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的六要素要交待清楚。一件事情的发生,离不开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这六方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中国梦劳动美 作文 800字,希望大家喜欢!
中国梦劳动美作文800字1
现代人由于工作忙碌,无法顾及家中锁事,所以都请一个钟点工做家务。而我们家的钟点工就是本小姐了。
一个风和日丽的星期天,吃过午饭,我就正式走马上任了。可是当我面对着桌子上的残汤剩饭就犯了难。它们好象在向我示威:一块块骨头在饭桌上张牙舞爪;吃落的饭菜东倒西歪;还有一个个沾满油的饭碗和菜盘更是不可一世……看着乱七八糟的饭桌我束手无策了。妈妈见了,急忙走过来说:“收拾残局应先把剩菜剩饭放进冰箱,再把脏碗抬进水池,然后把桌子擦干净,最后把碗洗了。”妈妈话音刚落,我就开工了,可怎么老是毛手毛脚的。在我把剩菜剩饭抬进冰箱的时候,我想逞逞能,一次就就抬了三个碗。“哈哈,我可真厉害呀!一次抬三个碗这种简单的事儿,还难得住我李大小姐?”我心中暗自高兴道。不料没走几步,就来了个“狗啃屎”。随着“啪”的一声响,一个碗上了天堂。抬着两个碗我轻松多了,终于把它们放进了冰箱,我松了口气。我拎起抹布把餐桌清理干净。
现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于是我把洗涤剂倒入池子内。为了图好玩我就用手在池子里搅拌了一会儿,顿时,一个个泡沫娃娃露出了自己雪白雪白的身子,还高兴的跳起了舞呢,看到这样的情景,我兴奋地用左手大拇指抠住碗的边沿,其余的指头抠住碗底,用洗碗帕抹碗的内侧,然后给碗翻个“身”,又用同样的 方法 洗碗的外侧,最后我打开水龙头,把碗刷干净。这样一个又一个的碗洗好了。但这时泡沫娃娃已变成“小黑人”了。正当我庆幸大功即将告成时,“啪”的一声,一个碗从我的手中滑进水池里,还好没碎,可满池的脏水却把我化装成了“斑点狗”!我一屁股坐在沙发上就懒得动弹一下。不过累归累,看看饭桌上面没有一丁点污浊,亮的像一面方镜;那洁白的碗筷,好象在对我说:“谢谢你把我洗的这样干净。”
我不禁沉思:原来劳动也可以创造美。
中国梦劳动美作文800字2
俗话说美德在劳动中产生,劳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劳动是一种美德;劳动是一种锻炼;劳动是一种修养。
在日常生活中,每天,上了公交车,总能看见司机的微笑。无论,在假期,在吃饭时间,在半夜,都会看到司机们不辞辛劳地开车。早上,很早就要起床;晚上,要凌晨才能回家;中午,要等到车开到终点站了,才能吃上饭。
有一次,我和妈妈去了安溪,到了厦门,已经12点半了,想要坐出租车回家,可是,已经这么晚了,怎么可能打到车呢?无奈的我们只好硬着头皮坐上了公交车。上了车,我们看到一位叔叔是司机,车上除了他空无一人。我们找到了位置,坐了下来,妈妈与司机聊了起来,这么晚了,还有公交车?妈妈对司机叔叔说:这么晚了,还要工作吗?那位司机叔叔说道:是啊,现在都很晚了,没什么人要坐车,都在家里睡觉哪。只有我们这些要工作的夜猫子,在这开车。
不说我也知道,都这么晚了,还在拼命赚钱。不!不是赚钱,是为人们劳动。想到这,我不仅愣住了,他们这样子,还不仅仅是要赚钱回家养活家人,这工作这么累,干嘛偏要做这个呢?他们还要为人们劳动,如果没有人来开车,那我们每天要走路,要走多久啊?我彻底明白了。司机们为了让我们省些力,坐上车,不用走那么多路,半夜还在开车,说不定,早上3、4点就要起床呢!看着司机叔叔开着车的背影,我热泪盈眶!对于他们来说,这里不仅是他们工作的地方,还是一个大家庭,这个大家庭,有无数人组成,这里通过他们为我们的劳动,赢得了乘客们的尊敬。他们的事例告诉我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完成自己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中国梦!
在人的身上劳动是最美的!
