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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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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法原理

研究原理写法:一、题目要准确题目就是文章的眼睛,要明亮而有神,是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是整篇论文的研讨中心,题目就是告诉别人你要干什么或解决什么问题。因此,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题目应当精练并完整表达文章的本意,但切忌简单的罗列现象或者陈述事实;文章题目不宜使用公文式的标题;文章题目要体现研究的侧重点,要呈现研究对象以及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研究的对象和研究内容一定要在题目呈现);论文题目要新颖、简洁,字数最好不超过20个字,如果确因研究需要,就采用主副标题;二、框架要完整开题报告框架主体部分包含的内容主要有:1.选题缘由2.文献综述3.研究的理论基础4.研究的主要内容5.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如下:

1、架构要清晰,表述要清楚,逻辑要合理,证据要客观,态度要严谨,尊重他人的贡献。

2、设置研究标准,学术八股文,很明确的表达问题,研究方法要设置良好并很好的实施,数据假设要合理、有用, 促进知识。

3、建议要精确、易懂、有说服力、语气恰当。

研究性论文注意事项:

论文摘要之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内容。但亦可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之进度作适当修改。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

(2)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

(3)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

(4)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之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之冠词如a'' an'' the等。

(5)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

(6)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

(7)不要为扩充版面将不重要的叙述放入摘要中,即使摘要仅能以一两句话概括,就让维持这样吧,切勿画蛇添足。

(8)不要将文中之所有数据大量地列于摘要中,平均值与标准差或其它统计指标仅列其最重要的一项即可。

(9)不要置放图或表于摘要之中,尽量采用文字叙述。

1、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2、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3、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4、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5、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6、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7、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8、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9、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10、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原料储存方法研究论文

存货是满足企业正常生产和销售需要而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是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经济资源。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存货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存货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管理人员对库存商品进行全面的管理

《纵横中小企业ERP管理软件》始终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实时提供各种业务数据,全面反映货品的生产、进、销、调、存和成本、毛利,以及应收、应付等资金往来情况。参与经营预测和决策,是制造企业实现管理现代化的理想选择。她以业务为基础,财务为核心,整个系统一体化设计,功能流畅,操作方便,界面美观友好。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生产管理、仓库管理、帐务系统等子系统。可以帮助企业仓库管理人员对库存商品进行详尽、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二)帮助库存会计进行库存商品的核算

1950年,在建立国营贸易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确定批发商品核算采取永续盘存制和数量进价金额核算的办法,但其具体核算 方法 ,却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广大商业财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商品核算,建立健全商品账的控制体系,一般实行“三级控制”(在“库存商品”总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之间,按商品类别设置类目账),有的工业品批发企业经营品种繁多,则实行“四级控制”。

(三)库存分析可以为企业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1、计划管理材料总体计划(备料计划)项目部开工前编制材料总体需用计划,作为公司备料和项目部编制月物资采购计划的依据。根据材料总体计划量以及合同签订价或最近采购价自动生成材料的目标成本,用以控制材料的实际成本。

2、材料收发存管理

(1)材料入库时系统会提示此材料的合同签订价格,以防入库采购价格大于合同签订价。 在验收入库时能看到这个材料的计划量、已供应量以及供应余量,采购人员可实时了解自己的计划完成情况。能分别体现甲供材料、采购材料和调入的材料。直出功能可以实现入库即出库,节约了工作量,提高了效率。您可以按自定义的签批流程对材料入库单进行签批。

(2)材料出库能提示当前库存量。出库单价的计算方法可以按剩余平均价、先入先出价格灵活设置。能分别体现工程用材料、临设用材料、办公用料、设备用料、周转摊销的材料和调出的材料。可以按领料单位来查看领料情况,对于项目来说根据此可以考核外施队的用料情 况。可以按工程部位耗料,以便按部位把实耗材料与预算材料、计划材料进行对比,过程中对材料的消耗进行控制。您可以按自定义的签批流程对材料出库单进行签批。

(3)材料收发存情况查询根据入库、出库情况,系统按材料编码自动汇总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能按材料类别对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查询。能自定义时间查询材料收发存情况。能查看材料的明细帐,便于历史及原始数据的跟踪。同一种材料可以按平均价格,也可按不同的采购价格查看材料的收发存情况。

3、材料结算、付款及欠款管理材料入库时与供应商或合同挂钩,系统自动生成应付帐款,填入实际付款数后,欠款自动生成。

4.发票管理每一张采购发票都可以和相应的入库和出库单关联,您可以很方便地看到发票额、发生额以及这张发票所对应的入库单和入库材料。可以按自定义的签批流程对发票进行签批。

5、材料成本管理系统自动按部位和时间把实耗材料、计划材料以及预算材料的量和价进行对比,以便过程中分析盈亏,采取控制策略。

(四)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实现降低库存、减少资金占用,避免物品积压或短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二、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

内部控制是任何 企业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任何一个企业忽视了内部控制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我国企业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存货的内部控制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从存货入库到出库。

1.记录的时间差

首先,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记录的时间差异,企业购买的存货已经入库,但财务部门没有对其进行记录,尽管在预付货款账户中表明着采购的行为发生,但二者在时间上存在着很大的时间差异也存在着企业存货被挪用的风险。

