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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邻权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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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邻权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给您从网上找到了这些资料,希望能对您提出的问题有所帮助。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个法律用语,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邻权问题由《民法通则》和《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也有相关规定。 ■以案说法 阳光权赔偿法律太笼统 市中院民二庭李传炜法官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挡光、噪声、滥建护栏等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现投诉趋热的态势,一个庭一年就能接案几十例。 李传炜说,我国对阳光权的规范相对较少,从民法角度讲,仅是《民法通则》在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时,对其有严格规定,而该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赔偿的难点。”她说。 另一位法官则向记者坦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问其原因,这位法官笑着说:“你说阳光值多少钱?”据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赔偿的采光等相邻权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简单、双方没有太多异议的案件。 赔偿究竟如何计算?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相邻权的损失赔偿数额往往较少。设计院代理律师王玉璞不无忧虑地指出:“赔偿金相对来说并不高,所以开发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形成用金钱就能解决一切的习惯,但其实,相对于住户或者一个单位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不是几万、几十万就能换取的!”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为什么不尽快立法呢?有法学专家表示,主要是很难划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条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 目前,不少法官对简单的采光权案按照电价等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数额实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邻权”诉讼通常发生在侵权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侵权行为往往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实后方予立案,从而耽误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极好机会。 法院一位领导说:“我们搞法律的,自然对采光等相邻权比较注意,法院前面本来要盖一座高层,但还没开始盖就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停止了侵害行为的发生。”记者果然看见法院对面的楼房只建到三四层就停建了。 一位法学专家提醒广大群众,为了真正讨到“阳光权”,对于环境遭受侵害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 期待 《物权法》将弥补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阳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则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他介绍说:“众所周知,现在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而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将会出台详细的规定,那么相关补偿细则的出台也不会太远了。” ■相邻权案例 2000年7月,于某等三十九户位于中环线北侧的居民以遮挡阳光、影响通风将位于中环线南侧的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诸法院。这起在1999年轰动一时,并因居民聚众抗议,造成中环线交通堵塞长达半日的相邻权纠纷终因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走入诉讼程序。 1999年,某房地产公司在于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环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寓住宅。该公寓住宅属于高层楼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居民以日后建成的公寓住宅定会影向采光为主要理由,先后到施工现场、售楼处、及中环线等处进行抗议,不仅造成房地产公司停工四十余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环线长时间堵塞。房地产公司在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主持下,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协商,居民提出高额赔偿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成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着重从两个角度进行了本案的应诉工作: 一、原告称被告非法开工为非法建筑,是因为原告对工程开工等环节的政府审批及管理缺乏了解,并整理搜集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为合法建筑的身审批手续及证明文件,证明该项目为合法建筑。 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虽然客观上减少了原告的采光时间,但并不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犯。被告的建筑不仅符合天津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旧区改造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 一审判决后,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场旷日持久的相邻权纠纷终于以房地产公司胜诉划上了句号。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属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相邻权,它不是无条件的绝对权利,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在城市建设发展的不断更新的过程中,新建建筑遮挡现状住宅也就成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新建建筑给现状住宅带来的采光变化,其合理的范围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规划与消防等部门的行政许可。 新建建筑应当是办理了规划、消防等建筑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建筑间距符合规定的合法建筑,这样的合法新建建筑对四周现状建筑的遮挡是合法的遮挡。 一般情况下,规划与消防的行政审批是充分考虑到间距、遮挡、消防的法定要求,并且满足建设部规定的日照时间。这样的新建房屋不构成对现状住宅的侵权。

!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有诉状。下面就 相邻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的写作方法和要领简单说明。 1: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状,也称 民事起诉书 ,是指民事案件(相对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2: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 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是“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所以,必须由原告通过提交诉状这一行为来启动诉讼程序。 诉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纲领性文件”,即诉状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一个第一次接触这个案子的人,看了诉状后就基本能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3:诉状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法律分析:1、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

2、拟写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写出原告、被告以及律师等相关信息。

3、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知识,提出诉讼请求。

4、写出事实和理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证据包括照片以及房产证等。

5、交给法庭,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关于邻家奶奶论文范文写作

我家一楼是个老太太,梳着短发有些斑白,长着一双柳叶吊梢眉,眼睛眯起来,好似俩个弯月亮。

她是很热情的。每次见到我,就笑眯眯的打招呼,她还很爱护环境,见到了垃圾,总要走上前去,弯下身拾起来,一边捶打僵直的腰,一边把垃圾送回“家”去。

看!多好的一位老太太,其实最重要的是善良。

冬天,我每次值日天都是黑的。一次,家里没人,胆小的我只好在楼下徘徊,着急的哭,这时,一个脆铃般的声音,在我耳边响起,“不敢回家哟,就到这来吧!”于是,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来到老奶奶的家。

这居然还是水泥地板呀!不可思议,他的生活这么拮据,“看会儿电视吧”,看我在哭,老奶奶想缓解我的痛苦。我摇着头,不说话。

是呀!她生活的那么拮据,我怎么舍得浪费呢?她又发愁了,眉的一头向眉心弯,。“写作业吧!”她又笑眯眯的说。

“好”我不想让她继续猜我的心思了。那的灯真昏暗,我不时的抬起头,看见老奶奶,两手托着腮,站在厨房的台前,我仿佛看到她眼瞪得老圆,在人群中寻找我的妈妈。

我又仿佛听到她的心声:这孩子的妈妈还不来,真怕她再哭了,这孩子也怪可怜的,她妈妈还不来。从她的背影中,我又读懂了好多,“你妈来了!”,老奶奶怀着喜悦的神情对我说。

走到我的面前,把一块饼放到我手里,又接着说:“孩子,一定饿了,来拿着吃,妈来了,就不哭了吧”,说着,又抚掉我的泪痕。又说:“好不容易,有个陪我”。

我咬着饼,扑进妈妈的怀抱,而妈妈则握老奶奶的手,不停的说:“谢谢。 啊!生活拮据也阻止不了爱,让我感动,她真是好邻居!1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很喜欢我的邻居们,现在我来给你介绍介绍吧。

先说隔壁的陈文欢。我们大家都叫他小欢欢。

他可有趣了!我们楼下有一条狗也叫欢欢。每次狗的主人叫欢欢,陈文欢总会跑出来问:“谁,哪个叫我?”楼下欢欢汪汪叫,楼上欢欢哇哇叫,逗得我们哈哈笑。

陈文欢非常调皮、爱玩。每次都能变着法的玩。

转陀螺、防风筝,有时还搞点小东西来玩。他虽然好玩,但他也蛮懂事的。

他的爸爸妈妈要出去干活,很少在家。他就自己接水、烧饭帮着家里做些事。

我虽然比他大,但要是比起这个,哎!惭愧呀!再说说我们这栋楼的小宝贝―曹丁山,他可不是唐朝大将薛丁山哦!他有着肥嘟嘟的小脸和小手,水灵灵的大眼睛,嘴巴小小的,可爱极了!他经常在楼里走家串户,大家都很喜欢他。但是,他有一个坏毛病:只要他看到有人在吃东西嘴就回情不自禁地跟着动,手也要去拿。

因此陈文欢甚至预言说曹丁山迟早要被坏人拐走的。不过曹丁山才2岁,我想他以后会改的。

还有热心的曹爷爷,他很喜欢帮助我们:每当下雨时他总会帮我们收衣服。我妈妈去上晚自习的时候他会叫我去他家吃饭。

总之,大家有了困难时他都会帮忙。快言快语的张梅阿姨,活泼可爱的朱家微。

都是我的邻居。

我的邻居说完了你的邻居呢?给我介绍介绍吧。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很喜欢我的邻居们,现在我来给你介绍介绍吧。

