

开展计算机网路安全教育

对计算机使用者进行法制教育,使得使用者明确计算机应用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做到人人遵守合法资讯系统原则,合法使用者原则,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网路资讯保安。计算机网路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非单一技术或者单个人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只有从整体上把握,管理和技术并用共同对付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等问题。对于网民来说,学习电脑保安知识和良好的上网习惯是必须的,严格做好开机防毒,及时备份资料的工作,还有加密防范,通过安装病毒防火墙,实时过滤,定期对网路档案进行扫描和检测,健康上网,学习网路知识,从更高程度上维护计算机的安全,也是对自己工作学习的保障。

3计算机应用

由于计算机网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资讯的共享应用也逐渐深入人心。但是资讯在公共的网路平台上进行传播和共享,会被一些不法分子窃听或盗取,这样就导致了客户资讯的丢失,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如果因为安全因素而减少网际网路的使用,这对当下资讯的发展会造成很大困扰,所以我们必须运用一系列手段来增强计算机网路的安全性,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作。而计算机身份认证技术、对计算机加密技术和防火墙技术等,这些都是保护计算机网路安全的基础,同时有效的提高网路的安全性。计算机网路安全的维护人人有责,对于计算机使用者来说,计算机有它的便利之处也有它的脆弱性,我们必须认真履行一个网民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从普及电脑保安知识到电脑科学合理操作真正做到网路资讯保安,杜绝网路犯罪,增强政治意识,做一个自律合法的计算机使用者。

4结束语

总之,当今社会计算机的广泛使用为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同时计算机网路安全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才能避免计算机网路安全受到侵害,网路管理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杨永旭.防火墙技术在网路安全应用中的现状[J].甘肃科技,201424.

[2]李忍,戴书文.浅谈网路安全问题及防御[J].知识经济,201213.

[3]冯铁成.计算机网路安全技术浅谈[J].化工之友,20131.

《 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管理研究 》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路技术的发展,网路技术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运用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网路技术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安全问题,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管理也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如何保证在现有的资讯社会当中保证资讯系统的安全性,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证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可靠地执行?本文将从网路安全出发,针对当前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管理进行探讨,就如何加强网路安全管理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资讯系统;网路技术;安全管理

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资讯系统的使用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当中。医院的资讯系统也在不断发展,由最初的单机到后来的区域网,再到现在的区域网,并且已经通过广域网与国内各个医疗机构建立起了联络。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将医疗资讯进行资源整合分享,不仅便于管理,还提高了医院的效率。但是,资讯系统的使用虽然有很多好处,仍然避免不了一些问题,网路安全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将这个问题拿出来进行研究探讨,找出其中问题所在并加以解决。

1概述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

网路安全与网路管理

网路安全

网路安全指的是网路系统及系统当中的资料资讯不会受到更改、破坏或者泄露的问题,能够有效保证整个系统的联络可靠性。

网路管理

网路管理,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对网路通讯资讯的监督控制,以保证网路系统执行的稳定可靠性的目标,及时解决网路执行时出现的问题。

网路安全的重要性

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是重中之重,其主要包括系统安全与资讯保安,这两样都对计算机系统有着很重的依赖性,所以网路系统是保证医院资讯系统稳定安全的关键。一旦网路出现问题,就有可能造成医院资讯系统无法正常执行,使得医院各项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因为网路故障严重的话造成资料丢失会对医院造成严重性的破坏。

2医院资讯系统面临的安全问题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多为计算机装置物理破坏,主要自然灾害有火灾、水灾、地震等等。

人为破坏

人为破坏可分为失误或者主观破坏。因为人为失误操作造成的装置故障或者是病毒入侵造成的资料丢失也会给网路安全带来威胁;人为主观破坏如一些黑客攻击、资料买卖等。

技术风险

医院资讯系统本身就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活,因为系统自身的缺陷或者是应用不完善引起的系统不稳定也是常有的故障因素,还有一些外在的因素,如机房环境、现场条件也都有可能给网路带来安全威胁,这些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技术保障。

管理问题

管理问题主要有:管理控制不当、责任权利不够明确、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而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医院的重视,并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保密制度来约束,从而强化安全管理。

3加强医院资讯系统中网路的管理措施

网路装置的安全维护

装置的安全是网路资讯系统执行的基础,医院网路中心的资讯系统对工作环境有着严格的要求,所以维护好装置的安全是保证资讯系统可靠性与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核心装置的定期检查与维护,并对软体进行定期升级,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网路资讯的准确。

加强技术支援

安装防毒软体

对于计算机及软体的技术支援可以通过采取防毒软体定期防毒清理,多为预防性策略,及时更新病毒库,这也能够进一步加强网路的安全可靠性,将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加强防火墙设定

防火墙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内外网不会受到他人的随意入侵,起到隔离作用,也是一道安全屏障。防火墙是通过对访问的使用者加强了稽核控制,避免一些黑客的非法进入造成的破坏或干扰。

网路访问保护

增加网路访问保护可以通过许可权限制来实现,通过许可权控制可以有效规范资讯操作人员,也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通过规范使用者的访问许可权操作也能够更好的避免错误操作,从而保证网路的安全。

制定严格管理制度

医院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网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资讯操作流程、机房管理、资料保护、网路监督等制度,并落实到位。通过对医院职工强调网路安全的重要性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网路安全意识,并自觉准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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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资讯系统的操作可以看做是人机对话,而为了保证人机对话的准确性就需要员工的正确操作。所以,医院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计算机系统知识的培训,让员工熟悉系统的操作流程,提高相关操作水平及网路使用安全意识。

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医院网路资讯系统在医院的整个管理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稳定性和安全性会直接对医院的整体水平造成影。当然,医院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一套适合自身的资讯系统,并根据网路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医院网路的整体安全管理策略,并落实到位,才能达到提高医院网路资讯系统安全性的目的,保障医院网路系统的稳定执行和核心资料的安全。对于资讯系统而言,没有绝对的安全,只有相对的安全,只有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对单点故障进行重点建设,加强安全意识,加强网路管理,以确保医院网路安全执行。

参考文献

[1]骆小霖.浅谈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与管理[J].福建脑,2011,274:49,51.

[2]黄伟.医院资讯系统中的网路安全与管理[J].网路安全技术与应用,201012:22~24.

[3]刘晓真.浅谈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J].科技创新导报,201124:23.

[4]宋颖杰,于明臻.医院资讯系统的网路安全管理与维护[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7:104,110.

[5]沈昆,杨松.医院资讯系统的安全建设与管理[J].中国医疗装置,2011,266:67~69.

《 中职校园无线网路安全分析 》

摘要:校园网是校园学习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网路的应用使中职学校的资讯化水平得到提高,有助于教育发展。但是在校园无线网路逐渐实现全覆盖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教学拥有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网路安全隐患,很多潜在的网路安全问题渐渐显现出来,针对这些问题,对中职校园无线网路安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中职学校;无线网路;网路安全

1中职校园无线网路现状

无线网路概况

无线区域网WirelessLocalAreaNetworks也就是WLAN,是传统的有线网路延伸,它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共享的资讯载体,由无线技术将计算机、电子通讯装置等相连。是一种相当便利的资料传输系统,取代传统的双绞铜线Coaxial,利用射频RadioFrequency;RF技术,构成区域网络。无线区域网是有线区域网的补充和延伸,无线区域网络的发展使通讯的移动化和个性化成为了可能。

无线网路在中职校园中的应用必要性

现代化教学的需要

在中职校园中使用无线网路,是实现现代化教学的需要。在当前的学校教学中,资讯科技资源的使用受到很大的重视。学生们通过探究性学习,可以在掌握知识内容的同时增强自主学习能力。老师们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网路,加入一些动画、音讯、视讯、网页等档案,将这些图、文、音、视、动画等多种媒体元素结合到一起,辅助教学过程,储备教学资源,从而使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得到提高。

