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想是当一名优秀的医生, 医生是一个崇高的职业,治病救人是医生的职责。医生救人小到门诊,大到手术,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因此,他们总是那么专心致志,不敢有一丝疏忽大意,他们知道一个小错就能酿成大祸。每当知道医生又救治好一个垂危病人,我的心里即羡慕有佩服,不由暗暗下定决心:长大了我也要当医生 说来话长,我想当医生还有原因呢…,今年月的时候,非典病魔肆掠北京城的时候,恐怖的气氛笼罩在北京上空,不断有疑似病历出现,弄得人心惶惶。就在这时,白衣战士们不顾个人安危,日夜奋战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在抗非典前线有这么一家医院----小汤山医院,发生了这么一场感人的故事:一名医生,从隔离开始就战斗在第一线,大家让他休息,他总是说:“我已经上了一线这么长时间了,有了一定的经验,可以更好的履行我的职责,重新换人又加大了感染源,我在干一段时间吧?”这位好医生已数月未跟家里联系,他把对家的思念深深得埋在心底,更加忘我的工作。终于,他被传染上了非典,因为发现得太晚,已到了危重的关头,他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可这位医生在隔离区解手记者采访时,尽管眼里噙着泪水,无限留恋这美丽的世界,却坚定的说:“请把我的遗体交给医学组织用于解剖,尽早解决非典疫苗,让更多 的病人早日离开医院,早日回家团圆。”这位医生的无私奉献精神深深的打动了我,打动了大家,我们为他的殉职而痛苦。他牺牲时才36岁,还那么年轻,生命对他来说是那么短,我不由心里轻轻地说:“好大夫,您走好!”坐在沙发上,我想起了医生我的帮助… 那是一个盛夏,太阳把大地都快焦了,我仍旧在大院里疯玩儿。玩儿捉迷藏时,大家把大院的角落都搜索了一遍,也没找到我。当他们重新搜索时,终于在草跺里发现了我,我已昏迷不醒了。妈妈听说后很快赶来,背起我便向医院跑去。到了医院,已快下班了,医生轻轻的把我接了过来放在床上。诊断了起来,又是打针又是喂药,还给我按摩。直到我醒来,又给我倒来糖开水,直到我感觉好一点,又让妈妈取了药,把我们送出医院,见天色已晚,又帮我们叫了出租车,目送我们远去。妈妈和我感激得不知说什么才好,只知一个劲的说:“谢谢!谢谢!”从此以后我常常对人讲医生对我的帮助。更坚定了当医生的决心。 我知道,当医生要有好的学问,好的品格。我现在只有好好学习,奠定好基础,长大了才能当上一个受人尊敬的好医生。
【关于我的理想的作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我也有自己的理想。我的理想是当一名教师。 老师是一根蜡烛燃烧着自己,照亮了别人;老师是一位辛勤的园丁,哺育着祖国的花朵;老师是春蚕,奉献自己,装饰别人;老师是一根粉笔,牺牲自己,留下了知识……因此,我非常崇拜老师。我的理想是当一位律师。 我在电视上看到那些工人辛苦了一年,到头 来却一分钱都没有。家里还有等着上学却没学费 的小孩和没钱看病的老人,他们就去寻死。如果 我是一名律师,我一定要替他们讨回工钱,伸张 正义。我的理想又是当一名医生。我的妈妈就是一名白衣天使,每次我到医院去找妈妈,都能听见那些病人痛苦地挣扎。我想我长大以后要像妈妈一样为病人救死扶伤。还有癌症夺去了都少人的生命啊!我们敬爱的周总理也被这无情的病魔夺去了生命。我想我长大以后一定要调配一个专治癌症药。我们要做一个有理想的人,并为自己的目标去奋斗,以更加自信,意气风发的姿态每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能梦的时候不要放弃梦,能飞的时候不要放弃飞。为了自己的理想努力拼搏奋斗吧!【我的理想作文】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理想,我也是,虽然我的理想有两个——歌手、冒险家,可我却不像别人,三天两天就换一个理想。当歌手呢!可以尝唱遍天下所有的歌,喜悦的悲伤的,多么开放;当冒险家呢!可以走遍天下所有美丽动人的地方,游山玩水的,多么自由。而且,我在当歌手的过程中,去走遍天南海北,这不是两全其美的理想吗?但我的理想为何是当歌手和冒险家呢?那还得从头开始讲起我那是大概八九岁,看到电视里的叔叔阿姨都在许多地方游玩,有沙滩,在阳光中照耀着她们;有夜景。关于我的理想作文)在灯光中被照耀……看到那一幅幅美丽又精彩的画面,引起了我对冒险家的渴望;而且,她们在每个地区,都有许多不同的舞台,他们多么高兴,有得唱有的玩,于是,又引起我对歌手的渴望。那时,我觉得有理想真好!所以,我一定要为了自己的理想努力奋斗,虽然,在奋斗中会经受磨难,但是我一定会为了我的理想坚持下去。我一定会为自己的理想努力奋斗下去的!【小学生作文我的理想】“晓雪,你又在听歌了!”妈妈生气的对我说。嘻嘻,我调皮的冲妈妈笑着,我听歌完全是在做我喜欢的事情,那更是我的理想——做一名歌手。做歌手总是要有的牺牲的吗,这不,妈妈又唠叨起来了:“你都快要考初中了,还不赶紧好好学习……”“知道了,知道了。”我叹了口气,又来了,我直接打断了妈妈的话。她可不止说了我一遍两遍了,我不仅耳朵起茧子,还把妈妈的那一套台词都给背过了。可是我的功课已经按时做完了。学习了一上午,下午还不让我听会歌?所以嘛,我才不管妈妈那一套呢。这个梦想是一年级的时候就有的,因为我得了A,所以我就努力地学音乐,直到现在我的音乐考试都是A,从没得过B。我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努力学好唱歌,将来做一名歌手。我喜欢唱歌,也有别的原因的,是因为,妈妈常常头痛只要听听歌看看舞,就会舒坦一些。所以,等我学会了唱歌,做了歌手,妈妈再头痛的时候,我就能给她唱歌听了,到那时候,妈妈既不头痛,我又得到了夸奖,我和妈妈都快乐。可是,光说不做也不行呀!我打算好好学习,等高中毕业之后,一定要考上北京艺校,到那里去修行四年。等我成了歌手,就可以有自己的歌曲了,多高兴呀!【放飞理想作文】漆黑的夜空里,一颗颗灿烂的明星闪着耀眼的光芒,月亮散射着皎洁的光辉,在这寂静的夜里,我坐在自己研制的高倍望远镜,透过那天文台雄伟的玻璃罩,观测着500亿光年外那无边无际的宇宙空间。每当我凝望着夜空,望着那数不尽的星星时,总是会陷入无限的憧憬之中。我多么渴望我能让这憧憬成为现实,成为一位天文科学家呀!记得我有这个理想,那是很小的时候了——那时候,每天晚上,我都和爷爷到楼下去数星星,那时候,我就很好奇——星星白天到哪里去了呢?回到家,我就问妈妈:”星星白天去哪里了?“妈妈回答:”藏在云朵里了吧!“过了几天,妈妈就给我买回一本《十万个为什么》:”星星白天在哪里,自己找吧!“我立刻打开了天文的这一部分,书中插了一副太阳系的图片,我看到许多圆圆的、各色各样的小石头围着一个大火球旋转,这太阳倒还说得过去,可是平日见到的星星那会是这般模样?我又去找妈妈。”妈妈,我看到的星星不是这样的!“”用望远镜看到的就是这样的呀,如果有陨石掉下来,它也会是这样的。“妈妈回答。我把这话记在心里,从此以后,我便经常打开《十万个为什么》看,逐渐地,我对天文也有些了解了。