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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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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家的论文

新道家之界定与营建——三论新道家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文化,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生存方式,以道家固有思想加以内在生机的阐释,而探寻本国本民族文化的新生命,这是新道家的意义所在。近十余年来[1],学者探讨新道家问题,呼吁“新道家”学派的营建,乃至酝酿成立全国性、国际性的道家研究机构与创刊专门的学术刊物,不仅是因为此一学术领域的荒芜空缺,更重要是由于道家之学本身内容的重要,与现代新儒家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本民族文化所面临的现实挑战。换言之,探讨新道家之学理与精神,建立新道家学派,乃是21世纪承接民族文化、争取民族生存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年以来,笔者关注新道家问题,稍有议论公之学界[2],兹谨略就新道家界定与营建问题的思考具述一二,期之同好。一 新道家之界定(一)“道家”之“道”的语言学、文化学与思想史含义语言学含义在语言学、训诂学上,道家之“道”字解为“道路”。许慎《说文》:“道,所行道也。一达谓之道。”“道”字从“辵”。金文或从“行(彳亍)”、“行止”,写作“衜”。中间“首”字竹简或从“人”。诸形字义皆同。由常用的普通名词“道路”,可以引申出“由”、“行”诸义,再引申出抽象的哲学含义,成为常用的哲学概念。以儒家朱熹解“道”为例: 道训路,大概说人所共由之路。道者,人之所共由。道者,事物常行之路。问:“仁与道如何分别?”曰:“道是统言,仁是一事。如‘道路’之‘道’,千枝百派,皆有一路去。道者,众人之道,众人所能知能行者。道者,人事当然之理。 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是一个公共底道理。所谓道者,如天道、地道、人道、父子之道、君臣之道、“率性之谓道”是也。[3]不仅汉籍如此,汉译思想史著作也认同类似的用法,如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论述道家:“这派的主要概念是‘道’,这就是‘理性’。据雷缪萨说,‘道’在中文是‘道路,从一处到另一处的交通媒介’,因此就有‘理性’、本体、原理的意思。综合这点在比喻的形而下的意义下,所以道就是指一般的道路。……道就是道路、方向、事物的进程、一切事物存在的理性与基础。”[2](PP125-126)文化学含义在文化制度背景方面,“道”字或“道”的哲学概念还有更为深刻的渊源与根据。在此方面笔者较为赞同的是江林昌先生的观点,即认为“道”字的本义是“黄道”,即太阳的循环运行,“道”字中的“目”也可以理解为“日”,“止”可以理解为“推步”。也就是说,“道”不是人们行走的普通的道路,而是太阳的运行轨迹。[3](PP315-316)由 “世官世畴”、“技进于道”的上古遗制而言,“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章学诚《文史通义·易教上》),所谓“学术”均与现代所说“技术”相近,“道” 字或“道”的哲学概念起源于“天学”是可信的。思想史含义在思想史上,“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自古至今,自儒家至道家都通用。特别是北宋以后,“宋明新儒家”使用了“道学”一语,并将整个儒学统系追释为“传道”。《宋史·道学一》说:“道学”之名,古无是也。三代盛时,天子以是道为政教,大臣百官有司以是道为职业,党、庠、术、序师弟子以是道为讲习,四方百姓日用是道而不知。是故盈覆载之间,无一民一物不被是道之泽,以遂其性。于斯时也,道学之名,何自而立哉!影响所及,以至有学者至今怀疑“道家”之名为汉代晚出且名称不伦。[4]因此,在讨论“新道家”问题以前必须界定,“新道家”之“道”虽然与文字学和思想史上的“道”具有关联,但其本身并非思想史上泛称之“道”,而是具有特指的固定含义,即以先秦道家老、庄、文、列四子为主干,以鬻子、管子、关尹子、鹖冠子等等导源或归宗于老子与“黄老道德之术”的道家诸子为流裔的学派。(二)道家之学三要义道家之学有与先秦诸子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学派明显不同之处,论其差异,以往学者多有阐述,大致不外三种:其一以为儒道互绌,“世之学老子者则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史记·老子列传》);其二以为诸子时有所明,更相为用(《庄子·天下》);其三以为诸子殊途同归,“皆务为治”(司马谈《六家要指》)。三种阐释以外,更有其四,以为诸子皆有所本而同出于三代王官(刘歆《七略》)。由道家出于史官、天官而言,其源流之久远,居道术为大宗,较其他诸子更为优越,降至晚周之际,影响所及无所不在,实为先秦诸子各家学术兴起的最大滋养与共同背景。而道家之学所包涵的内容也最为广泛,要之,则有自然(物性)之学、形上之学、无为之学三大要义。自然(物性)之学道家对自然的关注,是将人类视为自然的一个部分,人的生命、躯体、性情,完全都在自然之内,而非以天、地、人并列为三。换言之,自然不是与人类社会(人文)相对的一个概念,更非指人类的生存环境而言。自然是天地万物的共同居住与和谐并存的共同环境。“自然”这一概念的本义,意谓天地万物都各自体现着“道”,天地万物的天性、自性、本性,亦就是“道”的体现。“道”遍在于万物,而不外在于万物,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主宰之“道”。但是,“自然”又绝非意谓着万事万物可以极端任意发展,并非如西晋郭象注庄所理解的“自尔”、“独化”。天地万物相互关联而存在,万事万物间的一大关联就是“道”。“道”一,“道”恒(常),故万事万物永远关联而存在。道家将人类、生命与无生物都视为“物”,宇宙天地间的一切存在都是“物”。都是物便都有共同的“物性”,“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物与物何以相远”(《庄子·达生》)。道家相信凡存在的事物本性都同,所以道家主张万物平等。形上之学但是道家不认为人类的感官感觉可信,宇宙万物的存在,有超出人类感官感觉之上之处,“夫物,量无穷,时无止,分无常,终始无故,小而不寡,大而不多……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庄子·秋水》)另一方面,道家对于宇宙事物的认知,也具有超出感官感觉的能力。道家又以对“形下”的分析为基础,而提升、获得了“形上”的成就。《易经》为儒家传承的三代先王政典,易学与老学近似而不同。易学主旨为“因天道以明人事”,老学则舍弃人事而取法天道。易学重在阴阳,老学重在有无。“阴阳”是一相对概念,二者互为消长,而不可以互相取代。“有无”是一绝对概念,“有”就是“无”,“无”就是“有”,二者异名同实,各自代表着抽象思辨中的不同环节。“有”是宇宙万物的存在,“无”是宇宙万物存在的终极根据。从思辨逻辑上说,有一个“有”,有一个“无”,无是绝对的,是纯粹的。但是从实质上和整体上看,无并不是片面的和孤立的。无不是对世界的物质本质的否定。正相反,无表示着世界万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表示着世界万物的统”,但是从实质上和整体上看,“无”并不是片面的和孤立的。