中国梦劳动美作文800字3
“伟大的成绩和辛勤的劳动是成正比例的,有一分劳动就有一分收获,日积月累,从少到多,奇迹就自此创造出来。”这是鲁迅先生对辛勤劳动与成功关系的精辟论述,深刻阐明了辛勤劳动是成功的基石,成功是辛勤劳动的报酬辩证关系。
对人类社会来说劳动最光荣,因为是劳动将人类从古猿猴中脱离出来,人类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创造了美好的社会生活;是劳动将人类推向动物金字塔的顶端,人类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创造了社会生活中一切精神、物质、科技财富。
对人类个体来说劳动最光荣,因为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获得的成功才是最伟大、最光荣、最幸福的,如果依靠投机取巧手段获得昙花一现的成功,因违背自己的良心整天提心吊胆,无心也无力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辛勤劳动中,结果因这种不劳而获的成功改变了自己整个人生轨迹,逐步把自己带向惊恐、忧郁、落魄的深渊。
辛勤劳动不只是面向自己的工作,更多的是面向自己的人生、自己的事业、自己的成功。很多人都在思考辛勤劳动和成功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其实辛勤劳动和成功的关系就像你和镜子一样,如果你时刻辛勤劳动,积极主动对待工作、事业、生活,成功会主动给你辛勤劳动的回报,给你带来无限的喜悦、报酬、机遇,在回报的驱动下,你会更加辛勤劳动、更加艰辛付出、更加积极向上、更加走向成功;相反,如果你总是游手好闲,等待天上掉馅饼,消极被动对待自己的工作、事业、生活,成功会主动让天上给你掉个陷阱,成功会给你毫无生机的回报,让你人生埋葬在一事无成不能自拔的陷阱里。
有句话说得好,“成功只留给辛勤劳动的人,懒惰的人步步退让,怎么可能抓住成功的机遇呢?”如果你总是抱怨自己距离成功是那么遥远,自己辛勤劳动了,但成功一直与自己擦肩而过,那么说明你所谓的辛勤劳动就像奴隶一样,天天在奴隶主的皮鞭下逼迫劳动、督促劳动、消极劳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劳动热情,怎能留住成功呢?如果你拥有良好的心态和远大的志向,整天考虑的是如何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把每一件事做实做细做到最佳,那么辛勤劳动就会把你变成奴隶主,让你去驾驭成功、获取成功、拥有成功。
不劳而获者往往存在消极心态,他们不但想到事情最坏的一面,而且首先考虑的是自己最坏的一面,他们不相信通过辛勤劳动能够获得成功,更不会加倍努力去争取成功,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就在怨恨自己未能成功是生不逢时,嘲笑别人辛勤劳动是徒劳无功。同时这消极心态就像一样还容易让人上瘾,让他们整天沉沦于消极,慢慢变得萎靡不振,最后被这消极心态消耗掉,成功的大门对他们来说已毫无意义。
服从是一种美德,是一种责任,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走向成功的工作态度,只有具备了服从观念,才能具备强烈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无论何时都会服从安排,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辛勤劳动的人非常注重服从,就像军人一样把服从当做是自己的天职,他们拥有一种功不在我、功必有我的心态,把工作单位当做一个大家庭,把自己完全融入这个家庭之中,对这个家庭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把家长安排的任何事当做是对自己能力的信任,毫无条件服从,并通过竭尽全力辛勤劳动把每一件事做到最好,有令必行成效出色的你慢慢在这个家庭里成为中流砥柱,甚至成为不可替代的成员,长此以往你就会成为这个家庭成功的执行者。
当今市场经济社会,能力胜于文凭、责任胜于能力、勤劳胜于责任。 职场 中任何人不要以为自己拥有高文凭就会拥有成功,因为文凭与能力不成正比;能力再强的人,如果缺少责任心,在自己工作岗位不知道使命、奉献、担当,不能弘扬正气、尽心尽责、敬职敬业沿正道轨迹把每一件事做实做好,那么你的能力就没有社会价值,甚至你的能力会对社会起负面作用;责任心再强的人,如果缺乏勤劳付出,对工作只是负责任的纸上谈兵、指手画脚、发号施令,没有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实干精神、没有流血流汗的付出精神,那么你的责任心只是表面的,还未将责任深深根植于行动中。
劳动创造社会、劳动创造历史、劳动创造未来,让我们传承“五一国际劳动节”精髓,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劳动精神,在各自的工作岗位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和艰辛的付出,共创幸福美好的明天!
中国梦劳动美作文800字4
中国梦中,劳动最美。每个中国人的梦共同 编织 成我们的中国梦,个人梦之与中国梦就好比小家之与国家,只有在富强的国家里,才能有幸福的小家。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梦想,这些千千万万的小“梦想”共同组成了这宏大而美好的“中国梦”!
李大钊说过“人生求乐的方法,最好莫过于尊重劳动。一切乐境,都可由劳动得来,一切苦境,都可由劳动解脱”,所以劳动创造出的梦是真实的,快乐的,而中国梦注定是一个一定会实现的梦!
纵观中国历史长河,各朝历代的发展变更,就单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来看,今日中国的辉煌成就,无不是人民劳动的结果,这些铁证的事实无不体现着“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创造未来”的真理!
梦想是人类对于美好事物的一种憧憬和渴望。中国梦诱人,但绝不虚幻。中国梦是国家、民族的,也是个人的。每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都拥有不同的梦想。工作安定、生活美满、家庭幸福是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甘愿辛劳的最原始动力。让每一位劳动者共享中国梦,就能聚集起更大的怀梦、追梦的能量,就能形成集体的意识和共同的行动。
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梦想成真要靠劳动。机会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机遇总是垂青有准备的人。如果我们不在春天时耕耘,秋日注定不会得到丰盈的果实。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的岗位上恪尽职守,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实现自己的梦!实现中国梦!
人间万事出艰辛,越是美好的未来,越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中国梦,承载与寄托了所有劳动者的期望,通过诚实劳动追逐的中国梦、实现的中国梦,一定能迸发出最猛烈最持久的光环与能量,这是时代赋予劳动者的神圣使命。我们青少年也要以劳动者的身份,本分学习,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属于我们自己的中国梦!
中国梦劳动美作文800字5
给我一个梦想,我给祖国一片阳光。给我一个梦想,我给祖国播撒明天的希望。梦想可以开花结果,梦想因我而展望未来!我有一个梦想,让大家充满正能量,我有一个梦想,在心里慢慢绽放。
一点一滴不图惊天动地。长年累月创造人生的辉煌!晚上八点零七分,中央一套播出“中国梦,劳动美”庆祝五一,给劳动人民颁发劳动奖。纪念这伟大的时刻。蜿蜒盘旋的万里长城,怀抱着祖国的大好河山;金碧辉煌的故宫,屹立于世界建筑之林;四大发明,使古老的中国异彩纷呈。丝绸、瓷器远涉重洋。谁都知道——这都来自于我们祖先的辛勤劳动,劳动让我们祖国的历史这样辉煌!我们每的人都是在梦想中成长,幻想都是在懒惰的时刻诞生。“中国梦,劳动美”中国梦因祖国而变得具体,呼之欲出那是我们无穷的力量!
