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检察官共有四个等级,即检察总长、高等检事长、检事长、检事。检事总长作为长官级检察官,其任职与总统的更迭有密切关系,总统虽有权更换检事总长,但检事总长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检事总长从高等检事长中选拔。一名检事如想成为一名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必须在低级职务上工作10年以上;高等检察厅的检事、部门首席检事以及地方检察厅和支厅的部门负责检事的任命,需要被任命的人员在上述部门工作5年以上。检察总长则需在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韩国检察官的任命由总统决定,法务部长官行使提名权,总理根据总统的委托行使调转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官是独任官厅制,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检察官有各自的权限。在行使检察职能时是检察官独立,检事对于自己所负责的案件,独立地进行调查与判断,独立做决定,并且自己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检事负责处理,对嫌疑人的拘留与免予拘留、起诉与免予起诉的决定,都是由主任检事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检事长(检察长)或检察厅的名义作出的。如果主任检事与上司的意见不符时,上司只能向主任检事提出参考意见,而不能更改主任检事的决定。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任何人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任何人如想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通过率很低。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立即成为检事。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在这两年中,要学习法官、检事、律师的全部业务。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全部初任检事都被分配到第一线侦查部门,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掌握业务方法。 《检察厅法》赋予检察官下列的职权包括:1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2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3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4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5履行将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诉讼以及行使对该执行的指挥和监督;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了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以外检事还负责该地区社会正义的实现,这也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在地方检察厅及以下的机构中,均设了知识产权、环境、建筑、遗产、通、森林、税务、经济、食品、医疗防火、铁路、毒品等部门,检事按分工分管相应的案件,并且随指挥警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所负责领域实行集中管制。 韩国的检察官共有四个等级,即检察总长、高等检事长、检事长、检事。检事总长作为长官级检察官,其任职与总统的更迭有密切关系,总统虽有权更换检事总长,但检事总长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检事总长从高等检事长中选拔。一名检事如想成为一名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必须在低级职务上工作10年以上;高等检察厅的检事、部门首席检事以及地方检察厅和支厅的部门负责检事的任命,需要被任命的人员在上述部门工作5年以上。检察总长则需在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韩国检察官的任命由总统决定,法务部长官行使提名权,总理根据总统的委托行使调转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官是独任官厅制,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检察官有各自的权限。在行使检察职能时是检察官独立,检事对于自己所负责的案件,独立地进行调查与判断,独立做决定,并且自己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检事负责处理,对嫌疑人的拘留与免予拘留、起诉与免予起诉的决定,都是由主任检事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检事长(检察长)或检察厅的名义作出的。如果主任检事与上司的意见不符时,上司只能向主任检事提出参考意见,而不能更改主任检事的决定。[page]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防止在同一职位上过度长期工作引起一些弊病,促使检察人员创造性地履行职务,韩国实行检察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原则规定是:在同一厅内连续工作期间,一般职不得超过5年.技能职不得超过7年,但是大部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调任。具体程序是:经过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根据每6个月对检察人员的评价,业绩评价进行再次筛选,安排新的岗位。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提供一些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1.论依法行政原则2.论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4.听证制度研究5.信息公开制度研究6.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7.行政复议问题研究8.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9.国家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研究10.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11.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1.论服务型政府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3.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4. 论公共管理创新的阻力5.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条件6.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7.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8.论我国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9.论政府管理创新10. 论诚信政府建设11.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2.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1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1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5.试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16.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7.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动力分析18.建设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分析19.论政府危机管理20.论政府绩效管理21.论责任政府建设22.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23.论行政文化建设24.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25.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6.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27.论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28.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思考29.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30.论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趋向31. 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32.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33.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34.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35.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36.论公车改革的难点与途径37.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机制38.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39.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40.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41.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42.论行政领导艺术4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4.试析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及问题45.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6.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7.