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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儒家课程知识观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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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儒家课程知识观的研究论文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谈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 上完中国近代史内容《新文化运动》后,我对资产阶级激进主义者把斗争的矛头指向儒家传统思想的举动颇为感慨,的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此举乃破旧习,解放思想之历史顺流。当然,它所破的儒家传统思想早已被封建帝王改造成维护封建统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已非“原汁原味”的儒家思想。而纯正的儒家思想中许多思想精髓乃中国传统思想的瑰宝。在当今东南亚,被炒得如日中天。新儒家亦源源不断地在研究舞台上出现,遗憾的是,在它的故乡,似乎冷落的多。我的这篇拙作,算不上真正意义上对儒学的研究,只是简单地想谈一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及儒学在未来的重要地位。 (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天地之大德日生”(《周易�6�1系辟》):把天地的最高准则归结为互相能够共存,而不是谁消灭谁,儒家还提出了万物和谐的基本原则:“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故孔子曰:“吾道一次贯之”;孟子主张“仁长而爱物”;荀子认为:顺应自然,应保护自然资源,在鱼畜草木孕育滋长之时“不绝其生,不绝其根”,“以使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荀子�6�1五制》)在这里我们可见,如果儒家代表人物了发展今天的经济的话,决不会一味埋头搞建设而置环保于一旁。 (二)、人与人即人伦关系的和谐。荀子认为人与禽兽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而“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 。他把能否“群”,作为人不同于禽兽的重要标志,可见他对人与人之间关系之重视程度了。另外,他又论述了“和”的力量,这对于医治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病是一副多么好的药方!而且,由于其强调“和”的力量,对于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强化企业精神,无疑也有重要意义。 (三)、人的内心世界的和谐。人有贵贱贫富之差,物有美恶之分,孔子主张“欲而不贪”;“思不出其位,不求不可之物”(《论语�6�1尧日》);孟子提出“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6�1尽心下》)。对人的欲求以道德之压抑和节制,使人们不去思欲和追求那些不可追求或追求不到的名位和财富,以实现人的心理的平衡。故而孔子曰:“仁者不忧”(《论语子罕》);“仁者静”、“仁者寿”(《论语雍也》)。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人之所以寂寞,无聊,空虚,就是因为内心世界的不平衡。虽然孔子指出的修身之道并不是最优妙方,但是,如果能按孔子的指导去做,无疑在性情改善上会有很大收益。 这三种“和”的境界,正是当今世界所追求的,也正是解决资本主义文明所不能解决的一剂良方。其实,这个世界已经出现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新文明的曙光:那就是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东南亚文明。这些国家原来任何一个方面的基础皆不强,除了日本起步较早外,其他国家都是在二战后才取得主权独立的。可是,由于他们吸收了资本主义科技知识,并运用儒家的基本思路鉴别并实施之,经济飞速发展。在医治资本主义通病方面,也颇有疗效,令西方国家望而止步。以新加坡为例,它被称为花园国家,这个国家不仅仅是因为环境美而获此殊荣,尤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秩序方面,的确是个世界花园:犯罪率名列世界之末.他们为什么会收如此成效呢?这正如他们的理论家所称的那样,他们注重运用儒家作理来熏陶国民.所以,国民在行动上均能循然而动。在我们的头脑中,似乎“礼”即为封建礼教,具体内涵是当为封建等级秩序。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礼的范围应该广泛的多,就今天而言,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分层中的层与层之间的联系。一个国家中,主席与乞丐,在法律面前的确一律平等。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主席和乞丐在各方面均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不存在等级之别。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对他们的形象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他们的行为水平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他们的行为水平要求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好为“礼”的范畴。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都能做合乎自己身份的事,这社会也就自然国泰民安了!儒家文明是新世界文明的必然体现。我相信,未来世界必将循其而行之。走儒家资本主义的路是资本主义世界踏光明大道的一条捷径!当然,未来的世界文明也不是儒家文化的大一统。因为儒家毕竟是中国人的创造,虽然它比其他任何一种文明更能较真实地反映人们的心态,但它还是较多地带有中国人的痕迹。所以未来儒家文明还将吸收某些进步的西方思想,并且也将剔除自身的某些这时的糟粕。例如:在要不要斗争方面,就得兼容并举,保持人内心平静是必要的,但也要不断地改进自身。只有这样,人才能在和谐中求发展。这是修身养性的自然规律,儒家强调的稍有不足,因此,务予更正。

当今海外儒学研究·异域汉学家研究儒学的新动向·对传统儒学的新发掘

首先是儒学复兴的问题。由于中国近百年来处于西方经济、文化力量的夹攻之下,传统的思想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曾经一蹶不振,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儒学成为保守、落后、封建、愚昧的代名词。儒学经典的地位一落千丈,儒门冷落,在“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下,不仅儒学被彻底否定,而且连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也被说得一无是处;甚至出现“所有的中国书都不要读,线装书应丢到茅厕中去”的极端言论。面对着西方文化的挑战和儒学的失落,美国哈佛大学历史学博士、哲学教授杜维明先生(美籍华人)坦然承认自己是当代新儒家,对儒家圣哲一往情深,发出了“儒家文化的第三期复兴”的预言。

杜维明认为,“五四”后的这七十年,除了西化思潮和马列主义之外,还有儒学的复兴。他在《大陆儒学新动向的涵意》中指出:应“把儒学、西化及马列看作三个鼎立的、互相抗衡的价值系统”(见《中国论坛》第319期,1989年1月)。并主张中国未来的希望乃在于马列、西化和儒家人文思想三者健康的互动,希望儒学和马克思主义进行深入的对话,并在其中找到结合点。

所谓儒学第三期,就是以先秦西汉儒学为第一期,以宋元明清儒学为第二期,以近代的梁漱溟、熊十力、冯友兰、贺麟等开始的直至今日吸纳、融合、会通西学,以谋求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的现实出路而对传统儒学的继承和创新的现代新儒学为第三期。杜维明认为,如果说儒学第二期发展是针对印度文化,或者说佛教文化的挑战,作为一个创造性的回应,即消化了印度文化,提出一套东方特有的思考模式,而影响超出中国的范围,在整个东亚(包括日本、朝鲜、韩国、越南)范围内成为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教育学的主导思想的话,那末儒学第三期发展就将是对西方文化的一个创造性的回应。他在《从世界思潮的几个侧面看儒学研究的新动向》中论道:“儒学在二十世纪后期放眼二十一世纪有很多战场,有很多奋斗目标,我认为它必须面临着美国文化、欧洲文化、东亚文化(及工业东亚)的挑战。”(《文化危机与展望》,第429页)又说:“儒学应该对他们有启发,因为儒学是人文主义的,是入世的,是力求转变世界的,而对人的理解是全部的,既不排斥人的神性,又不排斥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不排斥人与人的关系。”(同上,430页)可见,杜维明把儒学第三期的发展放在世界文化架构中的重要位置上,这是他思想开阔和创造意识的体现。

然而,儒学第三期发展前景到底如何? 能否回击西方文化的挑战? 能否实现“儒学的复兴”? 1964年获得美国南伊利诺斯大学博士并留校执教、取得永久居住资格的刘述先教授,也是第三代新儒家的中坚人物,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期新儒学(当代)是否能够表现活力,就要看它能不能继承传统的精神,改造传统的内容,以应付西方的挑战。他在《论儒家思想与中国现实的互动关系》中阐述了新儒家必须作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于儒家思想与精神的再阐释,使其赋有现代的意义,而另一方面是努力作自我扩大,吸收现代一些更合理的方式,而对传统进行解构与改组工作。”(《当代新儒学论文集》外王篇,第14—15页,台湾文津出版社1991年5月版)这种对传统儒学需要新发掘、新诠解的见解是合理的。

异域新儒家对儒学作了多元化的诠释,有了新的发掘。例如,杜维明在《儒家传统与现代化》中就把儒家传统与儒教中国严格区分开来,提出儒家传统是理想化的儒学;儒教中国是政治化的儒学。而儒学的理想化不是儒学的政治化;中国的现代化不是中国的西化。他指出:把现代化混同于西化,是“五四”不少知识分子认识上的通病。他在《儒学第三期发展的前景问题》中揭露说:“阻碍中国强大的进步的潜势和儒教中国的惰性有关,自然经济的保守思想是儒教中国重农轻商的组成部分,家族社会的封闭心理是儒教中国重礼轻刑的理论基础,权威政治的官僚主义是儒教中国重人轻法的必然结果。”(第122页)这就是政治化儒学的弊端。杜维明提倡理想化的儒学,而理想化的儒学就必须彻底批判封建意识形态或封建遗毒。他说,“因为我从1978年以来,常常讨论关于儒学的问题,关于中国传统的问题,过分地强调了传统中国的价值,特别是儒家传统的健康方面的一些因素……”因为“我所面临的多半是西方学术文化的挑战。……假如我生活在另外一个环境,而有相当长的时间这个封建意识形态在我们社会里所发挥的消极作用,那我的注意力一定会转向对封建意识形态的批判,甚至不会过分地强调传统文化儒家文化的重要性”。这里涉及到对儒学的批判与继承的关系问题。杜维明认为,“这个封建意识形态,如果是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积淀,它既然进入到我们血液和骨髓,发生化学作用,发生消极作用,那么,要想像包袱一样抛弃,根本是不可能的”。怎么办呢? 杜教授提出了两个渠道同时并进的解决方式。一是引进西方资产社会所代表的价值,如个人主义、竞争等;一是从传统自身引出源头活水,否则就没有自我主宰的基础,没有真正的认同感。他说:“自我主宰的方向性必须从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现实中涌现出来,这个自我主宰也是建构新文化的认同。”(以上引文均见《中外文化比较研究》,第115—118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总之,既要继承儒学的优良传统,又要批判地继承传统;既要引进、吸纳西方文化中一些价值泉源,同时又要扬弃批判其浮面现象。这样才能发展、创新理想化的儒学。这就是杜维明所要“复兴”的儒学。用杜氏的话说,就是我们“不得不作番掘井及泉的工夫让儒家传统的源头活水涌到自觉层面”,并且“通过知识分子群体的、批判的自我意识,儒学才有创新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李毅《中国社会主义与现代新儒学》,第354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其次,是对儒学的新诠释、新发掘的问题。异域新儒家从解释学的道理上把传统儒学中具有生命力的思想,用现代的思想和语言加以创造性的转化。例如,他们对于孔子儒学之核心思想的“仁”,赋予了现代的价值和意义。

新儒家陈荣捷(美籍华人)在《儒家仁的概念的发展》(1955年《东西方哲学》第4期)一文中重新诠解了孔子的“仁”,指出在孔子以前,人们是在统治者对人民仁慈的特殊意义上使用“仁”的概念,而孔子则是“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把仁作为无所不包的、最高的美德的总称,作为排除一切恶的广义的“仁”,它包含了孝、礼、勇、忠等,它需要做到恭、宽、信、敏、惠等。这就相当于基督教中的上帝,是一切真、善、美的源泉,又是所有真、善、美的具体体现。但孔子从未给“仁”下过定义,这正是孔子思想的“深邃之处(见《中国哲学杂志》1975年第2期,《中国人和西方人对仁的解释》)。因为在陈荣捷看来,孔子不把仁的含义固定下来就为后人对仁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例如,在孔子后一百多年的孟子说,“仁者,人也”(《孟子·尽心下》),“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这就把仁诠解为人心了。到了汉儒董仲舒就提出“仁”是“为人”,即“为他”。董仲舒说:“仁者,怛(忧虑)爱人。谨翕(敛)不争,好恶敦俭,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陂之事,无辟违之行。故其心舒,其志平,其气和,其欲节,其事易,其行道故能平易和理而无争也。如此者,谓之仁。”(《必仁且智》)这就把孔子的“修己”和“爱人”的思想继承并发展为与他人“无争”,宣扬人不要有“伤恶之心”、“隐忌之志”、“嫉妒之气”、“感愁之欲”等。陈荣捷把它诠解为“为人”、“为他”,而且进一步认为南宋新儒家朱熹以生生解仁,是“对孔子以来各家仁说的最高、最准确、最深刻的概括”(《现代新儒学在美国》,第114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也就是说,“仁”不仅具有社会性,不仅是关心、爱护、帮助他人,而且是生命,是创造。因为在理学家朱熹看来,“理便是仁、义、礼、智”(《语类》卷三),“宇宙之间一理而己,天得之为天,地得之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朱文公文集》卷七○)。这就是说,理是唯一存在的,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仁”也就是理创生的。“仁即创生,是生生不息,它体现了宇宙最根本、最普遍的法则,即创造的法则……这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永恒的价值与意义。”(施忠连《现代新儒学在美国》,第114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异域当代新儒家杜维明在肯定传统儒学人文精神的现代意义和世界意义时也指出:儒学的基本精神是以人为主,即“它讲的做人的道理,可以适用于全人类。它的价值取向,在于如何使人深入到身、心、灵、神各个层面进行通盘的反省,在于促进人格的无穷无尽的发展”(《儒学传统的现代转化》,第5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香港国际学术讨论会主持者刘述先也说:“孔子所教所依附的社会网络,到现在已明显地过时了:今日既已无君可忠,君臣关系自谈不上天经地义了。但人心中所具有的‘仁心’之感受,也不再适用于现代人吗? 不!可见孔子思想中有与时推移的成分,也有万古长青的成分。”(同上,第517—518页)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见解不无道理。这是从变与不变的“理一分殊”上发挥儒学传统文化中的“仁”对现代化的作用。传统文化中的“仁”,作为个体人格的最高境界是包括克己复礼、爱人、孝悌、忠恕以及敬、勇、宽、信、敏、惠等众多道德条目的总和,这要“为仁由己”(《论语·颜渊》);作为如何对待别人,孔子的原则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雍也》);“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即爱憎分明,正确待人。