先说隔壁的陈文欢。我们大家都叫他小欢欢。

他可有趣了!我们楼下有一条狗也叫欢欢。每次狗的主人叫欢欢,陈文欢总会跑出来问:“谁,哪个叫我?”楼下欢欢汪汪叫,楼上欢欢哇哇叫,逗得我们哈哈笑。

陈文欢非常调皮、爱玩。每次都能变着法的玩。

转陀螺、防风筝,有时还搞点小东西来玩。他虽然好玩,但他也蛮懂事的。

他的爸爸妈妈要出去干活,很少在家。他就自己接水、烧饭帮着家里做些事。

我虽然比他大,但要是比起这个,哎!惭愧呀!再说说我们这栋楼的小宝贝―曹丁山,他可不是唐朝大将薛丁山哦!他有着肥嘟嘟的小脸和小手,水灵灵的大眼睛,嘴巴小小的,可爱极了!他经常在楼里走家串户,大家都很喜欢他。但是,他有一个坏毛病:只要他看到有人在吃东西嘴就回情不自禁地跟着动,手也要去拿。

因此陈文欢甚至预言说曹丁山迟早要被坏人拐走的。不过曹丁山才2岁,我想他以后会改的。

还有热心的曹爷爷,他很喜欢帮助我们:每当下雨时他总会帮我们收衣服。我妈妈去上晚自习的时候他会叫我去他家吃饭。

总之,大家有了困难时他都会帮忙。快言快语的张梅阿姨,活泼可爱的朱家微。

都是我的邻居。

我的邻居说完了你的邻居呢?给我介绍介绍吧。-2邻家小妹真可爱,圆圆的脑袋,玫瑰色的双颊,乌黑的头发,眉毛下镶着一对水汪汪的大眼睛。

可爱吧!有一次,小妹的爸爸妈妈都不在家,托我照顾一下。我就不高兴的答应了,我为什么不高兴呢?因为,我带着小妹,我就不能在外面去玩了!不过,作为邻居,帮助照顾一下小妹也是应该的。

吃过午饭,我的同学就叫我到她家去玩。我怎么能去呢?带着小妹,简直是个累赘。

经过同学再三请求,我还是去了。到了同学家,小妹就东窜西窜,在同学家里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我看不惯,就骂了她几句,可能是她听了心里难受,不高兴!这时,她正坐在沙发上看电视,一不小心,就滚到了地上,脑袋在地上摔的“砰砰”响,顿时,火山爆发,那哭声“震天撼地”。小妹哭了一会儿,又情不自禁的笑起来。

是因为她看见电视里的大耳朵图图又尿裤子了。唉,小孩子真难带呀。

邻居的老奶奶是一位喜新厌旧的人.那一次,我在家里跟妈妈一起做饭.就在这时,邻居的老奶奶走过来说:“我家的剪刀一时找不到了,能否先将你家的剪刀借我用一下。”

“好的。”妈妈回答完,就把才刚买不久的剪刀借给了她。

我对妈妈说:“那不是刚买的剪刀吗?我都还没有用呢。”“下次再拿回来嘛!”妈妈异常的小声。

过了许久,我突然想剪指甲了,找了很久也找不到剪刀,我急切地问妈妈。妈妈眼睛一亮:“对了,剪刀不是借给老奶奶了吗?”“我去将它要回来!”我心急如焚的说。

我快速地跑到邻居的老奶奶家,老奶奶说:“哦,你等等。”我左顾右盼,发现墙上挂着的剪刀就是我家的,还有记号呢!老奶奶走下来说:“给你。”

我看着这把剪刀,心想:这不是我家的啊!算了先拿回去吧。我回到家,剪着剪着,发现这把剪刀非一般的钝。

我对妈妈说:“这绝对不是我们家的。”妈妈也察觉了,我还说了刚刚的发现。

妈妈对我说:“算了,那吧就送她吧!嗨!这为老奶奶真是……。

邻居的老奶奶是一位喜新厌旧的人.

那一次,我在家里跟妈妈一起做饭.就在这时,邻居的老奶奶走过来说:“我家的剪刀一时找不到了,能否先将你家的剪刀借我用一下。”“好的。”妈妈回答完,就把才刚买不久的剪刀借给了她。我对妈妈说:“那不是刚买的剪刀吗?我都还没有用呢。”“下次再拿回来嘛!”妈妈异常的小声。

过了许久,我突然想剪指甲了,找了很久也找不到剪刀,我急切地问妈妈。妈妈眼睛一亮:“对了,剪刀不是借给老奶奶了吗?”“我去将它要回来!”我心急如焚的说。我快速地跑到邻居的老奶奶家,老奶奶说:“哦,你等等。”我左顾右盼,发现墙上挂着的剪刀就是我家的,还有记号呢!老奶奶走下来说:“给你。”我看着这把剪刀,心想:这不是我家的啊!算了先拿回去吧。我回到家,剪着剪着,发现这把剪刀非一般的钝。我对妈妈说:“这绝对不是我们家的。”妈妈也察觉了,我还说了刚刚的发现。妈妈对我说:“算了,那吧就送她吧!

嗨!这为老奶奶真是……

小学时,我随奶奶住在一个老居民区里,老居民区中,全然不像现代小区里那样冷清,而是时时洋溢着欢声笑语,邻里之间相互走动,一起闹家常,在这里是再平常不过了。

因此,我认识了一位老奶奶,她姓方,住在我家隔壁。

方奶奶当时年过花甲,儿女都不在身边,唯有身体有恙的丈夫陪着她。但是,方奶奶日子过得像是很不错。她拿着退休金和儿女寄来的钱,天天买衣服,买鞋子,打扮的一点儿没有老奶奶的样儿。有时,她还在楼下摆上桌子扑克,聚集一堆儿老奶奶打牌,别人都是打一会儿就走,独她一直在那儿坐着,直到没人为止。

这在当时的我眼中看来,是很不对的,一个老人,打扮得那么花枝招展地干嘛,一点儿也不像老人的样子,打扑克是老人们的娱乐项目是没错,可你也不至于一下午都把时间消耗在这上面吧?有这个空闲,去种点花草都是好的,花草还能美好环境呢!这样的想法长期盘踞在我的心头,于是,我对方奶奶产生一种不屑,每次见到她时,我也仅仅和她打个招呼,绝不多做停留。

但是,有一件事情彻底改变了我对她的看法。

有一天,中午我像往常一样走回家,在门口拍门:“奶奶,开门。”奇怪的是,奶奶并没有开门,屋子里连一点儿响动都没有,我心生疑惑:奶奶呢?然后,我加大了力度拍门,屋内仍然没有声音,门也是没有变化,我心里一下子焦急了起来,这时,我听见后面传来门打开那种“吱呀呀”的声音,回头一看,原来是方奶奶打开了门,她缓缓推开她家的铁门,脸上的笑带出了皱纹:“园园啊,你奶奶和你爷爷今天上午出去了,晚上才回来,你不知道吗?”我顿时傻眼了,昨天晚上奶奶好像是对我说了什么事来着,只不过当时,已到了睡觉时间,,所以我并没有太在意,而是在昏昏欲睡的状态下听完的,一点儿话语也没有记住,想来是说这个。方奶奶看见了我的神色变化,关切地问:“你是没记住吧?”“嗯”我不知所措,心里忐忑不安,这下可怎么办。“没事儿,”她走上前来,轻轻拉住我胳膊,脸上显现出慈祥的笑“来奶奶家家里吃.”,我还没反应过来,就被她拉进了屋,进屋过后,我才有些不好意思:“这……不好吧。”“有什么不好的”,她脸上带着揶揄的笑,“你们这群小孩啊,现在相互之间越来越生疏了,不像以前我和你奶奶年轻时那么亲了。”我不好意思地笑了一下。这时,她端着一杯绿豆浆送上来,手拉着我的胳膊:“尝尝,怎么样”。她脸上有着期待,活像老小孩。我端着杯子,喝了一口,瞬间绿豆的香甜盈满我唇间,我由衷地赞了句:“真好喝!”她听到我的话后显得很兴奋:“好喝吧,这是我学的呢,咱人老了,心不能老,你先吃菜,我去照顾我老头子。”我看了眼菜,菜式新颖,再看她,心中忽然明白了,她打扮,她打扑克,都是带着她对生活的热爱去做的,她儿女不在身边,老伴卧病在床,她心里也一定不好受,但是,她仍能满怀热情对待生活,说“人老心不能老”。这样的奶奶,或许,我不应对她态度那么不好……。

