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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相关的案例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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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相关的案例研究的论文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记得冰心早期的一首诗吟:成功的花,人们只惊慕它现时的明艳,孰不知当初她的芽儿渗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又记起步步高的语广告词: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平心静气深思,这诗这歌唱出了探索的真谛,道出了探索者的心声。是的,古往今来,圣者贤人们的创业足迹,无不印证着一个朴素的道理:有拼搏就有胜利,有探索就有成功。苹果落地,本是熟视无睹的事情,却引起牛顿深深的思考、忘我的推论,最终发现震惊世界的"万有引力"定律。生老病死都是司空见惯的人生现象,释迦牟尼偏偏要寻根究底,求个解答。为此,他默默无闻,潜修静思,终于创立了佛教。一代名医李时珍为减轻病人痛苦,双脚踏遍崇山峻岭,访名医,嚼中药,不畏严寒酷者,冒着生命危险,驰骋神州大地二十七载,写成医学巨著《本草纲目》。司马迁游潍阳,追踪韩信足迹;访齐鲁,瞻仰孔庙,观察儒风习俗;经彭城聆听刘邦的历史传说;别大梁,凭吊著名的夷门……镭的母亲居里夫人,崇尚蚕的精神,"我与他们异物而同类,要不懈不怠……";徐霞客踏遍青山成大道;苏轼夜访石钟山;《红楼梦》"字字看来都是血"……诸如此类的例子举不胜举。人类从茹毛饮血到学会用火,从草栖穴居到住进高楼大厦,从二牛抬扛到科学种田,从七十二徒弟到莘莘学子满学堂,从马车到汽车、轮船、飞机……这一次次的探索,让我们告别愚昧落后,走进新时代。在探索中,我们把一颗颗人造卫星送入太空,科考并遨游;在网上聊天,天涯犹在咫尺;去海底观光,梦寐变现实;机器人成了我们的奴隶,天气陛下伏首称臣。在探索中,我们破译DNA成分与排列,解读多种遗传密码;攻克困扰人类的顽疾--老年痴呆症;克隆羊、猪的诞生,宣告人类返老还童不再是幻想。在探索中,我们发现约4500万年前的类人猿的化石,找到了失落在埃及的港口城市,知晓埋葬136年的沉船之谜。塔里木河科考,发现小河墓地遗址,解读上个世纪八十年的"大耳朵"之谜、一百年之久的"游移湖"之惑……探索永无止境,探索将使人类社会更加文明发达和幸福。当然,鲜与荆棘同在,失败与成功为伴。探索的征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巴尔扎克说:"失败是人生的老师。"拿破仑说:"人生之光荣,不在永不失败,而在屡仆屡起。"对有志者来说,失败只是一笔财富。在探索中,孔圣人周游列国四处碰壁,屈原遭中伤被楚怀王放逐,左丘明双目失明……作家严文井六次高考落榜并不气馁,华罗庚交不起学费辍学并未失志,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升空后爆炸也未阻上人类对宇宙探索的脚步……探索中的困难和失败只会使我们的脚步更坚实更沉稳。探索没有停止,人类进步也不会终止。记得曾经有位伟人说过:"人的一生应当具备三个头脑。一个别天生的大脑,一个是从书本中得到的头脑,还有一个,就是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进取、不断探索中得到的头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探索中人们将创造出更加美好的未来。勤于探索,人类事事会获得最终的成功!探索吧,青年人!新世纪钟声已敲响,让奋进的足迹化合成创造的交响乐,让辛勤的汗水描绘出时代的锦绣。竞争与繁荣召唤新的飞跃,机遇与挑战激发新的追求。让我们把耕耘的铧犁插入共和国辽阔的地壤,建设一个文明吉祥、繁荣富强的新中国吧!朋友,别忘记--付出就有回报,有探索就成功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便于全社会监督。”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毛泽东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与专利相关的最新案例研究论文

专利权被无效掉,别人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了

“专利权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说明该专利产品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深受欢迎,介绍产品最早在什么时候(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销售到什么地方,且请法庭调查。”这个法律顾问直接炒掉算了。害人啊。“打无效的官司是有可能挽回,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过,就不能无效这个专利”禁止反悔。自己已经承认的事实,是不需要对方再举证了

不事实证明以后,也就是说在申请专利前,原告也在销售该专利产品,这说明,这很可能不是原告的专利,那么这种专利便有可能是他人的当然,这种官司打起来应该还有一点胜算的,就是你要把你申请的专利证明拿出来,告他侵权,用侵权方面的知识来告他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1)不需要。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许可使用费是由主权国家专利法规定和保护的,该项日本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中国销售,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2)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3)不需要。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4)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关于创业相关的案例研究论文

关于创业管理的论文

商机是创业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比单纯研究创业者职能和特征更有成 效,使创业机会成为创业研究的核心主题。以下是关于创业管理的论文,欢迎阅读。

一、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起因:高等教育理念的转变

(一)学术自由的高等教育理念

民国时期,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的高等教育才得以建立。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并存,因而呈现出多元化教育理论,承认我国传统高等教育落后,积极向西方学习的思潮高涨。我国高等教育学府数量有较大增长,教学内容以及科学研究有显著进步。但是由于政权更替,高等教育基本呈现自由放任的管理的状态,一方面由于缺乏资金,私立学校多开设文法学科,并且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混乱,并没有建立起学术集权式的管理体制,而仍然需要由政府来控制高等教育的模式。

(二)专才培养的高等教育理念

新中国成立之后,高等教育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各行各业的建设需要。其中以改革开放为分界,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在国家高度集权式管理下发展,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所需要的职业分工、学科分类和计划经济的构想,对学生实施专门化的职业技术教育和专门的劳动技能训练的人才培养体制,可以说这时的教育理念是以专才培养为主,它关注的是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而不是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带有较强的功利性和共性制约,导致人才的知识面较为狭窄。

(三)专才与通才培养的高等教育理念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有浓厚计划色彩的高等教育理念逐渐被摒弃,国家对高等教育集权式的管理弊端凸显,政府职能转变,尝试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因此高等学校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办学自主权。这时专业人才培养与通才培养理念共同盛行。

(四)大众化高等教育理念

9年代之后,国家进一步实行教育体制改革,对大学教育收费,以及毕业生就业的自主选择,积极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等措施,推动了高等教育成为面向市场,面向未来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总结我国百年的高等教育发展,教育理念不断随着国家统治意识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由单纯的工具性教育理念转变为专才教育理念,再进一步转变为通才与专才教育理念。同时从高等教育理念的转变可看出,我国的高等教育市场化是在经济压力下自上而下的改革,而并非由于教育自身发展形成的自下而上的改革,高等教育市场化进程受制于行政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缺乏与市场机制内在的联系,发挥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中的驱动作用力量非常微弱。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转换机制已不能适应如此巨大的变化。因此,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与市场经济需求的人才存有较大差距,这进一步推动高校自身的教育理念发生转变。而此时为响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兴起的创业教育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人才转换机制的冲击,同时从长远发展看,创业教育也是高等教育不断提供满足市场所需人才的过程。

