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论方法编辑驳论的方法,最基本的仍然是摆事实、讲道理,立论的各种方法都可以在驳论中使用。驳论的一般方法包括驳论点,驳论据和驳论证。驳论点是就文章的论点中的根本性错误,与相关基本原则冲突的部分进行反驳。驳论据是对文章的支撑——论据进行反驳,既可以直接反驳,也可以通过归纳论据中的谬误的办法反驳。驳论证是对文章的论证方式进行反驳,针对举例论证可以是找出例子与事实,情理不符的部分,针对排比论证,可以指出排比中不合理的部分,针对道理论证(马克思主义原理)可以采用哲学知识指出其错误的方法进行反驳。常用的驳论方法有直接反驳、反证法、归谬法等。 (与立论都属于论证方式)(1)直接反驳,即是运用论据或推理,直接证明敌论点是错误的方法。(2)反证法,为了证明对方的论点是错误的,可以先证明与其相矛盾的另一论点是正确的,这就是所谓反证法。例如:鲁迅的《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一文,为了驳斥“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这一错误论点,就提出“我们有并不失掉自信力的中国人在”这个正面论点,然后运用古往今来的事实,证明这一论点的正确性,从而驳倒了反面论点。(3)归谬法,先假定对方的论点是对的,然后以它为前提,推导出一个明显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论点是错误的。例如:如果按那些政治“精英”们所述的理论来分析,只会产生这样一个现实:即凡是走上资本主义私有化道路的国家,全部或至少大部都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得快。但可惜的是,这种现实还不存在,这种材料在现实的世界上还没有。
议论文的论证方法有举实例法、事引申法、反证法、对比法。
1、举实例法。就是用最能表现论点的具体事实,作论据来证明论点。我们通常所说的摆事实、讲道理,实际上就是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是要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材料。
例如:“小强特别爱吃零食。他口袋里总装着糖、瓜子、巧克力豆之类的东西,上学的路上吃,课间玩的时候吃,有时上着课他都偷偷地往嘴里塞。”
2、事引申法。就是用人们熟知的一个事理作为论据,来表现另一个道理(即文章的论点)。运用这种方法,应该注意两个事理要有一定的联系。否则,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说服力。
例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学习也是这样的,你不努力,不进步,就会退步。因为不努力,学到的知识就少。即使是学过的知识,也会因为不努力而渐渐生疏。所以,我们在学习上,决不能有松懈的思想。”
3、反证法。就是不从正面来证明论点,而是从反面来加以证明。这种方法,往往能产生正面证明所不能起到的作用。运用这种方法,应注意要使反面的“结果”来触动人心。
例如:“我们应当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不讲卫生,浑身哪里都是脏的,别人见了你就会捂着鼻子,躲得远远的。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不讲卫生会传染很多疾病,严重地危害我们的健康。
一,亮出对方观点。二,从对方观点,推出错误结论。三,从错误结论证明对方观点不成立。这就是反证法。
反证法是用反证法来驳斥对方谬论的一种说话方法。要运用好这个方法,关键就在正确运用好反证技巧。给你举个例子,自己理解下: 茂隆皮箱行如期按质交货,威尔斯却说,皮箱中有木料,就不是皮箱,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茂隆皮箱行经理冯灿接到法庭传票后,慌了手脚。港英法院偏袒威尔斯,欲定冯灿罪。出于无奈,冯灿请律师罗文锦为自己辩护。 开庭了。法庭上威尔斯信口雌黄,气焰嚣张。罗文锦神态自如,不惊不慌。等到威尔斯讲完,他从律师席上从容站起,并从口袋里掏出一块大号金怀表,向听众展示后高声问法官: 法官先生,请问这是什么表? 法官鉴证后回答道:这是英国伦敦出品的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有关系罗文锦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人问道,这是金表,已无人怀疑。但请问,这块金表除表壳是镀金之外,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旁听者齐声答道:当然不是。罗文锦断续说道:那么,人们为什么又叫它金表呢?稍作停顿,又高声道:由此可见,茂隆行的皮箱案,不过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法官在众目睽睽之下,理屈词穷,只得以威尔斯诬告、罚款5000无结案。从此,罗文锦声名大振。 罗文锦别出心裁,来了个类比反证法就把威尔驳倒了!
