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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秦朝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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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秦朝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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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千古一帝之称的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中原的帝王,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有作为的皇帝之一。灭六国而完成中国的统一,这是众所周知的;但除此之外,他还做了些什么呢?这里简要概括一下: 一、确立了中央集权的体制;在此之前,中国地域内有许多分封的国家,各国有自己的国君或王,中央的商或周对各诸侯国的控制能力有限;各诸侯国之间常发生战争,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秦始皇废除了分封制度,设立了中央直接管理下的郡、县、乡、亭、里等多级管理基层结构;这样的管理结构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到现在还在延续。 二、统一文字、货币。在此前,各国使用的文字不同,来往的文书经常相互之间不能看懂,对国家的文化和交流十分不便;秦始皇时强制统一成一种文字,这套文字作为中国唯一规范的文化一直用了两千多年,到现在还在使用;各地区使用的货币也不一样,有圆形的、刀形的、铲形的,还有贝壳、龟甲或玉片等等,秦始皇将货币统一金和为外圆内方的铜币,这种铜钱直到沿用两千多年后的清朝。 三、统一度量衡。什么是度量衡呢?在秦始皇前,各地的度量衡单位五花八门,比如说,你想买一尺布,到其他地方连一尺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或者这边的一斤米,到那边的称不叫一斤,又叫另外一种单位了;秦始皇时规定了统一的长度单位,叫分、寸、尺、丈。这些名称现在还在使用;量具容积的单位叫合、升、斗;重量(衡)的单位叫铢、两、斤、石,这些单位也是到现在还在使用。铢是由于铜钱的重量是以铢计的,如半两重的铜钱叫5铢钱,后来把“1铢”叫做“1钱”了。现在还是10钱=1两。 四、修建驰道,疏通河道和渠道。也就是连接全国各郡县的道路(相当于现在的国道和省道)。大大的加强了各地之间的联系。 五、修建长城,原来各国之间都有一些长城,但北方的长城不完整;统一后他下令把原来国之间的长城拆除,再把原来秦、赵、燕三国北边的长城连接起来,以防止北方匈奴的南侵。给我们留下了一条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 六、开拓边疆。在中原各国相互征战,无暇北顾的时候,匈奴乘机南侵,攻掠秦、赵、燕三国的北方边地;秦始皇兼并六国后,派数十万大军万大军北伐,击败了匈奴,稳定了北方边疆;南攻岭南的百越,把两广并入到中国的版图之中。

秦始皇,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总的来说他统一六国功不可没,但后期实行的暴政使得秦朝变成了一个短命王朝,所以人们对他的评价褒贬不一。从历史的发展看,他有力的推动了中国封建历史的发展。从他统一六国的过成看,他有着出色的军事才能。而统一后统一度量衡,首推儒家学派,罢黜百家,统一了人们的思想等政策又体现出他的政治才能的杰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为推崇儒家而焚书坑儒严重损害了中国文化的发展,虽出发点正确但方式却过于偏激与残暴。他大兴土木修建娲皇宫劳民伤财,增加赋税,使得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一系列暴政又体现出他后期的骄傲自满,使秦朝变成短命王朝。秦始皇又功亦有过,我们应辩证的评价他。

这位同学 是在学关于秦始皇功过之类的评价么?我找到一篇 结构比较清晰 最后又总结 比较不错修改意见的话 已经比较完美了 如果想更接近初中生的视角可以把最后的过部分完善一下 加一段更为翔实的总结满意请采纳吧!论秦始皇秦始皇的功过是非,永远是一个说不尽争不完的话题。两千年前,他创建了一套“中央集权制度”,不知什么原因,竟触怒了今天的一些学者,又再次被指责为“暴君”,并扣以新制的大帽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始作俑者。当然,这样的观点有人赞成,但也有人反对。反对者认为:中央集权制应当肯定。因为它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国情,所以为历代天朝所继承,而且行之有效。至于“暴君”问题,似失之片面,不能攻其一点,不计其余。今将浅见述下。(一)秦始皇的第一大功绩,是“消灭六国,统一中国”。有人认为此话是老生常谈。虽是老生常谈,但不能就认为是人云亦云,其实是各有见解的。如一位历史循环论者看此话,就会“话说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用此观点评价秦始皇,其功业必然不甚了了。但请一位历史发展观者看此话,其议论可能大大不同。他会说:秦始皇消灭了一个旧时代,开启了一个新时代。不仅如此,还会说:秦始皇又“废封建,置郡县”;继续开疆拓土,为后代的帝王树立了“天子经略,诸侯正封”(《诗·小雅·北山》)的好榜样。所谓“旧时代”,是指秦朝以前的夏、商、周三代。所以言其“旧”,是因为三代时的所有国家的制度都很落后,而且疆域从未统一。就其制度而言,当时的大小国家都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部落演化而来,依托于血缘宗法,建立其政治制度。夏、商、周三个王朝原为三个大国,文化比较发展。中等国谓之方国或诸侯,小者以族属为名,星罗棋布。其生存状态,一直处于融合与兼并的过程中。史称:夏时诸侯,号称万国,至商而有三千,至周而有八百,至春秋,存者仅百余国。春秋与战国是社会转型时期,战争之多,恶性循环。至有“春秋无义战”之说。战国时期之七雄,都号称“万乘之国”,每逢大会战,双方出兵都以十万计。“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其惨烈之状,难以言表。以致更加剧了社会混乱,经济凋敝,壮者散至四方,老弱转死沟壑。事实说明,这个旧时代已经走到了尽头。梁襄王的魏国虽相当落后,但还是个大国。他为长期战乱而忧心,曾向孟子请教。他问:“天下恶乎定?”答:“定于一。”又问:“孰能一之?”答:“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两人都希望天下安定,可是怎样实现天下安定,梁襄王“好战”,孟子“反战”,两人的主张,南辕北辙;而且都不切合实际。但当时的秦国却为“旧时代”找到了一条比较可行的新出路,就是通过“商鞅变法”,破旧立新,以农养战,富国强兵,逐步吞并六国,走“海内一统”之路。秦经过孝公、惠文王、武王、昭王、孝文王、庄襄王六代之经营,至秦王政时,诛其君,吊其民,只用了十年时间(前230-前221),就“消灭六国,统一中国”。结束了纷纷扰扰长达数百年的旧时代,开启了天下大一统的新时代。关于旧时代的疆域,文献记载不多。夏朝的疆域跨今黄河中游的南北两侧,商灭夏朝,疆域扩至黄河中下游两侧,但均无明确疆界。西周灭商之后,号称“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小雅·北山》)据春秋前期王室大夫詹桓伯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毫,吾北土也。”(《左传·昭公九年》)周王室在这个范围之内仍未统一,王室只占据邦畿以内地区,其他皆为大小封国,都处于独立或半独立的状态,春秋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战国时期,七雄并争,都谈不到统一。只是到秦始皇时,才“六王毕,四海一”,(杜牧《阿房宫赋》)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疆域形势。然而,秦始皇的可贵之处还不全在于此;而又在于他已灭六国之后,并不停止前进的步伐,而是命灭楚的军事统帅王翦继续向东南进军。东越投降,将其疆土划入会稽郡(治今江苏苏州)。闽越投降,就地设闽中郡(治今福建福州)。又命尉屠睢等进军岭南,在南越北区设南海(治今广东广州)、桂林(治今广西桂平)、象(治今崇左)三郡。又命常頞向西南夷进军,开五尺道,自今四川宜宾南通云南曲靖。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又命将军蒙恬率士卒30万北逐匈奴,收复河南(今内蒙古伊克昭盟),置34县。又北渡河,据阴山,连接旧时秦、赵、燕长城为一,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至鸭绿江,延袤万里,以北防匈奴,这就是著名的万里长城。此时,秦之疆域“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今越南中部),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秦始皇本纪》)比西周时之疆域至少要超过五倍,为今天祖国之疆域奠定了基础。