现在,我已不在奶奶家住了,而是住在妈妈家中。但是,因为怀念老居民区中的人情味儿,我常回奶奶家,回去时,我常看到方奶奶与人大扑克。听说她最近还在跳广场舞,我忍不住一笑,这样的奶奶,有着如此的热情,倒真让我心生敬意。普通的奶奶,心态不普通。

《作文:邻居张奶奶》

我家对面住着一位善良、爱帮助人的张奶奶。

张奶奶看起来很慈祥,身体也很健康。她有一对儿女,很孝顺,邻居们都常常夸奖他们。

当邻居们有困难的时候,她会很乐意地帮忙。平时,我们楼上的几个小朋友要上学,父母要上班,垃圾常常放在门口,张奶奶看见了,就帮我们把垃圾倒掉。每天都这样,我们都不知道怎么感谢她了。

记得有一次,我出门忘记带钥匙,爸爸妈妈也不在家了。回来后没办法进家,我很着急,差点哭了出来。恰好张奶奶从外面回来看见我,就把我带她家里,让我做作业,并且留我在她家吃晚饭。妈妈回来后,很感激张奶奶对我的照顾。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果然说得不错。邻居之间要互相帮助、和睦相处,让我们的住处到处都有“张奶奶”。

我们的邻居张奶奶是个80对岁的老太太,独居,两个儿子都在国外,逢年过节也很少回来,但是平时都有寄钱回来。

张奶奶的老伴十多年前就去世了,这么多年她只有一个人。我和她的关系很密切,在爸爸妈妈很忙的时候,我就经常去她家写作业,陪她吃饭。

张奶奶身体还是挺健硕,稍微有点驼背,总是穿一身很素的衣服,看上去沉默寡言,但是迎面走来她总是笑容满面的打招呼。 张奶奶年轻的时候据说是一位老师,这也养成了她平时喜欢读书的习惯,早晨,张奶奶很早就起床,打开灯对着镜子盘起她的一头白发,然后读读报纸。

七八点钟的时候出门溜达一圈,回来顺便买回早餐。吃完早餐,泡上一壶茶,一遍喝茶一边读书。

下午她就到附近的超市或者菜市场转转,买回一些生活用品和吃的东西。晚饭后看会电视,或者听听广播,或者听听古典音乐或中国戏曲,或坐在摇椅上半睡半醒。

晚上,上床后再读会书,直到睡着为止。张奶奶的生活似乎是与世隔绝的,尽管她生活在闹市区,周围的一切都与她无关。

很多时候,我和张奶奶吃完饭,无聊时,张奶奶给我讲了很多她年轻的时候的故事,我问她会不会感到寂寞,她沉吟了一会儿说,她经历过战争,经历过贫穷,经历过起起落落,曾经很幸福过,也很悲伤过,人一生里最重要的是面对,一群人的时候不随波逐流,一个人的时候不是去自我。然后她笑着对我说,她很高兴认识我。

不知道为什么,我很喜欢张奶奶,想到她,想到一个人的一生,想到在不可阻挡时间洪流里,珍惜一切并优雅老去的那些人。

每当看到一位位慈祥的老人,我就会情不自禁地想起我那坚强、勤俭的奶奶。

我的奶奶今年80岁了,在她硬朗的身躯里藏着一颗孤独,受伤的心。当年奶奶产下小姑不久里,爷爷国为仗义,帮兄弟找仇家,结果,被人活活打死,就这样,一个家村平凡的妇人,变成一了一个寡妇,守寡至今,奶奶一直都承受着独养7个儿女的艰辛。

在奶奶年近70岁时,爸你硬把奶奶接到城里来住,奶奶刚到家里,妈妈已准备了一桌丰富的饭菜,一张新床和几套新衣服,奶奶看到眼前对于我来说屡见不鲜的菜肴,疑惑的对爸爸说:“今天是不是来什么贵客?”爸爸皱直双眉,然后“扑哧”一声笑,打趣着对奶奶说:“是呀,今天是来贵客了,这位贵客就是我妈妈您呀。”奶奶紧锁住眉头,脸立刻沉下来:“你捡宝了怎么的?煮那么多菜,我又不是没饭吃!”爸爸先是一副不解的样子,然后才恍然大悟,轻声对奶奶说:“妈,都几十年了,您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吃过一顿饱?我们是真心诚意在报答您啊!如今,就一顿饭,难道您都要拒绝?”听了爸爸的话,爸爸不再说什么了?脸上紧绷着的肌肉也慢慢放松了。

晚饭后,奶奶拿出衣服,正要洗澡,妈妈赶紧拿走奶奶手上那几件全是补丁的衣服,换上准备好的新衣服,奶奶依依不舍地望靖妈妈手上的旧衣服:“媳妇,别丢掉,毕竟穿了几十年……。”奶奶没有说下去,妈妈也会意地点点头,穿上新衣服,睡在新床上,盖着新被子,熟悉新环境,可奶奶心里依旧思念着农村、思念着爷爷。

终究在一个月后的一天,奶奶说她太思念村里那空空的老房子和无人料理的几块菜地,坚持要回老家住,虽然爸妈心里一万个不愿意,可最后爸爸妈妈还是同意了。

奶奶走时,用她那芲老而粗糙的双手摸着我的头,欣慰着说:“你和你爷爷很像,好好努力!”

望着奶奶渐渐远去的背影,我觉得奶奶越来越高大了。

写人物 其实主要是通过事件来表现她的品质 性格等等 开头可以写她的外貌 比如有什么特征 可以和文中的故事有联系 (她的脸上有伤痕 后面可以写原因) 或者写场景 是什么东西引发你要写这位婆婆 这样可以奠定全文的感情基调 或者直接写事件 然后文中使用插叙 足一介绍婆婆的外貌 生活环境等等

至于结尾就要和开头呼应 并且对全 *** 一个总结 概括出婆婆的品质等 其实描写人物的文章不需要华丽的词藻 重在把事件描述清楚 突出重点 注意细节

我家住在一个有一百米深的胡同里,从门口往里数,我家是第三家。在我家的邻居里还有2个奶奶,贾奶奶和刘奶奶。在我很小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原因总是喜欢去贾奶奶家去吃饭。每次到吃晚饭的时候,我都会把饭盛好端着小碗去贾奶奶家。我去的时候贾奶奶家也在吃饭,有爷爷啊,哥哥姐姐还有叔叔的。贾奶奶也很喜欢我,也愿意让我来她家一起吃饭。我们那条胡同都南北房的,我和我爸爸妈妈住在南房;我爷爷奶奶在北房。贾奶奶家南房就是做饭吃饭用,北房才住人。在贾奶奶家的南房里还有一个炕,应该是很早以前在这里住过人吧。现在看上去已经很旧了,坐在上面会有吱吱的响声。虽然已经很旧了,但是做在上面还是很舒服的。我经常做在床上吃饭,贾奶奶就坐在旁边。直到我吃饭,我妈妈来叫我回家时我才会走。呵呵,我估计我小时侯没少在他们家蹭饭吃吧。

刘奶奶住在第四家,比我们家还要深一家。刘奶奶看上去很慈祥,个子不高,稍微有点胖。有一次正好刘奶奶的儿子结婚,我的奶奶就抱着我去刘奶奶家吃喜糖。当时我还不知道吃喜糖就是要结婚了,只是听说吃喜糖,有糖吃我才去的。奶奶抱着我来到了刘奶奶家,还没有进门口正好敢上刘奶奶出来,边走边说:来给我们这个小孙子点个红点。说完就用口红在我的额头正中间的位置画了一个红点。后来还在门口给我们照了张相片,我现在还留着。

