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西方援助非洲的模式区别:
一、中国对非援助特点
对非援助是中国对外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对外援助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摒弃任何附加条件
中国对非洲援助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维护非洲国家自我选择发展模式的权利。2006年1月《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中指出,中国政府将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发展状况,继续向非洲国家提供并逐步增加力所能及和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援助。
2、信守承诺
在宣布一系列对非援助项目、做出援助承诺之后,中国政府都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从不向非洲国家开“空头支票”,这一点备受非洲受援国的好评。
3、优先考虑非洲的实际需要
中国确定具体援助项目时优先考虑非洲国家的需要。援助项目主要以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员培训为主,与西方援助形成互补,填补了对非援助的空白。教育、医疗、减贫等民生项目也是中国对非援助的着力点。
二、西方国家对非援助的特点
西方发达国家对非洲的援助由来已久,西方国家将援助作为维系对非关系的重要政策工具,形成了自身的特征:
1、援助规模大
西方国家在当今国际援助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二战后西方国家对非援助的投入超过1万亿美元。数据显示,2011年发展援助委员会(DAC)成员国向非洲提供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总金额达到亿美元。
2、援助附加政治条件
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援助时经常附加政治条件。只有达到有关民主和良治标准、按其要求改造本国政治经济体系的非洲国家才可获得援助。一些最需要援助的国家反而可能得不到援助。在援助资金、技术的同时,西方国家也极力把其价值观与行为准则“援助”给非洲。
3、重视与各方协调合作
西方国家主张在对非援助领域加强与其他援助方的合作。他们认为,在发展合作领域,各国的对非援助政策应形成互补,并加强相互协调磋商。同时,西方国家也十分重视与新兴援助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希望各国能够在一个透明和有序的环境下共同开展援助工作
扩展资料
一、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帮助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实践证明,一国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中国在提供对外援助时,尽力为受援国培养本土人才和技术力量,帮助受援国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利用本国资源,打好发展基础,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独立发展的道路。
二、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各受援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模式的权利,相信各国能够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绝不把提供援助作为干涉他国内政、谋求政治特权的手段。
三、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中国坚持把对外援助视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帮助,注意实际效果,照顾对方利益,通过开展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着力促进双边友好关系和互利共赢。
四、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援助规模和方式上,中国从自身国情出发,依据国力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注重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结合受援国的实际需要。
五、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中国对外援助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注重总结经验,创新对外援助方式,及时调整改革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对外援助工作水平。
六、 白皮书介绍说,1950年,中国开始向朝鲜和越南两国提供物资援助,从此开启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序幕。实行改革开放后,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问题:援助非洲,中才国和西方有哪些不同?
七、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帮助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实践证明,一国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中国在提供对外援助时,尽力为受援国培养本土人才和技术力量,帮助受援国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利用本国资源,打好发展基础,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独立发展的道路。
八、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各受援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模式的权利,相信各国能够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绝不把提供援助作为干涉他国内政、谋求政治特权的手段。
九、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中国坚持把对外援助视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帮助,注意实际效果,照顾对方利益,通过开展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着力促进双边友好关系和互利共赢。
十、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援助规模和方式上,中国从自身国情出发,依据国力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注重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结合受援国的实际需要。
十一、 中国对外援助政策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中国对外援助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注重总结经验,创新对外援助方式,及时调整改革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对外援助工作水平。
十二、 白皮书介绍说,1950年,中国开始向朝鲜和越南两国提供物资援助,从此开启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序幕。实行改革开放后,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由过去单纯提供援助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十三、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2004年以来,中国对外援助资金保持快速增长,2004年至2009年平均年增长率为29.4%。
