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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案例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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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案例及成因

您好 ,九品论文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九品论文专注论文帮发帮写 案例如下:关于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陈振涉嫌硕士学位论文作假的情况说明昨晚,学校通过网络等媒体得知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档案学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陈振涉嫌硕士学位论文作假的信息。对此,学校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即时进行调查核实,尽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尽快召开全校研究生导师与管理人员会议,强化每一位导师的质量观,坚决树立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履行好导师责任。进一步落实论文指导、评阅、答辩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把关责任,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二是要尽快启动学校对各专业以往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查找出的问题论文,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三是要汲取这一事件的经验教训,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目前研究生院等部门已经启动相关程序,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长期以来,山东大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别重视研究生的学风建设,对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相继出台了《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和《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及导师进行严肃处理,对已获学位者撤销其所获学位,绝不姑息。

●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2009年6月●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爆涉嫌抄袭。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然后才拿给之前的老师陆杰荣署名。2009年8月●武汉理工大学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了该文。●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被赖文教授和吴丽丽副教授联名举报其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其博士学位论文竟然在没有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早一年毕业的敖海清博士的学位论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连数页粘贴过来,直接把这些论述、分析和数据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雷同文字数高达40%以上。。

典型(diǎn xíng),原指模范或模型;后来引申为最具代表性的人或事物。后指作家用典型化的方法创造出具有独特的个性,又集中表现某些共性的艺术形象,是个性与共性的辩证统一。典型人物形成于一定的典型环境即具体的现实关系中,并对它发生作用。但典型人物又往往超越时代的局限而具有某种永恒的性质。

论文抄袭事件之所以频发,就是因为很多学生不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不具有道德素养。抄袭论文不仅是一种不专业的行为,而且也会体现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论一个人多么失败或者悲愤,都不应该做出有损人格的事情,而且也不应该违反法律法规。

作为一名学生,不应该抄袭论文,而且也不应该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因为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校纪校规,并且会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曝硕士毕业生陈杰学位论文是抄袭的,论文抄袭事件之所以频发的原因有三个:

一、有的学生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我认为这一事件之所以频发,就是因为有的学生的确不能够寻找更加正规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他们在遇到难题时,不能够专心致志的客服难题,并且也不能够积极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希望能够减少自己的负担,因此他们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二、有的学生不能够意识到抄袭行为的错误性。

这种事件之所以会频频发生,也是因为有的学生的确不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也不能够提高自觉性。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抄袭论文是错误的,而且也不认为自己会受到惩罚。他们希望自己能够成为更加优秀的人,但是却不能够努力,所以他们会抄袭论文。

三、有的学生不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

我认为这一事件会如此频繁地发生,也是因为有的学生的确不能够塑造自己的人格,并且不能够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他们根本不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而且也不能够具备专业的素养。他们既不具有专业的能力,也不具有踏实能干的精神,所以会导致抄袭事件频发。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三个原因。

因为很多毕业生想走捷径,不肯付出自己的努力或者缺乏相应的能力,所以论文抄袭事件频发。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严重

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找人代写论文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民法很重要的诚实性原则,对社会大众有欺行为。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职责:1.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2.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3.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意见》指出,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毕业论文作假将被撤销学位   《意见》确定,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考核与淘汰力度将加大。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同时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导师资格评定考虑师德表现   在改革评定制度上,《意见》指出,将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反馈计入质量评价   《意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此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学位论文作假行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心得

会影响个人诚信,无法获得学位证书并且会受到处理受,以后很难找工作。

学术造假、学术腐败危害无穷“只要随便堆砌几万个文字,通过答辩,就能从‘博士生’摇身一变为‘博士’。这样的‘博士’到底价值几何?”日前,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陈吉德在评审一篇教育部抽检的博士论文后,发博客称该论文差到让他愤怒。陈吉德教授的“冲冠一怒”,暴露出的不仅仅是当前论文评审的诸多问题。学位论文是一个人理论修养、知识水平、研究能力的综合体现,刻苦钻研、诚实守信是一个学者安身立命之本。如果像这样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用古人的话讲,那就真正是“斯文扫地”。须知,博士生教育的高标准、严要求,既是对学校师生负责,更是对一国学术能力、科研能力的保护。我国推行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目的就是要培养造就一批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挑起国家改革发展的大梁,如果都像这样腐蚀学术殿堂,连起码的学术准则都不要,连基本的学术要求都达不到,遑论破解“钱学森之问”。学术是一面镜子,映照的是社会的生态和人们的心态。当人们都忙于巧夺浮名、急功近利,学术研究就不可能有“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氛围。当人们都忙于钻营讨巧、敷衍了事,真正的学术尊严就不可能得到尊重。当学术也被人们当作摆设来对待,甚至当作商品来交换,那么一个国家的原创力、创新力就会遭遇“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每一篇“问题论文”都是国家教育塔基上的一道“裂纹”,“裂纹”多了,学术大厦就会摇摇欲坠。

我认为教育部把学位论文造假作为信用记录这件政策是非常正确的,这可以有效的提高线路线大学不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毕业生的质量,同时也能够稍微缓解现如今学术圈抄袭之风盛行的现象。

对于学位造假,在下如今的大学校园中已经见怪不怪了,起床情况最为严重的就要数每年的大四毕业生了。我曾经亲眼目睹过,我本专业的一些大师毕业生竟然在年毕业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的专业是干什么的,更不用说让他们用自己4年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最后的毕业论文的撰写。

现如今,除去一些顶尖的985高校之外,大部分学校对于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都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学院的老师也不会对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过于要求严格,一般来说只要一个学生认真对待了自己的毕业设计或者毕业论文,那我不管那最后的成果是好是坏,老师基本都会让这名学生毕业。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算现如今的毕业门槛这么低了,依然有很大一部分大四毕业生不愿意自己完成最后的毕业论文,他们通常都会在网上找一些写手来帮他们写论文。这就是现如今最底层的学术造假。

而到了研究生阶段,这种学术造假的等级则更上了一层楼,也更让人难以发觉。我们都知道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每个学校都有一些毕业证必须达到的毕业标准,一般学校都会规定研究生在毕业前都要发够多少篇的论文。然而只有真正读过研究生的人才会知道,其实自己在研究生期间也根本没有多少真正的属于自己的研究成果,自己发表的论文都是在借鉴了前人已经有的论文下东拼西凑拼凑出来的。因此可以说,现如今学术界的造假之风是越来越强烈了,而现如今教育部出台的这一将学术造假归入信用记录的政策则刚好可以抑制住现在的学术造假之风。

学术论文造假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行为,学不好,但是不要造假,必须得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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