“无”不是对世界的物质本质的否定,正相反,“无”表示着世界万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表示着世界万物的统一与和谐,而“有”所根据的“无”,也就是“有”本身。“道”是“有”和“无”的统一,是形而上、形而下的统一,是物理的宇宙论和哲学的本体论概念的统一。无为之学先秦诸子百家均以周文疲弊、上下失序为背景而期以重新获得真理,其思想体系之构建亦无非以政治实践为目的,故先秦哲学本质上都是政治学。道家的政治理想具有两个不同层面,就老庄而言,是由形上本体论中引申出“无为无不为”层面,由形下相对论中引申出“贵柔”与“安时处顺”层面。政治理想之“无为”与“无不为”,与哲学思想之“无”与“有”对应。“无”即是“有”,“有”即是“无”,故“无为”即是“无不为”,“无不为”亦必须通过“无为”而获致。“有无”为哲学上的绝对概念,而“无为无不为”即成为政治上无所不包宏大至极的运作。就此而论,道家的政治理想其境界最高。在形下方面,道家认为“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何若?”(《老子·二十章》)相对存在、互为消长的双方,彼此因依而存在,所以都不具有绝对的根据。而其并存之法则,莫善于“负阴而抱阳,知雄而守雌”(《老子·二十八章》),故老子“用阴”而“贵柔”,与儒家用阳而贵刚健不同。要之,道家“相对”之学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老子·四十三章》)为途径,其形下部分亦皆精彩。(三)新道家之新义新道家之“新”,其含义并非仅就时间概念而论,亦非脱离道家学说本义而予以根本性的改变。自凡晚近以来国家民族所遭遇之新困境、新挑战,皆得据道家立场以回应之,新道家之新义,为时势之新与阐释之新。由国家民族方面而言,“生存”不是一肉体层面,而是一文化层面,肉体的存在并不足以展示存在,文化的存在才真正可以称之为存在,个人的年寿生死皆不足惜,重要的是“技”与“道”的延续。凡能占据道家之学的立场,对以往之历史与学术传统予以“理解之同情”,延续国家民族之“文化大生命”,心率旧典,信而好古,皆得以新道家之名义相称。新道家一语系包真理系统而言,内涵学理、信仰、为治三层面,而非单纯学理或信仰或履践。据今日“为人之学”之“大环境”,而欲行古人“为己”、“弘道”之事业,是否可能具备此一历数?单就操作层面来说,比较宋明新儒家之建立,新道家之建立是否应当具备此一过程?二者均待智者深论。笔者限于学力,仅就庶几可及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一)找到周敦颐——以宋明新儒家之建立为参照周敦颐在宋明新儒家的建立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仪式性”作用。前引《宋史·道学一》又说:文王、周公既没,孔子有德无位……孔子没,曾子独得其传,传之子思,以及孟子,孟子没而无传……千有余载,至宋中叶,周敦颐出于舂陵,乃得圣贤不传之学,作《太极图说》、《通书》……宋明新儒家继汉唐经学之后,跨越千年而起,直承孟子,表明学术学派的兴起,有不为时间所阻断者。单就操作层面而言,宋明新儒家的建立过程,全由朱子对于周子的推崇而实现。考其所以如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恰好为宋初先驱长辈。众所周知,在宋儒诸学案中,周敦颐既非最早,也非大宗,“大抵近世诸公知濂溪甚浅”、“即濂溪二子,亦失其家学之传”[5](P21),但若以辈分粗论,周敦颐在“北宋五子”之中确实年长一辈,使得自“初祖”以至朱子有一恰当的时间作用(适当的连续与适当的间隔),亦无可否认。第二,恰好为二程之师。周敦颐是否为二程传道之师,自当世学者已多表怀疑。《程氏遗书》所载,二程只称周敦颐为茂叔而不称先生,平生绝口不提《太极图说》,而门下弟子游酢至称“周茂叔穷禅客”。全祖望称:“濂溪之门,二程子少尝游焉,其后伊洛所得,实不由于濂溪……今观二程子终身不甚推濂溪……予谓濂溪诚入圣人之室,而二程子未尝传其学。”[6](全祖望《濂溪学案序录》P480)但周敦颐确曾为二程之师,亦绝不可否认。第三,恰好著有《易通书》。宋代新儒家学者当世少有显达,退居治学,往往以诸子位置自居而回避经术,表明诸人与当世政治的并立立场,至元代表彰朱子,乃是再次升子为经。但子家有一形式要求,即须留有文字,如先秦诸子之例,凡有言论直接或间接留于后世者,皆得称之为子。而周敦颐著作十分单薄,《太极图说》仅三百余字,《通书》三千余字,且在当世亦不知名。如钱穆先生所说:“北宋理学开山有四巨擘:周敦颐濂溪、张载横渠、程颢明道、程颐伊川兄弟。此四人皆仕宦沉沦,不居显职,在中朝之日浅,并未在治道实绩上有大表现。论其著作,濂溪分量特少,独有《易通书》与《太极图说》,一是短篇,一是小书,据朱子考订,《太极图说》亦当附《易通书》,非单独为篇,是则濂溪著书仅有《易通书》一种。”[5](P13)但是,周敦颐毕竟有一完整“子学”著作,从而使得逝者已逝之后,“阐释”的作用得以成立,而文本阐释初亦不必限于文字遗产的数量多寡。后朱熹与吕祖谦合编四子《近思录》,《太极图说》“无极而太极”一句跃居十四卷之首,全由朱熹“发明”而至。具备这几个条件,宋明新儒家的儒统乃可以获得全新的建构,即:孔子→子思→孟子→周子→二程子→朱子。在学理会通方面,顾炎武曾写有一则短篇札记,所关联的则是一个大问题。顾炎武写道:《五经》无“真”字,始见于老庄之书。……(原注:今谓“真”,古曰“实”;今谓“假”,古曰“伪”。)……隆庆二年会试,为主考者厌《五经》而喜老庄,其程文破云:“圣人教贤者以真知,在不昧其心而已。”始明以《庄子》之言入之文字。自此五十年间,举业所用,无非释老之书。彗星扫北斗文昌,而御河之水变为赤血矣。崇祯时,始申旧日之禁,而士大夫皆幼读时文,习染已久,不经之字摇笔辄来,正如康库仑所受邻舍女巫之邪声,非十年不近乐器未可得而绝也。虽然,以周元公(周敦颐)道学之宗,而其为书犹有所谓“无极之真”者,吾又何责乎今之人哉?[7](卷十八《破题用庄子》PP659-660)虽仅“真”之一字,亦足说明宋明学者对于回避异端概念术语而保持本门学术之醇的讲究与敏感。“醇儒”问题,自汉代已提出。降及宋明,内有佛道异端之争,外有辽金华夷之辨,问题更显突出。二程之所以称道张载《西铭》一篇,即由其纯用儒家概念术语之故,谓韩愈的《原道》“语固多病”,而“《订顽》(《西铭》)之言极醇无杂,秦汉以来学者所未到”、“子厚之文,醇然无出此文也,自《孟子》后,盖未见此书”(《程氏遗书·二先生语二上》)、“此横渠文之粹者也。”(《程氏遗书·二先生语四》)而朱熹也由“不杂”一面为《太极图说》辩解:“《太极》之旨……绝无毫发可疑”(《朱子文集》卷四十二《书(知旧门人问答)·答胡广仲》)、“《西铭》《太极》诸说,亦皆积数十年之功,无一字出私意……不著毫发意见夹杂”(《朱子文集》卷三十八《书(问答)·答黄叔张(黄维之)》)。特别是周敦颐著作虽少,而“无极而太极”一语本来自道家陈抟,朱子则大加表彰,用以延伸易学“易有太极,是生两仪”的形上概念。“无极”概念来自道家陈抟,“此层即朱子亦不否认”[5],当世道家亦无争辩,倒是儒家学者内部有陆氏兄弟的激烈反对,引起所谓“朱陆之辨”。陆九渊反对“无极”概念的主要原因,即因为其援引道家:“‘无极’二字出于《老子》‘知其雄’章,吾圣人之书所无也”[6]紧紧咬住“从人脚跟,依他门户”[7]一点不放。陈钟凡先生曾说,老子“则已先敦颐千百年而建此玄学上之一元论矣” [8](第五章《周敦颐之图书学说》PP32-35)。老子之“道”与《易传》之“道”不同,由形上概念来看,老子的概念始于“无”,《易传》的概念始于“太极”,相当于老子的“有”,较老子退后一个阶梯。由此在魏晋以迄两宋的儒家易学传承中,便不得不与道家相接触,借用老子 “无”的概念以建立儒家“无极”的概念,借用老子的“有生于无”以建立儒家“无极而太极”的理论,从而完备儒家的形上学体系。朱熹说:殊不知不言无极,则太极同于一物,而不足为万化之根;不言太极,则无极沦于空寂,而不能为万化之根。只此一句,便见其下语精密,微妙无穷。而向下所说许多道理,条贯脉络,井井不乱,只今便在目前,而亘古亘今颠扑不破。