“勤劳的蜜蜂永远不会担心时间的问题”。只要你用心去聆听,梦想终究会实现!
梦想是可以开花的,梦想是可以长大的。“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样离不开全体中国人民的辛勤劳动。当神舟七号雄伟的登上太空,当五星红旗伴随国歌在天空中迎风飘扬。我感受到了,那是中国梦,他又一次引导我们心怀的梦想。
“中国梦,劳动美”,代表祖国明天的闪耀,“中国梦”意味这我们心中心怀的梦想。“劳动美”蕴含着每个人心中无穷的力量。从现在起,一同创造明天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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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长辈们用劳动创造了新的历史文明,用劳动创造了美好生活。那你知道美好生活劳动创造征文800字 范文 都有那些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美好生活劳动创造征文800字范文5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美好生活劳动创造征文800字范文1
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创造了文明,劳动创造了奇迹。
我们的祖先通过辛勤的劳动,用双手制造了一件又一件的工具:为了打猎,他们制作出了石矛、弓箭,所以他们有了肉食;为了种田,他们制作出了锄头、犁,所以他们有了五谷;为了盛放物品,他们制作出了陶罐、瓷器,所以物品不再散落……终于,通过长久以往的劳动,我们创造出了各种在以前想都不敢想的成就,而那些劳动模范也被世人所铭记。
钢铁,是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材料,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种设备、材料都十分匮乏。有一位“钢铁英雄”,为了支援国家的钢铁事业,在1948年底的寒风中,跑遍厂区,并动员本组十几个伙伴,战冰雪,斗严寒,夜以继日地刨开厚厚的冰雪,搜集废旧材料和零备件。在短短几个月内,就搜集了千种材料,上万种零备件,堆满了整整一间仓库,这间仓库就是后来誉满全国的“孟泰仓库”,而这个“钢铁英雄”就是孟泰。1949年春,二号高炉开始修复,“孟泰仓库”起到了极大作用,整座高炉的配管材料,几乎全部是孟泰及其伙伴们捡来的',计有300余件。孟泰也成为鞍钢工人的旗帜。
劳动是一个大 魔术 师,能变幻出多姿多彩的世间万物,积淀成源远流长的人类 文化 ,描绘出神奇美妙的艺术世界。你会发现,劳动是我们最好的伙伴,劳动帮助我们强身健体,让我们的心灵更加清澈,让我们的头脑充满智慧,让我们的双手能“点石成金”。
劳动创造了我们现在的美好生活。
美好生活劳动创造征文800字范文2
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曾在给儿子的信中说:“世界上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但就是不会发生不劳而获的事”。是的,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切的收获都来源于曾经的努力劳动。
虽然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事,但有些人却用着各种手段去不劳而获。近日,我看到一篇 文章 ,一名女子在海底捞吃火锅时,吃出了一张已经被泡得满是红油汤汁的卫生纸,她立即找来了服务生,说要问个清楚。在服务生百般解释下,女子才说:“不然赔钱吧!”服务生看事情闹得并不是太大,就问赔钱的数目,没想到那名女子狮子大张口,一下要了100万,后来争议到了80万。警察了解事情后发现其他火锅店也有和海底捞同款的纸巾,原来纸巾什么的都是该女子自行放入的,她想用不法手段不劳而获,真是可耻可悲。看到这里,你是愤怒不平,还是嗤之以鼻?其实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例子:拐卖小孩、贪污盗窃、小偷小摸……皆是想不劳而获惹得祸!
如今技术这么发达是为什么?是因为科学家不断劳动创造,我们现在吃的喝的又是怎么来的?是劳动的农民种出来的。劳动创造了人类文化,文化让幸福升华。人类在劳动进化过程中,与大自然不断的协作与抗争,创造了科技,而科技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所以请劳动起来吧,别让你的懒惰成为不做事情的借口,别让你的懒惰成为一种疾病,劳动起来吧,创造你的生活,让生活更美好!