十四、 由过去单纯提供援助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十五、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2004年以来,中国对外援助资金保持快速增长,2004年至2009年平均年增长率为29.4%。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的对外援助
多国减停对华援助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影响难料新西兰对华发展援助简况2010-06-24 14:34 文章来源:国际司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中新发展合作始于1989年,主要以技术合作为主,最初形式是直接向有关项目单位提供无偿援助。1990年,新政府与我国政府建立了全面的技术合作关系。1997年,在中新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下,进一步明确了中新发展合作以扶贫,技术转让和政策交流领域的合作为主。截止2010年4月,新方对华无偿援助累计约2610万新元(约1880万美元)。澳大利亚对华发展援助简况2010-06-24 14:32 文章来源:国际司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中澳发展合作是中澳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10月,中澳两国政府签署了《中澳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协定》。迄今,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Ausaid)共向我提供亿澳元(约合亿美元)援助,已完成合作项目127个,正在执行9个项目。合作项目涉及农、林、牧、能源、交通、纺织、教育、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扶贫、体制改革、能力建设、农村发展等领域。中澳发展合作目前主要包括政府治理、环境发展、艾滋病防治等3个领域。2004年,澳向我提供2100万澳元,用于政府管理项目合作。从2007年开始,澳向我提供5000万澳元,用于5年的合作,重点支持卫生与艾滋病防治(2500万澳元)和环境发展(2500万澳元)两个领域。此外,澳发署利用援助资金,支持与我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合作与交流。丹麦对华无偿援助简况2010-06-24 14:30 文章来源:国际司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2005年12月21日,中丹两国政府签署了发展合作协定,标志着中止多年的两国间双边发展合作的重新启动。2006年初,丹麦政府在驻华使馆专门设立了发展合作处,旨在通过发展合作,促进其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与合作。根据丹麦政府制定的对华发展援助战略框架,2004-2008年度向中国政府提供3亿丹麦克朗(约5000万美元)的无偿援助,用于支持中国环境领域的发展,重点是在风能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荷兰对华无偿援助简况2010-06-24 14:25 文章来源:国际司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1986年,荷兰政府开始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1996年,两国政府签署了《中荷关于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截至2008年底,荷方共对华提供约亿美元的无偿援助,共开展57个合作项目,支持在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私营部门发展以及藏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合作。欧盟对华无偿援助简况2010-06-24 14:23 文章来源:欧盟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欧盟于1984年开始向我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1995年以前,欧盟对华提供的发展援助以扶贫为主,主要集中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1995年以后,欧盟调整了对华政策及对华发展援助政策,扩大了对华援助的领域。截至2010年6月,中欧发展合作项下共支持了75个项目,累计援助金额约亿欧元。其中已完成项目58个,累计金额约亿欧元;正在执行的项目17个,累计金额约亿欧元。双方合作项目涉及经济与社会改革、贸易、司法、政府治理、农业、环保、能源、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众多领域。欧盟自2002年起在发展援助项下开始制定《国别战略文件》(简称CSP)。欧盟对中国的第一个《国别战略文件》涵盖2002-2006年度,将“支持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善政府管理与法制”作为中欧发展合作的三大优先领域。根据该文件,欧盟在2002-2006年度的5年间,共向我提供约亿欧元的无偿援助,涉及12个项目,目前大部分项目都已开始执行。目前,欧盟正在执行第二个对华《国别战略文件》,涵盖2007-2013年度。该文件分两期《国别指导性计划》(简称MIP)实施。第一期MIP涵盖2007-2010年,资金总额约亿欧元,计划开展11个项目。目前大部分项目已经签署财政协议或已进入实施阶段,仍有少量项目在设计过程中。欧方正就第二期国别指导性计划(2011-2013年度)征求各方意见,预计年内将正式出台。意大利对华无偿援助简况2010-06-24 14:22 文章来源:国际司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中意发展发展合作始于1981年,截止2010年3月,意方共向我提供约亿美元的赠款。其中,已执行完毕项目36个,执行中项目12个,合作项目涉及公共卫生、综合扶贫、文物保护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自1999年起,双方恢复了发展合作年会制度。瑞典对华无偿援助简况2010-06-24 14:20 文章来源:国际司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瑞典国际开发署(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GENCY, 简称SIDA)是政府机构,成立于1995年,其职能是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瑞典同非洲、亚洲、拉丁美洲以及中东欧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及多边发展合作。自1985年开始,瑞典政府通过双边渠道共向我提供了约合6400万美元的无偿技术援助。2005年以前,我与瑞方的合作属松散型合作,政府间不签署任何文件。2005年后,双方开始签署项目换文。截至2010年6月,已签署项目换文并已完成项目18个,正在执行的项目10个,合作总金额约1209万美元。双方合作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性别平等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合作方式主要有专家互访、联合研究和培训考察。近期,瑞典政府修改了对华技术合作《国别战略》,明确了未来合作将以“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式进行,主要合作领域为公民社会、环境和气候变化以及性别平等。多双边无偿援助国别介绍2008-06-03 16:32 文章来源: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网站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1、澳大利亚中澳发展合作是中澳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10月,中澳签署了《中澳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协定》,澳方开始对华提供发展援助。