一 、与梦想相伴世界上最美妙的东西是什么?是七色的彩虹,是幽深的大海,还是无垠的天空?不,都不是,是梦想。梦想比彩虹更绚丽,比大海更深沉,比天空更广阔;它拥有梦幻般的华美、纯洁和甜蜜;它是每个人心中最崇高的净土。 梦想如清风,在你迷茫时吹醒你昏睡的大脑,将远航的船儿吹向成功的彼岸;梦想似烈火,在你无助时给予你无限的温暖,将智慧燃烧化作成功的种子;梦想若甘露,在你绝望时滋润你干燥的咽喉,将汗水融化为成功的源泉。梦想是一把钥匙,用心把握,便可开启成功的大门;梦想是一盏明灯,用心点燃,便可照亮成功的大道;梦想是最忠诚的朋友,用心呵护,便可了解成功的奥秘。 拥有了梦想,就拥有了成功的一半。梦想是前进的动力,山因为有了梦想,而拥有了生机,拥有了植物和动物;水因为有了梦想,而拥有了活力,拥有了鱼儿和波浪;人因为有了梦想,而拥有了生活,拥有了亲人和朋友。在通往成功的路上充满艰辛,是梦想在我们摔倒时告诉我们赶快爬起;是梦想在我们遇到风雨时告诉我们勇往直前;是梦想在我们失败时告诉我们永不言弃。梦想让我们在黑暗中看到了光明,看到了明天的希望。 学会了努力,就拥有了成功的另一半。为了心中的梦想,我们不畏艰险地向前冲,付出了汗水、泪水、血水,让我们的梦想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伟大。为了实现心中那永恒的梦想,我们用智慧点燃火把,用辛勤开凿道路,用认真描绘蓝图,用刻苦积累材料,用真心筑城堡。城堡里是正在成长的梦想和将要实现梦想的我。追逐着梦想的我们,除了辛苦,更多的是幸福和甜蜜,是充实生活的快乐。 一个人,若没有了梦想,就没有了为之奋斗的目标,没有了前进的动力。那就像生活在峡谷底层一般,整日地在黑暗中度过,在无奈之中苦恼,在绝望之中挣扎,在迷茫之中看不到一丝希望。望着不同的人匆匆地从自己身边擦过,追逐梦想,而自己却在盲目地奔跑,最终依旧只能在原地默默地守望,等待着死神带走这个孤独的灵魂。没有了梦想,就得不到任何希望,孤独、恐惧、绝望占据了整个心灵,每一丝风都会沉重地打击着这个弱小的心灵,只能以自暴自弃、随波逐流的方法度日,在充满悲伤的情况下,打发着平庸、无味、没有意义的岁月。 当人们猛然间寻求到自己的梦想,明白了自己的追求时,眼前便会豁然开朗,在远方浮现出自己的梦想,虽然渺小、模糊,但却是真真切切的。就像是在黑夜中迷了路,猛然抬头,发现在云层中显现出来了璀璨的星光,微弱但却柔和,给人带来了明媚的希望。 拥抱梦想,与梦想相伴二 与梦想相伴一个没有梦想得的人,他的人生也就像一场毫无目地的旅行,永远也不会知道哪里才是终点,更不会知道何时才会结束.正如罗兰所说的那样:"一个人活着而没有目地,他就会彷徨。苦闷和不安,而唯有当一个人确实了解自己所要过的是什么生活之后,他才会觉得他的生命而有意义."由此可知道梦想对于一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精神物质,缺少了它就好比失去了灵魂,人也就会变得空虚. 我有一个梦想,梦想着有那么一天.我成为了一名高级设计师,走进了设计的殿堂,设计是一种有挑战性的工作,成功的设计会令我愉悦.设计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文化,是我所追求的也是我所向往的.然而梦想是多个的这只是我其中一个而已。 鲁迅曾经说过:"伟大的成就总是与辛勤成正比,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收获."我非常赞同他的话,我们也只有把梦想付诸行动,我们的未来才有可能将梦想实现,要不然这一切只会成为空谈的笑话."不经一翻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我们只有勤奋学习,才能为我们美好的未来作下铺垫.而勤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就好比大书画家王羲之"临池学书"苦练了二十年最终成为了出色的书画家. 有了梦想只是一个开端,就好像一个故事有了一个开头篇,一片荒地里出现了一丛绿草。航海中的人们有了一个航海的目标。如果没有梦想,人就会变得行尸走肉般活着,被大自然操控着更不会有今天幸福的生活。 拥抱梦想吧!为了自己,为了祖国,为了未来,坚持不懈顽强的生活起来。 你好,修改一下既可以用,望采纳。