为了实现我成为天文科学家的理想,我经常把班级书柜里有关天文或其他科学的图书拿来看:《不知道的世界——天文篇》、《数理化通俗演义》……书页在我手中翻过,知识却铭刻在了我的心中。光拥有这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学习天文,要拥有良好的计算能力,尤其不能粗心,算错一个小数点,就会有无法预知的后果,可能导致飞船坠毁、角度误差、体积误差,随便其中一点,便会酿成终生遗憾。当然,作文能力也不能落后,如果在天文方面有自己的见解或者发现,当然要写成论文报告给大家,如果表达能力不强,别人听不懂,岂不是只能孤芳自赏了?外语能力也很重要,如果和其他国家的学者合作,就要能够很好地沟通,只有两个人用同一种语言,才能保证沟通的效率,要是中间加上翻译这一道工序,那要耽误多少时间啊!算来算去,成功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好好学习,做好身边的每一件事,只有在小学、中学打好基础,才能在日后的事业中大展宏图呀!【乘着理想的翅膀】转眼间,愉快的暑假已经过去,我们又迎来了新的学期,翻开了新的篇章。在这个秋高气爽、五谷丰登的秋天里,我们又和我们的老朋友《开学第一课》见面了,这次的主题是:乘着理想的翅膀。节目中,航天员王亚萍告诉我们:”理想就像天上的星星,看似遥不可及,但只要努力触碰,一定能让梦想发光。“是啊,13岁女孩付丽娟的努力证明了这一点,载着梦想的她,克服了重重困难,艰苦训练,成为了八一跳伞队出色的一员。尽管实现梦想的路很漫长,但他坚持下来了是梦想成为了她前进的动力,她撑下来了!影帝周星驰告诉我们:”人都应该有梦,有梦就别怕痛,勇敢的追寻梦想,就能在属于我们的梦天空上自由翱翔。“是啊,年轻警察王广,从小立志做一名刑警,可毕业后却被分到了警察局处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可是当他看到别人满意的笑容时,他明白了:在自己看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别人可能很在乎,警察梦不一定是破案立功才有光彩,自己的行为能带给别人笑容,才是最快乐的。杨培安用一首《我相信》告诉我们,相信自己,就能在梦想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触上天空!是啊,廖智老师本是在闪光灯下翩翩起舞,却在汶川地震中失去了一条腿。她悲伤至极,开始自暴自弃,但她不甘心自己的舞蹈梦就这么毁了,她努力着,在轮椅上完成自己以后的舞蹈生涯。通过今天的学习,我懂得了,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每个人都怀揣着一个属于自己的理想。那个理想,也许离我们很遥远,但只要努力、去拼搏,我想,尽管几率很小,哪怕只是1%的希望,也要付出100%的努力。追梦的人很多,追梦的路上难免遇到挫折,但风雨过后,拨开云层,总会出现彩虹。只要你相信,你努力,乘着理想的翅膀就能飞向远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震天动地”的理想。有的是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而又不知能否凯旋而归的律师;有的是在运动场上挥汗如雨而又不知能否拿到冠军的运动员;有的是面对困难不屈不挠而又不知能否战胜困难的军人……那您知道我心中的理想吗?知道我理想的经过吗?不要急,我会一一说出来。(作文:关于我的理想作文)自从我记事起,什么理想都没有,整天就是浑浑噩噩地过日子。有一天晚上,我做了一个有趣的梦;我成为了奥特曼,打败让人民们水深火热的大怪兽,深受人民的爱戴。那个晚上,我睡地很甜,很甜……于是,我的一个小小的、纯真的梦想诞生了,那就是变成奥特曼打败怪兽,成为人民中的大英雄。再往后来,我到了酒泉,知道了可以给我们带来方便的电脑、电视、冰箱等等,都是科学家智慧的结晶、辛勤的汗水,从此,我盼望着有朝一日,我当上了一位伟大的科学家,手里捧着至高无上的诺贝尔奖,再一次发明新东西,为人民们造福……后来,我爱上了篮球。每天下午放学,都要去打一下我钟爱的篮球,因此,您每天下午,不论冰冻三尺,不论酷日当头,都可以看见一个小孩子,在篮球场上,像一匹烈马,控制不住;又像一只刚获得自由的小鹿,无忧无虑地玩耍。渐渐地,我有了新的理想;让中国男篮强大起来,在世界历史书上,狠狠的画上一笔。于是,我新的理想,像一株刚刚喝饱水的种子,茁壮成长。人生,是一只小船,理想便是船桨;人生,是一辆小汽车,理想便是马力;理想是一块路牌,为你苍茫的人生指路;理想是一支蜡烛,照亮了你前进的道路;“在通往理想的道路上,即使形单影只,也会感到幸福”。也许明天我的梦理想会改变,也许我的理想不会实现,但不论怎么说,它曾经是我人生的动力。【理想作文】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理想是指路明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没有方向,就没有生活。”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想,我的理想是当一名优秀的老师。我心中的这个念头已经萌发很久了。在幼儿园的时候,我就很崇拜那些老师。老师就像父母一样无微不至的照顾我们:当我们生病时,她会关心我们;当我们做错时,她会批评并教育我们。老师就像园丁一样,培育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老师就像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老师是知识的“创始人”,一代代老师的含辛茹苦,无私奉献,一日复一日的耕耘在“土地”上,把知识的种子播种给他们,为祖国培育了一批批优秀人才,才使的祖国更加繁荣富强。我敬仰老师,因为他带领我们走出黑暗,走向光明。于是我就有了这个想法。为了实现我的理想,我应该为它而努力奋斗。要知道,当老师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给学生们“一杯水”,自己就得必备“一桶水”。我必备了吗?当然没有。因此,我应该学好文化,让自己的大脑更充实一点。不然以后连学生的文化水平都不如怎么行呢?但不能只学习文化,连管理能力都没有,我应该常锻炼自己的管理能力。字迹也不能太潦草了,要多练字,字漂亮了,学生们也不会笑话。这样一来,我的理想就“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了。理想是指路明灯,没有理想就没有方向,没有方向就没有生活。只要我坚持不懈,就一定会实现的!【理想作文】理想是海中的风向标,理想是高山上的雪莲,理想是风浪中的小船,载着我驶向胜利的彼岸。而我的理想是当一个优秀的山村教师。每当我从电视上看到一些孩子渴望知识的眼神中,和那些读不起书的孩子们的样子,我很同情他们,想要帮助他们。我们都是同龄的孩子,为什么我们能够舒服地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享受知识给予我们的快乐。