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质量认证与跟踪管理,发达国家选择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本文分析了我国食品供应链中存在的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阐述了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目标及基本要求,提出完善供应链标准认证体系、提高链上企业成熟度、推行可追溯制度、完善物流服务体系等具体对策。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供应链 综合管理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内涵供应链是指由跨组织边界的彼此关联物流和信息流构成的行为系统。食品供应链是由农业、食品加工业和物流配送业等相关企业构成的食品生产与供应的网络系统。一般而言,食品供应链由不同的环节和组织载体构成:产前种子、饲料、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环节(农户供应商)、产中种养业生产环节(农户)、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通过配送企业进行包装、储藏配送到各零售商或者餐馆,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概念产生于欧洲,它将供应链视为一个整体,对供应链实施综合性计划、合作和商品流程的控制。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认证与跟踪管理。有别于一般的供应链管理,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必须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要保障全社会的食品安全,需要在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加强安全管理,也就是说,食品的安全成为了食品供应链中每一个参与方共同确保的公共责任。供应链综合管理的思想为解决食品供应链中的安全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思路。我国食品供应链管理中的安全问题(一)食品供应链长且复杂从种植、养殖一直到形成消费,食品以其供应链长为首要特征,覆盖种植、养殖、屠宰、生产和流通以及餐饮管理等环节,并由此带来其复杂性。从食品供应链源头来看,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农药、化肥、工业“三废”的污染,而人体食用了这些被污染的农产品后不仅将产生直接的健康危害,而且还可造成食源性疾病的增加。据商务部统计,的种植地和养殖场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源,35%农民在生产中使用农药和兽药时没有经过农业技术人员指导,64%蔬菜上市前没有进行产地检验。从加工环节来看,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管理混乱的问题在我国还是比较严重,这形成了影响食品加工环节安全的最主要因素。据统计,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产值突破了2万亿元,然而,国家质监局在对全国6万多家米、面、油、酱油、醋等生产企业的调查中显示,80%为10人以下的小作坊,食品生产企业规模小、门槛低、标准化程度低,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此外,超量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也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因。从流通、消费环节来看,目前多数农产品仍以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形式在农贸市场、街头巷尾直接销售,这种流通方式如果缺少了必要的检验程序和监督手段,食品安全事件将难以避免;而随着现代家庭结构的趋小与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人们对食品消费日益呈现出多样化、方便化的趋势。非时令食品消费、在外就餐消费等活动大大增多,食品消费不断上升,也使得群体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二)供应链基础薄弱物流基础硬件设施薄弱。在存储上,我国一直只重视肉类冷库建设而忽视蔬菜、水果的冷库建设;重视城市经营性冷库建设而忽视加工性冷库建设;重视大中型冷库建设而忽视批发零售冷库建设。在运输上,目前国内冷藏运输率只有40%左右,而且主要是在干线运输,在支线配送上很少采用。服务不完善。一方面是服务标准不完善,譬如易腐保鲜食品的装船、装车大多是在露天而不是按照国际食品标准在冷库和保温场所操作。其次是服务内容的不完善,虽然食品是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但多数还停留在简单的仓储、运输、搬运等方面,很少有能提供综合性一体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三)食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有待完善食品供应链上相关的安全标准体系如农产品标准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质量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等不健全。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九部委出台了食品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使我国食品行业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55%,此计划显示,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距离还很大;此外,我国仅个别省市实施了农产品的追溯性标准。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建设明显滞后。目前我国食品信息网络不健全,食品企业分散,沟通渠道不畅,许多信息难以收集、传递和及时处理,上下游信息共享不够,食品追溯管理缺乏现实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持,造成我国食品产业链连接不紧、难于管理和监督,这是引起食品供应链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目标及基本要求结合以上分析,食品供给的链条越来越长、环节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也越来越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增加食品风险发生的机率。从国际经验来看,供应链综合管理已成为食品安全的保障;从国内现实来看,国内农产品供需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倍受关注。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性,有别于一般的供应链管理,应该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首要目标,然后才是对总成本最小化、总周期时间最短化、物流质量最优化等问题的考虑。