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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为主题的有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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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为主题的有关论文

如何坚持依法治厂加强企业管理的论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密的规章制度和科学严格的管理是企业立于同行业先进行列不败的主线,依法治厂加强企业管理也就成为了企业稳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机制。一、充分认识依法治厂加强企业管理在建立稳定和谐发展保障机制中的重要性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的这天起,面对国外企业的先进生产技术和新颖管理理念的冲击,给国内企业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对于一个企业,其在运作过程中,不论其大小都必须把管理放在首位。没有严格的管理和严密的制度,没有完善的游戏规则,就没有正常的企业运作。因此,完善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必不可少的。企业要发展必须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但任何外部环境的改善都不能取代企业内部管理。因此,企业必须练好内功,固本强基,向管理要效益。在管理中求发展,企业内部管理之要义在于内部管理的制度化,大凡成功的企业都有一整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国内企业处在不利形势下主要是因为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不能创新,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切实实际的落实,因此实施依法治厂加强企业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就成了当前强化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而且对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二、建立科学完整的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是建立企业稳定发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要排除以下错误认识:有的职工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订得太多,不利于员工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的发挥。我们十分赞赏有个性、有创造性的职工,但任何个性和创造性都必须有利于企业整体的利益,否则,其个性越强,创造力越强,对企业的损害越大。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最多的国家,但美国公司并没有因此失去个性和创造力,事实上却完全相反,美国却是世界上科技创新最发达的地区。还有一部分职工甚至管理人员认为“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只要能把事情做好就行,不要受制度的约束,此想法欠妥当,今天你也许没有遵守制度的情况下,做好了一件事,明天你就可能因违反制度而砸了一件大事。 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一套科学完整有利于企业稳定和谐发展的管理制度体系。 (一)提高人性化管理理念。我国著名的企业希望集团提出这样的管理理念“用铁的纪律治厂,以慈母般的关怀善待员工”,这样的理念对我们企业来说非常有用,现在我们执行三严管理,这没有错,只有认真贯章贯制才能实现我们企业大步飞跃的目标,但要职工接受管理这需要一个过程。严格制度,严格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职工与管理者的矛盾,对企业内部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团队合作不能较好的体现。这就要求我们管理者在考核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且要切实关心职工的生活,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能平心静气的接受考核,一家企业真正的效益不是逼出来的,而是自动的由职工工作产生的,如果一味去强求工作,只能使产品质量的效益大打折扣。但要员工乐于工作,这需要管理者付出很大的细心和努力。管理才应该做到:(1)平等对待员工,由个人自尊心而产生的要求平等的精神,平等的意识在企业管理中是不可忽视的,管理者要重视这种平等精神,使企业上下齐心,使管理者与职工和谐相处。(2)对职工要亲切友善且有关怀同情心。(3)管理者要能虚心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使大家“知而不言,言无不尽”。所以管理者一方面不折不扣的执行规章制度,一方面要和风细雨的与职工交流,宣传现在企业发展形势,使职工对考核能理性的对待。(二)加强依法治厂、从严管理。1、现场管理从严。企业应以现场管理为突破口,紧紧围绕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降低物耗、安全生产、文明秩序,使各项专业管理优化延伸到位,提高现场管 理水平。(1)作业现场整洁有序。通过开展整理、整顿、整洁、清扫等“四S” 活动,使生产作业现场整洁化,工艺流程科学化,工位器具、各类物料摆放定置化,作业现场空间标准化,人员着装、管理标识色调化。(2)各项制度执行、考核到位。严格考勤、考核制度,减少或杜绝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严格交接班制度,保证生产正常运转;严格工艺纪律,按操作和工艺规程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半成品检验制度,保证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严格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效率;严格现场物料管理和领用料制度,杜绝损失浪费,降低物质消耗。(3)基础工作实现科学、规范化管理。生产现场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报表、凭证、台帐等,要清晰、完整、准确、规范,信息反馈系统灵敏;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准确、统一;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完好率适应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各类定额面和定额水平先进合理。(4)安全生产得到保障,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 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 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 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 广告 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 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 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对于这点,立法机关看来可能是因为货币出资必然要经过验资程序,所以认为发起人出资一定是足额的。但实际上,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出资等 方法 来混过验资环节,抑或和验资机构合伙取成功验资资格,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在本人看来,有关条款中应加入规定“发起人货币出资必须足额”。其次,针对发起人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是按中小企业成立前后进行分类的。中小企业成立前,发起人如果不按规定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中小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法第28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出资不足,应当负责补足额度,其他有关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后一种责任规定太过简单。 (二)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 不管公司无法成立,还是成立公司无效,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或者成立后都失去了法人资格而要进行责任清算。但是关于怎样清算以及怎样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在本人看来,立法内容应加入以下规定,从而完善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第一,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人格,相当于是一种合伙状态,所以可以按照合伙中小企业法来进行清算;第二,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清算规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规定进行; 第三,清算成立中中小企业时,应把股资返还给非发起人股东,按照普通债权人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保护非发起人股东利益,也满足公司法中第95条对于发起人责任规定的处理要求。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由于发起人承担成立中中小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所以由发起人偿还。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应尽早弥补以上立法缺失,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能丰富理论内涵,并科学指导实践活动。只有成立中中小企业民事地位得到法律形式确立,对其性质进行合理解释,重新构建公司成立责任机制,才能协调处理好不同法律关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4 浅谈公司法所面临的转变 1、现行公司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而公司法1993年在制定实行之初至今的变动并不大,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状况难免会力有不逮。公司法的制定是秉持“法律内容应当较为完整,且具备大致的基本规范,拥有合理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理念。为了使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下面我们就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 以填补当前公司法中的部分空白。 第一,注重法律框架设计,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框架设计较为注重,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能说是面面俱到,但也算是较为全面了。“坚持公司法内容较为完整,具备大体的法律基本规范,框架合理”它既是人们的意见,同时也是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原则。公司法的制定顺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具备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基本架构规则,注意框架设计 然而在操作层面设计上,略显不足,表现为以下几点: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在公司法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决定权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或授权国务院,据统计,公司法约有8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和法规中有8处另行规定,由国家做具有股东大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是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 但在公司法中却未明确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股份持有多久具备该项权利、哪种请求方式属于正当请求、请求不被采纳时应如何救济等等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遇到股东大会困难,就会产生解决困难;某些“不作为”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部分制度存在设计实施障碍和疑点。 第二,重视过程设计,忽略了“行为人”设计。过程是指公司法对办事程序及行为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行为实施者的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设计。 第三,注重组织设计,轻视了机制与机理的条件设计。公司开展有效经营应当以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前提,现行的公司法比较注重组织机构设计。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机关、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职权和组成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组织机构的机制和机理方面就显得有些薄弱。 2、公司法修改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修改公司法时应当从公司法性质与公司性质两方面出发。公司法与公司具有怎样的性质?首先公司法是商法的~部分,它主要对公司内外关系加以调整,在一定程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调整主体是平等的,因此,将公司法界定为私法领域是毋庸置疑的。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它是一个扩大的个人,并不是一个缩小的社会。 从民法通则中的第42条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是一种经营性组织,可将其看做商事主体。从公司与公司法性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就是要增加其任意性规则,减少强行性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是公司的根本原则。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对规则的充分性与相关当事人公正性加以强调。我们对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归纳如下: 适应世贸组织要求,借鉴成功的法律 经验 在我国公司法案起草时,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普遍的企业形式,因而世界各国在公司法案方面均有所涉猎,为了填补我国公司法的空白,我们应当借鉴过程成功的经验如股东共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我们可以从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授权制、设立公司准则主义和揭开公司神秘面纱的原则对我国现行公司草案进行修改,增强其实用性和全面性。 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简化规则,突出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用意无非是将公司形式的决定权交到了投资者手里。而现行的公司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差别明确的区分,虽然有部分规定了欧诺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区分,但是仍较为复杂。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更为突出,公司法是否可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制度。我国自1979年的7月以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实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制度,并未在董事会之上设立上位机关股东会。这种体制有别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由于其已运行了2O年,我们可进行该方面的相关经验总结,吸收对公司法修改有益之处。比方说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就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这一的特点,注意一些召集股东会与股东议决方式的设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适用范围缩小,对其进行限制。适当对现行公司法中只设执行董事及一两个监事的做法加以改动。 分别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公司立法公司法制定之季,恰逢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阶段。 因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一定的探索,又成为人们的~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而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至于国有企业如何为成为公司创造条件,公司法则不必过问了。 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公司法精神利用法律形式来塑造公司法律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主要体现的精神,并以公司所有同公司经营分离为前提,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完善。 3、结束语: 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是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保证,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表现。