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百度一下211文汇得来的“人之作为人的要求和尊严……是内在于每个人自身,是人之天性、民之本性。”〔1〕“人性尊严”理念自二战以后逐步进入实在法规范层面,而位居现代宪法的顶点,成为宪法的根本性规范。然而,由于宪法文本对“人性尊严”条款未作详细规定,以致对其解释过于抽象宽泛,从而导致现实操作中人性尊严极易遭受侵损。特别是在二元结构的中国社会,由于以城市为中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的长期实施,加剧了农民与市民的不平等,造成农民平等权缺失问题积重难返,农民人性尊严遭受严重侵害。人性尊严是宪法的根本原则与人权的根源,为了维护农民的人性尊严,必须实现农民的平等权。一、保障人性尊严:宪法的根本原则与人权的根源人性尊严理念源远流长,它孕育、产生于深厚的宗教、文化和哲学背景之中,这种理念乃基于作为理性存在的人的特性而获得,故为一种不得转让、不得放弃的绝对价值。而局限于“人性尊严”这一特定概念的研究,学界已有较多成果,并各有侧重地对“人性尊严”的含义予以各自的界定〔2〕。引起人们对人性尊严含义见解不同的原因除其自身内涵的复杂多样以外,亦缘于各学者对其研究的侧重面不同而致。我们认为,现有对“人性尊严”概念的界定,皆为立足于法律法规层面的静态理解。要想对人性尊严的维护更具有可操作性,需在社会交往这一动态过程中进行,而这很大程度取决于人性尊严在宪法层次上的定位,进而具体到各项法律法规之中。(一)人性尊严是现代宪法的根本原则和最高价值追求“维护个人尊严,反对一切形式的奴役和侮辱,乃是一个具有宪制价值的原则。”〔3〕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各项原则及条文内容,皆应为保障人之权利及人性尊严而设。首先,从宪法原则的角度而言,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是其最基本的内容,然这些基本原则无一不以人性尊严为前提,并成为它的延伸形态。人人生而得有尊严,而人们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则是体现其尊严的固有载体,并转化为生存权、人格权等诸多正当权能。与之相对的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让渡,故国家权力应以维护公民人性尊严为活动准则,规制国家权力的宪法原则亦应以实现公民人性尊严为标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性尊严是上述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是现代宪法最根本的原则。其次,价值目标是衡量已然事件的重要尺度,亦是引导人们从事未然事件的重要标尺。宪法作为人类创造出来以满足自身合理需要的社会规则,其价值追求必然与人类理想化的价值目标相一致,而“人文主义的集中点在人的身上,从人的经验开始,每个人在他或她自己身上都是有价值的,一切价值的根源和人权的根源就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4〕人性尊严作为人权的应然价值,具有固定性与不可侵犯性的内在属性,体现人类共有价值追求的宪法条款,就必然以人性尊严为其至高的价值追求。(二)人性尊严是人权的根源勿容置疑,人权是有史以来人类始终为之不断追求的共同理想,其作为评价一国政府对待民权与法治的态度以及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尺,具有普遍的实践意义。人权之于人类社会的如此地位,要求我们须在理论上对其予以证成,即从人权根源上解释其具有如此地位的正当性。法国教授贝特朗·马蒂厄曾指出:“享有尊严的权利乃是一系列正式法定的保证的母体,而对这些保证进行保护乃是确保尊重该原则本身所必需的。”〔5〕因此,人性尊严既为人权的存在提供了母体性基础,亦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深层次动因。具体说来,首先,人性尊严的普遍性决定了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权主体的普遍性要求每一个人均可无差别的享有人权,不论其在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有何差异,而能够完全符合这一对人划分标准要求的仅有人性尊严,因为只要是人就应具有人性尊严,故“一旦承认拥有特殊价值和尊严的个别的个人是单个的人,人权的基础就得到了确立。”〔6〕其次,人性尊严的价值属性构成了人权的内容与基础。诚如我们所知,人权在法律中的存在是以宪法基本权利的方式展现的,具体内容可包括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相应条款。然而,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人生命的存在,而生命的意义在于对人的尊严的彰显。因此,人的生存与发展即是对于人性尊严本真意蕴的探寻,而此构成了人权的内容与基础。再次,保护人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性尊严。我们知道,人权对于人的最终价值在于满足人的需要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人类社会中,争取人权既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所追求的一种结果,亦是人们实现自我的一种手段,而实现自我的重要指标便是其是否获得了应有的尊重。在具体的人权实践中,人们不可能仅为实现人权而去努力,发展自己、彰显尊严成为人们一切努力的最根本驱动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人性尊严才是人们保护人权的最终目的,人权实现的最终根源在于对人性尊严的维护。二、维护农民人性尊严:保护农民平等权的最终目的农民平等权这一概念的提出,催生于农民问题日渐突出这一大背景下。反映到现实生活,则是农民在享有社会资源时地位的不平等,并超过社会公平的底线,侵犯了农民的人性尊严。表现为:其一,在政治生活层面,农民政治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致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鲜有他们声音的存在,以致农民的各项法律权利流于形式,农民政治权利平等难以实现。其二,在经济生活层面,农村经济的弱势处境以及国家“以工养农”的城市发展偏向,造成农村经济持续落后,农村发展难以为继。其三,在人格保护方面,基于歧视农民的观念长期存在,致使中国社会结构的无形空间等级制度得以形成,架空了宪法所赋予农民的平等权利,并最终将农民置于“二等公民”的范畴之下。