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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宗法制有关的论文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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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宗法制有关的论文主题

中国社会思想史的论文题目:1、试述中国社会思想史的内容与学科特点、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与礼乐文化3、试述孔子的社会思想4、试述荀子的重法思想5、试述韩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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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出现,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在当时它具有以下的优点:首先,有效的维系了家族的发展壮大,维护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便于管理和统治。其次,对预防和打击农民起义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还可以集中全部军事力量抵御外来侵略维护主权完整。最后,可以迅速高效的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是时至今日,宗法制已经消亡,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响仍然存在。其积极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设,提倡尊老爱幼,易于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消极影响是太过于强调家庭本位,过分重视人情关系,人为地划分远近尊卑,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平等权利受到约束。这与现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识多少有些违背。望楼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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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论文主题

中国社会思想史的论文题目:1、试述中国社会思想史的内容与学科特点、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与礼乐文化3、试述孔子的社会思想4、试述荀子的重法思想5、试述韩非的法

南国雄关“东望武昌云历历,西连巫峡路悠悠”。江汉平原西南,九曲回肠的荆江北岸,坐落着铁壁铜关荆州城墙。荆州,是上古大禹治水时“割地布九州”的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之一,以当时境内荆山得名。春秋战国时期,荆州是楚国都城“郢”所在地,历经二十个楚王,达四百一十一年之久。公元前278 年,秦将白起拔郢,置南郡于荆州,同时建江陵县。公元前206年,项羽建临江国,都荆州。汉初复置南郡。汉武帝元封五年(公无前106年),将全国分为十三州,设刺史部,荆州刺史部为十三州之一。刺史部始为中央监察机构,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汉元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 ,刺史改为州牧,地方政权遂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刺史改变其监察职权,而为地方大吏。荆州地处荆江北岸,上镇巴蜀之险,下据江湖之会,扼守长江天堑,是连接东西南北水陆交通的枢纽,自古就是兵家必争之地。荆州古城,又名江陵城,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千百年来,荆州城墙饱劲战火洗礼,历尽时代沧桑,几度平毁,几度重建,荆楚风骨永存,仍然以其威镇八方的雄姿,巍然屹立在荆江岸边。荆州城墙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存明清重建城墙东西长公里,南北宽公里,面积平方公里,城墙周长公里,高9米。城墙现有八座城门,2座门楼。荆州古城分为三层,外面是水城,中间是砖城,里面是土城。水城(护城河)全长10500米,宽30米,水深4米,西通太湖,东连长湖,与古运河相连。明代时期建城时为防止城基下陷,洪水泛城,右城脚条石缝中浇灌糯米浆,因而城墙特别坚固。荆州城墙设有瓮城、敌楼、战屋、炮台、藏兵洞、复城门,防御体系完备,历来易守难攻,有“铁打荆州”之说。荆州古城不乏美妙佳话,传说当年三国蜀将关云长镇守荆州,忽遇九位仙女下凡,传王母娘娘旨意,说荆州刀兵频仍,民不聊生,欲收回置于神地,不准凡人争夺。关公忠于其兄刘备,不让荆州,于是想出一条妙策,说:“你们在西北,我在东南,各筑一城,城周五千步,天黑始,鸡鸣止,谁先筑好,谁就管理这个地方。”九仙女用衣裙兜土,关公伐芦苇筑城。关公城就,九仙女城差一隅,鸡尚未鸣。关公振动鸡笼芦席,公鸡啼鸣,九仙女羞愧地上天去了。这就是现在荆州城北门外九女琢的来历。又传说张飞也担土来帮二哥筑城,可是来晚了,便将土倒在东门外,现今人们都把这两座小山似的土堆叫“张飞一担土”。这些都是神话传说,然而关公为了防范东吴,在汉代旧城旁筑了一座新城,都是有史籍可考的。