二、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内在机制分析

创业教育是在以人为本教育理论前提下,以实现人类自身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育方式,重在培养创业意识、创业技能等的素质教育。从我国高等教育理念多次转变过程中,可以得出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需要国家教育理念,市场内在的经济激励机制与受高等教育的人才自身发展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由此构建创业教育管理的内在机制。创业教育管理实现了三个层次的联系,其中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是创业教育管理的动力机制,而创业教育管理最终需要依靠人才自身发展特点,才能培养适应市场经济的人才,如此循环,必将推动国家教育理念发展,进而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特点。

(一)国家教育理念——助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从高等教育理念的转变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生俱来依附于国家权力,慢慢在弱化国家权力,增长市场支配力量,这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国家教育理念的转变影响着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而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又受市场经济机制的牵动、影响着人才培养目标,从而助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二)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作用主要表现在:

(1)对高等教育形成经济效益驱动力,影响高等教育理念。不难发现,现在高校已经减少了公益性而增加了商业性,例如扭曲了国家开展的'“211”工程的真实意图,而成为学校招生宣传竞争的品牌资源。高校如果不能合理地引导经济利益的驱动力,那么高等教育必将沦为市场经济的工具,不能发挥人的主动创造精神,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故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要基于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有创新创业意识、有精深专业技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缓解就业难、创业难、招生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为创业教育的发展创造条件。

(2)对创业教育管理提供外部优势资源。市场的竞争法则为创业教育管理模式制订了实践标准:利用一切外部资源为创业教育管理服务,但是“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将检验创业教育管理的质量。比较中西方的创业教育管理实践,可以明显看出,西方在创业教育管理中输入了市场的人力资源,资本,管理经验,因而创业教育管理更具有市场适应能力,但是我国开展的创业计划大赛等,更多是高校内部资源的整合,未能很好地利用社会优势资源,发展创业教育。

(3)个人的需求将在市场经济激励机制下得到提升。人的需求具有多层次性,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将其划分为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受社会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而市场经济内在激励机制必将促使人的需求不断向上发展。综上所述,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三)人才自身发展——拉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业教育的最终目的同样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其需要遵循人才自身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

(1)创业意识的培养。我国传统高等教育理念已经将人才固定为对社会有用,创造价值越大即为人才,因此受教育者总是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改造自己,不管自己的兴趣是否如此,打造适合社会的标准产品。因此往往出现所谓的人才过剩现象,实质只是雷同的标准产品太多,对各个人而言都失去了核心竞争力。创业教育管理即需要改变消极地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确立积极地以人为本位的价值观。

(2)创业技能的培养。创业本身是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发现商机,从而利用商机吸引风险投资,创造价值的过程。创业教育既需要进行事业心,探索冒险精神的教育,也需要培养从事商业,企业等规划活动所具备的技能的教育。作为创业主体的人只有掌握了创业的必备知识与技能,才能识别创业机会,判别创业风险,做出决策如何创业,以及怎么样创业。

(3)创业行为的培养。只有创业意识、创业技能还不够,必须将其运用于实践,产生创业行为,才算创业活动的完成。本文根据对某高校大学生的创业行为调查问卷结果,将大学生的创业行为特点分为四种情况。同时按照波特SWOT理论,四类大学生采取相应的创业教育管理模式:①强化型培养对象自身已经具有很强的创业精神,他们敢于冒险,但是他们往往缺少创业技能,因而在创业过程中会遇到挫折,此时创业教育管理应当强化创业技能,通过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让他们有能力应对创业过程中的问题。②鼓励型培养对象不仅需要从心理教育或者创业成功者的讲座等方式,激发该群体的创业激情,使其能够从被动转变为主动,而且创业教育管理更应当注重该群体的社会实践能力,该群体没有自信心把握商机,最主要还是缺乏社交技能,没有在实践中思考。③弱化型培养对象即该群体对创业教育较少关注,他们所学专业可能是社会热门专业,就业几乎没有压力。当然每个高等学校都有这样的王牌专业,这些学生没有精力参与创业教育,因而创业教育管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激发他们的创业心理。通过西方创业教育实践可知,凭借高校的优势专业资源更有利于创业,因为专业知识本身具有的高技术性已经成为风险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因此虽然该群体是弱化管理对象,但吸引他们参与创业计划项目仍然是重要的环节。④引导型培养对象是创业教育管理潜在的培养对象,对他们需要加强创业心理辅导,引导他们自主学习相关的创业技能课程,培养其自信心是关键,创业热情不是盲目选择,而是需要理性分析性格特征是否具有创业潜质之后,再鼓励该群体中的部分学生参与创业技能学习。总之创业教育管理是综合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技能之后,有针对性地培养创业型人才。

三、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建议从以上对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内在机制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建议:

(1)国家教育理念转变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密切联系,以社会为本位的人才培养理念转变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位的培养理念激励创业教育的实施。社会所需人才的多样化是建立在人的教育基础上,而并非依赖高等教育不断变化专业设置以此满足社会需求所能达到的。

(2)市场的内在经济激励机制犹如双刃剑,既能促进创业教育管理的实施,但是也将会使得高等学校可能迷失在经济利益中,显失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公平性等。因此高等教育开展创业教育管理需要建立监督,审计制度。创业教育管理占用了高等教育的教学资源,投入产出只有能够达到盈亏平衡才能继续开展创业教育。

(3)创业教育管理需要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从创业教育的意识、技能、实践培训等各方面科学地推进,才能使得学生真正成为合格的创业者。对于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教育管理者更应当聘请社会企业中成功的管理者以讲座形式或者互动形式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同时社会环境应当鼓励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式让学生有比较强的创业愿景。对于创业技能培训,创业教育管理者一方面应当通过专业老师传授知识,同时教育管理者利用学校的人际网络为创业学生提供辅导与实践机会。创业教育课程的设置应当灵活,激励学生参与。

(4)创业教育管理者本身是一个开放式管理团队,资深的企业家、专业的投资顾问、心理辅导老师、专业技能教授等等都应当成为创业教育管理团队中的一员。因此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独立性,保持专业间的相互联系非常必要。