“人的尊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人要使自己获得作为人所应有的生活水平的能力”,〔7〕而位居宪法顶点的人性尊严,其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平等要求及以民生为本位的目的价值,要求我们给予农民平等权以现实的保护。(一)人性尊严主体普遍的客观前提康德指出:“我们若把有理性者互相间的差异,和他们各个人的目的的差异,一起抽出,那末,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剩下的目的的整体,并依赖这些目的构成一个有秩序的系统;每一个有理性者,自身就是一个目的,并为自己提出个人的目标。”〔8〕他将人作为一种“客观目的”而赋予其最高的伦理地位。然而我们知道,基于自我意识的存在,绝大多数人都将自己视为最高的目的,而不愿沦为他人意志的手段,故唯有尊重他人,方可获得他人同等的尊重。由此可知,赋予尊重的相互性决定了人性尊严只有具有普遍的享有主体,才能使它的存在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对于农村和城市而言,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壁垒使得二者成为相对封闭的独立天地,促成了市民“贵族心理”和农民“贫民心理”的产生。基于城乡二元结构对于社会资源的不公正划分,导致农民与市民之间,不仅在物质条件的享有上差别巨大而且在社会地位的定位上亦相距天壤。在当代中国,农民歧视已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被提出,认为其是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对农民群体利益的忽视以及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给予农民以不公正地对待进而侵犯了农民的人性尊严。与此相对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宣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性尊严主体的普遍性要求它的享有者应不能有所区分的涵盖所有人,农民的弱势地位不能成为剥夺其人性尊严的现实理由,因此,社会对于农民权利应给予平等对待。(二)人性尊严内容平等的价值需要“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9〕人性尊严地位的至上性说明人性尊严乃基于人之本性而存在,不存在任何等价物可与之交换,故只要作为人而存在,均可无一例外地平等享有人性尊严,而不能有所差异。因此,人性尊严的平等性要求各人享有的尊严既无质上的区别亦无量上的差异,社会应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人性尊严与生俱来,人之存在是其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是人,且生命延续,就不能有所区分的享有其作为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地位,从而获得一份独有的尊贵和庄严。但是,在二元社会格局中,农民与市民权利资格的巨大差异,构成了农民权利不平等享有的现实前提,以致严重侵损了他们的平等权。我们知道,如果主体地位被先天性地作了不平等划分,那么,所有有关平等权利的条文规定均会丧失其价值,甚至会导致行使了平等权利的内容而获得了不平等的结果。AlbertBleckmann曾谓曰:“人性尊严之要件系每个人得在其行为与决定上有自由空间而且任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因此,基本法的人性观,系指平等、自由之个人,在人格自由发展下,自由决定其生活方式、未来行为。”〔10〕人性尊严平等性的精髓在于从属于人之生命的尊严和地位可不依附于任何外力而无差别地实现,唯有以此为前提,方可保证从属于个人的其他权利得以平等获得。因此,人性尊严的平等价值需要,是保护农民平等权的深层次原因。(三)人性尊严民生本位的目的要求从宪法的视角来看,民生的目标在于满足人民的需求及实现自我的发展,这与宪法的价值相一致亦是保障公民人性尊严的目的之所在。民生的保障建构于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落实之上,而作为整个宪法体系基础的人性尊严,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概括性条款,为基本权利的出发点。因此,一国对其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度及对公民基本生活的满足程度,直接关乎公民人性尊严的实现状况。对于公民的生活要求,德沃金曾指出:“重要的不仅是(或根本就不是)他们的生活是否舒服,而且是他们的生活是否良善。”〔11〕反观我国农民的生存现状,贫穷和愚昧似乎是农民的专有名词。首先在经济生活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造成众多农民依附于有限的土地之上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土地成为他们维持生活的最后保障,阻碍了农业的现代化的进程农民的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同时,农村薄弱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农民无法享有国家的社会福利资源间接降低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其次,在政治生活方面,农民现有的政治利益表达渠道不甚畅通,致使农民在政治生活上逐渐被边缘化。再次,在文化生活方面,基于国家现有的教育体制,入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不能享有与市民子女同等的教育,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长期存在,且有愈加恶化的趋势。同时农村教育系统硬件与软件上的缺漏,也造成了农民子女在受教育权享有上的严重不平等。我们知道,有尊严、不羞辱是人们得以和谐生活的基础,但那些被制度化、现实化了的不平等现象,侵蚀了农民的人性尊严,构成了事实上的羞辱。因此,基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国家义务及人性尊严的民生本位目的,要求我们必须给予农民平等权以实质地保护。三、实现农民平等权:维护农民人性尊严的现实路径事实证明,宪法最为根本、最为迫切的任务在于促进人全面地追求和享有幸福生活,这要求我们应无差别地关怀每个人的尊严。同时,基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角度考虑,我们亦“不得借‘可疑分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s)使一部分人(如农村人)低于另一部分人(如城市人)而使前者成为手段”,〔12〕这要求我们对于农民权利应给予平等地实现。