美好生活劳动创造征文800字范文3
古代中国以农立国,中国农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先民的光荣劳作与积极推动下发展迅速,在古代世界就居于领先地位;现如今,科技劳动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劳动力的进步,也逐步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中华民族的劳动文明之花已盛开几千年,农耕文明也长期居于世界先进水平,是 雨水 缓缓渗入大地,再化作泉水徐徐流出的过程。
我的爷爷小时候未念过书,打小就在田垄上耕作,算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吧。他常常“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却从没有过“草盛豆苗稀”。因为他精通耕种之道,不滑不懒;在烈日下,“足蒸暑土气,背灼炎天光”,辛苦劳作;最重要的是,他施用农家肥。每天晨曦初露,爷爷便背一竹篓,操一粪叉,游走于村头巷尾,捡拾牲畜秽物。至天放亮,村郊上上下下被飘荡的炊烟裹住,爷爷就回家。奶奶摆好了早饭,小米粥、包子、馒头、青椒、拍黄瓜、刀豆。呼噜呼噜喝完汤,顺便踢走死缠脚下的田园犬……偶尔奶奶也夸一夸爷爷捡来的粪:“这肥好,臭!”老头老太对视一眼,笑了。
姥姥共有六子,爷爷为长,本来他是该安安分分做个小农民的,但爷爷不。爷爷曾经在城里待过,也算有过见识。他天分也异常好,样样如流水般玩转于手掌中;爷爷还是个老厨子呢,会做许多菜样,味道总还不赖。后来爷爷的小孙子出世后,说是要带他回乡下照顾,便收拾行囊,回了村里。村里人都表示理解:“对喽,农民好嘛,带着小孙子一起看看庄稼看看草,还是田土最肥实,适合长庄稼,也适合长娃儿。”
村里人都称赞爷爷的农活,可我作为爷爷的长孙,却去之远矣!我常问爷爷:“您咋就愿意做个农民呢?”而他总会拿他喜欢的文人汪曾祺做例子:“你看啊,老汪这人写文章写得好,俗而不厌,多而不滥。为啥?他虽是文人,却也近于农人,勤恳、淳朴、达观。我文笔不如他,但有一点他不如我——他种地不如我,哈哈哈……”
古时候,陶渊明过着“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的淳朴自在的生活,在菊花烂漫的季节“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于落日黄昏“带月荷锄归”……如今,我的父母也以务农来维持生计, 秋分 送爽,田间翻滚着金黄的稻谷,爸妈面朝黄土背朝天在大地辛苦劳作……
田土肥沃,怎容荒废?人生珍贵,怎容蹉跎?用劳动汗水灌溉的大地,最具诗意,因为从大地长出的,是金灿灿的谷粒,是比黄金还宝贵的中华民族勤劳与智慧。
美好生活劳动创造征文800字范文4
我站在高耸入云的山巅上,鸟瞰着下方:葳蕤的花草树木,清澈见底的涓涓溪流,鳞次栉比的房屋……这一切构成了一幅诗情画意的画,云蒸霞蔚。我叹为观止,问道:“这一切怎么这么美好呢?”
母亲莞尔一笑:“现在的美好生活都是由劳动人民创造的。以后呀,等你长大了,也要当一个为祖国劳动的栋梁之才,让这个世界更加美好!”
我不禁有些百思不得其解了,记得_ 曾经说过:“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如今的美好生活就是劳动人民们创造的,那么劳动人民到底指的是谁呢?是任劳任怨的环卫工人,还是夜以继日工作的医生,又或者是含辛茹苦的农民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徜徉在山间,风景美不胜收。道路两旁,许多环卫工人在聚精会神地工作。他们的眼睛炯炯有神,额上的“虫子”蠕动着,皮肤被晒得黑黝黝的,显得老态龙钟。他们默默无言,弯着腰,埋着头,一丝不苟地扫着地上的垃圾,然后把它倒在垃圾桶里。一分钟、两分钟、三分钟……太阳烘烤着大地,他们绯红的脸颊上也沁出了汗珠,涔涔落下,犹如湍急的河流,浸湿了衣襟。不一会儿,他们便汗流浃背了,却仍然全神贯注地扫着地,没有丝毫怨言。有些拍照的游客还嫌他们挡住了风景,便争论不休:“哎呀,你们快让开!你们扫个地可不可以不要挡我拍照?真的是煞风景!”那个环卫工人十分委屈,但也恼羞成怒,便瞪着他,嗫嚅着,悻悻然走向了一旁,继续工作了。
我也顿时义愤填膺,但不想惹是生非,便在心里嘟嚷着:那个人有没有想过,如果身为游客的我们不乱丢垃圾,他们就不会这么辛苦,这么一直忍气吞声的工作着。他们工作也是为了让这里的景色更加美丽。马克思说过:“劳动创造社会”。他们为了创造社会、拥有更美好的生活而劳动,有什么错?
走完了整座山,我恍然大悟:其实,所有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劳动过的人都是劳动人民。劳动人民,大到__ ,小到一个普普通通的环卫工人,他们无不在为更美好的生活付出、劳动。甚至一只“拓荒牛”,它不畏严寒酷暑,不畏雨雪风霜,坚韧不拔地耕耘一片荒地,最后,每当秋高气爽,田地丰收,它便兴高采烈。它同样是我们劳动的榜样。
高尔基说过:“只有人的'劳动才是最神圣的”。我们现今这么好的生活都是由前辈们创造的。我们也要劳动起来,尽自己的全力,为下一代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走完了整座山,我仰望着那令人如痴如醉的景色:山岭层峦叠嶂,树木枝繁叶茂……一切美好交织在天地间,哇!好一番欣欣向荣的景象!
美好生活劳动创造征文800字范文5
“人有两件宝,双手和大脑。一切靠劳动,生活才美好。”这是我国 教育 家陶行知对劳动的解说。是啊,只有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生活。马路上环卫工人在劳动;公司中,职员们在劳动;学校里,老师在劳动。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加入劳动的行列呢?