创业小论文1000字(精选5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创业小论文1000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创业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活跃起来。大学生作为一个充满创新精神的群体,也不甘落后。以1983年美国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举办的首届商业计划竞赛为标志,拉开了了全球大学生参加创业序幕。我国的大学生创业由于受社会经济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起步较晚,1998年清华大学的首届大学生创业大赛,标志着我国的大学生也加入到创业者的队伍中来。大学生参与创业的意义和作用也逐渐为社会所认识。但是在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理论研究却远远滞后于大学生创业的实践。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活动时缺乏理论指导,使得本来就充满风险的创业活动更加困难。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大学生应该在什么时间开始创业,如何解决创业与大学学习的矛盾,大学生创业应采取何种模式等。因此,研究大学生的创业模式,对解决我国大学生创业的这些实际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创业论文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高等教育逐步走向大众化,大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总量已由1999年的100多万迅速增长到2007年的600多万,而且需求的结构性差异较大。同时,2007年,我国大学生实际失业率为20%,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现在大学生就业难,或者难找到理想的工作,对于大学生创业有这样一个比喻:与其和1000个人去抢一个饭碗,为什么不干脆给自己造一个碗呢?现在社会声声唤着“疏导,分流”大学生就业压力并且开始给创业大学生各方面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成为一项重要的就业方式。高校学生涌现出的创业激情和不少毕业生毅然走上自主创业之路的现象成为我国大学生价值取向和择业的新动向。虽然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只是一个很小的群体,但是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象折射出的意义十分巨大。分析研究大学生创业行为,不仅有利于客观认识大学生创业现象,而且有利于推动大学生创业活动。

1998年秋,清华大学举办了中国高校第一个大学生创业大赛。当时很多人还不明白大学生创业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是,这个赛事还是被冠以“催生中国的比尔盖茨”之名。自主创业在我国是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与壮大的产物,现在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最为活跃的力量与源泉。自主创业不是某些人的特权,人人都可以创业,是平民创业、学生创业。中国进入了“创业者”的时代。时代呼唤创业者,一批又一批创业者的涌现推动了经济发展,才能紧跟世界经济潮流。大学生是国家社会将来的主人,是社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更需要涌现出一批创业者。大学生自主创业队伍,在各界的关心下成长,它将改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结构,尤其人员的教育程度。

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大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创业模式的选择上,如何才能体现出这些优势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大学生创业模式值得提倡。

知识型创业。大学生凭借自己的知识,把知识作为资本,从而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创业模式。这种模式在大学生创业群体中的可行性比较高。一是由于大学生本身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二是由于风险性比较小,基本不用投入太多的成本和资金。对于有着高文化素质的大学生来说,利用自己的知识在智力服务领域内进行创业是大学生创业的首选之道,比如,家教、广告设计、翻译,等等。

兴趣型创业。大学生将自己的兴趣爱好转化为商业行为,从而获得经济收入的一种创业模式。一些人的兴趣爱好恰有市场的需求,那么追求这些兴趣爱好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效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无论兴趣广泛还是单一,都有可能帮助你创业,将兴趣融入创业路途中,可以激发最大的潜能和激情。因此,凭借兴趣创业,不仅带来的是物质上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精神上得到了享受,满足了自我实现的需要。

产品代理。直接拿人家的产品做代理,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公司,把东西卖出去了赚钱就是自己的,这也是一种模式。在网上创业,就是把图片传到网上,消费者上网看到你所售的物品,满意后订购,你通过物流发货。网上开店,成本比较低。对于初次创业或者小本创业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通过什么途径、方法走上创业这条路,大学生可以首先设计一个项目,独立自创。比如有一个意向中的产品、服务,觉得产品和服务有市场,也有能力做好,就开始做商业计划书、做好规划、做好市场调研,把所有相关的要素摸清楚以后,然后办照、选址、装修、招员工、开办。

摘要:

现今,大学作为知识密集型组织,已由社会的边缘机构走向经济社会的轴心,在区域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创新辐射作用。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又对大学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而大学要真正担负起知识创新主力军、技术创新生力军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其知识溢出能力,改变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的现状,就需深入改革,探寻一种新的发展范式。

关键词:

创业论文

一、什么是创业型大学?

所谓创业型大学,也就是突破了传统“教学、研究、服务”的`功能定位,通过提供技术咨询、创办企业和发展产业等不同方式,参与到当地的经济发展之中的新型大学模式。与普通大学相比,创业型大学在日常教学、科研和服务中注入了各种新因素:包括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商业化研究活动;利用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课程的多样化以及为创业活动提供适宜气氛。

二、创业型大学的崛起将带来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创业型大学将使学生直接参与到创业过程中,从而成为培养人才的新的平台。创业型大学的科研活动往往是现实为导向,课题常常以项目的形式出现,更多地采用工作组和部门相结合的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工作过程是以解决问题和成员参与为核心的。学生从中获得的这类经验一般很难通过正规的以教师、书本和课堂为中心的教育渠道加以传递和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通过实践中的个体摸索、顿悟以及同行之间在科学活动中大量随机的相互交流和切磋来获得,正是在这种研究和学习中蕴藏着“创造性能量”。这样的教学是我们传统大学中难以实现的,学生在这样的跨学科平台中经受锻炼,可以为今后的自主创新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可以有效弥补大学课堂教学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方面的不足。

三、结合我院实际谈谈如何创建创业型大学

创业型大学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结果。向创业型大学的转变需要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会成为创业型大学,也不意味着创业型大学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我校以创业为最终教育目标,下面我将谈谈一下几点想法:

1、以创意园为基础,构建教学、科研、服务三结合的社会服务平台

对于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日益增长的科技转化机制来说,创意园通常被认为是高级专门人才生产新科技、创造新思想的聚集地,它不仅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许可、专利、小企业的发展、研发中心、科技孵化、投资与捐赠等,还可以通过大学与企业强劲的关系使产生于大学的新科技、思想传播与发展。

2、 建立健全学生创业综合能力的评价体系

创业教育,不仅仅是教学生如何创业,如何挣钱,在学生培养过程中,我们还应注重创业文化底蕴的积累,创业素质的培养和创业创新能力的开发。学生的创业能力不能仅仅以每月或是每年的收入为依据,还应对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进行综合测评。这就需要校方建立健全学生创业综合能力的评价体系标准,做到有据可循,有理可依。

3、多元化的人才、资金来源

教育人才和教育资金的来源,不应该仅仅依赖于政府部门或者是学费收入,而应该拓宽渠道,比如可以通过私人组织、大学自身的创收、和一些企业的合作等等。这些渠道经费来源的拓展能够保证大学进行创新,对学校的不同学科进行交叉补助,从而提升全校的整体学术水平。而教育人才的引进也应打破常规,不应该仅仅吸收职称高,学历高的人才,也可以从企业从社会引入一些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的人士,一开始可以采取聘任制,而后再慢慢步入正规化。

【摘要】 学生作为创业群体的重要力量,其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直接关系到创业教育开展的方向和重点。本文以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学生为具体研究对象,对其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创业活动的经济回报、企业家特质以及创业教育的经历在众多影响高职学生创业意愿的因素中,具体突出的表现。同时,文章基于实证研究成果,针对提升高职学生创业意愿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学生创业;创业意愿;影响因素

