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汉阳县委召开了三级干部会议,宣布了对“汉阳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反革命暴乱”的罪名,作出了如下判处:王建国、杨焕尧、钟毓文三人,判处死刑。胡平轩、杨松涛、邹振钜、胡斌等九名教师和高一学生滕永俊,分别判处2年至15年有期徒刑。李穗等三名教师,送劳动教养。另外,三名教师戴上“坏分子”帽子;韩建勋等十一名教职员和县直机关、政法机关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三十三名学生被开除学籍、团籍和勒令退学。 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王建国 男,32岁,汉阳一中副校长。1950年毕业于湖北革命大学,分配到汉阳县工作。1952年调任汉阳一中副校长,主持全校的工作,由于家庭成分是富农,并且有“三青团”(即三民主义青年团,是国民党下属的青年组织)的历史问题,申请入党的事情一直被搁置。1956年,韩建勋调任汉阳一中校长兼党支部书记,教员中多数人认为他是“土改干部,吃党饭的”,所以在教学工作上都相信王建国。杨焕尧 男,县文化馆图书管理员,被认为是反革命集团的“军师”。民盟湖北省主任委员马哲民,被认为是反革命集团的“总后台”。钟毓文 男,32岁,初三(9)班班主任。他有爱眨眼的习惯,在开会的时候眨眼睛,被考察团认为是在向王建国等人“使眼色”而搞攻守同盟。他留下五个儿女,最大的12岁,最小的满一岁。妻子和五个孩子,几十年都不能抬头做人,她为了孩子才坚持活了下来。胡 斌 女,28岁,初三(7)班班主任。学生开始闹事的时候,她不在学校;正在家里吃中饭的她接到了学校的紧急通知,丢下饭碗就赶到了学校。按照学校的安排,她上街劝阻学生。由于她与王建国是湖北革命大学的同学,加之丈夫的家庭成分是地主,便很快受到了牵连,被判处10年 有期徒刑。她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大孩子6岁,最小的孩子刚刚满月。1967年7月19日,胡斌刑满释放。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胡斌多次上访并且上书党中央,终于讨回了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