东莞黄旗山公园: 东莞黄旗山公园位于东莞大道和东城中路交汇处,占地面积243公顷,园内有黄旗山顶灯笼、黄旗古庙等景点古迹,及新建旗峰公园广场、门楼、旗峰湖景点、餐厅等设施。 东莞黄旗山又名祖山、主山、镇山、文笔峰、朝山。唐以前,曾是岭南第一名山。唐一后,一直是东莞人民春游、踏青、登高的圣地。明以后为东莞八景之一。明末抗清民族英雄张家玉九岁凳黄旗山顶,誓作第一流人,并一自己的生命实现这一诺言,鼓励东莞人民上进、奋发、图强,为国争光,走向时代的前列。 宋代以后,黄旗山修筑了廉泉、廉泉亭、廉泉亭寺、泉亭庵、廉泉亭水成了"神仙水"。民间传说,人民喝一口廉泉水会保持廉洁。人们游黄旗山后,都爱汲一壶泉水回家,与家人分享,以求共同富裕。同时,提倡廉洁奉公,提倡保护廉泉、发扬饮廉泉水、追求全家廉洁的好风俗。 观音庙、寺、遍及全国各地,但从宋代创建、重修、保存至今的却不多,黄旗观音古庙实属凤毛粼角值得东莞人民珍惜、保护。 黄旗山有着光荣的革命斗争传统,亦是历代农民起义军进攻东莞城区的根据地。东江纵队游击队,也是先在唤起山设立据点。然后进军、解放东莞县城,使东莞县城免遭土匪的洗劫。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北接广州,南连深圳,毗邻香港。全市陆地面积2465平方公里,人口约700万。东莞有港澳台同胞70多万,海外侨胞20多万,是广东著名的侨乡。1985年撤县建市,1988年升格为地级市。 东莞气候温和,物产丰富,是珠江三角洲著名的“鱼米果之乡”。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国民经济保持年平均增长20%以上,2004年综合经济实力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12位、地级市第1位,并先后荣获十大“最佳中国魅力城市”和十大“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等称号。 东莞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丰富,名胜古迹众多。林则徐销烟池旧址、威远炮台、沙角炮台等鸦片战争古战场以及广东四大名园之一的可园是东莞最著名的旅游景区。近年来,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使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增添了无限魅力。2004年由市民评出的“东莞新八景”和“东莞文物八景”集中展现了东莞悠久的历史和恢宏的现代气派,成为中外游客和市民旅游观光和休闲度假的好去处;而绿色世界、同沙生态旅游区、黄旗山城市公园、水濂山森林公园等一大批生态旅游区的陆续建成又使东莞这座生态绿城更充满了生机,集旅游、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大型主题购物公园华南MALL和将于2005年底建成开放的岭南风格的古典园林——粤晖园为东莞旅游更添吸引力。 东莞经济发达,交通便捷,长年商务繁忙,会展不断。酒店业发展迅猛,全市现有星级酒店88家,其中五星级13家、四星级22家、三星级28家。商务会展、休闲度假和购物娱乐是东莞旅游的三大产品,东莞的城市休闲产业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正在逐步发展。 目前,东莞正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向着现代制造业名城、生态绿城和文化新城的目标迈进。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举个例子,比如你过生日家里要请客吃饭,不是所有沾亲的人都要请到吧,总有个亲疏内外之分,个别和你家血缘关系远的就不请了。过年你回老家,不是所有亲人都给压岁钱吧,和你血缘上亲近的人会给,比如爷爷奶奶叔叔伯伯,和你远的就不一定给了,比如你爷爷的兄弟的儿子,你也要称呼他叔叔,但他未必给你。当然上面的例子只是从宗法制字面上说明。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是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它是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由此可见宗法制其实是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并且深刻渗透到后代历史中。我个人觉得,它对我们心理上影响很大,由其看待一些问题的时候。比如说,宗法制是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这加深了中国人重男轻女的思想,母凭子贵的观念由此扎根。再比如说,它是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血缘关系的亲疏内外,由此造成了刚才两个例子里的现象,就是你会和血缘上较近的亲戚来往频繁,而远的则不。宗法制强调血缘关系,这也加重了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在旧社会一大家子住在一起的比比皆是。由此衍生出许多现象,比如中国人很看重亲戚血缘关系,逢年过节必定回家看老人。我们“孝”的观念也因此较强。宗法制的一大特点是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结合。这到了现代社会就反映成另外一种形式。比如你父亲做官,你也可以因此而在政府里凭借父亲的关系谋到一个职位。还有一个影响是最明白的,那就是作为中学生你必须要在考试中面对有关宗法制的题目,还有可能会因为它头痛。呵呵……