异域的不少新儒家认为“仁”的阶级内容变化了,但“仁”的“修己”、“为人”、“为他”的精神则是永恒的,对过去、现在以至将来都有它的价值。这是难能可贵的见解。比如,在市场经济卷起人欲之海千重巨浪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效益的仁义道德。

我们讲时间就是金钱和效益就是生命的同时,应该实行儒家的推己及人之道,即我的时间是金钱,则别人的时间也是金钱;我的效益是生命,则别人的效益也是生命,不能牺牲别人的时间和效益,来谋取一己之私的时间和效益,这才符合儒家的德业双修的传统文化的精神。

陈荣捷还把朱熹关于儒家生的观念和道家的“柔弱者生之徒,坚强者死之徒”(《老子》76章)有机地联系起来,他在《朱子评老子与论其与“生生”观念之关系》一文中说:“(朱熹的)《仁说》通篇未尝引用老子半语,然(朱熹的)《语类》云:仁是个温和柔软底事物,老子说:‘柔弱者生之徒,坚强者死之徒’,见得是。盖谓仁之能生,以其为柔,从来儒家绝无此说。”(见台湾《清华学报》新11卷第1、2期合刊本,1975年12月)这就肯定了朱熹给老子应有的声誉,并把朱熹哲学与道家相联系,有着中华文化的两家主干兼收并蓄的理路。

杜维明还对儒家的为人之学作了新的阐述和更深的发掘。传统儒学特别强调读书学习的目的性在于学为人,即学为圣人,以修身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杜维明认为,为人之学是东亚传统的核心价值之所在,它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以东方特有的方式回答人类的终极关切,诸如:世界最真实的、最高的存在是什么? 生命和人生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怎样才能成就真实无伪的人生? 如何认识和对待生与死的问题? 如何处理我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等。西方许多学者认为孔子儒学对死与鬼神不感兴趣,只关心现世人的生存问题,不如西方的宗教对人类的终极关切和全面关切,因此儒学是狭隘的、有限的。杜维明反驳了这种观点,指出:“在儒家的传统里,学做一个完善的人不仅是首要关切的问题,而且是终极关切和全面关切的问题。”(见《儒家思想新论》中文版,第49页)杜维明认为完善的人是人性的全面实现,是把希望寄托于人的自身,在日常生活中寻求生命的终极意义。但为己之学不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而是自我实现,即人性在现实世界中的展现,开拓自己内在的无尽的精神力量,发掘自我固有的价值,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杜维明还指出内省是儒家大力提倡的精神修养的方法和成人的途径,在现代社会对于人的精神的发展仍有积极的作用。这就把孔子的“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论语·宪问》)作了更深的发掘,使孔子的“志于道”、“据于德”和孟子的“居仁行义”为现代人的人性修养服务。

美国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夏威夷大学哲学教授成中英,是海外当代新儒家的代表之一。他创立了把中国哲学世界化、把世界哲学中国化的“本体诠释学”。

本体诠释学是讨论本体与方法的关系的学说,是把本体与方法结合在一起的哲学理论。在成中英看来,本体指世界的真实,似指实在;诠释“就是一个本体意识的发动,进而成为理性知觉的过程”(《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与世界化》,第117页)。也就是说,作为实在的人的本体意识,对你所得到的知识(即解释)达到理解(或了解)的过程。这种了解是意义问题,是评价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是开放的理性化过程。

成中英还认为中国的理性不同于西方的理性。“中国人基于一种整体本体的思考,理性趋于具体化。而西方人则趋于抽象化。例如,中国的抽象理性的哲学中“不把哲学自身当作一种演绎的理性活动,而是影响和指导人的活动之一种综合的道德成就”(同上,第98页)。而西方哲学特别重视方法,方法的更替是西方哲学发展的一个动力。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把方法当作对象,产生了逻辑;基督教神学也是方法意识的产物,用启示的方法来反省人类终极原因和存在的源头。近代笛卡尔就是以怀疑法奠定了西方理论哲学的基础。总之,西方哲学在不断寻找新的方法,不断地反省理性,因而不断产生新哲学。而中国传统的体用不二论,主要是一种本体论。中国哲学主张体用一源、体用不二,认为用是体之用,体是用之体。成中英说,我的本体诠释学最主要的目标是肯定“本体是一元的,方法是多元的,多元的方法要在本体的过程中去实现。如何在本体的过程了解方法的多元,了解本体本身,来实现终极的整体意识”(同上,第280—281页)。这样,他的“本体诠释学”既是他的哲学本体论,又是他的哲学方法论,“是一种认识方法的方法论,也是掌握本体的本体论”(同上书,第259页)。七十年代欧美学术界重新提出了文化多元论,成中英也强调了中国哲学作为认识世界方法的方法论也应是多元的,但又强调地指出实在的本体是一元的,所以,他的“本体诠释学”既是本体与方法结合的哲学理论,又是中西哲学有所结合的创新。

因为在西方哲学中,从柏拉图到现在,都是认同:知识的模型要像数学一样严谨;把数学的模型,把理性的内在的完整性当作知识的最后标准,即精确和结构的完整。但是,现实的经验本身并非数学,并不是像理性一样规范的概念。所以西方的抽象的理性主义无法掌握真正的经验。成中英反思了这种理性主义,提倡诠释、“解构”,这是理性的开放。而且成中英还从中国哲学中找到了解释西方哲学问题的重要工具,这就是“易”学的启示。成中英在《西方现代哲学的发展趋势》一文中说:“中国哲学正是强调完整性、变动性和内部转化。代表这个潮流就是《易经》哲学。《易经》本身包含了内在的理性,也包含了内在的本体意识。它肯定了一个变动的不变与不变动的变,它要肯定一个全体大用和一个整体一元。……在体与用上面,在方法与本体上面,恐怕再没有一种哲学有《易经》那样的灵活性、生命性。”(同上,第283页)又说:“整个理性面临着本体与方法的冲突,在西方还没有发现一种哲学来解决这个冲突,而《易经》哲学在这当中充当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同上,284页)也可以说,中国哲学是本体化的,西方哲学是方法性的。因为成中英认为“西方很早就把理性当作内在自主的活动,所以理性包含着一个辩证的过程,其自身的发展受历史发展的影响不大。它的发展代表理性不断地一种突破,也就是方法意识的不断突破。……与之相反,中国哲学中的方法潜藏在本体意识中,并不把方法脱离本体意识加以独立考虑。……所以中国人的方法往往是要解决现实问题、受现实条件的影响”(见《中外文化比较研究》,第151页)。所以,成中英认为“中国人是本体的,西方人是分析的。……中国人重视整体的和谐,西方人重视分析的差异。……中国人强调从多归结到一,统一的观念非常强烈。”相反,西方人强调“由一到多进行分析。要了解一个事物,首先要了解它的结构、层层深入”(同上,第152页)。同时,“中国的实用主义,是人格修养的实用主义。……西方的实用主义是功利的,……这和儒家所提倡的,讲究过程、境界、精神状态的修身养性的实用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同上,第153—154页)。成中英在比较中西文化区别基础提出的“本体诠释学”的首要意义在于希望主、客体能够相互解释和结合;强调既能相互解释,又能重物重人,起了开放理性,沟通中西哲学和重建“新儒学”的作用。

美国费城天普大学教授、海外当代新儒家傅伟勋(华裔)也提出了“创造的诠释学”,即“中国本位的中西互为体用论”。他《批判的继承与创造的发展》一文中认为“中国文化重建课题的最大关键是在,我们能否与愿否培养多元开放的文化胸襟,大量吸纳优良的西学之‘体’到我们的文化传统”(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6年版,第58—59页)。他分析了中国文化的发展史,认为“传统以来过度的华夏优越感”常常“构成我们拒绝外来文化的一大因素”(同上,第55页)。同时,他又在美国《知识分子》1987年冬季号中指出:“只要有助于中国传统思想与文化之批判的继承与创造的发展,西学西潮不论体用,皆可吸纳进来,而与中学融为一体。”(见《大陆讲学三周后记》)他的“创造的诠释学”对自由主义派的“全盘西化论”和“中体西用”的文化路向,都有针对性的批判作用。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二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代理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⑤韦政通:《属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李锦全:《中国儒学与退溪学论人际关系的思想特点》《哲学研究》1987年第9期。