引言

随着高校学生就业压力和国际竞争的不断增长,创业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创新活动的重要动力。在我国,学生的创业行为更是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15年5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而对高职学生来讲,这一群体不仅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也面临着就业结构性问题,因此,无论是社会还是教育界,都给予高度的聚焦。

Naia (2014)和任一波 (2015)指出,创业意愿是人们是否进行创业活动的先决条件。本文认为,高职学生是否进行创业活动,与其创业意愿密切关联。创业意愿作为一种主观能动性,其对学生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影响高职学生创业意愿的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1.研究设计与方法

学生的创业意愿直接决定了其创业行为 。为了获得高职学生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本文通过对以往创业成功的高职学生进行调研访谈,了解哪些因素在当初这些创业者的身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然后,选取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为具体对象,对其进行问卷调查获得相关数据。

对于高职学生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具体实证分析,本文选取因子分析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因子分析指的是利用较少的因子来指代研究中所出现的各项指标或者因素间的关联度,进而利用较少的因子来对原有信息中的绝大部分信息进行替代分析来产生结果的一种统计方式。比如说,在某个资料样本中有p个变量,利用因子分析可以换个角度、换种方式来对p个变量进行变形并对每一个变量的改变进行估计,从而得到下列回归方程组:

X1=a11F1+a12F2+……+a1mFm+a1ε1

X2=a21F1+a22F2+……+a2mFm+a2ε2

……

Xp=ap1F1+ap2F2+……+apmFm+apεp

通过该方程组,能够获得m个公共因子,并进一步可以依靠所获得的m个公共因子对每一个观测变量进行预测。在上述的方程中,系数正好是所对应的观测变量同公共因子的相关系数,又称作该观测变量在对应因子上的载荷,即因子载荷。因子载荷所展现出来的信息,即是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强度。

2.高职学生创业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因素阐述

个人特质

个人背景

创业态度

环境因素

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因子分析

变量相关性

共同度分析

因子提取和因子旋转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分析

3.基于高职学生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创业教育改进建议

摘要: 在社会的发展下,企业对于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创新创业的心理素质,可以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需求。本文就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创新创业心理素质的培养进行分析。

关键词: 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创业心理素质;培养

1、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创新创业心理素质的培养

树立正确创业观念

大学生还处于求学的阶段,对于社会的需求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容易走弯路,因此要端正学生的思想认识,向学生传授正确的创新创业的观念,让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树立正确的创业理念,为以后顺利就业打下基础。

配备优秀的教师队伍

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学生获取的创新创业知识大多数是通过教师获取的,教师的专业素质将决定学生的知识层次,因此配备优良的师资队伍,向学生进行创新创业的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业实践活动

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的培养,仅仅依靠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在大学期间,可以根据教学的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了解企业真正的工作内容,如何进行创业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目前创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创业教育的教师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现阶段,社会经济状况纷杂多样,教材中的经济理论若不及时更新,很难适应最新的经济形势,在大学教育中,有些知识是与社会实际脱节的。

创新创业教育没有持续在整个大学期间

学生创新创业素质的养成并不是一时的,需要在整个大学期间灌输正确的观念,现阶段的大学教育中,创新创业知识的开展往往是在求学的某个学期,并且只是理论的讲解,这么短的授课时间及这样的授课方式难以让学生掌握创业的真正内涵,不能领会其中的精髓,即便学生毕业后创业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提高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质量的措施

创建学生创业孵化园

学生开展创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也需要长时间的考察才能获得理想的结果,为了促进学生创业,更好的发挥学生的专业技能,学校可以创建学生创业的孵化园,在学生毕业创业的过程中,教师要予以学生一定的技术指导,促进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更好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与校外企业合作

要让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挥出更好的效果,单单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与校外的企业合作。学校大多提供的是理论教育,不能提供理想的实践教学模式,实践对于以后的创业是很重要的,因此可以与校外的企业联合起来,让企业多给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

将创新创业纳入学生的考评体系

为了增强学生对于创新创业的重视程度,有必要将创新创业纳入到学生的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帮助学生更好的接受创新创业的理论知识,更积极的开展创新创业的实践活动。创新创业素质的培养并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学生付出自己的努力,认真的领会其中的精神,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创新创业纳入到学生的考评体系,可以促进学生这一素质的养成。

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高职工商管理专业的育人目的是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人才,在教育模式的优化上,必须要考虑到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强化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让他们可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竞争需求。

结束语

在社会的发展下,市场竞争变得日趋激烈,企业对于工商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个高职院校必须要意识到这一问题,提高教学的开放性、实践性和互动性,锻炼学生的职业素养,为学生日后的创新实践奠定好基础。

摘要:

综合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教师在专业课程中会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将创新教育作为创业教育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会在学生创业期间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资金支持。

一、综合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教师在专业课程中会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将创新教育作为创业教育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会在学生创业期间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资金支持,该创业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整体素质,比较看重学生的创业实践及效果评价,该人才培养模式具有较为完善的机制制度、体系结构。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创业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以上几种类型的创业教育模式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各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乏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其结构较为松散。我国创业教育事业起步较晚,缺乏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业课程较为零碎、杂乱,结构体系的严谨性和系统性较差。

(2)创业教育的教学内容较为陈旧,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较为封闭、方法途径较为单一。高校所采用的教学模式都较为统一,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差异,而且多数创业教育都局限于校内的课堂上,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较为封闭、陈旧,知识结构单一。此外,在创业教育工作开展期间,常常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无法将专业知识的传授与创业能力的培养进行有效结合,教学内容陈旧,途径单一,方法落后。

(3)缺乏健全的创业教育实践体系,创业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现象较为严重,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机会非常少,而且实践活动的形式非常单一,以创业计划大赛形式居多,缺乏大学生创业实践的保障体系。

(4)创业教育师资较为薄弱,缺乏专业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5)对创业教育问题认识较为片面,缺乏深刻理解。

三、对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当前各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都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1)坚持与时俱进的创业教育理念,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作为高校教学宗旨,并通过加强学生实践活动锻炼、构建完善的创业课程体系来提升学生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将创新、创造、创业教育理念贯穿到整个学科教育当中。此外,高校还应该制定科学、有效的创业教育目标体系,根据学生个体特征制定层次分明的创业教育目标,使创业教育目标符合学生的个性发展。