与商标法有关的论文主题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期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宋代宗族与宗族制度研究论文

宋朝只有皇子、皇兄弟(其实也是皇子,只不过是先皇的儿子)封王者才是亲王,后代只能称嗣王或降为郡王、国公等。相关介绍如下:宋代爵制分十二等。 一、王。皇子、兄弟封亲王。 二、嗣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 三、郡王。宗室近亲继承亲王者,特旨封郡王。 四、国公。宗室近亲多封此爵。 五、郡公宗室近亲多封此爵。 六、开国公。 七、开国郡公。现任或前任宰相食邑万户 八、开国县公。食邑二千户以上,封公 九、开国侯。食邑一千户以上,封侯 十、开国伯。食邑七百户以上,封伯 十一、开国子。食邑五百户以上,封子 十二、开国男。食邑三百户以上,封男 宋代对宗室的封爵不如前代优厚。主要表现有以几点: 第一、皇子一般不直接封王。虽然皇子最终必然封王,但并不直接封,而是初封以较低爵位或职位,再迁转。宋神宗时,诸皇子初除皆节度例,封国公,稍迁郡王,加平章事,至出阁封王时始兼两镇,加司空。后成定制。 第二、亲王之后通常不封嗣王。虽然北宋设置了嗣王这一爵位,而且规定亲王之子承嫡者封嗣王。而事实上,如同虚设。这是宋代封爵制度又不同于前代之处。前代亲王之子有一人承袭亲王,除非国除,否则世世相承。宋代的情况则是,皇子封王者,王爵仅止其身,而子孙无问嫡庶,以其中最长一人,封公,其余子孙不过是承荫入仕,为环卫官,然后以序迁转,与异姓贵官荫子入仕一般,必须历任年深,排资历,方特封以王爵(郡王),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则不予承袭。亲王子不封王而只有一人继承公爵,因而在北宋中期一度出现了“宗姓几无一王”的局面。因此,宋仁宗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庆历四年(1044年)七月,第一次下诏封十王之后,十王指的是宋太祖弟赵廷美、宋太祖子赵德昭、赵德芳以及宋太宗的7个儿子。当时,按照十王子封郡王、孙封国公的原则,封了郡王6人、国公3人、郡公1人,仍无嗣王。直到宋神宗时,有感于其父宋英宗以外藩入继仁宗,将其本生叔父赵宗晖封为嗣濮王并规定世袭。立嗣王例一开,之后以宗室子入继的宋孝宗、宋理宗沿袭此例,相继设立了嗣秀王、嗣荣王两个爵位,加上后来的嗣沂王,整个宋代只有四个嗣王,而且他们又并非普通亲王之苗裔,而是皇帝生父或养父的后代。 第三、亲王长期序位宰相之下。只有宋太祖在开宝六年(973年),曾下诏规定晋王(即后来的宋太宗)位居宰相之上。仅仅十年之后,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又改为亲王序位宰相之下,从此成为有宋一代始终不曾改动的定制。 第四、宗室不再领兵,不出任宰相(赵汝愚是个例外,但也只是短暂任相就下台了,而出身宗室是其下台的很重要因素)。就亲王府官属的数量来看,宋代与前代及后代各朝代的差距极大。宋代的亲王府通常是:傅有其官而未尝除授,长史、司马、咨议参军不常设,设翊善1人、王友2人、记室参军1人。其他国公以下几乎没有自己的属官。 总的来说,宋代的封爵制度虽然不是很完善,但有其先进性。对封爵的严格控制,从而限制产生庞大寄生阶层(不像明朝那样亲王子都封郡王,以致国家有数十位亲王、数百郡王),减轻的国家的负担。唐代的王分为亲王和郡王两级。皇帝的儿子封亲王,皇帝的孙子和重臣封郡王。亲王,郡王,公候本身没什么权利,正如《新唐书》所言“虽以国王之,实与匹区夫不异”但如果担任官职,权利就大了。像吴王李恪,单纯一个吴王没什么权利,但他还有“安州都督,司空、”等官职。这两个官职权利不小。安州都督就掌握了安州的军政大权。唐朝后期,各州都督都有节度使担任,亲王只能多在京师,没有任何权利。唐朝亲王实封只有八百户到一千二百左右,是汉朝万户候的十分之一。而汉朝的王实封户三万户到十万户,而刘邦长子刘肥实封户竞是五十万户,包括今天整个山东。 赞曰:唐自中叶,宗室子孙多在京师,幼者或不出合,虽以国王之,实与匹区夫不异,故无赫赫过恶,亦不能为王室轩轾,运极不还,与唐俱殚。然则历数短长,自有底止。彼汉七国、晋八王,不得其效,愈速祸云。<新唐书 卷八十二 列传第七>