新道家之界定与营建——三论新道家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文化,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生存方式,以道家固有思想加以内在生机的阐释,而探寻本国本民族文化的新生命,这是新道家的意义所在。近十余年来[1],学者探讨新道家问题,呼吁“新道家”学派的营建,乃至酝酿成立全国性、国际性的道家研究机构与创刊专门的学术刊物,不仅是因为此一学术领域的荒芜空缺,更重要是由于道家之学本身内容的重要,与现代新儒家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本民族文化所面临的现实挑战。换言之,探讨新道家之学理与精神,建立新道家学派,乃是21世纪承接民族文化、争取民族生存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年以来,笔者关注新道家问题,稍有议论公之学界[2],兹谨略就新道家界定与营建问题的思考具述一二,期之同好。一 新道家之界定(一)“道家”之“道”的语言学、文化学与思想史含义语言学含义在语言学、训诂学上,道家之“道”字解为“道路”。许慎《说文》:“道,所行道也。一达谓之道。”“道”字从“辵”。金文或从“行(彳亍)”、“行止”,写作“衜”。中间“首”字竹简或从“人”。诸形字义皆同。由常用的普通名词“道路”,可以引申出“由”、“行”诸义,再引申出抽象的哲学含义,成为常用的哲学概念。以儒家朱熹解“道”为例: 道训路,大概说人所共由之路。道者,人之所共由。道者,事物常行之路。问:“仁与道如何分别?”曰:“道是统言,仁是一事。如‘道路’之‘道’,千枝百派,皆有一路去。道者,众人之道,众人所能知能行者。道者,人事当然之理。 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是一个公共底道理。所谓道者,如天道、地道、人道、父子之道、君臣之道、“率性之谓道”是也。[3]不仅汉籍如此,汉译思想史著作也认同类似的用法,如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论述道家:“这派的主要概念是‘道’,这就是‘理性’。据雷缪萨说,‘道’在中文是‘道路,从一处到另一处的交通媒介’,因此就有‘理性’、本体、原理的意思。综合这点在比喻的形而下的意义下,所以道就是指一般的道路。……道就是道路、方向、事物的进程、一切事物存在的理性与基础。”[2](PP125-126)文化学含义在文化制度背景方面,“道”字或“道”的哲学概念还有更为深刻的渊源与根据。在此方面笔者较为赞同的是江林昌先生的观点,即认为“道”字的本义是“黄道”,即太阳的循环运行,“道”字中的“目”也可以理解为“日”,“止”可以理解为“推步”。也就是说,“道”不是人们行走的普通的道路,而是太阳的运行轨迹。[3](PP315-316)由 “世官世畴”、“技进于道”的上古遗制而言,“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章学诚《文史通义·易教上》),所谓“学术”均与现代所说“技术”相近,“道” 字或“道”的哲学概念起源于“天学”是可信的。思想史含义在思想史上,“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自古至今,自儒家至道家都通用。特别是北宋以后,“宋明新儒家”使用了“道学”一语,并将整个儒学统系追释为“传道”。《宋史·道学一》说:“道学”之名,古无是也。三代盛时,天子以是道为政教,大臣百官有司以是道为职业,党、庠、术、序师弟子以是道为讲习,四方百姓日用是道而不知。是故盈覆载之间,无一民一物不被是道之泽,以遂其性。于斯时也,道学之名,何自而立哉!影响所及,以至有学者至今怀疑“道家”之名为汉代晚出且名称不伦。[4]因此,在讨论“新道家”问题以前必须界定,“新道家”之“道”虽然与文字学和思想史上的“道”具有关联,但其本身并非思想史上泛称之“道”,而是具有特指的固定含义,即以先秦道家老、庄、文、列四子为主干,以鬻子、管子、关尹子、鹖冠子等等导源或归宗于老子与“黄老道德之术”的道家诸子为流裔的学派。(二)道家之学三要义道家之学有与先秦诸子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学派明显不同之处,论其差异,以往学者多有阐述,大致不外三种:其一以为儒道互绌,“世之学老子者则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史记·老子列传》);其二以为诸子时有所明,更相为用(《庄子·天下》);其三以为诸子殊途同归,“皆务为治”(司马谈《六家要指》)。三种阐释以外,更有其四,以为诸子皆有所本而同出于三代王官(刘歆《七略》)。由道家出于史官、天官而言,其源流之久远,居道术为大宗,较其他诸子更为优越,降至晚周之际,影响所及无所不在,实为先秦诸子各家学术兴起的最大滋养与共同背景。而道家之学所包涵的内容也最为广泛,要之,则有自然(物性)之学、形上之学、无为之学三大要义。自然(物性)之学道家对自然的关注,是将人类视为自然的一个部分,人的生命、躯体、性情,完全都在自然之内,而非以天、地、人并列为三。换言之,自然不是与人类社会(人文)相对的一个概念,更非指人类的生存环境而言。自然是天地万物的共同居住与和谐并存的共同环境。“自然”这一概念的本义,意谓天地万物都各自体现着“道”,天地万物的天性、自性、本性,亦就是“道”的体现。“道”遍在于万物,而不外在于万物,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主宰之“道”。但是,“自然”又绝非意谓着万事万物可以极端任意发展,并非如西晋郭象注庄所理解的“自尔”、“独化”。天地万物相互关联而存在,万事万物间的一大关联就是“道”。“道”一,“道”恒(常),故万事万物永远关联而存在。道家将人类、生命与无生物都视为“物”,宇宙天地间的一切存在都是“物”。都是物便都有共同的“物性”,“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物与物何以相远”(《庄子·达生》)。道家相信凡存在的事物本性都同,所以道家主张万物平等。形上之学但是道家不认为人类的感官感觉可信,宇宙万物的存在,有超出人类感官感觉之上之处,“夫物,量无穷,时无止,分无常,终始无故,小而不寡,大而不多……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庄子·秋水》)另一方面,道家对于宇宙事物的认知,也具有超出感官感觉的能力。道家又以对“形下”的分析为基础,而提升、获得了“形上”的成就。《易经》为儒家传承的三代先王政典,易学与老学近似而不同。易学主旨为“因天道以明人事”,老学则舍弃人事而取法天道。易学重在阴阳,老学重在有无。“阴阳”是一相对概念,二者互为消长,而不可以互相取代。“有无”是一绝对概念,“有”就是“无”,“无”就是“有”,二者异名同实,各自代表着抽象思辨中的不同环节。“有”是宇宙万物的存在,“无”是宇宙万物存在的终极根据。从思辨逻辑上说,有一个“有”,有一个“无”,无是绝对的,是纯粹的。但是从实质上和整体上看,无并不是片面的和孤立的。无不是对世界的物质本质的否定。正相反,无表示着世界万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表示着世界万物的统”,但是从实质上和整体上看,“无”并不是片面的和孤立的。“无”不是对世界的物质本质的否定,正相反,“无”表示着世界万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表示着世界万物的统一与和谐,而“有”所根据的“无”,也就是“有”本身。“道”是“有”和“无”的统一,是形而上、形而下的统一,是物理的宇宙论和哲学的本体论概念的统一。无为之学先秦诸子百家均以周文疲弊、上下失序为背景而期以重新获得真理,其思想体系之构建亦无非以政治实践为目的,故先秦哲学本质上都是政治学。道家的政治理想具有两个不同层面,就老庄而言,是由形上本体论中引申出“无为无不为”层面,由形下相对论中引申出“贵柔”与“安时处顺”层面。政治理想之“无为”与“无不为”,与哲学思想之“无”与“有”对应。“无”即是“有”,“有”即是“无”,故“无为”即是“无不为”,“无不为”亦必须通过“无为”而获致。“有无”为哲学上的绝对概念,而“无为无不为”即成为政治上无所不包宏大至极的运作。就此而论,道家的政治理想其境界最高。在形下方面,道家认为“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何若?”(《老子·二十章》)相对存在、互为消长的双方,彼此因依而存在,所以都不具有绝对的根据。而其并存之法则,莫善于“负阴而抱阳,知雄而守雌”(《老子·二十八章》),故老子“用阴”而“贵柔”,与儒家用阳而贵刚健不同。要之,道家“相对”之学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老子·四十三章》)为途径,其形下部分亦皆精彩。(三)新道家之新义新道家之“新”,其含义并非仅就时间概念而论,亦非脱离道家学说本义而予以根本性的改变。自凡晚近以来国家民族所遭遇之新困境、新挑战,皆得据道家立场以回应之,新道家之新义,为时势之新与阐释之新。由国家民族方面而言,“生存”不是一肉体层面,而是一文化层面,肉体的存在并不足以展示存在,文化的存在才真正可以称之为存在,个人的年寿生死皆不足惜,重要的是“技”与“道”的延续。凡能占据道家之学的立场,对以往之历史与学术传统予以“理解之同情”,延续国家民族之“文化大生命”,心率旧典,信而好古,皆得以新道家之名义相称。新道家一语系包真理系统而言,内涵学理、信仰、为治三层面,而非单纯学理或信仰或履践。据今日“为人之学”之“大环境”,而欲行古人“为己”、“弘道”之事业,是否可能具备此一历数?单就操作层面来说,比较宋明新儒家之建立,新道家之建立是否应当具备此一过程?二者均待智者深论。笔者限于学力,仅就庶几可及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一)找到周敦颐——以宋明新儒家之建立为参照周敦颐在宋明新儒家的建立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仪式性”作用。前引《宋史·道学一》又说:文王、周公既没,孔子有德无位……孔子没,曾子独得其传,传之子思,以及孟子,孟子没而无传……千有余载,至宋中叶,周敦颐出于舂陵,乃得圣贤不传之学,作《太极图说》、《通书》……宋明新儒家继汉唐经学之后,跨越千年而起,直承孟子,表明学术学派的兴起,有不为时间所阻断者。单就操作层面而言,宋明新儒家的建立过程,全由朱子对于周子的推崇而实现。考其所以如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恰好为宋初先驱长辈。众所周知,在宋儒诸学案中,周敦颐既非最早,也非大宗,“大抵近世诸公知濂溪甚浅”、“即濂溪二子,亦失其家学之传”[5](P21),但若以辈分粗论,周敦颐在“北宋五子”之中确实年长一辈,使得自“初祖”以至朱子有一恰当的时间作用(适当的连续与适当的间隔),亦无可否认。第二,恰好为二程之师。周敦颐是否为二程传道之师,自当世学者已多表怀疑。《程氏遗书》所载,二程只称周敦颐为茂叔而不称先生,平生绝口不提《太极图说》,而门下弟子游酢至称“周茂叔穷禅客”。全祖望称:“濂溪之门,二程子少尝游焉,其后伊洛所得,实不由于濂溪……今观二程子终身不甚推濂溪……予谓濂溪诚入圣人之室,而二程子未尝传其学。”[6](全祖望《濂溪学案序录》P480)但周敦颐确曾为二程之师,亦绝不可否认。第三,恰好著有《易通书》。宋代新儒家学者当世少有显达,退居治学,往往以诸子位置自居而回避经术,表明诸人与当世政治的并立立场,至元代表彰朱子,乃是再次升子为经。但子家有一形式要求,即须留有文字,如先秦诸子之例,凡有言论直接或间接留于后世者,皆得称之为子。而周敦颐著作十分单薄,《太极图说》仅三百余字,《通书》三千余字,且在当世亦不知名。如钱穆先生所说:“北宋理学开山有四巨擘:周敦颐濂溪、张载横渠、程颢明道、程颐伊川兄弟。此四人皆仕宦沉沦,不居显职,在中朝之日浅,并未在治道实绩上有大表现。论其著作,濂溪分量特少,独有《易通书》与《太极图说》,一是短篇,一是小书,据朱子考订,《太极图说》亦当附《易通书》,非单独为篇,是则濂溪著书仅有《易通书》一种。”[5](P13)但是,周敦颐毕竟有一完整“子学”著作,从而使得逝者已逝之后,“阐释”的作用得以成立,而文本阐释初亦不必限于文字遗产的数量多寡。后朱熹与吕祖谦合编四子《近思录》,《太极图说》“无极而太极”一句跃居十四卷之首,全由朱熹“发明”而至。具备这几个条件,宋明新儒家的儒统乃可以获得全新的建构,即:孔子→子思→孟子→周子→二程子→朱子。在学理会通方面,顾炎武曾写有一则短篇札记,所关联的则是一个大问题。顾炎武写道:《五经》无“真”字,始见于老庄之书。……(原注:今谓“真”,古曰“实”;今谓“假”,古曰“伪”。)……隆庆二年会试,为主考者厌《五经》而喜老庄,其程文破云:“圣人教贤者以真知,在不昧其心而已。”始明以《庄子》之言入之文字。自此五十年间,举业所用,无非释老之书。彗星扫北斗文昌,而御河之水变为赤血矣。崇祯时,始申旧日之禁,而士大夫皆幼读时文,习染已久,不经之字摇笔辄来,正如康库仑所受邻舍女巫之邪声,非十年不近乐器未可得而绝也。虽然,以周元公(周敦颐)道学之宗,而其为书犹有所谓“无极之真”者,吾又何责乎今之人哉?[7](卷十八《破题用庄子》PP659-660)虽仅“真”之一字,亦足说明宋明学者对于回避异端概念术语而保持本门学术之醇的讲究与敏感。“醇儒”问题,自汉代已提出。降及宋明,内有佛道异端之争,外有辽金华夷之辨,问题更显突出。二程之所以称道张载《西铭》一篇,即由其纯用儒家概念术语之故,谓韩愈的《原道》“语固多病”,而“《订顽》(《西铭》)之言极醇无杂,秦汉以来学者所未到”、“子厚之文,醇然无出此文也,自《孟子》后,盖未见此书”(《程氏遗书·二先生语二上》)、“此横渠文之粹者也。”(《程氏遗书·二先生语四》)而朱熹也由“不杂”一面为《太极图说》辩解:“《太极》之旨……绝无毫发可疑”(《朱子文集》卷四十二《书(知旧门人问答)·答胡广仲》)、“《西铭》《太极》诸说,亦皆积数十年之功,无一字出私意……不著毫发意见夹杂”(《朱子文集》卷三十八《书(问答)·答黄叔张(黄维之)》)。特别是周敦颐著作虽少,而“无极而太极”一语本来自道家陈抟,朱子则大加表彰,用以延伸易学“易有太极,是生两仪”的形上概念。“无极”概念来自道家陈抟,“此层即朱子亦不否认”[5],当世道家亦无争辩,倒是儒家学者内部有陆氏兄弟的激烈反对,引起所谓“朱陆之辨”。陆九渊反对“无极”概念的主要原因,即因为其援引道家:“‘无极’二字出于《老子》‘知其雄’章,吾圣人之书所无也”[6]紧紧咬住“从人脚跟,依他门户”[7]一点不放。陈钟凡先生曾说,老子“则已先敦颐千百年而建此玄学上之一元论矣” [8](第五章《周敦颐之图书学说》PP32-35)。老子之“道”与《易传》之“道”不同,由形上概念来看,老子的概念始于“无”,《易传》的概念始于“太极”,相当于老子的“有”,较老子退后一个阶梯。由此在魏晋以迄两宋的儒家易学传承中,便不得不与道家相接触,借用老子 “无”的概念以建立儒家“无极”的概念,借用老子的“有生于无”以建立儒家“无极而太极”的理论,从而完备儒家的形上学体系。朱熹说:殊不知不言无极,则太极同于一物,而不足为万化之根;不言太极,则无极沦于空寂,而不能为万化之根。只此一句,便见其下语精密,微妙无穷。而向下所说许多道理,条贯脉络,井井不乱,只今便在目前,而亘古亘今颠扑不破。(《朱子文集》卷三十六《书(陆陈辩答)·答陆子美(陆九韶)》)这里,朱熹仅就“无极”概念的妙处极力申述,然而却始终不肯将借助道家之学重建儒家形上体系的真相说破。其真相就是:对于道家概念的借用,不可以直接援引,而可以有间接的阐释。换言之,宋明新儒家乃是通过间接的阐释而获得了对于道家之学以及佛学的兼容并包。[8] (二)考据、辨伪与文献学问题自20世纪初开始的关于《老子》考辨问题,论老子思想之影响与其记载之隐约的反差,论其争论之大、聚讼之久,以及现代考古学所得印证的戏剧性结果,都足以为学界典型。当中华文明发展到了现代时期,学者沿着一线怀疑,汇聚了几乎当时所有精英,用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进行了一种“没有定论”的研究,这一现象本身已足以说明中国现代学术走向的一个侧面,其中反映出的不仅是研究结论的问题,而且是方法和方向问题。特别是由于考古学的发展,居然鬼使神差般在学者获得定论之后,古代道家文献以一种连续的状态出土问世[9],轻而易举地将这些结论全体推翻,这种恶作剧式的反差,不能不令人惊叹,续而接受沉重的反省。怀疑精神与疑古、辨伪方法与辨伪学史需要清晰划分。凡治学术,怀疑精神与辨伪方法永远都是最为基本的前提工作。但是,自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以“对二千年之中国传统史学予以毁灭性的打击”[10]的“疑古学派”的方向,需要彻底扭转;以“造伪”和“辨伪”一组概念解释主观古代学术史,以“造伪运动”和“辨伪运动”说明“古人缺乏历史观念”的“中国辨伪史”理论[11],需要基本否定。 在疑古思潮影响下,长期以来对于道家学术的有限研究,多数是怀疑性的文献学研究,或否定性的批判研究,略加少量传统训诂考据余绪而已。老、庄、文、列四子的生死有无问题,经典著作的真伪传承问题,如铁索横江,横亘百年。诸如直承四子问题,西方物理学的比较问题等等,遑及一提。幸有简帛文献的大量出土,说明疑古所作种种分析,即使逻辑上完全有理,“迄为定论”,在新出古文献面前,仍可完全推翻。说明关于古代文献与古史的辨伪考据,特别是关于思想史文本的考据,其规矩原则多有出于常理之外者,故尔有另辟蹊径的必要。(三)儒道互补——守道家之纯而不辟儒如前所述,汉代刘歆论诸子起源,“出于”何者,“起于”何者,认为诸子皆源出三代王官,亦即诸子同源。由此而论,道、儒二家会通互补,返本归原,乃是预料中的必然归宿。梁启超先生曾经指出:“道家哲学有与儒家根本不同之处。儒家以人为中心,道家以自然界为中心。儒家道家皆言‘道’,然儒家以人类心力为万能,以道为人类不断努力所创造,故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道家以自然界理法为万能,以道为先天的存在且一成不变,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第八章《道家思想(其一)》PP122-123)古来学者所谓道、儒二家的“互补”,有一极为辩证的形式,即二家之学正相对立,复因其正相对立而恰为互补。道家主于自然,而儒家主于人文。主于自然,故以自然(物性)之学、形上之学、无为之学为其三大要义,其科学即其哲学,其哲学即其政治学;主于人文,故亦以人文、伦理、生生之学(仁道、王道)为三要义。“天”、“人”概念是中国古代不同于西方“主”、“客”二分而特有的最大一组哲学范畴,道家与儒家都讲“天”讲“人”,道家实际上更倾向于“天”的一极,其所谓“人”并非独立的“人”而是与天地合一的“人”,儒家实际上更倾向于“人”的一极,其所谓“天”并非自然之“天”而是人事之“天”。道家与儒家二者,一天,一人,沿着各自的一极对立发展,同时又共同构成了由“天”、“人”一组概念标示出的同一个完整的坐标体系。 现代新儒家是近百年来影响最大、成就最大的学派,但现代新儒家发展至今,也显露出若干缺憾,缺乏鲜活、凌厉的文化动力,虽然致力于以“内圣外王”开出新时代的民主科学,但由儒家“内圣外王”实开不出民主科学,终至处境维艰,后继乏人。另一方面,现代新儒家学者如梁漱溟、熊十力、钱穆、牟宗三、王邦雄等人都是通才,要求对全部中国哲学史进行重新认识,因之在其新儒家的著作中也包括了许多对于老庄道家学说的论述。又由于现代新儒家学者是在整体上省视中国哲学史,因此在其研究道家之学的时候,就能够站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具有比一般的道家研究更加深邃的见解。所以,现代新儒家虽然保留有先秦宋明儒家辟除异端的余绪而不认同道家学说,实际上却仍然具有道、儒互补的形态。道家与儒家共同构成了中国文化传统的主干。二者皆流也,而非源,故尔一荣俱荣,一辱俱辱,和而不同,相得益彰。要之,新道家必须在能自明其本的基础上,守道家之纯而不辟儒,才可以顺应时势,对于民族文化作出积极的贡献。(四)道家经典的疏证与阐释——继续许多寂寞的工作关于古代学术经典,古人有“疏不破注”、今人有“证而不疏”[12]之说,其用意无非表示对于古代学术的承接与敬意。受现代思潮影响,关于道家经典著作的疏证非常不足,连带影响了文本阐释的水准质量。在此方面,笔者曾试举《老子》一章、二章为例略作分析。据严复、熊十力、牟宗三说,疏证《老子·道经·一章》“玄之又玄”之“玄” 的本义是精微,用为名词,意为会同,并无玄妙、玄虚之意。“玄之又玄”意为同之又同,如果将“玄之又玄”解释为“深奥而又深奥”、“深远啊又深远”等等感叹语句,是令人难以相信的。作为大思想家而言,老子何得有此言论?[13]据河上公、严遵旧注及陈鼓应、余培林说,疏证《老子·道经·二章》的“有无相生”与《四十章》的“有生于无”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以相混。“有无相生”属于形而下之“器”的层面,是老子所否定的。其中“有无”是一般名词,是相对的关系,二者相互依赖而存在,相反相成,互为消长,而不能互相取代。“有生于无”属于形而上之“道”的层面,是老子所要阐明的主要思想。其中“有无”是抽象概念,是同一的关系,无即是有,有即是无。“无生有”或“有生于无”是就逻辑上的先后而言,实际上无生有就是无成为有,有生无就是有成为无。[14]笔者并曾统计建国以来大陆所见今译约50余种,不肯雷同者仅一二家而已。要之,由“理解之同情”角度,作出维护文本章句结构的疏证与阐释的学者,其实很少。新道家之营建,有必要在充分承接古注的基础上,注意民国学者乃至现代新儒家学者的研究,吸收新出简帛文献的学术成果,在可以预见的21世纪的学术发展中,继续许多寂寞的工作。参考文献:[1][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2][德]黑格尔(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江林昌.夏商周文明新探[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4]孙景坛.关于道家研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01,(10).[5]钱穆.朱子学提纲[M].北京:三联书店,2002.[6][清]黄宗羲.宋元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86.[7][清]黄汝成.日知录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4.[8]陈钟凡.两宋思想述评[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9]张京华.朱子所论《易传》“一二四”与《老子》“一二三”问题及其得失[A]. 朱子学刊编辑部.朱子学刊:总第12期[C].合肥:黄山书社,2003.[10]刘梦溪.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顾颉刚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2]林正珍.台湾五十年来“史学理论”的变迁与发展:一九五0~二000[J].汉学研究通讯,2001,(