(2)构建多元化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对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大胆创新,根据时代发展需求完善高校自身的人才培养方案,将创新创业素质培养作为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3)师资是创业教育的实施者、组织者,高校必须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性较强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为创业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4)完善创业教育课程设置,编写符合学生及专业特点的校本教材,使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更为系统、完善,增强创业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5)为学生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以多样化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为载体,激发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创业灵感,并对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有效指导,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创业教育是一项长期教学任务,高校作为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切不可急功近利,需要与国家、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努力,在正确把握国家方针政策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要科学定位、不断探索,构建符合大学生发展需要的创业教育模式。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缓解就业压力,大力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提升国家竞争力,国家开始提倡创业教育。十多年来,创业教育在国内愈来愈多的高校广泛深入开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指出,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一个"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中国人民勤劳智慧的"自然禀赋"就会充分发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发动机"就会更新换代升级。当前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中国经济正处于深层次矛盾凸显和"三期叠加"的阶段。要使中国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充满活力有两个重要指标:一是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二是大学毕业生创业率。中国目前每千人企业数约13个,发达国家水平为约40~50个[1].大众的创业激情被点燃了,但创业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导致实际创业率和创业成功率不高。由此看来,要贯彻落实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从微经济视角提升大众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微创业能力,是研究者和教育者需要重点关注和积极破解的重要课题。一、微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关于创业能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期,本世纪初起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早期部分学者主要通过理论研究定性分析了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和重要意义,但随着创业能力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方法逐渐丰富,内容更为广泛深入,研究对象也细化扩展至高职学生、大学生、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工等[2].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在日本东京召开了"提高儿童、青年创业能力与革新教育"研讨会,会议报告将创业能力界定为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并获得成功所需具备的能力,包括激发行动的能力、能够行动的能力、继续行动的能力和操作行动的能力[3].肖红伟、晏红洁(2008)认为,创业能力是目标人口为了能从事承担风险的开拓性活动应具备的一系列心理特征,在各行各业创立新事业开拓新领域的实践活动应具备的能力[4].唐靖、姜彦福(2008)在Chen、DeNoble等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管理学、心理学角度,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创业能力包含机会识别与开发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两阶六维度概念,即机会识别与开发能力可细分为机会识别能力、机会开发能力等两个二阶维度,运营管理能力可细分为组织管理能力、战略能力、关系能力和承诺能力等4个二阶维度[5].Sarwoko和Surach-man(2013)等认为创业能力是使创业者成功创业的创业态度和创业行为两方面的特征[6].由于来源于不同学科,研究对象和所持视角差异,迄今为止,学界对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和构成要素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当然,要对创业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和内涵构建,首先需基于对"创业"的准确把握,并同时结合特定研究对象和国家及区域实际。传统观点认为,创业即创立基业,指从零开始创建新事业,或者是在一个有问题的企业中创立一个重焕生机的企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无形中将某些个体工商户、开办工作室、创意自由职业等具备创业特征的自我雇佣者排斥到了研究领域之外。这些微创业活动看似无足轻重,却是中小企业甚至大企业的萌芽,是新企业诞生和成长、推动社会创新的发动机。因此,创业应该是创立、创设、创新某种事业或职业岗位,即创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说,包括利用微少资金创业和在细微领域创业的微创业活动。基于微创业与传统创业活动的区别,笔者将微创业能力定义为:个人或团队利用微少资金或在细微领域进行创业的动机和能力。结合文献分析,以及笔者问卷调查数据和对M学校29名微创业者的访谈,具体从4个维度表征微创业能力:创业动机、自我效能与风险承担、创业机会的识别与把握、创业学习与实践能力。其中创业动机是个人对创业所持的一种主观态度,是激发、维持、调节创业者从事创业活动,并引导创业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部心理过程或内在动力,与个人价值观、创业认知等密切相关。自我效能与风险承担包括自我评估、完成创业任务的自信程度、风险评估和承受能力。创业机会的识别和把握就是创业者发现亟待满足的市场需求的能力,并充分整合资源,积极创新、强力执行,满足市场需求。创业学习和实践能力包括学习方式、内容和水平。之所以没有将网络关系能力、组织能力、战略能力和承诺能力等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要素纳入微创业能力表征的核心维度,是因为微创业规模、风险一般相对较小,这些能力要素可以允许在微创业活动中学习和进一步获得。二、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关键因素基于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分析,本文从个体因素(内部因素)和环境因素(外部因素)两个方面阐述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关键因素。(一)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内部因素(1)创业者的特质。人格特质是个体经过长期积累,受外界环境、教育等长期影响而潜移默化形成的性格特征,比如成就感与进取心、自信与独立性、警觉敏锐性、毅力与责任感等。这些心理层面的正向含义对于创业者进行创业选择,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以积极心态面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和支撑作用,但是具备正向特质创业者并非百分百都能获得创业成功。在特质论上,管理学派秉持可学习训练的观点,而认知学派则认为警觉天赋不可训练[7].这种矛盾似乎给人们通过学习和训练提升对机会的识别和把握能力设置了理论上的障碍,但是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人格特质也是受环境和后天习得影响的。张玉利和王晓文实证检验了创业者先前经验对创业能力的影响,以及创业者学习风格的调节作用[8].孙烨也认为个人特质是个体经过长久积累,受教育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长期影响而养成的,个体的主观努力同样也可以改变个人特质[9].因此,我们应该将创业者的优秀特质作为可以学习和培养的因素应用到创业教育中。(2)创业者创业动机。创业动机是驱动个体创业的心理倾向或动力,它是个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将自己的创业意向付诸于具体行动的一种特殊心理状态。创业动机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主动型创业者偏向创新型机会开发,被动型创业者偏向均衡型创业机会的开发和利用[10].不同类型的创业者其创业动机不同,机会型创业者的目的是追求更多的自主性、自我实现等非物质回报,而被动型创业者多受生存压力所迫而创业,首要目的是为了创造财富。但无论是哪种动机,其意愿越强烈,越有助于创业者识别创业机会和加深对创业的认知。巫程成(2014)等通过归因分析得出创业动机对创业能力具有正向预测作用,创业动机越强,创业者越倾向将创业动机归因于能力与努力,从而提升创业能力。(3)创业者先前经验。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工作经验对创业过程起着重要作用。工作经验有助于提高创业者的认识水平,相比不具备这些要素的其他人,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创业者能更好地识别机会。买忆媛、辜雪娜(2011)研究表明,创业者先前的工作经验除了对创业具有积极作用外,还有一定的消极作用[11].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创业者工作内嵌入越高,早期创业活动的集中性就越低,积累的技术和技能也越单一,而创业者需要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而不是某项单一的工作技能。(4)创业者受教育程度。创业者受教育程度不仅包含受教育年限,以及接受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受教育表现。比如除国民教育体系之外,创业者在工厂、门店等接受的学徒教育对其未来创业的帮助也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与创业技能相关性因年龄阶层、年限、内容和形式等因素存在显着差异。Stuart和Abetti(1990)经实证研究发现,本科以上的受教育程度和创业绩效负相关,即创业者在本科以上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绩效反而越差[12].究其原因,低学历创业者理论知识储备较少,思维禁锢就少,在机会识别和把握上反而更开放、更大胆,在创业实践方面更积极,更具创业经验。尤其对于微创业活动,多数属于均衡型创业,创业者是否具备前期的科技创新或者模式创新能力并不是最迫切的。而且,随着国家支持创业的各项政策逐步出台,大众创业环境得以改善,在市场引导下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并共享,创业的技术门槛和成本降低,创业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二)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外部因素(1)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因素对大学生进行微创业有重大影响,而且其对创业者的影响高于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因素[13],这与笔者的调查结果一致。家庭是否有创业或经商背景、经济状况、成员受教育程度等都是影响其创业动机形成、机会识别能力的因素。笔者调查显示,家庭成员有经商或开办企业背景的学生创业率显着高于其他家庭。有经商或开办企业家庭背景的人,其创业可能性和成功率显着提高,这是家庭文化氛围通过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所起的巨大作用,生活其间的人从小就有了接触创业知识、技能的机会,父辈中的成功创业者起到示范和激励作用,创业失败则给青年以鞭策和反思。调查还显示,家庭经济情况较好的学生创业动机显着高于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但同时也存在这种现象: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学生进行微创业,成功率反而高于家庭情况较好的学生。(2)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括社会舆论、政府支持、融资环境、政策环境等,这些因素对大学生微创业活动的开展和创业能力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社会舆论主要指民众对创业的支持度和对创业失败容忍度。政府支持主要是政府激励创业的政策,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大对新办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提供更多创业资讯服务等。