而他们却只能在一间黑暗、潮湿的废屋里上课。一本从垃圾堆里捡来的书,把它当宝贝似的呵护它。这对于他们来说难道公平吗?我看到一个小女孩,她那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令人十分羡慕。但我却从她那双眼睛里看出了她在乞求,乞求知识。看到这些,我就立志要当一位山村教师,到那些遥远的地方去教书,让那些山里的孩子们也像其他孩子一样在知识中成长。让他们走出大山。为了实现我的理想,从现在开始,我要好好学习,好好听老师讲课。以后做个优秀的山村教师!这就是我的理想,虽然它并不伟大,但在我心里是不可侵犯的。【理想作文】我的理想是当一位老师,因为小时候,爸爸妈妈都很忙没时间管我,所以我两岁就上幼儿园了。从那时起我对老师就十分敬佩了。老师时而严肃,时而亲切,但老师不管是严肃,亲切都是爱着我们的。老师在我的印象中是十分高大的,是十分和蔼的,老师的伟大是无法用语言描述的。如果长大我当上了神圣而又伟大的老师,我会尽全力去给予学生们知识。同时,我也会让他们懂得爱,懂得珍惜,懂得知足懂......当老师不仅要授于学生知识,自己也要以身作则,如果有什么不懂就要用各种途径去了解。现在,虽然我还是小学生,但为了完成,实现我的理想,我要从现在做起,学好每一门功课,以后我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教师,(作文:关于理想的作文)一名辛勤的园丁,一只普通的粉笔,一支蜡烛。。。。。。为了我的理想加油吧!【理想作文】我是一个有理想的小小女生。我的理想:当一位大都市的律师。我为什么会这么想呢?因为我从小就看破案的《今日说法》,《大家看法》,《第一线》……的节目。我最最喜欢的部分就是“铁面无私”的律师。时时刻刻在那里为受害的一方辩护,听人家说以后马上发表自己的异意与看法,抓住做案人辩论的漏点和把柄,找到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利益。每当我看到犯罪的人担负应有的惩罚时,我总为律师而感到骄傲,俗话说的好:“事实胜于雄辩”。看完之后,我想起了幼年十倍的一首谜语:在好人面前,我会保护她,在坏蛋面前,我会将他推向死亡。谜底是 :法律。我想完童谣,突然我萌发了一个念头—当律师。我羡慕律师的辩论水平,佩服她把对方说的百口莫辩,有时甚至嫉妒那机智,灵巧与从内心来说那高尚的情操。我属于一个一说就做的孩子,常常要求妈妈给我买关于法律的书,并且当她说的不好或不对的时候,我又用引用的方法来将她驳回。从此以后,我更加迷上了律师这个行业,我想去品尝一下在众目睽睽之中胜利的滋味。和同学辩论,和家长“顶嘴”,与老师的争论,让我变得更有信心,屡屡胜利让我痴迷了,我甚至又一次壮胆问姨父:“律师需要具有什么特点呢?”可是他摆摆手,说别问他!后来我上网查了查,只要具备伶俐的口齿与正确的认知就可以,我认为我可以当“童律师”。我的目标是我努力奋斗的基石,我要打好基础,好好学习与钻研法律知识。
新年第一天,北风呼啸,寒风凛冽。我带着丝丝倦意和依依不舍的心情离开了温暖的被窝。我赶紧和爸爸妈妈一起做起了迎客准备。“嘟——嘟——”门铃响了。“是谁?”我问。“姐姐新年好”、“姐姐新年好。”我听出是君君和妮妮的声音,就连忙按下了开门按钮。不一会儿,我们习惯地进入了属于我们的空间。我说:“今天把我的房间当教室,我当仁不让地当你们的‘老师’。”“起立!”君君机灵地抢到了班长的席位。妮妮虽然随君君站了起来,但嘴里却说:“以大欺小。”“你们知道今年的奥运会在哪里举行吗?”我问道。妮妮说:“在上海。”“不,在青岛。”君君补充道。“上海和青岛都是协办城市,主办城市是北京。”然后,我接着说,“今年奥运会将于8月18日在北京举行。”“‘老师’,你讲错了,是8月8日。还没等我说完,妮妮就振振有词地说。“妮妮说得对,是8月8日。”君君激动地站了起来。“嗯?!是8月8日。但你们知道2010年世博会在哪里举行吗?”我故意将话题扯开,见他俩一个也不吭声。我就得意地说:“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举行。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吉祥物是可爱的福娃。”“姐姐‘老师’,你又说错了。”君君和妮妮异口同声地说。“福娃是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吉祥物是呈海蓝色的海宝。”君君和妮妮先后补充道。瞬间,我的脸红到了耳根。我想:表弟小我两岁,表妹才上一年级,他们怎么会比我更了解奥运会和世博会呢?一阵感慨过后,我说:“‘同学们’,‘老师’今天没有上好课,而且有很多方面需要向你们学习。在此,‘老师’深表歉意,并保证以后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话音刚落,就得到了‘同学们’谅解和期待的掌声。回过新年第一天,既使我愧疚,又使我难忘。我会铭记这一天。同时,使我深刻地体会到:要做一名教师并非易事。没有丰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践的积累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的。所以,我决心认真努力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将来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教师。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是一种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妨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破坏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古今中外所有国家刑法都把这种犯罪作为严厉惩治的对象。1979年刑法对这种犯罪作了专条规定,并在众多的刑法补充规定和行政、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作了重要的补充,1997年修订刑法在总结十多年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玩忽职守罪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类犯罪,除概括的玩忽职守罪外,还有七种特别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虽然新刑法颁布后,将一部分从该类犯罪分离出去了,但玩忽职守罪现可以说仍是个口袋罪,有关法律规定少而笼统,在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例如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的界定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准确依法惩治该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从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的玩忽职守行为、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一、玩忽职守行为1、行为形式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基本形式,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方式不作为,不包括人微言轻形式。