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嗨 乡村问题太失望 太失望了 太深奥
知识产权保护期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现在网络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块热地,大到windous系统的国家级盗版,中及淘宝网、当当网(上面的假货不用我举例吧)上的售假,小至个人站长们对内对外的很多贸易网站(仿牌lv、chanel之类)。这里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民事、刑事都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条开始,你自己看看,这还只是商标)。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日益进步(可以从中国必将成为世界性国家方面论述);网络也必是未来的热点;现实中来看,很多电商们正如蛀虫般侵犯着国内、国外的知识产权。所以,你真可以在结合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一块发挥一下。至于名字,可以试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中国经济影响》。
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一,概念定义的明显错误。“男女平等”作为今天辩论的主题,是一个双方都不可逃避的问题,所谓男女平等指的是“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机遇等。由此可见,所谓的男女平等应当是一个宏观概念,而绝非狭隘的局部概念,更不是一种追求绝对公平的极端观点。因为所谓男女平等,从根本上说是人格的平等。那种"男人能干的事女人都可以干"和"女性一定要冲出家庭"的说法是一种狭隘的平等,不足取也。第二,着眼点过于狭隘的错误。产生这类错误的根本原因是对方辨友缺乏理性分析对辩题的理解产生巨大偏颇。今天辩论的着眼点,应当是着眼于未来。诚然当今世界,在男女平等的主流之下,仍然存在一些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特别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更是如此。但今天辩题是谈男女平平等能否实现。并不是说今日是否已经实现,也不是谈什么时候实现,而是通过纵观历史,横看社会,得出其发展趋势,对男女平等的发展作出预言。第三,对历史发展趋势的把握错误。正如我刚才所说的,看待一个事物的发展,应当从纵观历史,横看社会两方面来分析。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人类在原始社会中就曾经存在朴素的男女平等,人类在进入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后,男女关系逐步变得不再平等,女性无论在哪个方面都备受压制,毫无地位权利可言,随着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原本的男尊女卑的观点逐步被男女平等的思潮所替代。男女平等成为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一环。男女平等也逐步趋于完善和全面。而对方辨友,出于着眼点过于狭隘的原因,始终不能看到这一发展趋势。总而言之,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潮来说,男女平等都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无论是谁,在男女平等的发展中妄图蚍蜉撼树螳臂挡椐,都将被历史的车轮碾碎。诚然,在今时今日男女平等仍未完全实现,但历史的车轮总在前进,男女平等终将实现。君不见,当年三寸金莲,已成为今日体坛健儿。君不见,当年女子无才,已成为诸多文坛巨人。君不见,当年足不出户,已成为独当一面。君不见,当年三从四德,已成为政坛巨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综合对方辩友所论,就是说男女可以平等。但请对方辩友注意:无论是纵观历史,或是横看社会;不管是从宏观还微观着手,都不能说男女平等。正如对方辩友所说,男女平等应当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方面面都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机遇。那么我们从原始社会到今天可曾有过男女平等?没有!答案是肯定的。原始社会的男女不平等我们就不必再去一一细说了,纵观当今社会,如:女子就业什么时候能有和男性一样的待遇了?试问:当今在社会稍有成就的女性,有几人能说她付出的努力和男性是相等的。不都是说女性要想取得与男性同等成就,却要付出比男性多出一倍的努力,甚至要牺牲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东西。但是对方辩友你能说当今的社会还不比原始社会先进吗?
01.