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问题48.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49.健全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50.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 51.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52.论构建诚信政府的途径53. 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54.论绩效考核的方法与应用55.论双因素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6.试析利益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57.中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较 58.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59.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60.公民社会影响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61.政策执行中的博弈现象分析62.论公共政策评估的困难与创新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64.政策变形的成因与对策65.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66.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67.论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制定的影响68.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对策69. 试析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70、试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71.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思考72. 信息不对称下大学生就业制度安排73.中国封建监察体制的特点及启示74.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75.试论《论语》中的管理原则76.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77.试析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78.“无为而治”与现代行政管理79.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述论80.试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81. 杰佛逊人民民主思想分析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8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分析84.多中心治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85.提升政府执行力的路径86.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87. 行政问责制的对策研究88.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89.公务员能力建设的目标和路径90.网络反腐倡廉机制的思考91.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模式92.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93.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政策选择94. 公共决策民主化问题95.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96.关于“省直管县”改革的思考97.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98.服务型政府与公务员能力的提升99.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分析100.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政府职能调整
中国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应急管理概述1、应急管理2、中国应急管理概况二、目前中国政府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1、应急管理观念陈旧2、应对被动行动迟缓3、预防意识和措施不足三、对策建议1、更新观念2、政府须完善应急设施和职能责任制的落实3、提高预防意识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损失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监察机构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监察官统称御史,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东汉光武帝把御史的官署从皇宫里搬出来,并入兰台(收藏和管理宫中典籍的机构),御史的长官叫御史中丞,他办公的地方叫御史台,也叫宪台或兰台。东汉御史台名义上隶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掌管宫中服务性事务的部门)。三国时曹魏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这是体制上的重大改革。从此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显要了。唐模仿隋在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同时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御史台本部,处理台内日常事务)、殿院(在宫廷举行重大仪式时纠察礼仪)和察院(主管弹劾百官),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到了明代,朱元璋废除宰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突出了唐代察院的职能,说明御史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同时设置六科(有点像今天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对中央主要部门实施……注意: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在当代,而且在我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地位。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中国古代就把它概括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和“政之理乱”的关键。在当代,邓小平同志也同样强调了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我们党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不良作风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然,由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历史阶段、经济条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国际条件根本不同,具体情况自然也就有所差别。这些差别事实上就构成了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当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的时候,这些传统将和外来经验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考察和借鉴的内容。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用较短的时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通过阅读我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在本文中,我将把这些认识和想法提出。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
证券投资学结业论文这个学期学习了证券投资学,收获颇多,现在对这个学期学到的内容作一个总结。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如下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具体包括:一,证券投资的历史沿革。二,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资产定价理论)。三,证券投资的主体。四,证券投资的客体。五,证券投资市场。六,一些证券投资管理。七,国际证券投资。一,证券投资的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1,证券(Securities)亦称有价证券,是证明持券人具有商品所有权或表示财产所有权、收益请求权以及债权,并凭此,有权取得一定收入的各种凭证。证券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有领取商品权利和凭证,如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和房地产证书等。货币证券是指商业上的支付工具,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是对货币具有索取权的一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本票、汇票及商业票据等。资本证券是能按期从发行者处领取收益的权益性凭证, 它表示财产所有权、收益请求权或债权,如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凭证等。狭义的有价证券则指包括股票和债券两大类的资本证券。2,证券投资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收益、风险和时间。收益,任何证券投资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获取一定的收益,一般而言,证券投资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等经常收益和由证券价格的涨跌所带来的资本得利两个部分。风险,要获取一定的收益,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而言,收益与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收益越高,但并不是每一个追求高风险的投资者就一定能取得高收益。