(二)秦始皇第二大功绩,是“废封建,置郡县”。此“封建”一词不是指社会性质,而是指政治制度。即“封诸侯,建藩卫”之省语。有人理解:这只是改变了地方行政制度,如说:“改国称郡,罢侯置守。”这一理解过于肤浅。其实际的内容很多,包括了从中央到地方所有政治制度的全面彻底的改革,其中包括了对人事制度的改革等。改革以前的旧的政治制度是依托于血缘宗法关系建立起来的,始行于夏朝,发展于商朝。至西周前期,已形成较完善的制度。此制度的核心价值为:严格嫡庶的权益分配;以嫡统庶,以庶辅嫡。时称:“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西周前期,就是用这一制度统治天下,王室和诸侯国都获得了稳定和发展,证明此制在当时是有效的。可是,二百年后,此制日益腐朽,不为人所遵守。首先严重破坏宗法政治的事件发生在周王室。如周幽王废申后,另立妾褒姒为后;又废申后所生太子宜臼,另立褒姒所生伯服为太子。此事惹怒申后之父申侯,他联合犬戎,攻破西周国都镐京(今陕西西安西),杀幽王,西周灭亡。太子宜臼立为平王,东迁洛邑(今河南洛阳),史称东周。东周王室和诸侯们似未从幽王事件中得到应有的教训,从平王之子桓王开始,几乎代代都有废嫡立庶之事发生,而且都引起战乱。诸侯大国如齐、鲁、卫、晋、郑等莫不如此。春秋前期,王室大夫辛伯曾警告曰:“并后,匹嫡,两政,偶国,乱之本也。”“并后”就是“妾如后”;“匹嫡”就是“庶如嫡”;“两政”就是“臣擅命”;“偶国”就是“都如国”。(《左传·桓公十八年》及杜注》)由于这些原因,致使春秋二百数十年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至战国时期,宗法政治因腐朽而内斗更加严重,异姓卿大夫乘虚而入。春秋末年,晋国异姓韩、赵、魏三家已经控制了姬氏的国家大权,并三分其国土。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赐三家为诸侯。前376年,三家灭晋。齐国国君本姓姜氏,而异姓的田氏却早已控制了姜氏的国家大权,前386年,周安王赐田和为诸侯,取姜氏而代之,仍以齐为国号。关东,包括燕、楚两个旧国在内,新旧六国都曾进行过一些改革,但成效甚微。基本上是旧制度、旧势力在垂死挣扎。一旦强秦进攻,即丢盔弃甲,束手待毙。秦始皇所创新制,可以说比较彻底地消除了旧的宗法制的羁绊和模式,从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创建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国家制度。本文为了说明的方便,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各举两例,略述于下。一、中央——以皇帝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机构1.皇帝为国家元首——秦始皇敢于“坏先王之制”,废“王”号,称“皇帝”,这是出于全面改革的需要。皇帝已非旧制本族之“大宗”,而是至高无上的国君。与之相应,皇后已非旧制国王众妻之正,而是执掌六宫、母仪天下的女主。皇太子已非旧制本族之“宗子”,而是储君,法定的皇位继承人。此新制创行,将降低旧制时发生“并后、匹嫡、两政、偶国”的几率,清除乱政之源。2.由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政务机构——废除旧时之世卿世禄制或谓之世官世职制,由命官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政务机构,以处理日常政事。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为“百官之长”,但非旧时之宰衡,只是皇帝的助手。故曰:“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下引此表不再注)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兼监察。九卿分掌庶政,如兵、刑、钱谷等事。九卿不足,因事设列卿主之。公卿皆非世职,由皇帝任免。秦朝是多民族国家,九卿中之典客与列卿中之典属国分掌民族事务。《百官公卿表上》曰:“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属官,九译令。”秦之中央仅有十六卿,而以两卿掌民族事务,说明了秦始皇对民族问题极重视。二、地方行政——地方政区分郡县两级,基层分乡、亭、里1.地方行政为郡县两级制——秦始皇彻底废除旧的分土封侯制。初分天下为36郡,后增至40郡,郡直属中央,置守、尉、监三长,分掌行政、军事、监察。郡下设县,置令(长)、丞、尉三长,分掌行政、文狱、军事。郡县主要长官由命官充当,由皇帝任免。2.乡亭里——归并自然聚落为基层政区乡亭里。县下设乡,乡下设亭、里。基层官吏有乡三老、亭长、里正等,均推举本地殷实户主充当,各有执掌。秦始皇所创新制是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多民族、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这套新制度的创建,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到更高阶段的标志,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典范。自“汉承秦制”(《后汉书·班彪传》)直到明清,历代王朝都以秦制为国家制度的基本模式。这套制度是中华民族的守护神,两千余年以来,疆土的保卫,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传承,都有赖于这套制度得以实现。(三)秦始皇的第三大功绩,是“统一经济制度,统一文字”。旧时七国的经济制度和文字的形状有很大差别。东汉学者许慎曰:“(战国)分为七国,田畴异亩,车途异轨,律会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说文解字·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统一的国家极为不利。秦始皇下令统一的事项很多,今择其中最重要者简述如下。1.“使黔首自实田”,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所谓“田畴异亩”,不仅谓亩积的大小不一,还有土地所有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在内。问题长期积累,形成了老大难。西周时期行土地国有制,名井田制。至春秋时期,此制已过时了,以致发生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诗·齐风·甫田》)的情况。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与新的生产力不相适应。亦影响到国家的赋税征收。在此情况下,各国多在进行“税改”。前645年,晋国首先“作爰田”;继之为齐国“案田而税”,或曰“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作丘赋”;秦国的税改最晚,于前408年“初租禾”。但是仅仅税改不解决根本问题。秦国又在“初租禾”之后50年,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上》)秦国率先比较彻底地废除了旧的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秦始皇灭六国之后,于三十一年(前216),又下令“使黔首自实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语)就是在全国范围废除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农户据实登记田地,按亩纳税。秦始皇此令的颁行是我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标志。2.统一货币、度量衡、车轨——此事是由左右丞相隗状和王绾主持,以原秦制为基础统一之。此举对稳定社会秩序,改善人民生活,方便国家税收,促进民间贸易,形成较大的共同市场等,都起了积极的作用。3.统一文字——汉字同源,传至商代的甲骨文阶段,已相当成熟。到战国时期,列国长期分立,“言语异声”等各种因素影响到文字的发展,出现了“文字异形”现象。秦灭六国后,授命廷尉李斯主持统一文字事宜。李斯以原秦国字体为基础,创制字形固定,笔画简省,书写方便的小篆(或称秦篆)作为规范化文字,推行于全国。统一文字对于巩固国家的政治统一,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四)秦始皇的错误也是严重的。最主要的错误有两项:1.焚书坑儒——秦始皇烧尽民间藏书,坑杀大批无辜的士人学者,严重摧残了我国古代文化,这是一种政治暴行。2.徭役太重,不恤民力——秦始皇在灭六国之后,应立即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给人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可是他却好大喜功,内则大兴土木,外则劳师远征,使广大人民群众苦不堪言。于是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天下响应,推翻了秦朝的统治。总的说来,秦始皇功大于过。他的功过都是我国的宝贵文化遗产。好的,我们应当珍惜,批判继承,发扬光大。坏的,也应当总结,作为教训,永远引以为戒。【最后的这段话可以改一改 说的再详细一些 加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辩证看待 之类的字眼】满意请采纳吧!