一 反证法的概念 二 反证法的逻辑依据、种类及步骤 (1)反证法逻辑依据 (2)反证法种类 (3)反证法步骤三 中学数学中宜用反证法的适用范围 (1)否定性命题 (2)限定式命题 (3)无穷性命题 (4)逆命题 (5)某些存在性命题 (6)全称肯定性命题 (7)一些不等量命题的证明 (8)基本命题 四 运用反证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1)必须正确否定结论 (2)必须明确推理特点 (3)了解矛盾种类浅谈反证法在中学数学中的应用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本文重点阐明反证法的概念,逻辑依据“矛盾律”和“排中律” , 反证法的种类包括归谬法简单归谬法和穷举归谬法, 反证法证明的一 般步骤(反设、归谬 、结论) ,证题的实践告诉我们:下面几种命题 一般用反证法来证比较方便, 否定性命题、 限定式命题、 无穷性命题、 逆命题、 某些存在性命题、 全称肯定性命题、 一些不等量命题的证明、 基本命题。运用反证法应该注意的问题,必须正确否定结论、必须明 确推理特点、了解矛盾种类。 关键词: 关键词: 反证法 证明 假设 矛盾 结论有个很著名的“道旁苦李”的故事:从前有个名叫王戎的小孩,一天,他和 小朋友发现路边的一棵树上结满了李子,小朋友一哄而上,去摘,尝了之后才知 是苦的,独有王戎没动,王戎说: “假如李子不苦的话,早被路人摘光了,而这 树上却结满了李子,所以李子一定是苦的。 ”这个故事中王戎用了一种特殊的方 法,从反面论述了李子为什么不甜,不好吃。这种间接的证法就是我们下面所要 讨论的反证法。一 反证法的概念反证法是从反面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证明方法,属于“间接证明”的一类,即 肯定题设而否定结论,从而导出矛盾,推理而得。 反证法是数学中常用的间接证明方法之一。 反证法的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基 本规律中的排中律。通常反证法是从待证命题的结论的反面入手进行正确推理, 推出矛盾,从而得出原结论的反面不真,由此肯定原结论为真。中学代数中,一些 起始性命题﹑否定性命题﹑唯一性命题﹑必然性命题﹑结论以 “至多……”“至 或 少……”的形式出现的命题﹑“无限性”的命题﹑一些不等式的证明等用反证法 来证明可收到较好的效果。 假设命题判断的反面成立,在已知条件和“否定命题判断”这个新条件下, 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与公理﹑定理、题设、临时假定相矛盾的结论或自相矛盾, 从而断定命题判断的反面不成立,即证明了命题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当命题由 已知不易直接证明时,改证它的逆命题的证明方法叫反证法。 用框图表示如下: 题断反面 前此定理 本题题设 前此公理 前此定义第一用穷举法不能举出所有个体的,例如 证明:素数有无穷多个;无理数的个数不比无理数少等第二用已学的知识不能证明出结论的,例如:如果一个三角形的两条边不相等,那么这两条边所对的角也不相等.因为高中数学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因此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第三用直接证明步骤繁琐且易出错的,这种情况多出现在解几中的圆锥曲线部分反证法定义:证明定理的一种方法,先提出和定理中的结论相反的假定,然后从这个假定中得出和已知条件相矛盾的结果来,这样就否定了原来的假定而肯定了定理。也叫归谬法。适用范围:证明一些命题,且正面证明有困难,情况多或复杂,而否定则比较浅显具体方法():命题r=在C下,若A则B反证:若A则¬B证明¬B与A的矛盾举例:欲证“若P则Q”为真命题,从否定其结论即“非Q”出发,经过正确的逻辑推理导出矛盾,从而“非Q”为假,即原命题为真,这样的证明方法称为反证法,先提出和定理中的结论相反的假定,然后从这个假定中得出和已知条件相矛盾的结果来。【反证法】 间接论证的一种。先论证与原论题相矛盾的论题即反论题为假,然后根据排中律确定原论题为真。