男女平权一直是网络热议话题,但在各种龙蛇混杂的舆论之下,很容易就被过度解读,演变成了无脑鼓吹女性独立,把男女双方置于对立的位置。对于这则新闻,关于男女平权的态度,我依然坚持自己的立场:“不用讲优先,平等就够了。”因为男女不平权的弊端不仅在于女性能力被限制,它会扼杀掉所有人自由选择的权利,用生育价值捆绑女性,用金钱事业绑架男性,限制所有人生的可能性。02/男女平等,不是要鼓励女人变成男人。这两年,田园女权的出现,硬是把男女平等搞成了男女对立。 你如果只想着结婚生子,你就是不独立。你要是只想着装扮自己,清纯美丽,那你就是物化自己,献媚男性。暂且不去辩驳这些荒唐的观点,毕竟有这么极端想法的也是少数,大部分人都能明辨是非。我享受女性的温柔细腻和共情能力,也不会因为体力和身高的弱小而感到自卑。 我们生来就是不一样的,硬要一半的男人去当护士,要一半的女人去当消防员,这未免太过荒谬。实际上,我们说的男女平权,并不是刻意制造性别冲突,而是承认并理解男女都在承担着社会赋予的角色力量。追求男女平等,并不会让男性的权益受损,也不是男性或女性将对方打压下去,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相反,是希望双方都能得到自由选择的权利,让双方都卸下那些过去被强行赋予的枷锁与负担。当男性的价值,不再仅仅被定义为赚钱养家,不一定要用事业和金钱来衡量成败,那么男性也就可以拥有了累时休息一下的勇气和选择陪伴家庭的权利。当女性也不再被年轻貌美的观赏价值和生育价值所束缚,当女性身上的其它特质也能得到认可,女性就也可强势、可温柔,可以顾家,也可以在外拼搏;那么也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可以成为飞行员、成为科学家、成为女战士、成为女企业家... ...希望更多人能意识到「男女平权」的重要性,愿意为此做出改变,只有这样,尊重和包容多样性的环境才能早一步到来,希望所有人不为性别所困,卸下身上的枷锁,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03/男女平等,就是给予我们选择的自由。有人说,人生是一道道选择题的叠加,选择专业,选择工作,选择伴侣... ..而对于女性来说,选择可能更加困难。我们的社会习惯教育女性规避风险和失败。所以很多时候,女性面对的,是“做到完美”和“交白卷”两个截然相反的选择。但,在今天这个时代,我们目之所及,却有很多女性能够勇敢坚定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她们选择成为赛车手、建筑师、冒险家、职业电竞玩家……也正是因为女性拥有了独立的人格,我们的社会才有了别样的生态:理性与感性并存,坚强与柔弱同在,犀利和婉转共生……今天的时代变得不一样,在于女性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新时代女性有了自己的思想和独立意识,她们不断观察自己,修正自己,以自己独特的生命体验,实践着对生活的种种梦想。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女孩子,会遵从本心,做出不能保证完美,但 「开心至上」的决定。面对质疑、不理解,她们也会自信地回答:“这是我的选择。”有人想当巾帼英雄,有人想当贤妻良母。我们需要的,只是选择的自由。04/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哪个人,或是哪个群体、哪个性别,需要为社会承担更多的人人都可以从传统角色中解脱出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穿着打扮、家庭分工、职业规划、恋爱结婚......每个人都能够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而不会再有偏见和歧视。永远不要失去自己,还有自己的个性和理想。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一个真正值得人们尊重的人,必然会以平等的心态、平常的心情、平静的心灵,去面对这个杂乱的世界。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以平等的 话题 作文 600字,供大家学习。
以平等的话题作文600字1
“人类比其他物类痛苦,就因人类把自己看得比其他物类重要。”这是一句极精明的话,它的精明在于它的透彻。人类的确是如此,把自己看得比其他物类都高贵,以为改造自然就是可以随意侵害动物,砍伐植物,毁坏自然的和谐与安宁。这是属于人类的专制,残忍。
在人类社会里,每一个人都要求得到平等的待遇,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在人类内部,大家都是同类,得到平等的权利是合情合理的。那么,自然中的其他生灵呢?当我们把目光放的更广一些,在大自然中,人类与其他物类不都是一种生命吗?本源不也一样吗?生命不该是平等的吗?