其理由是,玩忽职守行为的主体不负责任,行为消极。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理由是,在玩忽职守行为中,有的是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是不作为;有的则是行为有不正确地实施了积极的行为,是作为。玩忽职守行为究竟应否包括作为形式?我们对上述两种观点稍加分析便不难得出结论。上述第一种观点以玩忽职守行为的主体不负责任、行为消极为由排除作为形式,立论显然失当。首先,行为的积极与消极并不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标准。尽管不作为在多数情况下是以消极的行为或者身体的静止表现出来的,但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也包括一些积极的身体动作。因此,身体举动不等于作为,同时,不作为也不等于身体静止。其次,玩忽职守行为并非都是消极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是指“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中,“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固然是消极行为,且属于不作为,对此殆无疑义;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则难说是消极行为,因为尽管行为人不认真,但却具有履行职责的行动,显然属于积极行为。第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职责要求,但毕竟不是不履行职责,应当说,这种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属于作为。可见,第一种观点难以立足,而第二种观点则于法有据。综上所述,玩所职守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了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并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要求履行的职责义务并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说,说是按其职守该做的他却没有做。一般来说,未尽职守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通过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不履行职守和撤离职守的玩忽职守行为都是通过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2、不履行职责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认定笔者认为认定不履行职责及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关键在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认定。对此,主要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多样性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职责,一方面标志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职权,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义务。当然,这种义务仅仅是只与其在国家机关中所担任的工作或所处的地位有关的义务,而不包括一般的道德义务或者作为党员应遵守的义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涉及到许多方面,其玩忽职守行为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可能表现为千差万别,对此,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职责,《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和纪律,等等。因此,不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各不相同,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必须以有关规定为依据,而不能想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个系统的国家机关,尤其在同一个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方面他们的职责一般都存在一定的共性。如只要是人民警察,不论何时何地,都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具体分工不同,他们的职责又不尽相同。如民事审判法官与刑事审判法官、反贪部门的检察官与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巡警与刑警,等等,他们具体工作各不相同,其职责内容也一定的差异。所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既要注意共性,也要注意区别。(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条件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不是完全一成不变,而是随客观情况不同可能有所变化的,对此,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甚至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公安部颁布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规定:公路巡逻民警纠正违章时,应当指令驾驶员靠边停车或者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停车。