现代新儒学的研究论文

人文科学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有别于在中世纪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神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范文 ,希望你们喜欢。

人文社会科学的前沿阵地

1、先秦 哲学 研究

首先,通过出土 文献 的研究,对先秦思想史上的许多观念进行了新的诠释探讨。

“性与天道”的 问题 。此问题属儒家的“形而上”思想,传世的先秦儒家文献虽有之,但为孔子所“罕言”,一般认为至宋明 理学 才把这一问题突出出来。但郭店楚简中的《五行》、《性自命出》等篇,集中论述的就是“性与天道”。因此,学界对此问题在先秦儒家思想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有了新的认识。

“性与情”的关系。郭店楚简中的“性与天道”思想重视“情”,《上博简(一)》将《性自命出》改名为《性情论》。对“情”以及对“乐”之作用的重视,反映了先秦儒家思想与 社会 生活和人的情感的密切关系,这与宋明理学的重“性”贬“情”有着不同的思想倾向。因此,“理性与情感”遂成为先秦儒学以及宋明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儒学与经学的关系。儒家的“六经”体系以前一般认为至汉代才形成,但郭店楚简中的《六德》和《语丛一》已将《诗》、《书》、《礼》、《乐》、《易》、《春秋》并列。郭店简文中频繁地引《诗》、《书》,有的是引所谓“《古文尚书》”的 内容 ,几篇文献与《礼记》(包括《大学》与《中庸》)有密切关系,《上博简(一)》中有前所未见的《孔子诗论》,这些都使学界更为重视对先秦儒学与经学关系的重新认识。

儒学与治道的问题。郭店简《唐虞之道》篇集中论述“禅而不传”的思想,认为君位的继承若不是“禅让”而是“传子”,则不能“化民”。《上博简(二)》中的《子羔》和《容成氏》也是主张“禅而不传”,大意是说“至于禹而德衰”,这与孟子所说禅让与传子“其义一也”以及荀子否认“禅让”说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于儒学的民本主义与君主制“家天下”的关系问题,学界已有新的认识。另外,郭店儒家文献强调君主自身要率先做到“忠信”,君对臣应该“忠敬”,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这对于重新认识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和君臣关系 理论 也提供了新的认识视角。

其次,近年来一些出土文献的发现有可能改写先秦哲学的学术谱系。

在郭店楚简中,道家文献有竹简本《老子》和《太一生水》,前者的字数只占传世本《老子》的2/5,后者为前所未见。儒家文献有《缁衣》、《五行》,以及前所未见的《性自命出》、《唐虞之道》、《穷达以时》、《六德》、《忠信之道》等。《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已出四册,第一册有前所未见的《孔子诗论》和见于郭店楚简的《缁衣》、《性自命出》等,第二册有内容见于《礼记·孔子闲居》的《民之父母》和前所未见的《从政》、《子羔》、《容成氏》等,第三册有迄今发现最早的古本《周易》和前所未见的《中弓》、《恒先》、《彭祖》等,第四册有前所未见的《采风曲目》、《逸诗》、《昭王毁室》、《相邦之道》、《曹沫之陈》等。这些文献的成书年代及其与传世本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的认识不一,而不同的认识便涉及先秦哲学的学术谱系。

如竹简本《老子》与帛书本、传世本《老子》的关系问题,学界形成几种不同的认识,这就把一直有争论的“孔老先后”问题 发展 到一个新的阶段。关于儒、道关系问题的新探讨,也必然涉及如何判定竹简本《老子》的性质。这些问题 目前 还不可能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但近期已有多篇关于如何认识竹简本《老子》的学术综述,这反映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可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能有所进展。《上博简(二)》中的《民之父母》有“无声之乐,

无体之礼,无服之丧”的表述,其内容见于《礼记》的《孔子闲居》,以前认为这是儒家受到道家“无”之本体论 影响 的结果,但《民之父母》的出现,使学者们重新考虑儒家自身的“形而上”思想。郭店楚简的几篇儒家文献,学界一般认为其成书年代在“孔孟之间”,但也有不同观点。因这些文献与孔门七十二子、子思、孟子、《礼记》等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先秦儒家的学术谱系也是学界需要解决而正在深入探讨的问题。

2、秦汉思想史研究

秦汉 时代 的思想、制度、 文化 转型奠定了此后两千年 中国 历史 的格局,因此探讨秦汉思想及其历史地位颇具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 现代 新儒家的“三期发展说”略过了秦汉,遂使秦汉思想的研究处于相对比较沉寂的状态。不过,即使在新儒家内部对于秦汉思想的历史地位也有不同看法,如徐复观的《两汉思想史》便给予了两汉思想以极高的历史评价。此外,钱穆先生的西汉今古文经学的研究,特别是《刘向歆父子年谱》一书,基本上澄清了清代以来关于汉代经学的误解。近年来,在 台湾 关于历代经学文献的研究逐渐盛行,林庆彰曾主持编集了经学的研究资料,同时 组织了多次经学讨论会。另外,近年来关于汉代思想整体的研究,台湾的龚鹏程曾撰有《汉代思潮》一书。

在大陆,关于汉代经学的研究近年来也被一些学者所重视。如陈苏镇曾就汉代春秋学与汉代 政治 的关系,撰有《汉代春秋学与政治》一书,着重于探讨汉代经学特别是春秋学与汉代政治格局的关系。在汉代经学系统的研究上,王葆玹成果突出,他曾出版了《西汉经学源流》一书,对西汉经学的系统和文献源流进行细密的考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又扩展为《今古文经学新论》一书,成为近年来经学研究的代表性著作。

汉代思想的显著特色是对先秦时期诸家思想的整理和综合,经学便是儒家采纳道、法、墨、阴阳等家思想,而融贯成的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同样,在汉代同时还发生着从其他思想立场出发的综合融会 工作,《淮南子》一书便是这种工作的代表,即所谓杂家。对于杂家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将其作为先秦思想的集成,而从中爬梳追溯先秦思想的材料及其在秦汉时期的变化,而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我们理解汉代对先秦思想的 总结 和综合的整体面貌及其气度,提供经学之外的另一条路径。陈静的《淮南子》研究是汉代杂家研究的最新进展,她的新著《自由与秩序的困惑》一书填补了汉代杂家特别是《淮南子》研究的空白。

3、魏晋思想研究

魏晋玄学研究自汤用彤先生开辟以来,一直是中国哲学史学科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与佛学之传入和中国化之关系,其与宋明道学之兴起的内在思想史逻辑,都曾是前辈学者反复致思之所在。90年代以来,魏晋玄学研究曾经出现了一次不小的研究高峰。王葆玹在90年代出版了《玄学通论》一书,将此前他对正始玄学的研究扩充到整个玄学系统的研究。最近他又 计划在以前的玄学研究基础上继续扩展,完成《魏晋隋唐时期的文化与玄学》一书。2004年底,余敦康先生出版了总结其多年玄学研究成果的精心之作《魏晋玄学史》,该书兼重玄学的思想系统和历史发展,是近年来玄学研究的代表作。

4、宋元明清思想研究

宋元明清时期,据日本学者的历史分期,称之为中国的近世,或中国的前近代。唐宋文化转型后的中国是近代中国历史的基础,因此,其在思想史和社会政治史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以往这一时期的思想史研究,习惯上宋、明连续,这主要是出于将宋明理学作为一个完整而连续的系统来对待,清代思想史则被视为对宋明理学的反动。

近年来,由于对宋明思想史的研究已经大致打破了仅以宋明理学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因此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北宋思想史的地位日益重要,这意味着宋学而非仅宋明理学成为了研究宋代思想史的出发点。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理学或道学的重要性降低,而是更关注于道学兴起的历史动因及其政治文化功能。近年,余敦康著《内圣外王的贯通》、卢国龙著《宋儒微言》等,都是对宋学中几种不同话语与北宋政治的关系加以研究,基本上将宋学作为不同政治论纲的思想来看待。李存山关于范仲淹与宋代儒学复兴的研究,也是着眼于对宋学兴起的动因及对宋学整体和道学之精神实质的理解。在余英时的《朱熹的历史世界》一书在大陆出版以后,李存山 发表《宋学与〈宋论〉》一文,除了对余英时把道学与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相 联系的主要观点给予肯定之外,还对王夫之和余英时有关宋学的某些论说进行了商榷。

二是明清思想史的连续性得到了重视,钱穆和余英时的清代思想史研究着眼于清代思想与道学的内在关联,把清代的考证学取向作为道学逻辑中对“道问学”的强调来看待,以有别于明代王学的“尊德性”。鉴于宋元明清时期思想史的重要性,大陆已有学者将这一时期的思想史称之为近世思想史,如陈来即把其专论此一时期思想史的论著命名为《中国近世思想史研究》。

在宋元明清思想史研究的复杂变换之中,坚持道学研究的传统仍然是主流。陈来最近出版了研究王船山道学思想的大著《诠释与重建———王船山哲学的精神》,重新将王船山放置在宋明道学思想的谱系中来加以定位,是王船山研究的重要新成果。彭国翔的《良知学的展开》勾画了晚明心学的整体图景,是近年来晚明心学研究的重要著作。马晓英的颜钧和泰州学派研究,也填补了晚明思想史研究的空白。

5、道家和道教研究

90年代以来的道家、道教研究,具有道家与道教合流的趋势,出现了“道学”的提法。这方面的代表有胡孚琛、吴光、宫哲兵等学者。同时在道家哲学研究中出现了两种趋向:一是西方学者对道家的生态哲学关注很多,试图从道家思想中发展出一种一般的生态哲学;二是在道家、道教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新道学”,将其作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的普世性的思想系统,胡孚琛在《道学通论》等著述中对此有多种论述。关于运用“道学”或“新道学”来描述在现代社会中展开道家思想的努力是否恰当,学界仍有争论。董光璧、陈鼓应、冯达文等都主张运用“新道家”的提法。

在道教研究方面,养生学日渐受到重视。在美国的波士顿成立了养生学中心,德国慕尼黑正在筹办养生学的国际研讨会。与此相联系,内丹学研究也渐成为国际道教研究的 热点 ,内丹学中的身心哲学问题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同时也出现了“身体哲学”的提法,“可思维的身体”观取消了身心之间的二元对立,而将身体视作是物质与精神的中间层次。在这些方面,中国社科院哲学所胡孚琛的研究居于国内外领先水平。