秦朝灭亡的研究报告论文

关于始皇帝功的记忆,最深刻的莫过于他统一六国,奠定中国历史版图基础。不过他真正奠定的不仅仅是中国的地理版图,还有中华民族。 记得中学的时候,政治课本上讲,一个民族的划分,最重要的地方就是思想意识。 秦国以前,无论夏,商,周的分封制度。整整控制在中央政权手里的,也就都城方圆而已。对于许多诸侯国和中央的关系,却是统治统治,统而不治,或许说是藩属国来得更为恰当一些。 战国之乱,乱的不仅仅是战争,还有更多看不见的分裂因素。举几个例子,记得有个典故,是说一个楚国官员觉得齐国话很好听,就让自己的儿子很小的时候去留学,学门外语。结果儿子回来以后,齐国话倒是说得好了,楚国话却不会说了。一个小事,但却可以看出当时语言差异之大,国与国的交流多在上层和商贾之间进行。还有个典故就是邯郸学步的故事了。这也可以看出当时民俗差异之大。不同的思维载体,必将导致不同的思维方式。 如果仅仅是民俗和语言还好解决,毕竟时间可以消磨这些。但是消磨的前提是在有共通的记载流传下来。不过当时战国七雄中,与民间交流所用的语言,文字,度量衡,均有5种之多。不同的记载导致不同的流传,差异通过时间的无限传播只会使沟壑无限扩大。只有做到用同一种载体记录,用同一种方式交流,才能弥补。 始皇帝首先一点,在统一,文字,度量衡上的功劳,才是真正对中华民族的思想意识上的第一次统一。作一个假设,如果始皇帝没有在这些政策,只怕现在还没有汉族,取而代之的是秦,晋,燕,齐,楚五族。 至于过嘛,传统一点的人一说起始皇帝,总会想起几点,一是焚书坑儒,毁灭文化。二是劳民。 先说一好了,焚书。先要从李斯说起,这个政策是李斯提出的。一个写《谏逐客书》的人,一个如此理性的人,一个法家的经典会不经大脑地提出一个摧残文化的议案吗?焚书,焚的都是些个什么书。主要是巫医、占卜、偏颇之论和六国史书。前三者实是害民之说,至于后者,在统一思维的大前提下,该烧!烧得好!何况本来六国史书之间就有许多不同甚至矛盾之处,扁鹊见那个什么桓公的故事就是个例子(别跟我说初中课本上写的是蔡,我就看过有写是齐桓公的)。再则,当时写史书的人有个通病——是其在我。笔在我手上,我爱怎么写就怎么写,我爱怎么引导就怎么引导。当然,捏造虽然不至于,但是倾向的一些评价就难免了。能不烧么?何况焚书还有一条,就是官方藏书除外。造成的后果远远少于后来的文字渲染。清开国后不也在数十年间弄了好几次文字狱。新中国不也有#¥%大革命。坑儒,为什么要坑儒?那是因为当时(其实不仅仅是那个时候)天下以儒家和法家门生最众。秦以法兴,法家尊崇,法家自然不会有怨言。倒是儒家,一来不为时政所好,二来又因仁政之说与秦政相悖,三来因为焚书和统一文字度量衡等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心生怨恨。儒家不是人多嘛,掌天下喉舌,有了怨恨他怎么办——口诛笔伐,煽动阻政!该杀,万幸的是,始皇帝并非如常人所言嗜杀。仅仅在咸阳附近找了400多个儒生,还劳神费力地弄个西瓜的借口来杀,杀鸡警猴大概就是这个效果了。杀了400多个人,就换得天下异心之人闭嘴。从历史上的开国君主的行政来看,始皇帝杀的人算是最少的了。何况始皇帝还并不是仅仅是开国,而是开族!至于为什么后世对焚书坑儒如此唾骂?那是后来儒家渐成正统的缘故。哪朝开国不杀人,朱棣还远谈不上开国,不也把方孝儒的十族都灭了嘛(除了九族,还加了他学生)。这两点为后世诟病千年,谁让始皇帝敢第一个吃螃蟹呢。这两点,在当时,其实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影响。 二说劳民。秦亡,很多人都归结于滥用民力所致,荒谬!中国的百姓或许是世界上最善良最善于忍耐的百姓了,只要有一口饭吃,哪怕是半饱,他也绝对不会起来造反。不错,秦初的时候,天下初定,始皇帝为显天子之功,并没有与民休息,这也的确积压的很多矛盾。秦初时的天下就好比一个装满炸药的炸药桶。不过若是没有火,那么这个桶是绝对不会爆的。火从何来?始皇帝在时,劳天下的工程不外两项,一是巡幸之路,二是万里长城。巡幸已经大致完成,长城业已完工,何劳天下。其他什么阿房宫(别以为杜牧写的那是真的,据考证,阿房宫拿现在的话说也就是一所几十百来间房的豪宅而已,连沈阳故宫都赶不上),郦山陵,就这些要劳动天下,似乎差的不是一点点。有人说博浪沙一锥,就是天下难堪暴秦的证明,荒谬!那一锥的始作俑者张良在当时不过是不愿六国混图的遗老遗少而已(这么说绝对没有贬义,事实上张良早期的目标就是帮助韩王复国,后来韩王被项王杀了,才追随的刘邦)。那么那把火是从哪里来——陈涉,一个胸无大志的亡命之徒(我实在觉得他那个胜字叫起来很不爽。这种评价对他是很低,不过我觉得他就这个价了。有异议的朋友可以讨论讨论,我也可以说说为什么给他这么低的评价,不过这里不变赘述)。那陈涉为什么要起兵呢?不是因为腹中碌碌食不裹腹,更不是因为一个礼拜工作七天没有节假日,而是“我等失期,失期当斩”。主要是自己错过了时间,误军当斩。要是不杀他,他还是愿意继续过他那一个礼拜工作七天的半温饱幸福生活(无论哪朝哪代,当兵的都不可能是半温饱的俸禄。 而秦法极其严苛,更没人敢大张旗鼓地贪污军饷。纯粹是写来加强气氛)。 劳民虽然重,但并非大过。 秦亡,亡于酷法暴政?荒谬!秦法历时久矣,也并没因为统一缘故而变本加厉。原秦国子民也未见有三日一闹五日一反之举,未闻求活艰难之说。法虽酷,在于威慑使之不犯而已。要说有严酷之处,我看便在连坐一说上。不过连坐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并非秦所独有。暴政一说更不成立,焚书坑儒前面已经说过了,这里再说一个全国性的大政策,只怕就只有用兵一项了。始皇帝一统六国混为一图之后,大规模的派兵行动有两次,一次是五十万秦军南下开疆辟土,设桂林象郡,对南越用兵。不过也没打起来,南越诸国,是问谁敢与大秦相争。我圈个地,筑个城,囤数十万军,说这里是我的就是我的,不是也是。二就是蒙恬领雄兵三十万北击匈奴700余里。不过在后面看来,这两点都不是陈涉点火的原因,也对国内形势影响不大(这里的国内形势指国民,而非秦政。对秦国的影响大了去了)。既然不是酷法暴政,那是什么让陈涉甘冒诛九族之险造反呢?用他的话说“失期当斩”,是“失期”。“失期”者,误军也。无论在哪个年代,军法不管几斩,都有一斩是误军。偏巧陈涉又是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主,所以嘛,横竖是个死,要死要要闹大点,多点人陪葬。 秦亡,在我看来主要是亡于诸多偶然因素。不过偶然的多了,也就成必然了。 首先,六国遗老没有诛尽,也不可能诛尽。主要是分裂时间太长(其实在我看来,始皇帝以前根本就没有真正统一过),人太多了,要是把这个因素消除,那始皇帝就真的成嗜杀了。而始皇帝在和那票遗老比寿命的长跑里面又先到了终点。是问以始皇帝扫六国之威,除了张良敢在博浪沙一锥意思了一下,天下间有几个敢说个反字。 其次,军队外调。前面说过了,秦国削平天下的主力80万雄兵,一南一北分开了,以至周文打到咸阳的时候竟然无兵可用,从郦山调了30万民夫充作军人。 第三就是权利高度集中之时,终端的突然消失引起的混乱。这一点最重要,始皇帝在巡幸途中的突然殡天,权利一下出现了真空。赵高李斯胡亥矫诏篡位的一系列政策,多了不说,光说杀蒙恬一项,就失了军心。始皇帝在时,尚且顾念秦军在统一过程中的功劳,不但没杀一个功臣,没削兵卒,还找了一南一北两边给他们发泄,蒙恬这一死,这80万秦军,最后一次有消息就是在周文进关的时候,军报说正在火速赶往咸阳勤王(其实速度比蜗牛还慢),然后默契一般地消失了,在后来的历史上再也找不到记录。 最后就是一连串的如果。如果陈涉这个亡命徒没有服役;如果那只军队没有调去戍边;如果没有经过大泽乡;如果那几天没有下雨;如果下雨了还是赶得急;如果陈涉不在那支军队;如果在他们要造反的时候有所察觉;如果事先杀了陈涉;如果章邯破项梁之后挥兵南下;如果项王在巨鹿没有那么剽悍;如果…… 中国历史有个很奇特的现象,巧合多了也就成了必然。不管那个朝代,在第二第三代的时候,总会有一次大风暴。过了,这个朝代才能延续数百年。汉初有匈奴进烦和七王之乱;西晋初年有五胡乱华;隋初简直乱得不可开交(我甚至觉得隋初和隋末是一回事);唐初有武媚篡政和安史之乱;宋初是契丹进犯(其实是收回幽云十六州进攻契丹,不过既然是收回嘛,那就算他进犯好了。反正输了一串);元代比隋犹有过之,抵抗从来没停过;明初先有朱棣之乱,再有瓦剌土木堡之战;清初则有杀敖拜、削藩、收台湾和葛尔丹。遗憾的是秦初(或许始皇帝死后就该叫秦末了)没有挺过这一关。 唐宗宋祖,李世民行仁政,虽然有贞观之治,也给唐朝死于安乐埋下了种子。宋祖……根本不陪拿来比较,至少是在这里面。千古一帝康熙,《尼布楚条约》为了不打仗连领土都可以让,简直本末倒置。不拿士兵来保卫国土,反倒用国土的牺牲来保全士卒。更荒谬的是,这样一个条约居然是在大胜的情况下签定(看来近代清政府的糊涂外交是遗传)。所谓的千古一帝连冒顿单于都不如!汉武奋四世之余烈,平百越,破匈奴,扬国威,振荣辱。如果说始皇帝奠定了中华民族的基础,汉武帝大一统则是他政策的成型和发扬。中国君王,堪与始皇帝比肩者,惟汉武。 扫八荒,并六合,功盖环宇,三皇五帝犹不及也。始皇帝,真乃我中华第一君王! 以上转自百度法家吧:可汗就是法家吧的吧主。。

秦朝灭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秦国的法治推行了100多年之后,其本身已经逐步地走向了僵化。第一,史记陈胜世家中记载陈胜吴广因为延误了戍期,法令失期当斩,陈胜吴广遂反。但是大雨应该是一个相当有力的免责或减责事由,但是陈胜吴广却并不认为有这样的可能性。我国学者宁汉林就曾指出:秦朝刑律之失,在于不区分情节,只要发生刑律中所规定的后果,一律论处。2,秦国在伐灭六国之后,国家面临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可以在一隅行之有效的制度,却不能在全国全面开花。可以从陈胜吴广的戍边来看。春秋战国时代国家疆域小,百姓戍边来回旅途短,戍边时间也不长。但是到了秦朝以后国家太大了,这个制度就会出现问题。到汉朝就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允许百姓以钱代戍(费300文钱请人代为戍边者称为“过更”,自己戍边称为“践更”)3,秦朝官吏的执法过于粗暴。秦国是个耕战国家,奖励军功。统一之后原本应该早日结束的军事管制制度被无限期延长了。秦朝的地方官吏多为军人(如灭韩的将领叫内史腾,之后即为秦守韩地),他们缺乏应有的执法素质,手段往往粗暴。比如押送陈胜吴广的那两个尉,“吴广忿圭尉”“尉果笞广”。也因为这样,在陈胜起义之后,“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甚至有的秦朝官吏已经表明态度要依从起义转而伐秦(如吴守令),百姓仍然不原谅他们。4,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陈胜吴广在起义之后也不过是一群亡命徒,但是就是这样的亡命徒在起事之后,以数百人之众,就能“攻大泽乡,收而攻蕲。蕲下,乃令符离人葛婴将兵徇蕲以东。攻铚﹑酇﹑苦﹑柘﹑谯皆下之。行收兵。”由此可见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5,从陈胜吴广以扶苏和项燕为号召来看(而根本不顾后者的国家正是被前者的父亲所伐灭),显然百姓只是恨那些官吏和苛政,对秦室并无特殊的恶感。6,秦朝的徭役过于严重,并伴有族群间的歧视。稍微一观察,我们发现,刘邦、项羽、英布等秦末枭雄,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关东人,而且他们几乎都有在关中服徭役的经历。就目前对始皇帝陵边修陵民工瓦当的发掘来看,记载的籍贯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关东地区的郡县。秦朝修筑直道,伐匈奴百越,所需要的粮草大部分来源于关东地区。我记得探索与发现当中有一期说秦朝伐匈奴的粮草来自于齐地的,运粮食的车队要2次翻越太行山,3次度过黄河,每石粮食中只有1石可以到达前线。由此可见对关东经济的掠夺到了什么程度。7,秦国的统一进程具有殖民征服般的政策,这使得关东人遭受了极大的苦难。秦国凡攻略一地,必夺其地,迁徙秦民居之。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昭襄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侯厓复相。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三十四年,秦与魏、韩上庸地为一郡,南阳免臣迁居之”;等等等等。这也是上面所说刘邦、项羽、英布等秦末枭雄,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关东人,而且他们几乎都有在关中服徭役的经历的原因。而且,秦国关中地区的人只是苦于严厉的法律,而并不是苦于徭役,他们的经济并没有受非常大的损耗。这也是为什么在秦末大起义之后,所有的爆发点都在关东,而关中地区始终没有发出一叮点火花;刘邦进关只是约法三章,就使得民大悦;在楚汉战争中,刘邦占有了关中,粮秣极为充足的原因了。8,是秦领导人素质的变化。秦国讲求法治,这种法治是建立在君权基础之上的,皇帝的个人素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显然在秦始皇死后,即位的二世才能远远不如秦始皇(虽然按史记的记载,二世即位之后的春天就出行郡县,在4个月内东到浙江北达渤海并太行而还,如果这个记载是事实的话,这无疑创造了古代交通条件下的高速度记录。这似乎可以说明秦二世并非无能之君,但是显然的,即便如此,二世个人的阅历和火候显然不足以担当重任)