迄今,中澳已完成126个合作项目,澳方提供无偿援助3亿美元;正在执行的合作项目10个,澳方提供无偿援助约7000万美元。合作项目涉及农、林、牧、能源、交通、纺织、教育、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扶贫、体制改革、能力建设、农村发展等领域。澳政府将在2010年前,每年对外援助规模从目前的20亿澳元提高到40亿澳元,对中国的援助稳中有降。2006-2007年度澳方将继续提供3800万澳元的援助。主要包括:政府治理,环境水资源管理,艾滋病及其他传染病防治等三个重点领域。此外,澳发署的对华援助特别支持与我国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合作与交流。2006年——2010年新方案中明确提出今后的对华发展合作将主要以经验和政策交流为主,不再提供资金和硬件援助。中澳发展合作新方案的基调为确定为:“适应变化中伙伴关系的新战略”( A NEW STRATEGY FOR A CHANGING RELATIONSHIP)。如果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配合中央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建立和谐社会等战略,围绕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综合扶贫开发,平衡地区发展,加强公共卫生系统特别是重大疾病综合防治、促进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开发、提高执政能力、建立健全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等领域运作项目建议书,澳方认可的几率较高。另外,在促进区域合作、和平与安全、贸易投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合作潜力与空间。地方试点与中央决策相结合是未来的合作模式。中澳合作还有两个传统的特色领域:奖学金项目(ADS)和扶贫小项目(SAS)。澳每年向我提供24为发展领域的奖学金名额,重点是中西部省份和与发展合作重点领域密切相关的中央部委和机构。澳扶贫小项目(SAS)广为人知,援助对象主要是中澳重点领域无法覆盖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特困山区和严重灾区。原则上5年内不在同一地区重复支持。2、加拿大中加合作始于1982年。20多年来,双方进行的合作涉及农业、林业、能源、交通、教育、通讯、环保、人才开发、体制改革和扶贫等众多领域,项目总数110个,已完成84个。对华援助总金额约亿加元.(6亿美元).加拿大对华”国别发展规划框架(CDPF_COUNTRY DEVELOPMENT PROGRAMMING FRAMEWORK)和2005年5月加政府公布的国际政策(CANDA’S INTERNATIONAL POLICY STATEMENT)已成为中加发展合作指南.新国际政策包括外交、国防、商务和发展四个部分。关于发展部分,新政策明确指出到2010年,CIDA至少将其三分之二的双边援助集中用于25个国家(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环境可持续性(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和政府治理(governance)作为今后中加发展合作的两个重点领域。也逐渐向政策和立法等高层次发展。3、丹麦(丹发署 DANIDA)1989年停止,2005年恢复对华援助。根据2004-2008年对华发展援助战略框架,丹麦政府将在未来四年内,向中国政府提供3亿丹麦克郎(约4000万欧元)的无偿援助,用于支持中国环境领域的发展,重点是在风能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目前,合作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各部委作为中方的执行机构。4、欧盟1984年开始对我财政技术援助。1995年以前,欧盟对华提供的发展援助以扶贫为主。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1995年以后,调整了对华政策及对华发展援助政策,扩大了欧盟对华援助的领域。迄今,发展项下支持了60个项目,累计金额6亿欧元。涉及农业,环保,能源,教育,卫生,贸易,司法和政府治理等众多领域。中欧双方将加强在发展合作领域的合作,优先领域仍为“支持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善政府管理与法制”。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CENTRALIZED) 和分权管理(DECENTRALIZED)。集中管理项目又分两类, 一类由欧盟总部或委托其驻北京使团直接负责,中方对项目实施的参与仅限于政策咨询,而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另一类集中管理项目, 由欧方牵头成立项目的指导委员会,中方(商务部)作为主席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的管理,项目的主要参与方作为观察员参加项目的指导委员会。在分权管理模式下,中方(商务部)将与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共同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欧方将作为有发言权的观察员参与指导委员会。在项目实施上,中方将牵头实施部门将成立项目的执行办公室(project task force –PTF)任命全职的项目主任,欧方将不再派遣欧方项目主任,只派欧方长期专家组长,负责协助项目主任工作,为项目活动开展提供咨询服务。5、德国1982年,德国开始对华提供无偿。2006年,两国关系合作优先支持下列领域:中国西部城市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可持续发展;环境政策合作;能源利用效率;企业社会责任;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优化利用。根据两国发展战略政策对话,未来两国技术合作的重点领域:经济体制改革,法律合作,金融系统发展及就业促进;环境政策;自然资源管理;能源及城市发展;环境友好的交通系统。目前合作特点:1)合作领域相对集中(今后的合作将主要集中在环境政策咨询、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2)资金规模逐年减少3)合作形式呈多元化趋势。4)硬件援助比例减少(主要以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等形式合作,硬件比例已不足15%,中方也得不到现金援助);5)项目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由单个项目project转为框架项目programme,项目主要在国家层面实施,个别项目在所选择的示范省份执行)。6、意大利1981年开始与我国进行“三年一期”的双边发展合作,意大利外交部发展总司代表意政府负责向我提供无偿援助,主要用于急救医学,农业开发,基础卫生和教育,文物保护,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2005年年会上,意方表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仍为重点援助国家。双方商定公共卫生、综合扶贫、文化保护、环境保护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为两国发展合作的优先领域。并继续提供奖学金,用于支持中国学生赴意留学及开展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7、日本日本政府对华官方发展援助ODA分为无偿援助、日元贷款和技术合作三大部分,分别由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主管。其中,无偿援助包括:一般无偿援助、小规模无偿援助、文化无偿援助、紧急无偿援助等。从1981年到2006年6月,我部接受无偿援助总额约1384亿日元(约亿美元),执行各类项目139个,设计卫生,环保、教育、农业、扶贫等多个领域。2005年3月, 日方向我正式通报计划于2008年与日元贷款一起终止大规模对华无偿援助,但可探讨继续提供小规模无偿援助、开展文化、环境和人才培训领域的相关合作活动。2006年3月,日方向我通报,今后日本对华无偿援助将集中在环境保护与传染病防治、增进两国交流与促进相互理解两个方面。8、韩国2001年正式中韩合作。