学习专业课程的需要

在中职校园中使用无线网路,是学生学习专业课程的需要。中职学校的学生要求有很强的动手能力,因此他们的很多专业课程安排在实训室或户外,而在这些区域种有线网路的使用受到限制,无法做到老师与学生的互动教学。因此使用无线校园网路很有必要,通过使用无线网路,各种移动装置可以随时随地地连线WiFi,随时随地轻松访问Internet,从而方便课程的学习。

实现移动办公的需要

在中职校园中使用无线网路,是实现移动办公的需要。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越来越多人拥有手机、平板PDA、膝上型电脑等,尤其是在校园中,这些电子产品有很高的使用率。通过无线网路的使用,教师们可以进行移动办公,随时随地获取所需资源和资讯,收发电子邮件,进行远端控制等,从而实现移动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进行临时性活动的需要

在学校的办学过程中,中职学校总会与各相关学校相互之间进行各种交流活动,进行考察交流,同时,学校内部也会组织很多活动,比如各项研讨活动,学生活动等。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在校内公共场合进行,在这些地方有线络的使用会受到限制,这就需要在校园中使用无线网路。通过使用无线网技术,进一步扩充原有的有线网路,在整个校园范围内覆盖网路讯号,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无线网路在中职校园中的应用优势

安装便捷成本低

安装无线网路的过程比较简单,不会受到布线位置的限制,不会要求大面积作业,不会破坏建筑物,通常只需安装合适的AP接入点装置,让网路覆盖整个地区或建筑物,就可以完成无线网路的安装。一旦网路出现故障,只需检视讯号接收端与传送端的情况即可,不需要去寻找可能出现故障的线路,而且无线网路安装时间短,是安装有线网路时间的1/3,方便使用又节约成本。

传输速率高

目前网际网路资源的资讯量越来越大,这就要求网路要有很高的传输速率。而无线网路的传输速度快,抗干扰能力强、资料保密性好,因此有着很大传输优势。目前无线区域网的资料传输速率几乎可以达到300Mbit/s,而资料传输距离Da-taTransferRange可以达到5千米以上。无线网路基本可以达到校园使用者在网速方面的要求,校园无线网路传输的大多是多向或双向多媒体资料资讯,标准的无线传输技术可以网路传输速度达到11Mbps,因此可以达到校园使用者在网速方面的要求,能够保证校园网路使用的速度。

可扩充套件且灵活

无线网路使用中继组网、对等与中心模式等技术,使用者可以按需求灵活选择组网模式,服务几个或上千使用者,同时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无线网路。有线网路的各种网路装置和端口布局是固定的,移动会受到限制,同时安放位置也会受到网路资讯点位置的影响,而无线网路的安装则很少受到空间限制,同时在无线覆盖区域的任何位置都可以接入网路,网线网路使用较灵活,传输广,且讯号稳。

2中职校园无线网路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学校教育资讯化的多年建设中,学校教育的资讯化水平有着很大的提高,其中校园网路技术的应用发展最为显著。而无线网路有着安装便捷成本低、传输速率高、可扩充套件且灵活等优势,无线网路在校园中的应用,使中职校园资讯化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但在中职校园广泛使用无线网路,教育教学拥有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网路安全隐患,很多潜在的网路安全问题渐渐显现出来,并且比有线网路问题更为复杂。校园无线网路安全威胁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无线金钥破解

因为无线网路具有易获取与公开性的特性,这也使无线网际网路容易遭到攻击,非法使用者可以通过根据监听的无线通讯速度以及网路讯号破解金钥,非法使用者定向捕捉AP讯号中的网路资料包,暴力破解WEP密匙,使无线网路加密金钥遭到破解威胁。

非法使用者侵入

无线网路具有易获取与公开性的特性,是开放式的访问,一旦遭到非法使用者侵入,校园网路资源会遭到非法使用者使用,无线通道资源被占用,从而宽频成本被加重,合法使用者使用服务的质量会大大下降。如果非法使用者违规或违法使用网路,有可能会使学校牵涉到一些法律问题。

资料安全

因为无线网路具有易获取与公开性的特性,这也使无线网际网路容易遭到攻击,非法使用者可以通过根据监听的无线通讯速度以及网路讯号破解金钥,这样一来,非法使用者接入校园使用者网路有机可乘,使用者资料有可能遭到恶意篡改。非法使用者很有可能利用AP对中间人实施攻击与欺,也有可能对AP或授权的客户端实行双重欺,从而使资料资讯保安受到威胁,如遭到篡改或窃取等。

公话拦截与地址欺

在校园无线网路的使用中,公话拦截与地址欺威胁也是一种很常见的无线网路安全问题,非法使用者会窃听或监视无线网路,非法获取使用者IP地址和MAC地址等详细资讯,然后利用这些资讯,进行会话拦截、地址欺、网路行与网路攻击等不规范行为,从而使网路使用者的资料安全受到威胁。

服务被拒绝

在校园无线网路使用中,服务被拒绝是一种很严重的无线网路安全问题,服务被拒绝主要包括两种攻击方式,其中一种方式是非法使用者氾滥攻击AP,使AP拒绝服务。而另一种攻击方式则是使资源耗尽,攻击某一节点使其不断转发资料包,最终耗尽资源使其无法工作。这两种攻击方式中,第一种攻击方式更为严重。

3中职校园无线网路安全危险防范对策

在中职校园广泛使用无线网路,无线网路逐渐实现全覆盖的情况下,教育教学拥有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网路安全隐患,很多潜在的网路安全问题渐渐显现出来,并且比有线网路问题更为复杂。针对上述安全问题,可以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来对中职校园无线网路安全危险进行防范。

无线网路管理防护对策

为防范中职校园无线网路安全危险,中职学校网路管理者首先应该构建无线网路管理机制,保证校园无线网路的安全性,规范管理校园无线网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无线网路管理制度,让校园网路管理者有效管理无线网路。然后就是构建无线网路安全应对机制,校园网路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一些标准化流程,实时检测无线网路讯号、资讯传输等状况,及时处理无线网路安全问题,从而已有效解决校园无线网路安全突发状况。

无线网路技术防护

使用加密技术

为防止无线金钥被破解,其中一种有效方式的加密技术就是WPA加密的技术,WPA是一种新型加密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网路中WEP的安全性不足问题,再使用TKIP的演算法动态形成128位密码,大大提高无线网路安全性。

使用专业入侵检测技术

为防止非法使用者入侵,应该使用专业的无线网路入侵检测系统,及时控制网路、采集资料与传输资讯等,提高校园无线网路使用者检测与监控水平,保证合法使用者重要资讯的安全性,防止被非法使用者窃取、篡改。

使用使用者认证机制

为防止非法使用者占用网路资源,有效保护校园无线网路安全,可以使用使用者认证方式。其中一种方式是Web认证,Web认证给使用者分配地址,使用者访问某些网站时,页面会显示出相关认证系统,需要使用者输入使用者名称称与口令,然后才可以访问进入。另一种方式是分类认证方式。因为他们对无线网路的安全性要求不是很高,可以使用DHCP+强制Portal认证方式来让他们连线校园无线网路。

参考文献

[1]谢丽霞,王亚超.网路安全态势感知新方法[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4.

[2]苏俊杰.校园无线网路安全问题初探[J].计算机光碟软体与应用,2012,9:56-57.

[3]蔡向阳.校园无线网路的安全防护研究[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302:13-17.