关于秦朝的研究论文北大

秦朝独特的历史意义,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统一货币、度量衡、文字,修御道、长城。让人们产生了集权的“中国”这个概念,可以说,如果没有秦始皇的统治,也许现在亚洲的东方没有一只挺立的雄鸡,有的只是一个“中盟”。 要谈秦朝灭亡的原因,就要从其兴盛说起,实际上自秦的崛起,它就种下了毁灭的种子。秦之所以能傲视群雄,是因为其在国内推动了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商鞅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改革不同于其他人。他不仅仅是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改变了秦国的政治制度,“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使得法律具有了强制性、公正性。他建立了一套超远秦王权力的“法治”体系。除此之外,商鞅还否定了周朝就有的宗法制,而推行“论功行赏制度”,打破了旧有的阶级隔离。使得秦没有永远的贵族阶级,其统治阶级永远是精英阶级。秦朝是中国史中唯一一个将政治与文人分割开来的王朝。后世之科举,其考核内容实际与政治毫无关联。而只有秦朝的录取制度是考政治的。说白了就是后世的人才都是语文系毕业生,只有秦朝是政治系毕业生。这样先进的制度保证了秦的官僚制度高效和强力。正是商鞅这套法治体系,才使得秦“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 但是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只有秦朝一家是推行“法治”的,其他的王朝推崇的都是“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何为儒术?儒术就是通过君王的勤政,依靠权术的制衡来达到国家的发展。一个术字便将其“人治”的本质体现出来。也正是这种统治方式的根本对立导致了法家与儒家的互相仇视、互不相容。称对方为弄权者;暴政者。 正是这种分歧,使得在中原上新兴的秦帝国在其政治走向在变法开始便被确定了下来。法家在实际意义上开始了“一党专政”。因此当一个国家根本性质与儒家完全背道而驰的秦建立起来后,如何会仁义勤政?如果秦仁义勤政,那么它的政治根基就会动摇、甚至颠覆。而后世所推崇的儒家,是经过秦汉之争洗礼后的儒家了(即过渡后的儒家)。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毛主席在建立新中国之后是不可能组建资本市场,搞市场经济的。那样中国在国际、国内都会陷入身份危机。而邓小平搞市场经济,是因为他的理论是经过文化大革命洗礼之后的。所以让“毛泽东”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妥协是没有可能的。其焚书坑儒也就如我们现在打击藏独一样无可厚非。 很多人因为受中国主流儒家思想的熏陶,称秦的法政为暴政,并将其归为秦灭亡的原因。但我以为不然,秦的“暴政”主要体现在了两点:重徭役和严格的执法。而我认为这两点本身都是正确而必须被实施的。徭役主要体现在了修建长城和阿房宫,但我以为这两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当时的秦版图,西、西南已至青藏高原,有崇山峻岭作为屏障。南、东皆已临海。只有北方一马平川。秦始皇为了保卫刚刚形成的“中华民族”,所以征调民工修长城。而长城也忠诚的保卫中华民族2000余年。当时的秦真是据青藏亿仗之城,临东海不测之渊。虽然秦没能传至万世。但毫无疑问,秦的基业为中国后来所有封建王朝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任何一个王朝都有非常宏伟的建筑物。唐朝的大明宫在规模上更是超过了阿房宫,皇宫是体现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有利于震慑外族与人民。弘扬我国国威。因此阿房宫不可不建。事实上历史上重徭役的不止秦一代,汉推行的是儒家的勤政之策,但其在汉武帝北伐匈奴时,曾征调了全国的全部马匹,征调50万民工北上供给骑兵远距离长途奔袭。这难道不是重徭役吗。为何只有秦才成为暴政呢?又怎么能将此作为秦灭亡的原因呢? 人们认为秦的法律是严刑酷法,但如果大家去看看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就会发现事实绝非如此,法家是提倡以法治国,但并不意味其法律就十分严苛。当时的秦朝有四种正式死刑:定杀、磔刑、弃市以及戮杀。相较起来其他时代的酷刑也不遑多让,夏商时期的炮烙,脯,醢等等由于过于久远尚且不说,春秋时期的晋文公将颠颉断椎,西汉的戚夫人也是被具五刑做成了“人彘” ,三国时吴国的陈声被处以锯割 ,宋代以后的凌迟这个古代酷刑的顶峰更是堂而皇之载入了法典,成为法定刑,明代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和崇祯时进士郑鄤,前者剐了四千二百刀,后者被剐了三千六百刀。明代明代洪武年间大批贪官剥皮实草,以警后任。满清十大酷刑版本不一,加起来共有如下二十种:剥皮,断椎,腰斩,车裂,俱五刑,缢首,烹煮,宫刑,刖刑,鸩毒,插针,活埋,棍刑,锯割,灌铅,抽肠,凌迟,刷洗,弹琵琶,骑木驴。秦代有何德何能能以酷刑被斥为严苛?(此段援引自网上资料,非本人自创)。我想秦酷法中最为深入人心的就是陈涉起义,以陈涉的话说,失期当斩。但实际按秦的《徭律》。误期6天以下警告处分,6天以上罚一赀,若无钱可以做苦力224天,这与杀头可谓差距甚远。可见大部分人并不懂法,而懂法的屯长陈涉在造谣生事,否则绝不会有这几百人为了一副盔甲就干上了抄家灭九族的买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秦的政策实际上正确的。而且其“暴政”实际上与后世无异。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秦朝在短短的20年内就迅速垮台了呢?这是因为秦其所处的为中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由分裂向统一的过渡时期,所以其短命是必然的。统一前的山东六国尚处于奴隶制后期,人民意识观念中尚有周礼的残存,人们还处在较松散、低效的管理体系中。因此当六国的遗民接触到了高效的《秦律》时,对它产生了抵触情绪。使得《秦律》的优势未被体现出来。而将相比于旧的周礼更严厉这一点突出、放大、歪曲,最后导致了当时底层人民对法律普遍带有负面评论。因此陈涉才有条件,从中作梗,发动了起义。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们的意识形态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事物的恐惧、抵触,最后揭竿而起。同样处于制度过渡时期的中华民国(武昌起义——北洋政府垮台)也因此而寿命不长。中华民国建立之初,积极推动制宪会议,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资本主义政府管理体系。但是有人当时从普通的底层人民到国家领导人。都残存着封建的君主制。是袁世凯的称帝野心导致了中华民国的倒台,是北洋政府的大总统们的独裁导致了中华民国的覆灭。我们还可以通过控制变量(理科方法吼吼)的方法来观察问题,与秦几乎是同时的西方的主宰——罗马帝国也有着与秦相似的情景:同样是通过武力吞并了其他国家和民族(罗马内部的民族认同感甚至比秦更差,因为有宗教的差异),同样拥有一套完备而严酷的法律体系。但为什么罗马却屹立了数百年,而秦只有二十年呢?这因为秦推进了封建制的进程,而罗马则沿袭了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与奴隶制,并将其发展到了完备阶段。可见制度过渡阶段产生的社会动荡是十分剧烈的而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 另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由分裂向统一各国人民的民族主义。在秦朝的掘墓人中,是没有秦人的。实际是六国遗民对于占领国的反抗。是他们在没落的六国贵族的带领下,刮起的飓风吹翻了秦朝这座大厦。早在秦朝还未统一中原,仅是刚刚攻克楚国故都郢都的时候,楚人就喊出“亡秦必楚”的口号。这样下来,即使没有秦朝的暴政,楚人也要反抗,而且假如没有强力的暴政,反抗反倒会更激烈。是以上几股势力造成了秦朝的灭亡,可是就动机而言,它们与暴政似乎一点关系也没有。(后半段援引自窦沅青,非本人原创)19世纪民主的传播者拿破仑曾带领他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占领了除英国以外的整个欧洲。而在对待被占领国人民的时候,我认为他是古今中外最仁慈、仁政的之一。他的军队几乎没有过野蛮的掠夺,其获得战利品,连卢浮宫一小部分的装不满。相比于靠掠夺建立起的大英博物馆相距甚远。在占领他国之后,拿破仑并没有将其归入法国的版图。而是将原有的欧洲旧封建王朝推翻,在当里建立新的共和制政府。推行法兰西式的民主。当时被占领国的人民可以说是获益不少。但是他们因此而心存感激,在拿破仑在沙俄失利后,反法势力风起云涌,人民亲自将代表他们的政府推翻,迎回腐朽的王室。这就是民族主义的力量。可见就算是仁政对于被占领区的人民来说也无法抹去他们的民族仇恨。因此秦的毁灭是必然的。

