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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相关的硕士毕业论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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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相关的硕士毕业论文案例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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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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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样本:1、变现能力比率变现能力是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它取决于可以在近期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的多少。(1)流动比率公式: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企业设置的标准值:2意义:体现企业的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流动资产越多,短期债务越少,则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分析提示:低于正常值,企业的短期偿债风险较大。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数额和存货的周转速度是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2)速动比率公式: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存货)/流动负债合计保守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流动负债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意义:比流动比率更能体现企业的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因为流动资产中,尚包括变现速度较慢且可能已贬值的存货,因此将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再与流动负债对比,以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提示:低于1的速动比率通常被认为是短期偿债能力偏低。影响速动比率的可信性的重要因素是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不一定都能变现,也不一定非常可靠。变现能力分析总提示:(1)增加变现能力的因素:可以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偿债能力的声誉。(2)减弱变现能力的因素: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担保责任引起的或有负债。2、资产管理比率(1)存货周转率公式: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3意义:存货的周转率是存货周转速度的主要指标。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期,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提示: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存货周转天数公式: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360*(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产品销售成本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20意义:企业购入存货、投入生产到销售出去所需要的天数。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期,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提示: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3)应收账款周转率定义:指定的分析期间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公式: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3意义: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分析提示:应收账款周转率,要与企业的经营方式结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使用该指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第一,季节性经营的企业;第二,大量使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第三,大量使用现金结算的销售;第四,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售大幅度下降。(4)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定义:表示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转换为现金所需要的时间。公式: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产品销售收入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00意义: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分析提示:应收账款周转率,要与企业的经营方式结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使用该指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第一,季节性经营的企业;第二,大量使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第三,大量使用现金结算的销售;第四,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售大幅度下降。(5)营业周期公式: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收入企业设置的标准值:200意义:营业周期是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短,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分析提示:营业周期,一般应结合存货周转情况和应收账款周转情况一并分析。营业周期的长短,不仅体现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还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6)流动资产周转率公式: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期初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资产)/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意义: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周转速度越快,会相对节约流动资产,相当于扩大资产的投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延缓周转速度,需补充流动资产参加周转,形成资产的浪费,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提示:流动资产周转率要结合存货、应收账款一并进行分析,和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结合在一起使用,可全面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7)总资产周转率公式: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该项指标反映总资产的周转速度,周转越快,说明销售能力越强。企业可以采用薄利多销的方法,加速资产周转,带来利润绝对额的增加。分析提示:总资产周转指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资产赚取利润的能力。经常和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一起使用,全面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3、负债比率负债比率是反映债务和资产、净资产关系的比率。它反映企业偿付到期长期债务的能力。(1)资产负债比率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反映债权人提供的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该指标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分析提示:负债比率越大,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越大,获取利润的能力也越强。如果企业资金不足,依靠欠债维持,导致资产负债率特别高,偿债风险就应该特别注意了。资产负债率在60%—70%,比较合理、稳健;达到85%及以上时,应视为发出预警信号,企业应提起足够的注意。(2)产权比率公式: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100%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反映债权人与股东提供的资本的相对比例。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稳定。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资本受到股东权益的保障程度。分析提示:一般说来,产权比率高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产权比率低,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从股东来说,在通货膨胀时期,企业举债,可以将损失和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在经济繁荣时期,举债经营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经济萎缩时期,少借债可以减少利息负担和财务风险。(3)有形净值债务率公式: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无形资产净值)]*100%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产权比率指标的延伸,更为谨慎、保守地反映在企业清算时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的保障程度。不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的价值,它们不一定能用来还债,为谨慎起见,一律视为不能偿债。分析提示:从长期偿债能力看,较低的比率说明企业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举债规模正常。(4)已获利息倍数公式: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通常也可用近似公式: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企业经营业务收益与利息费用的比率,用以衡量企业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也叫利息保障倍数。只要已获利息倍数足够大,企业就有充足的能力偿付利息。分析提示:企业要有足够大的息税前利润,才能保证负担得起资本化利息。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的债务利息压力越小。4、盈利能力比率盈利能力就是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不论是投资人还是债务人,都非常关心这个项目。在分析盈利能力时,应当排除证券买卖等非正常项目、已经或将要停止的营业项目、重大事故或法律更改等特别项目、会计政策和财务制度变更带来的累积影响数等因素。(1)销售净利率公式: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该指标反映每一元销售收入带来的净利润是多少。表示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分析提示:企业在增加销售收入的同时,必须要相应获取的净利润才能使销售净利率保持不变或有所提高。销售净利率可以分解成为销售毛利率、销售税金率、销售成本率、销售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分析。(2)销售毛利率公式: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表示每一元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有多少钱可以用于各项期间费用和形成盈利。分析提示:销售毛利率是企业是销售净利率的最初基础,没有足够大的销售毛利率便不能形成盈利。企业可以按期分析销售毛利率,据以对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的发生及配比情况作出判断。(3)资产净利率(总资产报酬率)公式: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100%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意义:把企业一定期间的净利润与企业的资产相比较,表明企业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指标越高,表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说明企业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分析提示:资产净利率是一个综合指标。净利的多少与企业的资产的多少、资产的结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影响资产净利率高低的原因有:产品的价格、单位产品成本的高低、产品的产量和销售的数量、资金占用量的大小。可以结合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来分析经营中存在的问题。(4)净资产收益率(权益报酬率)公式: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2]*100%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投资报酬率,也叫净值报酬率或权益报酬率,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是最重要的财务比率。分析提示:杜邦分析体系可以将这一指标分解成相联系的多种因素,进一步剖析影响所有者权益报酬的各个方面。如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权益乘数。另外,在使用该指标时,还应结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进行分析。5、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表的主要作用是:第一,提供本企业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第二,有助于评价本期收益质量,第三,有助于评价企业的财务弹性,第四,有助于评价企业的流动性;第五,用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流动性分析流动性分析是将资产迅速转变为现金的能力。(1)现金到期债务比公式:现金到期债务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本期到期的债务本期到期债务=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付票据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以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与本期到期的债务比较,可以体现企业的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分析提示:企业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除借新债还旧债外,一般应当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才能还债。(2)现金流动负债比公式:现金流动负债比=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末流动负债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对流动负债的保障程度。分析提示:企业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除借新债还旧债外,一般应当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才能还债。(3)现金债务总额比公式:现金流动负债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末负债总额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企业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除借新债还旧债外,一般应当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才能还债。分析提示:计算结果要与过去比较,与同业比较才能确定高与低。这个比率越高,企业承担债务的能力越强。这个比率同时也体现企业的最大付息能力。获取现金的能力(1)销售现金比率公式:销售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销售额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反映每元销售得到的净现金流入量,其值越大越好。分析提示:计算结果要与过去比,与同业比才能确定高与低。这个比率越高,企业的收入质量越好,资金利用效果越好。(2)每股营业现金流量公式:每股营业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普通股股数普通股股数由企业根据实际股数填列。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意义:反映每股经营所得到的净现金,其值越大越好。分析提示:该指标反映企业最大分派现金股利的能力。超过此限,就要借款分红。(3)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公式: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末资产总额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说明企业资产产生现金的能力,其值越大越好。分析提示:把上述指标求倒数,则可以分析,全部资产用经营活动现金回收,需要的期间长短。因此,这个指标体现了企业资产回收的含义。回收期越短,说明资产获现能力越强。财务弹性分析(1)现金满足投资比率公式:现金满足投资比率=近五年累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同期内的资本支出、存货增加、现金股利之和。企业设置的标准值:取数方法:近五年累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应指前五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之和;同期内的资本支出、存货增加、现金股利之和也从现金流量表相关栏目取数,均取近五年的平均数;资本支出,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取数;存货增加,从现金流量表附表中取数。取存货的减少栏的相反数即存货的增加;现金股利,从现金流量表的主表中,分配利润或股利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取数。如果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该项目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则取数方式为:主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减去附表中财务费用。意义:说明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满足资本支出、存货增加和发放现金股利的能力,其值越大越好。比率越大,资金自给率越高。分析提示:达到1,说明企业可以用经营获取的现金满足企业扩充所需资金;若小于1,则说明企业部分资金要靠外部融资来补充。(2)现金股利保障倍数公式:现金股利保障倍数=每股营业现金流量/每股现金股利=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股利企业设置的标准值:2意义:该比率越大,说明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越强,其值越大越好。分析提示:分析结果可以与同业比较,与企业过去比较。(3)营运指数公式:营运指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应得现金其中:经营所得现金=经营活动净收益+非付现费用=净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本期提取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企业设置的标准值:意义:分析会计收益和现金净流量的比例关系,评价收益质量。分析提示:接近1,说明企业可以用经营获取的现金与其应获现金相当,收益质量高;若小于1,则说明企业的收益质量不够好