[4]杨荣强.浅析校园无线网路安全问题[J].福建电脑,201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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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相信不少人会在拿到毕设的题目之后,开始思考着该如何下手去写,用哪些编程语言会比较好,在这里我详细介绍一下Java (一)Java的编程原理:Java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在计算机上需要经过编译和解释执行两个严格区分的阶段。Java的编译源程序先将Java源程序翻译成与机器无关的节码(bytecode),不是通常的编译程序将源程序翻译成特定计算机的机器代码。运行时系统装载和链接需要执行的类,并做必须的优化后,解释执行字节码程序。 (二)Java的四大核心技术:一、Java虚拟机;二、类装载器的体系结构;三、Java class文件;四、Java API。 (三)Java的优势:是一种纯面向对象的语言。《Java编程思想》中提到Java语言是一种“Everything is object”的语言,它能够直观反映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对象,例如房子、动物等,因此通过它编写程序更容易。2、平台无关性。Java语言可以做到“一次编译,到处执行”。无论是在Windows平台还是在Linux、MacoS等其他平台上对Java程序进行编译,编译后的程序在其他平台上都可以正常运行。由于Java是解释性语言,编译器会将Java代码变成“中间代码”,然后在Java虚拟机(Java Virtual Machine,即JVM)上解释执行。由于中间代码与平台无关,因此Java语言可以很好的跨平台执行,具有很好的可移植性。3、Java提供了很多内置的类库,通过这些类库,简化了开发人员的程序设计工作,同时缩短了项目的开发时间,例如,Java语言提供了对多线程的支持,提供了对网络通信的支持,最主要的是提供了垃圾回收器,这使得开发人员从内存的管理中解脱出来。4、提供了对Web应用开发的支持。例如,Applet、Servlet和JSP可以用来开发Web应用程序;Socket、RMI可以用来开发分布式应用程序。5、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健壮性。Java语言经常被用在网络环境中,为了增强程序的安全性,Java语言提供了一个防止恶意代码攻击的安全机制(数组边界检测和Bytecode校验等)。Java的强类型机制、垃圾回收器、异常处理和安全检查机制使得用Java语言编写的程序具有很好的健壮性。6、去除了C++语言中一些难以理解、容易使人混淆的特性,如头文件、指针、结构、单元、运算符重载、虚拟基础类、多重继承等,让程序变得更加严谨简洁。 (四)Java缺点:1.解释型语言,运行速度效率极低,不支持底层操作,没有C和C++快一般都不用于建立大型项目。 3.取消了指针操作,不够C语言那样灵活。 使用JAVA能够运用在如图所示

计算机病毒论文计算机病毒是一个程序,一段可执行码。就像生物病毒一样,计算机病毒有独特的复制能力。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蔓延,又常常难以根除。它们能把自身附着在各种类型的文件上。当文件被复制或从一个用户传送到另一个用户时,它们就随同文件一起蔓延开来。除复制能力外,某些计算机病毒还有其它一些共同特性:一个被污染的程序能够传送病毒载体。当你看到病毒载体似乎仅仅表现在文字和图象上时,它们可能也已毁坏了文件、再格式化了你的硬盘驱动或引发了其它类型的灾害。若是病毒并不寄生于一个污染程序,它仍然能通过占据存贮空间给你带来麻烦,并降低你的计算机的全部性能。可以从不同角度给出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一种定义是通过磁盘、磁带和网络等作为媒介传播扩散, 能“传染”其他程序的程序。另一种是能够实现自身复制且借助一定的载体存在的具有潜伏性、传染性和破坏性的程序。还有的定义是一种人为制造的程序, 它通过不同的途径潜伏或寄生在存储媒体(如磁盘、内存)或程序里。当某种条件或时机成熟时, 它会自生复制并传播, 使计算机的资源受到不同程序的破坏等等。这些说法在某种意义上借用了生物学病毒的概念, 计算机病毒同生物病毒所相似之处是能够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危害正常工作的“病原体”。它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破坏, 同时能够自我复制, 具有传染性。所以, 计算机病毒就是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潜伏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程序)里, 当达到某种条件时即被激活的具有对计算机资源进行破坏作用的一组程序或指令集合。与生物病毒不同的是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病毒都是人为地故意制造出来的, 有时一旦扩散出来后连编者自己也无法控制。它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纯计算机学术问题, 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几年前,大多数类型的病毒主要地通过软盘传播,但是,因特网引入了新的病毒传送机制。随着现在电子邮件被用作一个重要的企业通信工具,病毒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扩展得快。附着在电子邮件信息中的病毒,仅仅在几分钟内就可以侵染整个企业,让公司每年在生产损失和清除病毒开销上花费数百万美元。今后任何时候病毒都不会很快地消失。按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协会发布的统计资料,已有超过10,000种病毒被辨认出来,而且每个月都在又产生200种新型病毒。为了安全,我们说大部分机构必须常规性地对付病毒的突然爆发。没有一个使用多台计算机的机构,可以是对病毒免疫的。计算机病毒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和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社会信息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产生的背景是:(1)计算机病毒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新的衍化形式计算机病毒是高技术犯罪, 具有瞬时性、动态性和随机性。不易取证, 风险小破坏大, 从而刺激了犯罪意识和犯罪活动。是某些人恶作剧和报复心态在计算机应用领域的表现。(2)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危弱性是根本的技术原因计算机是电子产品。数据从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等环节, 易误入、篡改、丢失、作假和破坏;程序易被删除、改写;计算机软件设计的手工方式, 效率低下且生产周期长;人们至今没有办法事先了解一个程序有没有错误, 只能在运行中发现、修改错误, 并不知道还有多少错误和缺陷隐藏在其中。这些脆弱性就为病毒的侵入提供了方便。(3)微机的普及应用是计算机病毒产生的必要环境1983年11月3日美国计算机专家首次提出了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并进行了验证。几年前计算机病毒就迅速蔓延, 到我国才是近年来的事。而这几年正是我国微型计算机普及应用热潮。微机的广泛普及, 操作系统简单明了, 软、硬件透明度高, 基本上没有什么安全措施, 能够透彻了解它内部结构的用户日益增多, 对其存在的缺点和易攻击处也了解的越来越清楚, 不同的目的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目前, 在IBM PC系统及其兼容机上广泛流行着各种病毒就很说明这个问题。计算机病毒的来源有哪些?详见: 还有很多: 自己看吧

计算机病毒论文 计算机病毒是一个程序,一段可执行码。就像生物病毒一样,计算机病毒有独特的复制能力。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蔓延,又常常难以根除。它们能把自身附着在各种类型的文件上。当文件被复制或从一个用户传送到另一个用户时,它们就随同文件一起蔓延开来。 除复制能力外,某些计算机病毒还有其它一些共同特性:一个被污染的程序能够传送病毒载体。当你看到病毒载体似乎仅仅表现在文字和图象上时,它们可能也已毁坏了文件、再格式化了你的硬盘驱动或引发了其它类型的灾害。若是病毒并不寄生于一个污染程序,它仍然能通过占据存贮空间给你带来麻烦,并降低你的计算机的全部性能。 可以从不同角度给出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一种定义是通过磁盘、磁带和网络等作为媒介传播扩散, 能“传染”其他程序的程序。另一种是能够实现自身复制且借助一定的载体存在的具有潜伏性、传染性和破坏性的程序。还有的定义是一种人为制造的程序, 它通过不同的途径潜伏或寄生在存储媒体(如磁盘、内存)或程序里。当某种条件或时机成熟时, 它会自生复制并传播, 使计算机的资源受到不同程序的破坏等等。这些说法在某种意义上借用了生物学病毒的概念, 计算机病毒同生物病毒所相似之处是能够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危害正常工作的“病原体”。它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破坏, 同时能够自我复制, 具有传染性。所以, 计算机病毒就是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潜伏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程序)里, 当达到某种条件时即被激活的具有对计算机资源进行破坏作用的一组程序或指令集合。 与生物病毒不同的是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病毒都是人为地故意制造出来的, 有时一旦扩散出来后连编者自己也无法控制。它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纯计算机学术问题, 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几年前,大多数类型的病毒主要地通过软盘传播,但是,因特网引入了新的病毒传送机制。随着现在电子邮件被用作一个重要的企业通信工具,病毒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扩展得快。附着在电子邮件信息中的病毒,仅仅在几分钟内就可以侵染整个企业,让公司每年在生产损失和清除病毒开销上花费数百万美元。 今后任何时候病毒都不会很快地消失。按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协会发布的统计资料,已有超过10,000种病毒被辨认出来,而且每个月都在又产生200种新型病毒。为了安全,我们说大部分机构必须常规性地对付病毒的突然爆发。没有一个使用多台计算机的机构,可以是对病毒免疫的。 计算机病毒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 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和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社会信息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产生的背景是: (1)计算机病毒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新的衍化形式 计算机病毒是高技术犯罪, 具有瞬时性、动态性和随机性。不易取证, 风险小破坏大, 从而刺激了犯罪意识和犯罪活动。是某些人恶作剧和报复心态在计算机应用领域的表现。 (2)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危弱性是根本的技术原因 计算机是电子产品。数据从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等环节, 易误入、篡改、丢失、作假和破坏;程序易被删除、改写;计算机软件设计的手工方式, 效率低下且生产周期长;人们至今没有办法事先了解一个程序有没有错误, 只能在运行中发现、修改错误, 并不知道还有多少错误和缺陷隐藏在其中。这些脆弱性就为病毒的侵入提供了方便。 (3)微机的普及应用是计算机病毒产生的必要环境 1983年11月3日美国计算机专家首次提出了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并进行了验证。几年前计算机病毒就迅速蔓延, 到我国才是近年来的事。而这几年正是我国微型计算机普及应用热潮。微机的广泛普及, 操作系统简单明了, 软、硬件透明度高, 基本上没有什么安全措施, 能够透彻了解它内部结构的用户日益增多, 对其存在的缺点和易攻击处也了解的越来越清楚, 不同的目的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目前, 在IBM PC系统及其兼容机上广泛流行着各种病毒就很说明这个问题。 计算机病毒的来源有哪些? (1)搞计算机的人员和业余爱好者的恶作剧、寻开心制造出的病毒, 例如象圆点一类的良性病毒。 (2)软件公司及用户为保护自己的软件被非法复制而采取的报复性惩罚措施。因为他们发现对软件上锁, 不如在其中藏有病毒对非法拷贝的打击大, 这更加助长了各种病毒的传播。 (3)旨在攻击和摧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而制造的病毒----就是蓄意进行破坏。例如1987年底出现在以色列耶路撒冷西伯莱大学的犹太人病毒, 就是雇员在工作中受挫或被辞退时故意制造的。它针对性强, 破坏性大, 产生于内部, 防不胜防。 (4)用于研究或有益目的而设计的程序, 由于某种原因失去控制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资料: 还有很多: 自己看吧