秦始皇没有想做什么丰功伟绩,做的事只不过是在维护自己的统治,统一货币,统一计量,统一文字,这些都是统治所必需的,一个国家的文字计量货币自然要统一,不管谁做皇帝都是会这么干,这要算“功绩”,有点勉强,最多不过是历史责任。而长城是为了自己的领土不被异族人侵略,郡县制很科学但是不过是比王侯制更加的中央集权而已。相比之下令人钦佩的倒是灭六国的雄心壮志。 说到底,秦始皇这些维护统治的做法只不过在后代人眼里成了丰功伟绩而已。如果你生活在那个朝代,不知道你会不会有丰功伟绩的想法,下面两篇文章,正反都有。 第一,秦始皇三十二年,命将军蒙恬率领三十万人北击匈奴,夺取了“河南地” 第二,三十三年,征发曾经犯过逃亡罪的人、入赘其他家庭为女婿的人、有商人身分的人夺取“陆梁地”,设置了桂林、象郡、南海三个郡,安置强制性的移民。 第三,三十四年,将办案子不公的狱吏发配去筑长城,或迁往南越。 第四,三十五年,在渭河南的上林苑中建筑朝宫,又征发受宫刑处罚的罪犯和刑徒七十余万人修建阿房宫或骊山的陵墓。 这四项中的第二项,实际是此前出动五十万大军征南越的继续,因为一直没有取胜,才又补充了这批人。但在征服南越后,除了战死的及在南越定居的以外,其他人是可以返回故乡的,而且征南越的行动到三十四年已经基本结束。第三项的数量显然不可能很多,南越的还是强制性移民。可见常年的征发是造阿房宫、骊山陵墓与筑长城这三项,前两项征发了七十万,后一项没有具体数字,但蒙恬出兵三十万,即以此作为经常保持的一个数额,三项合计共一百万。 至于其他经常性的项目,如修长城、戍边、从军(包括护卫秦始皇出巡)及地方性的征发,是由日常的徭役承担的,而据专家研究,汉朝的日常徭役与秦朝并没有什么差别(如见黄今言著《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因此,秦始皇额外征调的人力是100万,按正常制度征发的不计。 另一方面,秦朝的人口不止二千万,根据我在《中国人口史》研究的结论,秦朝人口最多不少于四千万,所以征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应低得多,只占左右。 退一步说,即使秦始皇征发的人力高达总人口的15%,也还不至于产生太严重的后果。因为在当时,十几岁的孩子就能从事农业生产,超过六十岁的男子照样在服役或劳动,在平均寿命不高的情况下,这样年纪的人本来就不多。到西汉惠帝时还征发妇女参加长安城墙的修建,可见必要时妇女也能征发,而且当时的妇女一般都从事生产劳动。西汉初的晁错就有这样的说法:“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可见秦朝与西汉时劳动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很高,如果秦始皇只征发15%的人口,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这样说来,难道秦始皇征发的徭役不重吗?不是,而是以往的研究都忽略了另外两个方面,一是秦始皇的强制性移民,一是为了维持这类强制移民和额外征发人口的生存而消耗的人力。实际上秦始皇征发的劳动力不知要比15%高多少倍。 自发性的移民不可能获得官府的资助,也不必依靠官府的救济,他们一般都事先有所准备,或者在定居后立即自己生产维持生存的粮食。但强制性的移民就不同了,他们在迁移途中和定居之初的生活和生产用粮必须由官府解决,一部分强制移民定居的地方根本不可能生产粮食,或者这些移民不会自己生产粮食。 同样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秦始皇进行的强制性迁移主要有: 第一,二十六年半“天下豪富”十二万户迁至咸阳,以每户五口计,应有六十万人。三十五年,又将咸阳居民中的三万户迁至丽邑(今陕西临潼县东北),五万户迁至云阳(今陕西淳化县西北)。不过这八万户中的大部分应该属于此前迁入咸阳的十二万户,所以未必另外增加新迁入的移民。 第二,三十四年,在蒙恬驱逐匈奴后,在从榆中及黄河以东,直到阴山一带,新设立了四十四(一作三十四)个县,强制迁入的人被安置在这些新县。三十六年,又向北河、榆中迁去了三万户,给每户的户主拜爵一级的奖励。以每县五百至一千户的规模计算,第一批移民应有十至十五万。第二批移民应有十二至十五万,合计估计为三十万。 第三,强制迁至南越的人口,我在《中国移民史》中估计为十至十五万。 第四,二十八年迁往琅邪台的有三万户,此外还有迁往巴蜀、越地等。 由于迁移对象和迁入地不同,一部分移民必须依靠官方供应粮食,而另一部分则能够就地供应或自己生产。第一项迁入咸阳的十二万户“天下豪富”不可能自己从事生产,咸阳地区也无法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粮食或土地。第二项迁入北方边疆北河和榆中的约三十万人,也不可能马上做到粮食自给,特别是移民初期的安置和生产,都必须由官府从外地输入粮食。而迁入琅邪台、南越、巴蜀、越等地的移民一般都能就地自行生产粮食,不会增加官府的供应和运输负担。 同样,被额外征发的100万人并不是从事农业或其他生产,而是修宫殿,建陵墓,筑长城,守边防。他们服役的地点是咸阳一带和北部边疆,当地无法供应他们的食粮,必须由外地输入。所以在这些年间,秦朝政府要为在咸阳地区的六十万移民、七十万刑徒和北部边疆的三十万将士供应粮食,在三十四年开始的若干年间还得为北部边疆的三十万移民提供全部或部分粮食。 秦朝主要的粮食产区在关东(指函谷关以东,大致即太行山以东、淮河以北地区),只有关东才有富余的粮食可供输出。其他地区不是没有富余粮食,就是限于交通条件,输出相当困难。但从关东向关中的咸阳和北方边疆运送粮食大多只能通过陆路,无论是使用人力或畜力,即使不考虑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运送者本身在途中就要消耗大量粮食。汉武帝时的主父偃曾说:“秦始皇北击匈奴,又使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见《汉书·主父偃传》)一钟相当六斛(石)四斗,三十钟等于一百九十二斛,也就是说,从今山东半岛中东北部将粮食运到河套,有效输送量只有。即使考虑到从关东其他地区输出的距离较短,估计实际输送量也只有1-2%。 这样的结果是否有夸大呢?我们可以找到其他例证。据北宋沈括的计算,平均每个民夫只能背六斗米,而自己每天要吃掉二升。民夫返程也得有粮食吃,实际每天的路程要消耗四升。用牲口的话,可能多运一些,但赶牲口的人要消耗粮食,牲口也要耗费饲料。如果牲口在途中死亡,损失就更大。(见《梦溪笔谈》卷十一)。如果民夫每天能走四十公里,如果他的行程达到十五天,即六百公里,他正好将自己背的粮食全部耗尽;如果他走十四天,就只能在目的地留下四升粮食,只能供应一个人吃二天,有效率为。要维持一个人全年的粮食就得有一百八十人次来保证。假定由专人负责,至少需要十五个人。要供应北部边疆六十万人的生存,至少要动员九百万人专门运输。从太行山以东的大部分地区到河套的距离远不止六百公里,所以只能采取接力的办法,由更多的劳力分段运输,那么以上的估计是最低限度。即使考虑到关中离粮食产区较近,又能利用一部分水路,刑徒的供应标准很低,要供应在咸阳地区的一百三十万人,也是一项极其沉重的负担。 所以秦始皇时征发的劳力绝不是人口的15%。以4000万人口计,额外征发与专门运送粮食的人一度高达二千万左右,即总人口的50%。正因为如此,为了维持日常农业生产,连老弱和未成年男子与妇女都必须动员了。秦朝之所以还能维持一段时间,那是由于:此前多少有些粮食积蓄;咸阳的一百三十万人与北部边疆六十万并非足额,并不断有人逃亡;最高供应量只维持了一二年,其中部分人陆续开始从事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应压力。但无论如何,秦始皇对人口的征集已经达到极限。这固然使秦始皇自食恶果,但人民蒙受的损失更大,在秦汉之际,人口减少了一半以上,直到汉武帝时还没有恢复到秦朝的人口高峰。 无独有偶,常常被后人与秦始皇并称的汉武帝,又重演了竭尽民力的暴行。汉朝当时的总人口还不足四千万,但汉武帝征发徭役的程度并不低于秦始皇,强制性的移民则规模更大,《史记》、《汉书》中这类记载比比皆是: 元光五年(前130年),在巴蜀征调数万人修筑通往西南夷地区的道路,又征发数万士兵修建通向雁门郡的道路。 元光六年,调动数万士兵开凿漕渠,历时三年。 元朔二年(前127年),片发十余万人筑朔方城,并修复蒙恬所筑的障塞。募集十万人迁往朔方。 元朔五年、六年,卫青率十余万骑兵两次征匈奴。 元狩二年(前121年),征发数万人开凿朔方渠,经过二三期还完不了工。霍去病两次率数万骑兵征匈奴。李广、张骞率四千骑兵从右北平出击。匈奴昆邪王投降,出动二万辆车迎接。 元狩三年,迁移关东贫民七十余万口于西北地区(今内蒙古、陕北、甘肃、宁夏等地)。 元狩四年,卫青、霍去病各率五万骑兵征匈奴,用于运送粮食和物资的步兵有数十万。 关于这些大工程、大规模出征和强制性移民所造成的影响,《史记·平准书》有具体的叙述: 那时候,汉朝开辟通向西南夷地区的道路,干活的有几万人,他们吃的粮食都是从千里外运来,比率是每十钟才能运到一石,用钱在少数民族地区收购征集,花了几年时间路还没有修通。……整个巴蜀地区的租赋都不够抵销这笔开支。……在东方的行动远达沧海郡(今朝鲜半岛中部),人力的耗费与在西南夷地区差不多。又出动十余余人修筑朔方城,运输粮食的路线非常遥远,整个太行山以东地区都受到影响,花了数十亿钱,国库更加空虚。 第二年,大将军率领六位将军又出征匈奴,获得匈奴人的头一万千五颗,有功将士接受赏赐的黄金有二十余万斤,被俘的数万匈奴人都得到丰厚的赏赐,衣食都由官府供给,而汉朝的军人和马匹死了十余万,损失的武器、物资和运输费用还没有计算。于是大司农报告国库中没有存钱,赋税已经用尽,还不够给战士发饷。 那年秋天,匈奴的浑邪王率领数万人来投降,于是汉朝出动二万辆车迎接他们。到达后,接受赏赐,包括有功之士。那年的花费有百余亿。 接着将贫民迁至关以西,又充实到朔方以南新秦中地区,有七十余万口,衣食完全靠官府供应,还贷给他们生产资料,派政府的代表分地区进行督导,路上出差的官员和车辆不断。花的钱以亿计,不计其数,于是国库完全用空。 汉武帝征发及迁移民众最多时超过一百万,远达河西走廊和河套,从上述史料可以看出,在这几年间他们完全是依靠政府供应粮食和生产资料的。即使以长安为起运点,到目的地的距离大多在一千公里以上。就是府库充足,仅运送这些粮食至少得出动一千五百万人。加上其他日常的征发,汉武帝对人口的征集并不亚于秦始皇,也达到了总人口的50%。之所以汉朝的经济没有完全崩溃,是因为朝廷毕竟还有多年的积蓄,这种状况持续的时间不长,迁往西北的近百万移民在几年内陆续转化为定居农民,并逐渐做到了粮食自给。但汉武帝如此大规模的征发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此后的汉朝君臣都认为在他统治期间“户口减半”。据我在《西汉人口地理》一书中研究,汉帝期间非正常死亡人口达四百万,实际损失人口达一千五百余万。 本文不想全面评价秦始皇和汉武帝,但希望提醒某些人,在赞扬他们开拓疆土,征服其他民族,兴建巨大工程的“丰功伟绩”时,要了解他们利用专制手段征发人力的极端程度,不要忘记他们对人类犯下的罪行。