因此,在正确认识现实困境的条件下,实现农民平等权利才是维护农民人性尊严的现实路径。(一)现实困境:农民尊严的享有与其利益获取的悖论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视角出发,依据各人具有无差别社会属性的要求,去研究农民群体的平等权保障,以及其在享有人性尊严与获取现实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可更加凸显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对享有平等权利的要求,并突出对其应予以更多关注的现实迫切性。依据现代法治的要求,我们应当不加区分地维护每个人的尊严,然这仅为一种纯粹的法学逻辑演绎,而忽略了农民弱势处境这一客观现实。基于农民在经济、政治、人格层面的不利处境长期存在,并迄今为止仍无有效措施予以缓解,客观上势必会引发农民“自我物化”的消极心理,即在农民物质条件长期匮乏的前提下,适度的放弃个人尊严以获取有限的物质利益,不得不成为他们的一个艰难选择〔13〕。农民对部分尊严的自我放弃行为虽不危及他人,但为社会道德观念所排斥,亦为宪法价值所不允。然而,生活的窘迫又为农民的此类行为设置了前提,从而形成了事实与理论上的悖论。具体来说,以道德约束或法律禁止的方式来限制农民对其尊严的自我放弃行为,必将导致他们因此失去工作,从而丧失经济来源,以致生活陷入困境,并最终使其个人尊严陷于更为不利的境地。故这种形式平等前提下的限制行为可能会侵损农民的利益获得,以致威胁他们的生存权益。然而,对此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从长远来看,农民对其部分尊严的自我放弃行为,虽能暂时缓解眼前的生存压力,但却变相地为他们自身对各项权利的不平等享有提供了基础,并最终阻碍农民人性尊严的持续实现。所以,在实现农民平等权与维护其尊严的同时,我们需要重视这一现实困境,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以找出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二)实现路径:多方义务视角下的农民平等权保护“人的尊严是农民人权兴起的最终目的性价值”,〔14〕而农民平等权作为农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现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农民尊严的维护程度。同时,在农民平等权与农民人性尊严的实现过程中,基于各方力量的冲突,使得在选择实现二者的路径时,需权衡斟酌方能采用。首先,基于农民义务的视角。我们知道,任何一项质变的发生,内因皆起主导作用,而外因仅起辅助作用。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乃至农民尊严的维护,均需他们自身对良善生活的追求及为实现此目的而为之孜孜不倦的努力,即农民自身担负有自我权利实现及不得损害自我尊严的义务。所有有关保护农民平等权利的政策制定,均只能为平等实现农民权利搭建一个外在的平台,而“和平与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15〕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相关因素的限制,农民的自我维权意识的薄弱,为种种侵损农民平等权利的行为提供了便利,以致相关利好政策的功效大打折扣。同时,农民“贫民心理”的固有长期存在,也为其“低人一等”的自我意识提供了思想基础,从而造成他们对现有不利处境的默许与自我承受,深化了现有侵损农民平等权利的不利局面。对此,基于人性尊严的道德要求及宪法价值需要,确立农民自身的义务则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说来,就是要明晰农民在自我平等权利的争取及自我认同方面的任务。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作为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尊重义务,实为一种不确定性的自律义务。相对于弱势群体中的农民阶层,他们的自我尊重行为极有可能因为不符合优势群体所界定的尊严内涵而依旧遭受歧视,且由于生计所迫,生活资料的匮乏往往成为限制农民追求体面生活的客观障碍。因此,在要求农民自我意识觉醒的同时,国家辅助措施的施行也显得尤为关键。其次,基于市民义务的视角。对于农民平等权的缺失,除国家政策的不公正对待为其提供了硬性条件以外,市民对于农民的歧视亦是造成农民平等权缺失的重要原因。市民基于其优越的个人条件,而视农民为“二等公民”。市民在其“贵族心理”的驱使下,无端抵触农民阶层,尤对入城务工农民地位的不予肯定,造成农民很难融入城市生活,进而影响农民其他权利的平等享有。因此,市民保护农民平等权的义务在于消除其针对农民的歧视心理,并给予他们以应有的尊重。因为“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16〕市民对于农民的平等对待,可以使农民的人格动力得以升华,从而使他们能够努力体现自己的价值,并争取社会的承认,以进一步满足自尊的需要。农民自我尊严的满足,也可间接激发其争取平等权利的动力,从而有利于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保护农民平等权利的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同时,正如前文所述,人们之间的彼此尊重应当是相互的,市民对于农民尊严的肯定,亦会得到对方给予的尊重,如此可使整个社会步入和谐发展的良性循环,最终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保护。再次,基于国家义务的视角。“如果一个社会是建立在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基础上,它即应谋求为所有人提供生活必需品。要做到合理,就不能不考虑各种措施致力于实现的权利在受到剥夺时的程度和范围。对于其需要最为紧迫、其享有所有权利的能力也因而受到极度破坏的人,我们在制定各种旨在实现权利的措施时,决不应有任何的忽略”。〔17〕因此,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其对农民平等权保护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具体来说可包括:第一,尊重的义务。根据“人是目的”的原则,要求国家对于其所有的公民应一视同仁,而不可区别对待。农民作为一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平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应有的尊重。因此,国家应在全民中普及农民平等观念,加大相关方面的教育,使得整个社会在思想上完全容纳“农民”这一群体,从而为农民能够平等享有各项权利提供基础。