代理法相关案例毕业论文

摘要: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2]孟于群,陈震英.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联想电子商务 商务代理 案例分析 做为电子商务的前期工作,首先是软件基础建设方面。联想开始建设企业核心的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站。为了整顿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联想开始考虑实施ERP。ERP是企业资源计划,它将企业内部原材料采购、生产计划、制造、订单处理与交付等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得企业对供货流程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同时由于它能够对库存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实时监控,能够有效的提高决策支持以及财务核算的效率,因此,它是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最基础、最核心的支撑系统。 通过R/3系统的实施,联想在企业信息功能和结构方面制订了统一的业务标准,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利用这个平台,对整个公司的信息流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建设。公司的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多个环节被集成在一个信息系统里,减少了数据冗余,并且信息流动更加有序和安全。由于系统高度集成,用户订单、库存、采购等业务流程中的数据能够实时更新,并能在用户之间集成和共享,同时又降低了运作成本,提高了盈利水平和工作效率。例如,财务结账日由原来的20天降低到1天,仅财务结算项目成本就减少了9成。 在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实施ERP的同时,联想也没有忽视自身品牌的宣传和企业形象的树立。为了及时向外发布企业信息,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企业,联想还建立了实现互动的外部网站,在电子商务领域内迅速占领了一席之地。外部主页既是企业对外进行品牌宣传、信息和产品发布的窗口,也是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电子服务的必需工具。联想的外部主页不仅仅是一本电子版的杂志,它包含很多技术成分:联想电子商务网站系统的配置非常讲究,还在网站上配置了防火墙、负载均衡设备和数据交换服务器等设备。联想最近开发了一个叫i-Cache的服务器,它利用计算机高速缓存的原理、以及这样一个事实---对W eb的访问请求80%集中于20%的页面上来设计的,在系统中增配了此设备,据测试速度可相当于增加带宽10倍以上。由于联想网站的用户访问请求响应速度快,页面设置合理,内容丰富多彩,不仅吸引了大量用户,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及时地树立了企业的电子商务形象。 这时,联想的电子商务已经具备了基本框架,有网络硬件和信息环境作基础,有ERP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网站作宣传。 联想的电子商务已经具备了基本框架,有网络硬件和信息环境作基础,有ERP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网站作宣传。接下来,联想开始了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部分的设计,即CRM、SCM以及PDM这三个直接增值环节。 客户关系管理(CRM)就是通过构筑客户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与每一个用户之间一致的界面,用户的每一次访问(不论是W eb、电话还是现场)都被记录下来,用以分析它的使用需求和访问习惯,以便于个性化地定制产品和网页;企业不同部门的人对用户的拜访也被记录下来,用以了解用户全面的需求和心理;客户的咨询服务只要拨同一个电话就会自动转接到相关人员那里,而且此人能够立即获取已购设备的用户以前的服务和维修的记录,便于向客户解答;也可以设计主动去了解用户对企业的需求和对产品的满意度,并有针对性地去提供他所愿意要的相关产品,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供应链管理(SCM),是在ERP基础上通过构筑和前端客户、以及后端供应商的互动系统,来实现产品供应的通畅、合理、高效,既满足供应,又不保留大量库存进而积压,保持供应的高弹性。比如联想正在建设的第三代电子商务系统,将企业和代理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代理商可以通过W eb了解到当前各产品的供货周期、订单的执行情况、资金状况,而联想则可以即时了解各代理商每个产品的库存情况、销售情况,通过统计分析作出新的市场决策,大大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在此模块实施过程中,联想还将其中的应用成熟的模块,诸如网上订单处理、网上信用管理、网上支付提炼成i- order,i-Cred it,i-Paym ent这样的产品用以支撑自身的系统集成业务,给其它企业提供服务。 产品研发管理(PDM),就是通过构筑产品信息数据库,建立一个统一的产品研发系统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参与设计的人员通过浏览器就可以共享所有的设计文档与信息,通过浏览器就可以共同完成某种产品的开发设计工作。这样,联想的用户和合作伙伴,都可以跨越时空的限制,参与到联想产品研发设计的各个环节中来,使产品从一开始设计就充分体现用户的需求,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够真正让用户满意。同时,产品的设计信息将直接进入生产制造系统,与供应链上的采购、生产、销售、商务等各个环节自动连接起来,从而简化工作流程、大大缩短了新产品从创意到上市的时间周期。 正是由于CRM、SCM、PDM等模块的实施,帮助企业实现高效率、低成本,高度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和满意度。联想通过E化的方式,使产品的设计和市场的需要趋于一致,并缩短了企业和客户之间的距离,真正实现了电子商务更丰实的内涵。 案例总结: 通过对联想电子商务案例的分析,我们看出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网络硬件和信息环境建设,ERP系统的实施,CRM、SCM和PDM的实施以及电子商务网站的建立。 同时,我们还看到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构建实施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定得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来建设。一般的实施步骤应该是: (若能用上,我再给你粘......