但是,遇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对违章车辆一般不予追随或者指令违章车辆停车接受处理,但可以通过喊话等,提醒驾驶员改正。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里的“经审理认为”显然是指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中,发现相关的证据证明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才能决定移送刑事审查,而并非检察机关理解的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嫌疑,就必须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否则,任何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的当事人都可能以对方当事人涉嫌犯罪为抗辩理由终结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职责或者是否未履行一定的职责,必须结合具体条件进行分析。二、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际中,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情节认定颇有争议,难以把握,不利于准确地打击此类犯罪。笔者试就如何认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含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所谓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所谓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是虽未达到前两种数额标准,但前两种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2、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有人认为这是个简单明了的问题,无须多加研究,但实际中关于如何认定损失问题往往是很复杂的,争论也较多。有人认为只要导致公共财产所有人失去了对公共财产的控制即可认定为损失;有人认为经公共财产所有人多方努力,凭自身力量已无法挽回公共财产的损失时即可认定为损失;还有人认为必须在公共财产所有人自身付出努力无法挽回损失时,再凭外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挽回损失,这样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公共财产的直接损失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甄别认定:(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某财政局副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使会计将本局财政预算外资金200万元违规借给某化工厂用于生产。不久该化工厂因雷击引起爆炸并燃烧,工厂顷刻间化为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陷于倒闭,财政局借出的200万元血本无归,显然该副局长必须承担这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责任。(2)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被犯罪分子诈骗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如某机关行政科科长A,持100万元转帐支票与某公司经理B洽谈为本单位购买中央空调事宜,在B的“精 心安排下,”A不是认真审查B的资信情况、身份情况和合同条款,而是整天与B的公关小姐C厮混,致使C顺利地将A随身保管的支票100万元偷走交给B,B很快从银行全部取出现金与C逃之夭夭,经公安机关追捕仍未抓获。A的这种玩忽职守行为致使100万元公共财产的损失应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3)以合法形式转移公共财产致使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这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常见的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如某镇机关干部甲在担任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期间,多次违反规定给某乙放贷达80余万元。乙名义上将此款用于自己的私营企业经营,实际上却以现金形式提出后付给其女婿丙用于他另办的企业。农金会向乙催收贷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乙,乙以自己企业亏掉了为由不还欠款,而法院也苦于无证据证明乙将贷款转移给丙的事实而不能对丙强制执行,导致这80万元公共财产无法追回。实践中类似的还有将资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后随即搞“假离婚”,约定财产全部给妻子。这些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公共财产,导致无法挽回的情形均应认定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等遭受的重大损失。公共财产的灭失,其灭失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就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比较简单;对于公共财产的毁坏,需要通过专门机构对该财产作评估,通过公共财产被毁坏前的价值和毁坏后的实际价值比较,就能得出其实际损失情况,就可以认定其直接经济损失。