第二,保护的义务。现阶段,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救济机制的不健全,致使诸多侵损农民平等权利的现象无法得到及时、彻底的矫治;与此同时,户籍制度的存在也为农民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制度性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它所存在的合理性已遭否定。因此,基于对农民平等权的保护,国家应采取措施,完善法律救济机制,以保障相关侵损农民权利的不平等现象皆可依循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在此基础之上,国家还应渐进地祛除户籍障碍,并逐步消除其对平等实现农民权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三,促进的义务。农民平等权作为一项积极权利,对于它的实现,国家不仅负有不予干涉的消极义务,亦负有促进其实现的积极义务。经济上,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的经济投入,解除农村发展的经济束缚,从而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政治上,国家应给予农民以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的机会,并扩大农民在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文化上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从而保证农民在行使权利上的起点公平,最终实现结果公正。“人类为争取有体面的生活而进行的斗争的历史可能与人类社会一样久远,但依靠人权作为一种机制来保障人的尊严,是当代历史中才有的事情。”〔18〕在社会发展走向多元和分化的今天,人性尊严理念的存在彰显了人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基于其在整个人类思想体系中的突出地位,也要求我们在追求人的自我发展时,必须遵循和顺应人性尊严思想的发展脉络:即确保每一个人均能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及认可,并能自主的造就个人命运。农民作为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他们权利的不平等享有现象,直接侵损了其应有的尊严,并阻碍了他们自我价值的实现与人性的张扬。因此,保障农民平等权利并将他们从现今异化的社会结构中解放出来,是维护其尊严的关键所在,也是人性尊严思想体系的本质要求。
1 取决于具体情况。2 如果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农业执法监管,涉及到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可以归为法学论文的范畴。3 但如果论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农业执法监管的实践操作、技术手段等方面,那么可能不太适合被归为法学论文。内容延伸:农业执法监管既是法律领域的一部分,也是农业管理领域的一部分。因此,农业执法监管的研究可以从法学、农业管理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具体取决于研究者的兴趣和视角。
您好,农业执法监管是法学论文的一个研究领域,但并不是所有与农业执法监管相关的研究都可以归类为法学论文。农业执法监管是指对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权益的实现。在这一领域中,法学论文可以涉及到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例如,法学论文可以探讨农业执法监管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监管不足,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建议;也可以研究农业执法监管中的行政责任问题,探讨如何加强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但是,农业执法监管也涉及到其他学科领域,如农业科学、环境科学、经济学等。因此,只有在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法学问题时,才可以将其归类为法学论文。
一、我市农民工概况亳州市位于皖西北,辖涡阳、蒙城、利辛三县和谯城区,人口560多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我市是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之一,每年输出到外地的农民工约有8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主要输出地区是上海、广东、浙江、北京、黑龙江及东南沿海一带,他们年龄主要集中在18—50岁之间,以青壮年为主,绝大多数为男性,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少。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服装、电子类工作,少部分人从事运输、饮食、商品零售等行业,月平均收在800元左右,一大部分人都遇到过工资被拖欠、克扣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上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不到位,不时发生拖欠工资、扣押身份证、延长劳动时间、不缴纳养老保险金、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赔偿、劳动保护设施欠缺等。二、农民工的法定权利及应有权利农民进城务工,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他们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合法、正当的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城镇去务工求发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歧视和限制。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享有同城镇人口同等的权利和待遇。