每个人都要求自己的生命得到尊重,得到应有的保障,谁又知道,动物就没有同样的想法呢?动物生存的权利也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啊,这是世界本是为我们和它们共同创造的。
当我接近小鸟,与它同在一个小小的空间时,我感到从未体会过的愉悦,我想我的心和它的心也是这样贴近着,也为靠近对方而感动着颤抖。这短时刻的相依,我体会到人与动物是相互信任,相互吸引,但,这信任与吸引在淡淡散去了,在人类无礼的践踏中散去了。
《藏羚羊的跪拜》讲述了一只藏羚羊为保护腹中已成形的孩子而向猎人跪拜乞求获生的 故事 。当看到藏羚羊跪在猎人面前,流下两行热泪这些语句时,我想那泪光折射出了母爱伟大,更流露出了生命的庄严、悲凄。动物也有尊严,它们同样不会随意出卖灵魂,在我看来,藏羚羊的跪拜不是妥协,而是一种控诉,是对人类良知的谴责!
生命是平等。人类不能随自己的需要而肆意残害动物,不能轻视它们的生命!人类的智慧必须包含善良,博爱,否则那将是最可笑的愚蠢!
以平等的话题作文600字2
古往今来,哪个国家重用过女人?除了武则天、花木兰、穆桂英,又有哪个女人得到了每个男人的称赞呢?人们从来就是重男轻女,男人总是瞧不起女人,连某些老师都说男孩子聪明伶俐,是一块读书的材料。但是我可不这样认为。女孩子不但乖巧听话,而且会体贴别人孝顺父母,脑袋瓜也不比男孩差。
比如说在这个学期的育苗杯奥数竞赛中,绝大部分同学对赛前预测都认为已经是五年级了,男生的智力水平比女生的高,这次竞赛男生的成绩一定比女生好。但是结果出乎他们以外,全年级只有4人得到100分,其中有2名男生,2名女生,男生分别是周瑬宇和熊良杰,女生是我和潘远艳。
当老师把我们的名字重复了一遍时,有一位男生惊呼道:“啊?居然有2名女生!和我们男生的人数相等1我用轻蔑的目光看了看那位男生,骄傲地说:“女生并不比男生差。” 还有一次,我和一个男生打 篮球 ,但那男生不愿意跟我一起打,我说:“难道女生比男生差吗?”这一句话把他问得哑口无言。打篮球这运动我并不在行,按道理说,我应该输给他,但是我竟赢了!那男同学的朋友问他:“你赢了那女生了吧那男同学丧气地摇摇头,他的朋友却说:“你居然输给一个女流之辈。”我当时差一点压不住心中的怒火,很想大声的说:“你们不能这要污辱我们,我们女生不是女流之辈一件件真人真事,令我十分愤怒,男孩竟这么嘲笑女孩,男女本来就平等嘛,女孩子也不比男孩子少根筋。
以平等的话题作文600字3
世上有男有女,所有男人都是经由母亲孕育抚养的。男女平等,本来就很天经地义!不幸的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男性主宰一切,女性大多作为男性的附属和陪衬而存在。女性被排斥社会生活外,所有政治、 文化 等。舞台上,鲜有女性的身影出现。如果有,也不多,还被有义无意地扭曲、变形。这本书,正是在于本着关怀女性、呵护女性的立场,根据历史发展的事实,揭示中国历史上杰出女性自我觉醒、自我表现、自我奋斗、自我实现的真相,唤醒世人正确认识中国女性,让现代女性冲破传统樊篱的束缚,以最饱满的热情,去拥抱光明灿烂的未来。
中国历史上,登临帝王之位的男人上千数,无论有无政绩贡献,都会被载入史册。与之相比较,作为帝王后宫嫔妃的女子,数量何止十倍、百倍。但留名者中,像娥皇、女英那样受后人敬仰的,更是少之又少,倒像孝庄皇太后那样毁誉参半的多,背负沉重骂名的更多。
夏桀是夏王朝的最后一位君王,身旁有一位美女妹喜。夏桀只知和妹喜玩乐,却忽略了诸侯商汤的崛起,终于被商汤夺取了夏朝的江山。妹喜被那些忠于夏朝的人所骂,成为中国历史第一位美色误国的红颜祸水。骂妹喜的人,完全无视夏桀的昏庸暴虐,贪财好色,因为在他们眼里,夏桀是天子,是不会错的,所有错,都推在女人身上。即使美貌无双,只要没好结果,就是无法原谅的过错!中国有一句俗话,“最毒妇人心”,这话有明显的偏见。试想妹喜有什么错,做过什么坏事,却一直背负祸水害国之罪名?