(5)因疏于管理或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单位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而遭受的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不抓不问,放任不管,对出现的一些违纪违规现象不追不究,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没有具体措施,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致使本单位遭受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这应认定为因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某地税局局长对本局工作一贯疏于管理,甚至对财会人员贪污数千元的问题也不追究责任。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期间,局财务科长甲陆续将帐上150万元公款擅自借给个体户乙用于赌博活动,乙将150万元资金全部输光后逃跑,经司法机关多年缉捕仍无结果。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无疑,但是该地税局长也构成玩忽职守罪,他对造成本局150万元公共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6)通过法院诉讼程序仍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行为人因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失控的情况,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径来挽回经济损失是具有强制力的、最具实际效果的办法,如果通过这一途径仍然不能追回经济损失,应该说是别无他法了。因此,经诉讼程序无法挽回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诉讼程序包括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和执行。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一次或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过一次没有能追回执行标的的即可认定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派生出来的,一般来说,产生了直接经济损失,往往也就会出现间接经济损失。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否都能成为玩忽职守的定罪依据?实践中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有的甚至不予认定,影响了这类犯罪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认:(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由行为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的流失,我们暂且不谈流失掉的这部分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能产生多少利润(因为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核算利润),但是从资金失控之日起至无法挽回止这期间的银行利息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计算的,这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应该认定是间接经济损失。(2)因玩忽职守未能将公共财产用于约定的投资致使违约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如行为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未能如约投入到某个既定的项目中去,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某民政局局长将本局拟作支付与客户签约购置设备的200万元贷款违规借给一企业使用,在合同交款期内(一个月)未能将此款从企业追回交给客户(一年后企业才还入该局),致使该客户诉该局违约,法院判令民政局支付客户违约金20万元,赔偿损失30万元,那么该民政局局长必须承担造成5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罪责。(3)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格管理,遵章守制,就不会发生意外,导致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灭失、毁坏等重大损失;而正是因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从而导致了正常运行中的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机械、高新技术设备等的灭失或毁坏。要恢复正常运行就必须修理或更换,这就需要花费资金,这部分资金是额外的负担,就应认定其为玩忽职守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因企图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失控后,人们的心态总是企盼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办法尽可能地追回经济损失,在这过程中往往会开支掉不少费用,如本单位内部派人在追债过程中列支的差旅费、住宿费、补贴费等;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应视为间接经济损失。(5)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所须的加固费用。