一、案例简介: 2000年5月18日,许某与赵某签订松花楼大酒店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赵某将松花楼大酒店给许某租赁经营,租赁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24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24万元,2001年6月1日支付第二年租金,2002年6月1日支付第三年租金;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另一方,如对方不同意则不可作违约处理,否则仍然作违约处理。双方并且对租赁范围、设备、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时,许某即向赵某交付租金36万元,赵某出具了收条,同日,沈某(许某之外甥女)又交代许某交付第二年度租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前的5月16日,赵某对许某说,租赁事宜由其女儿赵甲代为办理。同日,赵甲代表赵某与沈某代表许某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备、设施共同清点,设备、设施登记明细表由赵甲和沈某签字确认。2001年3月5日,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但一直未对许某说及此事。2001年6月21日,赵甲和许某协商一致,解除酒店租赁合同,同日,二人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盘点并列出店内缺损财物明细,由二人在每页明细单上共同签字确认,酒店于当日由赵甲接收,许某停止经营。因许某向赵某要求返还多收租金而引发纠纷。赵某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一直继续履行,故许某不仅无权要求返还租金,还应支付未付之租金。许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依照《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评析与结论: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在合同签订之前,赵甲即代理赵某和承租人一起清点了酒店内的设备、设施,并记载了设备、设施明细表,由于赵甲系赵某之女,在2001年6月21日双方再次清点设备、设施时,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赵甲是代理赵某来清点酒店设备、设施并终止合同的,因此,赵甲的行为有效地代理了赵某,终止了双方的租赁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许某实际租赁时间为l年零21天,每年租金24万元,许某实际应支付租金254万元,赵某应将多收的租金返还给许某。

本案的焦点是:许某和赵甲签订的解除合同是否有效。@赵某对许某说,租赁事宜由其女儿赵甲代为办理。@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但一直未对许某说及此事 本案 赵某先对许某说,租赁是由其女儿办理,但解除代理关系时候却是对许某的外甥女说的,故其行为对合同当事人许某无效。沈某代交房租,沈某代表许某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备、设施共同清点,设备、设施登记明细表由赵甲和沈某签字确认,经过当事人追认,故其代理行为有效。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代理合同,只是一种口头的代理协议,只有经过当事人追认或者授权才能生效。 赵某解除代理权的时候只是对沈某的外甥女说,其此时没有代理此事的权力,所以,沈某有理由认为赵甲仍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硕士毕业论文案例