其论证过程可以表示如下:[求证] A(原论题)[证明] (1)设非A真(非A为反论题) (2)如果非A,则B(B为由非A推出的论断) (3)非B(已知) (4)所以,并非非A(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5)所以,A(非非A=A)。 例如,语言学工作者论证“语言的声音和它所表示的事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一论题时运用反证法论证如下:“声音和词所表示的事物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并非某一个声音必然表示某一个对象。声音和事物的结合假如有什么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语言中表示同一事物的词的声音就应当是相同的。既然世界上表示同一事物的词的声音各有不同,可见语言的声音和所表示的事物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一段论述的反证过程分析如下: 论题:语言的声音和所表示的事物之间没有必 然的联系(在开头提出,最后又做归结) 反论题:声音和事物的结合有必然联系。设反论题为真,然后进行推导:“声音和事物的结合假如有什么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语言中表示同一事物的词的声音就应是相同的。”后件显然不能成立:“世界上表示同一事物的词的声音各有不同”。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否定后件就必然否定前件,从而证明反论题“声音和事物的结合有必然联系”是假的。然后根据排中律,证明原论题是真的。需要注意的是,反证法是通过先论证反论题假,然后由假推真,确定原论题真。因此反论题与原论题必须是矛盾关系,不能是反对关系。因为反对关系的判断可以同假,即从一个判断的假不能必然推出另一判断的真。 反证法在数学中经常运用。当论题从正面不容易或不能得到证明时,就需要运用反证法
需要什么样的。才是你最理想的,要求是什么。。
答辩又不是什么大事,就是上去介绍下论文就行了呗,至于这么瞎折腾么
综述:这个就看学校政策和你与学校老师的关系了,应该可以申请免答辩或者晚答辩,如果理由正当充分,只要不是特别差都不会卡论文的。
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
论文:
论文题目由教师指定或由学生提出,经教师同意确定。均应是本专业学科发展或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这个就看学校政策和你与学校老师的关系了,应该可以申请免答辩或者晚答辩,尤其重要的是你的导师和答辩组的组长那就看你因为什么原因不参加答辩了!如果理由正当充分,只要不是特别差都不会卡论文的。一般的学校都不会卡的特别严论文写完了没参加上答辩怎么办?现在这个阶段应该是本科和硕士准毕业生写毕业论文时期,尤其是硕士毕业生,现在应该是最紧张的时期。一来,硕士毕业生不仅要在竞争激烈的校园秋季招聘中求得一份满意的工作,而且还要在过年放假之前完成毕业论文的初稿,甚至要送外审(对于年的硕士来说,3年制的硕士可能压力会小点)。所以,对于此问题中的毕业论文中的毕业生要要分几种情况。1,本科毕业生;2,硕士毕业生;3,博士毕业生。首先,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写完了参加不了答辩怎么办?一般来说,本科毕业生在写毕业论文期间,在各个阶段都会有辅导老师检查,或者有阶段性的回报和会议,辅导老师即可以监督学生的进度,也可以及时解答学生遇到的问题,然后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确定是否要参加答辩(第一次答辩,也是最重要的答辩);所以,没能参加第一次答辩主要是因为学生没能按照正常的时间节点完成论文的各个部分。这样即使在第一次答辩时完成了论文也参加不了答辩,只能等着二辩。其次,对于硕士毕业生来说,大部分学校同样存在开题答辩、中期答辩和最终答辩。中期答辩主要就是检查硕士生的毕业论文完成情况以及成果,根据学生论文的完成情况觉得该学生是否有资格参与毕业论文答辩。一旦被投否定票,学生即使到期完成毕业论文也无法参与答辩,只能被安排延期或者不准毕业!