近年来,道家道教研究的一个基础工程是编修了《中华道藏》。该项目由中国道教协会、中国社科院道家道教研究中心和华夏出版社共同发起,随后又得到了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正式批复,得到了国家古籍整理小组的鼓励,被列为“十五国家重点出版规划项目”。2003年,煌煌49册的《中华道藏》终于完成。

6、佛教思想史 研究

中国 的佛学研究从民国时期 现代 学术建立以来即从属于中国 哲学 史或思想史研究,当然在佛教内部也一仍旧贯,始终延续了其教义教理的研究。值得 反思 的是,在民国佛教复兴运动中兴起的支那内学院的佛学研究(吕澄先生特称之为“院学”),却不是以上两种研究框架所能容纳涵盖的,而这种研究却由于1952年支那内学院的解体而不复存在。无论是支那内学院的所谓“院学”,还是中国哲学史或思想史的佛学研究,以及佛教内部的教理教义研究,严格说来都与近代欧洲兴起而 影响 至日本的佛教学不同。在检讨近期以来的佛学研究时,我们发现随着佛教研究的逐步恢复和 发展 ,学界关于佛教研究 方法 及旨趣的思考也在逐步展开。其中的一个主要潮流是集中思考如何在中国建立真正意义上与欧美日本佛教学研究接轨的佛教学研究。当然,在此潮流当中也发生了一些批评性的意见,即为确定中国自己的佛教研究的特色,我们应该如何建立自己的研究方法。与这种反思意识配合,中国佛学研究界的一些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日本佛教学界80年代以来出现的“批判佛教”思潮,借用日本佛教学内部对于自身研究局限的思考来重新为我们自身的佛学研究定位。

汤用彤先生的佛教史研究一直是典范之作,在这一典范的影响下,佛教学界形成以史学意识为主的佛教史学研究。这一史学意识在建国后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方法结合,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佛教研究,并形成了80年代具有代表性的《中国佛教史》一书。90年代以后,参与该书撰写的专家都纷纷转入更为精深的 历史 研究,开展出众多佛教宗派研究的新局面。其中,禅宗史研究是重中之重,杜继文和杨曾文分别撰写了两部禅宗史。此外,洪修平和魏道儒的禅宗史和华严宗史研究也颇具代表性。最近,龚隽和徐文明的禅宗史研究是这方面的新成果。近年来,唯识宗和天台宗研究逐渐兴盛,涌现出许多有价值的专著。在唯识学研究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徐绍强、程恭让、张志强、魏德东、周贵华等学者。天台学方面则以张风雷、李四龙为代表。值得关注的是,方广锠的藏外 文献 和佛教经录研究,是佛教教史和教理研究的基础,且为编撰新的佛藏准备了前提。方立天近年出版的几部佛教研究专著,系统阐述了中国佛教哲学,是中国哲学史范式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近年来,对近代佛教的研究也成为 热点,在这方面有筚路蓝缕之功的是楼宇烈,他的近代佛教人物研究将学界的注意力引向了近现代佛教,太虚、欧阳竟无以及章太炎、梁启超等人的佛教思想都成为近代佛教研究的重心。在这方面,麻天祥、李向平的近代佛教思潮研究,程恭让的欧阳竟无研究也具有代表性。

在诸多研究当中,还出现了一种强调佛教与中国思想史脉络之间有机关联的研究倾向,这一倾向力图将佛教研究与中国思想史研究结合起来,使佛教研究成为透视中国思想史的一个视角。张志强 目前 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二十世纪佛学思潮与中国思想的现代转换”便是这一方向上的努力,并且已完成和 发表了《哲学、史学与量论》一文。

7、近现代思想史研究

在近十多年的近现代思想史研究中,对现代新儒家的研究成果颇为显著。方克立主持的国家重点课题“现代新儒学思潮研究”开创了使现代新儒家研究成为显学的新局面。在这方面,郑家栋出版了《现代新儒学概论》等多种专著,其他如黄克剑的《挣扎中的儒学:论海峡彼岸的新儒学思想》、方克立的《现代新儒家与中国现代化》、陈来的《人文主义的视界》、颜炳罡的《当代新儒学引论》等都很有研究深度,力图对新儒家思想作出反省和超越。在方克立、李锦全主编的“现代新儒学研究丛书”中,人物研究系列的郭齐勇著《熊十力思想研究》、曹耀明著《梁漱溟思想研究》、张祥浩著《唐君毅思想研究》、宋志明著《贺麟新儒学思想研究》,吕希晨和陈莹著《张君劢思想研究》等,以及 专题研究系列的陈少明著《儒学的现代转折》、韩强著《现代新儒学心性思想研究》、武东生著《现代新儒家人生哲学研究》、李毅著《中国马克思主义与现代新儒学》、赵德志著《现代新儒家与西方哲学》、施忠连著《现代新儒学在美国》、卢升法著《佛学与现代新儒家》等,都是研究现代新儒家的重要成果。2005年在武汉大学召开了第七届当代新儒学国际研讨会,与会的一百多位中外学者围绕会议主题“儒学、当代

新儒学与当代世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此次会议标志着当代新儒学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

在对以新儒家为代表的 文化保守主义研究之外,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研究也是近现代思想史研究的重心所在。如徐素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和中国化,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西、马”互动中的主导地位,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张利民在自由主义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史研究方面开始较早,积累深厚,在国内学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李存山对于儒家思想的近现代转型,特别是对于张岱年在三四十年代的新唯物论思想,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2005年在吉林大学召开第五届马克思主义哲学论坛,会议主题之一是“中西马”对话与建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张岱年、冯契的哲学思想在马哲论坛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他们的思想在京沪两地也曾举行专题会议进行研讨。

8、中国哲学学科发展趋势

中国哲学(史)学科是一个以基础研究为主的、作为哲学 理论 研究一个分支的学科。因此,它除了遵循其自身的即所谓“内在理路”的发展 规律 之外,它还要面对 时代 的现实 问题 而进行反思,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我国 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 经济 实力的日益提升,“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科学 发展观”、“以邻为善”和“和谐世界”等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面对全球化给人类造成的一些全球问题,如何使中国哲学研究更多地 联系现实问题,弘扬中国哲学和文化的优秀传统,以应对时代现实问题的挑战,使中国不仅成为一个经济大国,更成为一个文化大国,即“德力俱足”、“硬实力”与“软实力”俱足的国家,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世界的和平、人类的共同进步与天人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此为中国哲学学科发展的努力方向。

近年来,关于文明对话中儒家传统的作用和地位问题,以及由此展开的关于儒家的“和谐”“民本”思想、儒家与宗教、儒家与生态、儒家与全球伦理等问题的讨论,以及2005年学术界举办的“中国哲学的现代化与世界化”、“朱子学与和谐社会”、“朱熹思想与现代社会”、“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 自然 ·和谐·发展———弘扬老子文化”等学术研讨会,都昭示了中国哲学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民族复兴、文明对话和人类共同进步的现实价值。(2005年郭沂发表的《儒学当代发展的回顾和展望》、张利民发表的《不断丰富、发展传统美德内涵》、李存山发表的《“人本”与“民本”》《忠恕之道与世界和平及 环境保护》,都注重阐发了儒学的现实意义。)

时代问题的解答对中国哲学(史)学科可能有的要求,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严格说来,中国哲学是在世界历史的“轴心时期”发生在中国的“哲学突破”的一种类型,其后果是产生了与西方和印度不同的中国文明类型。这种“哲学突破”而形成的文明类型主导了以后中国历史演化的方向和性格。因此,对中国哲学的研究实际上便是对中国文明类型的因素、原理和观念的研究,通过对中国哲学的研究,我们不仅要知道中国文明的独特价值,更要知道这种独特价值是如何塑造着中国的历史、安顿着中国人的生命、 组织着中国人的社会生活的。因此,通过对中国哲学的精神、结构和原理及其历史形成的研究,更深入地理解中国文化的内在价值及其历史逻辑,以应对今天中国的文化处境,是中国哲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哲学研究需要不断地回溯到轴心时代。因此,先秦、秦汉的哲学研究一直是显学,其重要性由于近年出土文献的发现和整理而更加突出,在今后仍然会继续成为中国哲学研究的热点。

其次,中国文化从先秦诸子到汉初的“独尊儒术”,此后形成儒道互补和儒、释、道三教并行的基本结构。这种基本结构不仅贯穿中国的历史,而且影响中国的现在与未来。因此,对于汉代的儒道互补,两汉经学与魏晋玄学,儒、释、道三教哲学的研究,以前是、今后也将是中国哲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方面。对于儒、释、道三教的关系以及形成这种关系的社会历史环境和文化根源的研究,以及对于儒、释、道三教与____、伊斯兰教的比较,不仅可以深入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内在意蕴,而且有助于探讨今后中国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多元互补”“和而不同”的发展途径。

第三,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儒门淡薄”之后,北宋时期儒学呈现复兴之势,道学或 理学 兴起,历史学家谓之“中国文化造极于赵宋之世”(陈寅恪语),现代新儒家称此为“儒学的第二期发展”。宋元明清哲学作为中国前近代的“近世”哲学,在一定意义上提供了中国近代哲学所由以出发的应对西方文化的挑战而实现近现代转型的思想观念的前提。对于宋代儒学复兴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条件,宋明理学与佛道二教的关系,宋明理学的“内圣”与“外王”、道义与功利、道统与政统的关系,宋明理学的理本论、气本论和心本论等派系的关系,宋元明哲学与清代考据之学(或宋学与汉学)的关系,宋明理学与西方哲学的比较,宋明理学与中国近现代的文化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将可能成为进一步研究的热点。

第四,在经历了“关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讨论之后,对于中国哲学理论的宏观研究有可能继续。关于中国哲学的世界普遍性和民族特殊性,中、西、印哲学的比较,中国哲学和中国文化的特质,中国哲学的“实质系统”与“形式系统”,以及这一系统内部的本体论与宇宙论、天人关系、人性论与价值观、“尊德性”与“道问学”、 政治 哲学、历史哲学和生态哲学等等,都可能在今后有更深入的研讨。

第五,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在近代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社会、文化和哲学都处于近现代的转型之中。中华民族在经历了近一百多年的挫折、屈辱和奋斗之后,终于衰而不亡、衰而复起,在本世纪之初呈现民族复兴之势。于此形势下,反思中国 传统文化 与现代性的关系,回顾中国近现代哲学的发展历程,检讨文化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三大思潮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在“中、西、马”哲学的对话与良性互动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导地位,探讨弘扬中国哲学的优秀传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使其进一步中国化的关系,探讨中国哲学的优秀传统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民族复兴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价值,这些都将使中国近现代哲学研究呈现新的局面,其学术地位和现实意义也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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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二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代理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⑤韦政通:《属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李锦全:《中国儒学与退溪学论人际关系的思想特点》《哲学研究》1987年第9期。

1、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由于上古时代文字极度简约,且几千年来随着语言的发展变化,字词的意义常会发生扩展甚至异变。所以我们看上古文章时,最忌以现代汉语为标准,从表面上去轻率理解古文的意思。比如这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切的关键,在于我们后人对“上”“下”这两个字的错误认识。“上”和“下”,现代汉语纯粹作为方位词使用,而在上古,则涵义要丰富得多,在这句话里,则是表示“尊”与“卑”的意思,所谓上尊下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刑不尊大夫,礼不卑庶人”,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受刑罚,也不会因为庶人社会地位低,就将他们排除于文明社会之外。《汉书·司马迁传》:“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为什么说士大夫不可以不恪守节操?因为士大夫是有社会地位、有身份的人,万一犯法,被法制裁了,就是极大耻辱,是很丢人的,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作为士大夫,更要恪守节操,遵守法度!所以《明史·刑法志》有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古时候刑不尊大夫,大夫犯法与民同罪,是所以用来激励人民保持廉耻之心的。如果像现代人讲的那样,士大夫阶层犯了法可以不用刑事追究,士大夫阶层享有法外特权,那怎么还让他们“厉节操”、“励廉耻”?儒者还宣扬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礼不下庶人”,即“礼不卑庶人”,不因为庶人的社会地位卑下,就把他们排斥在外。这正是儒家“有教无类”“以礼化民”之教化思想的具体体现!2、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更是一桩由于句读错误所致的旷世冤案,不仅现代许多对儒学不了解的人以此底詈儒学,说这句话是赤裸裸的愚民思想,纵使像南怀瑾那样对国学有相当深厚了解的人也都弄错了,也当成是儒学里不合适宜的糟粕。而事实上呢,这句话被人误解,乃是后人断错了句读!正确的句读应该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意思就是说,民众的知识与素质达到一定程度了,就要给他们足够的自由权力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如果民众的知识与素质还比较低,就“知之”,教育他们,通过教育来提高他们的知识与素质。这也正是儒家“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思想的现实实践,这种启蒙教化思想何错之有?比如说我们现在,不少先进人士要求推行民主,但是如果民众鸿蒙未开,对民主理念与宪政思想根本没有任何了解,更不识其现实操作,不懂如何通过理性手段去追求民主,甚至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主能健康有序的推行并最终成功吗?所以在此之前,要先进行民主启蒙,提高民众的民主意识,让民众对民主理念以及宪政操作有具体明确的认识。这种启蒙教化是非常必要的,不要忘了,西方民主运动之初,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启蒙过程!而当民众有了深厚的民权意识,民主素养也日臻成熟,那么就应该给他们所应有的自由权力,让他们自由去做宪法保障内的事。3、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大师朱熹提出来的,同时这也是一句饱受后人断章取义之苦的名言。朱熹的天理人欲是什么?“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朱熹认为,自然健康而情操高尚的生活,是天之理,因为人必须要吃饭才能活下去,必须有夫妻才能繁衍后代,而吃饭只要健康卫生即可,一夫一妻也更利于家庭和谐。所以饮食和夫妻是天(也就是“自然“)之理。贪求享受安乐淫逸,则是人的内心欲望,是饮食夫妻之上的淫逸欲求。他要求做人要自然健康,夫妻和谐,而不要贪求淫乐享受。这种要求何错之有?饮食夫妻之天理不该存吗?贪享淫逸之人欲不该去吗?就是放到现在,这种思想难道是落后的、不值得提倡的吗?如果认为朱熹此言反动,那么什么才是先进正确的?天天美馐佳酿夜夜商女笙歌才对?食必山珍海味再养几个女秘包几房小奶才对? 自己整理整理,就可以了。

