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华战争使用生化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一、 背景简介化学武器是指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生物的毒作用制造的大规模杀伤武器,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毒物质多转化为气态,所以又被称为毒气武器。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立即着手研究和制造化学武器,在三十年代初即成为世界上有数的拥有化学武器的强国之一。为了实现吞并邻国称霸世界的野心,日本军国主义者采纳了日本军医大尉石井四郎“缺乏资源的日本,要想取胜只能依靠细菌战”的献计,从而确定了进行细菌战的战略,想以最省事的代价,赢得侵略战争的胜利。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根据日本大本营的命令,侵华日军开始在中国战场上对中国军民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补充其细菌战折大量需求,侵华日军先后在东北的哈尔滨和长春、华北的北京、华东的南京、华南的广州以及南洋的新加坡、马来西亚设立大型的细菌战基地和工厂,又在我国63个大中城市设立分部和工厂。 侵华日军的细菌研究“成果”广泛用于战争中,曾在我国20个省内进行过细菌战。他们在进攻、退却、扫荡、屠杀难民、消灭游击队、摧毁航空基地等等方面,无不使用细菌战,在我国形成了疫病大流行,导致不少中国军民惨死。据统计,有据可查的就有27万无辜人民死于细菌战,军方的死亡人数还没有统计进去。由于疫病蔓延造成各地流行的,以及形成新的疫源地后造成多年疫病的流行,其死亡人数更是不计其数。七三一部队是侵华日军设在中国规模最大的细菌战部队,也世界战争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支细菌部队,资料证实,这支部队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疯狂研制鼠疫、伤寒、赤痢、霍乱、炭疽、结核等各种病菌、并在至少5000名中、苏、朝战俘和平民的健康人体上,进行包括活体解剖和各种生物菌培养在内的大量惨无人道的实验[1].日军的化学战一方面是违背国际公约的历史问题,一方面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危害的现实问题(遗留武器造成损害的民间索赔),而两方面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对日军的化学战进行分析,并阐述日本应就此承担的国家责任。二、 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理论分析(一)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作战原则和规则的规定: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准则[2].其主要内容有战争的开始和结束的规则、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中立法和惩治战犯等。其中,规范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被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道主义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其目的是在不违背军事需求和公共秩序的条件下确保对人的尊重并减轻由战争所带来的痛苦。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确立了如下原则:1、 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1) 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保护平民,在交战中不得将其作为攻击对象。(2) 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以是否参与武力争斗来区分,不得将非战斗员作为攻击对象。(3) 区分战斗员中有战斗能力和丧失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不得将后者作为攻击对象。(4) 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得攻击民用目标和民用物体。2、限制原则(principle of restriction):要求交战国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遵守战争法的限制,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方法和手段。3、相称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要求交战者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4、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ity)和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一方面不得以“军事必要”来诋毁或破坏战争法规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不可以以条约无规定为由违反战争法规的义务。同时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下列作战手段和方法:1、 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 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就是不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加区别地使用武力。3、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是指禁止使用旨在可能改变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手段或方法。4、 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有权享有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二)日本侵华战争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分析: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A 在大规模的战役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达到军事目的的手段属于这种情况的如1938年的宜昌作战、武汉作战等。由于这种战役规模比较大,日军有计划使用化学武器,甚至在战争中进行化学武器实验,所以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包括准备和实际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等。B 在一般性的战争中或者是在较小规模的战斗中,日军根据情况机动地使用化学武器。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有偶然留下记录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已没有具体的记载。当时双方的战争参加者虽然在战后的回忆录中有所涉及,但是难以找到具体的数据。C 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迫害手段日军对当时抗日力量所控制的地区进行扫荡时,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敌后根据地和日军与抗日力量相持的地区。日本方面的文件中对此有所记载,但更多是反映在中国方面的资料里。当时,“毒瓦斯”这一名词也在民间流传,就是由于这一原因。第一、违反“区分原则”和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 应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2、 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有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民用物体是指非军事目标的物体。