韩国国际协力团中国事务所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KOICA) 负责韩国对外发展合作。合作领域:林业;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建设。9、荷兰1986年,荷兰政府开始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2006年,荷兰政府计划提供1450万欧元,支持在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私营部门发展以及藏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合作。PSOM项目: 2003年12月,中荷两国政府签署了“新兴市场促进”PSOM项目谅解备忘录,荷兰政府每年提供200万欧元无偿援助,用于支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并鼓励中荷私营部门间的投资与贸易发展。PSOM项目优先选择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通过增加当地就业、转移技术、与当地中小企业合作等,最终为消除贫困做贡献。中国每年可有4个项目获PSOM预算支持,平均每个项目预算约为50万欧元,项目执行期2年。领域:农业;能源和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水资源。详情:中国亚洲协作(AF):旨在通过科学技术合作,知识转让和交流,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加强中荷双边关系。该项目重点内容为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对荷兰及中国学术机构提出的合作意向提供支持。通过建立合作项目开展培训、技术合作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合作将至少包括一个中国和荷兰的与经济或社会相关的机构。鼓励私营部门的参与。年度资金总预算210万欧元。对每个项目的最大投入至多45万欧元,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执行期2年。重点领域:私营部门发展、能源、水管理、农业、卫生;环境;完善政府管理。详情:、新西兰中新合作始于1989年,合作领域以小规模扶贫项目为主,正在探索在政策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扶贫项目重点领域: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基础教育(扫盲、图书馆和学校)、基础卫生(妇幼健康或社区健康活动,卫生意识的教育等)、小规模经济活动或可持续生产活动、小规模基础设施(市场、卫生和教育设施)、国内小型研讨会、培训活动等。11、挪威挪威开发合作署(NORAD)是代表挪威政府对外提供发展援助的机构。1996年始,挪威政府将中国作为重点援助的国家,环保领域是挪威对华援助的优先领域。自1995年中挪双边环境合作备忘录签署以来,两国在污染处理、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等多方面开展可富有成效的双边合作。但目前,挪威在华开展的合作项目基本上由环保总局负责管理和实施。所以各单位在制定项目建议书的过程中,要主动征询各地环保局的意见。12、瑞典瑞典国际开发署(SIDA)是政府机构,隶属瑞典外交部,职能是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瑞典同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及中东欧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及多边发展合作。瑞典国际开发署目前正在制定2006年-2010年中瑞发展合作国别战略文件。该战略涵盖了与中国在环境保护、司法合作、生态建设、妇女平等参与及HIV/AIDS防治等多方面的合作内容。2010年后,瑞方将以新的合作模式,加强与我在环境保护和人权等领域的对话与合作。13、英国DIFD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扶贫。英国的援助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为宗旨,重点领域在减轻贫困、减免债务、实施“良政”和人权、妇女权利、卫生健康、教育、环境及防止冲突和灾害等方面。从援助额看,2002年英国为世界第5大援助国,前四位是美、日、德、法。英国的援助包括国际发展援助、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军事援助等,发展援助分为官方发展援助和非政府组织机构的援助和慈善活动等,但以官方发展为主。英国的发展援助分为双边援助和多边援助。双边援助以技术合作项目为主,多边援助主要是对欧盟的捐款。从地区来看,双边援助主要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亚国家。2006年5月,DFID发表《2006-2011年对华援助计划》,确定了今后5年对华援助重点仍然是帮助中国减贫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以下简称MDG)相关的领域。其主要内容为:基础教育、艾滋病的防治;肺结核防治;水资源管理,水供给及卫生。14、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关系简况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是世界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人口和发展领域援助的最大国际援助机构,总部设在纽约,理事机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人口基金执行局,由36个成员国组成。人口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各国政府的自愿捐款。人口基金的年度总资源约为5亿美元。人口基金的援助涉及三大领域:一是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性健康领域;二是人口和发展战略;三是倡导倡导:人口基金支持宣传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精神、原则与目标。上述目标包括生殖健康与权利;提高妇女地位;加强国家在制定和执行人口与发展战略方面的能力;减少教育领域的性别差距;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人们对人口与发展问题的认识;为人口与发展领域筹集资金。欧洲对华无偿援助情况2005-01-28 15:57一、总体情况介绍欧洲国家对华双边无偿援助的管理工作可以用五句话进行概括:1.国别多;2.项目大;3.领域宽;4.地域广;5.层次多样1. 国别多-截止目前,由我们负责对外协调的援助国别包括欧盟、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挪威、瑞典、比利时、卢森堡、捷克、希腊、哈萨克斯坦、丹麦13个欧洲国家和组织。另外,我们正积极对外开展工作,争取与西班牙、法国等更多有意对华提供无偿援助的欧洲国家建立官方发展合作机制。2. 项目大-截至到今年11月,欧洲国家对华无偿援助的项目总数约为500 个,累计约23亿美元。尽管援助金额及项目数量有限,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无偿援助项目有利地推动了我国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成为落后地区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生产经验和技术的一个重要渠道。3. 领域宽-中、欧发展合作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如:综合扶贫、教育、文化交流、文物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政府管理、贸易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医疗卫生、艾滋病防治、社会保障、救灾及残疾人扶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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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援助国与受援国的关系。