贾奶奶和刘奶奶对我都很好,我也很喜欢着两个奶奶。上小学后我们就搬家了,就很少联系了。前天听我妈妈说,贾奶奶半身不遂了。我很想去看看她,已经很多年没有见到奶奶了。过几天去吧。

我的奶奶,在我心中,是最好的,无人能比。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奶奶的 作文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奶奶的作文1

我总是对爷爷奶奶他们小时候的事怀有一颗好奇心。我认为他们小时候的事一定很有意思,有很多乐趣。但,我发现我错了。

奶奶跟我讲,他们小时候是在生产队里的。我们十四岁还上学,他们去挖坑干活了。他们挖坑的地点不是固定的,也许这两天在台头,那两天就到双塘了。白天都是挖坑,衣服每天都很脏,身上也是,一洗水都变色了。挖坑时的伙食也不好,没有大白馒头,只有掺了菜的窝窝头。除挖坑之外,他们还去挖野菜。现在那些盖了平房的地方,过去都是荒地。漫山遍野长着他们要挖的菜。那种菜叫黄荠菜,我们现在的大部分人是不会吃了。

白天干活,他们晚上也不会早早休息,而是回去给老人讲书。

他们并不是讲解年级的课本,而是讲《----语录》。奶奶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奶奶把“不怕困难”念成了“不怕挖坑”,直到他懂了,才知道应该念成“不怕困难”。还有一个老爷爷的普通话总是练不好,教了好多天才教会。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人不识字,学了好几天才赶上大部队。

很晚他们才上床睡觉。第二天又是忙碌的一天。

这就是奶奶在生产队的一天,忙碌又劳累。他们小时候不像我们可以玩耍,是要干活的。他们是苦的,而我们乐的。我们应该珍惜现在的甜,更要孝顺爷爷奶奶。让他们过上比之前好得多的生活,不再受苦受累。

奶奶讲完了 故事 ,我也停下了思考。奶奶饱经风霜的样子让我心疼,不问的话就不知道他有那么苦了,以后我要孝顺一点。

关于奶奶的作文2

我的奶奶今年六十多岁了。花白的头发,满脸的皱纹,衣着朴素。她是个农村老太太,对于那些新名词,她是一窍不通。

同末,奶奶从乡下来我们家,我和奶奶去菜场买菜,刚走出门口,奶奶又停住了,说:“等一下,我回去拿点东西。”说完,她走回家里,拿了一个大竹篮。她从乡下来的时候就是用这竹篮装了满满一篮鸡蛋给我们。我不明白,出去买个菜带什么篮子,多笨重啊。奶奶乐呵呵地告诉我,她要用这竹篮来装菜。“不是有塑料袋吗?那多方便啊!”我不解道。“塑料袋有什么好的,又不牢,扔在地里还不会烂。”奶奶在老家还种菜呢。也是,我恍然想起老师跟我们说过,塑料袋是白色污染,要我们要少用塑料袋,要保护环境。唉,我们嘴上说着环保,可却一点儿也没少用塑料袋。“奶奶,你可真懂得环保啊!”我不由地赞叹道。“什么环保?我可不懂。”奶奶摇摇头。

放寒假了,我们全家人从城里回到了老家过年。姐姐穿了件雪白的羽绒服。妈妈抱怨道:“回乡下穿什么白衣服,太容易脏了。尤其是这袖子,我看你一天就得换了。”奶奶听了,不声不响地从箱子里翻出来一双蓝色的袖套递给姐姐:“来,套上吧。奶奶自己做的。”咦,这袖套怎么这么眼熟呢?我仔细一看,原来是我小时候穿过的牛仔裤。哦,奶奶可真会废物利用啊!

看,这就是我的奶奶,你要是问她什么是环保,问她汽车尾气有什么危害,她肯定答不上来,可她做出来的行动却证明,她是个实实在在的环保达人。

关于奶奶的作文3

有人歌颂母爱似水,有人歌颂父爱如山。而我,却要歌颂那不起眼的她。

她,一头银色的短发,遍布着岁月留下的痕迹的脸上常常对人露出和蔼的微笑,她就是我的奶奶。

我的奶奶今年65岁了,她从来对人都显得那么和蔼,那么善良,只要我们夸她菜做的好吃,她那核桃似的脸立刻就笑成了一朵菊花。而让我要歌颂奶奶的事,却催人泪下。

我从记事起就有哮喘,所以跟奶奶睡在一起。有一天晚上,我突然激烈地哮喘起来,在睡梦中的奶奶一下子被惊醒,看见我痛苦的样子,奶奶被吓坏了,过了几秒钟才反应过来,不停地拍着我的背,我到凌晨才入睡。那个晚上,是开头,可是,却看不到结尾。

接下来的几个晚上,情况变得越来越恶劣,我常常是头一沾着枕头就控制不住地咳起来,常常把奶奶吵得夜不能寐。

几天后,奶奶瘦了,以往她总是精神饱满地迎接新一天的到来,可现在奶奶的脸上出现了黑眼圈,眼窝也深深地凹下去,脸色一天比一天更苍白,身子单薄得仿佛一阵风就能把她吹到。

那个时候我还太小,甚至没有意识到奶奶这是因为我而在操劳着呀!而我却一点都没有察觉到奶奶等我的一片苦心。

又过了几天,我的咳嗽渐渐好了,奶奶每晚都能睡上一个好觉,她的脸色也渐渐红润起来,人也变得充满活力。而年幼的我,是怎么也无法理解奶奶对我的爱的。

啊,奶奶!您花白的头发,是因我而生;您弯曲的脊背,是因我而驼!您对我的爱,我永生永世不会忘记!

关于奶奶的作文4

有一件事情至今还深深地记在我的心上,我到现在还在怀念着当时的情景。

五六岁时,我经常会发一些小脾气,吃饭时挑食。因此,没少受妈妈的责骂。有一天晚上,我们一家人都围着桌子在吃饭。我大口的吃着最爱吃的虾仁,这时,妈妈夹了一筷子菜给我。我一眼看见是自己最不喜欢吃的蒜蓉炒青菜。我看了看,想也不想就用勺子舀起青菜,扔到桌子上,还生气的说:“为什么要夹给我,我才不吃呢!”

妈妈听到这话,火冒三丈,声音也高了八度,“你干嘛不吃,赶快夹起来给我吃了!

“不要,不吃就不吃!”我撒娇起来。妈妈揪住我的衣服,用力的把我往门外拖,推我出去,还马上把门关住了。我一个人看着那楼梯的灯一会儿亮,一会儿暗,还会有许多小虫子飞来飞去,我害怕得要死,手脚不停的发抖,我哭了,哭得很伤心。这时多么希望有人来“救”我啊。

正在我哭得上气不接下气时,奶奶出来了,把我的饭碗也拿了出来,还带我进去。妈妈不解气,又瞪了我一眼,奶奶非常生气,说妈妈不应该,说我还小不懂事。然后奶奶夹了我爱吃的菜,还拼命哄我:“好啦,小宝贝,不哭了,来奶奶喂你吃。”那一瞬间,我觉得我有一个非常爱我的奶奶。

现在奶奶去美国了,我不能再依赖她了。我很想念你。奶奶,你快回来吧!