计算机取证技术论文篇二 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 网络技术 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和网络安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也逐渐引起重视。文章对计算机取证的特点、原则和步骤进行了介绍,最后从基于单机和设备、基于网络的两类取证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取证 数据恢复 加密解密 蜜罐网络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在人类的政治、经济、 文化 和国防军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计算机犯罪和网络安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如硬件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隔离等,并通过授权机制、访问控制机制、日志机制以及数据备份等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无法保证系统的绝对安全。 计算机取证技术是指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遵照事先定义好的程序及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全面检测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查找、存储、保护、分析其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证据,并能为法庭接受的、有足够可信度的电子证据。计算机取证的目的是找出入侵者,并解释或重现完整入侵过程。 一、计算机取证的特点 和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也必须是可信的、准确的、完整的以及令人信服并符合法律规范的,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有如下特点: 1.数字性。电子证据与传统的物证不同,它是无法通过肉眼直接看见的,必须结合一定的工具。从根本上讲,电子证据的载体都是电子元器件,电子证据本身只是按照特殊顺序组合出来的二进制信息串。 2.脆弱性。计算机数据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改变,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数据是不断被刷新和重写的,特别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对计算机的使用痕迹进行不可还原的、破坏性操作后,现场是很难被重现的。另外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难免会进行打开文件和程序等操作,而这些操作很可能就会对现场造成原生破坏。 3.多态性。电子证据的多态性是指电子证据可以以多种形态表现,它既可以是打印机缓冲区中的数据,也可以是各种计算机存储介质上的声音、视频、图像和文字,还可以是网络交换和传输设备中的历史记录等等,这些不同形态都可能成为被提交的证据类型。法庭在采纳证据时,不仅要考虑该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采集过程是否可靠,还要保证电子证据未被伪造篡改、替换剪辑过。 4.人机交互性。计算机是通过人来操作的,单靠电子证据本身可能无法还原整个犯罪过程,必须结合人的操作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记录,在收集证据、还原现场的过程中,要结合人的 思维方式 、行为习惯来通盘考虑,有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计算机取证的原则和步骤 (一)计算机取证的主要原则 1.及时性原则。必须尽快收集电子证据,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要求证据的获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2.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也称为证据保全,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法庭上出现的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包括证据的移交、保管、拆封、装卸等过程。 3.保全性原则。在允许、可行的情况下,计算机证据最好制作两个以上的拷贝,而原始证据必须专门负责,所存放的位置必须远离强磁、强腐蚀、高温、高压、灰尘、潮湿等恶劣环境,以防止证据被破坏。 4.全程可控原则。整个检查取证的过程都必须受到监督,在证据的移交、保管、拆封和装卸过程中,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每一环节都要保证其真实性和不间断性,防止证据被蓄意破坏。 (二)计算机取证的主要步骤 1.现场勘查 勘查主要是要获取物理证据。首先要保护计算机系统,如果发现目标计算机仍在进行网络连接,应该立即断开网络,避免数据被远程破坏。如果目标计算机仍处在开机状态,切不可立即将其电源断开,保持工作状态反而有利于证据的获取,比如在内存缓冲区中可能残留了部分数据,这些数据往往是犯罪分子最后遗漏的重要证据。如果需要拆卸或移动设备,必须进行拍照存档,以方便日后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 2.获取电子证据 包括静态数据获取和动态数据获取。静态数据包括现存的正常文件、已经删除的文件、隐藏文件以及加密文件等,应最大程度的系统或应用程序使用的临时文件或隐藏文件。动态数据包括计算机寄存器、Cache缓存、路由器表、任务进程、网络连接及其端口等,动态数据的采集必须迅速和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新的操作和文件覆盖替换掉。 3.保护证据完整和原始性 取证过程中应注重采取保护证据的措施,应对提取的各种资料进行复制备份,对提取到的物理设备,如光盘硬盘等存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打印机等外围设备,在移动和拆卸过程中必须由专人拍照摄像,再进行封存。对于提取到的电子信息,应当采用MD5、SHA等Hash算法对其进行散列等方式进行完整性保护和校验。上述任何操作都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 4.结果分析和提交 这是计算机取证的关键和核心。打印对目标计算机系统的全面分析结果,包括所有的相关文件列表和发现的文件数据,然后给出分析结论,具体包括:系统的整体情况,发现的文件结构、数据、作者的信息以及在调查中发现的其他可疑信息等。在做好各种标记和记录后,以证据的形式并按照合法的程序正式提交给司法机关。 三、计算机取证相关技术 计算机取证涉及到的技术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从证据的获取来源上讲,计算机取证技术可大致分为基于单机和设备的计算机取证技术、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取证技术两类。 (一)基于单机和设备的取证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数据恢复技术主要是用于将用户删除或格式化的磁盘擦除的电子证据恢复出来。对于删除操作来说,它只是将文件相应的存放位置做了标记,其文件所占的磁盘空间信息在没有新的文件重新写入时仍然存在,普通用户看起来已经没有了,但实际上通过恢复文件标记可以进行数据恢复。对于格式化操作来讲,它只是将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初始化,并未对数据本身进行实际操作,通过重建分区表和引导信息,是可以恢复已经删除的数据的。实验表明,技术人员可以借助数据恢复工具,把已经覆盖过7次的数据重新还原出来。 2.加密解密技术 通常犯罪分子会将相关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对取证人员来讲,必须把加密过的数据进行解密,才能使原始信息成为有效的电子证据。计算机取证中使用的密码破解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密码分析技术、密码破解技术、口令搜索、口令提取及口令恢复技术。 3.数据过滤和数据挖掘技术 计算机取证得到的数据,可能是文本、图片、音频或者视频,这些类型的文件都可能隐藏着犯罪信息,犯罪分子可以用隐写的方法把信息嵌入到这些类型的文件中。若果犯罪分子同时结合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然后再嵌入到文件中,那么想要还原出原始信息将变得非常困难,这就需要开发出更优秀的数据挖掘工具,才能正确过滤出所需的电子证据。 (二)基于网络的取证技术 基于网络的取证技术就是利用网络跟踪定位犯罪分子或通过网络通信的数据信息资料获取证据的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技术: 地址和MAC地址获取和识别技术 利用ping命令,向目标主机发送请求并监听ICMP应答,这样可以判断目标主机是否在线,然后再用其他高级命令来继续深入检查。也可以借助IP扫描工具来获取IP,或者利用DNS的逆向查询方法获取IP地址,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支持来获取IP。 MAC地址属于硬件层面,IP地址和MAC的转化是通过查找地址解析协议ARP表来实现的,当然,MAC跟IP地址一样,也可能被修改,如此前一度横行的“ARP欺”木马,就是通过修改IP地址或MAC来达到其目的的。 2.网络IO系统取证技术 也就是网络输入输出系统,使用netstat命令来跟踪嫌疑人,该命令可以获取嫌疑人计算机所在的域名和MAC地址。最具代表性的是入侵检测技术IDS,IDS又分为检测特定事件的和检测模式变化的,它对取证最大帮助是它可以提供日志或记录功能,可以被用来监视和记录犯罪行为。 3.电子邮件取证技术 电子邮件使用简单的应用协议和文本存储转发,头信息包含了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路径,可以通过分析头路径来获取证据,其关键在于必须了解电子邮件协议中的邮件信息的存储位置。对于POP3协议,我们必须访问工作站才能获取头信息;而基于HTTP协议发送的邮件,一般存储在邮件服务器上;而微软操作系统自带的邮件服务通常采用SMTP协议。对于采用SMTP协议的邮件头信息,黑客往往能轻易在其中插入任何信息,包括伪造的源地址和目标地址。跟踪邮件的主要方法是请求ISP的帮助或使用专用的如NetScanTools之类的工具。 4.蜜罐网络取证技术 蜜罐是指虚假的敏感数据,可以是一个网络、一台计算机或者一项后台服务,也可以虚假口令和数据库等。蜜罐网络则是由若干个能收集和交换信息的蜜罐组成的网络体系,研究人员借助数据控制、数据捕获和数据采集等操作,对诱捕到蜜罐网络中的攻击行为进行控制和分析。蜜罐网络的关键技术包括网络欺、攻击捕获、数据控制、攻击分析与特征提取、预警防御技术。目前应用较多是主动蜜罐系统,它可以根据入侵者的攻击目的提供相应的欺服务,拖延入侵者在蜜罐中的时间,从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卢细英.浅析计算机取证技术[J],福建电脑,2008(3). [2]刘凌.浅谈计算机静态取证与计算机动态取证[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9(6). 看了“计算机取证技术论文”的人还看: 1. 计算机犯罪及取征技术的研究论文 2. 安卓手机取证技术论文 3. 计算机安全毕业论文 4. 计算机安全论文 5. 计算机安全论文范文