为了达到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目标,在进行供应链系统设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供应链监管体系科学有效食品供应链作为食品安全与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影响因素的载体。因此,食品供应链管理本身不能孤立起来,而应放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去考虑,应与政府、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相适应,使得整个监管体系的运行更科学有效。(二)供应链管理信息集成与共享食品供应链管理既是食品物流管理问题,更是食品安全信息流管理问题。我国食品供应链信息化滞后不是某个企业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带有突发性、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等特征,因此,速度是关键。食品安全供应链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快速反应性”,即系统必须启动快速,安全事故定性必须快速,信息发布必须快速,措施决定和付诸实施必须快速,处理结果公布必须快速等。而这一切建立在信息能够流动快速、透明的基础上,所以,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平台系统,提高管理的信息技术含量,以使整个食品供应链上的安全信息能够集成,并实现共享。(三)供应链合作协调有序食品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的局部利益和行为经常与供应链系统的目标不一致,使供应链系统性能降低、效益受损。供应链管理是将上下游企业作为整体,互相合作,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降低物流成本的管理模式。因此,设计和实现供应链管理协调机制,提高系统的功能与收益非常重要。通过食品供应链物流的协调管理可使物流活动的每一环节为了系统的同一目标努力,可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有效提高食品供应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并通过从食品原料的源头进行安全控制,确保食品的安全质量。推行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对策(一)建立和完善供应链上相关标准力求做到无论企业处在供应链的哪个环节或具体生产经营何种产品,都有相应的质量标准被要求执行;没有标准,就无法进行统一的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标准不同,就无法实现跨国界食品供应链管理,因此,标准是基础。目前,我国应尽快全面推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整个食品链中组织的要求》的标准,这是一套贯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其目的在于为保障食品供应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供安全性。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含了相互沟通、体系管理、过程控制、HACCP原理和前提方案等关键要素。从体系要素和体系包含的内容来看,若食品供应链上企业都能够参照标准建立体系,并严格执行,就能实现有效的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二)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通过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规范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建立和完善食品的产地环境监测网络,保证产地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通过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现象,防止不安全的农产品、食品流入市场和用于食品原料,保障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强化中介组织和横向联合组织的行业管理的作用,中介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行为主体和机构,以公正、公平、诚信的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有资信的质量管理服务,主要进行质量标准认证体系的注册管理,推广、宣传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实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三)提高我国食品供应链上企业的成熟度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不适合食品行业的发展,也无法实现有效的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必须提高食品企业的集约化、国际化、信息化水平,培育和壮大食品供应链的龙头企业,由这些龙头企业来协调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带动整个食品产业链朝着健康、安全方向发展。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将促进食品产业融合与“一体化经营”,造就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增值环节内部化并有利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求食品企业必须提高国际化水平,融入国际食品供应链管理体系之中;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则是关键中的关键,是能够实现食品供应链管理的基础。(四)积极推行实施标识管理和可追溯制度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在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可追溯造成的市场失灵。因此,控制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通过食品优质优价机制激励生产经营者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或者通过明确责任的潜在惩罚约束机制促使生产经营者提高质量安全水平。运用EAN-U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和RFID(非接触式微型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可以实现食品安全供应链综合管理的质量认证和跟踪管理功能,在供应链中以精确、快速的方式检索追溯数据,对接收、生产、包装、存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建立无缝的联接并进行有效的管理。 (五)加强食品供应链设施和设备建设以完善物流服务体系推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实现供应链高效管理。物流配送中心可以对食品等商品实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还可以对食品进行再加工处理,保证食品质量的卫生和标准,充分发挥现代流通方式在实施可追溯中的作用,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积极建立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中国现代农产品物流产业发展的示范者和中小物流企业资源的整合者;在物流上配备低温冷链系统,建立食品冷藏供应链,将易腐、生鲜食品从产地收购、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直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处于适当的低温环境之中,以保证食品的质量,防止食品的变质和污染。参考文献:1.陈原.试论我国食品安全供应链综合管理[J].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2.陈椒.食品安全与食品供应链管理[J].上海企业,20053.斯樊锋.食品供应链管理[J].物流科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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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那你应该自己去看下(食品与营养科学),一般论文都是需要自己写的~~~
还是要自己动手写的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我的乡下老家盛产食用菌,记得上次回家时,我参观了整个香菇的制作过程。我与叔叔一起走进菇棚时,一股带着香菇味的暖流迎面赴来,叔叔告诉我这里就是做香菇的地方,并示范给我看制作过程。只见叔叔与其他小伙子在一起干了起来,我正看得着迷,可看到最后我感到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只见他们把做好香菇筒袋,放入石蜡液体中浸泡。叔叔告诉我,用石蜡浸泡后不但可以保证菌棒不发生烂棒,同时可以防水,等香菇生展后还可以保证香菇水分不丢失,起到很好的保鲜作用。我听了他们对石蜡作用的介绍后,使我对“石蜡”这两个字越想越不对劲,决心弄个明白。回到家里,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全力搜索有关石蜡的知识。终于明白了它的真面目。原来,蜡是一种工业用品,也叫工业石蜡,它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其所含的危险成分主要是苯,它是对人体一种十分有害的物质。专家指出它是人体皮肤癌、肺癌产生的罪魁祸首。看了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这就是电视上宣传的严格禁止的“蜡菇”。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这些菇农,为了自己挣大钱,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在食用菌生产中放入了工业石蜡,制造出毒香菇。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这些香菇出口国外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应该啊。原来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食品营养与安全论文中国食品的强化与发展 我国为保证营养素的均衡、全面,提出了食品营养的强化的概念。食品营养的强化是在食品中添加营养素(这些营养素往往是在日常生活的食物食谱中缺少,或在某些人群食谱中搭配不合理),在食物中加以调整,以调整到合理营养的水平。加入到食品的营养物质。 一,钙的强化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人们更加注意饮食的健康和营养,因此更愿意选择富钙食物和强化钙质的食品,从而造就了一个广阔的钙强化食品市场。目前强化钙的食品种类繁多,已经设计我们日常饮食的大部分食品。 1 乳制品 牛奶、酸奶、冰激凌、奶酪、白软干酪和酸奶油等乳制品是理想的钙源食品,但是乳糖不适症及高脂制品使很多人不能通过饮用牛奶;来获得足够的钙质。在亚洲,由于牛奶消费量较少,在牛奶中加入矿质盐制成高钙牛奶,以便消费者能够饮用较少量的牛奶既能达到其摄取足量的钙质的要求,但是在美国是严禁在牛奶中添加牛奶矿质盐的。另外,在低脂乳制品中强化钙制的产品越来越多。如低脂酸奶、冰激凌、白软干酪、酸奶油等。对于要求无乳糖的产品,如用大豆、米等作为牛奶替代品的产品中,可使用只含有24%乳糖的牛奶矿物强化钙质,在终端产品中可以将其看作无乳糖产品。 2 果汁 在果汁中强化钙是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在选择钙源时要特别注意钙盐的溶解性、果汁中组分以及其对产品的风味和口感的影响问题。 澄汁因为是一种混浊的产品,通常会将可溶和不可溶的钙源一起使用,那些不可溶的钙能一微粒形式悬浮与果汁中,不会出现不可溶的钙带给人的一种砂的口感,而且成本较低,钙含量高。对于澄清的果汁里,则需要选择可溶的,并达到高钙含量的钙源。这种钙源又不影响果汁的风味、质感和外观等。乳酸钙就是一种非常稳定的可溶性钙源。它能提供与牛奶同样含量的钙质,可单独或与其他的钙源复合用与浓缩果汁中。 澄清果汁的钙强化所面临的困难比其他产品大的多。大多数果汁都呈酸性,这有利与钙的溶解。但是游离的钙离子会与果汁中的一些成分发生反应。例如,酸果蔓果汁是一种澄清的产品,它很容易与钙离子发生反应变色和变浊。使用一种经特别工艺处理的、由乳酸钙和葡萄糖酸钙复合的钙源,能使果汁的钙含量达到RDA的10%而不出现上述问题。这种复合钙源能在标准的状态下提供高达56g/L的可溶性钙质,而且这种果汁中含丰富的维生素A、维生素C和维生素E。 高溶解性钙盐有其自身的问题。在葡萄汁饮料中,天然色素如花青素会由于多价金属离子而变色,如钙离子;另外,葡萄糖酸钙浓度过高也会出现异味;钙离子能于饮料中的其他成分发生反应而产生沉淀;在果胶浓度较高时钙也是一种凝胶化的催化剂。大多数果汁饮料中蛋白质含量都不是很高的,但是也要考虑蛋白质与钙发生反映会产生沉淀或产生小微质感问题。 相对于果汁而言就容易得多,因为是固体产品。钙源的选择主要考虑消费者的喜好和成本问题,目前比较多的采用无机钙盐。在早餐类谷类食品中强化钙质是很普遍的而对其他一些淀粉类食品如面包、饼干、面条、大米等进行钙质强化也已经出现。 3 其他食品 可以进行强化钙质的食品还有很多,现在已经有强化了钙质的咖啡、咖啡伴侣、蜜饯、糖果,餐后甜品和饮料等。这些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摄取钙质的途径和选择。 4标签标示 美国对钙强化食品的标签有明确的规定,美国营养专家小组将钙列入营养目标,不过在含量少于RDA的2%时则不能标明,同在营养值标示中可以加上“没有有效的钙源”。FDA对三种钙含量水平食品在销售时的标签标示都做了规定。钙含量达到RDA的10%则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富含钙质”、“强化钙”、“更多的钙质”。对于钙质含量在RDA的10%知至19%之间的谷类食品,通常用“良好的钙质”。FDA对于钙含量达到20%以上的食品,建议用“高钙”。而美国各州对此标示各有不同,如“富钙”、“极好的钙源”和“如牛奶同样的钙”等各种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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