关于奶奶的作文5

今天晚上,奶奶来接我。我看见奶奶,只想死死地黏着她,不想放手。

因为奶奶身体矮小,背上还有一个“锅”,所以很受别人“欢迎”。太引人注目了,奶奶常受到人的嘲笑,但她也都习惯了,可我没有。别人一次次地看,一次次地笑,我内心一次次难堪,很快就觉得奶奶是个跳梁小丑,只不过是别人的笑料。直到那一次,她想要挽我的手,我厌恶地离开和她最近的地方,甩得有力,推得彻底,走得决绝。

奶奶懵了,可我不管,大步走了。奶奶大了,腿脚不灵便,她怎么跟过来的?我还是不管。她试图用手拉住我,可我顿时觉得那向我伸来的充满爱的手居然是耻辱!她在试图拉住我,我眼睛闭着,脑子里满是那些嘲笑的面孔,霎间睁开,像把宝剑,带足了嘲笑和鄙视。奶奶应该完全理解,她的样子十分失望。她对于别人早已习惯,可她孙子的一个眼神,却让她自卑。这是我第一次对奶奶这样,第一次这样拒绝奶奶的爱,然后我闭着眼,头慢慢扭过,嘴里无意地地发出一声“切”。这样,奶奶更自卑了。我大摇大摆,哼着小调走了,像个醉汉。奶奶无助地看着,心虽然还在跳,但一定死了。心死了。

然而,那仅存的一丝良心让我看到了奶奶的动作。奶奶因为背上有个“锅”,所以手必须向后,拼命向后才能走路。奶奶为了跟上我的速度,已经让人感觉每一次挥动手臂都是一次拉扯,一次奋力的拉扯,一次又一次充满爱的拉扯。我停住了脚步,停的位置是一个小卖部门口。奶奶看到我停下了,手臂向后的拉扯更加奋力了。我已经感觉到了心里的疼痛。奶奶去了小卖部,她完全不在乎别人的讥笑。奶奶来到了我面前,手里拿着奶片,小时候我最喜欢吃的奶片。

这让我想起了小时候的一组对话,奶奶十分失落地轻轻地推了我一下说:“别和我一起,我难看,会给你丢人。”我那时仰着脸说:“没事,奶奶你这样子,丢了好找。”奶奶笑了。此刻,我的良心变化了,增加了,饱满了,奋涌了,爆满了。

我死死地黏住了奶奶,狠狠地抱住了她,不舍地盯着她,只想这样,再没有半点离开的意思。初心,我的初心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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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的真心照顾和爱护已十余年了,在这期间唯一忘不了的是奶奶日渐消瘦的脸庞,日渐白稀的头发,那双日渐粗糙且布满皱纹的手。今日我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奶奶的作文,供大家参考学习,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的奶奶:篇一

记忆的河畔我独自行走,走在记忆的小路上,打开记忆的匣门,往事流泻如潮涌,细数给过我温暖的亲人,却不在少数,而那份温暖,让我保留在心底。

那是一个夏天,夏日的酷暑惹人急躁。汗水随着流线的脸狭滑下,热腾腾的饭给着夏日增加了几分威力,对面坐着满头白发,汗流浃背的奶奶,不辞辛苦的给我送饭。春日,存留的冬气练就了奶奶的身体;夏日酷暑的温度磨就了奶奶的脸狭;秋日的坎坷成为了奶奶给我送饭的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动容,飘然的雪花在奶奶的头发伤染成了白发。

一年四季,岁月如梭,当岁月的利剑随着时光溜走时,奶奶充满皱纹的脸上书写着岁月的痕迹。而我却时常嫌弃奶奶做的饭不好吃,殊不知,当10点多我还在悠闲的学习时,奶奶却早已吃完饭,风尘仆仆的赶来,为我送饭,泥泞的道路上充满了奶奶的脚步,因为中午的午自习老师会抽空给我们讲课,所以奶奶担当起了给我送饭的任务。

“孩子,快吃,别耽误了你的学习,奶奶不求别的,考个好高中奶奶就知足了,这么些年送饭也值得!”奶奶说。这时,我一定会跟奶奶说:“好!奶奶,我一定会考个好成绩的!”我信心百倍的说道。

那一回考试,我不负众望,考到了班级前三,为的,就是给奶奶一份温暖,我把这个喜讯告诉她,奶奶的脸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笑容,那时每天不辞辛苦送饭,望的就是这一天那!一想起这个事情,我的学习就充满动力,心情晴空万里!

小心的关上记忆的匣门,别让爱流走。谨此文章送给我爱的奶奶。

我的奶奶:篇二

高山流水,天涯毗邻,给了我们知己的感动;相濡以沫,举案齐眉,给了我们爱人的感动;合家欢乐,天伦之乐,给了我们家的温馨。这何尝不是感情的体会?

有这么一个人,在我伤心的时候陪我聊天;有这么一个人,在我开心的时候跟我一起笑一起疯;有这么一个人,在我骄傲的时候给我提醒;有这么一个人,在我不自信时为我打气。她说我是她的希望是她的爱。

在别人眼里她平淡无奇,然而在我眼中,她诠释着最伟大的爱。

小时候,我总是喜欢钻到她的怀里,听她讲些有的没的,在她怀里撒娇。她时常说着说着就泪流满面。我不懂,她的眼泪是为我而流。

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的我长大了,我不在愿意把心理的秘密与她分享;不愿再听她唠叨;不愿再钻进她的怀里;不愿再去上下学的路口,只要我愿意抬头总会看见那抹落寞的身影,回家时总会看见桌上的美味佳肴。

暮然回首十七年过去了,才发现我错过了什么。而当我想珍惜时,才发现岁月的无情。那些白发,白的那么彻底,刺疼了我的眼。我真的好怕!我怕她老了,怕她离我而去。看着她满脸的皱纹,我总忍不住给她捋一捋,只是不管我多么用力,一松开,又成了原来的样子了。你看我长成了一个亭亭玉立的姑娘,她却老了。

她就是最敬爱的奶奶。我总想写些东西来表达奶奶对我爱,可我写不出华丽的文章,也不知从何落笔。只因她的爱太平凡,太特别了;她的爱太伟大也太朴实了。

谢谢你奶奶,感谢你无私的爱你补了母爱的空缺!在此:真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天天开心!

我的奶奶:篇三

奶奶是癌症晚期,治不好了。家里人都瞒着她,希望她可以开心地走完人生最后一段路。但什么事能瞒住精明的奶奶呢?她已经预料到自己的时间不多了。

奶奶的遗言

奶奶身体非常虚弱,可周六那天晚上,她的脸色突然变得红润起来。我高兴地把这个消息四处传播,以为奶奶的病好了。可姑姑告诉我这是回光返照,说完竟哭了。我一时愕然,却固执地认为姑姑说得不对。第二天我按时返校,因为这星期有一场考试。临走前,奶奶往我包里装了许多好东西,为的是让我补充营养,好好考试,还目送我走出好远……

这一周内,我没有往家里打过电话。一方面,我正在准备迎接考试;另一方面,我认为奶奶的病已经好了。

考试完毕,爸爸并没有来接我,我只好步行回家。快到家门口时,我隐隐约约听到了哀乐,我开始猜想奶奶是不是已经……我不敢再想下去了,脑子似乎被搅拌机搅过似的,乱极了。到家后知道,奶奶确实走了,可她不让家里人把这个消息通知我:“雪儿还在考试,先不要把我的死告诉……她……”

我没有见到奶奶最后一面,见到的只是一口红木棺材……

奶奶的遗憾

嫂子怀孕了,这让奶奶很兴奋。她不顾家里人的反对,硬是给还未出生的洁儿赶制了几件新衣服,想等到孩子出生后亲自为她穿上。奶奶做衣服时还不时地偷着乐。

我快要考试了,奶奶曾叮嘱我要把成绩单第一个拿给她看,如果有进步还会送我一份礼物呢,而且一定是我一直想要的。

但这些都成了奶奶的遗憾。她没能见到洁儿,新衣服仍整整齐齐地摆放在床上。我的成绩单她也没能见到,但礼物她早已给我备下了,是我梦寐以求的口琴。奶奶走了,带着遗憾走了……