因房屋虽存在安全隐患但在未鉴定其为危房的情况下,该房还有使用价值,且所须的加固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认定其为玩忽职守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正确认定“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应注意的问题正确认定“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对于严肃查处、准确打击玩忽职守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玩忽职守行为与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客观上存在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2)严格区分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一种“原始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派生出来的,是“派生损失”。两者的关系不能混淆。根据高检院《立案标准》的规定,严格区分这两者的关系,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3)要准确地、客观地认定间接经济损失,不能牵强附会地随意认定。如果因为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就随意地估算尚不存在的、具有不确定性的间接经济损失,就势必会造成夸大对玩忽职守行为的打击面,不能科学地、客观地处理一些案件。(4)要反对公共财产重大损失认定问题上两种倾向:一是主观主义,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草率认定;二是谨小慎微,对有证据证明已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左顾右盼,不敢认定。(5)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计计算的问题。刑法中关于走私、偷税、贪污、盗窃犯罪的规定中,可以累计计算。但没有规定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可以累计计算。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在没有新的法律明文规定出台前,笔者认为,对于多个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累计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从实践情况来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徐行犯,才将多个行为规定视为一个行为加以处理,如虐待罪便是如此,否则对于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数个行为不能作为一个危害行为对待。因为徐行犯属于单纯一罪,必须按一罪论处,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滥用职权行为或玩忽职守行为显然不属于徐行犯,当然不能适用徐行犯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应累计其社会危害性。但笔者建议以后立法完善时,可规定五年之内予以累计计算,以加大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的打击力度。三、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1、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概述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要有玩忽职守的表现,而且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危害结果之间还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因果关系不仅仅是基于客观存在和事实而发生,而且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当一种现象(他人的违法行为、自然力等,如犯罪分子李某绑架并欲杀害程某。)已经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时,一个人的玩忽职守(如警察王某的不接警、不处警)本来与这个因果关系的锁链无关的,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使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与这个因果关系的锁链发生了联系。法律赋予负有特定义务的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警察阻止犯罪分子行凶),来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中断这个因果关系的锁链,如果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这样做,使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可能性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实,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就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2、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特征笔者认为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应具有以下几点特征:首先在于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义务的关联性。杀人、强奸、盗窃,这些作为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身体举动与由其所引起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玩忽职守的这种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上违反刑法或国家机关规章制度规定的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与特定的履行义务紧密相关。如果没有这种履行义务,就根本谈不上不作为。如当一名法官,在遇到歹徒行凶杀人时,没有阻止救人,而是逃之夭夭,最终人被杀害,刑法也不能定这名法官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法官没有这一“职守”,相反巡逻警察则不同。