虽然是暴君但统一六国,统一货币,统一衡量度,建造万里长城的功绩不能泯灭!!!!!!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中国长期战乱的局面,并初步将“大一统”思想灌输给了中国人,为以后的中国统一战提供了依据。李白的“秦王扫六合,虎视何耽雄”概括了他的丰功伟绩。 秦始皇,名叫赢政,后灭六国,统一中国,称始皇帝,是秦王朝的开国皇帝。两千年来,对他的评价是很有争议的,那么秦始皇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物呢? 秦始皇励精图治,用“远交近攻”的战略方针,前后用了十年的时间灭掉了六国,统一了中国。秦始皇用武力平定天下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这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首先他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建立自中央直至郡县的一整套官僚机构。以秦国原有的法律令为基础,吸收六国法律的某些条文,制定和颁行统一的法律。将原六国贵族豪富迁至关中、巴蜀,以防止他们的分裂复辟活动。又明令禁止民间收藏武器,销毁没收得来的武器,铸造12个金人。 然后在经济上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扶植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只要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额,交纳赋税,其土地所有权就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并以商鞅所制定的度量衡为标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统一全国币制。为发展全国水陆交通,又实行“车同轨”,修建由咸阳通向燕齐和吴楚地区的驰道,以及由咸阳经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直达九原(今内蒙古包头西)的直道;在西南地区修筑了“五尺道”,开凿沟通湘江和漓江的灵渠。 在文化思想方面,以秦国通行的文字为基础制定小篆,颁行全国。并利用战国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以秦得水德,水色黑,终数六,因而规定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符传、法冠、舆乘等制度都以六为数。水主阴,阴代表刑杀,于是以此为依据加重严刑酷法的实施。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由于实行严酷法律,引起了士人的不满,纷纷指责秦始皇。已经升任丞相的李斯主张严厉镇压这些胆大妄为的士人,他给秦始皇写了一封奏疏,要求进行焚书。即除了《秦记》之外的所有史书一律烧毁,全国百姓和士人私自收藏的经书和诸子百家的典籍,也全部由官府统一烧毁。敢再违抗命令,议论政事的人一律处死。如果官吏知情隐瞒不报,也和藏书的人同等治罪。除了少数史书之外,其他的最后只留下了关于农业、卜筮和医药的书籍。这是对中国文化的一次清洗,和法律一样是秦朝暴政的集中体现。只烧掉书籍并不能堵住士人的口,反而激起更大的反抗,百姓和士人对秦始皇的暴政怨愤异常,对他不利的言论遍布天下。这使秦始皇勃然大怒,派出御史到全虽然是暴君但统一六国,统一货币,统一衡量度,建造万里长城的功绩不能泯灭!!!!!!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中国长期战乱的局面,并初步将“大一统”思想灌输给了中国人,为以后的中国统一战提供了依据。李白的“秦王扫六合,虎视何耽雄”概括了他的丰功伟绩。 秦始皇,名叫赢政,后灭六国,统一中国,称始皇帝,是秦王朝的开国皇帝。两千年来,对他的评价是很有争议的,那么秦始皇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物呢? 秦始皇励精图治,用“远交近攻”的战略方针,前后用了十年的时间灭掉了六国,统一了中国。秦始皇用武力平定天下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这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首先他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建立自中央直至郡县的一整套官僚机构。以秦国原有的法律令为基础,吸收六国法律的某些条文,制定和颁行统一的法律。将原六国贵族豪富迁至关中、巴蜀,以防止他们的分裂复辟活动。又明令禁止民间收藏武器,销毁没收得来的武器,铸造12个金人。 然后在经济上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扶植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只要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额,交纳赋税,其土地所有权就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并以商鞅所制定的度量衡为标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统一全国币制。为发展全国水陆交通,又实行“车同轨”,修建由咸阳通向燕齐和吴楚地区的驰道,以及由咸阳经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直达九原(今内蒙古包头西)的直道;在西南地区修筑了“五尺道”,开凿沟通湘江和漓江的灵渠。 在文化思想方面,以秦国通行的文字为基础制定小篆,颁行全国。并利用战国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以秦得水德,水色黑,终数六,因而规定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符传、法冠、舆乘等制度都以六为数。水主阴,阴代表刑杀,于是以此为依据加重严刑酷法的实施。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由于实行严酷法律,引起了士人的不满,纷纷指责秦始皇。已经升任丞相的李斯主张严厉镇压这些胆大妄为的士人,他给秦始皇写了一封奏疏,要求进行焚书。即除了《秦记》之外的所有史书一律烧毁,全国百姓和士人私自收藏的经书和诸子百家的典籍,也全部由官府统一烧毁。敢再违抗命令,议论政事的人一律处死。如果官吏知情隐瞒不报,也和藏书的人同等治罪。除了少数史书之外,其他的最后只留下了关于农业、卜筮和医药的书籍。这是对中国文化的一次清洗,和法律一样是秦朝暴政的集中体现。只烧掉书籍并不能堵住士人的口,反而激起更大的反抗,百姓和士人对秦始皇的暴政怨愤异常,对他不利的言论遍布天下。这使秦始皇勃然大怒,派出御史到全虽然是暴君但统一六国,统一货币,统一衡量度,建造万里长城的功绩不能泯灭!!!!!!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中国长期战乱的局面,并初步将“大一统”思想灌输给了中国人,为以后的中国统一战提供了依据。李白的“秦王扫六合,虎视何耽雄”概括了他的丰功伟绩。 秦始皇,名叫赢政,后灭六国,统一中国,称始皇帝,是秦王朝的开国皇帝。两千年来,对他的评价是很有争议的,那么秦始皇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物呢? 秦始皇励精图治,用“远交近攻”的战略方针,前后用了十年的时间灭掉了六国,统一了中国。秦始皇用武力平定天下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这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首先他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建立自中央直至郡县的一整套官僚机构。以秦国原有的法律令为基础,吸收六国法律的某些条文,制定和颁行统一的法律。将原六国贵族豪富迁至关中、巴蜀,以防止他们的分裂复辟活动。又明令禁止民间收藏武器,销毁没收得来的武器,铸造12个金人。 然后在经济上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扶植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只要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额,交纳赋税,其土地所有权就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并以商鞅所制定的度量衡为标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统一全国币制。为发展全国水陆交通,又实行“车同轨”,修建由咸阳通向燕齐和吴楚地区的驰道,以及由咸阳经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直达九原(今内蒙古包头西)的直道;在西南地区修筑了“五尺道”,开凿沟通湘江和漓江的灵渠。 在文化思想方面,以秦国通行的文字为基础制定小篆,颁行全国。并利用战国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以秦得水德,水色黑,终数六,因而规定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符传、法冠、舆乘等制度都以六为数。水主阴,阴代表刑杀,于是以此为依据加重严刑酷法的实施。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由于实行严酷法律,引起了士人的不满,纷纷指责秦始皇。已经升任丞相的李斯主张严厉镇压这些胆大妄为的士人,他给秦始皇写了一封奏疏,要求进行焚书。即除了《秦记》之外的所有史书一律烧毁,全国百姓和士人私自收藏的经书和诸子百家的典籍,也全部由官府统一烧毁。敢再违抗命令,议论政事的人一律处死。如果官吏知情隐瞒不报,也和藏书的人同等治罪。除了少数史书之外,其他的最后只留下了关于农业、卜筮和医药的书籍。这是对中国文化的一次清洗,和法律一样是秦朝暴政的集中体现。只烧掉书籍并不能堵住士人的口,反而激起更大的反抗,百姓和士人对秦始皇的暴政怨愤异常,对他不利的言论遍布天下。这使秦始皇勃然大怒,派出御史到全

别人谈论起秦始皇的时候,都会想起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最暴君主,其实那只是被秦始皇坑儒焚书事件蒙蔽了眼睛,在加上历史不少文人都对这个事件大加渲染批评,没有说秦始皇好的,但是你想作为第一次统一中国的秦始皇难道他的心胸就那么狭隘吗?不容忍孺人,以及各种学说吗?其实不然,作为第一个统一中国的人,他当然要稳固自己打下来的江山,要做的当然是统一思想,统一货币,修建长城,把六国的长城连接起来,这是秦始皇必需做的事情。再说我觉得秦始皇也不算是最暴的君主,历史上比秦始皇暴的君主多得是,秦始皇没有杀功臣,而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都快把功臣杀完了,搞得最后他的孙子与他叔叔打仗的时候连一个会打仗的将领都找不到,还有前面说坑儒焚书,要知道清朝文字狱不比那个残忍,一个字就能抄家,株连九族,这还能说明秦始皇是最狠的皇帝吗?我就是觉得秦始皇冤就是冤在他是第一个做皇帝的人,第一个做坑儒焚书,修长城的人,不是有句话说的好枪打出头鸟吗?