对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礼拜场所、学校、房屋或其他住处,是否用于军事行动有怀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禁止对平民居民所不可缺少的物体进行攻击、破坏、移动或使其失效,保护文物和礼拜场所,保护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和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第27条规定:“在包围和轰炸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专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病者、伤者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为军事用途为条件。”日军在侵华战争过程中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造成了大量平民的人身伤亡,生化武器不仅针对我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志愿军,而且对普通居民也不放过。不仅针对军事目标,也对居民村落释放大量毒气,对该原则和规则的违反不言自明。第二、违反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和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的规则: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同年《海牙第二宣言》宣布禁止使用窒息性瓦斯或毒气弹之投射物。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也做了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的规定。1925年《禁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不仅重申了上述条约的规定,而且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正如前文所述,侵华日军的细菌研究“成果”广泛用于战争中,曾在我国20个省内进行过细菌战。他们在进攻、退却、扫荡、屠杀难民、消灭游击队、摧毁航空基地等等方面,无不使用细菌战,在我国形成了疫病大流行,导致不少中国军民惨死,显然违反了该规则的规定。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是战争法规的一项新规则。它是根据保护人类环境这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根据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是指在作战中运用上述技术,以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或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从而妨害居民的健康和生存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生化武器的投放,在整个中国领土范围内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毒剂使得土壤受到污染,染毒土壤中含有毒剂及其降解物质,会严重影响土壤的生态平衡,进而影响动植物生长。大气和水源的污染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今年8月4日在我国齐齐哈尔市发生的“芥子气”事件便是日军使用生化武器的后果。尽管日军发动侵华战争时77年公约尚未订立,但根据马尔顿斯条款(Martens Clause)(见下文),日军仍应承担责任。第三、违反“相称原则”:该原则要求交战国不得进行过分的或不成比例的攻击,不得使用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即使使用常规武器也足以实现其侵略的目的,而大规模的使用生化武器明显与其军事目标不成比例。第四、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强行法,无条约规定不能免除日军义务: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一方面要求交战国未参加的国际条约,交战国不得违反其中的人道主义规则。另一方面,也不得以条约未规定违背人道主义义务。1899年和1907年两个《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序言中指出, “现在还不可能对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度一致协议的章程,但另一方面,缔约各国显然无意使没有预见到的情况由于缺乏书面的规定就可以听任指挥官任意武断行事。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章程中没有包括的情况,平民和战斗员仍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之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和规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强行法为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以维护最重要的、全人类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公德为主要目的,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均具有拘束力,对任何与其相冲突的法律都有否决效力。因此,在二战中日本单方面退出大量禁止生化武器公约,并不能免除其承担国际义务。第五、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关于保护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制度:规定战俘待遇的公约在当时主要有: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人道主义待遇,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加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提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根据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规定:交战国对继续居留在境内的居民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他们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禁止对此等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禁止实行个体惩罚和扣为人质……。二战期期间,日军组建的“731”毒气部队在至少5000名中、苏、朝战俘和平民的健康人体上,进行包括活体解剖和各种生物菌培养在内的大量惨无人道的实验,是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然违反。三、 日军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应承担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原则上需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素。1、某一行为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2、一国的行为违背了该国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根据上文所述,日军侵华战争使用生化武器违反了其所应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用11个条款对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做了系统的说明。