从夫之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看儒文化子贡曰:“孔子文章,可得而闻之,夫子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儒文化的精华,不是它的三纲五常和道德说教,也不是它的礼仪典章和社会规范。它之所以长兴不衰,被广大人民所接受,是它对“天道”的把握和对“人性”的深刻认识。“道”,是我们终极关怀的对象,它“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故强字之曰道。”这个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讲不明的本体存在,它是世界的根基,是万物运动和必然性的原因。它在物质中表现为特性,在生命中表现为本性,在人类中表现为个性,在社会中表现为伦理,在世界中表现为国家。一切个体只是它特有阶段的表现,顺其者昌,逆其者亡。“人性”,它包含了精神性和物质性,他寻找自我,他追求真理,他以道的规范身体力行,这是他精神性的一面;他适应环境,他追求利益,他被肉体的欲望拖着走,这是他的物质性的一面。每个人都在两极之间运动,这就是儒文化要求人们克己复礼,“灭人欲,存天理”道德说教。人不是他的身体,肉体的欲望干扰着人的意志的实行。人也不是他的思想和行动,思想和行动是服从他的理念的。人的本性和“道”是同一个东西,他能和“道”交往,他交往越深,得“道”越多,人格就越独立,主体性就越大。如果他少交往或不交往,他就缺乏人格,缺少主体性,只能随自然必然性驱使。孔子的文章,教导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人们看了就明白,如果能身体力行,就能成君子,成圣人。而为什么要这样做?孔子不是凭经验知识得来的,他是根据“道”的自我运动和“人性”的归真得出的结论。“天道”和“人性”是无法用语言表达清楚的,人们只能自己去领悟、去体验,所以说“夫之言性和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没有对真理的执着,没有人生的痛苦磨难,“道”是不可能与你相遇的。董仲舒、二程、朱熹之所以是大儒,他们对“大道”的毫不动摇和“人性”三品的一致认识上。儒文化关键是“天道”和“人性”,至于三纲五常、礼仪规范,只是适应当时社会的一些有效规定。得“道”者一通百通,孔子称自己不是多学而识之,“吾一以贯之”。所以能达到“随心所欲,不越规。”理性的人只能“学而知之”,他们不能融会贯通,不能理解“道”和“性”。感性的人学也不知,他们的悟性和理性被利欲所遮蔽了,他们要不犯错误,只有老老实实听理性的人和悟性的人,用外力来抑制感性的冲动。儒文化是“道”的学问,是本体论学问。人性只有达到“仁”,才能与“天道”沟通,与“天道”交往。“道”包容了世界万物,它爱万物就像爱自己的身体,人要达到“仁”这个境界,心胸就像“道”一样宽广,行动就像“道”一样公正。“道”是本体,是自由意志,人要达到“道”的德,他的认识就像“道”一样明晰,他的行动就会像“道”一样自然,他能像“道”一样自信,无往而不胜。“人性”有趋向“道”的一面,但人毕竟是自然的产物,他要在大地上生存,他有喜怒哀乐,他有七情六欲,“人性”又有趋向利的一面。谁不追求快乐?谁不追求幸福?谁不想占有财富?谁不想有权说了算。这种竞争势必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国家的诞生就是“道”在社会中实行德的统治。国家的使命不是适应人们的自然欲望,国家是比人更高的伦理有机体,是“道”的现实化。人们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得“道”者,有堕落者,得道者对堕落者的统治,有德的人对无德的人的教育,这是天经地利的,这是秩序,是伦理。只有按照儒文化的社会秩序,社会才能和谐,人们才能各尽其才。所谓“君子”,他们是“学而知之者”,我们现在把他们称做理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们是人道主义者,是文明的创造者。所谓圣人,他们是生而知之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循道而行,不越规”,他们独往独来,是国家的决策者,因为“道”在他们心中。所谓的“小人”,就是学而不知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惟利是图”,这样的人越得势,国家越混乱,人性越堕落。董仲舒的性三品就是人性中的精神运动中悟出来的。“道”是隐蔽的、超越的,它始终如一,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通过圣人、英雄来实现它的目的。“性“是内在的、先天的,它是理念,是规定性,是人们一切言行的根据。见性才能知天命,修身养性能使一个人的天赋充分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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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中国法律儒家化述评 儒家思想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思想,它虽然在秦朝时期受到过严酷的打压,但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读尊儒术”之后,它就成为了贯穿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以及各个领域。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时期的具体状况。大家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乱大发展时期,那时的立法司法制度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我们研究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的逐步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个有点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现代社会。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对儒家思想的研究论文

儒家历史小论文

导语:儒家学说,亦称儒学,起源于东周春秋时期,在两汉时期进入儒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在宋、明、清时期,儒学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性;到了明朝中期,程朱理学成为人们求取功名利禄的敲门。儒学博大精深,下面是我搜集的一篇关于儒家历史的小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儒家学说,亦称儒学,起源于东周春秋时期,和“道家”、“墨家”“法家”等诸子百家之一,汉朝汉武帝时期起,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如果从孔子算起,绵延至今已有两千五百余年的历史了。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儒家学说从内容、形式到社会功能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与发展。如果对儒家学说的内容、形式和社会功能等进行综合的宏观考察,我认为中国儒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

提及儒学,首先想到的便是以孔子、孟子、荀子等为代表的先秦原始儒学, 春秋末年,孔子创立了以“仁”和“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同时主张“为政以德”,创立儒学。儒学提倡“仁”、“义”、“忠”、”恕”,中庸之道是儒家的一种主张,主张待人接物不偏不倚,调和折中的态度。“仁”的主张是“仁者爱人”,这一主张是要求统治阶级体察民情,反对苛政。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礼”的主张是“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但是由于当时奴隶制度趋于瓦解,各国君主无暇顾及孔子提倡的“以礼治国”的思想,儒学在当时并未受到太多重视。

战国时期,在孔子学说的基础上,孟子提出“性善论”,在政治上实行仁政,并提出在当时颇受争议的“民贵君轻”的主张。现实主义流派的荀子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理的规范与教化作用。战国时期,儒学成为显学,却因为诸侯纷争,其主张不能满足地主阶级的要求而受到冷落。

同样,荀子设计的治国原则:“明分使群”、“群居和一之道,”包括理想的“王制”与具体的“富国”、“强国”之策,乃至他的“礼论”、“乐论”、“君道”等等,可以说都是非常富于现实主义的。它都是在肯定当时已经形成的社会等级和职业分工的基础上,来规定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名分和位置,并要求其各尽其职,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一致。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荀子提出的治国原则中没有一点理想主义的成分。因为,如果它的学说中一点理想主义成分都没有,那么,他的学说就不会有什么感染力,而他也就不能称为一名思想家。

儒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便是两汉时期,汉武帝重用董仲舒的思想,实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儒学逐渐成为了正统思想。董仲舒的理论是阴阳家与儒

家的合流。我认为,“天人三策”是体现董仲舒和西汉时期儒学政治以及思想特点的最好体现。“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春秋大一统,尊王襄夷”。董仲舒在儒学中增加了天人合一,君权神授的内容,并且提出了如后归纳为三纲五常的学说。这一切都适应了君主专制的.需要。

在宋、明、清时期,儒学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性理之学的儒学, 宋朝儒学历史发展的背景是独特而鲜明的:动荡衰弱的历史背景,三教合一的文化趋势以及传统儒学的陷入困境。由此,新的儒学必然产生。新儒学产生后第一个关心的问题是宇宙论,这与传统儒学只关心社会以及政治的角度不同。周敦颐发明“太极图”,并提出精神修养的方法即成圣之方——无欲:静虚之心,动直之心。邵雍、张载等人也提出了自己的宇宙观点,如太极即是气的观点等。朱熹的理学,强调的是“形而上者,无形无影即是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朱熹认为,太极包含万般之理,又是一切理的概括。在宋代,程朱理学曾经被斥为伪学,几次被查禁。到了元代才被确立为正统思想以此持续到明清时代。宋朝时期的儒学逐渐被官方化,是因为当时理学以儒学为宗吸收道教佛教之长补儒学之短,把天理、仁政、人欲内在的统一为一体,是儒学更加完整和哲理化,因此更有效的维护了封建统治等级特权制度,适应了加强封建统治的需要。

到了明朝中期,程朱理学成为人们求取功名利禄的敲门砖而逐渐失去了寻求圣贤学文的精神。陆王心学与理学相对。他们认为并不存在“理的世界”,宇宙是一个自身完整的精神实体。而这个世界即是我们经验中的世界。有心才有理。朱熹强调做学问,而阳明强调行动。阳明创的王学的内在结构是由知行合一和致良知构成的。在这一结构中,阳明以心(良知)立言,又以良知释心。心(良知)就构成了王学的基石。而“致良知”是如何为圣的过程。

明清时期,儒学体系较为活跃。活跃的儒学思想对传统儒学体系的批判和继承促使我国的传统文化重新焕发了生机,但并未占据思想主流,性质上也并非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尽管这种思想与明清之际的商品经济相适应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其产生的原因是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尖锐。由此可见,儒学的历史地位也与当时国家的经济情况密切相关。

近现代的新儒学是儒学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孔子学说在近现代以来的新发展就是在中西方文明的碰撞下产生了新儒学。在新儒学的准备和发展阶段,儒家学者曾经有过“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等被动接受西方文化的思想。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动荡,包括新中国建国前和建国后,儒学都不再有太大的发展和变化,当然也说不上有很高的历史地位。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再次产生的“儒学热”又是国人重新开始对中国古典文化感兴趣的表现。儒家文化是一种和谐文化,这正对应了现在中国人对生活和社会的期待。同时还有在经济发展的副作用中蓬勃起来的道德的沦陷和社会形态的复杂,这些都促使人们开始把目光重新放到中国传统经典思想上去。