秦朝郡县治安研究论文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内容: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经过朝廷上的两次辩论,秦始皇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虾督责所属各县。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特点: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以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王子今著《秦汉区域文化研究》以论述秦汉时期的基本文化区及其文化风貌为重点,分别讨论了秦汉时期12个文化区的人文社会面貌和民俗文化构成,分析了当时最主要的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区域文化的特征,着重探讨了秦汉文化共同的形成及其区域文化传统基因(如乡土意识、文化节奏、儒风流布、人口流动等),还对秦汉时期最高统治集团的区域文化观和区域文化政策进行了认真的历史总结,“作者对秦汉区域文化方面的研究有诸多独到的见解,是一部成功的多有创见的著作”(史念海序)。程民生著《宋代地域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也是一部断代文化地理研究的专著。<中国古代行旅生活>是古代生活大型丛书,是适应社会文化需要的新举措,也是进行学术领域开拓的新尝试。比较系统具体而生动地秒描述了中国古代行旅生活史。全书从“心理准备““行装与旅费”“行旅送别礼俗”“行旅方式”“旅食与旅宿”“行程与行速”“行礼与行具”“行旅的安危”等方面,从社会史的角度评述了行旅在中国古代社会文明成熟,推动历史进步的积极意义,可以更为真切地了解许多生动具体的历史事实,看到一幅幅绚丽多彩的风俗画卷,领略其中隽永幽婉的意趣风致。反映出中国历史文化的若干重要特色。正文之中,往往是引用典故的堆砌,却少有注释,帮助读者阅读;看起来更像是“古代行旅生活考据”一类的文章。不是说这样写不行,而是这样写没有针对丛书的目标读者是谁们,而造成读者的阅读困难。所以,这一本“行旅生活”是看得最慢的。 目录:一 行诱的心理准备 1卜行择吉 2行神祭祀 二 行装与旅费 三 行旅送别礼俗 1灞桥折柳 2饯别形式的演变 四 行旅方式种种 1徒行时代与徒行阶级 2骑乘形式 3篮舆伊轧 4乘车行旅 5舟筏行水 五 旅食与旅宿 1行旅饮食 2宿息 宿泊 3民间行旅食宿服务业的经营 六 行程与行速 1远行的历史记录 2行旅速度:急脚 快马 飞车 3晓行与夜行 七 行李与行具 1行囊与行橐 2行滕与行缠 3其他随身行具 八 行旅的安危 1行旅交通事故 2贫病转零落 故乡不可思 3虎患及其他山林行旅灾难 4旅途盗劫危患 九 行旅生活百昧 1游学行迹: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2游宦生涯:区区牛马走 趋驰名利牵 3游贾事业:周流天下 无所不至 十 旅人的精神寄寓 1家园忘却酒为乡 2弦管笙歌销客愁 3客舟唱咏与驿壁题诗 十一 软脚·洗尘·接风中国古代行旅生活"的书摘……人们平时常常用“衣食住行”,也就是衣服、饮食、住居、出行,来概括社会物质生活的基本内容。“行旅”,一般是指历时较久、历程较远的出行活动。古代中国文明长期以来一直建立在以小农为经营主体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从而导致形成了相对封闭的文化传统,也曾经形成了对“行旅”活动存有某种消极偏见的生活观念。《老子》一书中所描绘的理想社会的蓝图,是以“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种彼此严重隔绝的社会生活为标志的。晋代名士陶渊明的《桃花源记》对于“与外人间隔”的所谓“桑竹垂余荫,菽稷随时艺”的社会生活环境的记述,也寄托着大体类同的梦想。与此相应的淡漠交往,厌畏出行的习尚,似乎久已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生活的重要特色之一。尽管民间行旅在传统中国古代的总体社会生活中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但是行旅促进社会文明成熟,推动历史进步的积极意义仍然是显而易见的。据说民间原本通行以“衣食住”作为主要生活形式的说法,后来孙中山先生有感于近代世界交通与交往作用之重要,力倡加入“行”字,于是始有“衣食住行”之说。其实,早在先秦时代,《荀子·修身》中已经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和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大意是说,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遵循“礼”的规范,如此方能和谐有序,否则就会导致祸患。这里所说的“食恢、衣服、居住”,自然也就是“衣食住”,而所谓“动静”,与“行止”涵义大体相近。这可以由《周易·艮(gen亘)》中的一段话得到说明:“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行”和“止”,“动”和“静”,都要合乎时宜,这样才可能接近理想境界的实现。当时人所说的“动”或者“行”的涵义,其实是包括行旅活动的。也就是说,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行旅生活在社会生活总体内容中的地位,似乎并没有完全受到漠视。

有关秦朝灭亡的史料研究论文

秦王修 ,阿房宫.骊山陵.万里长城.累死太多人了.激怒了人民.