西方国家在援助国和受援国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单向依赖的、具备等级和从属性质的关系;而建立在南南合作框架下的中非发展合作则力图在合作双方之间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中国的援助一般是由非洲合作方主动提出所需要的项目清单,而中方则基于项目可行性、资金需求额和能否促进中国国内行业发展等角度来选定项目,然后在双边建立共识之后再签订合作协议。
2、统一的援助机构问题。
西方国家模式大多由一个统一的国家援助机构来执行,如美国国际开发署和英国国际发展部等。这些双边援助机构与国家外交机构平行工作、相互支撑,研究项目和援助项目的人力资源等投入都比较充足。
中国的援助并没有统一的援助机构来执行,而是通过几个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来推进。
3、援助与国际政治经济治理结构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西方援助只是对援助事宜的具体规范,实质上却是战后所形成的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结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双边援助体系又得到了欧美所主导的世界银行、各大洲际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多边援助方面的支持,早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封闭的规范和范式。
中国的援助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支持,但因为游离于西方国家援助体系和规范之外、自成一套,在国际上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批评而难以提出系统性的反驳意见。
4、方案援助与项目援助之争。
西方援助中援助方案援助或领域援助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一个援助方案大多包含着很多个细分的援助项目,力求在节约资源的条件下达到最优的发展效果。
中国援助则侧重金融先导工作,多实行俗称为“一揽子”的模式来执行合作,具体来说就是由中方拟定对某国一段时间内援助和合作项目总的资金支持额度,即“一揽子”,然后由非洲国家和中国承包商协调投入项目,列入“一揽子”当中,再争取双方政府的同意。
5、对外援助和受援国政府的关系。
西方援助近年以来一直强调受援国的自主性,但是脱胎于支持殖民地发展的援助仍然强调双边援助机构和NGO的作用,往往忽视受援国各级政府的作用。援助国采取“有条件的援助方式”,要求受援国接受附加条件,在某些领域进行改革,这本身就隐含着对受援国政府的不信任。
中国对非洲的援助中强调双边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机构和公司大多不直接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和商务部等机构还为受援国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加强他们治理和服务受援国人民的能力。
6、“软基建”与“硬基建”之争。
西方援助国为非洲各国援助建设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并提供了大量的相关贷款。西方国家提供所谓的“软”基建,主要指的是如法律法规、商业规范和人力资源等非物质性的基础设施。
中国对非援助自1990年代以来则一直将重点放在硬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如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等,大量的中国基建资金和力量极大地改善了整个非洲的基建水平,促进了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7、援助与工业合作项目的关系。
西方援助国在早期也非常关注非洲地区生产性领域的建设,为地区内的国家建设了一些工厂,促进了经济增长。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推进,这些工厂因为管理机制不力和技术水平低下而逐渐失去竞争力,这一现象引发了国际发展研究的反思。
中国的援助为非洲合作方提供了大量的生产性领域投资作为“工业援助”,如近期提出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帮助非洲国家实现适合自身发展水平的工业化,促进了经济增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驳斥西方对中援非四种非议 中国决不是掠夺资源
百度百科—中国的对外援助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1]刑事法律援助是伴随着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而体现出的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尊重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专制社会和人治社会是无从存在的。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司法公正不受影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现实上得到体现,从而坚定公民对政府及社会公正的信念。[2]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正义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则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人人都有委托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作为一种商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律师维持其生活的一大来源。然而,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这就有可能导致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不同,从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水中月、雾中花。“相对于裁判职能而言,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是维护诉讼构造平衡,保证诉讼公正所必需的。”[3]为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避免当事人因自己囊中羞涩而在法庭审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现“控辩平衡、平等武装”。 在狭义刑事诉讼中,[4]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而被追诉方往往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其地位显然与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不可同日而语。在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之审前阶段,被指控者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控辩双方地位、力量上的差异之悬殊显而易见。因此,为了保护人权,保证诉讼参与原则的充分实现,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审前阶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三)维护被害人权利。 以往谈及刑事法律援助时,我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其对象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似乎远离了该范畴。有学者在对刑事法律援助下定义时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和帮助的法律制度。”