还有一位美女妲己,她也是纣王身旁的美女,和妹喜截然不同的是,夏桀为妹喜所做的事,都是他一人做主,妹喜从未提非分之要求,夏桀所做的坏事,妹喜也从未干涉;而纣王为妲己所做的,大部分全是妲己要求,纣王所有恶行,都有妲己的积极策划或在旁推波助澜。现在再回头来讨论妲己的问题,倘若纣王的暴君身分都不能确定,对她的任何评价都无意义了。如果人们非要找一位女人来作商朝灭亡的代罪羔羊,妲己也就只能认命了!
自古以来,男女不平等是很平常的,以武则天来说,当上了女皇帝,她做的事虽然有好有坏,但别人总以她是女性而否定她的所有表现,其实她的表现比以前那些昏庸的男性皇帝好多了。“不以人废言,不以言废人”,要看她是否言行合一,观察她的所作所为,才能下定论。我们自己身为女性,不要看清自己,人有无限的可能。
以平等的话题作文600字4
阳光沙沙的漏尽塑料膜,在柔软的纸巾上,一只小小的蜗牛开始苏醒,他慢慢地前进着,留下一道透明而有形的轨道。
这是一只备受关注的蜗牛,它的主人是居住在高楼中的少年。少年爱动物。而在不远的山的另一边,同样是生命,却沦陷在无边的痛苦中。
厨房里热气腾腾, 中秋节 ,女人在厨房里烹制佳肴,突然有人发出一声惊讶。过去一看,原来是菜盘伏着一只蜗牛,在一双双差异的眼睛下,他蜷缩着身子,害怕极了。他裸露在空气中,丢了自己本不离身的家。他不再前行,只是蜷在那里,想要缩回壳中。有人不慌不忙搓了一小撮盐,端着盘子向门外走去,大家都散了。
可想而知,蜗牛的生命已经走进了死胡同。我不敢出门,害怕看着他一点一点融化,害怕看见他的泪水逐渐与他融为一体。
我目睹相同生命的不同命运。我没有能力,改变他们的命运。正如我自身前路茫茫,命途最终指向的还是土地。蜗牛或失去自由,或走向尽头。生命无法平等,就像不可能有两颗同样的星星。愿世间每个人都善待生命,因为生命理应平等。
以平等的话题作文600字5
平等就是人与人之间没有任差别,公平对待每个人。而不平等就是对于一件事情的对与错有着不公平的对待。
不平等对待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相关的事情,就拿一个人来说。假如那个人提出了一个横好的要求,但是由于他的上司就听了一些人都称之为“混蛋”的人的一些花言巧语来污蔑好人,对有正义感的人做了一些不公平的惩罚,还把这些人当“奴隶”一样去干活这样对于背后的议论,那个人的上司资额按就有人债他背后骂他。因为那个人听从的意见是称为“混蛋”的人的建议,所以那个人听了“混蛋”的话,他早晚会变成“混蛋”。
然而对于公平的对待,人受到惩罚后,是绝对不会后悔的。因为人们对待公平、平等心是热的,而对待不公平、不平等心却是冷的,所以人们犯了错误才在公平面前悔改。平等的对待就是人如果犯了错误,不管是谁都会受到处罚;而不是不是犯了错误就包庇、纵容,找借口为他开脱。就拿现实来说,我最敬佩的语文老师,因为他不光知识渊博,而且他还不偏向任何人,谁犯了错就批评谁,所以我就常把语文老师比作包公(包丞)。而我最厌恶英语老师,因为他对待男生非常不公平,在批评男生是非常过分,而批评女生是还经常找借口为她们开脱,就是因为这样,所以大部分男生都非常烦他。
也许就是因为他的过分偏向,所以物理老师把女生给比成“泼妇”吧,这难道和他的 教育 方法 没有关系么?如果你考试考了倒数第几名,他说的风凉话不就是因为你英语不好才有他说你的余地么?其他科目学好了他就没借口讽刺谁了。
因为人对人是公平合理平等的那个人就是包公,主持正义,维护和平。如果有人就是个蒋介石一样的人,他就是谁提谁骂的下流人物。
以平等的话题作文600字6
有位置随便坐 天底下,你活着,总会有你一个位置。要坚守!