社会环境与创业能力关系的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区域创业氛围越浓厚,来自政府层面的支持越多,在政策方面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等越完善,就越有利于微创业活动的开展和创业能力提升[14].(3)学校环境。学校层面对学生微创业能力的影响主要来自创业教育、创业竞赛、创业氛围等方面。学校创业教育的影响效应虽然低于家庭创业支持和社会创业氛围,但是却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快速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增强学生的创业实践技能等[13],这给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一,创业教育使部分学生潜在的创业意识变为显现的创业动机,这几年创业教育开展较好的学校,学生创业率明显提升。第二,高校建立创业园、创业孵化器、创业论坛等平台,给予学生更多的创业实践机会,一些在课堂难以学到的机会识别能力、领袖能力等得到提高,学生微创业成功率得以提升。第三,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成功创业的校友不仅能激发和强化在校学生创业动机,而且他们积累了大量创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创业能力。第四,学校浓厚的创业教育和创业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学生更多时间和精力关注创业,学习创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微创业能力。三、提升微创业能力的策略改革开放掀起了一次创业大潮,催生了一大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微创业群体。2008年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孕育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五次创业高潮,大众创业激情被点燃,创业活动十分活跃,并持续至今[15].但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的局面,当前政策环境和商业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对创业者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说,如何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创新创业,核心是提升微创业者创业能力。大量研究也表明,良好的创业环境积极影响创业者创业动力,通过创业教育可以使具备创业潜质的人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因此,积极构建良好的社会创业环境,完善学校创业教育,搭建创业实践平台有利于微创业者创业能力提升,会为缓解就业压力,推动社会创新起到积极作用。(一)社会创业环境是催生微创业的土壤1.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微创业舆论环境。创业者创业动机取决于个体特质,但也受后天环境影响,特别是个体所处的文化环境。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对创业机会的把握和创业行为的实施来源于内外两方面因素影响,但是从地区整体创业活跃度评价,外在文化的影响则更为显性[16].社会舆论环境首先表现在对创业的认可和支持上。创业不仅包括从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等角度创办新企业,也包括为弥补市场需求空缺,在细微领域的微创业。虽然教育界已经开始审视教育的目的不仅是职业教育,还应有创业教育,但是创业教育目的和定位还是很狭隘,使得创业者的群众基础依然薄弱。2000年,北大才子陆步轩在西安开了"眼镜肉店",开始微创业---操刀卖猪肉,并与同门师弟陈生一度将全国连锁的"壹号土猪"店铺和"屠夫学校"经营得风生水起,但经不起媒体的一再深度"解剖"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创业十余年后黯然回到了体制内。社会舆论环境其次是表现在对创业失败的容忍度上。高风险是创业活动的本质特征,即使微创业也是存在风险的。良好的创业环境应是对创业者持认同和尊重的态度,即使创业失败也应该是同情而不是嘲讽,这样才有利于创业者吸取教训,重新步上创业的康庄大道。因此,政府、媒体和全社会需重新审视创业的真内涵,大力宣传,冰释广大家庭和民众对于创业的误解,大力支持微创业,为微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2.政府层面完善微创业相关激励政策。当前,支持高校创业教育和青年创业逐渐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共识,但是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上往往紧盯高新技术创业、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等领域,而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微创业却被遗忘。微创业虽然规模小、雇员少,但是创业成本低、见效快,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同样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层面应针对微创业专门制定相应政策,对创业者微创业提供政策扶持、降低创业门槛、实行税收优惠、提供融资担保等,并确保能执行到位。同时政府还应强化创业培训,联合高校、社区、企业等对高校学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中具备创业潜质的人员进行微创业培训,提升其创业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二)学校创业教育是提升微创业能力的加速剂1.合理定位培养目标,分层培养。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对高校创业教育培养目标作出了宏观指导,但是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高校和学生,其创业教育培养目标显然是应该有所差别的。研究型高校可以加强技术创新型创业教育,提升科研转化率,而新建本科院校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地域文化和产业特色,着力于微创业教育则更为可行。同时,高校创业教育对象也不能仅局限于在校学生,还应辐射到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中具备微创业潜质的人员,充分发挥高校教育优势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2.构建微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第一,在教学内容上,紧贴微创业活动特点,与学校、学生和地方实际相结合,注重实用创新的原则。第二,在课程体系构建上,微创业课程体系可以作为创新型创业课程体系的基础。第三,在教学方式上遵从"务实、高效、灵活"的原则,比如可借鉴浙江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基于问题解决"的教学模式,为学生多提供微创业实践或模拟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通过课堂学习和交流寻求问题解决之道,然后返回到实践中解决问题。第四,在课程开发上,可以联合创业教育教师、微创业者、小微企业创办者和政府部门从事创业政策制定和政策咨询服务的相关人员,共同开发科学实用的课程体系。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通过务实高效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学相长,才能给微创业者实质性的建议和有意义的帮助。3.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搞好微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者微创业能力的保障。第一,做好创业教育教师遴选,打造知识型、企业型、创业管理型多元化师资队伍。第二,做好创业教师专项培训,针对微创业教育,不仅要加强教师理论知识储备,同时还需多派遣教师到小微企业和政府部门交流或挂职锻炼,增强教师的微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第三,针对目前国内高校创业教师师资队伍普遍不强的现状,一方面我们可以走"专兼结合"的思路,在兼职教师方面发挥好本校专业教师的优势,走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相结合之路,提升科技转化率,同时,引进小微企业和政府部门热心和善于创业教育教学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校外指导;另一方面,同一地域或相似类别高校创业教师之间可探索协同教学教研之路,实现创业教育开放办学,不断提升师资水平和创业教育水平。4.加强微创业教育辅导组织建设。首先,充分整合校内外资源。例如可充分发挥校友会、电子商务创新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组织的作用,将校友会中成功创业的校友、各创新实验中心教师纳入微创业教育课外辅导团队,实战式为学生讲解微创业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专业学习与将来创业的关系、如何将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等,提升学生创业能力。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群体的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学生自发创立创业社、工作室、淘宝协会等创业类协会组织,通过学生间的创业交流,培养其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等。(三)创业实践平台是微创业成功的保障创业实践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和核心环节,是学生创业能力获得和提升的重要途径。创业实践平台包括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和孵化平台。1.建立完备的微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微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构建要与学校、区域实际结合,重视学生的参与面和体验感,在实践中提升和检验学生创业能力。比如构建创业模拟实训平台,让学生在虚拟商业环境中,进行企业创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活动的学习与演练,在真实体验中了解并掌握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市场营销等,帮助其树立稳固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或者让学生以助手或职员的身份参与到教师的工作室中来,在工作中发现微企业运行现状、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这些创业实践对学生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微创业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和企业存活率具有重要意义。2.建立小微企业孵化平台。微创业和创业教育不能一直局限于校园,终将走向社会,而创业孵化器则是具备潜质的微创业者起飞的平台,真正实现创业教育与社会需求对接。目前创业孵化平台有公益性和盈利性两种,主要为初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融资帮助等,起着"扶上马送一程"的作用,对小微企业实现健康运行有重要意义。一般政府和高校自建创业(孵化)园属于公益性平台,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特点,但也存在与市场结合不够紧密、资金不足的缺陷。由风投资本等建立的盈利性孵化企业,弥补了公益平台的不足,但其盈利本质决定了他对创业者考核要求相对要高很多,覆盖面也会变窄。因此,从微创业扶持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挥政府、高校、企业的优势,将三者联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建立类似淘宝创业村、艺术创业园等的孵化器,扬长避短,实现微创业孵化平台的良性运作。综上,微创业者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激活市场,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生力军,积极构建良好的社会创业环境,完善学校创业教育,搭建创业实践平台,着力提升创业者微创业能力,发挥好这批优质人力资源的作用,不仅缓解就业压力,还能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参考文献:[1]沈文金,向松阳。珠海每千人商事主体数居全国前列[N].南方日报,2014-10-23.[2]尹苗苗,费宇鹏。创业能力实证研究现状评述与未来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3(10):22-30.[3]上海教育科学研究所情报研究室。国际教育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提高儿童、青年的创业能力[J].上海教育科研,1992(1):6-8.[4]肖红伟,晏红洁。对创业能力本质特征的再认识[J].企业经济,2008(7):66-68.[5]唐靖,姜彦福。创业能力概念的理论构建及实证检验[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8):52-57.[6][J].JournalofBusinessandManagement,2013,7(3):31-38.[7]池军。重新审视特质论、认知论及有效导向理性工具对创业者及创业过程的作用[J].现代财经,2010(10):69-75.[8]张玉利,王晓文。先前经验、学习风格与创业能力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11(3):1-12.[9]孙烨。青年人格特质与创业倾向探析[J].学术交流,2014(7):221-224.[10]王旭,朱秀梅。创业动机、机会开发与资源整合关系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2010(9):54-60.[11]买忆媛,辜雪娜。工作经验一定有助于创业过程吗:基于工作内嵌入的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11(2):144-149.