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研究论文

对计算机网络领域的某一概念、原理、技术、方法或者应用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计算机取证技术论文篇二 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 网络技术 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和网络安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也逐渐引起重视。文章对计算机取证的特点、原则和步骤进行了介绍,最后从基于单机和设备、基于网络的两类取证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取证 数据恢复 加密解密 蜜罐网络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在人类的政治、经济、 文化 和国防军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计算机犯罪和网络安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如硬件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隔离等,并通过授权机制、访问控制机制、日志机制以及数据备份等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无法保证系统的绝对安全。 计算机取证技术是指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遵照事先定义好的程序及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全面检测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查找、存储、保护、分析其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证据,并能为法庭接受的、有足够可信度的电子证据。计算机取证的目的是找出入侵者,并解释或重现完整入侵过程。 一、计算机取证的特点 和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也必须是可信的、准确的、完整的以及令人信服并符合法律规范的,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有如下特点: 1.数字性。电子证据与传统的物证不同,它是无法通过肉眼直接看见的,必须结合一定的工具。从根本上讲,电子证据的载体都是电子元器件,电子证据本身只是按照特殊顺序组合出来的二进制信息串。 2.脆弱性。计算机数据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改变,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数据是不断被刷新和重写的,特别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对计算机的使用痕迹进行不可还原的、破坏性操作后,现场是很难被重现的。另外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难免会进行打开文件和程序等操作,而这些操作很可能就会对现场造成原生破坏。 3.多态性。电子证据的多态性是指电子证据可以以多种形态表现,它既可以是打印机缓冲区中的数据,也可以是各种计算机存储介质上的声音、视频、图像和文字,还可以是网络交换和传输设备中的历史记录等等,这些不同形态都可能成为被提交的证据类型。法庭在采纳证据时,不仅要考虑该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采集过程是否可靠,还要保证电子证据未被伪造篡改、替换剪辑过。 4.人机交互性。计算机是通过人来操作的,单靠电子证据本身可能无法还原整个犯罪过程,必须结合人的操作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记录,在收集证据、还原现场的过程中,要结合人的 思维方式 、行为习惯来通盘考虑,有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计算机取证的原则和步骤 (一)计算机取证的主要原则 1.及时性原则。必须尽快收集电子证据,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要求证据的获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2.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也称为证据保全,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法庭上出现的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包括证据的移交、保管、拆封、装卸等过程。 3.保全性原则。在允许、可行的情况下,计算机证据最好制作两个以上的拷贝,而原始证据必须专门负责,所存放的位置必须远离强磁、强腐蚀、高温、高压、灰尘、潮湿等恶劣环境,以防止证据被破坏。 4.全程可控原则。整个检查取证的过程都必须受到监督,在证据的移交、保管、拆封和装卸过程中,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每一环节都要保证其真实性和不间断性,防止证据被蓄意破坏。 (二)计算机取证的主要步骤 1.现场勘查 勘查主要是要获取物理证据。首先要保护计算机系统,如果发现目标计算机仍在进行网络连接,应该立即断开网络,避免数据被远程破坏。如果目标计算机仍处在开机状态,切不可立即将其电源断开,保持工作状态反而有利于证据的获取,比如在内存缓冲区中可能残留了部分数据,这些数据往往是犯罪分子最后遗漏的重要证据。如果需要拆卸或移动设备,必须进行拍照存档,以方便日后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 2.获取电子证据 包括静态数据获取和动态数据获取。静态数据包括现存的正常文件、已经删除的文件、隐藏文件以及加密文件等,应最大程度的系统或应用程序使用的临时文件或隐藏文件。动态数据包括计算机寄存器、Cache缓存、路由器表、任务进程、网络连接及其端口等,动态数据的采集必须迅速和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新的操作和文件覆盖替换掉。 3.保护证据完整和原始性 取证过程中应注重采取保护证据的措施,应对提取的各种资料进行复制备份,对提取到的物理设备,如光盘硬盘等存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打印机等外围设备,在移动和拆卸过程中必须由专人拍照摄像,再进行封存。对于提取到的电子信息,应当采用MD5、SHA等Hash算法对其进行散列等方式进行完整性保护和校验。上述任何操作都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 4.结果分析和提交 这是计算机取证的关键和核心。打印对目标计算机系统的全面分析结果,包括所有的相关文件列表和发现的文件数据,然后给出分析结论,具体包括:系统的整体情况,发现的文件结构、数据、作者的信息以及在调查中发现的其他可疑信息等。在做好各种标记和记录后,以证据的形式并按照合法的程序正式提交给司法机关。 三、计算机取证相关技术 计算机取证涉及到的技术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从证据的获取来源上讲,计算机取证技术可大致分为基于单机和设备的计算机取证技术、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取证技术两类。 (一)基于单机和设备的取证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数据恢复技术主要是用于将用户删除或格式化的磁盘擦除的电子证据恢复出来。对于删除操作来说,它只是将文件相应的存放位置做了标记,其文件所占的磁盘空间信息在没有新的文件重新写入时仍然存在,普通用户看起来已经没有了,但实际上通过恢复文件标记可以进行数据恢复。对于格式化操作来讲,它只是将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初始化,并未对数据本身进行实际操作,通过重建分区表和引导信息,是可以恢复已经删除的数据的。实验表明,技术人员可以借助数据恢复工具,把已经覆盖过7次的数据重新还原出来。 2.加密解密技术 通常犯罪分子会将相关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对取证人员来讲,必须把加密过的数据进行解密,才能使原始信息成为有效的电子证据。计算机取证中使用的密码破解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密码分析技术、密码破解技术、口令搜索、口令提取及口令恢复技术。 3.数据过滤和数据挖掘技术 计算机取证得到的数据,可能是文本、图片、音频或者视频,这些类型的文件都可能隐藏着犯罪信息,犯罪分子可以用隐写的方法把信息嵌入到这些类型的文件中。若果犯罪分子同时结合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然后再嵌入到文件中,那么想要还原出原始信息将变得非常困难,这就需要开发出更优秀的数据挖掘工具,才能正确过滤出所需的电子证据。 (二)基于网络的取证技术 基于网络的取证技术就是利用网络跟踪定位犯罪分子或通过网络通信的数据信息资料获取证据的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技术: 地址和MAC地址获取和识别技术 利用ping命令,向目标主机发送请求并监听ICMP应答,这样可以判断目标主机是否在线,然后再用其他高级命令来继续深入检查。也可以借助IP扫描工具来获取IP,或者利用DNS的逆向查询方法获取IP地址,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支持来获取IP。 MAC地址属于硬件层面,IP地址和MAC的转化是通过查找地址解析协议ARP表来实现的,当然,MAC跟IP地址一样,也可能被修改,如此前一度横行的“ARP欺”木马,就是通过修改IP地址或MAC来达到其目的的。 2.网络IO系统取证技术 也就是网络输入输出系统,使用netstat命令来跟踪嫌疑人,该命令可以获取嫌疑人计算机所在的域名和MAC地址。最具代表性的是入侵检测技术IDS,IDS又分为检测特定事件的和检测模式变化的,它对取证最大帮助是它可以提供日志或记录功能,可以被用来监视和记录犯罪行为。 3.电子邮件取证技术 电子邮件使用简单的应用协议和文本存储转发,头信息包含了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路径,可以通过分析头路径来获取证据,其关键在于必须了解电子邮件协议中的邮件信息的存储位置。对于POP3协议,我们必须访问工作站才能获取头信息;而基于HTTP协议发送的邮件,一般存储在邮件服务器上;而微软操作系统自带的邮件服务通常采用SMTP协议。对于采用SMTP协议的邮件头信息,黑客往往能轻易在其中插入任何信息,包括伪造的源地址和目标地址。跟踪邮件的主要方法是请求ISP的帮助或使用专用的如NetScanTools之类的工具。 4.蜜罐网络取证技术 蜜罐是指虚假的敏感数据,可以是一个网络、一台计算机或者一项后台服务,也可以虚假口令和数据库等。蜜罐网络则是由若干个能收集和交换信息的蜜罐组成的网络体系,研究人员借助数据控制、数据捕获和数据采集等操作,对诱捕到蜜罐网络中的攻击行为进行控制和分析。蜜罐网络的关键技术包括网络欺、攻击捕获、数据控制、攻击分析与特征提取、预警防御技术。目前应用较多是主动蜜罐系统,它可以根据入侵者的攻击目的提供相应的欺服务,拖延入侵者在蜜罐中的时间,从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卢细英.浅析计算机取证技术[J],福建电脑,2008(3). [2]刘凌.浅谈计算机静态取证与计算机动态取证[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9(6). 看了“计算机取证技术论文”的人还看: 1. 计算机犯罪及取征技术的研究论文 2. 安卓手机取证技术论文 3. 计算机安全毕业论文 4. 计算机安全论文 5. 计算机安全论文范文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当今时代,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计算机已成为处理信息的主要工具之一。掌握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科学发展和走向未来信息化时代的需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计算机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计算机论文 范文 一:计算机 网络技术 中人工智能的应用