(《朱子文集》卷三十六《书(陆陈辩答)·答陆子美(陆九韶)》)这里,朱熹仅就“无极”概念的妙处极力申述,然而却始终不肯将借助道家之学重建儒家形上体系的真相说破。其真相就是:对于道家概念的借用,不可以直接援引,而可以有间接的阐释。换言之,宋明新儒家乃是通过间接的阐释而获得了对于道家之学以及佛学的兼容并包。[8] (二)考据、辨伪与文献学问题自20世纪初开始的关于《老子》考辨问题,论老子思想之影响与其记载之隐约的反差,论其争论之大、聚讼之久,以及现代考古学所得印证的戏剧性结果,都足以为学界典型。当中华文明发展到了现代时期,学者沿着一线怀疑,汇聚了几乎当时所有精英,用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进行了一种“没有定论”的研究,这一现象本身已足以说明中国现代学术走向的一个侧面,其中反映出的不仅是研究结论的问题,而且是方法和方向问题。特别是由于考古学的发展,居然鬼使神差般在学者获得定论之后,古代道家文献以一种连续的状态出土问世[9],轻而易举地将这些结论全体推翻,这种恶作剧式的反差,不能不令人惊叹,续而接受沉重的反省。怀疑精神与疑古、辨伪方法与辨伪学史需要清晰划分。凡治学术,怀疑精神与辨伪方法永远都是最为基本的前提工作。但是,自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以“对二千年之中国传统史学予以毁灭性的打击”[10]的“疑古学派”的方向,需要彻底扭转;以“造伪”和“辨伪”一组概念解释主观古代学术史,以“造伪运动”和“辨伪运动”说明“古人缺乏历史观念”的“中国辨伪史”理论[11],需要基本否定。 在疑古思潮影响下,长期以来对于道家学术的有限研究,多数是怀疑性的文献学研究,或否定性的批判研究,略加少量传统训诂考据余绪而已。老、庄、文、列四子的生死有无问题,经典著作的真伪传承问题,如铁索横江,横亘百年。诸如直承四子问题,西方物理学的比较问题等等,遑及一提。幸有简帛文献的大量出土,说明疑古所作种种分析,即使逻辑上完全有理,“迄为定论”,在新出古文献面前,仍可完全推翻。说明关于古代文献与古史的辨伪考据,特别是关于思想史文本的考据,其规矩原则多有出于常理之外者,故尔有另辟蹊径的必要。(三)儒道互补——守道家之纯而不辟儒如前所述,汉代刘歆论诸子起源,“出于”何者,“起于”何者,认为诸子皆源出三代王官,亦即诸子同源。由此而论,道、儒二家会通互补,返本归原,乃是预料中的必然归宿。梁启超先生曾经指出:“道家哲学有与儒家根本不同之处。儒家以人为中心,道家以自然界为中心。儒家道家皆言‘道’,然儒家以人类心力为万能,以道为人类不断努力所创造,故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道家以自然界理法为万能,以道为先天的存在且一成不变,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第八章《道家思想(其一)》PP122-123)古来学者所谓道、儒二家的“互补”,有一极为辩证的形式,即二家之学正相对立,复因其正相对立而恰为互补。道家主于自然,而儒家主于人文。主于自然,故以自然(物性)之学、形上之学、无为之学为其三大要义,其科学即其哲学,其哲学即其政治学;主于人文,故亦以人文、伦理、生生之学(仁道、王道)为三要义。“天”、“人”概念是中国古代不同于西方“主”、“客”二分而特有的最大一组哲学范畴,道家与儒家都讲“天”讲“人”,道家实际上更倾向于“天”的一极,其所谓“人”并非独立的“人”而是与天地合一的“人”,儒家实际上更倾向于“人”的一极,其所谓“天”并非自然之“天”而是人事之“天”。道家与儒家二者,一天,一人,沿着各自的一极对立发展,同时又共同构成了由“天”、“人”一组概念标示出的同一个完整的坐标体系。 现代新儒家是近百年来影响最大、成就最大的学派,但现代新儒家发展至今,也显露出若干缺憾,缺乏鲜活、凌厉的文化动力,虽然致力于以“内圣外王”开出新时代的民主科学,但由儒家“内圣外王”实开不出民主科学,终至处境维艰,后继乏人。另一方面,现代新儒家学者如梁漱溟、熊十力、钱穆、牟宗三、王邦雄等人都是通才,要求对全部中国哲学史进行重新认识,因之在其新儒家的著作中也包括了许多对于老庄道家学说的论述。又由于现代新儒家学者是在整体上省视中国哲学史,因此在其研究道家之学的时候,就能够站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具有比一般的道家研究更加深邃的见解。所以,现代新儒家虽然保留有先秦宋明儒家辟除异端的余绪而不认同道家学说,实际上却仍然具有道、儒互补的形态。道家与儒家共同构成了中国文化传统的主干。二者皆流也,而非源,故尔一荣俱荣,一辱俱辱,和而不同,相得益彰。要之,新道家必须在能自明其本的基础上,守道家之纯而不辟儒,才可以顺应时势,对于民族文化作出积极的贡献。(四)道家经典的疏证与阐释——继续许多寂寞的工作关于古代学术经典,古人有“疏不破注”、今人有“证而不疏”[12]之说,其用意无非表示对于古代学术的承接与敬意。受现代思潮影响,关于道家经典著作的疏证非常不足,连带影响了文本阐释的水准质量。在此方面,笔者曾试举《老子》一章、二章为例略作分析。据严复、熊十力、牟宗三说,疏证《老子·道经·一章》“玄之又玄”之“玄” 的本义是精微,用为名词,意为会同,并无玄妙、玄虚之意。“玄之又玄”意为同之又同,如果将“玄之又玄”解释为“深奥而又深奥”、“深远啊又深远”等等感叹语句,是令人难以相信的。作为大思想家而言,老子何得有此言论?[13]据河上公、严遵旧注及陈鼓应、余培林说,疏证《老子·道经·二章》的“有无相生”与《四十章》的“有生于无”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以相混。“有无相生”属于形而下之“器”的层面,是老子所否定的。其中“有无”是一般名词,是相对的关系,二者相互依赖而存在,相反相成,互为消长,而不能互相取代。“有生于无”属于形而上之“道”的层面,是老子所要阐明的主要思想。其中“有无”是抽象概念,是同一的关系,无即是有,有即是无。“无生有”或“有生于无”是就逻辑上的先后而言,实际上无生有就是无成为有,有生无就是有成为无。[14]笔者并曾统计建国以来大陆所见今译约50余种,不肯雷同者仅一二家而已。要之,由“理解之同情”角度,作出维护文本章句结构的疏证与阐释的学者,其实很少。新道家之营建,有必要在充分承接古注的基础上,注意民国学者乃至现代新儒家学者的研究,吸收新出简帛文献的学术成果,在可以预见的21世纪的学术发展中,继续许多寂寞的工作。参考文献:[1][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2][德]黑格尔(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江林昌.夏商周文明新探[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4]孙景坛.关于道家研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01,(10).[5]钱穆.朱子学提纲[M].北京:三联书店,2002.[6][清]黄宗羲.宋元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86.[7][清]黄汝成.日知录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4.[8]陈钟凡.两宋思想述评[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9]张京华.朱子所论《易传》“一二四”与《老子》“一二三”问题及其得失[A]. 朱子学刊编辑部.朱子学刊:总第12期[C].合肥:黄山书社,2003.[10]刘梦溪.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顾颉刚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2]林正珍.台湾五十年来“史学理论”的变迁与发展:一九五0~二000[J].汉学研究通讯,2001,(