本文仅对公司法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了浅要的描述,以为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猜你喜欢: 1. 公司法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2. 公司法论文范文 3. 公司法论文参考题目 4. 公司法论文题目 5.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摘 要] 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分析了公司治理、债务结构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债务机制与管理者激励在企业改 革与资本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要提高国家投资的效率,必须重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关键词] 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 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占有大部分资本投资,资本产出率较低,为了维持一定的就业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通过扩大银行信贷规模、财政赤字来增加资本投资率以维持较高的GNP增长率,结果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政府不得不进行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公司改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但形式上的股份制改造,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以缓解就业压力,并推进公司改制,政府这几年进行的是凯恩斯主义式的大力财政投资,以期望刺激投资和需求。但是,宏观经济的繁荣来自于微观经济的活力,这种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阶段的公司化改革。 二、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一般来讲,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管理者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借入资本指的是由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公司中自有资本、借入资本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自有资本的结构(涉及到所有权结构)、借入资本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形成了公司的资本结构。显然,资本结构的形成与所有者、债权人和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我们简单分析理想状态下,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令S为所有者投入的初始自有资本,D为债权人投入的借入资本,不考虑利息;△S为受监督和约束的管理者对整个资本进行经营而带来的预期新增资本,那么事前的实际债务比率为D/(S+D),事后的预期债务比率就为D/(S+△S+D),如图。假定资本投资者(所有者和债权人)与管理者都希望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得到最大增值,对图分析可以得出: (1)债权人对过高的△S并不敏感,但当预期(S+D+△S) (2)如果投资产生的预期△S的不确定性很高,即使债权人愿意提供贷款,考虑到偿债的压力(限制了进一步赢利性项目的投资)和无力承担债务的后果(破产),为保护自身投资企业的资本S,所有者也不会允许经营者不顾投资效益而盲目举债。 (3)如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制约是“硬”的一方面,所有者可能给予管理者较好激励措施,以期望△S尽可能地大;另一方面,当预期△S较小时,过高的债务会加大企业破产风险,管理者就可能被所有者替换。考虑到在职的个人控制权收益,管理者也不愿冒破产或解职而举债的风险。 在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约束机制作用下,公司的债务才可能保持一个合理结构范围;从最大化公司价值角度看,公司资本结构所导致的控制权分配和相关机制决定了能否雇用高能力的管理者且管理者能否尽最大努力来最大化△S。由于△S的大小与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需要对公司的结构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我们知道,公司化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及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的,由于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同,对经营绩效的责任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所需信息的成本太高和所有者“搭便车”问题,使得管理者(代理人)可能利用已有的地位、权力和所掌握的信息,追求自己而不是所有者(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中管理者的努力和某些成本属于私人信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和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对于管理者应该如何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签订一个完全的最优委托代理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公司中某些行动必须在将来才能确定,而不完备的初始委托代理合同无法做出具体规定时,为了约束管理者偏离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一种法律框架。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框架,它是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整套关系(OECD,1999);或者说是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可以被看作是出现初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时的一种决策机制,其本质反映了企业中所有权的安排所导致的控制权配置状况。公司化的前提要求界定法人的产权,明晰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公司化后控制权的重新安排。由于企业所有权是指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为了解决企业的激励问题和管理者的选择问题,最大化公司价值,控制权的安排应使二者对应,特别是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最难监督、最有信息优势的成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于公司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这些制度安排,支配着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参与各方能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实现这一目的的公司控制权安排及治理结构形式有很多种,代理成本的现实存在表明,现代公司实际达到的经济效率总是次优的。次优理论决定了对于不同的公司,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机制是不同的。不存在适用所有类型企业和所有经济环境的公司治理机制。而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实质上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各种可能方式的一种相机选择,其中产权交易、并购和破产机制是转移控制权从而对治理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公司治理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股东起作用依赖于资本市场的美英模式;一种是由银行起作用依赖于相互持股的德日模式。前者可能会导致投资不足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导致过度投资问题,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都不利于最大化公司价值。我国一系列的金融体制改革,说明我国的公司改制倾向于构建第一种治理模式。那么,这种模式下应该存在什么机制使管理者减少上述代理行为,从而有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呢? 三、公司治理机制与管理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讲存在7种调整管理者与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治理机制:内部机制、机构持股、大股东、外部董事、债务政策、管理者市场、控制权市场。其中前4种为内部选择机制,受公司所有权结构影响,后3种则是由外部决定的,这7种机制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公司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 当公司中所有权非常分散时,由于监督管理者需支付全部监督成本,而只能得到收益中的一小部分,股东的搭便车问题就普遍比较严重,没有人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者;即使所有权非常集中,比如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也很难被大股东(全民)直接监督。这两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控制权就显得不太重要,管理者的有效控制权很大,经营能力很低的管理者仍可占据领导位置,管理者很容易通过扩大公司规模、转移定价、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投资对自己更有利的项目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改制后的公司中仍普遍存在。理论上认为管理者总是有扩张规模获取个人利益的倾向,那么让管理者持股或认购较大股份,自己监督自己,就应该是一种外部监督成本太高时的好机制,但在国有公司中,管理者即使拥有股份,也很难起到这个作用。当所有权比较集中时,外部投资者有很强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和监督管理者,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搭便车现象(国有股权集中并没有这个效果)。但集中的股权改变了公司的委托代理状况,不可能彻底消除代理问题。因为,首先,机构持股本身带来新一级的代理问题;其次,由于得不到监督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大股东不可能尽全力监督,相反,他可以通过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缺乏对中小投资者有效保护的大股东(机构持股、大股东)治理也可能不是最优的。从理论上讲,董事会对于公司的治理很重要,但董事会的效率值得怀疑,因为执行董事本身就是管理者,指望执行董事监督管理者是困难的,而外部非执行董事也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来更好地监督管理者。在国有公司中,董事会究竟有多少动力和能力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者,更让人怀疑。 可见,通常意义上的上述4种内部治理选择机制的共同点在于,即使公司的管理绩效大幅提高,监督者(或自我监督者)也只能得到收益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更低成本、更强约束力的机制。管理者市场和控制权市场被认为是对管理者进行控制约束的有效外部机制,但它依赖于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来讲,这两个市场刚刚发展,所起作用极其有限。 对管理者进行约束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别是公司债务的选择。从控制权角度看,债务的实质是债权人施行控制权的能力,而债权则表现为一种相机控制权。当公司破坏债务合同条款或无法到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将行使其法律权力,以最大程度地保全自己投入的资本。债权人的清算或破产威胁将约束管理者以扩张规模和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同时也迫使所有者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必要时替换现任管理者。债务作为这样一种约束工具是以合理的破产机制为前提的。当银行为最大债权人时,起到控制权相机转化的条件是:第一,其本身贷款结构要合理,否则破产会暴露其财务状况,银行会陷入债权人消极状态,即公司(特别是清算价值很低的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银行也不会令企业破产;第二,银行的贷款资本的配置不应受政策干预,否则银行就没有动力去监督企业,债权机制将失去作用。银行只有有能力和动力监督公司的状况,才能发挥其债权人作用。可见,我国银行体系改革对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性。 现实中,以股权分散和银行持股为代表的两种治理模式在公司运营中都遇到了问题,美国的公司改革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的改革说明了二者有融合趋同的倾向。美国学者Anup通过对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及其相互影响的实证研究,认为机制的选择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依赖性,过分强调单一机制将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所有机制都几乎不起作用,将会使管理者控制权非常大,公司资本结构必然会恶化。 四、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与优化资本结构 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说明,某种形式的所有权集中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较强的债务机制应该是一个好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由于债务更多地是作为一种事前约束机制来起作用,为了减少管理者事后消极的可能性,应该在发展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和管理者市场的基础上,给予管理者直接的报酬激励和适当的产权激励,如分配给其部分股权、股票和期权等,同时应该根据其控制权收益的大小,确定可信的管理者替换机制。我们的现状是,国有股份在国有公司中仍占有很高比例,初始委托人虚置的国有股份,即使股权集中,也没有监督的动力,相反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可能与管理者合谋,同时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还弱小,因此依靠实际股东监督管理者的模式只能收到有限的效果;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刚刚发展,控制权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近期内也很有限;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还没有能力和动力起到相机控制权的转移作用(其中一个原因是破产机制仍是有限的),其承诺不可信,无论对管理者的选择还是对管理者的报酬还不具有市场竞争特征。从而使得管理者有效控制权很大,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国有企业实际上仍然不存在优化资本结构的治理机制。可见,为了激励管理者投资扩张并限制和约束其无效扩张,保证投资扩张的效率,应该发展两个市场,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塑造真正的、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或机构股东,同时必须加强债务约束机制和管理者激励机制构建。 笔者认为,伴随银行金融系统的改革,债务机制和管理者激励将首先对治理结构重构与资本结构优化起到积极作用。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及自由现金流量理论,管理者有追求规模、扩大投资的倾向,投资决策总体上可能是次优的。而投资项目的收益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而使得管理者的投资激励与资本结构有非常强的相关关系。所以为了优化资本结构,需要限制管理者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能力。通过有效的所有权结构改革以增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以满足其在遵守公司法前提下的个人参与约束效用最大化,通过债务来约束管理者未来可获取的现金流,从而约束管理者损害企业价值、追逐个人利益的扩张行为,这是资本结构优化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股权融资的成本低,股权融资并不影响经理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反而增加了经理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与之相比,债务融资可能是一种更强的约束。债务融资应该被充分考虑,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公司自由现金流、约束经理人寻租与过度投资等行为的作用。经营的持续性,以及外界环境的不确定,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应该是动态变化的,在上述合理机制的作用下,资本结构优化应该表现为公司的自主优化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调整债务比率并不能解决资本结构优化中的根本问题。 参考文献: [1]余志宏,段红涛.资本结构、契约理论与上市公司治理[J].经济评论,2003,(3). [2]张宗新.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基于契约理论的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3). [3]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4]陈耿,周军,等.债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03,(2). [5]郑志刚.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J].经济研究,2004,(2). [6] 汪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J].经济研究,2003,(8).