摘要:本文主首先针对现在计算机网路当中存在的普遍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然后结合了现在人工智能的特点以及优势,对现在人工智能在现在人们要求计算机为自己提供更加的智能化、人性化的服务工作,并且现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当中广泛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在强调着现在人工智能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当中的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人工智能;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存在的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的发展,现在不论是在我们的日常的生活当中还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都是十分的广泛的,人们对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引用越来越广泛也就意味着现在人们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采取了更多的关注,也就是说在现在计算机网络的监视以及网络控制已经成为了现在人们都比较关注的两个方面,人们都认为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应该具有着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我们想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当中更好的实现网络监视以及网络控制这两个方面的功能,我们就必须要对网络当中的信息进行及时的获取以及处理,但是现在我们通过网络来进行信息的传递的时候经常性的会出现不连续或者是不规则的情况,并且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早起,人们只是能够使用计算机来对数据进行一个简单的处理,不能够通过计算机来对数据的真实性来进行一定的分析以及判断,同时更加不能够实现在海量的网络信息当中对有效的信息来进行迅速的筛选的目的,,除此之外就是现在的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网路安全管理也是应该为其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的,现在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速度是非常迅猛的,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也是十分的猖獗的,如果说计算机的网络安全系统自身没有足够的灵敏性以及足够迅速的反应速度的话,完全不能够应付现在计算机网络当中频发的侵犯用户信息安全等各种违法的网络犯罪活动。想要更好的实现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我们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并且有着灵敏反应速度的智能化管理系统,这一套智能化的管理系统能够自动的对数据来进行手机并且对故障及时的做出诊断依据分析,并且及时的进行处理,恢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的运行。

二、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以及优势

我们在对人工智能进行使用的过程当中,能够有效的通过人工只能来对一些不确定性的信息进行处理,并且我们能够通过人工智能来对整个的系统当中的局部的状态或者是全局的状态来进行进行料及而并且对其变化进行跟踪,能够自己及时的来对系统当中的信息来进行适当的处理,并且我们还能够及时的将用户需要的信息及时的提供给用户。除了这些能力之外,我们能够利用人工智能来进行写作,也就是说现在的人工智能的自身是有着非常良好的写作能力的,能够通过人工智能自身来对已经得到的各种的信息以及资源来进行处理,并且能够实现将这些信息在不同的用户之间来进行相互的穿束以及共享,再就是现在我们将人工智能应用到计算机网络智能方面,主要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使现在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够有着足够的学习能力以及更好的推理能力,我们在对网络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采用人工智能的话不仅仅能够提高对于信息的处理的销量,而且还能够凭着人工智能的记忆能力将信息进行储存,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储存,人工智能能够自动的利用这些已经储存的信息来构建一个完善的信息库,然后在这个信息库的基础之上,在对信息进行一个信息的 总结 以及结束,然后通过总结以及解释的这个过程形成一个高级的信息,然后将这个高级信息提供给网络给网络管理者。所以说我们在进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过程当中采用人工智能进行管理的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人员其实也就是相当于雇佣了一个非常的聪明并且任劳任怨的秘书,这个秘书不仅仅说能够对自己的指令进行无条件的服从,并且这个秘书还能够根据管理者的意愿来灵活的对自己将要进行完成的任务来进行一个创新,自动的来寻求一个更加快捷并且有效的 方法 来进行任务的完成,这样就能够不断的提高现在我国网络信息管理的效率。