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答辩没去参加。怎么办?校都会提供两次论文答辩的机会,所以当毕业生错过一次论文答辩后,还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一般论文二辩都是在论文一辩后的一个星期进行,但是具体还是要自己院校的要求。论文一辩没有参加的毕业生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但是论文二辩也没有参加的毕业生,只能申请下一年进行论文答辩。正文: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环节都需要通过院校给予的毕业考核,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就是考核内的项目,高校毕业生有且仅有通过毕业考核才能顺利毕业,但是每年还是有好多的高校毕业生由于一些事情不能准时参加论文答辩,那么论文答辩没参加怎么办?通过论文答辩才能顺利拿到毕业证书,所以一般院校都会提供两次论文答辩的机会,所以当毕业生错过一次论文答辩后,还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一般论文二辩都是在论文一辩后的一个星期进行,但是具体还是要自己院校的要求。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正规的审核论文的活动,论文答辩由指导教师、院校答辩委员会、毕业生等三方组成,论文答辩主要是由毕业生介绍论文,然后答辩委员会针对论文提问,毕业生解答的形式进行。院校答辩委员会主要是看毕业生的回答情况来进行打分,这就要求高校毕业生在进行论文答辩前一定要注意这几项。1.礼貌沉着毕业生自身的态度也是决定院校答辩委员会成绩打分的主要要素,所以毕业生在进行论文答辩时一定要礼貌回答,沉着冷静。2.提前准备论文答辩是非常严谨的,但同样也是有迹可循的,每年的论文答辩的问题都是大致相同的,论文创新点和课题选择意义都是每年论文答辩环节中必要回答的内容,所以毕业生在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定要多查阅几遍论文,对论文的大体内容有相应的了解,顺利完成论文答辩。以上就是论文答辩没参加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们了解论文答辩有帮助。
医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我国没有安乐死的规定 那属于故意杀人
一、法律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1、选择这个课题的原因是什么?2、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基本结构、框架是如何设计的?4、全文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5、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不同的见解?自己是如何逐步认识这些见解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在写作过程中,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7、该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什么?8、该课题研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二、法律论文答辩的五大"四字真言"1、保持自信答辩时的冷静和自信通常能够给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充分的准备是自信的来源,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胸有成竹才能缓解答辩中的紧张.2、礼貌回答在答辩过程中,切忌打断老师说话,假如遇到棘手的问题也要保持好平和的心态,当老师对观点有不一致的理解时,要认真解释,切忌发生争执.3、语速适中回答问题时尽量保持平缓的语调,适中的语速,注意口齿清晰和逻辑性,如果回答时间较长,要注意老师的表情,做好停顿,留出提问时间.老师说话时,务必保证自己的麦关掉不发出声音.4、卡准时间一般的答辩都是有时间规定,如果超时老师可能会觉得你的总结能力不行;要是没讲到重点,会留下逻辑性不好的印象.最好的情况是在时间快到的时候刚好讲完,然后致谢,请老师提问.这样会给老师留下一个对内容了如指掌,游刃有余的好印象.5、真才实学假如遇到拿不准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的问题时,不要强行辩解,应该实事求是的回答,态度要谦虚,在回答不了问题时答非所问、天马行空企图蒙混过关,实际上结果会适得其反.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证明:先看左边,要证m<(n-m)/(lnn-lnm)只需证:(n-m)/ln(n/m)<m (ln(n/m)>0) 即:ln(n/m)-n/m+1<0 (n/m>1)构造函数:f(x)=lnx-x+1 x≥1则f'(x)=1/x-1=(1-x)/x≤0所以f(x)单调递减,在x=1处,f(x)取极大值f(1)=ln1-1+1=0所以x>1时,f(x)<0得证所以 m<(n-m)/(lnn-lnm)成立。同理,可以构造函数证明(n-m)/(lnn-l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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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生活中的数学
43、欧几里得第五公设产生背景及对数学发展影响
44、略谈我国古代的数学成就
45、论数学史的教育价值
46、课程改革与数学教师
47、数学差生非智力因素的分析及对策
48、高考应用问题研究
49、“数形结合”思想在竞赛中的应用
50、浅谈数学的 文化 价值
51、浅谈数学中的对称美
52、三阶幻方性质的探究
53、试谈数学竞赛中的对称性
54、学竞赛中的信息型问题探究
55、柯西不等式分析
56、中国剩余定理应用
57、不定方程的研究
58、一些数学思维方法的证明
59、分类讨论思想在中学数学中的应用
60、生活数学文化分析
数学研究生论文题目推荐
1、混杂随机时滞微分方程的稳定性与可控性