我的奶奶:篇四

我的奶奶慈祥而又和蔼。她个子不高,留着黑白相间的短头发,O形腿是她最明显的特征,奶奶最爱我,我最爱吃奶奶做的蒸鸡蛋糕。

一个风雨交加的晚上,我很晚才回到家,感觉有些饿,家里人老早已入睡,我叫起妈妈,叫她给我弄点吃的,可妈妈刚被我叫起来,就又睡着了。看来我只能另想办法了,我只能去叫奶奶了,刚走到奶奶房子,奶奶就打开灯说:“孙子,快睡觉。”“我饿了,家里有吃的没?”我只能讲实话了。“饿了你早说呀。”只见奶奶立刻穿好衣裳,赶忙问:“孙子,你吃鸡蛋糕吗?”我说吃,奶奶立刻就去厨房给我做鸡蛋糕去了,我就在房子里慢慢的等着。

不一会,鸡蛋糕就出炉了,只见鸡蛋糕非常的嫩,晶莹剔透、苏黄松软,再加上好吃的醋水做调味,感觉和街道的豆腐脑媲美,豆腐脑都要害羞了,尝了一下口齿留香,令人回味无穷。这应该是我吃过最好吃的鸡蛋糕了,我每吃一口,都能感受到奶奶那浓浓的爱。

奶奶不仅对我很关怀,而且也很唠叨。

入伏后天气很热,我洗完了澡,身上一片清凉。因为太热了,我只穿了个裤头,上边就没穿衣服,走出房门,奶奶立刻就说:“赶紧穿好衣裳,不然会感冒的。”我却不以为然,奶奶又说:“快去穿衣服。”我装模作样的走进房子,过了一会,又光着膀子走出来了。“你怎么还没穿衣服?”奶奶好像有千里眼,我只能认栽了,只好贼贼地回到房间,穿上了衣服,奶奶才不唠叨了。

这就是我的那个爱我也很唠叨的的奶奶,你喜欢她吗?

我的奶奶:篇五

车开了,透过窗户,我看到了奶奶的笑容。我忽地感觉自己长大了,不再是那个任性的我了。奶奶给予我的爱可以组成一段宏伟的城墙,保护的是我!也可以汇成一条壮丽的河川,在其温暖怀抱中的也是我……

在车站上,我和我的几个小伙伴一起等着车,这是我自初中以来乘的第一趟车。

车来了,伴随着车来的还有我的奶奶:“东西带齐了吗?”看到我慈祥的奶奶,本想敷衍一下就走了,但当我看到奶奶的缕缕白发,我不得不反省自己的不是,眼泪夺眶而出……

还记得是暑假里的一天早晨,奶奶问我早饭吃点什么,我睡意朦胧地应了一句平时常吃的“鸡蛋面”便又继续沉入梦乡。“快起来,吃面了!”奶奶过来叫我吃早餐。我极不情愿地起了床:“吼什么吼吗?这么早……”穿好衣服,洗漱完后就闻到一股熟悉得让我感到厌烦的味道:“怎么又吃这个吗?”奶奶带着有些嘶哑的嗓音和蔼地对我说:“你不是说要吃……”“我什么时候说了的呀?真是的,吃都吃烦了!”没等奶奶说完,我便甩下这句话。“那,你要吃什么吗?乖孙孙,奶奶帮你做。”“我要吃汉堡包!”“哟,咱这儿离那快餐店可够远的!”“你到底是买还是不买吗?”“好好好,我的小皇帝诶,我这就去给你买啊!”奶奶出了门,我便在家里看电视,等着汉堡包的到来。过了快一个小时了,奶奶还没回来,而我家到快餐店也不过半个钟头的路程。我急了,生怕奶奶出什么事,于是跑出去到处找她,但是找了又半个小时还是没找到。于是我回到家,坐在沙发上,猛然看见桌上有一袋快餐和一个新书包,我想那一定是奶奶给我买的,于是欣喜若狂。此时,门开了,我看见了满头大汗的奶奶。她喘着粗气,关切地问道:“我的小祖宗诶,你这是跑到哪儿去啦?那时,我没有更多的话了,只是心里很是感动,我的奶奶对我那么好,而我却……

“奶奶,我爱你!”说罢,我便匆匆跳上了车。

车开了,透过窗户,我看到了奶奶的笑容。我忽地感觉自己长大了,不再是那个任性的我了。

奶奶给予我的爱可以组成一段宏伟的城墙,保护的是我!也可以汇成一条壮丽的河川,在其温暖怀抱中的也是我!

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罗朝栋 [尤溪县法院]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与缺陷、内涵与外延、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阐明了作者的观点,要正确定位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全文共约5300字。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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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写相邻关系