三、人工智能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当中的应用

(一)人工智能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当中的应用

第一个方面就是一个智能型的反垃圾邮件系统,我们能够在现在的计算机网络当中通过这么一个系统来对现在的客户的邮箱来进行一个十分有效的安全保护,所谓的智能型的反垃圾邮件系统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开发的一个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我们能够对用户的来及邮件来进行防护,并且我们在对电子邮件来进行监测以及防护的过程当中,这一个系统是不会对我们的用户来产生任何的信息安全的威胁的,并且我们还能够自动的形成一个来及邮件的分类信息,并且及时的将这个信息传递给客户,然后客户就能够根据这一个分类信息来对邮箱当中的垃圾邮件来进行处理了。第二个方面,智能防火墙技术。人工智能防火墙系统与现在我们正在使用的众多的防火墙系统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这种防火墙系统能够利用自身的人工智能的优势来对需要处理的各种的数据进行自动的收集以及处理,能够十分有效的提高信息处理的速度以及效率,从而能够更好的提高防火墙发现现在的计算机网络当中的各种危害行为的能力,能够更好的组织各种病毒在现在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当中的传播。第三个方面,入侵监测技术。入侵计策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当中的首要环节,也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整个的计算机防火墙系统的核心部分。

(二)人工智能在网络管理以及系统评价当中的应用

我们现在在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应用的过程当中不仅仅可以应用他的人工智能,还可以对现在人工智能当中的专家知识库来进行应用。专家系统其实就是一个职能化的计算机系统,这个系统就是将某一个领域当中的专家的知识以及 经验 进行了总结以及归纳,将这些知识以及经验变成有效的资源来输入系统当中,对系统处理这个领域的问题来提供帮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现在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出现并且进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本文主要就是介绍而现在计算机网络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在人工智能技术在现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当中的应用情况。

参考文献:

[1]张彬.探讨人工智能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中的应用[J].软件,2012,11:265-266.

[2]马越.探讨人工智能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中的应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22:43-44.

关于计算机论文范文二: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也在逐渐向着各个领域渗透和发展,尤其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产业来说,时刻与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紧密相连,然而随着网络环境变得愈加复杂,网络安全技术则成为了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只有将网络安全技术合理的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利用,才能促使整个网络环境不受破坏,由此电子商务产业也会得到更加平稳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电子技术;应用

前言

在电子商务产业不断开拓与探索的进程中,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对网络环境进行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科学的管理,才能构建一个可靠的网络防护屏障,进而使得电子商务产业的网络系统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发展。

1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自然少不了计算机网络的支持与运用,与此同时,在极为复杂的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的网络运行系统在交易中就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威胁,只有对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才能更加有助于网络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商务交易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指的是计算机系统内部网络环境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算机网络 系统安全 等几个重要组织的安全性,其主要是以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商务安全则是以传统商务网络为中心,从Internet在电子商务中应用中的安全问题展开研究,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进而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又实现了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等特征。

2电子商务网络存在的安全问题

根据对电子商务的了解,其发展以及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的,那么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在电子商务这个极其多元化的网络环境下,必定会在网络系统中埋下诸多安全隐患。

(1)病毒入侵

对于整个电子商务网络系统而言,最具有威胁性的就是病毒。由于其工作性质的限制,所以与外环境的接触机率较大,在信息资源处于半封闭半公开的状态下,很容易给病毒带来可乘之机,一旦病毒侵入整个网络系统,计算机中的所有功能以及大量数据将会遭受巨大破坏,病毒的繁殖和复制能力非常迅速,在短时间内,就可以造成整个网络系统瘫痪,互联网资源自动被侵蚀,最终导致电子商务网络环境崩溃的重大后果。

(2)信息盗用

当网络环境在实现资源传输或者共享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信息采取加密等保护手段进行信息维护的话,那么传输的信息就会以明文的方式展现给大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疏漏,可能会在数据经过的路线上对信息进行拦截或者提取,之后通过研究得出有价值的资源,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泄露个人信息、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对个人和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3)信息篡改

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要保证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并且提供完整的个人资料,这样双方利益都会受到良好的保护,以免权益遭受侵害。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不慎将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就会对信息进行掌握,在盗取用户资料后,通过技术手段会对信息进行解除、修改,致使信息不真实,之后不法分子会将信息重新放置到传输地点,从而导致决策者判断失误,最终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3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产业能够正常的发展和运作,同时也为了电子商务网络环境得到改善和提高,就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或者是方式方法对整个网络环境实施有效的管理,促使安全隐患在网络安全技术的控制下得以缓解和消除。

(1)安装防火墙

使用计算的人都知道,计算机保护系统中通常都要设立防火墙对干扰因素进行拦截或者是清除,防火墙同样也适用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系统的建立和保护。由于防火墙具有很强的识别能力和区域划分能力,所以不仅可以为电子商务网路系统提供有力保障,而且通过对数据的有效侦察、过滤、筛选,可以使得整个互联网交易过程更加安全可靠。很多大型企业使用的都是独立的网络系统,利用防火墙就必须与独立的外部网络系统相连接,同时要求网络服务的集中统一性,因此在实现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就对企业网络实行了保护。

(2)个人身份认证

个人身份认证就是指在进行信息交易或者提取时,为了保证交易中参数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交易的个人实行的一种检测手段,通过身份对比、验证,对持有信息人进行核实,防止不法分子对用户资料进行盗取、修改甚至是伪造。目前,最常用的身份认证方式有指纹识别、人体扫描识别等,这些识别方法主要是利用个人特征,通过系统数据对比的方法进行身份验证的,具有很高的识别性以及可操作性。电子商务交易采用这种身份认证的方式,可以大大增强信息的安全性,而且有利于网络系统对于信息的保存和提取,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电子商务网络市场的发展与开拓。

4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叙述,显而易见,电子商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之间是密不可分的,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系统运行的特殊性,所以很容易遭到安全问题的威胁,只有将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合理的安排与应用,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不受侵害,更好的为国有经济发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文陶.计算机技术应用与电子商务发展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8).

[2]沈国祥.计算机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15).

[3]贾雅娟.计算机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探讨[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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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一,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二,论片面共犯三,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四,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对补充问题的回答:任何一个老师都不会弱智到不知道自己学生的能力范围,一个法本的学生是绝对不太可能只靠自己的那点可怜到极点的法理写出一篇滔滔不绝的大论的。但是,抄归抄,必须抄的有才气,就是不能完全用相同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而且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去窜连。。。不幸的是,我的篡改能力之强已经可以把5个人的论文合为一体,各有取舍,加上自己的一些法理认识(当然不是非常成熟,否则老师改什么),于是,我的毕业论文居然拿了一个优秀。。。。不过建议你不要这么优秀,因为论文答辩的时候,优秀和良、及格的要求是不同的,我估计你没有像我这样的答辩能力。所以,混过去就好,不要太认真。最好的方式是:你找5篇以上的相似论文,先搞懂其逻辑思路,然后整理出一个自己比较合适的逻辑套路(这样才能答辩),打乱引用的顺序即可。下面是一些相关的论文:你上网用搜索引擎(如百度、雅虎、GOOGLE等)搜索这些论文名字即可找到。论片面共犯 On the Unilateral Complicity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田鹏辉 , 荆轶论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王祎敏 , 贾小龙论片面共犯 On Unilateral Accomplice [青海社会科学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盛茵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意义 One -sided Co -committed Crime: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ern Liao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王娟 , WANG Juan片面共犯理论问题研究 Theoretical study of unilateral joint offender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何畔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与处罚依据 Punishing Reliance and Its Workable Scope of Half Conspiracy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江伟试论片面共犯 A Discussion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徐莹 , XU Ying关于片面共犯探究 Study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Institute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黄继坤 , HUANG Ji-kun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 Theoretical Defect of the Matter of Unilateral Accomplice &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左坚卫 , 周加海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in Joint Offense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黄斌大陆法系共犯分类之比较 Comparison of Accomplice Classification in Civil Law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佴澎 , 贾凌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s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田鹏辉 , 吕晓辉片面共犯问题的思考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Quanzhou Normal University] 许立颖试析片面共犯的性质 On the Nature of the Unilateral Accomplice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路屹 , LU Yi论片面帮助犯 On Partial Accessory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田鹏辉 , 宋东明 , 郭玥 , Tian Peng-hui , Song Dong-ming , Guo Yue

一般不需要注释。具体要求还是要看你们学校的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的具体要求。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在文中引用句子后注释号如①, 然后在脚注中标注,如:①《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抚母“Z”标识。

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

扩展资料: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参考资料:法网头条-引用法律条文格式

一般直接在文中写:根据《xx法》第xxx条的规定:”xxxxx“,应该如何如何。如果非要写注释,按照你们毕业论文的标准格式来。一般学校都会给你们发一个标准格式的。

一、关于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此没有异议;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成立的范围如何,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 存在争论。 (一)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对此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1.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2.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1.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2.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3.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4.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5.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1.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2.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100000000%不会!放一亿个心吧!

