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拒支提成工资怎能成立? 许多商场导购员的工资主要是以业绩为基础的提成工资。在有关提成工资的争议中,销售额的计算方式与标准对最后的裁决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这就是一个劳资双方对销售额计算标准发生差异而产生的劳动争议。魏某在某服饰公司担任导购并被派至某百货商场工作。在魏某入职时,就提成工资问题,该服饰公司向其发放的 《进店员工须知》中记载, “销售额40001元以上,50001以下按3%提成,50001元以上按照提成。”2008年12月及2009年 1月间,魏某分别完成销售额元、元,但服饰公司支付给魏某的上述两月提成工资却与她自己计算出来的相差了近2000元。 原来,该服饰公司认为,虽然公司两个月期间名义营业额很高,其实大部分收的是商场返券而不是现金,商场要从销售额中抽成并收取宣传费用,故魏某主张数额仅是名义业绩额,应按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实际销售额——分别为元和元,以3%的额度支付提成工资,共计元。 魏某不服,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认为:虽服饰公司提出商场从公司销售额中抽成并收取宣传费用的抗辩理由,但因上述事实属于服饰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并不影响公司原提成办法。在服饰公司与魏某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条件下,该公司按照扣除抽成及宣传费用后标准核算提成工资,转嫁经营成本的行为不妥。故仲裁委裁决:该服饰公司支付魏某2008年12月及2009年1月提成工资差额,合计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