2. 财务部门对实物没有控制权

尽管企业购买的存货在财务做了入库的处理,但财务部门对实物没有控制权,由于缺少对存货的定期盘点来核实是否实物和账 面相 符合,所以财务的记录只是对企业购买的存货进行账面的记录,存货很可能存在账实不符。账实不符还有可出现另一种情况,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实现销售不做销售收入,不按实际结转库存产成品,对收回货款不列账,形成资金体外循环,造成存货账面数大于实际库存数,账实不符;部分相关联企业之间的货物转移,双方不签订代销合同,代销或赊销商品没有如实计入库存,形成实物数大于账面数;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保管员岗位,不按规定设置明细账。

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制定和完善存货采购计划。如果一个企业存货流动的速度较快,特别是原材料部分,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库存量和保证每天的正常生产的需要,如果是食品类生产企业还需要考虑原材料的保质期。如果企业的存货量过多,不仅占用企业的仓库和资金占用的增加,而且造成原材料的浪费,如果过少不能保证每天企业的生产需要,而如果频繁采购存货发生的费用又会增加。

3. 企业缺乏对存货采购过程控制

企业缺乏对存货采购过程控制,特别是对采购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很多采购的存货都由一个人完成,那么对于采购存货的入库价格就会由采购人员自己决定,增加了采购人员营私舞弊的可能性,这样企业的采购成本就会大大增加了。其次,存货验收入库的手续的不规范。存货的验收时存货入库前的重要环节,很多企业忽视存货的验收,对与一些特殊材质的存货应该严格验收,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时候企业采购和验收时是同一个人,大大的增加了营私舞弊的可能性。企业容易忽视存货在领用的控制不完善,在领用过程中被员工私自盗用或者丢失都未能及时发现,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武汉金牛管业总公司组织对所属10多家企业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尤其在存货管理上暴露出许多问题,实际资产盘亏近40%,存货丢失损耗严重,账实不符,采购无控制、销售无监督,反映出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过高,存货周转速度缓慢,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由此可见缺乏对存货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二)缺乏先进的存货管理方法

而且对于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存货管理方法对企业存货的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企业缺少有效的存货管理方法。企业由于多种原因持有不同种类的存货,并且不同行业的存货种类和应用比重也不同,管理的方法也应该不同,应该有很多种。现在企业常用的存货管理方法有存货经济批量模型、存货储存期控制、存货ABC分类法、存货经济批量模型等方法。很多企业都只运用一种存货管理方法来管理多种存货,例如单独存货经济批量模式,经济批量模式是根据企业日常存货用量和相关的资金成本,运用数字模式求得企业最佳的持有量的方法,但是经济批量模型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的,假设一次订货量无最大最小的限制,采购、运输均无价格折扣,订货费与订货批量无关和不允许缺货等,经济批量模式只是考虑存货变动性定购成个和存货成本以及允许缺货时的缺货成本,没有考虑外界 其它 的变化的因数,假如供应商位了鼓励客户大量的购买,通常给与不用程度价格的优惠,如果用经济批量模型就会使存货订购的数量受到影响。缺乏利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方法可能使企业因为存货量的不足而无法满足销售和生产的需要,也可能因为存货过多而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

(三)存货管理中缺乏运用第三方物流

物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是制造业企业还是流通业企业,为完成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有与之相关的物流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社会化和信息化程度不断的完善,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存货的管理模式只是对存货预算的管理和确定最佳订货时间和订货量,存货管理“小而全,大而全”注重了企业内部物流系统的整合,忽视了企业外部第三方物流资源的利用,企业在内部自己进行物流活动使企业占用了大量的资金,企业需要购买货车、建立仓库、雇佣物流人员等,接下来企业需要负责存货计划、采购、存储、领用、出库全过程的管理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使企业的成本大大增加。传统的存货管理模式多数企业注重了存货实物形态的管理,忽视了存货价值形态的管理。目前我国企业的存货管理方法只是针对企业的自身物资资源,大大缺乏运用第三方物流。

(四)各部门信息脱节

商品实物已经入库,财务部门没有记录。由于企业采购业务与财务信息处理脱节,财务数据不能形成对物流的监控,二者在时间的反映上存在着很大差异。由于仓储功能并非由本企业完全控制,虽然在预付贷款账户中反映出采购行为,却存在着企业资源被挪用的风险。

三、加强企业存货管理的对策 利用企业物流的先进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对企业存货管理的全过程进行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使存货管理活动中的订单流、物流和资金流处于最佳状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这是现代企业存货管理的趋势和重点。我们的大多数企业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提高销售和扩充规模上,相比之下,对存货管理则有所忽视, 为了降低企业的存货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将加强存货管 理提到日程上来。

(一)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计算机存货管理系统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适用的存货管理系统,以便可以实时、动态了解企业的存货信息,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按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存货的核算应及时、准确和完整。