「1」根据该草案第五条规定,“为本条款的目的,任何国家机关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者,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系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这种国家机关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只要在有关事件中以国家机关的资格行事,即使在该事件中逾越了国内法规定的权限或违背了其活动的指示,其行为依国际法均应视为其所属的国家的行为。「2」在许多国际法学者看来,武装部队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和第9版均明确指出:“武装部队是维持该部队的国家机关,因为设立武装部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权威和安全。”「3」尤其是国际法院1986年6月27日就“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的实质问题所作的判决中特别认定,由美国政府机构和军事人员实施、计划、指挥和支持的在尼港口布雷……等行为均可归因于美国并因而被视为美国的国家行为。因而日军的侵略行为应视为其国家行为。日本应对其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全球化对当代国际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已是不争之事实。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它,大凡一个明智的人都不否定它的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方面。[1]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给法制带来冲击,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2]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在国际法学领域的问题是,全球化对于国际法究竟具有哪些影响?国际法如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本文仅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其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以引起共鸣。一、国际经济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国际经济法范围内,全球化的影响表现在非国家行为体(含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已越来越多地介入本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务,或者表现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逐步被剥夺。而在非国家行为体中,尤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为甚。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当一个国家处于内乱或武装冲突时,并在该国境内少数民族或几个民族纷纷要求独立的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审查成员国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国家消亡并作出承认新国家的正式决定,这在冷战之前实属罕见。[3]以泰国为例,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再如韩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权已受到了削弱。另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世贸成员不得随意制订关税税则,非关税措施的制订也要遵循相关规定,成员国采取的技术标准和措施要顾及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并要有透明度,等等。它的大量政策触及到过去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排他领地,其范围延伸到一向为国内专属管辖的行业。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进展以及我国先入关、后入世的谈判加速,我国将逐步降低关税并在一些专属我国企业涉足的行业允许外资介入,如律师、金融、电信等行业,其结果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得出的国内独立权受到了侵蚀。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主体,在全球化过程中其影响也不容忽视。当今跨国公司已经发展为影响和左右世界政治经济过程的实力强大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它们的财力和能量甚至超过了一些中小民族国家。[4]全球化使跨国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运营风险而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这就需要到其他国家投资,需要利用该国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资源配置能力和领土管辖权。经济全球化以跨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如果主权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民族经济而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其结局可能是跨国公司撤回投资,把资本转移到有较小贸易障碍、能获得更大利益的地区。面对全球化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强大压力,主权国家不得不作出让步。但也应看到,有些跨国公司甚至通过收买和培养代理人的方法插手主权国家的内政,左右东道国的政治进程和经济政策走向。国际电报电话公司在1973年颠覆智利阿连德政府以及英国石油公司在1953年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政府中所起的作用即是很好的例子。可见,跨国公司可能成为制约民族国家主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协调好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的矛盾已成为全球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制订的。全球化时代需要发展中国家介入,这样才能不致使其游离于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之外,才能使全球化真正具有全球意义。就当前而言,相互依存态势深化和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而参与国际经济机制不仅本身意味着国家不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制定经济政策,在对外经济行为中受有关规则的制约,而且鉴于国际经济机制的体制和“游戏规则”均主要由西方国家决定,发展中国家在参与机制的同时,客观上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能力却因此而下降,从而为其在世界市场上寻求发展机会而付出代价。[5] 如一国国内企业产权的多样化使国家难以确定民族工业的范围,传统的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内容大为弱化,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国家对其管理和控制越来越无能为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经济主权。