[5]笔者以为,出于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道义上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因此,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理应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其第34条规定:“(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辩护的方式。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6]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颁布、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其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实践中的做法及不足。 自1992年我国首家法律援助组织——武汉大学弱者权益保护中心成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在中国开展了起来。随着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在全国按照行政体系迅速展开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为辅;律师义务援助为主,政府财政适当补偿为辅;审判阶段为主,其他诉讼阶段为辅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但是由于各项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突出体现在: 1、法律援助方式单一。 通观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援助和应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的援助。而且,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援助时一般还需要进行审查。对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区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对受援对象提供援助。 2、法律援助实施人员范围限于律师。 在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往往限于律师,而且,我国《律师法》认为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义务,对律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规定的相当严厉。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质量。但不可忽视的是,这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实际上,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分布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时往往疲于奔命,费力不讨好。 3、援助对象范围较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援助对象由过去限于被告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我国将援助对象严格限于“经济困难”以及几类特殊的群体,显然援助对象范围有过于狭窄之虞。 4、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会主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但处于审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则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而且,实践中往往会以侦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设置重重障碍,援助者也忽视或不愿意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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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中国对外援助工作水平对外援助是中国对外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国际主义义务,尽力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5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援助事业的发展,对外援助的有效实施,对构建“和谐世界”发挥了独特作用。在新的形势下,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对外援助工作,创新思路,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提高整体水平,尤显重要。适度扩大援助规模。确定适当的援助规模是发挥援助作用、实现援助目的的重要基础。当前,按照联合国确定的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额应占其国民总收入(GNI)的的标准,仅有挪威、丹麦、荷兰等几个国家达到了这一要求,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援助金额与这一标准相去甚远。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履行国际主义义务,帮助其他国家发展过程中尽其能力,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与发达国家攀比对外援助规模,中国对外援助要从国情实际出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对外援助在国际发展援助的排名仅在20位左右。今后,为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确定适度的对外援助规模,援外财政支出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长、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对外工作实际需要而适度增加是必要的。此外,也要引导、协调好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力量,增强对外援助力度。妥善处理“五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中国利益与受援国利益的关系。对外援助要在紧密配合国家整体战略需求的前提下,坚持充分尊重受援国主权和选择、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原则,不伤害受援国民族感情,真诚地为受援国提供援助,谋求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外援助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通过有效途径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并做好对外援助必要的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二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要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外援助理论研究,继承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同时也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求真务实,不断创新援外的运行体制、管理模式、援助方式、援助内容,改进对外援助工作,提升对外援助工作水平和运行效率。三是正确处理中国特色与国际经验的关系。