企业法律制度为主题的论文

摘 要] 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分析了公司治理、债务结构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债务机制与管理者激励在企业改 革与资本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要提高国家投资的效率,必须重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关键词] 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 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占有大部分资本投资,资本产出率较低,为了维持一定的就业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通过扩大银行信贷规模、财政赤字来增加资本投资率以维持较高的GNP增长率,结果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政府不得不进行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公司改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但形式上的股份制改造,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以缓解就业压力,并推进公司改制,政府这几年进行的是凯恩斯主义式的大力财政投资,以期望刺激投资和需求。但是,宏观经济的繁荣来自于微观经济的活力,这种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阶段的公司化改革。 二、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一般来讲,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管理者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借入资本指的是由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公司中自有资本、借入资本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自有资本的结构(涉及到所有权结构)、借入资本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形成了公司的资本结构。显然,资本结构的形成与所有者、债权人和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我们简单分析理想状态下,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令S为所有者投入的初始自有资本,D为债权人投入的借入资本,不考虑利息;△S为受监督和约束的管理者对整个资本进行经营而带来的预期新增资本,那么事前的实际债务比率为D/(S+D),事后的预期债务比率就为D/(S+△S+D),如图。假定资本投资者(所有者和债权人)与管理者都希望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得到最大增值,对图分析可以得出: (1)债权人对过高的△S并不敏感,但当预期(S+D+△S) (2)如果投资产生的预期△S的不确定性很高,即使债权人愿意提供贷款,考虑到偿债的压力(限制了进一步赢利性项目的投资)和无力承担债务的后果(破产),为保护自身投资企业的资本S,所有者也不会允许经营者不顾投资效益而盲目举债。 (3)如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制约是“硬”的一方面,所有者可能给予管理者较好激励措施,以期望△S尽可能地大;另一方面,当预期△S较小时,过高的债务会加大企业破产风险,管理者就可能被所有者替换。考虑到在职的个人控制权收益,管理者也不愿冒破产或解职而举债的风险。 在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约束机制作用下,公司的债务才可能保持一个合理结构范围;从最大化公司价值角度看,公司资本结构所导致的控制权分配和相关机制决定了能否雇用高能力的管理者且管理者能否尽最大努力来最大化△S。由于△S的大小与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需要对公司的结构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我们知道,公司化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及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的,由于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同,对经营绩效的责任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所需信息的成本太高和所有者“搭便车”问题,使得管理者(代理人)可能利用已有的地位、权力和所掌握的信息,追求自己而不是所有者(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中管理者的努力和某些成本属于私人信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和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对于管理者应该如何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签订一个完全的最优委托代理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公司中某些行动必须在将来才能确定,而不完备的初始委托代理合同无法做出具体规定时,为了约束管理者偏离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一种法律框架。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框架,它是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整套关系(OECD,1999);或者说是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可以被看作是出现初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时的一种决策机制,其本质反映了企业中所有权的安排所导致的控制权配置状况。公司化的前提要求界定法人的产权,明晰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公司化后控制权的重新安排。由于企业所有权是指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为了解决企业的激励问题和管理者的选择问题,最大化公司价值,控制权的安排应使二者对应,特别是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最难监督、最有信息优势的成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于公司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这些制度安排,支配着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参与各方能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实现这一目的的公司控制权安排及治理结构形式有很多种,代理成本的现实存在表明,现代公司实际达到的经济效率总是次优的。次优理论决定了对于不同的公司,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机制是不同的。不存在适用所有类型企业和所有经济环境的公司治理机制。而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实质上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各种可能方式的一种相机选择,其中产权交易、并购和破产机制是转移控制权从而对治理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公司治理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股东起作用依赖于资本市场的美英模式;一种是由银行起作用依赖于相互持股的德日模式。前者可能会导致投资不足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导致过度投资问题,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都不利于最大化公司价值。我国一系列的金融体制改革,说明我国的公司改制倾向于构建第一种治理模式。那么,这种模式下应该存在什么机制使管理者减少上述代理行为,从而有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呢? 三、公司治理机制与管理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讲存在7种调整管理者与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治理机制:内部机制、机构持股、大股东、外部董事、债务政策、管理者市场、控制权市场。其中前4种为内部选择机制,受公司所有权结构影响,后3种则是由外部决定的,这7种机制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公司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 当公司中所有权非常分散时,由于监督管理者需支付全部监督成本,而只能得到收益中的一小部分,股东的搭便车问题就普遍比较严重,没有人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者;即使所有权非常集中,比如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也很难被大股东(全民)直接监督。这两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控制权就显得不太重要,管理者的有效控制权很大,经营能力很低的管理者仍可占据领导位置,管理者很容易通过扩大公司规模、转移定价、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投资对自己更有利的项目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改制后的公司中仍普遍存在。理论上认为管理者总是有扩张规模获取个人利益的倾向,那么让管理者持股或认购较大股份,自己监督自己,就应该是一种外部监督成本太高时的好机制,但在国有公司中,管理者即使拥有股份,也很难起到这个作用。当所有权比较集中时,外部投资者有很强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和监督管理者,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搭便车现象(国有股权集中并没有这个效果)。但集中的股权改变了公司的委托代理状况,不可能彻底消除代理问题。因为,首先,机构持股本身带来新一级的代理问题;其次,由于得不到监督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大股东不可能尽全力监督,相反,他可以通过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缺乏对中小投资者有效保护的大股东(机构持股、大股东)治理也可能不是最优的。从理论上讲,董事会对于公司的治理很重要,但董事会的效率值得怀疑,因为执行董事本身就是管理者,指望执行董事监督管理者是困难的,而外部非执行董事也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来更好地监督管理者。在国有公司中,董事会究竟有多少动力和能力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者,更让人怀疑。 可见,通常意义上的上述4种内部治理选择机制的共同点在于,即使公司的管理绩效大幅提高,监督者(或自我监督者)也只能得到收益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更低成本、更强约束力的机制。管理者市场和控制权市场被认为是对管理者进行控制约束的有效外部机制,但它依赖于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来讲,这两个市场刚刚发展,所起作用极其有限。 对管理者进行约束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别是公司债务的选择。从控制权角度看,债务的实质是债权人施行控制权的能力,而债权则表现为一种相机控制权。当公司破坏债务合同条款或无法到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将行使其法律权力,以最大程度地保全自己投入的资本。债权人的清算或破产威胁将约束管理者以扩张规模和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同时也迫使所有者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必要时替换现任管理者。债务作为这样一种约束工具是以合理的破产机制为前提的。当银行为最大债权人时,起到控制权相机转化的条件是:第一,其本身贷款结构要合理,否则破产会暴露其财务状况,银行会陷入债权人消极状态,即公司(特别是清算价值很低的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银行也不会令企业破产;第二,银行的贷款资本的配置不应受政策干预,否则银行就没有动力去监督企业,债权机制将失去作用。银行只有有能力和动力监督公司的状况,才能发挥其债权人作用。可见,我国银行体系改革对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性。 现实中,以股权分散和银行持股为代表的两种治理模式在公司运营中都遇到了问题,美国的公司改革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的改革说明了二者有融合趋同的倾向。美国学者Anup通过对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及其相互影响的实证研究,认为机制的选择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依赖性,过分强调单一机制将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所有机制都几乎不起作用,将会使管理者控制权非常大,公司资本结构必然会恶化。 四、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与优化资本结构 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说明,某种形式的所有权集中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较强的债务机制应该是一个好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由于债务更多地是作为一种事前约束机制来起作用,为了减少管理者事后消极的可能性,应该在发展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和管理者市场的基础上,给予管理者直接的报酬激励和适当的产权激励,如分配给其部分股权、股票和期权等,同时应该根据其控制权收益的大小,确定可信的管理者替换机制。我们的现状是,国有股份在国有公司中仍占有很高比例,初始委托人虚置的国有股份,即使股权集中,也没有监督的动力,相反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可能与管理者合谋,同时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还弱小,因此依靠实际股东监督管理者的模式只能收到有限的效果;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刚刚发展,控制权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近期内也很有限;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还没有能力和动力起到相机控制权的转移作用(其中一个原因是破产机制仍是有限的),其承诺不可信,无论对管理者的选择还是对管理者的报酬还不具有市场竞争特征。从而使得管理者有效控制权很大,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国有企业实际上仍然不存在优化资本结构的治理机制。可见,为了激励管理者投资扩张并限制和约束其无效扩张,保证投资扩张的效率,应该发展两个市场,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塑造真正的、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或机构股东,同时必须加强债务约束机制和管理者激励机制构建。 笔者认为,伴随银行金融系统的改革,债务机制和管理者激励将首先对治理结构重构与资本结构优化起到积极作用。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及自由现金流量理论,管理者有追求规模、扩大投资的倾向,投资决策总体上可能是次优的。而投资项目的收益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而使得管理者的投资激励与资本结构有非常强的相关关系。所以为了优化资本结构,需要限制管理者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能力。