存货的规划是控制存货水平,降低资金占用,使存货效益和成本达到最优化的存货事前控制方法。做好存货规划。首先,应制定经济订货规划,确定好经济订货批量,再订货点,及时补货,避免缺货。其次,要确定存货资金的占用额。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根据各种存货平均每天的周转额和其资金的周转日数来确定存货资金数额的周转期法;二是以上年存货资金占用额为基础,分析计划年度各项变动因素加以调整后确定资金数额的因素分析法;三是根据存货资金与有关因素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资金数额的比例法。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存货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存货管理制度,并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存货的日常控制方法应采用存货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制定指标部门应参照历史数据,结合本期实际情况,分解存货资金计划指标给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三)合理整合内部物流资源,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 企业内部物流资源是指有利于加强存货管理的所有资源,如仓储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管理资源、运输资源等。企业内部的物流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直接影响着存货的经济采购量、仓储量和存货的成本。在企业管理中,企业内部物流资源的整合已为大多数企业所重视,如仅利用内部物流资源,难以满足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竞争力的要求,而利用第三方物流对加强存货管理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降低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二是减少存货储存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物流管理水平;四是企业物流的外包,可减少物流设施的投资费用,物流人员的管理费用,减少流通环节。利用第三方物流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内外资源的利用上,应先整合内部资源,如企业有闲置厂房,运输设备,应先盘活利用现有资产,同时还应考虑安排就业和分流富余人员等非经济因素;二是应注意物流管理人才的引进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现代物流管理理论与企业存货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精通现代物流管理的人才;三是加强存货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考虑存货的仓储成本和配送成本,还应改善企业业务流程的设计和企业分支机构及经营网点的设置。

(四)完善内部控制,确保其行之有效

1.做好岗位分工控制。首先,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其次,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 措施 的权限责任;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超越权限的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 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再次,制定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与凭证保管。 2.取得、验收与入库的控制。外购存货应符合内部《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抵顶债务及其他原因入库的存货应有有关部门、人员的审批,其价值与质量状况应符合双方协议;严格验收制度,重点是对取得存货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设置存货明细帐,加强对代管、代销、暂存与委托加工存货的管理。

3.仓储与保管控制。首先,根据销售计划、生产采购资金筹措等制定仓储计划,合理确定库存存量的结构和数量。其次,加强日常管理,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存货。再次,建立库存存货分类管理制度,对企业全部存货按其重要程度、价值高低、耗用量大小和订购难度等为标准,划分出ABC类,分别管理;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等重要存货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第四,建立健全存货的防火、防潮、防盗和防霉变措施。最后,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如有盘亏和盘盈,应分清责任,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4.监督与检查。定期检查存货业务的相关岗位和人员的设置情况;定期检查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存货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总之,通过加强企业存货管理,达到降低企业综合成本的目标,有效地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正常进行,从而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业在我国也成为了一种竞争最激烈、变数最大的其中一种业态。百货零售业的发展已然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为了寻求发展,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如何高效组织百货超市的的经营运作,壮大企业的规模,也成为我国零售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存货;存货管理;风险管理;存货管理制度

一、百货零售业的存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存货量大于实际需求量。因为市场变化的不稳定性,企业不能准确预估未来的需求量,为了避免缺货损失,企业的存货量往往会高于实际需求量。另外,企业销售部门迫于销售压力,很容易高估未来的销售量,成存货积压。

(二)存货量跟资金成本呈正比关系。存货是企业用资金购买的,只有将存货卖出,才能收回资金。因此存货数量越多,占用的资金金额也越大,导致资金成本上升,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存货的自我贬值性。存货的价值具有保质期,一旦超过期限,价值就会降低。

二、百货零售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管理缺乏经济性

1、存货采购。存货的采购缺乏周密、科学的采购计划,存货采购与否、采购多少、何时采购往往是领导者根据自己的 经验 或者感觉来决定,影响了存货采购的科学性。

2、存货储存。企业存货一般单位价值较小,但数量和规格较多。企业没有对存货按照其重要性进行分类,对所有存货都实行统一的管理方式,不利于企业做到重点控制。

(二)存货管理制度不规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存货的成本为达到目前状态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存货的所有支出,包括采购成本、运输费用、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等。在存货储存过程中没有制定库存管理责任制度, 致使权责不清,造成存货的破损、变质甚至丢失等现象。

(三)存货管理忽视风险性

百货企业在存货管理中容易忽视存货在采购、存储过程中的风险,销售过程也可能出现劣质品流通进入市场影响企业声誉等。

三、案例分析――以家乐福为例

(一)家乐福简介

家乐福于1959年在法国成立,目前即使在全世界也仅次于沃尔玛,是世界排名第二的成功零售商,而它在中国的发展,更是优于沃尔玛。自从1995年进驻中国的零售市场后到现在在中国的26个城市开设了多达60家的商店,年收入已超300亿,员工人数甚至高达数十万。这些年来,家乐福凭借着独特的大卖场经营手段,不断的开拓新市场,除了在经营商这个圈内有显著的成绩,也得到了消费者的拥护,成为世界备受瞩目的企业。

(二)家乐福存货管理方法

存货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决定了零售企业的订货水平高低,事实上存货就是流动资金的占用。合理地管理存货对百货零售业相当重要,从家乐福的存货管理模式中我们可以发现:

1、畅销和滞销商品的管理。

2、对商品的监控。

3、ABC分类法的运用。

4、信息系统的运用。

5、存货设备的使用。

(三)家乐福存货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1、存货水平偏高。

2、存货管理责任不明确。

3、存货的品类管理不完善。

4、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

四、存货管理优化对策

(一)制定有效的存货采购程序。为了合理性地组织商品的采购,百货零售企业必须视自身情况,建立起相应的采购机构;根据不同商品的经营范围与品种,形成商品自有的经营目录;并选择合理的采购 渠道 ,进行进货洽谈;妥善安排需求商品的验收活动。

(二)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

百货企业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并对有关重要资产的控制或记录的存放地安装和使用防盗、防火的报警设施等以防被盗和遭受损失,以确保其安全与完整。