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关键词: 相邻关系规范/意思自治/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的余地,以促进物尽其用,但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相邻关系规定的内容虽多为‘不得’或‘应’,其性质真正属于行为禁止规范者毕竟还是少数。” ——苏永钦[1]一、对我国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文义解读法律通过各项具体的规则来实现其对社会的治理,民法更是通过各项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们的现时行为,并为未来的行为提供指引和预期。对于法律规范,从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而从法律规范内容上对人们行为的强制限制程度来区分,可以将法律规范区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强制性地调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2]而任意性规范则是可以“得通过交易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3]从整体而言,民法是私法的典型代表,因此民法中应当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的私法自治,例如合同法等内容。但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中有许多涉及到不特定他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并不总是由任意性规范构成的,例如物权法中就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因为“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4]事实上,物权法所具有的较多的强行性规范,也构成了物权法与合同法的一大区别。物权法的这种强行性也同样反映在其有关相邻关系的规范之中。《物权法》所有权编的第7章是关于相邻关系的专章规定,共有9个条文。在这9个条文中,“不得”一词出现了3次;“应当”一词出现了8次,其中有7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权利行使规则的规定; “可以”一词只出现了1次。按照我国法理学通常讲授的法律规范的分类,强行性规范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标志便是法律规范中出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词;而“可以”等词才是任意性规范的典型用语,当事人才可以自由约定适用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在《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9个条文中,使用“可以”一词的,仅是关于在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当地习惯的规定,而该章中涉及到相邻关系行使的具体规则,全都使用的是“不得”与“应当”两词。从《物权法》的条文表述来看,相邻关系规则乃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并无自由协商的余地。二、对“不得”和“应当”规范的具体分析《物权法》之所以将相邻关系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加以规定,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相互邻接的不动产“由于化学或物理之作用,或多或少必会影响邻接之土地或不动产之用益。受影响之不动产所有人若动辄以其所有权受妨害,而行使其所有权保全请求权,必将使邻接之土地陷于无从用益之窘境,易地而处又何当不然。”[5]在如此容易引发纷争的权利边界,法律的适当介入,为当事人强行制定一个权利的界碑,减少日常琐事的大量纷争和诉讼,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在总体上促进社会的和睦,节约社会资源,避免人们把精力都投入到不必要的诉讼之中,徒增诉累。“问题在于,相邻关系规定中有哪些是行为禁止规范,哪些仅是物权调整规范,完全不具有禁止或强制为一定行为之意?”[6]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强行性文义用语,是否完全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自由协商?物权法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完全不具民法之意思自治的特色,所以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是应当具体分析这些用语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1.对“不得”规范的具体分析《物权法》中使用“不得”一词来进行规范的相邻关系行为,全都集中在第89条至91条这3条之中,其所强性禁止的行为同样也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第二类是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第三类是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从内容上看,这三类“不得”进行的行为,或者是侵害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权的,或者是危害相邻权利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或者是危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通过对这三条规范的内容分析,我认为《物权法》在此采取“不得”的强行性禁止态度,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一,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不仅意味着应当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而且还应当保障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面、健康的生存的权利。如果一方建造的建筑物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则无疑于剥夺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进行正常通风、采光和享受日照的权利,而阳光和新鲜流动的空气是人们健康的生活所须臾不可或缺之物。“通风、采光、日照不仅是维持人们基本生产生活的要求,也是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涉及个人的尊严的问题。”[7]如果相邻的建筑物间距过窄且过高,完全将另一方的房屋笼罩在阴影下,则另一方权利人不得不常年生活在阴暗潮湿和沉闷的环境中,纵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换取同意,法律也采取强行性的规定来禁止和拒绝一方当事人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完全购买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同其道理,如果一方在自己的不动产之上从事污染物、噪声、电磁波辐射等危害活动的,或者大肆改造房屋导致房屋有可能倾倒而将他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置于现实的危险之中的,法律不会坐视一方对另一方基本人权的金钱收买,而是做出禁止性规定。第二,便于与公法衔接。物,尤其是不动产,不仅是个人权利的标的,而且与他人、与社会公众都具有密切的利益联系。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所有权观念已经陈旧,现代社会的所有权都是受到社会公益方面的诸多限制。譬如权利人的不动产,既要受到政府的城乡规划,不能随意选址建造,同时还要遵循政府部门对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诸多要求。因此,在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现代社会,纵然是私法领域的民法,也难免留下国家干预市民生活的痕迹,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民法必须注意与相关联的公法性、管理性规范的衔接,即民法须能“容让公法”,[8]方能使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持社会的良性运作。而《物权法》的这3条规范,就便于与相关公法的衔接。这些规范是公法介入私法的表现,其背后都有相应的公法规范存在的影子。具体而言,这3条规范涉及的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各种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规定,以及相关施工及建筑物安全的标准,与这些规范紧密衔接的公法规范有《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等。《物权法》中这3条规范的存在,为这些公法规范介入私法、参与管理权利人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行为,留下了接口和余地。并且这些单行法律法规的修改,远较作为未来《民法典》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为易,所以可以根据市貌的变迁、时代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订,却不必因此而频频修改具有私法根本法性质的《民法典》,从而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2.对“应当”规范的具体分析《物权法》对于“应当”的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邻里之间的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需要利用他方不动产的行为。这些内容是为了生活的便利,必要但非必需,不似日照、采光、通风等权利一样涉及基本人权。从字面意义上看,“应当”一词具有法律上强行性要求之义,然而,相邻关系固然是为保障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各自权利行使中的必要延伸,以保证所有权的完整行使,但行使权利毕竟是民事主体的个人行为,是属于私法上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为何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试举一例:《物权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那么假如甲乙为同一条小河流沿岸的两户居民,甲在乙的上游,对于该条河流的利用,依照物权法则应尊重河流的自然流向而为,但如果甲希望在乙的上游筑一个小水坝养鱼养虾,同时甲对于乙承受的水流量减少的不利后果,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乙对此表示完全同意,并且这种行为实施后不会影响他人的生活。那么甲和乙的行为就并没有尊重自然流水排放的自然流向,而是以人为约定的形式进行了改变,此时甲乙违反了《物权法》中以“应当”形式做出的强行性规定,其行为的效力如何?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其中一个便是法定与约定的关系,但是为什么会有此种差异?我认为,其原因在于相邻权(相邻关系)既然是所有权的必要延伸,那么行使所有权时常不得不涉及到相邻关系,对于一种日常所需而当事人自行磋商成本较大的权利,由法律出面进行最低限度的界定,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在当事人之间推行法定规则,可以省去当事人之间大量的、高成本的磋商成本,这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即法律替社会节约成本。“土地相邻,其权利行使彼此互有影响,若各所有人皆得主张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势必造成冲突,因此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加以规范,以保障土地充分利用,维护社会生活。”[9]但是法律是一种规则之治,具有普遍性,关注的是社会的普遍正义,而对于个别正义则难免不适。相邻关系的目的既然在于保障双方当事人都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正常使用其不动产,那么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以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为界限,只要双方当事人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此种一致意见并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则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可以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应理解为“‘不得’,原则上指的是不具有此一权能,而非其行为为法律秩序所不容;‘应’原则上仅指与相邻土地间义务或不利益的分配,而非法律秩序课予一定行为义务。”[10]所以,即使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改变了《物权法》相邻关系中以“应当”形式做出的规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在上例中,甲乙两户居民自愿约定改变小河流的自然流向而加以利用,这种约定应是有效的,甲完全可以按照约定来利用该水流并向乙支付价款。事实上,《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一章中已经明确指出,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和原则在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且《物权法》的一些具体规则也暗含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仍以第86条第2款为例,该款前段为:“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既然是合理分配,那么合理的标准很难有一个整齐划一的客观标准,合理与否,主要是看当事人双方的心理感受。如果上例中甲方改变水流的自然流向加以利用,同时向乙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乙对此表示同意,那么此时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在相邻的甲乙之间应当是合理的分配,甲多利用一些水流,而乙获得额外的金钱补偿。三、相邻关系规范中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1.“应当”类的规范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民法上之相邻关系,其制度之目的,原在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互相间对土地之利用,以维持邻居之和平相处。”[11]在公法渗透私法的今天,相邻关系规范中不仅包括了法律为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和平相处而作出的各种规定,还包括了一些衔接公法性规范从不动产社会管理的角度做出的规定,因此,对于相邻关系规范应当分其内容区别对待。对于“不得”类的三个条款,因为涉及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人权,不容抛弃,也不容改变,所以乃是真正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双方不得自行约定进行改变。如果双方自行约定改变了这些规定,比如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自己房屋内从事制造大量噪声的活动,另一方对此危害行为表示同意并接受金钱补偿。则此约定违反了《物权法》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强制性规定,制造噪音的一方当事人行为会被环保机关查处、罚款并责令停止,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此种约定也属无效,一方不得依据此种协议而继续制造噪音,而另一方受领的金钱补偿属于不当得利,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物权法》中规定为“应当”的相邻关系规范,主要是因用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而需要利用土地的事项,这些事项属于不动产权利人利用自己不动产所必须具有的权利,否则其不动产物权是不完整的。但是,对于这些利用不动产以及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进行配合的方式在不违反民法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基本价值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自由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相邻关系中各自权利的行使方式、补偿标准、期限等进行充分的自由协商,当然,不动产权利人对于这些对应于“应当”类的权利,如果不需要行使,也可以抛弃之。[12]这些都有双方当事人进行自由协商的余地。2.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促进物尽其用允许当事人对相邻关系中的大部分行为规则进行意思自治,不仅弘扬和贯彻了作为民法核心理念的意思自治思想,而且在不动产资源日趋紧张稀缺、注重经济效率与合理的今日,更有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此即“民法上有关不动产相邻之制度之存在理由,……其主要目的已不再专为调和个人所有权之利害关系,而在促进物尽其用之社会利益也。”[13]市场化是宏观层面上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途径,而在微观层面上,允许当事人之间对于相邻关系规则的行使方式进行自由协商,而不是由法律一律进行强行安排,则可以将权利更多的配置给最有需求的当事人,同时由其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补偿,这样就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权利产权的优化配置。这也是在具体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方式之一。“大部分‘民法’相邻关系规定的作用仅在于避免特殊土地状况拉高交易成本,而非禁止交易。”[14]因为当事人本人更清楚各自的需求、收益和成本,而法律的划一规定并不如当事人的协商有效,因此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最能实现物尽其用。《物权法》对相邻关系规范的大部分规定,只是为当事人设置了一个产权界定的基本模型,双方当事人在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自由博弈、平等协商,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物权法》中关于“应当”的规定,“只是使获得特定利益的民事主体取得了与其他民事主体讨价还价的资本,从而使其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对价。此类规范,都非所谓强行性规范。”[15]所以当事人依照各自需求,在诸如通行道路的位置、通行方式或者管线铺设的路线等事项上进行意思自治,对彼此不动产之间权利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实现了《物权法》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3.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对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使及履行方式进行自由协商、签订合同自然应当认定有效,但是这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相邻关系规定主要是在调整相邻关系人间之私权利冲突,……当事人间仍不妨作不同之约定或予以抛弃,但此项约定仅具债之效力,约定当事人间固应受其拘束,非当事人之第三人例如得主张相邻关系通行权土地之受让人自不受拘束。”[16]其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乃仅具有债的效力,而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他人产生约束效力。同时,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公开性,他人也难以得知,纵然得知,第三人并没有参与缔约,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不受合同效力的拘束。因此,第三人无需善意,无论其是否得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约定及其内容,其都不受该约定的拘束。例如,有相邻两户之间关于通行问题达成协议,允许时常晚归的一方于每日夜间仍得开车穿行另一方的庭院,而每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则纵然有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在其成为一方不动产的买受人时,非有特别约定,仍然不受该约定的约束。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主要适用于第三人成为其中一方不动产权利的买受人的情形。当一方出售其不动产时,即使其与邻接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尚未到期,买受人也不受该合同的约束。买受人仍得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及具体情形,向相邻方主张不同的相邻关系行使方式。例外的情形是,买受人在购买不动产时,作为购买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内容,同意对相邻关系的合同也一并继受,或者单独约定继续承受此种约定,则买受人自愿成为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合同自然对其发生效力,先前约定的相邻关系形式方式仍得延续下去。四、结论《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毕竟属于调整当事人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除少量关系公法性质的管理规定以外,大多数规范应当属于任意性规范,或者仅发生指引作用的倡导性规范。相邻关系规范“虽涉及公益,多属间接,应容留当事人私法自治空间。”[17]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两部主要的专家学者草案建议稿在关于相邻关系规范的内容中,事实上采用了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为当事人设立基本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常允许当事人双方对具体权利的行使事项进行协商,其相邻关系一章中多次出现的用语是“有权请求”、“可以请求”,[18]或者是“从其习惯”,[19]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色彩甚浓。但是立法机关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一章的规定,却通篇充斥着“不得”、“应当”的强行性规范用词,几乎完全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我们要想让《物权法》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较好的实施和被遵守,就应当不局限于《物权法》的字面文义和用词,因为立法机关用词的不科学和不严谨将会导致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困难和被规避。我们应当从《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出发,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出发,去分析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区别该章中所用“不得”和“应当”二词所真正对应的规范效力,在解释相邻双方对相邻关系的约定的效力时,应认真区分此类约定是否违反前述3条衔接公法管理的规范,若无,则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应当”的法定模式下仍得享有自行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和自由。注释:[参考文献][1][6][10][14]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1, 219, 219, 228.[2]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社会科学,2007,(6).[3] 王轶.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07,(5).[4][7][1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3, 657, 667.[5][1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2版)[M],台湾:2003自版.289, 291.[8] 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6.[9][17]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0, 212.[11][13]陈荣宗.相邻地必要通行权[A].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C],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5.222.[15] 王轶.物权法的规范设计 [J].法商研究,2002,(5).[18]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条文、立法理由、参考立法例(物权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9-234.[19] 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1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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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有多,这里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题目供大家参考: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民国时期云南货币法律制度嬗变"互联网+"时代中的法学成人教育模式转变莫高窟艺术文化反映的儒家化法律现象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从《法律与宗教》谈法律信仰日本海洋立法对我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启示物化的法治文化研究--以法院建筑为例的研究综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模式改革的法律思考"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