通过有效的所有权结构改革以增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以满足其在遵守公司法前提下的个人参与约束效用最大化,通过债务来约束管理者未来可获取的现金流,从而约束管理者损害企业价值、追逐个人利益的扩张行为,这是资本结构优化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股权融资的成本低,股权融资并不影响经理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反而增加了经理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与之相比,债务融资可能是一种更强的约束。债务融资应该被充分考虑,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公司自由现金流、约束经理人寻租与过度投资等行为的作用。经营的持续性,以及外界环境的不确定,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应该是动态变化的,在上述合理机制的作用下,资本结构优化应该表现为公司的自主优化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调整债务比率并不能解决资本结构优化中的根本问题。 参考文献: [1]余志宏,段红涛.资本结构、契约理论与上市公司治理[J].经济评论,2003,(3). [2]张宗新.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基于契约理论的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3). [3]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4]陈耿,周军,等.债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03,(2). [5]郑志刚.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J].经济研究,2004,(2). [6] 汪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J].经济研究,2003,(8).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问题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发挥出它的全部作用,而法人组织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补充。以下是我搜集整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 个人独资企业现阶段正处于多元化发展的市场利益主体中,因此应该确立它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之前,大多数的个人独资企业都将民事主体的标准定为在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这个观点在根本上是错误的,虽然在民事主体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它的组织形式也会相应的发生一定的变化。并且,在承担债务这个环节上,个人独资企业要坚持双重的优先原则,有利于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方在债务累积超过资产时,理清偿还债务的顺序问题。

关键词: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继承

从2000年后,国家就出台了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在市场主体中的法律体系的缺漏,更是为相关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实现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态。但是,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中,还存在一些像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该确立起第三民事主体,奠定非法人团体地位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来谈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要确立民事主体地位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主体制度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是由两大主体组成的,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除了这两个主体以外,在相关制度中没有其他的民事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市场的主体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且还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国家等主体不包括在自然人和法人这两大主体中。为了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该怎么做呢?从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在法律上,对于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也要有一个明显的界定。

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衰落,不论是发达或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就是个人独资。而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愈来愈重视,也加快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在形式上,个人独资企业有着法人组织形式所没有具备的优点

1.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发挥出它的全部作用,而法人组织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补充。

2.法人在设立和解散企业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在严格的关卡下设立或是解散的时间将会成倍的.拉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扰,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关卡,灵活的聚散经营方式帮助它提高了竞争力和应变力。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企业出现负债情况的时候,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誉较强。在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作为单独经营的自然人在社会中的作用仍然没有降低,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特殊的存在价值。因此,我国要肯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民事主体中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非法人团体的属性,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其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利益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上,具有相对独立性。[1]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独立的名义来进行活动,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实现的;其次,一个企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就需要依靠稳定的物质基础,而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就说明了企业投资人在企业的财产方面享有所有权;再次,在人格和财产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都有了相对独立性,也就说明企业在产生效益后,也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最后,在承担债务方面,根据上述三点的独立人格、财产和利益,也应独立的以自身的财产承担无限的责任,不能将承担方模糊化,也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信誉。[2]

三、人们对个人独资企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般人都认为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主要看是否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种认知在根本上是错误的。根据权威学者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关键就是它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成为民事的主体的原因则与其相反。并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也在于它的市场信誉较强,能够在企业债务中承担责任。法人之所以能够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并不是因为上述的原因,它只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从法人的本质上进行分析,是否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由于法人能否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而决定的,而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的,一是促成交易,二是保护交易,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3]

个人独资企业在所有权的支配上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它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上有独立性的特点,但是这不能作为否定其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法律制度上,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在观念上不能守旧,法律若是想最大化的发挥出它的作用,就要用开放的精神来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有利于实现国家立法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刘艺灵.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和继承[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01)

[2]吴秋萍.浅析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应对措施[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3)

[3]梁上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3)

主要是看企业文化啊,或者领导人品,呵呵学着会拍马屁就行了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关商法企业的论文题目

1.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 税法公平价值论 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 论土地征用制度 25.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 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 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 论股权 49.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 股东知情权研究 51.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 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 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 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 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 论保险利益 59. 票据权利研究 60.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 保险委付研究 62.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需要更多内容可参考中国论文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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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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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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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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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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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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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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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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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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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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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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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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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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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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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人治与法治辨析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6、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7、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8、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探析