(三)加强内外部沟通,完善成本控制体系。供应链中有着不同成员就必然存在着相互不同的目标冲突,然而当系统没采取协调手段时,供应链的各成员选择自身优化而采取行动,结果最优的只是局部而已,而无法达到预期的供应链整体最优。为达到全局最优的实现,供应链成的员应该要清楚认识到对整个系统什么才是最优,为调节供应链各个成员的自身行为,因而必须要做到所持信息的共享。使供应链里每个阶段都能按照顾客想要的要求进行更加精准的预测,从而减少需求预测的变动性,最终减少其产生的牛鞭效应。

(四)实施盘点控制,保证账实相符。盘点控制是指通过对企业的资产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以确定其是否相符,进而发挥控制作用的一种控制方法。

(五)加强存货风险控制与防范。存货风险是指企业存货由于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动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库存物资要占用资金,场地,派人维护,形成库存成本。

五、结语

综上,良好的存货管理是保证企业资金有效运转,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存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和存货内控制度,做好存货规划和采购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利用先进科技确保存货核算的准确性,并通合理制定库存水平,减少积压,达到降低企业综合成本的目的。此外,企业在努力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应根据自身特点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存货管理机制,有效地推动企业存货结构的优化,提高资金的运转率,从而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兴发.浅谈存货管理的风险成因及其财务应对[J].现代商业,2012,26:268-269.

[2]李春燕.浅谈企业存货管理的风险成因及其财务应对[J]. 财经 界(学术版),2011,09:68+70.