女性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犯罪者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摘要}:当今社会,犯罪的人数逐年增长,年龄的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小至未成年人大到头发花白的老人都有犯罪的迹象,犯罪的形式也变得层出不穷,随着21世纪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高智商和新技术犯罪的新型犯罪人才也变的越来越多,归根到底,作为食物链的最高层——人。我们到底为什么会犯罪呢? {关键词}:犯罪 罪犯,犯罪预防 一,犯罪者的自身结构特征 首先,我认为,人首先是自然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不同于母系父系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思想,首先是先天原因,龙勃罗梭曾在犯罪人论中首次提及到生来犯罪人的这个新概念,他通过对士兵,精神病人,犯罪人进行观像和颅相学的观察测量以及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等,发现了善良与不善良的人不仅在性情上不同,而且在身体解剖的各个方面的结果都有异于常人的显著特征,比如说小脑蚓部肥大,就会导致行为过度野蛮,从而成为在某个时期独特的原始野蛮人而这种特征只存在于早前低劣的类人猿中。由此可见,人天生的结构特征的建造为人类的犯罪提供了先天性的条件。 二,犯罪者的心理因素 随着研究的深入,龙勃罗梭发现,犯罪的人一般都缺乏道德感,缺乏同理心,对自己没有控制力,不会明辨是非,对外界冷淡无情,以自我为中心,行为表现极具低级动物的特征,可以为了自己利益的获得从而出卖亲人和朋友,有时为了完成犯罪行为竟不惜伤害自己,行为的冲动型以及残忍性使我们难以想象的,有些犯罪人小时候就有折磨动物分解动物尸体的爱好,等到长大后,这些低级的爱好已经满足不了他们容易变态的内心,他们开始把活生生的人当成他们游戏的主角,并自己的快乐和满足建立在折磨被害人的行为中,从对被害人的折磨中获得扭曲的快乐和满足。平时看似温柔柔弱的女性犯罪者,当他们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行为残酷程度甚至远远超过男性。由于男女生理构造的差异,男性想问题大多简单并没有女性那么深思熟虑,再加上女生本身就比较柔弱,这就导致抢劫杀人等冲动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多是男性,而保等行为大多是女性,在作案后甚至有一些犯罪者还会回到案发现场欣赏自己完美的“作品”,更有甚者甚至混入人群中和别人交流这起案件,脸上一脸轻松地神情,这种先天的心理素质是与生俱来的,也在一方面影响犯罪人是否实施犯罪。 三,犯罪者受教育水平高低 然而,如果外界条件控制得当,例如父母从小的教育得当,社会的公平公正,可能会在一定程度降低社会的犯罪率。教育是一个国家兴国之本,影响社会的发展与改革,教育对个人和社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龙勃罗梭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发现,犯罪人通常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一定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利被有心之人利用,遇到事情不会用理性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而是会用最低级的生物本能去处理问题。例如打架斗殴,杀人灭口等。 四,犯罪者的家庭因素 犯罪人的家庭关系可能相对混乱的,他们可能是私生子,孤儿,家庭的关系可能也不是那么和谐,他们长期处于一个缺爱不被重视的环境里,在加上父母可能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人,久而久之,随着孩子一天天的长大,父母的言传身教也会影响孩子的为人处世,这种孩子往往从小自卑缺乏自信感在班级里也是那种不太喜欢和别人交流的孩子,就会导致老师对这种孩子疏于关心指导,孩子有一些不好的想法老师也没进行到及时的纠正。孩子在家里没有父母正确的教导,在社会没有老师正确的指导,就会导致孩子不管别人的做法是否正确都会通过模仿家长或者其他社会人员的行为进行为人处世。孩子长期处在一个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难免会有心理的畸形,有可能还会有家暴的行为,长期的压抑和不满终会有一天爆发,他们厌恶这个这个家庭,厌恶这个社会,有些甚至厌恶自己,他们身上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最终等到他们爆发的时候,危害社会的同时自己可能也会面临法律的审判。 五,社会的经济政治因素 在当今中国有很多案件都是因为钱而产生的悲剧,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或者贫富差距大的地区,抢钱抢劫事件别的越来越多,贫富差距大,社会工作岗位少,竞争压力大变得越来越明显,慢慢的,自我效能感越来越低,他们有些人可能长期游离于一些鱼龙混杂的娱乐场所麻痹自己,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会认识一些社会上游手好闲之辈,听信他人的谗言,又在缺乏正确的教育指导情导,认为抢劫盗窃是一个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巨款的一个完美方发,等到他们再次缺钱的时候,他们会寻找受害人,一遍一遍的踩点,想好各种的应对政策,最后实施犯罪,受害人那无助恳求的眼神和短时间内获得巨款的喜悦冲上了他们的心头,慢慢的他们爱上了这种简单的来钱方式,久而久之当财富在度缺失时他们会采用同样的方式获得金钱继而会导致他们再次犯案,从而从初犯到惯犯最后转换成为累犯。危害国家危害社会。 六,犯罪的预防与矫正 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重新犯罪的犯罪率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过程的干预工作显得尤为越来越重要,对于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罪犯,司法部门以及少管所的工作人员要对他们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教化他们,对他们正确的行为给与肯定,错误的想法以及行为及时制止,用心让他们感受社会和家庭的温暖,起到真正的教化作用,降低重新犯罪的犯罪率,在另一方面社会也要给刑免释放的人员一些特殊福利,让他们在社会中有一份工作,可以养活自己解决温饱,并减少社会对他们的歧视,给他们平等就业的环境,降低他们再次犯罪时的所消耗的警力资源以及社会资源的配置。对于每一个社会人来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和一定的社会干预在加上家庭教育三者之间相互结合,才能让邪恶的种子尽快尽早的扼杀在摇篮中,从而降低犯罪率。 参考文献{1}龙勃罗梭,《犯罪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红蜘蛛》、《红罂粟》。。。。。

英】弗吉尼亚·伍尔夫:《妇女与小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2、【法】西蒙·波伏娃:《第二性:女人》,桑竹影、南珊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3、孙绍先:《女性主义文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4、【美】贝蒂·弗里丹:《女性的奥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5、【英】玛丽·伊格尔顿编:《女权主义文学理论》,胡敏等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6、【英】伍尔夫:《一间自己的屋子》,王还译,书店1989年版。7、孟悦、戴锦华:《浮出历史地表》,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王绯:《女性与阅读期待》,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9、张京媛主编:《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0、【挪威】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性主义文学理论》,林建法等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11、刘思谦:《“娜拉”言说——中国现代女作家心路纪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12、【美】莫瓦:《性别/文本政治》,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13、康正果:《女权主义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脂粉脸谱:都市女性犯罪实录》作 者:海剑著出版项:知识出版社 / 2004-3-1原书定价:¥丛编项:法里法外丛书装帧项:平装 21cm / 277<社会转型中的妇女犯罪> 作者: 王金玲 出版社: 浙江人民 犯罪的女性-关于妇女犯罪的研究专著,据(英)卡罗尔《女性与犯罪》编译一版一印8000册 作者: 季晓磊 王科 出版社: 警官教育出版社 《女性与职务犯罪 》【作 者】傅新球 【出 版 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书 号】 7212026514论文--论女性犯罪原因 女性犯罪比较复杂,因为女性犯罪的原因多非本人的犯罪故意,毕竟现在的社会中女性还是一个若是群体,其次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也是很明显的,至于你说的那种滥杀女性的罪犯国外居多,因为多是心理变态的那种,在上述的那些书中你可以找的到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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