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监护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定监护人;2、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3、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4、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正式生效;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面前,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在此背景下,成都公证处公证人积极思考,认为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将能更好地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综合上面所说的,意定监护与其它监护的条款完全相反,这个是由被监护人来亲自选定,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慎得对方的同意,才能进行合法的实施这个权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协商好,监护人一旦答应了就必须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保障他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意定监护公证就是对意定监护的相关情况进行公证处理,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当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启动时,法定监护应当自动失效,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是一种尊重人权,填补我国法律缺失度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确定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作用。遗嘱人在世时帮不上你的忙能解决你的燃眉之急的是意定监护声明书公证。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订立书面协议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后,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不过,该任意解除权须有行使期间的限制,即自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后至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在此期间内,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都是有效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解除该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时点,为当事人有效行使任意解除权之时,适用民法典关于解除权行使时间的规定。其次,超过上述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解除权。意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再次,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尽管消灭了任意解除权,但是,并没有消灭依法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如果意定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主张行使解除权的,符合法定解除权的产生要求。对此,本条司法解释尽管没有规定,但是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有正当理由的,产生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法院认为其有正当理由的,才能解除意定监护协议,消灭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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