摘要:仓储管理实务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是为了使仓库空间的利用与库存货品的处置成本之间实现平衡。它是降低仓储物流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高效率的仓储活动,可使商品仓储在最有效的时间段发挥作用,创造商品仓储的“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通过实例对其进行分析,以发现公司仓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我们对仓储管理质量的认识,在降低仓储物流费用的同时提高我们的物流服务水平。关键词:仓储;空间;货位;管理从现代物流系统观点来看,仓储是物流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物流系统的调运中心,希望在仓储这里对物流进行有效、科学地管理与控制,使物流系统更顺畅、更合理地运行。本文主要从仓储的重要性出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通过对一个企业物流公司仓储活动中的“空间”和“货位”进行分析,如何在仓储活动中通过“空间”和“货位”的管理达到提高仓储效率、降低仓储成本的目的。案例背景: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储管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惠州金源工业区,它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专业照明器与电气装置产品制造商,它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卓越的服务精神,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赞誉。为了适应新形式下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对现有的客户关系网络进行了整合,在全国各地成立了35个运营中心,完善了公司供应链系统、物流仓储与配送系统以及客户服务系统。该公司总部共有成品仓库3个,分别是成品一组仓库、成品二组仓库和成品三组仓库。他们是按产品的型号不同而将产品分放在不同的仓库:其中成品一组仓库位于一楼,目的是方便进出货,所以它那里存放的货物相对种类比较多一点,如筒灯、灯盘等。并且所有的外销品也存放在一组。成品二组仓库储存的主要是路轨灯、金卤灯、T4灯、T5灯以及光源。公司的几大光源都存放在成品二组仓库。成品三组仓库主要存放特定的格栅灯、吸顶灯、导轨灯以及别的公司的一些产品。1仓库储存空间分析仓库仓储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储存空间、货品、人员及设备等要素。储存是仓库的核心功能和关键环节,储存区域规划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仓库的作业效率和储存能力。因此,储存空间的有效利用成为仓库管理好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该公司的产品销量很好。仓库的出入库频率大,货品流量也就很大。该公司的仓库空间布局是上货架存放货物,立体的空间利用率不高,所以他的仓库机械化程度也不是很高,仓库内只有叉车,包括手动叉车和电动叉车。仓库的作业方法,一般都用叉车,很少用人力的,对于货物的收发,它们用的是物资收发卡,每一次的收发货都会在物资收发卡上做登记,这样就很方便我们平时查货等的一些后续工作,从目前的工作结果看来效率还是比较高,作业还是比较方便的。所以整体上看该公司仓库的作业方法还是比较合理的。而仓库平时经常会因为储存空间不够用而将货物存放在作业空间的位置上。特别是在产品的销售旺季时,仓库产品存放特别拥挤,在里面工作起来让人觉得有一点压抑的感觉。所以仓库的作业环境不怎么合理。该公司仓库的储存成本具统计的数据来看还算合理的,因为它的设备费用很少,固定保管费用也不是很高,而储存成本就是由该类费用构成,所以储存成本也就不是很高了。储存空间即仓库中以保管商品为功能的空间。储存空间=物理空间+潜在利用空间+作业空间+无用空间。物理空间即是指货品实际上占有的空间。该公司仓库中,它的物理空间占了整个仓库的75%以上;潜在利用空间占10%左右;作业空间占10%左右,因为该公司的仓库机械化并不高,所以作业空间小点并没有什么影响,它的安全间歇还基本符合要求;他的无用空间占5%左右。从整体上看该仓库的空间利用率很高,还有一点拥挤的现象。分析认为:应该相对的减少一些物理空间的使用,增加一些作业空间中安全间歇等空间的使用。另外,从平面空间和垂直空间看,水平空间有了很好的利用,但垂直空间的利2货位管理的分析货位管理就是指货品进入仓库之后,对货品如何处理、如何放置、放置在何处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和管理。而货品如何处置,如何放置,主要由所采取的储存策略决定,货品的具体的存放位置,则要结合相关的货位分配原则来决定。该公司的仓库货位管理的储存方式是采用的定位储存原则。定位储存是指每一类或每一个储存货品都有固定货位,货品不能互用货位。所以,在规划货位时,每一项货品的货位容量不得小于其可能的最大在库量。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定位储存一般会按照情况不同而做适当的调整,它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做改变。在该仓库的货位管理中,经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研究,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行了定位、定点、定量管理的原则,因此,它的货位容量不是全部按照最大在库量进行定位的,因为该公司的产品是属于季节性差异比较大的产品,如果按照最大在库量设定就会使仓库的空间利用率下降,从而出现浪费资源的情况。由于该公司仓库的所有库位都是用的定位储存原则,按照该公司的仓库现状来看,全部使用定位储存原则是不太合理的,应该按照产品不同特点与存储要求,将产品进行分类,对于重要的产品、数量少品种多的产品的使用定位储存。而由于公司的产品特性几乎都一样,它们的特性是不会相互排斥的,这从产品特性上看是可以把它们随机放在一起的。另外,该公司在仓储管理的货位分配上也有一些原则:(1)先进先出原则,即是先人库的货品先出库的原则,该原则一般适用于寿命周期短的货品。(2)面对通道原则,即指将货品的标志、名称面对通道摆放,以便让作业员容易简单地辩识,这样可以使货品的存、取能够容易且有效率地进行,这也是使仓库内能流畅作业的基本原则。(3)重量特性原则,即指按照货品重量的不同来决定货品在保管场所的高低位置。一般而言,重物应该保管于地面上或货架的下层位置,轻的货品则保管于货架的上层位置。如果是以人工进行搬运作业的时候,人的腰部以下的高度用于保管重物或大型货品,而腰部以上的高度则用来保管轻的货物或小型货品。这个原则,对于采用货架的安全性及人工搬运的作业有很大的意义。根据这个原则,该公司的仓库备货就采用了摘果式。这种方式,对于该公司对仓储要求的现状来说,是非常合理的,而且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很方便的。在具体的货位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上的介绍看出:他们还是使用了较多的现代管理方法和原则。而这些方法和原则。对于大多数较为传统的仓储业务管理来说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当然,在管理的过程中也会有问题,比如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些操作人员的不注意、不仔细、不小心也使得我们的一些原则执行的不够好。在公司产品的销售旺季,仓库的货位管理会出现混乱局面,有些产品还会存放在作业通道和安全通道上,这样不利于我们作业,特别影响仓库作业人员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在销售旺季的时候特别突出,所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将一些货物存放在露天货场,但在存放的时候要做好保护措施。3 建议应用产品ABC分类管理法要想对库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首先就要对存货进行分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货物进行更好的管理和控制。因此,笔者分析后认为,在原仓储设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对货品进行ABC分类而实施管理。这样可有效的利用原仓库的空间和货位。即通过对货品的分析,找出主次,分类排队。根据巴雷特曲线所揭示的“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的规律在管理中加以应用。因此,可按照产品价值、销售量、缺货成本或订购提前期等指标来将产品进行分类。其中A类产品是属于价值最高的库存产品,一般它的库存占总库存的15%,而它的价值却是占总数的70%~80%;B类产品是属于价值中等的库存,这些品种占全部库存的30%,价值占总价值的15%~25%;而C类产品是价值最底的库存产品,它的价值只占总价值的5%,但它的库存却占了总库存的55%。仓库就可以通过货品分类并针对每一类不同的产品制订不同的管理策略,从而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在管理过程中,对于A类产品,要求仓管员每天都对产品进行检查和盘点,操作时应仔细,可明显的体现出此类产品其它产品的不同之处,进行了重点管理;对B类产品,采用次重点方式管理,可2~3天进行检查和盘点。与此同时,并不忽视对C类产品的管理,每周都对C类产品进行一次检查和盘点。从上分析我们知道,仓储作业中“空间”、“货位”及其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是仓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影响仓储成本、费用的重要因素。通过实际例子对仓储管理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研究,让我们对仓储管理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仓储有它自己管理的一些原则,我们应该遵守并认真执行这些原则。在运用的时候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我们的仓储理论知识更适应与我们的实际操作。只有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将我们的知识发挥到极致。参考文献[1]葛承群,物流运作典型案例诊断[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1)[2]王宏,物流技术实务[M],北京:中国物贵出版社,2006,(8)[3]吴清一,现代物流概论[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12)[4]万同坚企业物流运营实务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9)[5]刘彦平,仓储和配送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4) 用不高,因此可考虑采用高层货架或高层自动立体货架,以更好的利用垂直空间。

抗原修复方法研究论文

组织在制作过程中,由于化学试剂的作用封闭了抗原,又由于热的作用致使部分抗原的肽链发生扭曲,致使在免疫组化的染色过程中不能将其显示出来,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利用化学试剂和热的作用将这些抗原重新暴露出来或修正过来的过程称为抗原修复。在免疫组化染色后的镜下观察中,有发现这样的结果,阳性物反应不强,时隐时现,表达不均匀,有时可出现假阴性,这是因为:1.组织在用甲醛固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醛键可封闭抗原的决定族。甲醛与组织蛋白质类的反应是多样而复杂的,因为它能和多种不同的功能基团结合,在多数情况下在其间形成桥键8。这也是甲醛的一个作用,因为它是一种聚合固定剂,因而能在相邻的蛋白质键间形成桥键的作用。2. 甲醛在保存进程中会形成羟甲基,也可封闭抗原决定族。据French和Edsall的研究认为,最常遇到的甲醇反应,就是加到一个含反应性氢原子的化合物中,形成一个羟甲基化合物。3.在组织固定过程中,甲醛与蛋白质发生交联,形成醛交联蛋白,这种化合物封闭了抗原,使之无法表达出来。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暴露出抗原,将其很好地显示出来,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方法就是必须进行抗原修复。至今为止,抗原修复有许多种方法,在这些方法中,有的是根据抗体的要求来进行,有的是根据抗原的表达程度来进行,我们则对每种病例每项检测,都要求必须进行抗原修复,以达到抗原全面表达的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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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医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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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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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的原则研究论文