问题一:案例分析的论文怎么写具体点 最好有范文 或者 框架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问题二:《xxxx典型问题研究》类论文怎么写 《xxxx典型问题研究》类论 这个我肯定理解的 问题三:写案例分析论文时研究方法怎么写 论文提纲 前言、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又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 ・・・ ・・・ 三。 3 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报名提纲、学者、 选题意义 1:总述、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 2 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即从科学技术本身为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理论适用、及人员分工等、型号,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德尔菲法、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专业、研究方法、价格等)。 开 题 报 告 学 生、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 (5)尚需增添的主要设备和仪器(用途,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避免遗漏。开题报告的内容大致如下、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三、 2、意义和技术可行性上做出判断。这是一种新的应用文体。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姓名、仪器、 3、课题负责人。报名提纲包括、起止年限、 3,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 1 总述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 1、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是否已进行试验性研究)、开题报告封面、 3。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 (4)准备工作的情况和目前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 开题报告是由选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这样做、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2)研究对象,应包含两个部分。同行评议,因而篇幅不必过大; (7)预期研究结果、如何研究、研究内容、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评分,因而篇幅不必过大; (3)大致的进度安排; (6)经费概算、规格、如何研究,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有关文献资料的主要观点与结论、导师二。 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结论 四、论文的理论依据。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1)课题的目的。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系别,既便于开题报告按目填写、承担单位、 2。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各项有关指标;开题报告内容、 2、 理论意义 2、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一、提纲,把握要点、 一,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亦可采用: 一、设备等),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必要的数据等等; (8)承担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 1、研究方法、 1、年级。 开题报告包括综述、科技人员进行陈述、预期的结果六、名称:课题名称,着重是从选题的依据,向有关专家;),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理论适用,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 ・・・ ・・・ 二、 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五、数量:论文题目、研究方法,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关键技术、 论文综述 1、意义,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 问题四:论文的格式,论文案例怎么写呢?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参考文献去中国知网搜索,校园网免费下载。 不懂可追问 合适请采纳 给你一份,更详细回答见附件,手机可能看不到,得电脑上网看 供参考 问题五:硕士毕业论文实例分析部分怎么写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 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 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 问题六:如何写一篇好的案例分析论文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问题七:论文研究方法怎么写 论文的研究方法一般从较宽泛的领域看有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从取材方面来看有实证研究(实际调查案例为分析基础)与文献归纳法等 问题八:经济学论文案例分析怎么写? 给你个样本:1、变现能力比率变现能力是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它取决于可以在近期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的多少。(1)流动比率公式: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企业设置的标准值:2意义:体现企业的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流动资产越多,短期债务越少,则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分析提示:低于正常值,企业的短期偿债风险较大。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数额和存货的周转速度是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2)速动比率公式: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存货)/流动负债合计保守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流动负债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意义:比流动比率更能体现企业的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因为流动资产中,尚包括变现速度较慢且可能已贬值的存货,因此将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再与流动负债对比,以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提示:低于1的速动比率通常被认为是短期偿债能力偏低。影响速动比率的可信性的重要因素是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不一定都能变现,也不一定非常可靠。变现能力分析总提示:(1)增加变现能力的因素:可以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偿债能力的声誉。(2)减弱变现能力的因素: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担保责任引起的或有负债。2、资产管理比率(1)存货周转率公式: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3意义:存货的周转率是存货周转速度的主要指标。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期,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提示: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存货周转天数公式: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360*(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产品销售成本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20意义:企业购入存货、投入生产到销售出去所需要的天数。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期,可以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提示: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3)应收账款周转率定义:指定的分析期间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公式: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企业设置的标准值:3意义: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分析提示:应收账款周转率,要与企业的经营方式结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使用该指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第一,季节性经营的企业;第二,大量使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第三,大量使用现金结算的销售;第四,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售大幅度下降。(4)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定义:表示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转换为现金所需要的时间。公式: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产品销售收入企业设置的标准值:100意义: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分析提示:应......>> 问题九:怎样写一篇案例分析论文? 不同的学科有不一样的案例分析,这里仅提供一篇,供你参考.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案例分析论文 心理问题 学生姓名:徐子建 年龄:12岁 性别:男 年级:六年级 教师:宋桂香 学生心理问题:这个学生爱说谎 学生心理产生原因分析:儿童撒谎可以从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出现。许多父母认为这可能是遗传得到的或是跟坏孩子学来的,其实不尽然。事实上,导致儿童撒谎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 自自己本身。如果父母对儿童的需要和自尊采取过分专断的方法,对儿童的某些不适当行为横加指责或滥施典型的为了自我保护而说谎。这样,久而久之,儿童就形成了撒谎的习惯。家庭中父母与孩子间缺乏民主,信任与沟通是造成儿童撒谎最为多见的原因,另外,儿童撒谎也与他期望获得重视有关,他们经常用吹牛的方式来吸引大人对自己的注重。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儿童由于爱幻想,经常把想象中的或期望的事情当作真实的内容加以表述,这通常并不是撒谎,而只是由于认知和发展的限制,难以把理想与现实区分清楚,对于这种情 况,成人不要把他们指责为撒谎。学生心理问题矫正对策: 首先,教师、父母要增加对儿童的理解,寻求与儿童取得沟通的共同语言,打消孩子对师长、父母的戒备乃至恐惧的心理,要努力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让儿童尊敬和依赖自己。只有这样儿童才愿意去袒露心计和毫无顾忌的表达自己。 其次,对于撒谎的儿童,应该认真严肃地指出说谎的危害,要让儿童知道用撒谎来掩饰错误将是错上加错。人难免会犯错误,恰当地对待错误的方式应是证实自己的过错,敢于承担并改正错误。同时,应该让他感到,坦率地承认自己的错误的后果与掩饰过错的后果是不一样的。虽然掩饰可以暂时掩饰过失,但会因此失去父母和他人的信任。 要注意帮助儿童克服因过去说谎而产生的罪恶感。使他们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说谎可以使儿童变成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但只要勇敢承认错误就依然可以成为一个有自尊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儿童即已形成的旧习惯往往很难一下子彻底改正过来,如果偶然再犯,不要大惊小怪,认为前功尽弃了。 对学生养成教育的个案分析 学校的重要功能是育人。因此,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就要突出育人的这个主题。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是到千百万青少年学生道德素质的问题是决定着下个世纪中华民族道德素质问题是小学阶段正是多种行为习惯的形成时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形成可以撞坏一个人的性格、情操,影响少年儿童的发展规律,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必须从小抓起,当代的小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思想道德的明显弱点在于思想上的优越性,意志上的软弱性,学习上的被动性,生活上的依赖性,心理上的叛逆性,更需要老师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常 案例:我班有一名学生,由于他母亲长期在外地打工,把孩子扔给七十多岁的姥姥照看,平时缺少道德上的家教,所以他养成了不少的不良习惯,上学不认真学习,课堂上不注意听讲,经常骂人,说脏话,有一次,在老师讲课进入 *** 时,他发出一声怪叫,老师问谁干的,他不承认,就乱了课堂秩序,影响了老师讲课。 案例分析:下课之后,我对这个学生的举动仔细分析了一下,发现,他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原因之一是他平时散漫惯了,没人对他进行道德教育,七十多岁的姥姥教育他也是力不从心,原因二是他的这种行为是为了引起大家的注意,正因为他是不受大家欢迎的人,没人愿意跟他交朋友,他才会在课堂上有这种行为。 案例处理结果:下课之后,我把他叫到办公室,针对这件事耐心地给他讲了道理,我说:做为一名学生应该非常明确上课要认真听讲,不搞小动作,这是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每个同学都应该自觉遵守纪律,如果大家都认为某种做法对自己合适就无视课堂纪律,影响老师讲课,影响......>> 问题十:案例分析的论文怎么写具体点 最好有范文 或者 框架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例

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所以同学们在设计提纲时最好仔细地琢磨一下论文的概要,方便论文工作的进行。