9、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0、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

16、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7、对某一社会 热点 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18、试析宋代的继承制度

19、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

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

21、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

22、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

23、包拯的法治思想

24、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

25、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

26、论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

27、 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

28、 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29、 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30、 公司法进化的动力--对公司控制与公司本质理论的思考

31、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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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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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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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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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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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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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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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4、完善我国技术移民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德国的经验

45、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46、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

47、俄罗斯网络安全领域最新法律分析

48、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路径及法律保障

49、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

50、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无纸贸易便利化"国际法律规制动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1、房地产企业税收策划法律问题研究--以营改增制度变迁为观察重点

52、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机制建构的困境与路径设计

53、关于航空 安全 责任书 法律关系的思考

5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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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双减为主题的论文

应该就是结合一些现实生活当中的例子,而且要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可以写成议论文的样式。

双减政策课后服务论文题目的调查方法是,首先对双减政策课后服务论文题目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然后再将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解析,最后再写出总结,就能调查完了

针对于双减政策,我认为是利大于弊,这样可以减轻孩子的学习压力,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家长也不用给孩子报特别多的补课班了,有利于孩子全面发展。

教资考试,各位准备好了嘛,这篇文章呢,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考前福袋双减政策相关的观点及事例哦,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摘抄下来了。

观点一,双减教育客观规律的再认识。

适应主题,教育、循序渐进性教育、科学等,功利化、短视化的中小学教育,相信时间加汗水,不尊重教育规律,不相信教育科学,不少家长更是源于对子女未来教育的不确定性油儿,通过疯狂报班来增加对未来所谓优质追求的安感,而这种过度教育同样是违背教育规律,实施双减政策是对教育规律的回归。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不可能急功近利,培养人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既有阶段性,更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教育工作必须遵循教育客观法则,建立在科学的基础。而且,教育规律应该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与时俱进,通过不断探索和研究,认识创新性的教育工作观点。

观点二,双减教育工作者工作方向转变。

适用主题,教师工作内容及形式更替。基层教师虽然在教育系统处在神经末梢,却关乎教育大局,关乎双检工作落实效果。首先,在思想上,教师必须树立内涵发展的观念,通过教育科学和科学智慧提高教学质量。其次,还要意识到双锏的本质不是剪,而是给予学生更大的发展空间,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特别是在这个大环境下,许多学生失去了自我主导权利时,作为教育工作者更应该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杜绝唯分数论、唯成绩论,用长久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学生,树立成长比成功更重要的理念,才能让学生找到更好的自己,才能让双解得到更大的发挥。

喜欢的同学,一键三连哦。

有关路为主题的议论文

路,是我们每天必走的。其实世上本无路,如所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我,是一个喜欢旅游的人,尤其是去有山的地方。因为我喜欢爬山,喜欢上山的那条路。那条路最好是自然的,没有经过任何人工的改适,因为那样才能体现出路的自然之美。路两边要有树的话,最好是高大的,那样的话,山路会被称托得更加幽静与神秘。而在起雾的时候,五期环绕在每棵树之间,周围被白雾环绕,犹如身处仙境,山路则成为了”仙路“。晚上,我喜欢城市里被路灯照耀的路,最好是一条安静的路,因为可以体现出路的淡淡的恬静之美。如果是一个好的天气,可以抬头肆意仰望漫天繁星,夜空,也可以是晴朗的。我最喜欢的路是:在一片绿色的竹海中,有一条小路,我在里面慢慢三百,这时,最好能下一阵清爽的竹雨。其实小溪跟河水都可以为路。无论是河水或溪水,最终都会在大海里相聚,欢腾。清澈的小溪是一条清新且欢快的路。调皮的小溪水每天都演奏着欢快的歌曲,着是一条能带来好心情的路。傍晚时分挂在天边的彩霞,如果有飞机从中飞过,会带出一条很恬静·很甜美的云彩之路。青春之路,是我们每个人成长历程中必经的一条路,这条路上有酸,有甜,有苦,有辣还有咸。这是一条充满着未知的路。虽有着未知,但这条路上也是有着很多色彩的,它并不单一。反之,它是一条绚丽多彩的路。我相信,每个人的心中都有着自己喜欢的路。那条路上可能有着浪漫的玫瑰,也可能满是荆棘。“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只要用心并且坚持去走,就一定会走出自己喜欢并且愿意坚持走下去的路!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以路为话题的议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人生是一段有着优美风景的旅程,每个人都在开辟一条属于自己的路。有的路柳荫匝地,有的路落英缤纷,有的路表面阴云密布却转角柳暗花明,有的路看去阳光明媚却暗藏埋伏重重,而只有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路,才是最好的路。

有一个小故事,说小兔子,小松鼠和一群小动物一起学游泳,小兔子,小松鼠却怎么也学不会,十分难过。思想家仙鹤说:“生存需要的本领不只一种呀!兔子学不了游泳就学打洞!松鼠学不了游泳就学爬树嘛。”这个小寓言就隐藏着人生的道理。正像仙鹤所说,人生的发展方向,生存本领并不只有一种,何必一条路走到黑呢?只有适合自己的路,才是最好的路。

只有适合自己的路,才是最好的路。只有客观认识自己,对自己有正确的把握与定位,才能选择适合自己的路。古罗马诗人奥维德说过:“认识自己,找准自己的位置,是生命焕发光彩的前提。”

著名演员蒋雯丽就为自己选择了一条正确辉煌的人生之路。她从小就是个活泼爱动的女孩子,而且尤其喜欢体操,可因为体质不行,在市体操队练了五年,也没能转为正式体操队员。后来,她又想成为一名作家,可是由于受文学基础和生活环境所限,她一直找不到什么好的写作题材,自然也就没什么成就。但她经过对自己的客观认识后,毅然走上了演员之路,并发挥出了自己的特长,成为了闪耀的明星。她曾经练体操和作家的梦想,不就像那小兔子的游泳经历么?也许做一件事不成功,并不是没有付出主观的努力,只不过是因为那不是适合自己的路而已!而后来她走上了表演之路,就像是小兔子学会了“打洞”,那是适合她的,也就必然给她带来了成功。

诚然,有人说坚持到底就一定会成功。但这是建立在你选对了路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你一开始就选择了不适合自己的道路,那岂不是与成功与梦想恰恰南辕北辙么?你再有毅力,再有精神,就像赶车去楚地的人再有盘缠,再有干粮,再有骏马,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离成功越走越远。

有一个农村的年轻人,热衷写作,曾写了一篇文章寄给陈忠实点评。那是一篇平庸的文章,陈忠实却出于友好和礼貌鼓励了年轻人。年轻人从此受到陈忠实的鼓舞,放弃农耕,用全部的热忱投入写作,却一生平庸,默默无名,穷困潦倒。陈忠实后来听说了这件事,不觉扼腕叹息。难道说年轻人没有付出努力吗?不是的,他是没有认清自己,没有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路啊,才导致了他一生的颓败。正如小兔子无论怎样努力都无法学会游泳一样,兔子是注定无法游泳的,但它可以打洞,可以有其他的生存本领。何必为了不会游泳而垂头丧气呢?那不过是因为那条路不适合自己而已!

古人言:“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生活中有多少实例证明,只有适合自己的路,才是最好的路。比尔盖茨中途退出哈佛大学,创立微软,张朝阳自主建立搜狐网,鲁迅弃医从文,成为中国人精神的脊梁,他们都选择了适合自己的路。试想他们如果只沿着自己从前的路走下去,会有今天的微软,搜狐,人民的战士吗?一只会打洞的兔子就是一只优秀的兔子,不管它会不会游泳。

华兹华斯曾说过:“适合自己的生活才是美好而诗意的。”同样,只有适合自己的路才是充满阳光与风景的。当然,这条路也会有崎岖坎坷,但不要怕,因为我们已经为自己选择了一条正确的适合自己的路。那么就勇敢的拼搏,并享受这条路上的风景吧,让自己活出一个精彩灿烂的人生历程!