公元1000年出生了哪些宋朝的宗亲就是赵光希和美美五代时期,后周恭帝继位后,命赵匡胤为归德节度使,军队驻扎在宋州。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在陈桥黄袍加身,建立宋朝,定都开封,后改为东京开封府,并设陪都西京。宋太祖所面临的另外一项事业就是统一全国。赵匡胤在与赵普雪夜商讨后,决定以先南后北为统一全国之步骤。[3]赵匡胤首先行假途灭虢之计,灭亡了南平和楚。之后又灭亡后蜀、南汉、南唐三国。太祖一心希望统一全国,还设立封桩库来储蓄钱财布匹,希望日后能够从辽国手中赎买燕云十六州。开宝九年(976年)八月,太祖再次进行北伐。但十月十九日太祖忽然去世,留下“烛影斧声”的历史疑案。其弟赵光义即位后忙于整顿朝政,统一事业暂告停止。[3]宋太宗赵光义赵光义即位之事颇有疑云,民间也一直传说赵匡胤是被赵光义害死的。为确保政权的合法性,赵光义抛出其母杜太后遗命之说,即“金匮之盟”。[3]赵光义稳固统治皇位后,继续国家统一事业,先是割据福建漳、泉两府的陈洪进及吴越钱氏归降,其后再灭亡北汉。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五月,赵光义不顾大臣反对,趁灭亡北汉的余威,从太原出发进行北伐辽国,起初一度收复易州和涿州。后来赵光义先后逼死太祖之子赵德昭和赵德芳,又贬黜赵廷美到房州,两年后赵廷美就死于谪所。赵光义长子赵元佐也因为同情赵廷美而被废,另一子赵元僖暴死,最后襄王赵元侃被立为太子,改名恒。至道三年(997年),赵光义驾崩,李皇后和宦官王继恩等企图立元佐为帝。宰相吕端处置得当,赵恒才顺利即位,即宋真宗。宋朝也开始进入全盛时期。赵光义本人附庸风雅,喜好诗赋,政府也因此特别重视文化事业,宋朝重教之风因此而开。赵光义还喜好书法,善草、隶、行、篆、八分、飞白六种字体,尤其是飞白体,宋朝的货币淳化元宝上的字也是他的亲题。[3