专利侵权案例研究论文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企业已经快速登上世界经济的舞台,并大有渐唱主角之势,很多分析者称,二三十年后世界经济将是中国的经济世界,的确,中国制造改变了世界很多,加速促进了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刺激消费力的快速增长,让发达国家和落后地区同时享受到更加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增强了世界顶级大厂的竞争力,也让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同时促使更多企业寻找在产业价值链上的新定位,中国制造改写了世界经济的版图,而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的浪潮中也愈冲愈勇。 然而,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同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国企业虽高歌猛进,却也屡进屡痛,伤痕累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中国制造的产品性价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中国企业因此可以同世界顶级公司竞争市场或分享利润,但中国企业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虽然在产业的链条上取得了定位,但很多时候没有进可攻退可守的自由,在很多产品领域,国际大厂手持海量专利虎视眈眈,中国企业却如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下,时刻面临专利绞杀之危,在过去的几年间,中国企业遭遇难以抚平之创。在美国,中国企业遇到的专利诉讼和337调查非常多,且结果多不利;在欧洲,中国的企业屡屡遭到海关扣押和禁展:中国DVD产业遭遇3C/6C联盟的全球围剿,产业活力消失殆尽,2007年深圳一个区在两个月内就有30家以上的DVD厂因高额权利金的压力相继倒闭,高端电视,网络交换机,游戏机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甚至在国际电子产品展上,一些具有高端技术创新的产品因尚来定性的专利侵权之嫌被查扣;诸多企业在海外遭到专利狙击后要赔付天价权利金,利润被盘剥到底。这是本土企业寻找海外生机遭遇的尴尬窘境,而在国内的专利就如同深埋地下的雷,专利大户窥视产业发展的动态,择机引爆,同时也有单件赔偿额高达千万人民币之巨的专利诉讼判决。不言而喻,对于专利风险的忽视已导致诸多本土企业滑到艰难生存的深壑。专利的枷锁夹于颈项方知窘迫。 有些企业意识到长久发展的危机,开始关注专利的影响,发展专利风险评估与破解/规避的机制同时重视自身技术创新的产权化,有规划和针对性地布署专利,打造可据其进退的武器。才能得以安全驰骋于全球经济的大潮,因此,近年本土企业专利数量快速攀升,国内申请人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稳步上升,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产业升级的驱动,国内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量也逐年快速增长,当然面对激烈的产业竞争格局,专利排他力是不分对象国别的,专利之争是区域之争,在特定地区每个企业都要面临包括本土企业在内的所有竞争对手专利上的风险。更需注意的是,手握专利并不能排除专利上的风险,因此,即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也不应忽视专利风险的存在。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特定产品是企业生存之本,难轻言弃之。另一方面,鲁莽冒进又难免遭遇覆灭之灾,如何评估专利风险并进行有效的规避是诸多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但评估专利风险在实务操作上困难不小,一方面,产业的特性、商业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多元化使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很大:另一方面,专利不是法律或技术上的单一体,仅从一个层面入手往往难以找到高效的解决办法,二者的结合也存在一定的学科思维方式兼容的障碍。而风险即存不确定之意,专利风险评估难以量化,在定性上也没有一定之规则可循,笔者仅以此文结合从业经验提供浅知拙见,望起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从宏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应先从产业层面开始着手,在进入特定产业前即应进行全面的产业专利调查,以了解目前产业内专利的密集程度、主要专利持有者、产业对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专利对产业的影响和控制程度、各类专利技术发展的现况和专利数量消涨的走势,产业标准与专利的关联,基础专利的分布状况,各专利大厂之间的专利联盟和授权网络等等。经过全面的专利调查的结果应该作为是否进入该产业及选择切入点的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因素:在确定产业切入点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产品相关的专利状况也需要了解。在很多产业中,大多数的业者受制于少数专利大厂,在高额权利金和不能自决的商业定位上难以取得明显的竞争性优势,被压在价值链的低端,利润受到挤压,向上突破的难度很大,且代价不菲,因此,在进入之前对专利风险的评估不能忽视。 其次,从微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是针对特定的产品与特定的专利,通常在具体的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即应进行针对性的专利调查,锁定可能关联的专利,评估潜在风险,以决定开发项目的取舍和方向,当然也不排除在产品出来后进行专利风险评估的必要性,以下重点针对此议题展开评述。 在特定产品与特定专利的风险评估上,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关于是否侵权的认定,在于绝大多数专利案件中都存在争议,同一专利、同一产品。不同的商业形态。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不同的行为及其发生地点,是否侵权的结论很可能就不同,本文不就侵权判定的具体原则适用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而是强调在侵权判定时原则上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在明确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判断侵权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1特定国家/地区关于侵权判定的法律准则、专利具有区域性,不同的国家/地区在侵权判定的标准上有所区别,同一产品对同族专利因法律的区别得出不同的侵权结论是很正常的,2专利是否在字面上涵盖产品,这个认定通常与法条关系不大,以发明为例,说明书本身的揭露,行业技术术语及权利要求文法等会影响权利范围的解释,进而影响字面涵盖的结论3字面不涵盖产品的专利等同涵盖产品的可能性,这涉及均等原则适用的问题,需考虑现有技术的相关度、专利技术与产品之间差异的大小等,4专利的稳定性,若专利存在不可执行或不应获准专利的瑕疵,则专利侵权将失去认定的基础,因此,专利的稳定性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侵权判定应重点考虑的方面,5是否属专利法所定义的侵权行为,如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先用权的享有、公益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权利用尽等均属不侵权之列,6间接侵权(引诱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嫌疑,产业分工使得同一产品牵涉多个厂商,因供应、合作关系发生的侵权并不鲜见。 经过理论上分析,认为侵权的情况,应考虑若专利权人发动诉讼,作为被告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很多侵权诉讼并非以被告的败诉为结局,否则,侵权行为就不必通过诉讼来解决了,况且尚有明知不侵权而诉者,专利侵权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作为被告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除了前述一中理论侵权判断的方面外,还应包括权利人对证据搜集的可能性和手段。己方所持筹码份量,如果自已也持有大量专利是权利人正在实施的、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实施有赖于自已的专利技术,或者自已的专利技术相较而言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商业前 景,更为市场所接受,这时双方交叉授权成为可能,双赢的驱动将化解败诉的风险因此,不难看出,重视专利累积可增加抵御专利风险的能力。 败诉产生的影响必需被尽可能仔细地评估。如果权利人发起诉讼且判决结果是侵权,则产生的影响包括赔偿损失、退出市场商誉受损、生产停止 销毁设备等。如一个企业所有的产品都侵权而不能生产或授权金高于利润,可能致企业倒闭,另一方面,如果判决结果是不侵权或者对于进行中的诉讼,也应考虑隐性损失,如商誉的影响,疲于应诉而对企业资源的消耗和运营的拖累。以及诉讼过程中特定程序如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影响等、对于败诉产生赔偿金的情况,应考虑专利区域性,产品利润率的变化、专利技术在产品上的重要程度、专利技术是否是产品得以销售的驱动因素和既往专利诉讼的赔偿额和授权协议等等,从而预先评估损失是否在可承受之列 应考虑是否有备援技术可供选择,仅以赔偿损失为结果的诉讼,被告败诉一般不致产生毁灭性影响,对于正在生产销售中的产品涉诉,权利人多会要求停止使用专利技术,那么,假如没有替代技术可供选择,被告将被置于绝地,被迫退出特定市场区域,终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乃至使用,或交纳高额权利金,损失不言而喻,而若能通过技术创新结合法律分析的手段使产品绕开专利壁垒,在市场上可以替代专利技术则在商业运作上将不受或减轻专利之影响,不致蒙受无力承担的损失保有诉后经营上的退路。 最后,在结合考虑上述诸多因素后,若评估的负面结论趋多,对于必须实施的侵权风险极大的专利技术,可考虑争取授权的必要,特别面对基础专利及专利联盟更是如此,专利授权虽造成利润的削减,但可排除覆灭性的危险,在排除高风险的同时若专利授权可带来补偿性附加收益,则成为一种理性选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专利授权并非取得了在产业上畅行无阻的通行证,特定的专利授权仅排除特定专利、特定公司的权利主张,仍有可能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这是由专利的排他属性所决定的,为尽可能充分利用授权成本上的投入,可要求授权方共同承担困实施其专利技术而带来的专利风险, 以上粗浅的评述了在评估专利侵权风险上应考虑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受限于信息的片面性和定性分析累加产生的不确定性,要准确评估专利风险的确是很困难的,但相信考虑以上方面,可以更加趋于合理有效地规避专利风险。