要从国情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的对外援助理念、方针政策、有效途径和方式,同时要积极借鉴国际社会对外援助有益的做法,汲取先进管理经验,符合国际运行规则。当然,利用对外援助干涉它国内政、掠夺它国资源的行径不可取。四是正确处理对外援助与对外经济合作的关系。中国对外援助在推动互利合作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利用对外援助渠道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应是今后援外工作的重点。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充分考虑到对外援助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五是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确保援外任务顺利执行,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毫无疑问要兼顾国家、企业间的利益。但对外援助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经济外交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首先要从讲政治负责任的高度确保援外任务的完成,同时兼顾企业合法利益。大力实现“效果型援助”。实现“效果型援助”,其目的是要通过科学有效的运行,用好用活有限的援外资金,实现最大的援助效果:一是科学制定援助规划,提高立项工作水平。这是实现“效果型援助”的前提。要从服从中国长远和整体战略利益出发,从有利于受援国发展自己的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充分论证,科学制订国别援助方案,进一步合理安排有限的援助资金,精心选定援助项目。在继续帮助受援国建设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标志性项目、提供紧急救灾援助、搞好人才培训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帮助发展中国家发挥丰富的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经济的新途径、新方式。二是管理精细,执行有力。这是实现“效果型援助”的关键。要加强主管部门与驻外使(领)馆、国内相关单位的有效配合和相互支持,加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通过有效地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采取先进管理方式,及时监控援外项目实施管理过程每一环节,重点对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问题实施动态、精细的管理;事后认真做好项目评估,确保援外项目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时,要努力培育、促使实施单位提高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建立一支执行力强的援外项目实施队伍。三是推进对外援助立法进程,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机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这是实现“效果型援助”的保证。要加快对外援助立法,确立援外法律地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援外规范管理,依法做好援外工作;要根据对外援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完善援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组织保障;要解决援外行政管理人员不足问题,适当增加主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管理型、专家型人才,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擅长管理的复合型的援外管理干部队伍。
浅析欧盟的对外发展援助政策欧盟的对外发展援助是其对外实现经济利益目标和影响的重要手段,在不同时期其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通过对冷战和冷战后欧盟对外援助政策的考察,揭示其发展援助政策的实质。[关键词] 欧盟 对外援助 政策实质对外发展援助,又称官方发展援助,是指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经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是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人员和技术等方面援助的总称。一、欧盟对外发展援助的历史发展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起源于1957年的《罗马条约》。根《据罗马条约》,欧共体与原来同其成员国保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和领地建立了以契约性条约为基础的“联系制度”,这些国家成了欧共体的“联系国”。“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除了所谓的“对等互惠贸易”外,还有发展援助。为此,欧盟专门成立了“海外国家和领地开发基金”来管理对其联系国的发展援助。从1975年到1989年.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先后签订了四个《洛美协定》。通过四个《洛美协定》,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总共向非加太地区提供了约亿埃居的发展援助。2000年欧盟与非加太地区76国又签订了《科托努协定》,承诺在2000年到2007年之间向这些国家提供总额为135亿欧元的发展援助。此外,欧盟还在洛美框架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合作,提供各种援助。冷战结束以后,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展开了对中东欧地区国家和俄罗斯的援助。二、冷战后对外发展援助的变化随着冷战的结束,欧盟的对外援助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强调贸易特惠为特色的援助政策,注重援助的经济内涵转向同时注重援助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的新的援助政策,从不干预、中立特色的援助政策转为注重对受援国的经济政治政策的监督干预。1.援助动力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的对外发展援助多是出自于维系原有的殖民体系的需要。70年代《洛美协定》的签署在某种程度上是欧盟对当时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的一种反应。面对非加太国家在谈判中要求实行贸易的非互惠原则和财政与技术援助不得附有特殊条件的强硬立场,欧盟顺应历史潮流,做出一些让步。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对外援助则表现出较强的主动性与主导性,援助的动机超越了贸易利益和双边关系,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援助政策从单纯的经济维度扩展到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2000年的《科特努协定》强调,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政治对话的重要作用,强调尊重人权、民主、法制是双方伙伴关系的基本因素,以及良好治理的重要等。这一变化反映了欧盟试图通过援助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政策,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与方向。2.援助标准的变化。冷战时期的欧共体对外援助的给予与受援国的经济表现关系不大。然而,自第四个《洛美协定》实施,欧盟开始强调援助的经济政治性条件。例如,在《科特努协定》中,一个国家能否获得援助要以受援国政府的表现为基础,假如受援国没有实行经济结构调整计划,没有遵照人权、民主、法制等标准,它将面临援助的延期。