时间,任何证券投资都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取得收益。一般而言, 投资期限越长,收益就越高,但风险也越大。3,证券投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分为准备、了解、分析、决策与管理四个阶段。证券投资准备主要包括资金准备和心理准备。投资者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可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的来源、数额等。同时,由于市场变幻莫测,收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者还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进行证券投资就必须了解各种证券的的收益、风险情况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状况及投资环境,包括证券的性质、期限、收益高低、风险大小,证券市场的组织机制,券商的职能部门和作用, 证券投资的程序、方式、费用,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情况等。投资者在了解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后,还必须对证券的真实价值、上市价格和价格涨跌趋势进行认真的分析,以确定投资于何种证券及投资的时机。通过以上阶段和步骤,投资者已经可以作出投资决策,购买合适的证券并决定各种证券的购买量。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后还必须进行严密的证券投资管理,即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所持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保持证券的最有效组合。二,资产定价理论资产定价理论源于马柯维茨(Harry Markowtitz)的资产组合理论的研究。1952年,马柯维茨在《金融杂志》上发表题为《投资组合的选择》的博士论文是现代金融学的第一个突破,他在该文中确定了最小方差资产组合集合的思想和方法,开创了对投资进行整体管理的先河,奠定了投资理论发展的基石,这一理论提出标志着现代投资分析理论的诞生。在此后的岁月里,经济学家们一直在利用数量化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组合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投资管理方法,并使之成为投资学的主流理论。 到了60年代初期,金融经济学家们开始研究马柯维茨的模型是如何影响证券估值,这一研究导致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产生。由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资产组合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其创立的六十年代中期起,就迅速为实业界所接受并转化为实用,也成了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理论描述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在马柯维茨均值方差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继承了其的假设,如,资本市场是有效的、资产无限可分,投资者可以购买股票的任何部分、投资者根据均值方差选择投资组合、投资者是厌恶风险, 永不满足的、存在着无风险资产,投资者可以按无风险利率自由借贷等等。提供理论指导。三,投资的主体。证券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个部分,一个是,一个是机构投资者,一个是官方机构。1,居民个人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目的因人而异,多种多样。有以下几种,本金安全,资本增值,收入稳定,合理避税,通货膨胀抵补,投资组合等。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资本增值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投资所得再投资,使资本增加;二是投资于成长型股票,通过股价的增长实现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加。当然,相比较而言,后者风险较大。但无论哪种方法,都不容易在短期内实现资本的增值,投资者必须作长远的打算。2,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期也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机构投资者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机构投资者分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企业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不仅是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需求者,而且也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证券市场离不开企业。企业融资的活动创造了投资工具而企业投资扩大了资金规模。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可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投资银行、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 而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3,以财政部、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官方机构也是证券投资主体之一,官方机构作为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主要是通过改选国债公开市场业务,影响货币量及利率水平和结构,以直接影响到和改变市场的规模、结构和收益水平。财政政策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它的主要作用为: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等。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银行体系的中心环节,是统管全国货币的最高机构,它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调节和控制全国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征分析,中央银行主要有四大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证券投资的客体。证券投资的客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债券,股票,基金。1,债券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解决其资金动作的缺口,常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措资金。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承诺按约定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的局面债务凭证。债券的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债券名称和发行单位,债券的发行总额和票面金额,债券的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债券的还本期限和方式,债券是否记名和流通等。另外,债券还有一些特征,如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等。2,股票股票是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来等额因此又称为股份。每一份股票上,都载明了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等有关事项。股票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权责性,无期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股票的基本要素包括:面额,市场价格,股息和分红,除息和除权。另外,股票又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相对而言,优先股可以享有某些优先的权利。股票价格指数是用来表示多种股票的平均价格水平或反映股市价格变动趋势的指标。我国和世界上几种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上海),深市综合指数(深圳),道?琼斯指数(美国),金融时报指数(英国),日经225指数(日本),香港恒生指数等。3,基金投资基金是住手投资工具之一。它通过对外发行受益凭证或股份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汇集的资金交理财专家管理,即按基金设立的宗旨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分散投资,以最小的风险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并将收益按投资者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冲间接投资方式。基金有如下一些特点:小额投资、集腋成裘,费用较低、收益较高,信息公开、专家管理,动作安全、风险分散,流动性强、变现风险小。这些优势也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比较优势,五,证券投资市场。证券市场是指各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受益券及其它证券投资客体发行和流通转让的场所的总称,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架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流通市场存在的规模和数量,而如果没有证券流通市场,证券的流通性就难以体现出来,证券的作用也将会无法充分发挥。同时证券发行市场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会使证券市场上的证券绝对数量增加,而证券流通不会增加证券绝对数量,但会改变证券的所有权人。 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相互依赖,相辅相成,构成了证券市场的一个统一整体。六,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证券投资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持续的过程,基本程序如下: 确定投资目标, 建立投资政策, 构建证券组合, 修订证券组合 , 评估证券组合的业绩。