2、多目标单元构建技术在圆锯片生产企业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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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队论在交通控制系统中的应用研究
5、若干类新形式的预条件迭代法的收敛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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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数阶微分方程的Hyers-Ulam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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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职院校高等数学教学改革研究
11、若干模型的分位数变量选择
12、若干变点模型的 经验 似然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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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小波方法求解三类变分数阶微积分问题研究
59、乘积空间上拓扑度和不动点指数的计算及其应用
60、浓度对流扩散方程高精度并行格式的构造及其应用
专业微积分数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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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iemann-Liouville分数阶微积分及其性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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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高中微积分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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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倒向随机微分方程、g-期望及其相关的半线性偏微分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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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几类分数阶微分方程和随机延迟微分方程数值解的研究
40、非零和随机微分博弈及相关的高维倒向随机微分方程
41、高中微积分教学中数学史的渗透
42、关于高中微积分的教学研究
43、微积分与中学数学的关联
44、中学微积分课程的教学研究
45、大学一年级学生对微积分基本概念的理解
46、中学微积分课程教学研究
47、中美两国高中数学教材中微积分内容的比较研究
48、高中生微积分知识理解现状的调查研究
49、高中微积分教学研究
50、中美高校微积分教材比较研究
51、分数阶微积分方程的一种数值解法
52、HPM视域下的高中微积分教学研究
53、高中微积分课程内容选择的探索
54、新课程理念下高中微积分教学设计研究
55、基于分数阶微积分的线控转向系统控制策略研究
56、基于分数阶微积分的数字图像去噪与增强算法研究
57、高中微积分教学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58、高三学生微积分认知状况的思维层次研究
59、分数微积分理论在车辆底盘控制中的应用研究
60、新课程理念下高中微积分课程的教育价值及其教学研究
证明方法有比较法、综合法、分析法、放缩法、数学归纳法、反证法、换元法、构造法等。作差比较法:根据a-b>0↔a>b,欲证a>b,只需证a-b>0。换元法:换元的目的就是减少不等式中变量的个数,以使问题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比较法
①作差比较法:根据a-b>0↔a>b,欲证a>b,只需证a-b>0;
②作商比较法:根据a/b=1,当b>0时,得a>b;当b>0时,欲证a>b,只需证a/b>1;当b<0 时,得 a
综合法
由因导果。证明不等式时,从已知的不等式及题设条件出发,运用不等式性质及适当变形推导出要证明的不等式. 合法又叫顺推证法或因导果法。
分析法
执果索因。证明不等式时,从待证命题出发,寻找使其成立的充分条件. 由于”分析法“证题书写不是太方便,所以有时我们可以利用分析法寻找证题的途径,然后用”综合法“进行表述。
放缩法
将不等式一侧适当的放大或缩小以达到证题目的。
数学归纳法
证明与自然数n有关的不等式时,可用数学归纳法证之。
用数学归纳法证明不等式,要注意两步一结论。
在证明第二步时,一般多用到比较法、放缩法和分析法。
反证法
证明不等式时,首先假设要证明的命题的反面成立,把它作为条件和其他条件结合在一起,利用已知定义、定理、公理等基本原理逐步推证出一个与命题的条件或已证明的定理或公认的简单事实相矛盾的结论,以此说明原假设的结论不成立,从而肯定原命题的结论成立的方法称为反证法。
换元法
换元的目的就是减少不等式中变量的个数,以使问题化难为易,化繁为简,常用的换元有三角换元和代数换元。
构造法
通过构造函数、图形、方程、数列、向量等来证明不等式。
基本不等式是主要应用于求某些函数的最值及证明的不等式。其表述为:两个正实数的算术平均数大于或等于它们的几何平均数。
在使用基本不等式时,要牢记“一正”“二定”“三相等”的七字真言。“一正”就是指两个式子都为正数,“二定”是指应用基本不等式求最值时,和或积为定值,“三相等”是指当且仅当两个式子相等时,才能取等号。
用配方的方法来求最快,如,x2+4x+3=0,可以配方为(x+2)2-1=0,那么它的值域是.大于或等于-1…2.用点描绘出一元二次方程的图象,看它和x轴有多少个交点,有多少个交点,那么方程就有多少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