通过调研我们得知,农民工现在迫切需要的是能享有和城镇人口同样的就业机会、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待遇,这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正当权利。三、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涉法问题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他们对一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非常敏感,对政府出台的有关农民工的政策也非常关注,平时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等途径了解维权的途径及方式,但他们一般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多是通过老乡来解决问题,实在不能解决多数人就认了。特别是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他们请不起律师,自己又不懂法律,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调研情况看,农民工外出务工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制度,特别是建筑工人,平均工作时间每天在1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少付加班费;二是用工管理不规范,大部分用工单位都不和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私营企业尤其严重;三是生产生活无保障,这给农民工的人身安全、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留下较大隐患。农民工一旦遇到上述问题,小事一般也就自认倒霉。有时找老乡、熟人从中协调解决,当问题比较突出时,他们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部分农民工便以不合法的手段,或以暴力对抗方式寻求解决,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的甚至进一步发展为违法犯罪组织,导致社会矛盾趋于激化,形成不稳定因素。四、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是发生工资拖欠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困难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开通农民工追讨工资“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并对自身经济困难不再作实质性审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加强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工作,引导他们在与雇主发生纠纷时,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积极的态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提供法律援助而产生的协作问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时,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利益。对于跨省、市的案件,积极与用工地法援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协助他们以诉讼方式维权。我市涡阳县石弓镇农民夏善德的女儿在深圳打工意外死亡,要求雇主赔偿一案,县法援中心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法援中心,后积极与深圳法援中心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现一审法院已判决受援人获赔近20万元。六、目前开展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问题法援机构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经费短缺,专职律师少。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主要存在思想上的障碍,以为这一点小事政府不会过问,不知向哪个部门求助或投诉?个别单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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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一、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第一方面: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第二方面: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第三方面: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第四方面: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首先是工会保护,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也由于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农民工协会主要由当地政府拨款,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
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
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
1
80年代
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
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
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
契机出现
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
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