儒家思想是我们中华文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当今我国社会受西方文化影响,社会西化很严重,但传统思想在国民意识形态中仍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会不知不觉的以儒家规范为准则,受到儒家规范的约束.我们要好好学习儒学,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人生价值问题是中国儒学所论述的中心问题,这也是中国 传统 文化 不同于西方文化和印度文化的特色所在。然而我们该如何写有关儒学人生价值观的论文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儒学人生价值观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有关儒学人生价值观的思修论文篇一 《用儒家思想培育人生价值观》 关键词:儒家思想;治国;新加坡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8-4428(2012)11-22 -03 初来新加坡时带着很多疑惑。一个地域面积只有682平方公里的国家,在马来半岛的地图上不过是一个小红点。四面环海,没有任何资源,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用水都要靠从马来西亚进口,然而在它的土地上竟有500万常居人口。就是这样一个拥挤的弹丸之地,创造出一个不可能的奇迹——从全球排名第五的最繁忙港口及新兴的金融、高科技产业发展起来的经济体中,孕育了东南亚的“瑞士”。 李光耀是怎样使一个多民族多语系国家的人们和谐共处,团结一致,是通过什么样的价值观来统领多元文化?在研究之后才得以认清,他是从文化、伦理层面的儒家思想的基本价值观升华为新加坡的国家意识,把儒学作为整个新加坡的统治思想和指导思想。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将“仁、智、勇、义、礼、信”确定为中学《儒家伦理》课的重要内容,把“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政府必须贯彻的治国纲领。忠,就是忠于国家,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由此产生的群体意识也使人们获得归属感;孝、仁、爱、礼、义、廉、耻则是家庭社会伦理基本的要求,形成了人民统一的价值观。 儒家思想能够传承数千年而不衰,必然有其独到之处,儒家经典文献里的许多概念警句包含着精辟的义理。新加坡治国有道受益于儒学思想,今后中国社会的发展同样可向这一宝库中去寻求智慧。 何为儒家思想?总的来说,儒家思想是一种人类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学说。它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即人的本性(天性)是向善的,是好的。而且,这种本性是相同相近带有普遍性的。只是由于后天生活习惯和环境的变化,才造成了行为的各种差异,导致了“善”的背离现象。 在性善论的基础上,中国儒家文化治理国家的主要思路就是德育 教育 。这种思想认为,既然人的本性是好的,恶习只是后来感染的,所以治理社会就应该从道德教育入手,劝人们放弃恶习,回到先天性的“善”的境地,社会就会安宁了。中国古代强调“教化世人”,也就是教育和感化普通百姓。所以,儒家轻法制,重道德。儒家认为,如果以道德和礼制来教导百姓,将使得他们自爱自重,心悦诚服。 儒家思想中的仁德学说非常重要。儒家不倚重武力,而强调仁义道德是争天下和治天下的不二法门。在过去的几千年里,这一思想被无数次地证明其正确性。凡是能够遵循这一法则的,就可以成功;凡是违背这一法则的,必然失败。这是人类历史几千年 经验 智慧积累下来的一个结晶,不止过去,现在和将来也都会发挥作用。儒家的仁德思想理论永远也不会过时。这一思想不光是可以作为治国理念,对任何阶层的领导者都有用。 儒家的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一个“礼”字。既然人本性都是善的,执政者就应该让民众知道自制,回到那种彬彬有礼的社会状态中去。就是所谓的“克己复礼”。这个礼包括了礼节、礼数、礼貌和 规章制度 。所以,儒家的思想要人懂得自制,克制欲望,遵守礼节,消除暴力,以达到一种平和的社会环境。 人类文化所具有的继承性是人类得以以“人”的方式存在而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基本原因。与时代的要求相适应的、内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儒家思想之精华是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之内在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追求“普遍和谐”的基本价值取向及其文化生态模式可以为我们今天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以下两个方面的借鉴: 其一,从注重普遍和谐的要求出发,应当高度重视对“和谐”的系统追求。儒家文化生态模式注重和谐性、平衡性与稳态性的基本运行机理应当对我们今天寻求和谐之道提供某种程度的警示作用。同时儒家思想所看重的“和谐”与“生生”内在统一价值取向,有助于消除追求和谐过程中的片面性。建构和谐社会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对其内在的精神动力的探讨自然而然地关涉到中国现代化之精神动力这一重要的理论课题。 其二,强调了民族精神的极端重要性: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民族精神堪称民族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因而,作为中国文化的主流传统之一,儒家思想的精华可以说构成了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有理由把与时代的要求相适应的、内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儒家思想之精华看作是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之内在动力元素。 中国是儒家思想的发源地,儒家思想和精神塑造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性格、民族心理和民族素质,几千年来指引我们民族团结、奋斗。目前中国人的价值取向在哪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从哪里体现?温家宝近日感叹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强调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力量的约束,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人民网发表文章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共相继在社会道德领域通过推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发布《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举措,但与之相背离的是,学校为了分数,将道德教化抛置一边;医院为了效益,让医德和救死扶伤统统走开。而在中国极其脆弱的道德生态中,且有越演越烈之势,渗透各行各业、各部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但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已经发生了改变,道德缺失以致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现象司空见惯;假药,毒食品不断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2010年调查评比中,中国人的幸福感在世界155个国家中名列125位,在精神生活水平方面有幸福感的只占39%。三十年人们经济条件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提升,绝大多数人已衣食无忧,但与此相对的是幸福指数的下降。问题的核心还在于价值观——让欲望占据支配地位,缺乏信念,除了赚钱,不知道人生的目标与追求到底是什么,不善于发现阳光面,只看到自己的不幸,忽略了自己的幸福,更不懂得奉献。乐于无私奉献的人越来越少,有统计我国私营企业老板愿意花大把的钱去赌(新加坡赌场营业额竟然有70%是中国大陆人送去的),去娱乐,却不会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去做慈善。斤斤计较的人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充满了相互不信任。 在公共行政学中提到,一核心三面对,任何政治体制,司法体系,行政管理都不能代替伦理教育。学而 反思 ,面向21世纪的未来,我们应该探索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儒家文化与时代的结合,取其精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首先是诚信,难以想象缺少诚信的社会环境是怎样的,而诚信是发自内心的并且要随时约束的。每日自我反省,铲除不良的思想,正心诚意,从善如流;见贤思齐,闻恶厌之等等无不彰显出儒家思想的纯正端方与源远流长。借鉴和运用儒家思想是历史上每个时代共同产生的认识,是经历验证的正确选择,是符合中国人国情的理想座标,不光在今天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即使在将来也会产生深远的教育意义,因此值得思考学习新加坡儒家治国理念。 培育核心伦理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决策。伦理之于政府,有如灵魂之于人。它主要是按照社会的要求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向,生活目标,设定人生理想,解决人们应该如何的规范。再先进的政治制度,管理技术,法律规范,没有伦理,犹如一个空壳。孔子用“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个字简单明了地指明了伦理取向。要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需从教育入手,用儒家伦理解决人们的价值取向问题。 首先教育应从孩子入手。从青少年抓起,从学校做起,新加坡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用不同的 方法 ,小学生通过漫画、图示等,进入中学大学就会开设必修的儒家伦理学,当然这不能是简单的说教,是渗透,是积极地影响规范。现在应试教育使我们的学校只会教书不会育人,本末倒置。我们培养一个优秀的人必须是先会做人才会做事。 其次从公职人员入手,懂得仁爱、礼仪、廉耻。儒家思想强调民为根本。政府是为人民办事的,把人民的一切需要勇敢地摆在个人利益之上。最重要是拥有大仁爱之心,仁在孔子看来,既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和应当达到的理想境界,又是为人处世最高的道德行为规范。它的核心是爱人,要泛爱众。一方面尊重人的人格,一方面为人民谋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以人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思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的责任是让人民快乐地生活,而不是从人民的苦难中获利”,这是李光耀在1965年讲的话,他确实做到了,用了46年便把一个非国家的小岛建设成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富强的强国。务实的作风贯穿新加坡整个治理过程,政策落在实地。要诚信,教育人们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孔子说敬事而信,信而成之。国家取信于民才能立国,人民信赖国家,才能安家。人而无信,不可其可也。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面向21世纪,面向改革开放五光十色的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崇尚诚信的美德,仍是应付挑战的立国之本。公职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知廉耻。李光耀强调,一个国家的兴衰关键是要有一个人民尊重的廉洁政府。新加坡的生存靠的是官员的廉政高效。我国目前反腐的声音也越来越大。日前温答记者问时候说道:“目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所以大力提升公职人员素质,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为人民创造一个务实、公平、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是从公共媒体入手。媒体是社会宣传的工具,是引领社会文化的航向标,人们会用媒体思维来度视社会,特别是现在网络发达,真假新闻让人们无法辩别是非,目前我国新闻负面报道的多,正面引导的少,大家会从特例以偏盖全,看不到政府积极的一面,看不到经济繁荣,看不到中国已经引起全世界的瞩目,看不到日益丰富的生活,看不到国家前进的步伐。新加坡政府擅于向社会传达信息,始终让国民意识到处在危机中,让国家的利益至上。“公交上,先下车后上车,避免人挤人,主动让座方为人上”人等简短的提醒语使尊老爱幼的影子随处可见,给人深刻印象。要让意识形态通过各种媒介广泛的覆盖,时刻提醒人们日常的 言行举止 ,做诚实守信之人。诚实乃是道德高尚的品德。 四是从严管重罚入手。对涉及危害公共利益,丧失伦理道德的事件要从严从重处罚。毒奶粉、假药品都是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生活要素,对玩忽职守不能尽到监管职能的公职人员必须严办。提升官员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首要规范公权力,将官员放进“金鱼缸”里。对官员种种不诚信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和问责,对懈怠公务、冷漠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以零容忍态势严惩不贷。 参考文献: [1]许凌云,许强.中国儒学通论[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2. [2]曾光存.新加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及借鉴研究[D].西南大学.2010. [3]向海英.动力还是助力:儒家传统文化与新加坡的现代化[J].东南亚研究,2011,(03). 作者简介: 徐琳,女,江苏金湖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有关儒学人生价值观的思修论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好好发挥,就是一篇论文!!《论语》里任何一句话,都可以做成几十万字的论文!!

现代企业管理研究课程论文

如何搞好企业非业务人员的考核在《管理科学化考核是关键》一文中,我曾说道,企业员工的考核从内容上可分成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两大块;对于二者必须先分后合,综合形成被考核者的考核总分;为了使考核的价值取向趋于积极,引导员工成为积极有为的开拓者而不是谨小慎微的谦谦君子,企业考核必须侧重于业绩方面的考核;由于业绩考核比较客观、准确,而素质考评比较主观、模糊,因而考核侧重于业绩也有利于提高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性。但是,企业中的业务人员固然可以考察其"业绩",然而企业中还有一些非业务部门,比如行政部门;甚至业务部门中还有些非业务人员,他们?quot;业绩"如何考核?其次,对于非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考核对其"素质"的要求也不应同于业务人员。本文就是要讨论这两个问题。一、如何考核非业务人员的"业绩"事实上,我们所说的"业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并不只是指企业中的业务人员取得的那些可以用经济指标衡量囊滴袷导ǎ欠褐钙笠抵兴懈谖簧系墓ぷ魅嗽彼〉玫墓ぷ鹘够蛲瓿梢滴袂榭觯黄渲杏行?quot;业绩"是无法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至少是无法直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那么,如何考核这些无法直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业绩"?从我们的实践来看,考核制度与计划管理的紧密结合,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1、计划管理用一定质量要求下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度"为指标,把非业务人员的工作转换成可以用比较精确的数字来加以衡量的东西。这里的要素有三: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人才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在是工商企业管理方面,所以高校应重视对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商企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能。目前,在我国大部分企业中,激励机制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形式缺乏多样性,效果缺乏实用性,措施缺乏针对性,评估缺乏准确性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思路。

一、激励机制的概念。

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之间通过激励因素相互作用的方式,也就是指企业激励内在关系结构运行方式和发展演变规律的总和。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企业员工多元化的需求,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需求满足原则、规章、制度,引导、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达到增加员工满意度的目的。

二、我国企业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仍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仍受到旧的管理模式的影响,因此,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并没有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部分企业依然沿用着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物质激励措施,即使政府或企业已出台的具有一定力度的激励办法,主要也是针对领导者的,从而造成领导者和员工在收入上的巨大差异。目前,我国企业建立的激励机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员工报酬没有真正拉开。

我国国有企业的工资报酬制度采取的是“分级制”,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拉开企业职工的薪金差距,尽管厂长经理的工作要比普通职工的复杂得多,承担的风险也大得多,但他们的报酬却和普通职工的相差并不大,造成了我国很多国有企业经理“不思进取”、谋求“隐性收入”甚至贪污; 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能力没有得到肯定,混日子情况经常出现; 而一批满怀抱负的高学历人才进了企业之后,要么被消极气氛所同化,要么就是郁郁不得志,而愤然离去。

二精神物质没有形成统一。

我国的激励实践,特别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用人法制不够健全。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往往重视精神激励,忽视物质奖励,把物质利益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把正常的奖金、福利都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予以禁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逐步打破分配大锅饭,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获得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调动积极性,企业管理者越来越多地运用物质激励手段,但精神激励却越来越少,发展到后来,出现了以奖代管的情况。

三奖励措施没有因人而异。

我国许多行业在实施激励措施时,并没有对职工的需求进行认真具体地分析,而是“一刀切”地对所有人采用同样的激励手段,结果适得其反。对于不同的人应当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对于那些为企业创造价值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除了尽量提供优厚的物质待遇之外,还要注重精神激励,为这部分人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激励。

四奖励评估没有发挥作用。

评估体系是激励的基础,有了准确的评估才能有针对地进行激励,才能更有效。激励制度是与企业的其他制度相配合存在的。

激励只有与职务设计相对应,并建立在一套评估标准基础上的。

这个标准应是从公司成立之日起不断完善形成的,对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要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要对责任的划分和界定要进行细致的说明,这样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体制,既包括激励方面,又包括约束机制。

三、企业建立激励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设置明确的工作目标。

目标设置的要求: ①具体。指明企业要求的绩效标准,使员工清楚应该做什么、达到什么水平。②难度适中,难度过大或过小都会影响激励的作用。③为个人所接受。只有自觉接受的目标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工作积极性。④要在实现目标的进程中及时进行信息反馈。目标设置过程可结合在目标管理中进行。目标管理通过专门设计的过程使目标具有可操作性,这种过程一级接一级地将目标分解到企业的各个单位和个人。

二建立分明的奖惩制度。

实现奖惩制度必须遵守两个重要的原则: 企业进行奖惩的内容必须对其员工有较高的价值,即员工认为这种奖惩对其有重要意义; 员工受到的奖惩与其工作绩效相联系,即奖惩与绩效挂钩。

在企业管理实施中为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应以奖励为主,惩罚起到的是辅助和保障的作用。奖励制度的设计要考虑 4 个方面内容:

①确定奖励的目的和结构。②确定奖励的战略。③调查和决定基准职务的奖酬。④决定奖酬的等级。

三设计可行的工作方式。

企业可通过对工作的内容、功能和相互关系等进行设计,发挥工作内在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设计工作结构时,一要使工作富有挑战性和乐趣,并使工作多样化,让工作本身对员工具有激励力量,让员工乐于接受。

二要给员工选择做最感兴趣和合适工作的权力,使其责任感越来越强,积极性越来越高,工作期望就会越来越大。所以企业放弃一点对工作的管理控制权可以使员工获得莫大的工作效价,产生巨大的内在激励效果。三要给员工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明智的管理者应该给每一位员工展示自我才能的机会,从而使人才得到充分利用,使员工实现自我,获得一种成就感进而使得其积极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让员工积极参与管理。

参与管理有利于调动员工对遇到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去思考,寻找解决的办法。在参与过程中,大家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并能产生创造性的思想,最后形成的决策有效地汇集了每个人的聪明才智,有助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参与管理保证了下级员工与领导者以平等的地位来商讨企业中的重大事项,可使员工感受到管理者的重视与信任,产生自信和成就感,同时也形成与企业更高的认同感,增强了群众的凝聚力。参与管理使员工对决策的过程和内容都比较清楚,能够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确定自己应该做些什么,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方向,增强了主动性,而且员工因参与决策等管理活动,对做出的决策会产生责任感,因而更加努力工作,以实现决策目标。

摘要:目前,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人才的有效培养。基于此,提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路,对于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创新

目前的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有效培养。新形势下,要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解决人才培养中的问题,以真正培养出富有创造精神和创业意识、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要积极研究人才培养创新策略,以实现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有效培养。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市场化的挑战,社会对高职企业管理类人才的要求更高,社会需要的是多样化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战能力的工商企业管理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中,必须面对市场需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完善校企合作机制,突出实践教学,根据学生未来发展的职业需要,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这样才能保障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具体而言,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路如下。