关于始皇帝功的记忆,最深刻的莫过于他统一六国,奠定中国历史版图基础。不过他真正奠定的不仅仅是中国的地理版图,还有中华民族。 记得中学的时候,政治课本上讲,一个民族的划分,最重要的地方就是思想意识。 秦国以前,无论夏,商,周的分封制度。整整控制在中央政权手里的,也就都城方圆而已。对于许多诸侯国和中央的关系,却是统治统治,统而不治,或许说是藩属国来得更为恰当一些。 战国之乱,乱的不仅仅是战争,还有更多看不见的分裂因素。举几个例子,记得有个典故,是说一个楚国官员觉得齐国话很好听,就让自己的儿子很小的时候去留学,学门外语。结果儿子回来以后,齐国话倒是说得好了,楚国话却不会说了。一个小事,但却可以看出当时语言差异之大,国与国的交流多在上层和商贾之间进行。还有个典故就是邯郸学步的故事了。这也可以看出当时民俗差异之大。不同的思维载体,必将导致不同的思维方式。 如果仅仅是民俗和语言还好解决,毕竟时间可以消磨这些。但是消磨的前提是在有共通的记载流传下来。不过当时战国七雄中,与民间交流所用的语言,文字,度量衡,均有5种之多。不同的记载导致不同的流传,差异通过时间的无限传播只会使沟壑无限扩大。只有做到用同一种载体记录,用同一种方式交流,才能弥补。 始皇帝首先一点,在统一,文字,度量衡上的功劳,才是真正对中华民族的思想意识上的第一次统一。作一个假设,如果始皇帝没有在这些政策,只怕现在还没有汉族,取而代之的是秦,晋,燕,齐,楚五族。 至于过嘛,传统一点的人一说起始皇帝,总会想起几点,一是焚书坑儒,毁灭文化。二是劳民。 先说一好了,焚书。先要从李斯说起,这个政策是李斯提出的。一个写《谏逐客书》的人,一个如此理性的人,一个法家的经典会不经大脑地提出一个摧残文化的议案吗?焚书,焚的都是些个什么书。主要是巫医、占卜、偏颇之论和六国史书。前三者实是害民之说,至于后者,在统一思维的大前提下,该烧!烧得好!何况本来六国史书之间就有许多不同甚至矛盾之处,扁鹊见那个什么桓公的故事就是个例子(别跟我说初中课本上写的是蔡,我就看过有写是齐桓公的)。再则,当时写史书的人有个通病——是其在我。笔在我手上,我爱怎么写就怎么写,我爱怎么引导就怎么引导。当然,捏造虽然不至于,但是倾向的一些评价就难免了。能不烧么?何况焚书还有一条,就是官方藏书除外。造成的后果远远少于后来的文字渲染。清开国后不也在数十年间弄了好几次文字狱。新中国不也有#¥%大革命。坑儒,为什么要坑儒?那是因为当时(其实不仅仅是那个时候)天下以儒家和法家门生最众。秦以法兴,法家尊崇,法家自然不会有怨言。倒是儒家,一来不为时政所好,二来又因仁政之说与秦政相悖,三来因为焚书和统一文字度量衡等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心生怨恨。儒家不是人多嘛,掌天下喉舌,有了怨恨他怎么办——口诛笔伐,煽动阻政!该杀,万幸的是,始皇帝并非如常人所言嗜杀。仅仅在咸阳附近找了400多个儒生,还劳神费力地弄个西瓜的借口来杀,杀鸡警猴大概就是这个效果了。杀了400多个人,就换得天下异心之人闭嘴。从历史上的开国君主的行政来看,始皇帝杀的人算是最少的了。何况始皇帝还并不是仅仅是开国,而是开族!至于为什么后世对焚书坑儒如此唾骂?那是后来儒家渐成正统的缘故。哪朝开国不杀人,朱棣还远谈不上开国,不也把方孝儒的十族都灭了嘛(除了九族,还加了他学生)。这两点为后世诟病千年,谁让始皇帝敢第一个吃螃蟹呢。这两点,在当时,其实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影响。 二说劳民。秦亡,很多人都归结于滥用民力所致,荒谬!中国的百姓或许是世界上最善良最善于忍耐的百姓了,只要有一口饭吃,哪怕是半饱,他也绝对不会起来造反。不错,秦初的时候,天下初定,始皇帝为显天子之功,并没有与民休息,这也的确积压的很多矛盾。秦初时的天下就好比一个装满炸药的炸药桶。不过若是没有火,那么这个桶是绝对不会爆的。火从何来?始皇帝在时,劳天下的工程不外两项,一是巡幸之路,二是万里长城。巡幸已经大致完成,长城业已完工,何劳天下。其他什么阿房宫(别以为杜牧写的那是真的,据考证,阿房宫拿现在的话说也就是一所几十百来间房的豪宅而已,连沈阳故宫都赶不上),郦山陵,就这些要劳动天下,似乎差的不是一点点。有人说博浪沙一锥,就是天下难堪暴秦的证明,荒谬!那一锥的始作俑者张良在当时不过是不愿六国混图的遗老遗少而已(这么说绝对没有贬义,事实上张良早期的目标就是帮助韩王复国,后来韩王被项王杀了,才追随的刘邦)。那么那把火是从哪里来——陈涉,一个胸无大志的亡命之徒(我实在觉得他那个胜字叫起来很不爽。这种评价对他是很低,不过我觉得他就这个价了。有异议的朋友可以讨论讨论,我也可以说说为什么给他这么低的评价,不过这里不变赘述)。那陈涉为什么要起兵呢?不是因为腹中碌碌食不裹腹,更不是因为一个礼拜工作七天没有节假日,而是“我等失期,失期当斩”。主要是自己错过了时间,误军当斩。要是不杀他,他还是愿意继续过他那一个礼拜工作七天的半温饱幸福生活(无论哪朝哪代,当兵的都不可能是半温饱的俸禄。 而秦法极其严苛,更没人敢大张旗鼓地贪污军饷。纯粹是写来加强气氛)。 劳民虽然重,但并非大过。 秦亡,亡于酷法暴政?荒谬!秦法历时久矣,也并没因为统一缘故而变本加厉。原秦国子民也未见有三日一闹五日一反之举,未闻求活艰难之说。法虽酷,在于威慑使之不犯而已。要说有严酷之处,我看便在连坐一说上。不过连坐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并非秦所独有。暴政一说更不成立,焚书坑儒前面已经说过了,这里再说一个全国性的大政策,只怕就只有用兵一项了。始皇帝一统六国混为一图之后,大规模的派兵行动有两次,一次是五十万秦军南下开疆辟土,设桂林象郡,对南越用兵。不过也没打起来,南越诸国,是问谁敢与大秦相争。我圈个地,筑个城,囤数十万军,说这里是我的就是我的,不是也是。二就是蒙恬领雄兵三十万北击匈奴700余里。不过在后面看来,这两点都不是陈涉点火的原因,也对国内形势影响不大(这里的国内形势指国民,而非秦政。对秦国的影响大了去了)。既然不是酷法暴政,那是什么让陈涉甘冒诛九族之险造反呢?用他的话说“失期当斩”,是“失期”。“失期”者,误军也。无论在哪个年代,军法不管几斩,都有一斩是误军。偏巧陈涉又是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主,所以嘛,横竖是个死,要死要要闹大点,多点人陪葬。 秦亡,在我看来主要是亡于诸多偶然因素。不过偶然的多了,也就成必然了。 首先,六国遗老没有诛尽,也不可能诛尽。主要是分裂时间太长(其实在我看来,始皇帝以前根本就没有真正统一过),人太多了,要是把这个因素消除,那始皇帝就真的成嗜杀了。而始皇帝在和那票遗老比寿命的长跑里面又先到了终点。是问以始皇帝扫六国之威,除了张良敢在博浪沙一锥意思了一下,天下间有几个敢说个反字。 其次,军队外调。前面说过了,秦国削平天下的主力80万雄兵,一南一北分开了,以至周文打到咸阳的时候竟然无兵可用,从郦山调了30万民夫充作军人。 第三就是权利高度集中之时,终端的突然消失引起的混乱。这一点最重要,始皇帝在巡幸途中的突然殡天,权利一下出现了真空。赵高李斯胡亥矫诏篡位的一系列政策,多了不说,光说杀蒙恬一项,就失了军心。始皇帝在时,尚且顾念秦军在统一过程中的功劳,不但没杀一个功臣,没削兵卒,还找了一南一北两边给他们发泄,蒙恬这一死,这80万秦军,最后一次有消息就是在周文进关的时候,军报说正在火速赶往咸阳勤王(其实速度比蜗牛还慢),然后默契一般地消失了,在后来的历史上再也找不到记录。 最后就是一连串的如果。如果陈涉这个亡命徒没有服役;如果那只军队没有调去戍边;如果没有经过大泽乡;如果那几天没有下雨;如果下雨了还是赶得急;如果陈涉不在那支军队;如果在他们要造反的时候有所察觉;如果事先杀了陈涉;如果章邯破项梁之后挥兵南下;如果项王在巨鹿没有那么剽悍;如果…… 中国历史有个很奇特的现象,巧合多了也就成了必然。不管那个朝代,在第二第三代的时候,总会有一次大风暴。过了,这个朝代才能延续数百年。汉初有匈奴进烦和七王之乱;西晋初年有五胡乱华;隋初简直乱得不可开交(我甚至觉得隋初和隋末是一回事);唐初有武媚篡政和安史之乱;宋初是契丹进犯(其实是收回幽云十六州进攻契丹,不过既然是收回嘛,那就算他进犯好了。反正输了一串);元代比隋犹有过之,抵抗从来没停过;明初先有朱棣之乱,再有瓦剌土木堡之战;清初则有杀敖拜、削藩、收台湾和葛尔丹。遗憾的是秦初(或许始皇帝死后就该叫秦末了)没有挺过这一关。 唐宗宋祖,李世民行仁政,虽然有贞观之治,也给唐朝死于安乐埋下了种子。宋祖……根本不陪拿来比较,至少是在这里面。千古一帝康熙,《尼布楚条约》为了不打仗连领土都可以让,简直本末倒置。不拿士兵来保卫国土,反倒用国土的牺牲来保全士卒。更荒谬的是,这样一个条约居然是在大胜的情况下签定(看来近代清政府的糊涂外交是遗传)。所谓的千古一帝连冒顿单于都不如!汉武奋四世之余烈,平百越,破匈奴,扬国威,振荣辱。如果说始皇帝奠定了中华民族的基础,汉武帝大一统则是他政策的成型和发扬。中国君王,堪与始皇帝比肩者,惟汉武。 扫八荒,并六合,功盖环宇,三皇五帝犹不及也。始皇帝,真乃我中华第一君王! 以上转自百度法家吧:可汗就是法家吧的吧主。。

因为秦始皇已经在地上做过皇帝了,想在地下试下做皇帝的感觉,地上的不早点灭亡哪来的地下?

传统的观点认为秦朝亡于苛刻的法治和无休止的暴力。综合各种的说法,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1,秦国的法治推行了100多年之后,其本身已经逐步地走向了僵化。第一,史记陈胜世家中记载陈胜吴广因为延误了戍期,法令失期当斩,陈胜吴广遂反。但是大雨应该是一个相当有力的免责或减责事由,但是陈胜吴广却并不认为有这样的可能性。我国学者宁汉林就曾指出:秦朝刑律之失,在于不区分情节,只要发生刑律中所规定的后果,一律论处。2,秦国在伐灭六国之后,国家面临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可以在一隅行之有效的制度,却不能在全国全面开花。可以从陈胜吴广的戍边来看。春秋战国时代国家疆域小,百姓戍边来回旅途短,戍边时间也不长。但是到了秦朝以后国家太大了,这个制度就会出现问题。到汉朝就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允许百姓以钱代戍(费300文钱请人代为戍边者称为“过更”,自己戍边称为“践更”)3,秦朝官吏的执法过于粗暴。秦国是个耕战国家,奖励军功。统一之后原本应该早日结束的军事管制制度被无限期延长了。秦朝的地方官吏多为军人(如灭韩的将领叫内史腾,之后即为秦守韩地),他们缺乏应有的执法素质,手段往往粗暴。比如押送陈胜吴广的那两个尉,“吴广忿圭尉”“尉果笞广”。也因为这样,在陈胜起义之后,“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甚至有的秦朝官吏已经表明态度要依从起义转而伐秦(如吴守令),百姓仍然不原谅他们。4,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陈胜吴广在起义之后也不过是一群亡命徒,但是就是这样的亡命徒在起事之后,以数百人之众,就能“攻大泽乡,收而攻蕲。蕲下,乃令符离人葛婴将兵徇蕲以东。攻铚、酇、苦、柘、谯皆下之。行收兵。”由此可见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5,从陈胜吴广以扶苏和项燕为号召来看(而根本不顾后者的国家正是被前者的父亲所伐灭),显然百姓只是恨那些官吏和苛政,对秦室并无特殊的恶感,政治宣传失败。6,秦朝的徭役过于严重,并伴有族群间的歧视。稍微一观察,我们发现,刘邦、项羽、英布等秦末枭雄,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关东人,而且他们几乎都有在关中服徭役的经历。就目前对始皇帝陵边修陵民工瓦当的发掘来看,记载的籍贯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关东地区的郡县。秦朝修筑直道,伐匈奴百越,所需要的粮草大部分来源于关东地区。我记得探索与发现当中有一期说秦朝伐匈奴的粮草来自于齐地的,运粮食的车队要2次翻越太行山,3次度过黄河,每石粮食中只有1石可以到达前线。由此可见对关东经济的掠夺到了什么程度。7,秦国的统一进程具有殖民征服般的政策,这使得关东人遭受了极大的苦难。秦国凡攻略一地,必夺其地,迁徙秦民居之。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昭襄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侯厓复相。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三十四年,秦与魏、韩上庸地为一郡,南阳免臣迁居之”;等等等等。这也是上面所说刘邦、项羽、英布等秦末枭雄,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关东人,而且他们几乎都有在关中服徭役的经历的原因。而且,秦国关中地区的人只是苦于严厉的法律,而并不是苦于徭役,他们的经济并没有受非常大的损耗。这也是为什么在秦末大起义之后,所有的爆发点都在关东,而关中地区始终没有发出一叮点火花;刘邦进关只是约法三章,就使得民大悦;在楚汉战争中,刘邦占有了关中,粮秣极为充足的原因了。8,是秦领导人素质的变化。秦国讲求法治,这种法治是建立在君权基础之上的,皇帝的个人素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显然在秦始皇死后,即位的二世才能远远不如秦始皇(虽然按史记的记载,二世即位之后的春天就出行郡县,在4个月内东到浙江北达渤海并太行而还,如果这个记载是事实的话,这无疑创造了古代交通条件下的高速度记录。这似乎可以说明秦二世并非无能之君,但是显然的,即便如此,二世个人的阅历和火候显然不足以担当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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