也许我们不能像环卫工人让城市变得更加整洁;不能像公司职员那样为公司带来利润;不能像老师那样孕育桃李芬芳。但是我们能够凭借一己之力,使身边的环境变得更加美好。
今天我值日,“叮铃铃”放学了,我十分愉快地拿起笤帚,开始打扫卫生。我一丝不苟地扫地,任何一片纸屑都逃不过我的笤帚。一排,两排,三排……终于结束了。可是我还没有停下劳动,拿起拖把卖力地拖地。不一会儿教室的地面就被拖得锃亮,粗糙的地面也仿佛变得光滑了。我又把门窗仔细地擦了一遍,把桌凳排放整齐,最后把垃圾倒掉。我抹了一把汗,审视了一下自己的劳动成果,直到自己满意了才高兴地离开。
第二天我来到学校看到同学们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学习,我的心情特别好,心里比吃了蜜还甜,这就是劳动带来的美好吧。
作为中学生,我们不仅要在学校里乐于劳动,在家里也要多帮父母做家务。
记得那天正是大年初一,家里来了许多客人。妈妈在厨房里忙得不亦乐乎,爸爸在客厅陪着客人说话,而我一直忙着和小伙伴们玩耍。不一会儿一桌美味佳肴呈现在眼前,馋得我直流口水,妈妈的劳动创造了美味。
我在尽情享受美味的同时,突然想起妈妈好辛苦。
饭后,我主动要帮妈妈洗碗,妈妈将信将疑地把这个艰巨的任务交给了我。起初面对这些油腻的餐具,我有些不知所措。只能硬着头皮洗了,首先我用洗清水冲了一遍碗,然后倒入洗洁精,给餐具做泡泡浴,泡沫冲干净以后,我仍然不放心,最后又用抹布干碗盘。在这整个过程,我深深体会到了妈妈的辛苦。我累的腰酸背痛,脸上渗出了汗水,不过总算完成了任务。看着被我洗得洁净发亮餐具,简直就像艺术家精雕细刻出来的艺术品一样。这不就是劳动创造的美吗?
劳动带来了整洁的环境;劳动带来了美味佳肴;劳动带来了高楼大厦;劳动带来了祖国的繁荣。总之,劳动,让生活更美好。
作为中学生,我们不仅要进行脑力劳动还要多参与体力劳动。感受劳动带来的美好与快乐,懂得“幸福是创造出来的”的道理。
劳动,让生活更美好。同学们,为了让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富强,让我们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如此拒支提成工资怎能成立? 许多商场导购员的工资主要是以业绩为基础的提成工资。在有关提成工资的争议中,销售额的计算方式与标准对最后的裁决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这就是一个劳资双方对销售额计算标准发生差异而产生的劳动争议。魏某在某服饰公司担任导购并被派至某百货商场工作。在魏某入职时,就提成工资问题,该服饰公司向其发放的 《进店员工须知》中记载, “销售额40001元以上,50001以下按3%提成,50001元以上按照提成。”2008年12月及2009年 1月间,魏某分别完成销售额元、元,但服饰公司支付给魏某的上述两月提成工资却与她自己计算出来的相差了近2000元。 原来,该服饰公司认为,虽然公司两个月期间名义营业额很高,其实大部分收的是商场返券而不是现金,商场要从销售额中抽成并收取宣传费用,故魏某主张数额仅是名义业绩额,应按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实际销售额——分别为元和元,以3%的额度支付提成工资,共计元。 魏某不服,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认为:虽服饰公司提出商场从公司销售额中抽成并收取宣传费用的抗辩理由,但因上述事实属于服饰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并不影响公司原提成办法。在服饰公司与魏某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条件下,该公司按照扣除抽成及宣传费用后标准核算提成工资,转嫁经营成本的行为不妥。故仲裁委裁决:该服饰公司支付魏某2008年12月及2009年1月提成工资差额,合计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我就是从事劳动争议工作的,我觉得暂时八小时工作制和休息休假还是比较完善的,目前的劳动法的问题很多啊,我建议你从劳动合同法法条的歧义方面写写
法律规定其实只有一条,但是可以稍作展开说明。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本案中,洗涤厂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应该尽力改善管理,扭亏为盈,但用本厂产品折价顶替发工资则是错误的,其所说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洗涤厂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证,法律规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由于货币是市场商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而且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一些困难,但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理由和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那就针对仲裁常遇到的问题 做篇论文吧,比如《劳动仲裁中对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的解决方法》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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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基于增值评价的教育公平研究
116、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问题研究
117、基于教育技术学语境的先秦儒道技术思想价值阐释
118、初中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分析及策略研究
119、我国青少年的孝道问题与教育对策研究
120、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供需关系研究
121、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改革的探索研究
122、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影子教育治理的政策研究
123、日本对非洲数学和科学教育援助研究
124、新媒体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125、S教育培训公司知识型员工激励问题研究
126、民国时期福建省教育视导制度研究
127、基于学校教育视角的家校合作的个案研究
128、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教育发展的困境和出路
129、论自我认识、自我教育与自我发展
130、课堂教学中的性别教育研究
131、消费文化语境中青少年社会责任感教育研究
132、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新进展研究
133、教育信息化背景下中学教师计算机焦虑的状况研究
134、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问题研究
135、社区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研究
136、杜威的道德教育方法及其当代启示
137、教育手段的正当性研究
138、同侪互助在提升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中的案例研究
139、基于移动终端的微资源设计与开发
140、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141、江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对策研究
142、适应素质教育的小学建筑更新改造的设计研究
143、改革开放以来温州人教育观念的变迁
144、家庭教育方式、家园合作共育对幼儿自信心、独立性的影响研究
145、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管理研究
146、基于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147、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148、农村人口迁移对城市教育投入的影响研究
149、新疆沿边经济带教育、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150、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证研究
151、沈阳市民办教育发展对策研究
152、大连金州新区教育综合改革案例研究
153、话语视角下教育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反思
154、基于教育生态学视角的教师专业发展问题研究
155、精神分析思潮的道德观及其道德教育价值
156、论教师的教育习惯及其更新