“无为而治” 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 “无为”并非什么都不做,而是要遵循大千世界的规律,尊重人的个性,有所为有所不为,是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无为”本是道家核心思想,但同样也是佛家与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佛家的“缘起性空”思想与“无为”是相通的,“空”与“无”的内涵是一样的;儒家倡导积极入世,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价值观,以道德伦理为核心思想,提倡以德治天下,以德服人,孔子认为古代圣王舜就是无为而治的典范:“无为而治,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以德行天下本身就反映了儒家“无为而治”的思想。 就“无为”而言,我认为分三个阶段,企业管理者只有深入地去感悟这其中的道理,才能真正领略“无为”的思想魅力。 第一个阶段:有为而妄为阶段 秦始皇是有为之君,灭六国而一统天下,万里长城成为民族象征,文治武功彪炳千秋,但强大的秦王朝仅仅十四年就土崩瓦解了。秦始皇笃信法家思想,以暴政维系其强大的帝国,但激化了社会矛盾,到了秦二世的手里就土崩瓦解了。 在竞争无处不在的今天,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努力奋斗。很多企业在资本积累的同时,狂妄和浮躁也在急剧增加,日本的战略学家大前研一曾批判说:“我认为中国人有点急躁。”这话虽然我们不爱听,但也的确有道理。中国企业后起而勃发,希望能够尽量走捷径,但往往脱离不了“妄为”,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理想和正确的价值观。 中国的贫富差距虽然很大,但是中国的慈善事业很落后,“大款”们花天酒地,却不知为这个社会做点什么。与比尔.盖茨、巴菲特这些世界巨富和世界最大的慈善家比起来,真是让人汗颜。我比较欣赏国美总裁黄光裕说的话,为什么要把国美继续做大做强,因为是一种责任,是国美几万名员工的生存与发展,这才是真正的企业家。 第二个阶段: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比较容易,可要“有所不为”,就需要胆量和智慧了。万科的王石在刚开始授权给自己的总经理时,突然感觉很不对劲,因为发现公司的很多事情他不知道了,有一种害怕。在与总经理沟通工作时,发现工作热情没有以前那么高了,后来王石发现,原来是自己过多地干涉总经理的工作,很多细节也不放过,这如何让下属放手去干呢?决心“有所不为”的王石下定决心,将权力逐渐下放,经过一年的反复磨合,他发现一切都海阔天空了,很多事他不用管,下面一样干的很好。 从“有所为”过渡到“有所不为”,这一种管理模式的转变,需要具备深刻的管理功底和领导魅力,它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基础,领导者必须具备高超的领导艺术,否则很难成功。 首先,要构建完善的管理系统 美国有高度发达的经济,美国社会的各种法律法规非常的多,那么美国政府和企业在“为”与“不为”之间如何取舍呢?美国政府在公司行为当中是起到了很重要的规范作用,美国的企业是一个被各种规则管理起来的一个系统。当你去到一个没有任何规则的地方的时候,你会意识到有规则的好处。美国政府的“有为”就是制定各种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得到了严格的执法。有个例子很有趣,一堆华裔夫妇卖了一栋房子,最后被买家告上法庭,赔偿了10万美元,为什么呢?因为这对夫妇有意隐瞒了房子厨房有蚂蚁的问题,而买家因此而皮肤过敏。 其次,要注意授权的节奏 权力会导致腐败,所以授权一定要逐步,“亦步亦趋”。王石的授权,也要经过一年的磨合,逐渐放松控制。授权这就如同我们放风筝一样,风筝就如同我们的下属,风是外界的环境,线就是权力。不敢放线,风筝永远飞不高;风小了,就要把线紧一紧;风大了,就松一松。要根据风的大小、方向,去逐步地授权给自己的下属。 第三个阶段:无为而无所不为 这是管理的最高的境界,有一些玄虚,不具备深厚的文化功底和管理实践,是很难领悟这句话的深刻含义的。 无为而为的思想在汉朝得到艺术性的发挥,汉高祖及他的继任者都推行休养生息政策,减轻田租,鼓励农耕,提倡节俭,减轻刑罚,使汉朝的生产与经济得到极大的恢复和提高。汉武帝凭借强大经济和技术条件,历经长达几十年的战争,彻底打败了强悍的匈奴骑兵。“犯我天威,虽远必诛”——古往今来,只有大汉时代有如此豪言壮语。大道无为而无所不为的道理,在汉王朝得到高超运用。 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就是说,治理大国应当像煮小鱼一样,不能随意去搅扰它(否则小鱼就残碎了);同样,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让员工感受不到你的存在,他能够目标明确、自我管理、自我激励,把个人价值与企业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价值。这需要企业塑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GE是世界上少有的多元化非常成功的企业,韦尔奇在总结GE成功的经验时说,GE虽然业务是多样化的,但是文化非常的统一,任何人都绝对不允许对价值观有所怀疑,有所违背,也就是说,用统一的文化代替了统一的业务,也能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GE也是高度授权的,各事业部权力很大,总部是战略和文化中心,看似“无为”,但已经是“无所不为”。 老子曰:“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无为而治要建立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领导者要具备高超的领导艺术,要平衡集权与授权的度,有为而不妄为,有所为有所不为,无为而无所不为。乱世靠有为,治世靠无为;创业靠有为,守业靠无为;管理靠有为,领导靠无为。有为与无为的辨证关系,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艺术化的处理,绝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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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感化。让学生心服口服,自觉自愿“听指挥”。法治:纪律条规刚性约束,原则不可触碰。约束少数可能的越轨者。无为而治:顺随天性而行,给予充分的自由,学生由此可产生自律和自我管理,获得广泛的发展,得到更好的效果。最终达到:管理者被管理者达到和谐,大家都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关于法家思想的研究论文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1、法家思想简介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1. 1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1. 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1. 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1. 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1. 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2. 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 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2. 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2. 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2. 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了当今的依法治国体制,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法家的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郁闷现在 什么都上网来搜啊