路是什么?它是宽敞明亮的大道,也是曲折蜿蜒的小路。考试正确答案永远只有一个,不是这个答案就不合格,但人生不一样,人生的答案丰富多彩,你选择哪条路都是正确的。

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方向明确,从哪一条路走,最终都会到达你心中的罗马。不要被困难所迷惑,它会在你面前呈现出一条条“死胡同”,而在“死胡同”中,总会有几条是正确的。所以,你有时只要换一种思路,通往“罗马”的大门将会向你敞开。

大路是平坦的、宽敞的、明亮的,小路是蜿蜒的、曲折的、富有趣味的。在大路上,你可以昂首挺胸,大步向前,但通往成功的路上不会一帆风顺,有时会有几个不易被人察觉的陷阱,稍有不慎,便跌进深深的,几近无法逃离的陷阱。而小路,虽蜿蜒崎岖,却在行走的过程中亦有壮美的趣味。小路固然难走,但它有一种情趣;小路固然蜿蜒,但你在蜿蜒的过程中会感受到与那平坦大路不一样的“味道”,那是一种清新的感觉,在探索中走向成功。大道是前人修好的,小路需要自己去走,我不喜欢品尝别人的胜利果实,却喜欢独僻蹊径去闯出自己的一条小路。

路有很多种,不同的人走在不同的路上,相同的人同样也走在不同的路上,路的本质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你怎样去看它,怎样去对待它。

这就是路,蜿蜒与平坦混合在一起,奇趣与壮美混合在一起,失败与成功混合在一起;这就是路,它不仅是我们脚下踩的路,更是我们人生的路!小道的清新,大路的光明,无不吸引的我们,正确选择自己的路吧!你喜欢小路就去走吧,但请不要一味地向前走,忽略掉小路独有的趣味。喜欢大路就去走吧,但请注意那处处暗藏的陷阱。

选择好正确的路,让自己的人生更加绚丽多彩!

从出生的那一天起,他便被那个家庭所宠爱着,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渐渐地他长大了,他开始懂事了,变得懂了许多东西。

终于有一天,他来到了人生的岔路口,他开始要做出生命的“选择”,由于从小便被灌输一种要有理想、有抱负、长大后要能够成功的思想。在这一刻,他必须要做出一条通向成功之路的选择。摆在他面前的有两条路:一条路是坎坷曲折的,上面满是荆棘、杂草,到处是艰难险阻,高山,峻岭,失败,挫折,嘲笑,危机四伏,这是一条上坡路,由下向上望去,顶端是一片实的光明、耀眼的光芒;一条则是下坡路,路面光滑如镜,尤为平坦,一滑到底,处处是乐趣景色迷人,犹如仙境一般,而且没有丝毫的烦恼、忧愁,由上向下俯去,尽头是更为耀眼的光芒,而且五光十色,更为梦幻。

于是,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那一条下坡路,那实在是有太多的诱惑。可他刚要转身,却遭到了父母严厉的斥责,父母并没有向他说任何道理,或许他这时还根本听不懂,只是要强行克制他,一定要让他走这条注定充满艰辛的上坡路。尽管摆在他面前的有两条路,但在这时,上坡路是他唯一的选择。父母越是要克制,他就越反抗,他根本不理会父母严厉的斥责,他执拗过身子,执意要选择那条充满着好奇、志趣的下坡路,他试图要挣开父母的束缚。这时,父母不得不静下心来,开始试着给孩子讲道理,劝导着孩子走上坡路,可孩子根本听不进去,他不明白,自己的父母为什么非要让自己走一条满是艰辛、痛苦的路,宁要孩子吃苦,也不让孩子走一条没有忧虑,很快便可成功的路。父母知道,选择下坡路意味着什么,可他根本不明白,也不懂。

终于,他忍受不了了,他公然反驳道:

“我要走怎样的路,做怎样的选择,是我自己的事,与你们无关,不然当初为何要让我做出选择,请你们不要插手!”

父母心寒了。

他们找来一条牢固的铁锁,将他捆了起来,一边牵着他,一边用皮鞭抽打着他,逼着他走上坡路,他终究是忍受不了皮鞭之苦,十分不情愿地向前走着。

自从走上了上坡路,他受尽了苦难与砺炼。有时,他强忍着,有时,他十分痛苦的流露,父母看了却也是百般心疼,他们停下鞭责,给了孩子莫大的鼓励、安慰与教育。这时,他似乎懂得了父母在说什么,父母为他解开了铁链,让他自己在这荆棘路上前进。

起初,他是在矢志不渝地前进。可是慢慢的,他受到的困苦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不了了,他开始想起下坡路的种种,他开始神往。他开始退缩了,终于他再次被诱惑所引诱,父母的话早已抛之脑后,他拼命地向下跑去。

然而。他却碰到了早已在下面等候的父母,父母似乎早就知道他会回来,便又不得以将他捆绑起来,用更加严厉的皮鞭抽打。

这是,他已被打得皮开肉绽,被拖得遍体鳞伤了,他苦苦哀求,父母也是眼泪纵横,可他们还是强忍着泪水,他们知道这是为了孩子。

他再也受不了了,他要爆发了,他挣开了铁锁,拼尽全力向下跑去。最终,他逃离了父母,再次来到人生的岔路口。

他不顾一切递向下坡路跑去。

在下坡路上,他走得是这样迅速、自由,他快乐多了,无忧无虑的。这里没有父母的指责,没有皮鞭的抽打,没有残酷的竞争,没有他人的嘲笑,没有挫折,没有苦难……而且这里要什么有什么,完全不受约束。他过得是这样安逸、潇洒。

一路唱着欢歌,赏着美景,很快便到达了路的尽头,成功的边缘。他想,他终于可以成功了。

然而,当他穿过这成功的光芒时,他发现这成功的光芒竟是如此轻薄,这光芒的背后却又是如此的黑暗。他什么也触摸不到,什么也看不到,什么也感觉不到。突然,他似乎意识到了什么,他迅速转过身奋力向上跑去,可是路太滑了,他怎么也跑不上去。这时,他已是身不由己,他还在向下滑去最终跌入一个万丈深渊。

他终于明白了。

这下坡路上的一切,都是一种诱惑,引诱你走上这条路,路的尽头尽管是更为耀眼的光芒。但这耀眼的光芒是虚幻的,它的更加耀眼,是为了掩盖其身后那无限的黑暗与无底的深渊。而且,这是一条不归路,一旦下去就别想上来的路,因为它是这样的平坦、光滑。

他最终跌入罪恶的低谷,他重重地摔了下去,摔得粉身碎骨。他在幻想,他真正到达成功之巅,看到一览众山小的盛境,可他再也看不到了,他看到的只有父母那悲痛、绝望的面孔……

成功的路上永远是布满荆棘的,当你感到成功是如此艰辛时,那你走的一定是条上坡路;当你感到成功是如此轻易时,那么,当心,你走的是条下坡路。

思路点拨:

1、有什么样的路(虚实)2、为什么要有路

3、怎样才能有路思路

1路是人走出来的10、幸福之路2、距离最短的路未必是捷径11、奋斗之路3、选择正确的道路13、人生之路4、走上成功之路14、探索之路5、要勇于做开路的先锋15、成长之路6、路途中会有荆棘????7、要不断开辟新路8、不要误入歧途

9、走错了路要及时改变名言

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冯两努

老是把自己当珍珠,就时常有怕被埋没的痛苦。把自己当泥土吧!让众人把你踩成路。——孔繁森

在荆棘道路上,惟有信念和忍耐才能开辟出康庄大道。——松下幸之助

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吉鸿昌走上人生的旅途吧!前途很远,也很暗。然而不要怕,不怕的人面前才有路。——鲁迅世上本没有路,走得人多了,也便成了路。——鲁迅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王芸生最美好的人生途径就是创造价值。——池田大作