157、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及其改进研究
158、外来务工者子女自信心的问题及教育策略
159、秦皇岛市高职生心理健康现状及教育对策研究
160、夏邑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
161、中美教育游戏评价指标体系比较研究
162、城乡一体化视角下的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163、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仿真平台设计与开发
164、中韩教育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比较研究
165、基于生态学视角的学校道德教育研究
166、我国农村离异家庭儿童道德教育研究
167、城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168、经验道德认识论及其道德教育启示
169、学校礼仪教育的失落及其可能出路
好的教育学论文题目(精选7篇)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传统的教育学理论与方法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不断地应用,在促进整个教学水平提升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好的教育学论文题目,欢迎阅读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的素质教育已经成了目前教学工作当中的重点。体育教学作为目前提升学生身体素质的主要手段,在促进青少年综合素质提升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目前的教育工作当中,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不断地应用,教学理念以及方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如何将这些教育学理论与方法应用到体育教学当中,已经成了目前体育教学工作必须要研究的重点。因此,必须要强化教育学理论与方法在体育教学当中的应用研究,从而更好地发挥出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与理念的作用,促进体育教学水平的提升,为现代化建设工作提供综合素质强的优秀人才,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教育学;体育教育;应用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传统的教育学理论与方法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不断地应用,在促进整个教学水平提升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体育教育作为目前教学工作当中的重要环节,在促进学生身体素质以及综合素质提升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体育教学工作当中,由于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许多教学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现代化的教育学理论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所以说,通过强化教育学在体育教育当中的应用研究,能够更有效地促进目前体育教学工作水平的提升,从而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为学生身体素质的提升提供可靠的保障,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一、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体育教学模式变革
教学模式的形成,是建立在一定的教学理念以及理论的基础之上,从而更好地进行教学实践活动的设计与组织,最大限度提升教学工作的水平。对体育教学来说,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学生、教师、教育技术以及教学内容,这四个因素相互影响、相互结合,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更好地开展相应的体育教学工作。在以往的体育教学模式当中,应试教育的影响十分明显,教师采用的也多是“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没有给予充足的重视。而在现代教育学的应用之下,能够更好地促进现代教育技术的实施,提升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的主体地位,从而更好地促进体育教学水平的提升。对现代教学体育技术来说,它不仅仅是教师教学工作当中的一种工具,还是学生主动学习的刺激点,学生能够在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当中,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学习兴趣以及积极性,主动去学习知识、发现知识。特别是在这种教学模式下,能够更好地进行差异化教学工作,实现学生个性的发展,为其综合素质的提升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教育学应用在促进学生思想素质提升中的作用
对体育教学工作来说,不仅需要让学生进行基本体育常识以及体育技巧的掌握,同时还应该发挥出体育教学在提升学生思想素质水平当中的作用,从而保证学生能够实现更为全面的发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当中,教师采用的往往是说教式的方式,学生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思想教育,但是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而在现代教育学理念的应用下,能够更好地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更好地提升学生的思想素质。比如,在教学工作当中,通过多媒体技术的应用,给学生播放一些奥运健儿的优异表现视频,从而让学生感受到我国运动员的实力,更好地提升其爱国精神。通过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能够让学生在一种全新的教学环境下,更好地学习体育知识,促进自身思想素质的提升,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对体育教育工作来说,教育者必须要认识到其在整个教学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现代教育学理论与方法的应用,更好地促进学生技能培养的同时,促进其思想水平的提升。
三、培养学生的体育学科素养
在开展体育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体育教师应该提升自身对学生学科素养培养的重视程度,应该让学生了解到体育学科的发展以及未来的用途,在掌握相关体育技能的同时,更好地强身健体。同时现代教育理念的应用,能够让学生的学习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通过提升学生的学习效能以及进行体育技巧的培养,更好地提升其体育学科的素养。对动作要领的教学工作来说,体育教师不能够仅仅进行简单的描述,而需要通过各种现代教学理念与手段的应用,提前进行课件的准备,从而更为有效地将体育技能的过程展示在学生面前。为了减少教师单调的讲述,可以利用智能语音教具系统,制作相关内容的有声课件,通过点读笔的点触,直接播放音乐和显示节拍,方便学生的学习,也能寓教于乐,让枯燥的课堂变成充满活力的课堂。在目前的教育学工作当中,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不断地应用,教学理念以及方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如何将这些教育学理论与方法应用到体育教学当中,已经成了目前体育教学工作必须要研究的重点。但是目前由于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许多教学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现代化的教育学理论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所以说,通过强化教育学在体育教育当中的应用研究,能够更为有效地促进目前体育教学工作水平的提升,从而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为学生身体素质的提升提供可靠的保障,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1、教师心理素质的对策略研究
2、单亲家庭、贫困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研究