2
1984-2010
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1
1984年
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
2
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3
1997年
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
4
1999年
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
5
2000年
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
6
200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
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
01
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
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
02
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
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
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3
2010年-至今
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
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
鼓励农民工创业
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
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
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
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
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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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劳动合同法》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及对策 中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尽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其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仍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不仅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在执法过程中的失灵,也极有可能因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而引发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实现农民工权益显得日益迫切。本文试图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揭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的权利实现现状,并对导致该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如农民工的“城市化”,最终实现农民工的权益。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农民工;权利;城市化目 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一、《劳动合同法》中的农民工权益实效分析——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 1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意义 2(一)保障《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实现 2(二)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3(三)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3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效困境分析 4(一)农民工自身的特殊社会属性 4(二)企业的法律规避 6四、“城市化”与农民工权益之实现 6(一)农民工的“城市化”过程 6(二)“城市化”的法律保障 8参考文献 10致谢 11116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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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异地从事农业代耕。视为代耕户。代耕城市展中被丢荒的闲置农田。)。“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从事行业主要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工种。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和市民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自私荒谬认识(让农民进城为自己服务,但子女教育和伤老病死都回老家)和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力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的歧视政策。决目前“ 民工荒”的应对之策。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近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美洲视线现象”成为代名词。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传统法学从规范性角度,以“内在的视角”研究法律现象,但如何让法律“活”起来,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社会学这一交叉学科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法律社会学强调法律总是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素相结合,从规律性或可行性角度,以“外在的视角”,将法律现象放在法律与社会的大框架内,观察法律是否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观察法律的制定、实施是否有规则性。法学研究借助社会学想象力“法律社会学主张法学研究需要借助‘社会学的想象力’。”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瑜青将法律社会学概括为两类:一类主张以“社会中的法律”为对象,研究法律的实行、机制、内在结构、功能、成效等;另一类主张不仅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还要研究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因素,如社会条件、社会机制、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社会习俗等。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因其要受到社会诸要素影响,难免会发生变形。“因此,法学的任务不能停留于解释法律,而应关注法律在社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李瑜青表示,法律社会学关注的重点不是法律规范的价值或逻辑体系,而是法律现象中的经验事实,以及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运行及其功能发挥的“实际状态”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将目前国内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向概括为:理论法社会学,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构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理论,从文化学角度解释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差异;法律批评理论,从人文社会科学视角对法律现象提出批评;经验法社会学,运用经验研究方法研究“行动中的法”。有学者认为,只有经验法社会学才真正进入了法律社会学领域,也有学者认为不必太技术化,从任何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都可以研究法律与社会,近年国内某些学者研究的社科法学就属于此类。“法律社会学在依法治国、社会治理中大有可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说,把握与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相关的国情与现实问题,建构依法治国、社会治理应坚持的基本理念和规范体系,分析影响法治化进程的制度内外因素,制订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针和具体对策,都需要法律社会学的立体思维。重视法治实践与社会的互动陈信勇介绍,作为一门学科,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始于20世纪80年代。30多年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主要成就在于原理建构,而在中国法治化进程、法律实施及效果、法律机构的结构与功能、法律职业化、公众法律意识等应用研究中,虽也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研究广度、深度不足等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告诉记者,法律社会学已经扩展成为“法律和社会科学”,简称社科法学,不仅包括传统法律社会学,还包括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等。社科法学特别是法律的经验研究,既需要定性研究,又需要定量研究。从现阶段来看,多数学者以定性研究为主,尤其以个案研究见长,一部分学者开始尝试进行定量研究。而在定量研究中,跨学科合作研究越来越多,弥补了法律学者先天统计知识不足的局限。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建认为,国内法律社会学研究正发生“三个转变”:从对西方法律社会学经典的抽象关注转向以问题为导向的学术研究,逐渐建构以中国为中心的法治理论;从对单纯的理论关注转向具体的法治实践;从简单的法制视角转向复合的关系性视角。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问题的研究就是这一转折的重要标志。只有研究法律实践的环境与对象,重视法治实践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才能有效推进法治进步。
一 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 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 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包括以下六种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
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
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