在科学的道路上,是没有平坦的大路可走的,只有在那崎岖小路上攀登的不畏劳苦的人们,才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马克思

记住,当人生之路陡峭之时,要保持沉着。——林肯通往邪恶的路是平坦的。——柏拉图

通往美德的道路漫长而又陡峭。——赫西奥德

信念是储备品,行路人在破晓时带着它登程,但愿他在日暮以前足够使用。——柯罗连科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李白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但丁要想富,先修路。——俗语

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俗语一个朋友一条路,一个冤家一堵墙。——俗语条条道路通罗马。——俗语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俗语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佚名

路,不是笔直平坦,难免有曲折坑洼。

人生如路,不会永远的一帆风顺,挫折困难是路上的石子,时刻会碰到。当我们从妈妈肚子里降临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们就踏上了无止境的人生之路,意味着要勇敢面对困难。

这条路,等着我们去走完。路上的跌跌碰碰是磨练我们升级的道具,不可缺少。路上有阳光,有阴雨,有浓雾,如同天气一般变化莫测。但我们要充当无畏的前行者,没有回头的余地。但在这条路上,我们是不孤单的。有朋友,在我无助的时候,他们中能伸出援助之手;由老师,在我迷惘的时候,他们总能替我指点迷津;有亲人,当我困惑的时候,他们总能陪在我身边,拉我逃出泥潭。

上了小学,烦恼也越来越多。就像走进了乡间小道,狭窄坑洼不平。记得上四年级的时候,英语成绩就一塌糊涂,当时心里十分着急、烦恼。几次英语考试都看得出英语成绩的差。上了五年级,遇到了一个严厉的英语老师。英语成绩有所提升,妈妈鼓励我,不放弃,认真学。果然,第一学期的期末英语成绩比上半年提高了很多。这一路上虽然跌跌撞撞,像个初学走路的婴儿,但却获得了成功,心中喜悦胜过辛苦。

上了六年级,和我同龄的人都会骑车了。奶奶带我去一个空旷的篮球场学骑自行车,一开始,我是十万个不情愿,不想学车。被迫,只好硬着头皮去学车。上车容易,骑起来就不容易了,两只手像着了魔似的,不听使唤,反着来,手头把握不好总会跌下车。奶奶握着我的手骑车,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有所长进了。之后,我单独试一试汽车,但一个龙头不稳,就磕破了皮。但是我没有放弃,又练了几天,就要这样反复如此,便学会了。

在这条路上,没有捷径,也没有一直的一帆风顺。正是这条路,才会使我成长。

每个城市大大小小有无数条的路。也许有些路是宽广平坦,让你畅通无阻。但也有些路,狭窄羊肠,如同迷宫般,让你进去了,就有可能陷入其中,无法走出。

通常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一不小心,就会一段路原以为走到了终点,却还在起点。这样一来,会让你十分苦恼,甚至感到绝望。但是,在这世上不可能有让你走不出的路。你走不出来,是因为缺少耐心和韧性。

我们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常常会被成长路上的一些绊脚石所绊倒。遇到一些问题,会容易沮丧,沉沦,一筹莫展。虽然那些道理都知道,自己心里也清楚,并不会有什么走不出去的路,这些不过是暂时的'挫折。但如果真的是自己遇到这些状况,却不能做到坦坦荡荡,只是一味的在纠结,为什么走错了路,如果没有走这条路,也许自己就没有这些不必要的烦恼了。却并不会去想一想解决问题的方法,尝试着在这条路上不要越走越远,而选择另一条正确的,能够到达终点或是成功的路。

其实,如果你遇到过一些烦恼,你不难发现现在已经从歧路走出来的你,已经变得与此前的自己不同了。现在的你,已经脱离了以往的幼稚,冲动,而变得成熟冷静,在某些方面处理问题时,更加的得心应手,更加的稳重理智。最重要的是,你不会再遇到打击时,不知所措,甚至你以后的成长的路上,会少掉很多类似的麻烦。因为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下次,你就不会在同样的问题上跌倒,在同样的路上,选错方向。

我们慢慢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我们内心逐渐强大成熟的过程。

虽然,难免在道路上会遇到困难,但是我们也应该具有能力,具有减少困难的能力。在学习生活中,平时要学会辨别分析,尽量避免那些问题困扰我们。如果能做到自己平时会正确选择道路,在人生岔口上能自己找出方法走出岔口。那么,我们的人生道路上,会更精彩!

记住,路是自己选的,即使不小心走错路也不必迷茫,振作精神,重新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正确路,勇敢前进!作文

看到这个别具一格的题目,你是否会在脑中闪过出若干个问号?那说明你走的也是“寻常路”,那什么叫“不走寻常路”呢?别急,还是听我慢慢道来……

王阳明曾说:“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不错,人的一声需要在漫长中度过,犹如黑夜行船,前方的路一片迷茫,摸不着更猜不透,一盏最远最亮的航标灯往往是最好的指引者,有了它你才能乘风破浪而不至于被卷入洪流急湖中。而我的志向很简单—就是无论做什么事都尽量用不同于常人的方式去做,这种个性十足且不落窠臼的志向我称之为“不走寻常路”!

“天下之事,辗转相胜;天下之巧,层出不穷。”时代需要开拓者,我之所以把它作为我的指志向是因为我觉得生活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人们需要有自己独特的创造力,正如蒙田所说的:“我不愿有意个塞满东西的头脑,而宁愿有意个思想开阔的头脑。”如今的社会,没有独树一帜,就不会有伟大出众的事业,我想当年的焦裕禄也是凭自己独辟蹊径的创造力才能坚持努力完成党的各项事业吧—“吃别人教过的馍没有味道”。这不禁让我想起前半段时间班上流行玩的魔方。小小的魔方,虽益智无穷,却也能禁锢人的思维,据我的调查,我所看过把魔方完整的拼出六面的同学都是靠公式口诀,我觉得这样做很没意思,没有主见,于是我开始自己摸索拼六面的途径,很快我便研究出了属于自己的方法,虽然至今只能拼出四面,但我从中感受到了快乐的真谛,这就好比蛙泳世界记录保持者琼斯说过的一句话:“金牌之事蛋糕顶上的樱桃,及时吃不到,蛋糕的味道也是不错的。”人的一生仅仅是为了追求金钱和功名而活在世上的吗?以我一孔之见—“这话太假了”。“人吃饭时为了活着,但人活着事为了吃饭么?母亲常教导我要好好读书,读书才是你唯一的路,将来读出来了好接你叔叔的班(叔叔是为小有名气的律师)。可我认为这违背了自然规律—“难道我就只有读书一条路么?”学我者生,似我者死”,这是著名画家齐白石教会其弟子曾留下的名言,对于事物的认识我只抱以创造性的运用,只有博综而约取,才能赋予我们在事业上心的生命,是的,这就是“不走寻常路”的意义所在……

朋友,脚下的路是自己走出来的,为你铺路的也只有你自己,何不珍惜现在,把握未来,打造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呢?最后送大家一句话:“勇敢做自己,志向是第一,不走寻常路,美特斯邦威!”

人生道路上,处处暗藏着失败与痛苦。所以常常需要给自己一个趔趄,让自己看清脚下的路,这样才能在人生的旅途中走出自己的未来。快乐也好,痛苦也罢。没有经历过,怎么算来过着世上呢?于是我执着地坚持着自己的梦想。也许春天开的花,并非所有的都能结果,但如果因害怕凋落而紧闭花蕾,那么秋天到时,便只剩有孤枝败叶了。

满足和空虚只有一线之隔,只要你时时记得,为自己打开一扇窗。

让失败开花,成为最美的风景,唯一的方法就是振作起来,继续努力。

人生之路,充满坎坷与磨难。只有坚持到底、永不言败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才能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像冰心奶奶曾在一首小诗中写道:“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雨血!”是啊,如果在这条布满荆棘的路上,他们畏怯了,退缩了,那么还会有成功之花为他们开放吗?毛毛虫破茧而出,成了美丽的蝴蝶,正是因为它不向困难低头,不惧怕蜕变的痛苦。或许一次次钻心的疼痛会让它生不如死,但如果没有这咬紧牙关的坚持,哪会有蜕变后的美丽与幸福?