3、学生学习动机的培养与激发研究
4、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和教育
5、学生的逆反心理的调查及解决方案
6、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倡导和措施
7、影响学生学习效率的因素研究
8、品行(品德)不良学生的转化研究
9、我国当前基础教育当前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10、当前教师职业倦怠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11、高校扩招后就业现状研究
12、网络教育管理模式研究
13、中学生网络成瘾及对策研究
14、中(小)学生厌学问题及对策研究
15、独生子女问题研究
16、独生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17、独生子女社会问题研究
18、学习困难学生现状及对策研究
19、学习困难学生心理及教育策略研究
20、独生子女问题行为及对策研究
21、高校贫困大学生心理问题研究
22、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研究
23、当前青少年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24、教育生态环境研究
25、外国教育史上某教育家的教育思想与我国教育改革(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26、外国教育制度研究(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27、外国教育思想研究(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28、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9、我国义务教育投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0、浅析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状况
31、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探讨
32、“一费制”的实施对学校办学经费的影响
33、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弊病及其改革
34、我国教育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35、论择校费与教育公平
36、论教育的经济功能
37、论教育产品的属性与学校办学的市场化运作
38、加入WTO对我国教育的冲击与对策
39、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学校关系的探讨
40、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供求失衡的原因及对策
41、我国学校教育资源使用效率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42、教育供求调节的两种模式对比——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
43、我国基础教育投资地区差异分析
44、教育筛选功能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中的发挥与失效
45、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的困境及其改革
46、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47、我国高校扩招的利弊分析
48、论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9、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分析
50、论公办教育投资效率不高的体制根源
51、中小学校负债办学问题研究
52、学校管理审美化研究
53、人性理论对学校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
54、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论减负
55、中小学有效领导的构成与方法
56、人际关系在学生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57、教师工作积极性激励的有效性
58、建立学校内部完善的激励机制
59、对奖励的有效性的探索
60、校长(班主任)的领导影响力构成与建立
61、班主任的领导素质
62、校长(班主任)领导威信的建立途径
63、学校改革的动力与策略
64、学生(教师)非正式群体的认知与管理
65、师生进行有效沟通的策略
66、学科教学中学生的合作学习研究
67、学科教学中学生的探究学习研究
68、中(小)学生学习方式改革初探
69、教学评价改革探索
70、成长记录袋使用研究
1.朗读教学研究综评
2.朗读与朗读教学研究
3.小学语文教学与文学教育之关系探讨
4.语文教学有效性研究
5.阅读教学对话研究
6.口语交际教学策略研究
7.作文教学研究
8.文本解读与教学设计
9.培养学生阅读的策略研究
10.小学课堂教学设计探新
11.家庭文化氛围与小学生个性
12.小学学科教学中语言表达能力培养
13.小学学科教学中发散思维的培养
14.小学学科课程软资源开发研究
15.小学生问题意识和质疑能力培养的研究
16.小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17.小学课堂的时间管理策略
18.小学生心理健康自我教育能力的养成
19.小学学科教师的心理教育能力研究
20.课堂教学与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21.试论赫尔巴特教学形式阶段论的合理因素及其缺陷
22.试比较儒墨两家关于人性论及教育作用问题的异同
23.孔子关于师德的论述及现实意义
24.青少年偶像崇拜心理探析
25.歌曲与童谣在小学英语课堂中的应用策略
26.游戏教学,适应天性
27.浅谈“任务型”教学在小学英语课堂中的运用
28.激励英语学习兴趣之我见
29.现代教育条件下的小学班主任素质结构研究
30.独身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研究
31.家庭环境对小学生优良个性养成的影响
32.影响学校德育的社会环境因素的研究
33.小学教师现状的调查研究
34.小学课堂教学改革困境的研究
35.班主任素质与良好班集体形成的相关研究
36.学生厌学、辍学、出走、青少年犯罪的调查及其教育对策
37.小学生理想、学习目的、兴趣、自主意识以及价值观、道德观的调查与教育研究
38.小学生劳动观念、劳动习惯的现状调查研究
39."品行弱势学生"的教育策略
40.网络不良文化对小学生的负面影响的研究
41.小学阅读教学策略浅论
42.洛克教育思想与当今新课程改革之异同
43.洛克教育思想浅析
44.小学口语交际教学策略浅论
45.小学写作教学策略浅论
46.小学汉语拼音教学策略浅论
47.小学识字写字教学策略浅论
48.小学语文教学的训与练
理论与实践
50.古诗词教学策略研究
51.拼音教学与创新思维启蒙
52.识字教学与创新思维的发展
53.词语教学与主动学习精神的培养
54.句子教学与“阅读链接”
55.文本解读与教学策略
56.教学设计与以学定教
57.阅读教学中的“悟”与“解”
58.如何使语文教学走向自主学习
59.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合作学习机制
60.小学语文教学如何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
61.课程资源问题探究
62.语文课堂教学“有效性”问题的是与非
63.语感能力培养的策略
64.初等教育学院06级本科毕业生数学素养对实习效果的影响调查
65.初等教育学院06级本科毕业生基本教学技能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66.小学“三角形三边间关系”的教学研究
67.刍议小学生数学学习习惯的培养
68.小学估算教学研究
69.帮助学困生获取数学学习积极的情感体验
70.数学教学应体现自然的过程
71.高度决定视野——论小学教师的数学素养
72.角度改变观念——也谈数学教学的效率
73.帮助学生获得基本的数学活动经验
74.小学数学程序性知识教学初探
75.小学数学陈述性知识教学初探
76.小学数学解决问题教学初探
77.低年级儿童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
78.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对小学数学教育的启示
79.当代小学名师专业成长对职前教师教育的启示
80.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现状调查分析
1 城区学生与农村学生的对比研究
2 传统教师评价的.负面影响
3 传统作文教学的误区研究
4 词汇教学在阅读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5 大学生选择教育类专业的心理相关研究
6 大众媒体对小学生的影响分析
7 当代儿童对儿童文学的期待与要求