音乐家论文研究方法

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摘要: 回眸中国民族声乐及其历史,其昭示着原生态唱法这种民族声乐艺术形式的存在意义。原生态及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的起源和不同分类所生发的独特的阐述,让人们逐步认识到中国民族声乐中的原生态声乐的独到演唱艺术。本文从自然、实用、即兴三方面对原生态声乐艺术特征进行阐述,以领会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独有的艺术魅力。也正因如此,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对原生态声乐演唱的文化、艺术风格和民族性三个层面进行论证,方可以突出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重要性。以此为基础,在教学中选取打破理性思维教学模式、引导学习者联系生活、注重个性的培养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分析研究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教学方法创新,并能审视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启发更多的教学者对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更加重视和关注,以引导更多大众关注民间传统文化的新发展。

关键词: 原生态唱法;声乐演唱教学;教学方法;创新

一、了解民族声乐中的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

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语言文化、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生产劳动、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都对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中国风格迥异的民族民间声乐艺术形式和流派唱法艺术体制。原生态声乐艺术在民族声乐中最能原原本本的展现中国各个民族和地域的风土人情,是最原始生存状态的声音,是没有经过任何的加工和修饰的民族声乐艺术形式。原生态唱法的出现成为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中举世瞩目的一朵芳花,博得众人关注。

(一)认识中国民族声乐及其历史发展

中国民族声乐是劳动人民表达自己情感、意志、思想的一种艺术形式,其中传统的中国民族声乐基本上就是中国的原生态声乐,而现代的中国民族声乐是指在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民歌、戏曲、说唱等传统演唱艺术精华,通过借鉴吸收美声唱法后形成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民族演唱艺术形式。早在春秋时期,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的《国风》就是当时的北方民歌。20世纪以前,原生态民歌是中国民族声乐演唱的主要形式,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开放思想的形成,中国开始有了西洋式的声乐教学,出现了现代民族声乐艺术,使得中国民族声乐艺术进入一个转型期。现代民族声乐艺术有了科学的演唱技巧和与时俱进的演唱内容,但是原生态声乐艺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有着其他演唱形式替代不了的自然和淳朴风格,同样应该被人们重视和关注。

(二)原生态的定义及原生态演唱的起源

原生态一词来源于自然科学中的生态研究领域,是指大自然赋予人最原本的一种生活状态,不具有复杂性、装饰性、技术性、利益性、时尚性,是最简单的、淳朴的一种存在状态,基本可以用“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来形容。所谓原生态演唱就是在特定的环境区域内,由当地的人们在劳动生产生活过程中,按照本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演唱方法自然形成的,不具有任何专业修饰和外来影响的民间作品,其中以原生态民歌的演唱方法为代表。原生态唱法的首次提出,见于2004年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举办的“西部民歌大赛”中。原生态唱法中土生土长的劳动人民和不加任何专业技巧装饰的'原汁原味嗓音,赢得了人们的点赞和关注。原生态声乐演唱是相对于学院派的民族声乐唱法而言,当地人民群众自创的积累,通过世代口头相传相授的方式继承了民间音乐艺术的精华,是中国民族传统习俗生活的真实写照。

(三)原生态声乐艺术的不同分类

原生态声乐艺术根据其演唱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唱、重唱、对唱、群体齐唱、多声部合唱等。其既有委婉柔美的抒情也有高亢激昂、豪迈奔放的酣畅,曲调都非常优美,具有较强的艺术魅力。根据其地域不同,又可分为北方原生态民歌、南方原生态民歌,高原的原生态民歌、平原的原生态民歌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原生态民歌。由于各地原生态民歌的语调、语气等会因其区域和地貌的不同产生出不同风格特质的原生态民歌,例如北方的粗犷、高亢,南方的细腻、悠扬等。根据原生态声乐艺术的演唱内容不同,原生态声乐演唱的题材和功能不同,又可以分为劳动号子、信天游、爬山调、内蒙古的长短调牧歌,等等。

二、探究原生态声乐演唱的独有艺术魅力

原生态声乐艺术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体现,是各族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悠久文明发展沉淀下来的文化遗产,拥有着自身不可磨灭的艺术特性,正是这样的艺术特征使得原生态声乐能在现代的艺术生活中独放光芒。