摘要 4-5

Abstract 5-6

1 绪论 9-16

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及意义 9-10

选题背景 9

研究目的 9-10

研究意义 10

文献综述 10-14

关于舞弊的动因 10-11

针对舞弊的审计方法 11-12

关于审计失败的原因 12-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4-16

2 财务舞弊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16-21

舞弊及相关概念界定 16-19

舞弊动因理论 19-21

3 案例描述 21-30

案例背景 21-23

证券市场背景 21-22

新大地企业概况 22-23

新大地财务舞弊过程 23-28

虚增收入 23-25

虚减成本 25

虚增资产 25-26

隐瞒关联方交易 26-28

新大地的舞弊后果 28-30

4 案例分析 30-42

舞弊动因分析 30-34

压力 30-32

机会 32-33

借口 33-34

CPA 审计失败分析 34-42

独立性缺失 34-35

缺少职业怀疑态度与应有的关注 35-36

未充分执行分析性复核 36-40

审计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 40-42

5 案例结论及对策 42-48

结论 42

财务舞弊的防范对策 42-44

减轻舞弊的压力 42-43

减少舞弊的机会 43-44

减少舞弊的'借口 44

审计失败的防范对策 44-48

改进审计独立性 44-45

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与谨慎性 45-46

充分利用分析性复核 46

提高审计专业胜任能力 46

执行风险导向审计 46-48

参考文献 48-51

附录 51-53

后记 53

摘要 4-6

Abstract 6-7

第一章 绪论 11-32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3

第二节 概念界定 13-18

第三节 理论基础 18-23

第四节 文献综述 23-29

第五节 研究设计 29-32

第二章 研究方法与研究过程 32-46

第一节 研究方法的选择 32-35

第二节 研究方法的实施过程 35-43

第三节 研究方法的反思 43-46

第三章 职业能力视角下的高校辅导员职业生涯 46-72

第一节 高校辅导员职业生涯现状 46-59

第二节 职业生涯发展中的影响因素 59-66

第三节 高校辅导员的职业能力观 66-72

第四章 S、A的职业生涯成长故事叙说 72-86

第一节 S辅导员:从单纯到成熟的职业历程 72-78

第二节 A辅导员:从茫然到专业的转变 78-86

第五章 研究体验 86-93

第一节 研究发现 86-91

第二节 研究反思 91-93

附录 93-97

附录1 受访邀请函 93-94

附录2 知情同意书 94-96

附录3 辅导员访谈提纲 96-97

参考文献 97-101

致谢 101-102

摘要 3-4

Abstract 4

目录 5-7

第一章 绪论 7-15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7-9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7-8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8-9

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9-10

选题的理论意义 9

选题的现实意义 9-10

选题的基本内容 10-12

主要思想 10-11

重点和难点 11

创新或特色 11-12

选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12-15

研究思路 12

研究方法 12-15

第二章 实证研究的基本情况 15-27

实证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15-16

信度和效度的统计分析 15-16

信度和效度的质量控制 16

实证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 16-17

高校类型 16-17

专业类型 17

年级 17

性别 17

无锡地区部分高校学生的食品安全基本情况 17-27

系统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参加情况 17-19

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 19-20

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 20-21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选择 21-25

了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知识的途径 25-27

第三章 无锡地区部分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状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27-43

食品安全知识条目分析 27-32

我国《食品安全法》施行时间 27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7-28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28

废除免检制度 28-29

十倍赔偿制度 29

有机食品的相关说法 29-30

食源性疾病的概念 30

我国新版QS标志的中文标注 30-31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 31-32

食品安全态度行为条目分析 32-37

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志的查看情况 32

购买保质期内食品最关注的方面 32-33

对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处理方式 33-34

最放心的食品 34-35

维权意识以及方式方法的选择 35

开设《食品安全法》相关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35-36

参加《食品安全法》相关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 36

宣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知识 36

护法意识以及方式方法的选择 36-37

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状况分析 37-38

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总得分 37-38

食品安全知识条目得分 38

食品安全态度行为条目得分 38

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38-43

高校类型 38-39

专业类型 39

年级 39-40

性别 40-43

第四章 实证研究反映的情况与问题及对策建议 43-49

实证研究反映的情况与问题 43-44

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状况不容乐观 43

高校类型、专业类型的差异会对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产生很大影响 43-44

髙校学生具有提髙自身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水平的愿望,其获取知识的途径日趋多样化 44

提高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水平的对策建议 44-49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稳步推进高校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 44-45

充分考虑高校学生之间的差异,实行“因材施教” 45-46

结合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获取途径的实际对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进行正确引导 46-49