1,确定投资目标所谓证券投资管理目标,从大的方面讲,可以是以收入、增长和均衡为目标;从小的方面讲,可以是在大目标下具体设定设定收益率水平等。投资管理目标对外是证券投资组合及投资管理者特征的反映,在对外营销(如基金发行)时为投资管理者吸引特定的投资者群体;反过来说,则是便利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情况选择投资管理者。如养老金基金因其定期有相对固定的货币支出的需要,因此,故要求有稳定的资产收入,收入目标就是最基本的。2,制定证券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为实现投资目标、指导投资活动而设立的原则和方针。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政策首先要规定的是投资范围,即确定证券组合所包含证券市场范围和种类,如是全球化投资、区域性投资还是本土投资;是只包括股票,还是进行股票、债券等多种证券,更具体一些,要决定投资于哪些行业或板块的股票、哪些种类的债券及资产在它们之间的分配。确定投资政策还要考虑客户要求和市场监管机构限制,考虑税收因素,如免税基金就应该把避税证券排除在外,此外,投资政策的制定还会受到来自信息公开制的压力,财务报告要求披露投资政策的要求有时会导致机构投资者公布于己不利的政策。3,构建证券投资组合证券投资组合的构建首先取决于组合管理者的投资策略。投资策略大致可分为积极进取型、消极保守型和混合型三类。采取积极进取型投资策略的组合管理者会在选择资产和时机上下大功夫,努力寻找价格偏离价值的资产;采取消极保守型投资策略的组合管理者,则相反,只求获得市场平均的收益率,一般模拟某一主要的市场指数进行投资;混合型的投资管理者介于二者之间。选择哪一种投资策略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组合管理者对“市场效率”的看法如何,相信市场是有效率的管理者就会选择消极保守型,反之就会选择积极进取型;二是组合负债的性质和特点,如养老金基金就比较适合消极保守型的投资策略。传统投资管理的组合管理的组合形成过程是不同的。现代组合管理构建证券组合的程序是:确定整体收益和风险目标→进行资源配置→确定个别证券投资比例。资源配置可以利用马科维兹模型,个别证券投资比例的确定可以利用夏普的单一指数模型完成。传统的证券投资管理程序是:证券分析→资产选择→自发形成一种组合。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4,修订证券投资组合证券组合的目标是相对稳定的,但是,个别证券的价格及收益风险特征是可变的,根据上述方法构建的证券组合,在一定时期内应该是符合组合的投资目标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条件的变化,证券组合中的一些证券的市场情况与市场前景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某一企业可能出现购并事件,导致生产和经营策略发生变化等。当某种证券收益和风险特征的变化足以影响到组合整体发生不利的变动时,就应当对证券组合的资产结构进行修订,或剔除,或增加有抵消作用的证券。5,评估投资管理业绩对证券组合资产的经济效果进行评价是证券组合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它既涉及对过去一个时期组合管理业绩的评价,也关系下一个时期组合管理的方向。评价经济效果并不是仅仅比较一下收益率就行了,还要看资产组合所承担的风险。风险度不同,收益率也不同,在同一风险水平上的收益率数值才具有可比性。而资产组合风险水平的高低应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超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进行投资,即使获得高收益也是不可取的。对于收益的获得也应区分哪些是组合管理者主观努力的结果, 哪些是市场客观因素造成的。如在强劲的牛市中,市场平均收益率为50%,那么,即使某资产组合盈利率为35%,组合管理者的经营能力仍然要被评为不合格的;而在大熊市中,如果市场指数下跌了50%,即使某资产组合资产净值下跌35%,也可以说是表现相当不错的。七, 国际证券投资数以亿万计的国际资金成为许多国家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国际证券投资亦称“国际间接投资”。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从一国 资本流出和流人角度来看,购买国际证券意味 着资本流出,发行国际证券则意味着资本流 人。国际证券投资动机主要有两个:一是获取 定期金融性收益;二是利用各国经济周期波动 不同步性和其他投资条件差异,在国际范围内 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当然,也有不少证券购 买者真实目的是利用证券交易进行投机, 这些 人本质上是投机者而非投资者。国际证券投资 增长迅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行国际 证券投资,贸易顺差国大量吸收美元,用于购 买美国国库券,这就保持了汇率体系相对稳 定;通过国际证券投资,促进了长期资本在国 际范围内的流动,从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投入。证券投资学上机实践操作报告理论知识只是基础,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能在实践中运用好。老师运用基础理论与上机模拟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我深深体会到了炒股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是让人难以意料的客观风险,但个人的心理因素也很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领会到了一些基本的投资理念和技巧。学了一点基础的理论知识之后,老师给我们每个同学的账户里发了100万元的虚拟货币,告诉我们可以进行自由的投资选择,可以投资股票、基金或者国债。我想,反正又不是真的,就买股票好了,要么大赔要么大赚,每周一下午,我都会去机房,其它时间有空也会去那里看大盘,开始的时候,都看不懂,过一段时间,摸索出了“同花顺”软件的一些用法,再加上和其他同学经常交流,渐渐地丰富了自己在证券方面的知识。我找了几支看起来走势蛮好的股票用了13万去买了5支。第1周去时,看到3支长势喜人,怕万一再过几天又跌了,于是急忙抛售,赚了2百块多,看着我的1000000变成了几天之内就变成了1000231,心里得意得很啊。再过几天去看时,这次买的几支却是光赔不赚,而且看起来还有明显下滑的样子,着急的不得了,赶紧趁着赔的不是很多赶紧清仓。想到老师上课时说起过的“不要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赶紧买几支国债和基金,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降低点风险。于是乎开始买基金,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由开始的100多严重缩水,赔了近十几万,我终于对风险有了切身的体会。赶紧回去仔细翻书再学习理论知识,学习股票交易的技巧和手段。这样慢慢地有了点挽救,不过到现在为至,还是赔了几万。我想想股票的玩好的人都应该有很大的忍耐能力,经得起股市瞬息万变的波动吧,我现在还是火候不够啊。初学证券投资学的时候,对于理论知识不屑一顾,感觉它讲的太老套了,不进入进行股市实际操作,就算知道的理论再多也是没有用的,可是经历了网络模拟交易后,我觉得任何事情都不是独立的,学习了理论知识可以用它来指导实践,股市肯定不会是单靠运气来盲目运行的,一定会有经验老到的股民,是通过技巧来赚钱的。刚开始模拟交易时,什么技术分析等东西都不懂,虽然看了一些关于K线图的理论知识,但还是不懂的如何去运用,也不懂其中的投资技巧,所以买回来的股票基本都是亏的,有一种很强的失落感,这才想起恶补专业理论知识,在逐步的系统学习中,我慢慢懂得通过阳线及阴线的形态去选择股票,再结合当天的成交量,来判断是否有升的可能。有一句话说得很好:股市中,什么都可以人,唯独成交量是不会人的。由于时间的局限,所以我都是做短线炒股,下面是我这段时间学习证券投资学的的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在形势不利的时候及时抽身而退,从而使损失最小化,千万不要犹豫不决。二,卖出去的股,哪怕第2天又涨了也不要后悔,反正有的是机会,后悔是没有用的。三,买进趋势明朗的股票,不要买趋势不明的股票,最好是有5日均线支撑的,因为这样比较有保障,就算亏,也不会亏很多。若想赚多点,就尽量买那些价格比较高的涨幅比较大未来形势看好的好股票。四,尽量要买市场热点的股票,不要买垃圾股,垃圾股涨的快,但跌起来会更快。买进最近换手率较高的股票,赚得多而快。五,仔细观察k线图,尽量在价格突破前期后,再等1个交易日确定安全以后再买进,不要心理过急,以防其到达最高价而接下来狂跌。六,不要把所有的资金用在一个股票上,股市中有一句老话,永远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分散投资最重要是分散分险啊。在整个模拟炒股的过程中,我的心情都是随着股票的涨跌而喜悲的,但在我不懈努力下,我的盈亏率从亏18%到目前的亏7%左右,这已经让我觉得非常欣慰了,毕竟我一直是在努力,也有一点进步,最深的体会是:不要怕跌!跌了也还有机会,账面的损失并不可怕,最可怕的就输了心态,没了斗志。一定要懂得及时地进行策略调整和心态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在股市的竞争中存活,才能有下次战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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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证券投资收益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证券收益逐渐成为大部分企业的重要经济来源。我国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需要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以便促进证券投资收益的提高,规范证券市场,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本文就证券投资概况进行分析,针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理论分析与假设,并对其进行研究设计,分析其研究结果,并对证券投资收益与盈余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关键词:证券投资效益;价值;相关性;盈余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上市企业的数量与质量逐渐提高。上市企业是证券市场投资的课题,也是主体,同时,也是参与者。上市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通常是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目前,我国上市企业较多,且质量得到显著提高。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上市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1证券投资概况
在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结合风险管理要求来综合考虑证券投资。企业取得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金融资产的损益情况;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与应收款项。