8 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开发与管理研究
9 东西方教育模式与人才培养研究
10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研究
11 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
12 儿童课外文学阅读现状的调查与研究
13 儿童文学作品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所占的比重、地位及意义
14 改革开放以来小学作文教学方法的多元现象研究
15 改进小学课堂教学效率的策略与方法研究
16 改进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效率的策略与方法研究
17关于文学欣赏的研究
18 合格教师基本标准的探究
19 缓解教师心理问题的措施、途径的研究
20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研究
1. 教师人格发展内涵与策略的研究
2. 教师如何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职业生活研究
3. 教师使用新教材出现问题的研究
4. 教师思想发展内涵与途径的思考
5. 教师心理健康现状研究
6. 教师知识发展内涵与途径的思考
7. 教师职业发展阶段界定与标志的思考
8. 教师职业生活规律的相关研究
9. 教师智慧发展内涵与策略的思考
10. 教师自我教育的途径与策略探究
11. 教学组织形式:小班化教学研究
12. 教育类专业学生就职前的知识储备研究
13. 教育类专业学生就职前的专业思想形成研究
14. 教育类专业学生就职前角色转变过渡的相关研究
15. 教育实习后的专业认同变化研究
16. 课程改革与小学语文学科课程关系的研究
17. 课改背景下的“好课”标准的研究
18. 课改背景下的学生作业的研究
19. 课改背景下的语文课程发展性教育评价研究
20. 课堂教学改革困境的研究
21. 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师德问题研究
22. 课堂教学新境界的研究
1. 前谈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及其发展
2. 小学地方性课程中加入方言文化课的构想
3. .教师教学风格对小学生学习习惯形成的影响
4. 某市家校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5. 新课程背景下的文本解读
6. 浅谈小学“学困生”自我效能感的培养
7. 美国小学教师教育的基本特点及启示
8. 小学习作评改的策略研究
9. 研究性学习在小学科学教学中应用现状的分析及其启示
10. 中美小学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及启示
11. 浅谈如何提高小学教师的审美素质
12. 信息技术与小学课程整和的问题与对策
13. 集美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科学素养的调查研究
14. 试论小学生学习习惯的发展特点及其培养
15. 当前语文课堂评价的误区与矫正
16. 不同家庭结构对儿童个性的影响
17. 教学中批判性思维及其培养策略研究
18. 女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及其相关因素研究
19. 网络成瘾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
20. 小学习作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
21. 试论家庭教育在小学生自我意识发展中的作用
22. 关于小学教育专业本科生职业认同感调查研究
23. 当前家庭教育的不足对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24. 小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策略初探
25. 新课改背景下的阅读教学误区初探
26. 浅析中国现代母亲教育
27. 关于课堂提问以学生为主体问题的思考
28. 传统个别化教学与网络个别化教学之比较
29. 某校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职业意识初探
30. 市小学生课余培训调查研究
31. 研究型教师的成长策略
32. 浅谈小学口语交际课堂教学的策略
33. 小学数学“实践与综合应用”教学的问题及对策
34. 台湾“感恩教育”教学范例阐析
35.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小学课堂教学
36. 小学数学课堂情境教学探究
37. 浅析当前教师评价体制
38. 在数学教学中加强情感教学的策略
39. 重塑当代大学生的人文精神
40. 浅谈小学生良好阅读习惯的培养
41. 论推广少儿经典教育的必要性和成败关键
42. 放飞语文课堂 开辟求知天地
43. “任务驱动型”口语交际教学模式的构建
44. 中国画与西方绘画的造型之比较
45. 小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
46. 中美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47. 小学课堂教学中运用新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8. 小学语文综合性学习的误区初探
49. 市民办小学现状调查与研究
50. 新课程背景下讨论法的探索
51. 关于小学生视野中优秀教师的调查研究
52. 小学教师“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能力的研究
53. 感悟:词义教学的新策略
54. 中日生存教育的比较及思考
55. 小学科学教学中“有结构材料”的研究
56. 大学生团体心理咨询内容分类研究
57. 小学数学教学中游戏的应用与设计
58. 农村小学开设科技活动课的初步研究
59. 21世纪中小学健康教育新思考
60. 新时期小学班级管理的策略初探
61. 小学数学概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2. 小学古诗教学要加强审美教育
63. 信息时代小学美术教学的策略
64. 浅谈小学科学课科学探究活动的现状和策略
65. 关于小学口算教学的几点思考
66. 小学教师教育的优势及其启示
67. 小学数学生成性课堂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68. 小学生家庭作业布置的误区及改进策略的研究
69. 信息技术条件下小学生探究学习能力的培养
70. 小学数学课堂情境创设的误区及对策
71. 小学生数学建模能力培养策略
72. 试论当前小学的科普教育
73. 小学生课外阅读策略探究
74. 试论小学古诗教学中的情感教育
75. 试论金庸武侠小说对小学生的影响
76. 浅谈互联网对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影响
77. 高等数学思想方法的形成和发展及其教育功能——高等数学思想方法提升小学教师素质之见
78. “概率统计思想”教育对培养小学生数学能力的影响
79. 小学教育专业教育实习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
80. 生命教育呼唤对话教育
81. 市小学英语教师教学能力调查研究
82. 电子档案袋在小学评价中的应用
83. 浅析小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能力培养
84. 大学生主观幸福感现状调查及相关因素研究
85. 传统教学与网络教学的比较研究
86. 浅谈档案袋评价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87. 高等教育质量观述评
88. 学校管理中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研究
89. 初探新课改下的家庭教育与小学生厌学的关系
90. 小学语文教师“口语交际”课专业素养问题初探
91. 关于师范生教育观现状的调查研究
92. 学校情景下儿童肥胖症的综合防治模式研究
93. 新课程理念下班主任角色转变的思考
94. 新课程背景下良好班集体形成的策略研究
95. “先行组织者”与古诗教学词句疏通
96. 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课程的整合
97. 浅析新课程理念下的识字教学
98. 学习风格的差异与教学研究
99. 浅析另类儿歌的思想倾向及形成原因
100. 浅析体态语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作用
101. 小学英语快乐教学的误区及其原因探讨
102. 晏阳初的平民教学观及其当代价值
103. 中美两国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教学方法之比较与思考
104. 课堂教学有效提问的策略研究
105. 美国小学教育专业硕士课程方案的分析与思考
106. 从《卖火柴的小女孩》看小学童话教学的审美教育
107. 新课程背景下小学校长的用人艺术研究
108. 中小学科学教育人文化的思考
109. 小学教师指导研究性学习能力的研究
110. 现代小学青年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