结语 49-50

致谢 50-51

参考文献 51-54

附录一: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调查问卷 54-57

附录二:问卷评分标准 57-58

附录三:关于高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的访谈提纲 58-59

附录四: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59

问题一:案例分析的论文怎么写具体点 最好有范文 或者 框架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问题二:毕业论文中的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写多少字 这个看是论证什么了 从 校酷团 39xk的论文看,好像文字多少不确定 问题三:案例分析在论文中怎么用 您好, 相关范文: 外商直接投资对山东省技术进步影响作用的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往往来自国外技术转移和知识扩散,FDI已成为国际技术扩散的重要渠道,大多数研究验证了FDI技术外溢假设。本文用全要素生产率作为衡量山东省技术进步的指标,运用总量生产函数结合对资本存量的现有研究,测算出山东省的TFP。本文实证分析发现FDI对山东省技术进步的作用并不明显,其原因在于山东省对外资吸收能力较差,引资质量不高。要充分发挥FDI的技术外溢效应须提高外资吸收能力,重视引资质量。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 资本存量 全要素生产率 一 引 言 关于FDI对东道国的技术外溢效应的实证研究较多,大致从几个方面展开:一是验证FDI对东道国存在技术外溢效应的研究。Caves(1974)选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在1966年制造业的行业横截面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得出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制造业中存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效应。Kokko(1994)通过对墨西哥1970年的行业横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只有跨国公司采用的技术相对简单和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间的技术差距较小时,技术外溢效应才会比较明显。廖杰(2003)以1984―1999年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和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技术进步率有一定关系,但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对我国整体技术进步的贡献不大。姚洋(1998)、何洁、许罗丹(1999)等的实证结果也支持外商企业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外溢假设。二是把FDI作为投入变量纳入生产函数,认为FDI的流入对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能产生内生技术外溢和技术进步,从而成为内生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Blomstromt和Kokko(1998)强调了FDI技术外溢对东道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沈坤荣(1999)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外商直接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增加1单位可以带来0、37单位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结论。袁诚和陆挺(2006)从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FDI管理知识溢出效应的存在性进行了实证研究。三是从东道国吸收能力及其构成要素的角度研究外商投资外溢效应,如人力资本(Borensztein et al.,1998; Xu,2000)、东道国企业自身研发水平(Griffith et al.,2000;Kinoshita,2000;Keller,2001)、贸易开放度(Holmes and )、东道国金融市场效率(Alfaro et al.,2000)等。 FDI作为物化型技术外溢(embodied spillover)的主要形式之一,成为国际技术扩散的重要渠道。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以山东省实际利用FDI数据为样本并考虑其稳定性,借鉴对国内资本存量的已有研究,估算了山东省的资本存量并测算出山东省的全要素生产率,从而检验FDI对山东省的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 理论模型 尽管目前学术界关于全要素生产率内涵的界定还有分歧。 但通过计算全要素生产率来分析各种因素(投入要素增长、技术进步和能力实现等)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早已为学者使用。如舒元(1993)、王小鲁(2000)利用生产函数法估算了我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郭庆旺、贾俊雪(2006)对全要素生产率的估算方法进行了比较。本文拟采用索洛残差法计算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在规模收益不变和希克斯中性技术假设下,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就等于技术进步率。 为具体测算各要素的产出份额,现假定总量生产函数为两要素(劳动和资本)的C―D生产函数: (......>> 问题四:如何撰写案例分析文章 如何撰写案例分析文章 案例分析文章主要是针对特定而典型的事件、问题或工作,运用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其进行剖析、反思、归纳、总结,进而提炼出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而撰写的理论性文本。下面就从几个方面对其撰写方法作些介绍。 一、主要特点 案例分析文章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对象,注重对事件发展过程中理论与实际互动关系的分析,注重对事件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对最终结果不同影响的研究。它不是用实例来说明理论、图解理论,而是从实际中分析、概括、抽象出理性的认识,并进而举一反三,将其用于对现实问题的观察、思考和分析。 基层党政干部都很熟悉工作总结与探讨型的文章,平时写得较多。如将其与案例分析型文章作一比较,就更容易把握后者的特点:前者是针对某部门一段时期的工作,是个综合的对象,后者是针对某个事件或问题,是单个的对象;前者主要是总结经验,或者说对正面的积极的东西进行总 结,而后者是正反两个方面都可进行分析,可以总结经验也可以分析教训;前者所写的对象一定是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至少是本部门所从事的工作,而后者既可是自己经历过的事件,也可以是别人经历过的事件,甚至是历史事件。 二、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文章的基本结构包括标题、案例、思考与分析三大部分。 1.标题 案例分析文章的标题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直接表明中心观点的结论型标题,如《校庆必须虚实结合,以实为主―――我校78周年校庆工作的思考》,直接点明了文章所要表述的观点:学校校庆工作必须虚实结合,实为主。二是表明论述思考对象的对象型标题,如《关于“孙志刚事件”的思考》等.表明了作者要论述的是不久前在广州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三是点出文章要论述思考的问题型标题,如《校内文流转缓慢原因初探》,提出了要思考的问题:校内公文流转缓慢的原因。 还有些标题属于混合标题,如《从基建部门负责人被查处看加强工程审计的重要性》,既表明了思考的对象也表明了要论述的观点;《从校务公开看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思路》.既表明了思考的对象也表明了思考的问题。 2.案例 案例是思考的源头、分析的基础.一个好的案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典型性。只有典型的案例才能揭示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律。何为典型?就是这样的事件并非只在某一个特定环境中才能发生,而是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都有可能发生。 二是真实性。实践出真知。我们分折的案例必须是来自实践的真实的事。又有真实的案例才能让分析者获得仿真的实践锻炼,获取经验、提高理论运用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是目的性。案例并不是实践活动的全面并现,不是材料的任意堆积,不需要将案例所涉及事情的方方面面都记下来,而是以要思考的问题为主践,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枝叶”留“主干”的I作而精lc组织的。 四是完整性。有的案例本身就是一个故事,情节不完整,信息不全面,往往会影响案例本身的可读性.乃至丧失案例分析的价值。 3.思考与分析 案例思考是案例分析的开始.案例思考的深度和角度直接决定于案例分析写作者的思维 敏锐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决定了案例分析文章写作的质量。案例分析主要包括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内容。在这一部分,作者主要是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案例材料进行剖析、归纳、总结、提炼,提出对策、建议、措施、方法等,它充分展现作者的逻辑分析能力、思维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行政决策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几种主要的案例分析文章的写作 1.总结型。又可分为成功经验总结型和失败教训总结型。此类案例分析的特征在于针对一个完整具体的案例材料,结合有关理论眷重分析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如《创办校区经验总结》一文就指出了......>> 问题五:论文中插入一个案例应该怎样定标题 基于。。。的案例分析,然后下面就是简介一下案例,重点分析案例,把握论文的主旨 问题六:硕士毕业论文实例分析部分怎么写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 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 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 问题七:论文的格式,论文案例怎么写呢?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参考文献去中国知网搜索,校园网免费下载。 不懂可追问 合适请采纳 给你一份,更详细回答见附件,手机可能看不到,得电脑上网看 供参考 问题八:学士论文案例分析怎么写,谁能提供格式的范文? 200分 1、引言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我省电大本科汉语言文学类毕业论文的格式,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毕业论文应采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由作者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完成。论文主体部分字数6000-8000。 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10篇。并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按出现先后顺序编)。 2、编写要求 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为30mm,下边距为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为10mm,页眉16mm,页脚15mm。 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类本科毕业论文,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 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 *** 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页共×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五号宋体。 前置部分从中文题名页起单独编页。 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 3、编写格式 毕业论文章、节的编号:按 *** 数字分级编号。 毕业论文的构成(按毕业论文中先后顺序排列): 前置部分: 封面 题名页 中文摘要,关键词 英文摘要,关键词(申请学位者必须有) 目次页(必要时) 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 正文 结论 致谢(必要时) 参考文献 附录(必要时) 4、前置部分 封面:封面格式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论文封面统一格式要求。封面内容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 题名: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毕业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题名一般不宜超过30字。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词、首字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题名页置于封面后,集资列示如下内容: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二号黑体,居中) 论文题名(二号黑体,居中) 学生姓名(××××××××三号黑体) 学 号(××××××××三号黑体) 指导教师(××××××××三号黑体) 专 业(××××××××三号黑体) 年 级(××××××××三号黑体) (××××××××三号黑体)分校(学院)(××××××××三号黑体)工作站 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要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题名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 问题九:研究生论文是案例分析好写 还是实证分析 案例分析是感性的,它是通过实际事例,分析问题、通过现象看本质,再解决问题、得到推广到其他案例上后的一般解决方法。通过特殊事例寻求共同性,来下结论。它的特点是与实际相结合,可操作性大。但逻辑上不够严谨,理论支持不足。 实证研究是理性的,它是通过反复实验、论证,得到结论。它的特点是逻辑严谨。但很可能脱离实际,可操作性比着案例分析来的小。 一般来说需要两种方法相结合来分析问题,这样能够通过理论框架得到理论支持,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案例分析就是通过对一个含有问题在内的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或通过对某一教学情境的描述或录像回放,引导教师对这个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校本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是专业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管理原理与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是促进学习和提高教学的有效方法。 实证研究 英文对照 实证研究指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实证研究具有鲜明的直接经验特征。 实证主义所推崇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根据以上原则,实证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实证性研究的产生: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研究。法国哲学家孔多塞(1743-1794)、圣西门(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他们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实证哲学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开了实证主义运动的序幕,在西方哲学史上形成实证主义思潮。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法、谈话法、测验法、个案法、实验法 (1)观察法:研究者直接观察他人的行为,并把观察结果按时间顺序系统地记录下来,这种研究方法就叫观察法。 (自然观察与实验室观察;参与观察与非参与观察) (2)谈话法:是研究者通过与对象面对面的交谈,在口头信息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对象心理状态的方法。 (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谈话两种。须注意:一是目标明确。二是讲究方式。三是注意利用“居家优势”。四是尽量做到言简意赅。) (3)测验法:是指通过各种标准化的心理测量量表对被试者进行测验,以评定和了解被试者心理特点的方法。 (问卷测试,操作测验和投射测验) (4)个案法:对某一个体、群体或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了解、收集全面的资料,从而研究其心理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方法称为个案法(个案研究)。 (5)实验法:研究者在严密控制的环境条件下有目的地给被试者一定的 *** 以引发其某种心理反应,并加以研究的方法称为实验法。(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两种) 个人觉得研究生论文还是实证分析为好,更具说服力。 问题十:写案例分析论文时研究方法怎么写 论文提纲 前言、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又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 ・・・ ・・・ 三。 3 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报名提纲、学者、 选题意义 1:总述、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 2 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即从科学技术本身为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理论适用、及人员分工等、型号,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德尔菲法、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专业、研究方法、价格等)。 开 题 报 告 学 生、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 (5)尚需增添的主要设备和仪器(用途,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避免遗漏。开题报告的内容大致如下、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三、 2、意义和技术可行性上做出判断。这是一种新的应用文体。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姓名、仪器、 3、课题负责人。报名提纲包括、起止年限、 3,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 1 总述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 1、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是否已进行试验性研究)、开题报告封面、 3。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 (4)准备工作的情况和目前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 开题报告是由选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这样做、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2)研究对象,应包含两个部分。同行评议,因而篇幅不必过大; (7)预期研究结果、如何研究、研究内容、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评分,因而篇幅不必过大; (3)大致的进度安排; (6)经费概算、规格、如何研究,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有关文献资料的主要观点与结论、导师二。 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结论 四、论文的理论依据。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1)课题的目的。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系别,既便于开题报告按目填写、承担单位、 2。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各项有关指标;开题报告内容、 2、 理论意义 2、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一、提纲,把握要点、 一,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亦可采用: 一、设备等),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必要的数据等等; (8)承担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 1、研究方法、 1、年级。 开题报告包括综述、科技人员进行陈述、预期的结果六、名称:课题名称,着重是从选题的依据,向有关专家;),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理论适用,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 ・・・ ・・・ 二、 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五、数量:论文题目、研究方法,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关键技术、 论文综述 1、意义,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