其次,还在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联系的间接性。作为的因果关系,其联系往往是直接的,例如枪响人死、刀起头落等。但在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危害结果,还要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和某种自然力的行为,就是必须存在某种中介条件,而且这一中介条件是引起危害结果所必不可少的。密云“云虹桥”游人跌倒后相互挤压,修水县余某的自杀,歹徒李某、杨某残杀程某,就是玩忽职守案中危害结果必不可少的中介条件。第三,在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联系的复杂性。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其常常出现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的现象。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多个危害后果,后者是指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共同或相继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对于一因多果,在处理上不会出现困难,只要能认定多个危害结果均系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所致,行为人就应该对所有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多因一果,则涉及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轻重,从而确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在处理多人玩忽职守案件中,责任的确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看原因力大小。一般来说,对导致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玩忽职守行为,其责任要大;(2)区分领导人员与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是受命于主管领导人员的意志,或者在实施中曾提出纠正意见,未被领导人员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应由领导人员负责。如果具体实施人员隐瞒事实真相、不请示汇报,私做主张,或者不执行领导人员的正确意见,不按规章制度力、事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应由具体实施人员负责。如果由具体实施人员出主意,而领导人员轻信允许或采纳,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领导人员的指示、命令违反了有关规定,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共同负责。(3)区分集体研究决定与个人决定。对于个人做出错误的决定并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做出,在这种情况下,参加集体研究的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责任,其中主持集体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人员应负主要责任。第四,玩忽职守的因果关系还在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平民百姓的见死不救和巡警的见死不救,法律要求不同,人们期待评判不同,对前者只能是道义的,对后者人们自然而然感到一种危险性,因为人们把警察当着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神。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者的意志或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都对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的成立影响巨大。所以,我们看到玩忽职守案的办理,往往表现受制于媒体舆论。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办案人员的主观评判因素。笔者认为,在面对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不高、公职人员素质低下、安全事故频发、治安状况恶化的社会形势下,作为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应当确立积极的因果关系评判说。以加大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为法律是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使社会关系有序化,并且有条不紊地协调发展。当社会关系中某一具体的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律义务而不履行时,社会关系就不能按照法律所指引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危害结果发生的方面发展。当一个地区警察接警、处警不力,又受不到法律追究时,我们能期待这一地区治安状况好转吗?我们看到的恐怕是杀人案件频发而又难以侦破。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当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毕业论文]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一)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新的形势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三、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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