在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的时候,上市企业证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计量类的金融资产投资中,与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直接出售的时候,获取的损益会直接计入到投资收益中。这种证券投资收益包括已经实现与未实现的收益。在证券投资中,采用双重确认收益模式,上市企业能够对金融资产出售来选择证券投资的收益[1]。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立性。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与其他经营资产相互独立,其收益与上市企业的业务经营能力无关,却与证券市场行情有着密切联系。其次,波动性。
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不持续性特点。另外,可预见性。活跃的金融市场会促进证券投资力度,通过对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评估。这些特征导致证券投资在股价中的反应名次区别于企业营业利润。在证券投资收益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对其收益进行确认,对证券市场的定价特性与有效性进行了解,并能够深入的了解两种确认方法的优劣情况[2]。
证券投资收益的特征使得其在股价中的反应可能会与企业的营业利润有较大差异,而证券投资收益的两种确认模式,又使得两部分证券投资收益可能存在不同的盈余管理状况。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定价特征以及证券投资收益的信息质量(相关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可以进一步了解两种证券投资收益确认模式的优劣,为金融危机下争论较多的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模式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2理论分析与假设
根据会计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将盈余分为暂时性盈余与永久性盈余,后者是可持续的,稳定性的;而前者是一次性的,波动性的。永久性盈余在估值中的作用明显高于暂时性盈余。企业的营业利润通常为永久性盈余,证券投资收益为暂时性盈余。根据理论进行分析,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会比营业利润低,在估值模型中价值乘数也会明显低于营业利润。在实际资本市场中,盈余反应系数会跟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可以根据理论分析对其进行合理的预期。与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比,其盈余反应系数会明显较大。
根据理论分析研究,可以对其提出相关假设:与营业利润盈余反应系数相比,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对较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够促进会计盈余信息相关性的提高,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相比,前者更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证券投资收益信息缺乏及时性,与年报信息区间内的股价变化关系不大;盈余管理现象存在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中,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没有。
3研究设计
样本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中的证券投资收益包括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出售金融资产的直接收益。两者数据来源不同,前者为上市企业年报投资收益项目中计算得出的;而后者是年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得出的。
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四个假设进行模型设计,其中前两个假设需要根据价格模型进行论证,第三个假设需要报酬率模型论证,最后一个假设采用盈余管理模型论证。
价格模型
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根据以往相关专家的观点与建议进行分析,并结合本次研究实际情况,对价格模型进行设计。净资产=截距项+资本成本倒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1×证券投资收益暂时性盈余+自变量系数×(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误差项。将其对假设1进行论证。在假设2中论证,需要在上诉模型中增加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在解释变量中,以每股净资产为标准。并分析价值相关性是否存在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从而对模型的解释力度进行增加。
报酬率模型
在对该模型进行设计的时候,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到在一定的时期内,会计盈余对股价变化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探究,以便分析其对股价造成的影响。根据证券投资收益的可预见性特点进行分析,在证券市场中可能会出现提前反应现象。在该模型中,并没有与价值模型相同的价值相关性。其模型公式为持有累计月报酬率=截距项+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误差项。
盈余管理模型
根据盈余管理的动机对证券投资收益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便设计盈余管理模型,对其有效契约观与不对称信息观进行分析与研究。其模型公式为: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在利润总比重的百分比=截距项+自变量系数×再融资变量+自变量系数×扭亏变量+自变量系数×营业利润增长率+自变量系数×规模变量+自变量系数×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百分比+自变量系数×行业变量+误差项。
4结果分析
描述性统计
分析模型的变量情况,对每个样本的描述进行计量计算,以便对其进行评估。其中大多数上市企业会以增加当年的利润总额为目的,对其选择适当的获利了结。或将金融资产归纳到不影响损益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模型结果分析
在我国模型中,增加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对模型进行解释。在价格与报酬率模型中,证券投资收益会对股票价的及时性进行影响。由于证券投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不具备及时性,对年报信息区的股价汇报。
5结论
在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大多数上市企业越来越重视证券投资收益,其也是企业的经济来源之一,在企业的盈余管理中,需要重视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了解,以便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有利的依据[3]。根据结果进行评价,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对证券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进行区分,并根据其重要性给予不同的估值。上市企业根据出售前的实际选址,对已实现证券进行盈余管理。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不具备及时性[4]。证券投资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损益方式进行收益,可以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避免盈余管理。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我国证券投资进行公允值计量模式,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能够造成较大的突破[5]。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其盈余管理进行了解,可以为证券投资收益提供相关内容,促进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战篪.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经济经纬,2013,19(02):193-194.
[2]魏涛,陆正飞,单宏伟.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作用研究———来自中国上公司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13,17(02):127-128.
[3]吴战篪,罗绍德,王伟,等.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9(09):121-122.
[4]石磊,张佳玉.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财经界,2013,23(12):138-139.