1、【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2、【案情介绍】 1985年4月1日,叶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85年8月6日,中国专利局以该申请属于一种信息的表述,这种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们对它去进行理解和思维,其中没有使用任何自然力为由,未能授予专利权,驳回了叶某的专利申请。叶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说明书所载的全部实质内容为:本编码法只用六个号码组成汉字,按六类笔形号码表重点记住三句话,对笔形多的汉字只取头三后三的号码,但对笔形如何分类、究竟是哪六个号码、每个号码各代表哪些笔形等无规定。尽管后来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补正说明书,但其内容都超出了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因此对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范围的修改不予考虑。复审委员会仍认为该申请的内容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法定主题,故复审决定,维持中国专利局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叶某不服复审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 【问题】 1、没有同计算机相结合的汉字编码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授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评注】 所谓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脑思维活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产生结果。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按照这一界定,要获得专利授权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且这一方案应该解决技术问题,利用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实用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叶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发明专利申请,因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原始说明书在实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叶某的补正说明书的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该项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汉字编码法与计算机技术有机结合的技术方案,其作为单纯的汉字速查法和编码法由于缺乏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只能被确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启示我们,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内容必须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并且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要求。在区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应以“技术”二字为核心。凡是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上的贡献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相反,如果该方案不是“技术”的,则不能得到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便于全社会监督。”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毛泽东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研究论文

乙方调动来的技术员是职务发明,该权利应属于甲方的。

真的特别不好意思。。因为我当时也找不到什么素材来写,百度提问了也没啥好的解答所以我就放弃这个论文题目了。。

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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