从而欧盟的对外援助越来越具有政治色彩。3.援助特性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同非加太国家签订的多个《洛美协定》以特惠方式,将援助与贸易结合起来,欧共体对非加太国家提供单方面特惠。但在2000年签署的《科特努协定》中,这一情况有所改变。根据新的贸易协定,欧盟将逐步取消单方面的贸易优惠。非加太国家在贸易中不再享受特惠待遇和出口收入补偿,意味着欧盟洛美框架下的援助政策根本改变。4.援助对象的变化。冷战时期,欧共体的援助主要针对非加太国家,援助的70%一直集中于70多个非加太国家,并且长期以来以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为重点,在1975年~1995年间,该地区得到欧共体60%的援助。冷战后,欧盟援助的流向出现变化,用于援助的财源,在分配上向中东欧国家和地中海国家明显倾斜。1996年~1997年,中东欧国家和新独立国家得到欧盟援助占欧盟对外援助总额的将近20%,中东地区和南欧得到14%,亚洲12%,拉美10%,北非和撒哈拉为6%。三、对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政策的评价从欧盟对外援助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变化来看,欧盟(欧共体)实施的对外援助政策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目标。概括起来,欧盟(欧共体)的对外援助政策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1.对外援助政策是推动欧盟国家对受援国的货物或服务出口的有效方式。欧盟援助国往往借援助他国之名,行为本国企业的商品扩大销路之实,甚至包含占领受援国特定商品市场的企图,对开拓受援国市场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受援国市场还比较封闭的时候,作用更加明显。例如作为欧盟成员国——西班牙政府设立官方发展基金(由出口信贷、政府软贷款和赠款组成),主要用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发展项目,目的是带动西班牙的技术设备和服务出日。2.对外援助政策是促进欧盟国家对受援国投资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以发展援助来带动对受援国的投资,着眼于未来,已成为美、日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发展援助获取经济利益的又一普遍做法。例如法国每年对外提供相当于300亿美元左右的经援,绝大部分提供给非洲法语区国家。这些项目只允许由法国企业实施,从而既带动法国企业对受援国的投资,也带动了法国产品的出口。3.对外援助政策也是提高欧盟国家对受援国经济渗透和影响的有效手段。冷战结束后,欧盟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冷战时期相比,更加关注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条件,援助的性质和方向也发生了变化,对外援助有了越来越多的附加条件,这反映出欧盟意欲通过援助尽可能扩大其在受援国家及世界上的影响。在欧盟发展援助政策不同阶段,上述三个目标始终是欧盟推行对外援助的目的所在,只是在不同时期,发展援助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冷战时期侧重于打开受援国的市场和增加出口,而冷战后更倾向于追求在受援国和世界上的影响。周弘:《最大的援助方——欧盟及其成员国》,参见2002年6月17日《人民日报》
文章太长不好直接贴,主要由于是数据库文章涉及到产权问题,这里提供这些题目供你参考搜索,希望有帮助。1、《中国—欧盟经济关系的特点及发展前景》,《外交学院学报》2002 年第2 期2、《欧盟对华关系演变》张宇,2007年,西北大学3、《欧盟对华援助的政策目标》张淑静4、《中国与欧盟走得更近》冯仲平,《世界知识》2003年第23 期。5、赵军、马克卿:《走向成熟的中欧伙伴关系》《求是》2004 年第5 期。6、冯仲平《: 当前欧盟对华政策的四大特性》《现代国际关系》1998年第5期; 张茂明《: 新世纪欧盟对华战略评析》, 7、载于林等主编《: 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与中国—欧盟关系》,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8、《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屈晓鹏,东北财经大学9、《当前欧盟对华战略及其对中欧关系的政策含义》房乐宪
中国对外援助直到2014年前并无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国对外援助的法规体系,目前依然主要是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的相关文件,这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诸多局限和问题。直到2014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这是中国在对外援助管理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作为对外援助的主管部门,商务部以部门法令的形式对对外援助的管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此外,我国目前还依据一些国际条约对对外援助进行规范。目前对外援助领域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从事对外援助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亚洲开发银行等)的基本文件;二是以构建援助体系为内容的多边条约;三是规定具体援助资金和项目的双边经济技术协定或换文。至于各个国家在对外援助领域的国内规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援助规制体系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国际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研究》,目前国际上不是所有的援助国或地区都有专门的对外援助法,有的国家更多地使用政策对援助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对外援助的法规体系,目前主要是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的相关文件:2004年7月1日,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为规范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以下简称“412号令”)的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成为商务部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之一。以“412号令”为基础,商务部形成了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基础的援外管理规制体系,包括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部门规章如:《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规范性文件如:《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等8个文件(商援发[2008]533号);内部规定如:《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5日),《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8日)等。优惠贷款方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出《关于颁布<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援发[2001]122号)等文件。以上为有关简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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