——题记 一个人活着,首先就要坚守自己的位置,自己的观点,不能人云亦云,要客观实际地去看待每一个问题,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我们不能总说聪明人与傻人的争执只是傻人无理,那样的话,聪明人也会变傻。
一个位置犹如一种精神。人的一生中,位置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人终生奋斗的目标,或是代表权利,或是代表利益,或是代表精神上的满足。其实,它更代表一种立场。正因如此,在位置的争夺中,演出了多少或残酷或惊险或悲壮或忧伤或惊世骇俗的故事。甚至所有的历史都是由此而形成,所有的艺术因此而先声夺人。
一个位置,有你无我,从古到今,无不如此。在传统的中国,对位置看得很重,可以说是到了斤斤计较的地步。《水浒传》中的卢俊义未入梁山前,第二把交椅只能就空着。直至今天,大至总统、议员,小至主任、科长,无不有其中的故事。就连吃饭,也是分主次,千万马虎不得。这种观点,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位置的问题,使我们本来就不轻松的生活,又添了些许劳累。
对于位置,对于立场,我们应该怎样做才算完美呢?其实大自然对此已作了最好的诠释。各种鲜花四季分明地开着,它们各有自己的位置;各种树木随地就势地生长着,它们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是把根须紧紧相连。这是大自然生生不息的原因。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人生的位置不是唯一的,当我们的自身价值发挥出来时,属于自己的位置总会出现。另外,人生没有绝对的平等,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优点与缺陷,不必刻意去追求所谓的完美。
“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悄悄走进露天剧场,你会发觉位置有的是。请随便坐坐吧,人生之戏早已开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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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课题的名称是:知识产权与淘宝商城子课题:1、淘宝商城更名天猫:论企业商标战略2、企业进驻淘宝商城的商标注册与商标维权3、浅议淘宝网店图片盗用的版权侵权赔偿问题4、淘宝商城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以上题目是为知识产权量身打造的,请楼主写好之后一定要记得上传给我借鉴啊
从美国法院的一则判例入手,探讨 网 络侵权行为对于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法律选择问题的挑战。 网 络侵权给国际私法中传统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并构成了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国外司法实践对于 网 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采取了法律选择的单边方法,这一方法存在其自身的缺点,但仍然可为我国的有关立法借鉴。 由于 网 络的出现,人类社会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影响,法律也不例外。就国际私法侵权领域来说,在经过了几个世纪被忽视的阶段之后,随着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情况日渐复杂,其传统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机械模式受到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判。随着英国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美国“巴布科克”系列案件的开始,侵权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冲突法革命。然而,新近 网 络时代的到来,又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这是否又一次动摇了传统的理论基础,是否意味着又一次冲突法革命的到来?下文将以美国一则商标侵权案为例分析有关法律问题。 一、杰瑞·乔编… 资料参考:
据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有多,这里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题目供大家参考: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民国时期云南货币法律制度嬗变"互联网+"时代中的法学成人教育模式转变莫高窟艺术文化反映的儒家化法律现象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从《法律与宗教》谈法律信仰日本海洋立法对我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启示物化的法治文化研究--以法院建筑为例的研究综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模式改革的法律思考"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期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