[5]吴战篪,罗绍德,王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9(09):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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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保障。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 不仅涉及面很广而且纷繁复杂, 对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检察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讨, 分析成因、解决问题, 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理性的指导和建议, 是每一位理论工作者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 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款之前, 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上, 就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制定出的相应对策做一研究。一、存在的问题目前民事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范围狭窄, 仅限于事后监督, 使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 检查机关的监督仅限于对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监督, 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所规定的检查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否, 通过抗诉实行监督。有的人认为, 检查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不仅限于对判决生效后的监督, 还应包括对民事审判过程的各项活动的监督, 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 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还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宪法体制设定的检察监督权的地位和《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对检察监督权所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种监督应包括对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宣判以及判决的执行等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实践中, 不少法院的审判人员往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的规定,以检察院没有法律依据为由, 将检查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之外的监督拒之门外, 导致检查机关的监督权仅限于“事后”监督。但是, 这种监督只能是一种补救措施, 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环节, 事后监督不利于防患于未然。2. 监督方法过于单一, 导致监督效果不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之规定, 民事检察监督只限于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 但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做出再审与否的决定以及具体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 检察机关抗诉后, 法院对之可以任意拖延, 即使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在具体程序中, 检察机关有时也完全听凭法院安排。3. 监督权不具体、不明确, 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民事检察监督权最有利的表现形式是民事抗诉权, 如何行使抗诉权在微观上缺乏细化, 从而很难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在实践中, 一些法院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消极拖延、长期不开庭审理、拒绝检察院查阅案卷, 更有甚者竟驳回检察院的抗诉。二、相应的对策1. 转变观念观念问题是造成当前中国民事检察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我国检察监督受“重打击、轻监督”以及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导致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的地位、职能、功能无法明确的混乱现象。为此, 必须转变观念, 从根本上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 民事检察监督只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司法公正的保障。2. 完善立法考察当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的疏漏也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很难落到实处的直接原因, 因此, 不仅有必要建立系统的、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而且也有必要在微观上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进行系统化、明确化。(1) 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起诉权鉴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和当事人处分原则, 原则上不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但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大量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 其典型形态是环境污染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雇工案件等。此类案件因种种原因无人或不敢提起诉讼, 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引起群众的不满。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 客观上要求作为国家根本利益代表者的检察机关, 有必要通过行使国家起诉权,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起诉权, 不仅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而且也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在美国, 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 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 对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 提起诉讼, 参加诉讼, 出席法庭, 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1976 年《法兰西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21 条规定: “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起诉, 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 代表其他人。”由此可见, 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已是国际通例。(2) 赋予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力度远远不够, 应当加强。事后监督排除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可能性, 这种封闭性的系统, 使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失去制约。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实施监督。从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是立法的本意, 只是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有关抗诉权的规定有失合理, 可以在以后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明确和完善。(3) 完善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权要发挥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作用, 就必需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抗诉权加以细化。首先, 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民事抗诉权, 并未明确规定与抗诉权相关的具体权力,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目的。为此,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调卷权、否决权、摘录权、复制权、出席庭审权、侦查权、调查取证权、列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会议权等。其次, 应明确检察机关的抗诉时间, 为解决现行立法所规定的抗诉无期限造成的弊端, 根据既判力原则, 法院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起止时间。这样既有利于裁判权威、程序安定和诉讼效力, 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再次, 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的民事诉讼限定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范围内, 因此,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正确称谓, 应该是“民事公诉人”,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 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和国家公益代表人的性质而成为国家的代表, 代表国家行使诉权, 享有国家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3. 建立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轮换机制在我国检察机关中, 绝大多数检察人员终生从事检察工作, 并且终生在某一检察机关任职, 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单一性和差异性,互相对对方的工作不理解, 甚至存在异样的看法,形成了工作中不配合等问题。因此, 可设想建立检察官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的职务轮换机制, 使得双方都能了解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能, 从而增加相互之间的亲和力, 减少因职业差异而引起的冲突。注释:[1]杨立新.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 ]. 法学研究, 2002, (4).[2]黄松有.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J ]. 法学研究, 2000,(4).