而众多全球性经济问题,如自然资源的日渐枯竭、跨国跨地区的灾害和饥荒、生态平衡等的解决都超越了个别或部分国家的主权能力范围,迫使各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主权意识,包括弱化“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绝对主权思想,以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刑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全球化加速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跨国商业犯罪、贩毒、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早已超出国界,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即可予以说明。针对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发展而不断增多的国际犯罪现象,1998年在罗马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按照《规约》规定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规约》所列罪行享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管辖权。但《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权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13]《规约》还规定检察官享有自行调查权,而且赋予个人、 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这种启动程序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志置于国家主权之上,将很有可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14]该《规约》一旦生效,据其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将成为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刑事法院,尽管它的管辖权只限于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但它的主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及其权力者,签署、批准规约的成员国意味着其主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原来对《规约》所列国际犯罪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家在签署《规约》后,这部分权力就要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将主权国家的行为纳入法院管辖权的事实是对绝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另外,联合国针对一些国家的内战而建立的国际刑庭亦可说明这一点。此外,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还表现在随着时间的推进,在国际法内将会出现一些新分支,如国际发展法、国际合作法等。六、结束语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全球化对国际法必然要有一定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关键在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如何认识。笔者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在处理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关系时,要坚持以下几点:首先,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全球化对国家的影响,尤其是对主权的冲击最为显著。主权作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响,或被侵蚀,或被让渡,或被削弱,故坚持绝对主权的观点目前看来已不可取。坚持绝对主权,也就意味着坚持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享有排他的、最高的管辖权。我们应坚持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交往必须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基本准则。绝对主权理论在历史上有过巨大的促进作用,对二战以后广大亚非拉民族国家捍卫自主权、维护民族独立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护作用。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被纳入了国际性、世界性的轨道,国家绝对主权理论也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一方面,全球化给各国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另一方面,全球化也制约着各国的发展,极大地影响着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两者处于互动之中。也就是,全球化对国家绝对主权学说提出了挑战,在全球化风起云涌、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正在形成的过程中,那种将国家利益仅仅局限于强调维护自己的安全、经济和政治利益,已经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了。[15]因此, 全球化状况下的国际关系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而为达到这一目标各主权国家就要作出牺牲,让渡部分主权,这样才能及时地使自己融入国际社会,使自己在全球化过程中不至于落伍,以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其次,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是受到一定限制、制约的,而主权的制约者正是主权国家本身。只有国家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的行为才是符合国际法的,而在外力作用下被迫放弃或让渡部分主权则是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参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本身就要有一定的付出,通过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缔结条约等形式,让渡部分主权,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国家自愿作出的,因此是符合国际法的。但也应看到,让渡主权的领域是有限的,在一些较为敏感的国际安全、政治领域,如核试验、核监控、削减武器等,则应坚持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的让渡与否是以国家自身利益为前提的,这与以前的主权观念相比有了变化。因为,国际法中的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的产物,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理解国际法中的主权要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不要幻想用固定不变的模式来要求它。固定不变的观念难以理解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现实,主权的发展变化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是分不开的。