邻环境关系是一种邻地损害防免权,其是基于环境恶化的状况,对传统相邻关系的发展。相对于一般相邻关系,相邻环境关系有如下特点:(一) 相邻范围扩大传统的相邻关系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相邻环境关系则不一定是严格的土地的连接,而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这种“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二)客体的生态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因为对人们有用、能定分止争才有成为法律客体的必要,因而判断法律客体的条件即是否对主体有益。所以法律上的客体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而物、知识产权等不过是这种利益的载体。就相邻环境关系而言,其客体当然也不能例外,即相邻主体为充分利用其不动产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具有生态属性,是因为各种环境要素对于主体的一种特定利益,也是因为环境保护相邻权客体的这种属性,才产生了“相邻”范围扩大的特性。(三)利益的多元性传统相邻关系是一种利益衡平关系,但它所调节的主要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建立该制度的目标在于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因素只是界定相邻关系的一项内容而非全部内容。在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主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如在房屋相邻关系中,如果从经济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怎样利用房屋才更具有经济效益,也可以考虑怎样使用房屋才能让居住者舒适、安宁。对于舒适、安宁的考虑不仅是一种比人的物质生活需求更深层次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且还包括有深刻的道德价值。因此,可以说环境保护相邻关系是财产性因素与人格性因素的复合,是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双重体现。(四)权利的复合性相邻环境关系与一般相邻关系一样,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复合。同时,它还具有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出现的特殊权利的复合。其复合性可以归纳为:第一,物权调整规范与行为禁止规范的复合;第二,私法权利形态与公法权利形态的复合;第三,财产性权利与人格性权利的复合;第四,法定性与约定性权利的复合。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的相邻环境关系(一)《民法通则》中的相邻环境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6-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其中的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以及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可以被细化为相邻环境关系。《民法通则》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精神,在相邻方受到损害,也仅仅规定了三种承担的责任的方式,而没有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相邻关系也只规定了四种,且没有反映保护环境要求,对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环境污染、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纠纷,再加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比较低,仅依据这部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根本解决不了相邻环境纠纷。(二)《物权法》中的相邻环境关系《物权法》对相邻环境关系有明文规定,这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物权法》的“所有权篇”中,设立了相邻关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协调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相邻各方共同生存、共同发展。例如,建造一座大楼,应当注意到周围居民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工程施工时,应当尽量减少排放噪声。 相邻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相邻环境关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物权法》第89条,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第90条,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两条规定不仅吸收了传统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这些规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民法通则》在相邻环境关系上的继承和发展(一)《物权法》对《民法通则》的继承《物权法》第84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要求,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上列原则要求,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应当注意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相邻各方关系和谐,同时还应当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物权法以私人自治为基本原则,以诚实信用为补充。不动产相邻关系主要内容是容忍,即不动产权利人因相邻关系而在行使其权利时受到某些限制,此即本条所谓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权利人的容忍义务为主要内容,从另一方的角度而言是一种权利,因此也称为“相邻权”。在相邻关系的种类上,《物权法》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种类,具体包括: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二)《物权法》对《民法通则》的发展1、相邻关系法律渊源《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条规定了两类相邻关系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和习惯。制定法包含法律和法规。涉及相邻关系的法律,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污水排放问题。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例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地内种植林木等给相邻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又如,《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经过行政机关许可而实施的行为,如果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该权利人同样可以基于相邻关系主张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等。习惯是指不动产所在地的习惯。不动产所在地的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其前提是制定法对于相关法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屋檐滴水,究竟如何处理妥当,各地习惯不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既可参照各地习惯处理。对于习惯,应当注意其区域限制,同时还应当注意其时间限制,注意习惯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对于习惯内容,由主张该习惯之人负举证责任。2、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9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条的通风,是指天然通风,不包括空气交换机等设施进行的通风。采光是指自然采光,不包括人工采光。日照,是指太阳照射。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为重新界定和审视和谐的邻里关系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标准,也将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诸多扰邻问题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制层面。3、排污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是关于有害物质的规定,所谓有害物质就是固体废气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固体废气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的排放,关系公共环境,其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大到全球的环境污染危机,小到相邻关系之间的排污纠纷,而且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因此,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于制止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4、《物权法》为环境资源立法留有空间总体上看,《物权法》作为一部财产法,对明晰产权关系、发挥物的效用、激发广大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将发挥巨大作用。对强化物权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立法机关予以高度重视,在《物权法》中做了诸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物权法》毕竟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产权为中心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不可能承载更多的使命和责任,也代替不了环境资源立法。尽管《物权法》中做了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为了推进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今后必须进一步强化环境法治,而《物权法》第8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为今后环境资源法的制度创新留下了空间。 总之,在《物权法》中相邻环境关系的提出及其发展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活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既是相邻关系制度适应时代要求的产物,又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还是规范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权法》第84条和第85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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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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