一、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原则性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二是具体的程序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虽然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审判活动的实行法律监督”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却仅仅是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局限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而不包括民事诉讼前及民事审判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着“重刑轻民”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把大部份力量用于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上,而极少参与民事诉讼,既使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也做得不够,致使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几乎流于形式。二、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1、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经济建设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很快,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外,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也蓬勃发展。各个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这些纠纷,是保护改革开放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需要,也是确保经济建设程序的客观需要,我们的政法工作包括检察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需要。因此,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成为必然需求。2、健全法律监督制度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该是一个完整,全面的过程,法律监督的范围包括各个法律部门,法律监督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提出抗诉,而这些又都需要具体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但是,不仅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几乎只限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而且法律除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作出规定外再无其他规定,改变目前不完善的检察监督制度,对于健全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的要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确保案件质量的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工作偏重于刑事案件,影响这一制度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影响了民事案件的处理质量,据典型调查,约10%的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则更多,这与人民法院一家办案没有监督机关行之有效的监督是分不开的,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可以及时纠正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从而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4、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是大多数国家的普通做法。如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认为保护国家或劳动人民的利益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美、日、法等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尽管各国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范围、程序等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适合本国国情,而且要积极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三、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建议一确立检察监督的一般原则。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原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具有指导的作用。这些原则应该反映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最基本的精神实质,集中体现法律监督的本质,贯穿于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指明方向。那么,在立法上应该确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哪些活动原则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1、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原则。凡属法院审判权决定范围的事项(如证据的采信,实体法律问题的决定等),检察机关不得干涉。此原则在于对检察监督权予以约束,避免或减少监督干涉司法独立,因为监督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2、全面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应该 覆盖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起诉和执行程序。该原则在于保障检察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克服当前程序中的空白领域,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3、同级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应该与法院级别相对应,改变现行的上级监督方式,从而调动各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4、及时监督原则。监督与诉讼行为同步,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和难操作性:检察监督要迅速及时,在较短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监督事项,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5、程序性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检察监督的重点是监督程序,保证程序合法和公正。实体问题主要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行使的空间,不宜涉及或应该少涉及。6、被动监督为主,主动监督为辅。民事检察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原则,主动审查监督为补充。如此,才能妥善处理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既保证法院审判独立,又使得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司法救济权利。做到该监督的就必须监督,并且一般监督就要监督好,不该监督的就不要监督。二民事审判监的督范围应扩大1、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有权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仅授予了抗诉权,而这一抗诉权又只能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错案没有抗诉权。对此,我认为,应扩大监督范围,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有权提出抗诉。由于在当前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率很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私心违反调解自愿原则,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调解结案,甚至有些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是非不分、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类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欠缺法律知识,因此需要检察机关的介入。而且,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调解来损害国家利益,法官也从中谋利,如检察机关不进行监督,再审程序不会启动,就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2、对民事执行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民事执行权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债权人请求权的权能,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实现发生效力裁判内容的一种国家权力。民事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属于司法程序,同样需要司法救济。从宪法和法理上讲,既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就不应当有范围的限制,其中必然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该监督检察院应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⑴应用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执行裁定中的认定事实错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实质上包含了执行行政权与执行司法权。执行司法权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基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各种执行裁定。执行司法权因其司法裁判的性质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因其隐藏在执行活动里面,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运用抗诉权进行监督。⑵应用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怠于执行或疏于审查等不当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主要体现为一些生效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这其中存在着因个别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或疏于审查被申诉人情况等主观原因,导致案件得不到执行,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兑现。⑶应用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执行中的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职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另一种不当行为,它损害的主要是被执行人的利益。由于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法院维护执行申请人利益的积极行为,其行为目的合法,而往往理直气壮地拒绝监督。⑷应用检察建议,纠正法院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法院将第三人财产作为执行标的是明显的执行错误,实践中会有此类案件出现。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手段缺乏,同时法院往往通过裁定作为执行的依据,使得被错误执行的第三人权益被“合法”侵害,而无从救济。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案件范围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和范围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根据监督发生的时间和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其一、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书面审查;其二、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其三、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监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其四、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第一种监督方式法律已有规定,而其余三种没有。