主权不是永恒不变和静止的,而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16]再次,全球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加上国际间交往的频繁,在国际法领域内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合作法、第三代人权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一国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为它们致力于保护的目标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一国单方面的利益。而事实上,我们今天讲的全球化和全球化挑战,就是指立足于人类整体论和人类共同利益论的全球化。它着眼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共性,凸现人类的共同价值与共同利益。[17]这些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新问题和法律制度如何规范将成为以后国际关系中谈判的焦点。但无论如何,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首先应当遵守的。最后,全球化的发展,使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增多,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已在国际法的某些部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某些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其作用不可忽视。如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即可予以说明。但需要指出的是,非国家行为体无论如何发展,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主权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国家仍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系中的主要行为主体,仍然在国际关系中唱主角。那种强调非国家行为体而忽视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是错误的。总之,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囿于传统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不但不能促进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发展,只怕其作用可能适得其反。
季羡林,生于1911年,山东清平(今临清)县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文化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中科院院士、中国语言学家、文学翻译家,梵文、巴利文专家。对印度语文文学历史的研究建树颇多。 语言学家、文学翻译家、作家。山东清平(今临清)人。1930年入清华大学西洋文学系。1935年赴德国留学。曾师从印度学家E.瓦尔特施密特研究古代印度语言。1941年获哥廷根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后曾师从语言学家E.西克研究吐火罗语。1946~1983年,被北京大学聘为东方语言文学系教授、系主任,1978~1984年兼任北京大学副校长。1956年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委员,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外国语言文学评议组组长、第二届中国语言学会会长、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名誉会长、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委员和《语言文字卷》编辑委员会主任等等。其学术成就最突出地表现在对中世纪印欧语言的研究上颇多建树。主要著作有:《〈大事〉偈颂中限定动词的变位》(1941年,系统总结了小乘佛教律典《大事》偈颂所用混合梵语中动词的各种形态调整)、《中世印度语言中语尾-am向-o和-u的转化》(1944年,发现并证明了语尾-am向-o和-u的转化是中世印度西北方言健陀罗语的特点之一)、《原始佛教的语言问题》(1985年)(论证了原始佛典的存在、阐明了原始佛教的语言政策、考证了佛教混合梵语的历史起源和特点等)、《〈福力太子因缘经〉的吐火罗语本的诸异本》(1943年)(开创了一种成功的语义研究方法)、《印度古代语言论集》(1982年)等。作为文学翻译家,他的译著主要有:《沙恭达罗》(1956年)、《五卷书》(1959年)、《优哩婆湿》(1959年)、《罗摩衍那》(7卷,1980~1984年)、《安娜·西格斯短篇小说集》等。作为作家,他的作品主要有《天竺心影》(1980年)、《朗润集》(1981年)、《季羡林散文集》(1987年)、《牛棚杂忆》等。祖父季老苔,父季嗣廉,母赵氏,农民。叔季嗣诚。幼时随马景恭识字。6岁,到济南,投奔叔父季嗣诚。入私塾读书。 7岁后,在山东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附设新育小学读书。10岁,开始学英文。12 岁,考入正谊中学,半年后转入山东大学附设高中。 在高中开始学德文,并对外国文学发生兴趣。18岁,转入省立济南高中,国文老师是董秋芳,他又是翻译家。"我之所以五六十年来舞笔弄墨不辍,至今将近耄耋之年,仍然不能放下笔,全出于董老师之赐,我毕生难忘。" 1930年,考人清华大学西洋文学系,专业方向德文。从师吴宓、叶公超学东西诗比较、英文、梵文,并选修陈寅恪教授的佛经翻译文学、朱光潜的文艺心理学、俞平伯的唐宋诗词、朱自清的陶渊明诗。与同学吴组缃、林庚、李长之结为好友,称为"四剑客”。同学中还有胡乔木。喜欢"纯诗",如法国魏尔兰、马拉梅。比利时维尔哈伦,以及六朝骈文,李义山、姜白石的作品。曾翻译德莱塞、屠格涅夫的作品。大学期间,以成绩优异,获得家乡清平县政府所颁奖学金。 1935年9月,根据清华大学文学院与德国交换研究生协定,清华招收赴德研究生,为期两年 。季羡林被录取,随即到德国。在柏林,和乔冠华同游。10月,抵哥廷根,结识留学生章用、田德望等。入哥廷根大学,"我梦想,我在哥廷根,......我能读一点书,读点古代有过光荣而这光荣将永远不会消灭的文字。""我不知道我能不能捉住这个梦。”(《留德十年》) 1936年春,季羡林选择了梵文。他认为"中国文化受即度文化的影响太大了。我要对中印文化关系彻底研究一下,或能有所发明。"因此,"非读梵文不行。""我毕生要走的道路终于找到了,我沿着这一条道路一走走了半个多世纪,一直走到现在,而且还要走下去。”(《留德十年》)"命运允许我坚定了我的信念。" 季羡林在哥廷根大学梵文研究所主修印度学,学梵文、巴利文。选英国语言学、斯拉夫语言学为副系,并加学南斯拉夫文。季羡林师从"梵文讲座"主持人、著名梵文学者瓦尔德施米特教授,成为他唯一的听课者。一个学期 4O多堂课,学习了异常复杂的全部梵文文法。接着部分著作年轻时的季羡林 读梵文原著,第5学期读吐鲁番出土的梵文佛经残卷。第6学期准备博士论文:《〈大事渴陀中限定动词的变化〉》。佛典《大事》厚厚3大册,是用混合梵文写成的,他争分夺秒,致力于读和写,"开电灯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 1940年12月至1941年2月,季羡林在论文答辩和印度学、斯拉夫语言、英文考试中得到4个"优",获得博士学位。因战事方殷,归国无路,只得留滞哥城。10月,在哥廷根大学汉学研究所担任教员,同时继续研究佛教混合梵语,在《哥廷根科学院院刊》发表多篇重要论文。"这是我毕生学术生活的黄金时期,从那以后再没有过了。""博士后"的岁月,正是法西斯崩溃前夜,德国本土物质匮乏,外国人季羡林也难免"在饥饿地狱中"挣扎,和德国老百姓一样经受着战祸之苦。而作为海外游子,故园情深,尤觉"天涯地角有穷时,只有相思无尽处",祖国之思和亲情之思日夕 索绕,"我怅望灰天,在泪光里,幻出母亲的面影"。 1945年1O月,二战终结不久,即匆匆束装上道,经瑞土东归,"宛如一场春梦,十年就飞过去了"。离开哥廷根35年后的1980年,季羡林率中国社会科学代表团重访哥市,再谒83岁高龄的瓦尔德施米特恩师,相见如梦。后来作感人至深的名文《重返哥廷根》。 1946年5月,抵达上海,旋赴南京,与李长之重逢,经李介绍,结识散文家梁实秋、诗人臧克家。在南京拜谒清华时期的恩师陈寅恪,陈推荐他去北京大学任教,遂又拜见正在南京的北京大学代理校长傅斯年。秋,回到北平,拜会北大文学院院长汤用彤,被聘为教授兼东方语言文学系主任,在北大创建该系。