公元1000年出生了哪些送出了整体的话 这些事仲裁中心的话就比如说赵恒 赵 赵世磊 你打架

宋朝(960~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承五代十国、下启元朝的时代,分为北宋和南宋。宋朝历时320年,北宋历167年,南宋历153年,共有18帝。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黄袍加身,建立宋朝。宋真宗、宋仁宗时期步入了盛世,北宋初期加强了中央集权,解决了藩镇割据问题。1127年靖康之变,北宋灭亡。宋高宗赵构南迁建立了南宋。后期,抗蒙战争连年,到1276年,元朝军队占领临安,1279年,8岁的小皇帝赵昺被大臣陆秀夫背著跳海而死,厓山海战后,宋朝彻底灭亡。宋朝灭亡是“崖山之后无中国”,但是两宋时期民族融合和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对外交流频繁,文化艺术发展迅速,是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期。两宋亡国都是因为宋徽宗与宋度、理两帝宠幸奸臣所造成的。徽宗宠六贼,度、理二宗则宠贾姒道。宋朝皇帝顺序表宋太祖赵匡胤 -- 宋太宗赵光义 -- 宋真宗赵恒 -- 宋仁宗赵祯 -- 宋英宗赵曙 -- 宋神宗赵顼宋哲宗赵煦 -- 宋徽宗赵佶 -- 宋钦宗赵桓 -- 宋高宗赵构 -- 宋孝宗赵昚 -- 宋光宗赵惇宋宁宗赵扩 -- 宋理宗赵昀 -- 宋度宗赵禥 -- 宋恭帝赵隰 -- 宋端宗赵昰 -- 宋卫王赵昺宋太祖赵匡胤简介 建立了宋朝,大宋第一位皇帝宋太祖赵匡胤(927年3月21日-976年11月14日),中国大宋王朝的建立者,汉族,出生于洛阳夹马营,祖籍河北涿州。出身军人家庭,赵弘殷次子。948年,投后汉枢密使郭威幕下,屡立战功。951年,郭威称帝,建立后周,赵匡胤任禁军军官,周世宗时官至殿前都点检。960年,他以“镇定二州”的名义,谎报契丹联合北汉大举南侵,领兵出征,发动陈桥兵变,黄袍加身,代周称帝,建立宋朝,定都开封。在位16年。在位期间,加强中央集权,提倡文人政治,开创了中国的文治盛世,是一位英明仁慈的皇帝,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杰出人物。人物生平赵匡胤,河南洛阳人。出身军人家庭,北宋开国皇帝,军事家。高祖赵朓,祖父赵敬。父赵弘殷时迁居洛阳,他出生于洛阳夹马营。祖籍河北涿州,父亲先后为后唐、后晋、后汉的军官。赵匡胤起初投奔后汉大将郭威,因喜爱武艺,得到了郭威的赏识。后他又参预拥立郭威为后周皇帝,被重用为典掌禁军。周世宗柴荣时,他又因战功而升任殿前都点检(殿前司的最高将领),掌握了后周的兵权,兼任宋州(今河南省商丘县南)归德军节度使,负责防守汴京。周世宗死后,其子柴宗训继位,时仅7岁。赵匡胤和弟赵匡义、幕僚赵普密谋篡夺皇位。公元960年正月,镇州(今河北省正定县)和定州(今河北省定州市)有人来汴京报告说,北汉和辽国的军队联合南下攻击后周。后周符太后和宰相范质、王溥等不辨真假.慌忙派赵匡胤统领大军北上御敌。甲辰日,行至陈桥驿(今河南省开封市东北40里处)驻宿;第二天黎明,陈桥驿四周突然呼声大起。赵匡胤酒醉方醒,走出卧室,只见众将一个个手执武器,列队站在庭前,以赵匡义和赵普为首齐声说道:“诸将无主,愿请点检做天子。”众将又不等赵匡胤回答,把准备好的黄袍披在他身上,然后一齐下拜,高呼“万岁”。这一件事,历史上称为“陈桥兵变”。

有关法律的论文主题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 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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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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