在检察机关能否参加诉讼或提起诉讼这一问题上,笔者持肯定观点。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而言,对民事、经济案件都有权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应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范围进行限制。但鉴于我国检察队伍建设的现状,对所有案件都进行法律监督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因此关于法律监督案件范围、方式,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及其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体现国家干预,这种方式的运用既要能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又不能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要严格规范这种方式的运作,把握好“度”,主要应针对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一、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严重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对于表现为刑事违法犯罪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以貌似合法、实质违法的民事、经济行为的形式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则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或经济诉讼。其二、环境污染案件。环境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都非常重视的问题,本来环境污染问题是由环境保护部门主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很难充分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追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刑事、民事责任。其三、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一些地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自然资源进行破坏性的开发利用,造成了严重的甚至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于那些尚未构成犯罪,而又无人(机关)对其依法进行制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承担提起民事诉讼的责任。其四是其他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无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二)检察机关参加诉讼及其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参加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是检察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一些重大,但又不属于应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通过参加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所谓重大是从案件的社会影响,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来判断的,一般这类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检察机关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对这类案件参加诉讼的范围不宜大,应严格控制。(三)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之外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可以书面审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2、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当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人民检察院参加已开始的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已经明确,那么当人民检察院不参与具体的庭审活动,仅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时,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又如何?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能引起提起抗诉这一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也就因此参加具体的民事诉讼,从而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审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如决定不提起诉讼,似乎人民检察院并未参加民事诉讼。实际上,检察院审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一行为即是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不参加庭审活动并不代表不参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它是以庭审活动为核心的,但并不只包括庭审活动,还包括庭审前后的相关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就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抓手,也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和必要延伸。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强调:“对未成年人、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应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要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体现司法温度。”2021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集中阐释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办案方式和程序规则等内容,弥补了立法缺陷和不足,统一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的司法标准。为更好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和把握好检察机关与当事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监督与社会治理这三对关系,用足用好支持起诉权。第一,支持起诉不是“代替起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诉”,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个“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之所以需要检察机关支持、帮助提起诉讼,是因为当事人主观上虽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愿,但是在客观上,因为经济困难、诉讼能力不足或身体状况不佳等,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诉讼权,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支持、帮助,从而维护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衡。除非在相关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诉讼,在其他情况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均需依当事人申请。由此也可知,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主张,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范围;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也不得干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劳资纠纷领域时,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有优先受偿的司法便利。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的过程中,要正确识别务工人员的“真”诉求,保障劳动者的“真”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借支持起诉制度套取司法红利。对于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监督惩治,必要时,要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第二,支持起诉不是“支持胜诉”,应当处理好法律监督权与司法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根据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起诉之前的阶段,旨在补强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解决弱势群体不想、不敢、不愿提起诉讼的司法困境。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申请人收集证据,帮助申请人提起诉讼,至于诉讼结果并不是检察机关所能控制的。支持起诉不是帮助赢得诉讼,更不是“支持胜诉”。检察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参与两造之间的诉辩活动,尊重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实体处理意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实现,一方面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有关,另一方面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法律真实区别于客观真实,是法官根据自己的内心裁量所作出的审查判断,只能是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是不等同于客观真实。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司法裁判,消除对司法裁判的误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然,在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可以预估诉讼结果,将可能的诉讼风险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降低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想法和期望值。第三,支持起诉不是“一诉了之”,应处理好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支持起诉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延伸,只是司法维权的手段之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标不是单纯地帮助申请人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而应注重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更深融入和推进社会治理。随着大量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不断涌现,检察机关应当借助个案的办理,促进类案纠纷的解决,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通过支持起诉,促进、协调、支持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履职,形成多元的纠纷化解协作联动机制,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基层自治组织等组织或单位的沟通联系,注重协同联动,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支持起诉是一种司法救济,属于刑事诉讼的正式环节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起诉意见、支持公诉等。当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提出起诉意见,并在公诉阶段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意见,从而支持公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不当逮捕、拘留、起诉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还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抗诉、申诉和检察建议等,以保障被告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公正和权威。因此,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也是司法救济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