而那些将自己的捷径建立在牺牲他人利益基础之上的人,他们人生最后的结局更是不堪。如曾经权倾朝野的大奸臣和珅,曾经风光显赫一时,但最后抄家的结局与千古的骂名使其倘若地下有知定会终日悔恨。

爱迪生发明电灯,千百次地进行试验,孜孜不倦,废寝忘食,失败一次次降临在他的面前,但他不言放弃,坚定地往前走,终于取得了成功,开创了人类科学史上的新纪元;李时珍编写《本草纲目》,几十度春秋,不厌其烦地观察记录,耗去了人生大好的时光,终于完成了浩繁的工作,《本草纲目》成为中华医学史上熠熠生辉的瑰宝,流芳百世。

或许你也前途迷茫,也许你也曾经迷失自己,但不要担心,因为路,始终在你的脚下,不论它明显与否。而你仅需要做的,只是相信,只是一步一步去走,在这如铁的路面洒下证明你付出过的汗水与泪水。

在心里开一扇窗,接纳或者希望。也相信着,路在脚下,我会完完美美地走完每个人的命运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每个人的脚下都有一条通往成功的道路。如何才能走好属于自己的人生之路,是永远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面对未来,面对未知,我们的心里应该清楚,我们的头脑应该清醒:我们应该选择一条怎样的道路,才能到达理想的彼岸?

路,就在脚下,让我们大胆的向着心中的目标出发!

人的一生总要走很多不同的路。坦荡宽广的大路,泥泞不堪的小路,错综复杂的道路,但因为每人当时选择的不同,也就造就了不同的人生。

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难免会因选择而彷徨、迷茫,当有两条不同的路展现在你面前,会有谁不经过慎重的思考而随便的踏入?我们都需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才小心翼翼地走上那条不可后悔的路。或许我们走到半路发现路的更远处尽是水沟、障碍,我们必定会后悔,但我们仍抱着更远更远处是畅通无阻的光明大道的想法,这也就促使我们加快了前行的步伐。或许我们走到半路发现路的前方平平坦坦时,不仅放松了一口气,满是走完这条路的信心。但同时又充满了对更前方道路的憧憬与忧虑,是桥?是山?还是无边无垠的沙漠?正是多了这份好奇心,我们也不由地大步地迈开我们的脚步……

但我们难免会遇到更困惑无助的时候。走在路上,遇到了自己所一直害怕的洪流,它就在路边,不停的翻滚着,听着那惊心动魄的声音,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有的人决定赌一把,即使自己害怕,也要勇敢的拼搏,壮着胆子,跨了过去;有的人畏惧、胆怯、忧虑、担心,导致了步子永远的停留;有的人浅尝辄止,半途而废,头也不回的走了回路。这就是不同人不同的决定,但同时他们的决定也赋予了他们不同的命运。

我们所选择的不同的路,把部分人的人生点饰得更加斑斓,更加多彩,但同时也给另一部分的人带来了惆怅与无助。有的人对自己的路充满信心,有的人对自己的路尽是失望后悔。但这些都于事无补。

人生路,在相同的同时有不同。不管在路上遇到怎样的磨难,都要牢记路是自己走出来的!

行走在人生的道路上,总是会遇到一些困难与挫折,但只要我们坚持自己的原则,就一定能冲出重围,获得成功。当然这也少了希望的种种功劳。

希望,顾名思义是盼着出现某种情况或达到某种目的。在我的心中,希望是在黑暗中的一团火焰,照亮人们寻找知识的道路;希望是沙漠中的一片绿洲,给人以生存下去的决心;希望是海边的灯塔,为远处的货船指引方向……

在希望的小路上,你不要害怕,只要大胆向前,没有什么事是不能解决的。在步入初中的阶段,我面临了一次重大的考验。残酷的现实打碎了一切美好的幻想,失败的来临让我措手不及,痛苦的回忆至今铭记在心。在那段日子里,即使我努力的付出许多心血,但还是输得很彻底,虽然我没有在校园歌咏比赛上取得很好的成绩,但我不想放弃我追求音乐的决心,而是更加努力的练习。老师说过:“从哪里摔倒,就应该从哪里站起来”。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更加努力,决定参加下次比赛,再展当日风采。

前进在希望的小路上,也不要太过悲伤。在第一次初中月考时,我的成绩很不理想,但我没有选择痛哭,因为我觉得哭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不如忘记过去,摆脱悲伤,继续努力,争取下次能考取好的成绩。

这么多年来,谢谢你,希望!是你一直帮助我从困难和煎熬中走出来,重回信心,重回自已。

最后想和大家分享:如果以后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请大家不要选择自暴自弃,应该慢慢学会面对和想办法解决。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走向成功!成为一个成功的人!

我对路有一种难以说清楚的感情。在生活中,我又常常滋生一种无路可走的感觉。 对于路,各人有各人的想法。有的人,羡慕城里的沥青马路,平坦舒服,可以从容不迫,风度翩翩地散步有的人,则向往崎岖的山路,享受攀登后那高瞻远瞩的乐趣,尽管常常累得精疲力竭有的人喜欢走现成的路,用他们的话说:“这样的路稳,不会有风险。”有的人,则经常拣没有的地方走,他们说:“路不就在脚下?闯新路,才过瘾。”尽管我不是英雄豪杰,也算不上闯新路的角色,但现实生活却常常告诉我:“世界上从来没有现成的路。惟有不息的探求者,他的脚下才有真正的路……”路就在脚下 人生,如同旅途,路迢迢,水茫茫。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个生命都是盲目的。没有人带着生存的意义来到人间,然而路就在脚下,可是心中便有了追求,偏于物质的叫欲望,偏于精神的叫梦想。 一路上,有人播下粮食的种子,一路耕耘,于是在人生的秋季,顺着一路的稻花香,它能找到来时的希望。有人种上云彩,一路上就有了诗意的期待,顺着诗的彩虹,他能找到来时的情怀。而有人却忘了自己脚下的土地,只望见空中财富、权贵的幻影,于是一路追随,蓦然回首,来时的路已隐没在身后的荒芜之中,再也走不回去了。 当然,选择财富、权贵等等,这本无对错可言,面对这一切,我们无法否认谁是幸福的基础,然而决不是人生的全部。塞万提斯说:“财富不带来幸福,使用财富才使人幸福。”人生的追求决不单单只是对物欲的满足,更多的是对精神素质的修养。明白不了这一点,于是向酋长索取土地的贪恋的人累死在路上,追求权贵的于连最终走上了自我毁灭的道路。 一颗充斥着欲望的心,就像一个黑洞,就像只饥饿的猛虎,可吞食一个个的生命。一颗满怀希望,拥有梦想的心才能使人生路上在面对一次又一次的失败时,仍能有李白的“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的潇洒,在面对世俗纷乱时,仍怀有庄子“往矣,吾将曳层于涂中”的从容,面对权贵恶势时,仍能有着陶渊明的“不为半斗米而折腰”的傲骨。 一味追求欲望的满足,只会使自己如同机器般盲目而冷酷,最终只能迷失在人生的路上。追求精神富足的人,他的眼睛总是闪着光的,那是心灵深处梦想的折光,那是生命真义的所在。 一路上脚踏实地,坚定脚下的每一步,辛勤耕耘,执著前行。一路上为梦想高歌,高歌希望,唱出憧憬。这才是人生路上该有的状态。回望人生旅途,一路上飘荡着阵阵稻花香,朵朵云彩编织成绚丽彩虹,云的深处回旋着胜利的歌声,路就在脚下,路就在心中!我忽然明白:我踏在前人为我们铺没的路上,同时,我们也在为后人开拓一条崭新的路。当我感到无路可走而找路时,我不也正为后人开拓一条新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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