一、完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体制

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有效培养,必须借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完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体制。要完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体制,地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为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对于高职院校而言,主要需要能够与地方的中小企业进行联系、合作,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管理。要能够建立起政府、协会和企业、学校四位一体的合作体制,各方通力开展,建立合作共建的理事会制度,共同参与对工商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的模式创新工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开发教育资源,以提升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要培养高素养的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必须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实践教学培养人才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把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在人才培养中,要根据社会企业对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要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推进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增加实践教学内容。要能够围绕专业技能训练,综合应用技能训练和顶岗实习三大部分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内容,实现实践教学内容与理论教学的有机联系,实现实践教学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保持内容的一致性,提升实践教学质量。要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保障实践教学有效开展,实现人才的有效培养。

三、完善课程结构,加大教学内容改革力度

完善课程结构,加强教学内容改革是保障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教学效果的重要举措。在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教育中,存在着教学内容设置方面的问题,教学内容有重复的地方。因此,必须完善课程结构,认真研究课程之间的内容,保障课程之间内容的联系性,对于其中重复的内容要及时删除。另外,作为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根据教育教学规律,适当调整、认真取舍教学内容。教师要积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创新教学内容,要积极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了解各种职业岗位对知识结构的要求、对各方面知识内容所占比重的要求,根据行业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创新设计教学内容。要能够保障教学内容的专业性,保障教学内容的实用性,要通过优化课程体系,完善教学内容的方式有效提升学生的核心能力和专业水平。在课程结构整合中和教学内容改革方面可以采用课程整合的方式,实施模块化教学,有效优化课程结构,提升教学质量,同时可以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问题。通过课程结构的优化和内容的优化,可以提升学生的核心能力,从而保障人才培养的质量。

四、推行双证书制度

对于学生而言,未来成功就业也要看他们取得的证书情况,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要积极与职业鉴定结构合作,发展双证书制度,通过这项制度,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五、加强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

要保障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提升专业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因此,高职院校一定要重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要积极为教师开展一些管理技能提高培训活动、教育能力提高培训活动。要积极通过培训活动,提升专业教师的执教能力和育人水平。另外,学校要积极与企业合作,使企业能够为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为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发展提供支持。

六、加强学生的职业素养训练

在现代社会更需要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要重视学生的职业素养训练工作。要就商业计划书撰写、就职前演讲、应聘面试、投标述标、团队间的交流、服务业窗口业务的处理等多方面内容开展一系列训练活动,通过系统训练,全方位培养学生的求职能力、沟通能力、业务处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要通过系统的职业素养训练,培养高素养的能够满足企业需要的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通过职业素养训练,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快速进入工作状态,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用人需要。

参考文献

[1]陈井安,柴剑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探索——基于高技能人才发展趋势的视角[J].成人教育,2011(10).

现代企业只有一项真正的资源——人;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 人力资源管理 在决定企业的竞争力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人力资源是企业最为关键的资本,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企业也日益深刻的体会到培养核心竞争力是制胜的法宝,而这种竞争力无疑与人力资源的正确开发和合理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争取更大的优势,最大化发挥企业的潜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就成为了必要的课题。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对人的管理是现代 企业管理 的核心。在一个企业中,只有求得有用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科学管理人才、有效开发人才等,才能促进企业目标的达成和个人价值的实现,这就是人力资源的管理。解决了人才发展问题,企业的发展才有可能快速地发展,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只有实现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创新、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能动性、更好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才能使企业在日益激烈竞争中能够持续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概念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发展动力的源泉,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涉及了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是一个复杂的管理工作。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是“以人为中心”管理思想的体现,它不仅涵盖了传统人事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而且使这些具体工作内容紧紧围绕 企业战略 和生产经营目标来进行。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涵义。人力资源管理是对特定社会组织所拥有的能推动其持续发展、达成组织目标的成员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它是指通过对人和事的管理,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和事的配合,以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并对人的各种活动予以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以实现组织的目标。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主要指吸引、激励、保留、开发人才为企业所用。具体说是指把组织所需的人力资源吸引到企业组织中来,将他们保留在企业组织之内,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开发他们的潜能,从而获得人力资源的高效率的利用。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本职能,在企业管理中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管理内容上以人为中心;管理形式为动态管理,强调整体开发;管理方式采取人性化管理;管理策略上注重人力资源整体开发、预测与规划;管理体制上采用主动开发方式;管理层次处于决策层,直接参与企业的计划与决策。

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性的突显是市场竞争加剧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也变得日益重要。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素质的高低与否,取决于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受重视程度。

一、人力资源管理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根据企业目标和员工个人状况,企业运用人力资源管理创造理想的组织气氛,为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设计,通过不断培训,进行横向纵向岗位或职位调整,量才使用,人尽其才,发挥个人特长,体现个人价值,促使员工将企业的成功当成自己的义务,鼓励其创造性,营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作风,转变员工的思想,改进员工队伍的素质,使员工变被动为主动,自觉维护并完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员工个人和企业整体的业绩。

二、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要素。这是因为企业管理目标是由企业管理者制定、实施和控制的,但在工作过程中,管理者是通过员工的努力来实现工作目标的,这就要求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掌握市场运作规律,圆满贯彻管理者意图。只有恰当的选用员工,才能圆满地实现企业预定的目标。人力资源管理能够创造灵活的组织体系,为员工充分发挥潜力提供必要的支持,让员工各尽其能,共同为企业服务,从而确保企业反应的灵敏性和强有力的适应性,协助企业实现竞争环境下的具体目标。

三、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元素。人力是企业拥有的重要资源,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随着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企业决策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力资源管理的约束。目前,企业人力资源发展已经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成为企业谋求发展壮大核心因素,也是企业在竞争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

搞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

一、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企业通过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地挖掘潜力,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最有效地工作,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为求得人与事的优化组合,人员配备应遵循因事择人,因才使用,动态平衡的原则,即一方面根据岗位要求,选择具备相应的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到合适的岗位,以使工作卓有成效地完成。另一方面要根据人的不同特点来安排工作,以使人的潜能最充分的发挥。这就要求分析职工的职业经历、个性特点、年龄结构、身体状况、 文化 层次等,进行合理的调整组合,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最佳匹配。

二、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是企业人力资源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且按照绩效计划的确定,绩效标准的制定,绩效

评估者的确立,绩效评估人员的培训,绩效评估的实施,绩效改进等程序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 工作,这样即有利于 绩效工作的展开又可以确保绩效工作的效率。

三、建立健全人才的激励机制。企业应该重视设置适当的员工福利待遇制度。成功的奖励制度是员工全面参与 管理与设计的产物,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员工的 组织归属感,间接降低员工的 离职 率,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同时企业管理者还应该善于运用80/20原则,对20%的技术及管理骨干要留得住,只有稳定好他们方能有企业稳定的 发展,持续的利润增长。在人员工资上,要制定企业与大部分企业单位相适应的市场工资政策,由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工资报酬;分配方式多元化,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使他们的知识与技术能参与分配,形成新的利益机制。

四、注重职工的培训与发展。职工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个人来讲,培训与发展可以帮助职工充分发挥和利用其资源潜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其个人价值,提高工作满意度,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从企业角度讲,对职工的培训和发展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培训可以提高职工素质、工作效率和 经济效益,减少事故,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人为本,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管理 措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全面履行企业赋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战略执行、管理专家、员工激励者等重要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的本质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企业应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把管理人员发现和培养人才作为对其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二、制定各岗位员工职责,细化考核目标,以可量化的明确的工作业绩作为管理岗位是否胜任的标准,减少用人的随意性,形成“庸者下,能者上”的用人机制。

三、多 渠道 引进人才,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并重;建立企业独立的人才储备库。当今的市场竞争中,谁拥有人才,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除了内部培养复合型人才外,对外甄选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也是十分重要的,且要充分做好内外部途径获取人力资源的配置工作。应充分重视与当地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引进人才,广泛开辟各种渠道,综合运用报纸、电视等媒体,为人才的引进提供便利畅捷的渠道。

四、以人为本,建立高效畅捷的沟通渠道;开辟企业BBS论坛,建立明确的员工申诉和信息发布渠道,能把一些问题在萌芽的状态下及时暴露出来,予以解决,避免发生一些无法补救的后果。

五、综合运用企业 文化、发展机会、薪资、福利等各项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合理使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 企业文化 ,是凝聚企业全体人员共同奋斗的精神纽带,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是相一致的,并有着共同的目标。片面强调企业利益,而忽视职工利益是不现实的。

六、完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应通过完善 规章制度 ,用制度管理人,而不应该是以人管人。制度管人,有章可循,人人平等,缓解矛盾,方便操作。以人管人,随意性大,往往顾此失彼,引发矛盾。在企业人才管理中,应以激励为主,目的在于引导人才奋发向上,同时对不规范行为形成约束。目前,许多企业在实行激励时,往往把荣誉称号和奖金、 职称、升职挂钩,使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有机结合,这是极好且可推广的方式。

总之,人力资源的开发是一种长期的、高效的管理工作。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估算:物力投资增加倍,利润相应增加倍,而人力投资倍,利润将增加倍。只要企业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并挖掘至今未发挥作用的潜力去实现企业目标,则员工个人生产效率提升50%就并不罕见。因此,为使优秀员工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拥有更广阔的才能展现空间,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员工竞岗程序和规则进行规范。同时,不断挖掘员工的潜力,持续提高员工的价值,使得员工人性中的积极因素得以发挥,使企业真正成为员工实现人生价值、赖以生存发展的家,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发展力,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向着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高效率的方向发展。

【摘 要】 本文论述了企业中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创新管理的建议:制定科学、有竞争力的制度,由传统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实行切合实际的薪酬分配和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与人才选拔机制。

【关键词】 现代企业;人力资本;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美国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认为:“人是企业最大的资产。”他认为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其中关键的因素是把员工安排到最能发挥其力量、工作最富活力的地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现代企业人力科学资源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企业要想实现不断地发展,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抢占先机,就必须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在观念上有所创新,在体系上要完善,要创造各种条件为各类人才发挥聪明才智提供广阔的舞台。

一、企业人力资源中人力资本的地位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源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制约和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多的表现为人才间的竞争。谁在企业竞争中拥有数量更为多的、质量更为高的人才,谁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了先机。在企业的发展中,人力资源创新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离开创新企业就失去了持续发展的资本,而要进行有效地创新就离不开人力资本的支撑。

人力资本投资是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未来的人才竞争实质是学习竞争。目前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开发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外聘人才,二是内部培训选拔。但外聘减少了企业内部人才的升迁机会与发展空间,可能影响企业内部人才的士气,恶化人才与企业的关系。而内部培训选拔有利于鼓舞士气,提高企业现有人才的工作热情,有利于选人的准确性及可靠性。

人力资本是企业的核心力量,是企业的生命源泉。人力资本管理贯穿于企业的方方面面,自始至终。在现代企业中,比较贡献大小时,生产一线员工强调没有他们的辛勤劳动,产品生产不出来;销售人员强调没有他们的订单产品销售不出去;但这一切,如果没有企业人力资本的推陈出新,就没有源头活水。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通过人力资本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内涵和外延的扩大,在使企业得到更好发展的同时,促使人力资本的增值,实现人力资本投资者收益放大化的目的。人力资本扩张是人力资本张力的外在表现,人力资本张力即资本自我增值、自我扩张的能力,它体现了人力资本存量转化为人力资本价值的能量,反映了资本要求不断增值的本质属性。人力资本扩张可以盘活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本存量,增加人力资本流量,达到提高企业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赢得竞争优势的目的。所以说,人力资本是企业的核心,是企业中流砥柱。实践证明,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人力资本配置,才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新的时期,尽管各类企业都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观念相对落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有些企业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往往是粗放式的,更多地表现为随意性,很多企业对人力资源的资本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并且不能运用有效的方式和 方法 激发起人力资源的价值潜力。另外,在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上,不能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理念来指导企业人力资源的各种管理与使用,而是过多的按照传统的约束限制式的管理理念来进行指导,从而禁锢了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

二是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人力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它需要合理有效的激励来激发其效能的发挥,但许多企业却忽视这一点,从而导致人才的外流。还有的表现在企业不能设计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使之与员工的绩效出现脱节甚至背离的情况。在企业激励机制中,奖惩不明是严重挫伤企业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制约因素。离开了明细的奖励与惩治措施,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就会逐渐丧失,员工就会对企业失去信心,就会出现员工跳槽或在职员工消极怠工的情况。

三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竞争、考核、监督措施缺位。许多企业中,不能很好地营造良性的企业员工竞争机制与氛围,从而使得员工要么消极怠工,要么利用各种不正当竞争迎合领导以获升迁。此外,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监督中,普遍的表现为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体系,不能收到应有的监督效果。这些情况的存在也制约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地顺利有效进行。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思路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培养和利用,把人当作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的特殊工具。杰克•韦尔奇曾说:“用人之道,其精髓就是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使其长处得以发挥,短处得以克服。这样个人和公司都能得到持续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力资源的管理不断趋向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要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有效性,就必须在管理方法上有所创新。

1、制定科学、有竞争力的制度,由传统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

要合理配置、制订有预见性的人力资源规划,以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各类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采用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种种措施,改善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在人力智慧的发挥下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2、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是创新工作的主要 思维方式 和工作方法。人事经理不仅需要具备以往人事管理者所具备的行政管理业务能力,还必须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学科,建立考核激励培训制度,通过激励奖赏和定期的培训来促使人力资源管理者成为企业高层的重要参谋。

3、实行切合实际的薪酬分配和保障体系

企业的薪酬分配要先对工作的责任大小、劳动强度、条件等因素进行正确分析,使得人才对薪酬满意。同时,还要建立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在现在社会人们对自身的权利很明确,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要明确保障体系,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人力成本,又保证了人力资源不会发生流失。

4、建立健全科学有效地绩效考核与人才选拔机制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职能之一,为各项人事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因此,在企业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地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来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工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人才选拔机制上,要努力创造条件使真正有才能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并且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各类人才在企业内部的正常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 邓亦云.人力资源万事通.深圳海天出版社,2003.

[2] 李剑.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必备手册.中国言实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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