文  钱震杰         一、司法解释领域的罪刑法定         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条文数量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几乎是最少的,仅有192条,规定又过于简约,无法完善地规范千姿百态、包罗万象的社会犯罪形态,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补正其不足和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刑事法律问题作了诸多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于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加强办案工作、提高检察和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十分强有力的指导作用。毋庸讳言,一国刑事审判工作不是以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作为准绳,而过多地依靠司法解释办案,本身就是不正常、不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而在司法解释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两高对某些问题作出的解释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和矛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没有及时进行协调统一,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个别司法解释超越权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于1986年6月21日颁布的《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和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解释为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正确、及时的,但它对主体的扩大解释已明显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应有权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①。         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发展变化的,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可以而且应该在确定的限度内进行解释,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我们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限度,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下面,分别就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类推解释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讨论。         (一)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义,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而言②。在刑法理论上,扩张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在这种解释的情况下,其内容已经超越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这种超越之所以是合法和能够被接受的,主要是因为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上的种概念与被解释的事实上的属概念之间具有某种性质上的联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条文中某些文字的文义并不是非常清楚确定、毫无争议的。加藤氏(指日本学者加藤一郎)亦如凯尔生(Hans Kelsen),创有“框”之理论,加藤氏认为:“法律规范之事项,苟在‘框’之中心,最为明确,愈趋四周,则愈为模糊,其色彩由浓而薄。几至分不出框内或框外。”①由文字边缘的模糊性这一特征所决定,在符合可预测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条文进行极尽词义甚至溢出词义的解释,只要内容具有合理性,其形式的合法性也应该被肯定。我们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下,一般来说,扩张解释应当限于对被告有利的情形。对被告不利的情形,似有悖于罪刑法定,需慎之又慎。         ①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页。         ②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二)限制解释         在刑法理论上,限制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所表达的含义,作限制范围的解释,其解释的内容较之于条文的词义范围为小。这种解释主要是基于合理性的考虑,同时又没有超出条文的字面含义,因而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三)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这种解释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即使是笼统概括规定,也不应视其解释为类推解释。被类推的事项是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事项,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之原则,是不能允许的。         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包括法律和事实上的认定,在此需要探讨的是法律上的认定。法律的认定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客体,立法必须具有明确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最早是由美国的刑法学家在20世纪初提出的,又称为“不明确而无效理论”。根据这一原则,罪刑即使法定,但其内容若不明确,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为此,刑法规范必须明确,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应该认为是违宪无效的。但是明确与不明确又是相对的,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有法学家强调,今后刑法有必要创设柔软的概括性的规定,即所谓“规范性的构成要件”、“开放性的构成要件”。总之,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规范应该明确,但又不应该将明确性绝对化,适应社会生活,创设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争取空白罪状等立法技术,不应认为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我国刑法的问题在于,1979年刑法在立法上追求“宜粗勿细”,片面追求简明扼要,结果却是简而不明。例如,刑法中随处可见的“情节严重”一词,其内涵和外延都模糊不清,它既可以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可以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至于其含义究竟是什么,完全在于法官的自由理解。新刑法将条文增加至452条,开始体现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新刑法以明文列举的规定取代旧刑法中的“情节严重”等概括规定。原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此对判处10年以上的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十分概括的。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其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较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此对判处十年以上的抢劫罪加重构成要件作了明文列举,便于司法人员掌握。         其次,新刑法以明文列举的规定代替了旧刑法中的“其他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等概括性的规定。原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新刑法第七十八条则将减刑分为两种:一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将前后规定加以比较,新刑法的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新刑法中也存在大量的概括性的规定,有些是无法明确的,例如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立法上不可能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但还有些地方是应当明确而尚未能够做到的,因此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的司法认定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试图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研究:         1.在适用罪刑法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一个概念是“法”,我们认为这里的法,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的规定,理所当然应属于罪刑法定所依据的法律范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由于这些单行刑法的规范依据被新刑法所吸收,因而新刑法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中附件一所列的8个单行刑法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予以废止。单行刑法是立法机构为应付某种特殊情况而专门颁布的,尽管目前单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废止,但不能排除在新刑法的适用过程中,犯罪情况出现新的变化,又需要通过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况。附属刑法是指在非刑事法律中,为了保护该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规定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不具有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范总和。同样,历年来,我国在有关经济、行政法规中以比照、依照的方式规定了一百多条附属刑法,在新刑法颁布后,这些条文在法理上都归于无效,但今后在经济、行政的立法中,仍然有可能根据现实情况的保护而创制新的附属刑法。         2.法定是指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这种法律规定,也就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有两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可以对该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法律对一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对该种行为即不能定罪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解法律的规定就成为关键的问题。         法律的规定有显性和隐性规定两种,前者通过字面意思即可以确定,而后者需通过内容的逻辑分析才能确定,而这两者都是“法律明文规定”,我们通过对下列问题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更为确切地作出法律认定:         (1)空白罪状的立法方式。这是一种具有包容性和超前性的立法手段,在新刑法中也得到应用。如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就采用了空白罪状的立法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变化而发生改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明文规定只具有形式的意义,其实质内容取决于参照法规,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十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变更。         (2)概括规定。这些规定一般具有一定的弹性,允许司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例如,上文提到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虽然字面规定笼统,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明确化。         (3)案例示范。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发布一些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在没有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这些案例作为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阐释方法,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三、秉承罪刑法定精神进行司法裁量         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是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逐字适用法律。但我们认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可以有利于实现个别正义、保证法律的灵活性,避免突变性的立法震荡,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         罪刑法定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但罪刑法定制度下的自由裁量是应当受到限制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是人治的表现,导致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将自由裁量的权力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提高自身在法律、文化各方面的素养,秉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用好手中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力。         (作者系上海市青浦区政协办公室秘书)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到了17、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法国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历史沿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这个命题虽然是用拉丁文表示的,但并不意味着在古罗马法中就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根据有关学者的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称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但由于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因此谈不上严格意义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例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那么,这些规则应该采取什么形式呢?洛克认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孟德斯鸠也有类似的论述,但是,较为明确的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氏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它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的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以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刑罚擅断进行了猛烈地拼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社会的无限向往。当然,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费尔巴哈在《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书中指出:“每一个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而费尔巴哈“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一语更是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昭然若揭。 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是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完成的。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法国制定了刑法典,并于1810年公布施行,这就是举世闻名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 。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1810年《法国刑法典》一经颁行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仿效的范本,遂使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通行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以上是罪刑法定原则从学说到法律的历史沿革,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辍学原因论文研究方法