其实那个你学好了都行,这两种职业的人,普通水平的太笑清散多,缺就缺在高级人才上!建议你学市场营销,学它了你还可以在校考旅游专业的东西,而且和旅游专碰氏业得到的证书一样!我也是学经济的,应该比你大,我是学正指会计电算化的!

案例教学法相关论文

案例教学法在幼儿教育学中实践研究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案例教学法在幼儿教育学中实践研究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在中职学校,幼儿教育学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确保幼儿教育教学可以顺利开展的主要保障。在新课改与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中,幼儿的教育教学中暴露了许多问题。当下中职学校在开展幼儿教育的过程中,幼儿教育的课堂中存在教学效率不高、课堂教学困难较大等问题,在教学中缺乏一个完善的教学体系,使课堂教学的效率不能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不显著。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对以上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与解决,可以改变教学现状,提升幼儿教育的效率和质量。主要对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课堂教学的有效措施,希望为中职学校幼儿教育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

引言:

幼儿教育学是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主要是对幼儿进行教育的方式及相关的教育以及工作中的规律进行研究的课程。中职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学生要具备唱、跳、表演、弹奏的能力,学生还应该对幼儿的心理活动规律进行全面的掌握,通过对幼儿的活动与心理情绪的变化对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掌握,进而为幼儿的教学设置相应的课堂教学内容[1]。因此,这门课程是该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与掌握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更好的联系,进而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中,可以对中职学校学生的课堂效率进行有效的提升。

一、中职学校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职学校的学生水平各不相同

幼儿教育学是对幼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知识的教授,将育儿的知识通过课堂集中传授给学生。但是随着近年来对生源不断进行扩招,使学生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学生的水平也各不相同,参差不齐,这给幼儿教育学课堂的教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对学生进行集中教学的过程中难度越来越大[2]。许多学生在学习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不能对自己的学习进行更好的规划,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过着得过且过的学习生活,进而使课堂教学的效果无法得到提升。

(二)中职学校的.学生缺乏实践

许多学生在进入这一专业的学习之前,对这一专业没有明确的认识与了解,大多数学生没有实践的意识与经验,对这一专业的理解只是停留在表面,在学习中,也只是对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与掌握,不能进行相应的实践活动,在大脑的潜意识中没有清晰的知识体系,对知识的理解也不深刻,这对学生进行以后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

二、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主要特点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更好的运用,可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运用实际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灵活的运用,进而养成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人,在课堂教学中,学生需要对教学案例进行有关资料的整理与收集,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在课堂中与其他同学的讨论,进而对案例教学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主要起到对学生的引导作用,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因此,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主要是对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凸显。

(二)教学的重点是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只对教材中的内容进行讲解,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则不告诉学生。案例教学法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调动较为重视,对学生运用教学知识的能力和对实际的教学案例的分析能力较为重视,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效帮助学生对课堂教学的知识进行有效的理解与记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3]。在教学中,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占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时间,这可以对学生的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还可以使案例教学的重点得到展示。

三、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一)选择符合幼儿教育的相关案例

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在进行教学案例的选择时,一定要选择具有时效性、典型、真实的案例。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可以选用自己教学生涯中的案例,既体现案例的真实性,又可以反映幼儿的真实情况,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学生在以后的教学中很有可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可以对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在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具有代表性,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地区发生的情况,这样具有普遍性的案例才能使学生对其产生重视,进而对其进行积极的思考,进而解决实际的问题,这将为学生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案例的选择应该是发生在近期的,尤其是那些可以引起民众积极讨论的话题与案例,时效性可以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在幼儿园每天早上的开园中,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教师可以以这种最为常见的情况作为教学的案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每天早上在幼儿园都可以见到的情况,再加上这是在大多数的幼儿园经常发生的情况,尤其对刚步入幼儿园的小班的学生来说,这种情况极为明显。教师将这个案例作为教学的案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对幼儿的行为产生兴趣与疑问,进而更好地引导学生对这一现象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与思考,进而极大地提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二)开展小组探究学习,合理安排案例探讨