(一)原生态声乐演唱的自然艺术特征

原生态声乐演唱直接产生于民间,并长期流行于农工、船夫、牧羊人或者劳动妇女之间,由大众口头创作,并在流传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是随口而出的俗语,不具有专业性,因其原始、贫乏单一的语汇,使得原生态声乐处于自然的艺术状态。这种自然不等同于随便和无秩序,而是顺其自然的流露情感和创作作品,细细体会就能感觉到原生态声乐在自然中蕴藏的丰富内涵和情感。例如,黎族原生态作品中唱道:“砍山我来迟了,迟到是留恋锅里的田螺,流连在纱纺的老婆。”还有其他作品中唱道:“要猪怕猪脏,要狗怕狗吠,要鸟怕鸟飞,只要亲人做伴长相随。”这些原生态作品的歌词通俗易懂,都具有自然不刻意的艺术特征,表达出的却是情真意切、感人至深的生活和情感。

(二)原生态声乐演唱的实用艺术特征

原生态声乐演唱作品的产生多半是人们在劳动中创作的,与劳动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原生态声乐艺术出现的初衷是为了实用,其次才是审美。例如劳动号子是最早出现的民歌载体,它的产生是人们在繁重的体力劳动中,发出吆喝或者呼号,为的是释放身体负重的压力或者协调步调,这些吆喝和呼号后来通过被人们美化,发展成声乐艺术形式,劳动号子的实用性就在于协调和指挥人们劳动。随着其实用性的出现,更多人开始关注并把它美化起来,在有节奏和韵律的配合下,逐渐展示出原生态声乐艺术的独特魅力。

(三)原生态声乐演唱的即兴艺术特征

原生态声乐演唱,都是看到什么唱什么,想到什么编什么,有感而发,即兴自创。实际上是方言腔调的音乐化,不需要考虑技术层面的要求,不用经过加工提炼,只需专注于自己有感而发的演唱就可以,展示的是“最本色的原作品”。歌词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情感即兴及其“口语化”的民俗特征,在结构、文法、修辞、艺术逻辑、形态规律等方面形成了诸多新的族域性文化特征。例如,原生态民歌中山西的山曲《三天路程两天到》:“大青山高来呦乌拉山那个低,马鞭子一甩我就回口里,不大大那个小青马,我多喂上两升料,三天的那个路程我两天到。”歌词源自生活中的所见所闻,由于民间歌手不懂得专业的创作知识,不能像专业作曲家一样运用民歌素材创作民歌,只能靠即兴的情趣、始发冲动及强烈的情感支配而“创作”。

三、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重要意义

由于民族声乐的创作曲目较为单一和重复,千篇一律的民族声乐状态使得听众出现了听觉、视觉的疲劳,所以人们开始想要追求新鲜刺激的艺术形式,渴望和期盼民族音乐多元化。原生态声乐演唱显示出自然、质朴、粗犷的特点,是民族声乐艺术的另类展现,具有别具一格的新鲜感和民族特色。因此,为了迎合人们愿意复兴传统文化的潮流,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意义十分重要。不仅因为学院派的民族唱法是在原生态声乐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好的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有利于传统文化的进一步传播,引起更多人对中国民族民间艺术的关注。

(一)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文化意义

原生态声乐演唱是工业时代前的自然的、乡村的、朴拙的、非商业化的文化。其中蕴藏着源自大自然的生态文化,例如有民族民间文化、原始文化、方土文化等,涉及到社会科学中的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生态学等。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需要在教会学习者演唱技巧的基础目标下,对学习者进行原生态声乐文化的教育和指导,让学习者在宽阔的声乐文化视野中学习原生态声乐,不仅有利于学习者对声乐技巧的掌握,更有利于学习者今后的深入探究和创作。例如,在藏族原生态民歌《翻身不忘共产党》的教学中,同样要为学习者讲解该作品的时代背景、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让学习者在了解相关文化中掌握原生态声乐演唱。

(二)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艺术风格意义

原生态声乐演唱虽然是一种自然状态的演唱形式,不用经过专业修饰和提炼,但也不是随意的唱就可以的,也需要教学者在教学中不能忽略对艺术风格重要性的教学,逐渐思考出一些方法和理论,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提炼和选择来指导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让学习者能够随心所欲的演唱原生态声乐作品时,流露出纯粹、质朴和干净的声乐艺术效果。例如,在学习不同艺术风格的原生态声乐作品时,抓住每一部原生态声乐作品中的闪光点很重要,掌握艺术风格精髓才能在丰富多彩中彰显个性。

(三)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民族性意义

原生态声乐演唱过程直接反映一个民族的历史、社会、劳作、风土人情、爱情婚姻等日常生活,是认识一个民族情感、性格、历史、民风民俗的重要名片。所以,做好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对于中国民族声乐的发展,弘扬民族文化精神,推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有着不可限量的作用。

四、创新原生态声乐演唱教学的教学方法

从历代所有民间艺术形式的发展过程中看,几乎一切的民间艺术都是专业艺术产生的源泉和根基,任何一门艺术门类都是从生活走向艺术,从艺术走向专业。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也不例外,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作为民族声乐艺术发展的根基,只有把原生态声乐演唱搬进教学中来,不断进行扩展教学和创新,才能让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不断从原生态走向艺术舞台,由粗糙走向经典。

(一)在原生态声乐教学中打破理性思维教学模式

在现实教学中,教学者往往过分强调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和共性,注重教学方法的重复高效性,容易淡化或忽略教学方法的创新性。这样的教学模式在原生态声乐教学中,容易限制学习者的个性兴趣发挥,教学者应该打破习惯性思维的按部就班教学模式,毕竟原生态声乐教学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教会演唱技法,而是要让学习者走出单纯理性的思维,融入自己的感受和思考感性地学习原生态声乐,给学习者一个广阔空间去认识、研究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的现实意义和创作借鉴。

(二)在原生态声乐教学中引导学习者联系生活

舍弃了原生态声乐艺术的情感人文成分,单纯追求知识与技巧的教学,只会让学习者对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产生缺乏个性和生命力的理解。由于原生态声乐大多形成于种地耕田、采药摘茶、行船放排等生活生产实际中,演唱技术是从生活中摸索而来,反过来又被用于表达生活情感。所以,教学者要在原生态声乐教学中,让学习者把学习原生态声乐演唱与生活联系起来,教会学习者用声音去表达生活,传递情感,脱离僵硬的声乐演唱技巧学习。

(三)在原生态声乐教学中注重个性培养

原生态声乐演唱每一句每一腔都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和突出的艺术个性,如蒙古的长调,苗族的飞歌,羌族的酒歌,等等,可谓是“一方水土出一方人,一方人唱一方歌”。教学者要让学习者对原生态声乐的声音有正确的判断,有自己独特的感受,而不是盲目的、错误的模仿。教学者要培养学习者独到的个性思维,才能让学习者在声乐作品面前有自己的思想,不再唯师命是从,才能不埋没学习者的创新才能。结语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是要依靠原生态的生活环境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原生态声乐演唱艺术的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为原生态声乐是中国民族声乐的根基,也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语言、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现代社会的文化发展和审美趋于多元化,对民族声乐中的原生态声乐的传承和发展毋庸置疑。今后在教学中,要注重在保护原生态声乐作品的前提下,朝着保护它、研究它、发展它、推广它的方向进行教学改进,要积极吸收原生态声乐艺术中的传统文化和音乐精髓,做到既保留特色又不断与时俱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岗编著.声乐教学法[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

[2]俞子正等著.声乐教学论[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1999.