原因是成绩差、家庭问题等,对策是改变心态。

初中生辍学的原因可能是一些教师为了追求考试分数而对学生使用软暴力,另外还有学生学习压力大、成绩差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导致自卑等消极的情感,另外还有一些原因是原生家庭造成的。

解决的办法是首先要解决某些教师的教育思想问题,其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应试教育的误区走出来,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其它能力发展。第三,教师要及时和有辍学倾向的学生家长联系,第四,教师要细心观察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促其反省收心。

初中阶段是学生生活中最脆弱的时期,不论是小学、初中、高中甚至大学都有辍学现象发生。外界客观因素极易影响他们的心理,加上他们自身发展的特殊情况,导致他们很容易辍学,这是学校教育管理中不容忽视的课题,也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和家长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辍学意思是中途停止上学,指学生没有完成规定学业发生的中途退学行为。在中国农村存在相当数量的辍学现象,而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则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辍学现象也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家长对学生的成绩有了认识,认为孩子升学没了希望。

有可能是因为对文化课不感兴趣,也可能是因为和同学相处不融洽,如果是对文化课不感兴趣继续读也是浪费时间,可以考虑换一个地方,让孩子学个自己喜欢的东西,如果是和同学相处不融洽就需要多方面协调,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了

同上,回答的真好,真准确

学生辍学的原因:

第一,家庭的原因: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生存环境,家庭环境的优劣和家庭主要成员素质的高低,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调查数据显示,中学生辍学有%的因素是因家庭原因造成的。有的父母亲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孩子感觉压力太大,对学习产生畏惧,加上又是成长的叛逆期,父母的责骂更加重了孩子的逆反心理;有的家长文化底蕴不足,就学意识差,他们以自己的经历对待孩子的成长,因而对孩子的期望值不高,一看到孩子升学无望或成不了什么“家”,就放任自流,抱着“早工作、早赚钱、早抱孙”的想法;还有的父母离异、家庭经常性吵口打架、赌毒、游手好闲等,父母本身没有作出表率,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管教状态,一到节假日期间便外出流荡、逍遥快活,久而久之,对学校学习感到辛苦,继而辍学。父母忙于工作不在身边的孩子(留守孩)辍学较多。

第二,社会的原因:

社会上有些游戏厅和网吧老板纵容未成年学生游戏和上网,甚至通宵达旦。游戏充满了暴力或色情,心智发育还不健全的中学生经不住诱惑,没成想就上瘾了,以至于很难扭转过来,渐渐地就对学习失去兴趣,厌学,直至辍学。还有社会上一股“读书无用论”、“有钱就是王”思潮逐渐左右了一批人的思想,导致部分学生认为即使没文化,只要能赚钱,就是好。

第三,学生自身的原因:

有些学生性格孤僻,做事偏执,一遇到挫折,就丧失信心。有的孩子被家长过分溺爱,养成了好吃懒做,不想吃苦,意志薄弱的性格,一些学生看到同龄人出外打工回来后,名牌衣服身上穿,名牌手机随身带,名牌烟卷嘴里叼,百元钞票袋里装,就羡慕的不得了,再看看自己,是什么也没有,还要起早贪黑的学习,还要忍受父母的唠叨,老师的管理,学校纪律的约束,就产生了打工的念头,并很快就付诸行动了。

第四,学校教育的原因:

1、学生课业负担太重,学习成绩差,课外活动单调。

2、老师在课堂上教学方法陈旧呆板,无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试想,一节枯燥而又单调的课,又怎是一个“熬”字了得!我经常参加各种各样的培训,有校长培训、有国培、有许多教育方面的专家给我们上课,他们经过精心的准备,给我们一个精妙的文化大餐。但难免也有我们不感兴趣的课程,作为校长,作为成年的我们坐在教室里(很舒适的环境,有空调有好的桌椅等)也是一个“熬”字啊!难免拿出手机玩一玩、看一看,这是多无奈的一件事。

3、一些教师只看重优等学生的反应,忽视中等学生和差生表现,这种不公正的待遇也致使一些学生由厌恶老师到厌恶学习,再慢慢地就发展到辍学;还有些老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犯错的学生不是耐心细致而是讽刺挖苦,伤害了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使学生产生抵抗心理,继而讨厌老师和学校,导致辍学。

4、学校教师数量不足且良莠不齐,大班额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造成老师课务繁重,管不过来,无法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

减少学生辍学的对策:

第一,家庭方面:

建议家长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快乐的家庭环境,因为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即使再忙,也要和孩子多交流,多倾听,少责骂;孩子的卧室不宜放电视和电脑,但书架必不可少,多买点适合他们读的书回来,空余时间和他们一起看书读报,欣赏音乐,陶冶孩子的情操;多和孩子谈谈未来家庭的计划,让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认真履行父母是监护人的职责,即使外出打工,也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管理,家长做好表率,一个有良好家风的家庭辍学的学生几乎没有。

第二,政府和社会方面:

1、进一步关注农村教育,有效促进城乡教育公平发展。

2、注重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尤其要重视培养优秀的师范毕业生,有好的教师,才能培养优秀的学生,才能减少辍学生。

3、政府要加大对学校和教师的投入。增加教师编制,配齐配足老师,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才能吸引更多优秀的毕业生到学校教书。

4、采取有力措施化解大班额现象。大班额无形中加重了老师的工作量,特别是班主任,找学生谈话谈心,人数越多,就会力不从心,有些被忽略的学困生就可能变成了辍学生。

第三,学校方面:

1、更新教育观念,改变教育方法。眼睛不能总盯着学生的成绩,要面向全体,以关注学生幸福、关爱学生成长为重点,以此促进学生努力学习、天天进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为学生提供施展自己特长的机会,如开展书法比赛、唱歌比赛,举办校运动会,庆新年文艺晚会,拔河比赛,小制作评比,诗歌朗诵,演讲比赛等等,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他们的自信,锻炼他们的意志;开展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从成长的烦恼中解脱出来,转移他们的不良情绪和想法。

2、树立典型,正面引导。对于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偶犯的小错,不能过分强调,应正面引导。比如,有个孩子总是上课睡觉,老师批评他:你怎么上课爱睡觉呢?懒鬼,睡觉大王等,长期以往,这个孩子心理根植了这个信号:我是懒,我上课睡觉,那就坏了。正面引导学生就是把正能量的思想留在他的脑子里,如果总是强调错误,负面的东西加深了他错误的习惯,反而越陷越深,错误越来越多,产生厌学直至辍学。

3、针对学校留守孩较多的现象,学校可开展“做爸妈坚强的后盾”作文竞赛等;可开展关于辍学方面的主题班会,让学生准备好素材,讲讲辍学的害处,自己如何预防辍学的情况发生,还有身边同学克服困难,努力学习,终于进步的励志例子;可定期邀请本校毕业的校友回到母校座谈,通过这些榜样的引领,树立学生远大的理想。或定期联系本校在外打过工的初中毕业生来校为学生介绍打工情况,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比如有的说原以为外面是一帆风顺的,谁知还有那么多的坎坷不平啊!也有的说幸好没出去,要不后悔也晚了,使学生们明白没读好书打工的艰辛,降低对打工的热情;还可通过升旗仪式表扬在校认真读书、在家帮助奶奶做家务、能让在外务工的父母放心的留守孩子,树立典型。学生在一个充满友爱和谐的校园和班级里,辍学现象肯定会大大减少,甚至没有。

4、改变教师的课堂教学方法。以前老师习惯了填鸭式方式上课,对老师的专业要求很低,只要把专业知识和课本知识弄清就行了,不管方法好不好,学生是否喜欢听,能否听懂。要注重学生的学与练,教给学生方法;要给予学困生更多的关爱,多夸学生的努力、勤奋、争分夺秒的学习精神;要利用小组合作,培养小“老师”即小组长,由小组督促检查,这样既让少部分学生脱颖而出,又让其他学生有解惑的更有效的的途经,排除学生问老师的胆怯心理,合作(小组)也更有利于学生小组之间的互相竞争,互相督促,生教生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空档,使一部分学困生能赶上来,而且能及时发现学生的情绪变化,把辍学的想法控制在萌芽状态。

5、加强教师责任心的培养,激发教师的职业兴趣,尽可能预防教师职业倦怠的出现。教师有了责任心,就会关爱学生,就会去努力改变自己不受欢迎的教学模式;教师有了责任心,就会认真备课,就会好学,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教师只有爱自己的岗位,才能面向全体,关注每位学生。有一支拥有高度责任心的教师,辍学的学生还会多吗?

6、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通过家访,了解学生在家里的表现以及家里的经济状况,把学生在校的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以便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学生。定期召开家长会,和家长们一起分享教育孩子的经验和教训。让家长也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学生在家里能有人说话、温馨快乐,在学校有事干、积极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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