教学课堂的引入对顺利开展教学活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教师在课程教学开始之前可以通过讲故事等方法为学生创设一个与教学案例紧密相关的情景,进而通过场景的过渡,对学生的思维进行正确的引导,在故事结束之后,教师抛出教学案例,使学生更加容易地进入案例教学中,进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通过小组探究学习开展教学活动,再对学生进行小组分配,进而对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进行提升。

由于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因此思维模式也有所不同,对案例的理解与分析也不同。学生直接进行探究与讨论可以有效地对学生的思维进行激发,对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意识进行培养,使学生思维发展更加全面,进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与提升。例如,对于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的案例,教师可以通过对周边幼儿园的这种情况进行分析,进而营造恰当的教学氛围,通过多媒体的借助,向学生播放与案例有关的视频或短片,逐渐将课堂教学引入案例教学中,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配与搭配,使每个学生都可以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在每个小组中都有安排,对小组中每个成员的责任都进行明确的划分与落实,对学生的积极性进行充分的激发。在小组探究、讨论结束之后,每个小组推荐一名学生对探究与讨论的结果与其他小组的同学进行交流,进而对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

(三)对教学的案例进行有效的总结

在案例教学中,对案例进行总结时,教师应该注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引导,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打断,为学生提供充分发言的机会,在讨论结束之后,教师不能向学生宣布某一个小组或者某一个学生思维是正确的,教师在进行总结的过程中,要对思维有偏差的小组或者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与纠正。

案例总结中,教师不能只将注意力停留在分析与总结中,教师还要对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的过程应该采用多元的评价模式,帮助学生找到学习中的不足,进而对学习的方式进行改善。例如,在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的案例中,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时,可以运用综合的评价模式对学生进行评价,通过学生之间的互评、学生自评和教师的评价三者之间的结合,对学生进行考核,进而在案例教学中对学生实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全面评价。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对学生的抽象思维进行有效的弥补,改善课堂教学中枯燥无味的情况,对课堂教学的趣味性进行有效的提升。可以有效地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进行提升,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教学中,进而对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进行积极性的调动,进而有效促进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参考文献:

[1]杨娟.中职幼师幼儿教育学教学现状及改进对策[J].新课程研究,2020(11):43-44.

[2]吴珊琦.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的实践应用[J].教师,2018(12):112-113.

[3]李文婷.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职业教育,2018(6):162.

关于浅析中学德育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论文

随着现代教学体系改革的深入,中学德育教育不断向深入推进。德育作为中学教育体系中的核心学科,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具有重要意义。在教学实践中,通过案例教学方式,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德育知识,提升对德育知识的认知和把握程度。但是由于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的问题,德育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寻求有效的优化路径,对于中学德育教育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对德育教学的推动作用

在中学德育教学中,通过开展案例教学,可以夯实学生思想道德基础,提升学生的德育知识感知能力,所以案例教学是中学德育教学的重点。在德育教学实践中,经过教师的积极探索,多种教学方式都被应用到教学当中,极大丰富了课堂教学形式,让学生在枯燥的知识中也能找到一些乐趣[1]。基于此,寻求科学有效的案例教学策略,是对学生负责的体现,也是中学德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案例教学方法与形式,学生可以燃起对德育知识学习的激情,通过开展案例学习,与案例中的人物对话,提升自己的德育感知能力。在教学实践中,由于理念和方法上的问题,教学有效性还不够高,继续深入探索,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教学,可以让中学德育教学显得更加丰满,更具有时代感与现实感,实现高效学习目标。创新中学德育案例教学,不是单单一个教学形式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到教学设计、教学导入、教学引领等多个环节,通过构建立体化的中学德育教学体系,才能实现高效教学目标,对于学生而言,如何跟着教学案例的步伐,深入教学体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中学德育教学存在的基本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学生的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在多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学生的'个体意识越来越强,很多学生对于传统德育教育存在抵触情绪。很多教师在开展教学过程中,固守传统教学思维和理念,忽视了时代带给社会的变化,带给学生的变化。在互联网发展大浪潮下,很多传统的中学德育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硬塞给学生,既无法起到教育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学生本身的忽视,在“生本理念”指引下,如何让中学德育教育内容契合时代发展脉络,让知识更加“接地气”,是现代教师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现代中学德育教学理念最大的特点就是多元化,在开展德育教学的时候,很多教师无法接受学生的多元化思想,对学生划定统一标准。随着社会不断开放,多种社会思想已经被广泛接受,只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个人的理性选择都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很多教师在开展教学过程中,还在固守传统的统一标准,对于学生个性解放存在一定不利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如何采取案例教学方式提升教学的多元性,也是一个重点教学问题。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中学德育教育的策略

1.通过案例增强教学实践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人才实践应用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重要的人文性学科,中学德育也要强化实践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模式,可以提升教学的实践性和针对性,避免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出现隔阂问题。在开展中学德育教学中,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可以提升学生的德育知识联想能力,引导学生自主建构起德育知识模型,提升对德育知识的把握程度[1]。在现代中学德育教学模式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要想帮助学生构建德育思维,离不开具体教学案例的支撑,通过引入教学案例,也能拉近学生与知识的距离,避免学生的陌生感,帮助学生利用所学德育知识解决生活问题,提升知识的实践应用效果。

2.利用微课开展案例实践教学

在中学德育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要想实施,必须有一定的载体,微课就是一种有效的形式。微课作为一种现代教学模式,是指利用视频教学等方式,通过制作微型教学视频,时长一般控制在几分钟之内,一般围绕一两个知识点展开,其中既可以由教师制作视频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自主进行设计,然后为同学进行讲解。通过微课开展教学,可以直观化展现德育教学案例,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在中学德育教学实践中,微课教学方法已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学生所接受,有效提升了教学效果,而且微课教学中诺学生的参与度很高,具有较强趣味性,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并且可以锻炼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综上所述,在现代中学教育体系中,德育是重要的内容,如何帮助学生建构德育思维,是每个中学德育教师都应当关注的问题,在教学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引,仍存在诸多教学问题。下一步,需要中学德育教师不断创新理念,转变教学模式,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提升教学的针对性与科学性,提高教学效果,满足现代教育的发展需求,实现中学德育教学目标。

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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