[3]徐晓懿编著.声乐演唱与教学[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6.

[4]付晓玲.原生态民歌的理性思考——有感于第十二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增设原生态演唱组[J].民族音乐,2006(3).

[5]田青编著.原生态唱法的当代意义[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

姓名:田季昌

音乐学院 音乐学专业 学号:100914201

一、选题评估

(一)研究对象

中小学音乐课

(二)研究目的

钢琴即兴伴奏是一门独立的音乐表演艺术,由于它的重要性不容易被理解,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中小学音乐课上的即兴伴奏是调动学生对音乐爱好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大学师范类的音乐学生应该注重高音伴奏的培养。随着初、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的颁布执行,对对教师的综合能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钢琴伴奏又恰恰具有实用性与艺术性的高度综合特点,搜易我认为此题具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本人发现已有一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如徐向黎于2003年发表在辽宁教育研究中的《关于高师音乐教育专业键盘乐器教学改革的初探》王月萍参与编写的全国教师培训教材《音乐教学基本功训练》

(三)研究意义

目前我省中小学音乐教师钢琴即兴伴奏的能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音乐基础较差的教师问题(一)钢琴弹奏技巧不扎实,或者说没有经过正规的训练,伴奏的最基本音型如和弦及转位的弹奏指法和触键方法都不明确,因此连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都成问题,更谈不上伴奏音型的丰富多彩。(二)缺乏键盘和声及曲式等理论知识,在和弦序进方面没有规范的设计,甚至调性都不准确,在键盘上每个大小调最基本的Ⅰ、Ⅳ、Ⅴ级还不熟,在伴奏中左手只是跟着旋律音弹八度或单音,没有用和声来衬托丰富旋律的效果。(三)伴奏音型掌握的少,或不能适当地应用。对于不同体裁风格的歌曲所应使用的音型分辨和使用的能力差,千篇一律所以应该重视中小学音乐课上的钢琴伴奏的的重要性。

二、选题研究现状评述

(一)与中小学钢琴伴奏直接相关的文献资料有龚耀年的《小学-音乐教材歌曲钢琴伴奏集》。辛笛. 编配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简谱钢琴即兴伴奏儿歌68首》李万军的《偏

远地区小学音乐即兴伴奏水平急待提高》王燕如的《论音乐专科学生钢琴即兴伴奏》

(二)分析原因

钢琴即兴伴奏能力是真正衡量一个人整体音乐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能力的普遍不足是乌兰察布市音乐水平(即包括中小学音乐教师,也包括高师音乐教育)参差不齐、整体偏低的表现之一。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我区目前中小学音乐教师钢琴伴奏能力在音乐课内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1、观念问题

多数教师大都赞成音乐教师必须掌握钢琴即兴伴奏能力,同时也认识到钢琴伴奏能力的教师必备的一项教学基本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10%的教师认为操作起来很困难,此项效果会不会都不会影响教学效果。这就涉及到了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学效果都有待于提高。

2、师资问题

(1)教师工作量大。学校教师与在校学生不成正比。每位教师每周上课节数为20--25节,这就还不包括每周的课外辅导。

(2)教师学历职称不尽如人意。

(3)由于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教师的专业基本功出现偏科现象严重,有的教师能弹不会唱,有的教师能唱不能弹,而有别的教师既能弹又能跳。大部分老师即兴伴奏能力差有待与提于高。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通过中国知网、以及其他途径查阅了大量有关本研究的文献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加工、汇总,使其成为论证研究最为有力的依据。

(二)调查研究法

通过对学校教师及其团队成员等面对面的采访调查,获得最直观的研究资料。

(三)比较研究法

以中小学音乐课为主体,使之与其他不同地区的音乐课程活动作比较,从而得出钢琴即兴伴奏有待于提高的原因。

(四)个案研究法

对西岗小学的音乐课进行调查研究

四、研究过程

(一)问卷调查,调查开始之前先设计问卷

(二)访谈

(三)交流听课

五、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钢琴弹奏技巧不扎实,或者说没有经过正规的训练。

(二)缺乏键盘和声及曲式等理论知识。

调查中了解到教师在高校学校期间往往不喜欢学习理论,学校的教学理论也不高,教学质量有待提高。而部分中学教师在把毕业前在校期间没有好好的学习理论知识,所以在理论上缺乏,从而影响伴奏是的旋律效果。

(三)学习钢琴起步晚

大部分教师当初学习的时候都错过了学钢琴的大好时机,对于不同的伴奏音型不能正确的运用,然而在现在的教师岗位上如何利用好自己的时间去提高钢琴伴奏能力,是我们要探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12年3月7日——2012年4月24日,确定选题,查阅资料,撰写提纲; 2012年4月25日——2012年5月15日,撰写开题报告,答辩;

2012年5月16日——2012年6月30日,修改开题报告,答辩;

2012年7月1日——2012年8月30日,撰写论文初稿,交予指导老师进行修改; 2012年9月1日——2012年11月30日,对初稿进行修改,完成第二稿,交予指导老师进行修改;

2013年2月——2013年5月30日,完成定稿,论文答辩

七、参考文献

[1] 约·霍夫曼:《论钢琴演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 代百生:《钢琴教学法》【M】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3] 魏厅格:《钢琴学习指南》【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4] 《即兴伴奏使用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5] 张丽君 陆志成:《钢琴即兴伴奏教程》【M】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

[6] 高天康:《使用钢琴即兴伴奏编配法》【M】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6月

[7] 王安国:《从实际到决策我国名校音乐教育发展》【M】花城出版社2005年5月

[8]孙伟权 巢志钰:《键盘即兴伴奏指南》【M】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1月

[9] 石峰:《音乐世界趣谈》【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年3月

姓名 指导 教师 毕业论文(设计)类型 论文(设计)题目 学号 专业 音乐学 班级 082

职称

副教授

职务

教师 C、研究综述 D 综合 E 其它。

A、实验实践 B、教育教法

浅谈新课标下如何发展我国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

开题报告

一、 论文题目:浅谈新课标下如何发展我国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

二、目的与意义: 目的:

随着新课程的实施,音乐课程标准所倡导的教学理念在音乐课堂教学中逐步得以体现。 为了体现新课标理念,每个音乐教师都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体 现新课程理念的教学都成了单纯的走过场,并没有真正体现学生音乐学习的有效性。我们在 实践课改新理念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学生音乐学习的过程,关注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关注如何 让学生的音乐学习更加有效。

意义:

中小学音乐教育是我国普及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启蒙教育。其中音乐作为美育教育 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其它教育方式无法替代的,音乐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起着不可 低估的作用。多年来,农村中小学的音乐教育一直受到应试教育传统观念的禁锢,而管理者意 识落后、师资队伍缺乏、理论水平较低、教学设备简陋等。音乐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 途径,是审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研究方案

研究内容 (一)倡导教育新理念 1、教学视角的变化 2、教学方式的转变 3、教学重心的转变4、教学评价的转变 (二)改善教学设备,提高师资力量 1、教材 2、教学设备 3、师资力量 (三)改变教学模式,形成多样地开展教学活动 1、大量地开展高雅音乐的赏析课程 2、引进课堂乐器 研究方法 资料搜集法、举例法、描述性研究法、文献资料

专家谈同居法立法研究论文

(一)形成事实婚姻的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未形成事实婚姻的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属于违法。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未婚同居属于无配偶的双方自由选择同居的一种类型,不受别人的阻止,既不违法也不合法。

二、婚外同居有哪些危害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称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当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还没有解除。这种同居它影响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称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现在“金屋藏娇”、“养情妇”、“养小秘”、“包二爷”、“包二奶”等。在现实实践中,有婚姻一方的多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为年轻的女子,他们之间的年龄差别一般是很大的,10 到40岁不等。他们之间的同居,为了爱情的很少,更多的则是建立在金钱和性欲上的。这种同居关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样只是引起一些社会治安问题,而是直接违法了。我国《婚姻法》第4条就规定“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种同居关系的社会危害在于,它影响了他人的合法婚姻。我们的婚姻家庭对社会的稳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种同居关系一旦建立,对我们的婚姻家庭是一个致命的冲击,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一个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体。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就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了离婚的法定事由,这又导致了我们国家离婚率的上升等社会问题。道德不允,这种“包二爷”、“包二奶”的同居关系,在金钱和性欲上,滋生出了一大批以青春的挥霍去换取眼前的物质享受的青年男女,这给我们的社会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大学生同居现象目前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且呈快速上升趋势,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宽容和认可。新一代年轻人把同居当作一种“时尚”。有资料显示,在苏南地区外来的打工女工中,40%有婚前性行为或未婚同居经历,在广州大学生中,60%有婚前性行为或未婚同居经历。我国的法律中,对未婚同居也是既不提倡也不反对,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虽然这样,有关专家还是指出要慎重对待同居,特别是一些女性。因为同居对于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很不相同的。美国有研究表明,曾与女人同居的男人中只有1/3的人后来和那个女人结了婚.也就是说,2/3的同居关系没有走向婚姻。最终没能结婚的那2/3的女性情况如何呢?曾和一位男子同居的经历像年轮一样刻在自己心里和身上,很难很快地走出并摆脱它带来的影响,一切得重新开始并十分艰难。大学生同居的状态使人更多地去设想自己而不是两个人的未来,这实际上更让他们对婚姻缺乏信心而造成认识上的误区,以为婚姻仅仅是索要而增加对婚姻的期望值。对于一个法制化社会来说,这些婚姻中的事情在未婚同居的人群中也会遇到,一旦分道扬镳时的痛苦会比离婚更少吗?所以从总的趋势看,人们对大学生同居还是反对多于赞同。针对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同居族”,有人甚至呼吁立法规范。”有社会学家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却有另一番见解,“应该说,同居还是有一些好处的。因为同居的过程本身就是男女双方互相了解、磨合的过程,慢慢地两个人都能感觉到和他(她)在一起会不会幸福。一旦分手,大学生同居的人比结婚的人付出代价小得多,‘而同居者他们不必为经济、感情上付出太大,因为许多年轻人之所以选择分手,也意味着对他们的将来并不乐观。这里有一点应该注意,同居者付出的代价主要是在社会舆论方面,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她丧失童贞,但这其实没有道理,因为她(他)要同居是他们的生活方式,童贞也并不只针对女性才有,男性同样也有,社会不该用双重标准评价同一件事情。”

同居法立法,将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主要有:1、未婚同居的年轻人会大幅度增加现在一些年轻人因为担心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可能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所以还有所忌惮,轻易不敢尝试同居。但是一旦对未婚同居立法,那么许多事情就有法可循,甚至说未婚同居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个时候他们可能就会放心大胆去同居了。

2、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出生率一些年轻人在同居期间是不敢要孩子的,因为未婚生子在大多数人的眼里都是不被允许的,未婚生子的女性会受到批判,被认为不检点。我有个表妹在大学期间和一个社会男性恋爱并且同居到了一起,后来表妹不小心怀孕了,那个男生不仅没有表现出该有的担当,竟然还跟她分手了。后来,姑姑姑爷他们知道了表妹怀孕的事,把表妹狠狠责骂了一番,然后孩子也流掉了。3、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避免经济纠纷同居不像正式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同居立法,那么即使两个人感情破裂,想要对同居期间的利益和财务进行分割也是有根有据的,不至于一点保障都没有。之前在网上看到大量非法同居后,两人因为钱财问题对簿公堂的,而且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最终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中国未婚同居率正不断上升,人口经济学家梁建章建议启动同居立法研究,同时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有助于提升结婚率,将法定结婚年龄降低到18岁。《同居法》启动预示着同居之后的权益将收到合法的保障,让许多愿意同居的人没有了后顾之忧,从而提高国家的生育率。之所以同居率上升,是很多人不愿意接受结婚之后的束缚和繁琐。

梁建章表示,结婚人数下降的主要原因就是年轻人数量下降,所以建议法定年龄降回去。启动同居立法研究,就是给同居者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保障和利益的争取规定。众所周知,以前的情侣同居关于分手之后财产的划分和一些利益相争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但是同居法会根据民情国情的结合,让更多的人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会促使更多的人愿意以同居的名义在一起。

这一说法一出,大部分网友开始起争议,同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一法律一出,那不是会有更多的人有同居的想法,毕竟同居不需要家长里短的束缚和更多的规矩来限制人身自由了。还有结婚法定年龄的降低,近日刚刚有一则19岁女孩和男朋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把孩子生下来遗弃了,被判处遗弃罪监禁6个月,当一个人还没有自己养活自己的本事就结婚,那等到20多岁成熟之后,离婚率还是要上升。

国家对于现在的结婚率和生育率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中,隔几天就会出现不同的政策和规定,但是作为80后来说,这些无关痛痒的政策,根本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不管是住房还是经济压力,以及教育经费的攀升,无时无刻的不压垮着当下的年轻人。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如果一个家庭存在的家庭暴力。那么施暴的一方一定是从小的时候就已经耳闻目染自己原生家庭的暴力。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导致他性格上的缺失。所以他会对自己的另一半施加暴力。如果一旦有这种暴力行为,那么有第一次一定会有第二次。最好的办法就是反抗离开他。不给他向你施暴的机会。用法律捍卫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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