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扩展资料: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我的财富拉开记忆的闸门,回眸所走过的路程,启封收藏我累累财富的那瓶那缸,不禁四域飘香,甘甜怡人。 首先,让我们来品尝仙酿----乐观。用鼻子嗅一嗅,啊,真香!对, 就是以琼浆玉液,伴我人生路上,微笑地面对魔障,勇敢地走出沼泽,执 着地奔向前方,坚信黑夜总会过去,黎明即将到来。举杯高唱:“仰头大 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 尝了仙酿,接着让我等来甘泉----博爱。小啜一口,嗯,此泉果然不同凡 响。此颗博爱之心,使我在人生路上,常为一花,工鸟,一犬,一乞丐驻足 。一路走来,走走停停,虽然挥洒了很多泪水,花费了一些心神,延误了我 的行期,但此使我人生更加丰富多彩,使我人生画册更加缤纷多彩! 当我还迷恋于泉水的甘甜时,一阵清香飘来,如高山上渺茫的歌声,断断 续续;又如被柔和的春风吹拂的扬柳,丝丝缕缕。我发挥饥饿老鼠般的嗅觉 ,找寻此香味的源头。哦,此香露原来是----守信。没错,守信就是我获得 亲人、朋友的信任的筹码。守信,是我冒着倾盆大雨去赴约的动力,是我为 准时完成手抄报而熬夜到二点和支撑。有时朋友的一个要求,一个连她自己 都可能遗忘的要求,而我答应了,我就会尽力去完成,并不是为发得到别人 的嘉奖,而是为了坚守心中的一方净土,为了坚持“言必行,信必果”的原 则。 最后,还有仙茗---助人为乐。助人,就像中美的“双赢协议”一样,帮 了别人也净化了自己的心灵,帮别人搬走了伴脚石,有时却为自己找到了铺路石。不是说“送人玫瑰,手有余香”吗?所以我决定多送些“玫瑰”给别 人。细细品味,经常品尝此仙茗,甘甜润喉,还了此清心益脾哦! Hi,别尽是陶醉其中呀,你倒给些意见书呀,了不起吧?!我一定努力 使我的财富更多更香更纯,到时邀君共享! =======================时下,“财富”已成为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词汇,无论是在大众媒体,还是在街坊里巷,“财富”都被人津津乐道,宠爱有加。故有财富全球论坛的举行、《福布斯》杂志“全球财富排行榜”的发布、知识经济学的风靡、乃至电视台“财富大考场”的热卖。财富不再遮掩和避讳,而开始主动地展示自我。 关于财富,曾经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有位亿万富翁和一个农夫,围绕财富进行了一场有趣的对话。富翁说“我是个穷光蛋啊!我是个穷鬼啊!”农夫问他:“你亿万家财,富甲一方,何必还要哭穷呢?”富翁说:“我不是哭穷,我实在是穷啊!你看,水火该是无情的吧,总有一天难免要发生水灾或火灾,我的财富会被水火荡尽的!”富翁接着说:“还有贪官污吏会掠夺我的财富!不肖的子孙也会使我倾家荡产!还有盗贼土匪、通货膨胀、金融风暴、经济不景气等,都可能使我的财富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我怎么能不穷呢?” 农夫听富翁说完,哈哈大笑说:“你是天底下最穷的穷人,而我是天底下最富有的富翁。我的珍宝无与伦比,我的财富不计其数。”不知怎么,农夫的这句话被人传到了征税处。征税处派人上门收税。税务人员问农夫是不是自认为是世上最富有的人?农夫认可后,税务人员就问他:“你有哪些珍宝和财富呢?”农夫说:“我的身体很健康,我的双手能劳动,我的儿女孝顺又成才,我与妻子互敬互爱,我们与邻里十分和睦,你说这不是我的珍宝吗?更重要的是,我心情很愉快,每天都在幸福中度过。到了秋收的时候,我还会有很好的收成,你说我怎么不是世上最富有的人呢?”税务人员听后,恍然大悟道:“你不愧是人生真正的富者。” 人生的财富,不一定是看银行里的存款,也不一定是指土地、房产、黄金、白银、汽车、家电;人生还有理想、道德、良心、喜悦、人缘、平安、吃苦、耐劳、健康、智慧、知识、技能等,这些才是真正的财富。有了这些“财富”,没有房地产,可以创造房地产;没有公司,可以创办公司;没有金钱,可以创造金钱;……而且这些财富将使我们受用终身。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追求财富,总是习惯停留在物质财富的层面上,以为拥有物质财富就有了人生的一切。其实物质财富只是满足人生基本的需要,是人生的低级需要。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有精神。一个人如果只会追求物质财富,那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一个人当他的物质财富可以满足基本生存的时候,他不应该放弃追求精神财富。 曾有一个比喻说,假如把房屋、地产、金钱等财富比作0的话,健康就是前面的那个1,道德就是前面的那个1。一个人没有健康和道德,即使拥有再多财富,也还是等于0。物质财富的追求,不能以牺牲精神财富为代价。不然,当我们的精神世界一片废墟时,物质财富能否填补其间的空白?物质财富是外在的,变化的,我们只是有一份使用权或保管权而已,今天我们也许拥有,明天也许就会丧失。而内在的精神财富,才是我们人生的真正依靠,才是我们真正可以依赖的无价之宝。 我们并不是反对物质财富,在精神的主宰之下,物质财富为我所用,有何不可?我们只是说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我的财富 每当我盘坐在地板上,总觉得自己俨然是一个帝王。因为我有最无价的财富陪伴在左右——我所有心爱的书籍。 书给我带来最大的快慰,调剂着我的情绪,是最无价的精神财富。当你的眼光在黑字白纸的书页上驰骋,人却随着小说中人物的命运跌宕起伏,那是多么大的快慰啊!或者你在读着一本令人费解的哲学著作,每有会意处,你难道不会乐而忘忧吗?你会为丑小鸭变成白天鹅而惊喜万分;为堂·吉诃德大战风车而捧腹大笑;为阿凡提智斗巴依而会心一笑……有这么多快乐,这不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吗? 书给我带来了最丰富的知识,拓展了我的视野。世界上最高的山,最深的谷,最长的河流……在哪里?这些答案全在我的脑海里,谁也偷不走。这是最安全的财富。足不出户,闭门苦读,却知天下万事兴衰,简直妙不可言。泰妃陵没去过,不要紧,我读过《星夜下的泰妃陵》;金字塔没去过,不要紧,我读过《金字塔探秘》……节约了一大笔旅费,却游历名山胜水,书难道不是最奇妙的财富吗? 书是我的精神支柱,它重塑了我的灵魂。当简·爱说“我们是平等的;我不是无感情的机器”,我懂得了作为女性的自尊;当裴多菲说“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我懂得了作为人的价值;当鲁迅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我懂得了做人应具备的反抗精神。每读完一本书,我就完成了一次生命的感悟,一次灵魂的升华。我们可以从书本中窥见人类最崇高的部分,也可以窥见人类最卑劣的部分,这难道还不能促使你完成人生的定位吗?书已成为我的“第二灵魂”,这样的财富难道还不算无价之宝吗? 当然,我的财富也有失窃的时候,当有人借书不还,我也为之伤心黯然。但想到“物质守恒”,我的财富变成他的财富,促使他思想的变化,这份功劳还是我的,不禁释怀。 席地而坐,以书为伴,秉烛夜读,不亦乐乎?你也该营造这样一份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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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分,滚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