同事中有阿拉伯语言学家马坚、印度学家金克木等。 解放后,继续担任北大东语系教授兼系主任,从事系务、科研和翻译工作。先后出版的德文中译本有德国《安娜·西格斯短篇小说集》(1955 年),梵文文学作品中译本有印度伽梨陀娑《沙恭达罗》(剧本,1956年)、印度古代寓言故事集《五卷书》(1959年)、印度伽梨陀娑《优哩婆湿》(剧本,1962年)等,学术著作有《中印文化关系史论丛》(1957年)、《印度简史》(1957年)、《1857-1859年印度民族起义》(1985年)等。1956年2月,被任为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1954年、1959年、1964年当选为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并以中国文化使者的身份先后出访印度、缅甸、东德、前苏联、伊拉克、埃及、叙利亚等国家。"文革"中受到"四人帮"及其北大爪牙的残酷迫害。1978年复出,继续担任北京大学东语系系主任,并被任命为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大学南亚研究所所长。当选为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 1983年,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1984年,任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任中国文化书院 院务委员会主席。并曾以学者身份先后出访德国、日本、泰国。 70年代后期以来担任的学术回体职务有:中国外国文学会副会长(1978年)、中国南亚学会会长(1979年)、中国民族古文字学会名誉会长( 1980年)、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会长(1981年)、中国语言学会会长(1983年)、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副会长(1983年)、中国史学会常务理事(1984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1984年)、中国作家学会理事(1985 年)、中国比较文学会名誉会长( 1985年)、中国亚非学会会长( 1990年)等。 1998年4月,《牛棚杂忆》出版( 1988年3月一 1989年 4月草稿,1992年 6月定稿)。出版界认为"这是一本用血泪换来的和泪写成的文字。这是一代宗师留给后代的最佳礼品"。季羡林的学术研究,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梵学、佛学、吐火罗文研究并举,中国文学、比较文学、文艺理论研究齐飞。"
季羡林 中国语言学家、作家、文学翻译家。生于1911年8月6 日。山东省清平县(现改归临清市)人。自幼就学于济南市,1930年毕业于山东省立济南高中,同年考入清华大学西洋文学系。1935年考取清华大学与德国交换的研究生,赴德国留学,在格廷根大学从著名印度学家E.瓦尔特施密特研究古代印度语言。1941年获格廷根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交通断绝,无法回国,即应聘在格廷根大学任教,并从著名语言学家E.西克研究吐火罗语(或称焉耆 -龟兹语)。1946年初夏返抵上海,应北京大学之聘为东方语言文学系教授、系主任,至1983年;1978年开始兼任北京大学副校长,至1984年。 季羡林于 1956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起任中国外国文学学会副会长,1979年起任中国南亚学会会长,1980年起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外国语言文学评议组负责人,第二届中国语言学会会长,1981年任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会长,中国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作家协会理事,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名誉会长,1983年被选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1984年起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委员,1985年任中国比较文学学会名誉会长等职。 季羡林精心研究中世印欧语言,有突出的成就。 ①在印度中世语言(包括阿育王碑铭用语、巴利语、俗语和混合梵语)形态学方面,他全面而系统地总结了小乘佛教大众部说出世部律典《大事》偈颂所用混合梵语中动词的各种形态特征,著《〈大事〉偈颂中限定动词的变位》(1941)一文;他发现并证明印度中世语言中语尾 -am向-o和-u的转化是中世印度西北方言犍陀罗语的特点之一,著《中世印度语言中语尾 -am向-o和-u的转化》(1944)一文;他还发现并证明不定过去时是中世印度东部方言古代半摩揭陀语的语法特点之一,著《使用不定过去式作为确定佛典年代与来源的标准》(1949)一文。 ②在原始佛教的语言问题方面,他论证了原始佛典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它所使用的语言是中世印度东部方言古代半摩揭陀语;他还阐明原始佛教采用放任的语言政策,考证了佛教混合梵语的历史起源和特点以及与语言问题相联系的印度佛教史上的其他问题。有关论文已编成《原始佛教的语言问题》(1985)一书。 ③在吐火罗语的语义研究方面,他通过对《福力太子因缘经》吐火罗语本与其他语言的异本的比较,开创了一个成功的方法,写成《〈福力太子因缘经〉的吐火罗语本的诸异本》(1943)一文。1980年以来,他开始研究和译释新疆博物馆收藏的吐火罗语 A《弥勒会见记剧本》残卷,已发表《吐火罗文A中的三十二相》等5篇论文,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季羡林的论著还有《 印度古代语言论集 》(1982)、《中印文化关系史论文集》(1982)、《关于大乘上座部的问题》(1981)、《商人与佛教》(1985)等。季羡林又是勤奋的文学翻译家,他直接从梵文翻译了《沙恭达罗》(1952)、《五卷书》(1959)、《优哩婆湿》(1962)、《罗摩衍那》(7卷,1980~1984),还著有《罗摩衍那初探》(1979)一书和《〈罗摩衍那〉在中》(1986)一文。他在梵文文学的介绍和研究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此外,他还从巴利文、英文和德文翻译了一些文学作品,译本有《安娜·西格斯短篇小说集》等。 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0年考入北京清华大学西语系。 1934年毕业后,在济南山东省立高中任教。 1935年考取清华大学交换研究生,赴德国留学,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梵文、巴利文、吐火罗文等古代语文。 194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 1946年回国,历任北京大学教授兼东方语言文学系教授、系主任。 建国后,历任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外国语言文学评议组负责人,第二届中国语言学会会长,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中国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作家协会理事,中国外国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南亚学会会长,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会长,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大学东文语言文学系教授、主任,社会科学院南亚研究所所长,中国比较文学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委员、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会长、国际儒学联合会顾问,亚非学会会长,语言学会会长。 1978年任北京大学副校长。1993年3月当选为澳门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是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至五届全国政协委员。对印度中进语言形态学、原始佛教语言、吐火罗语的语义、梵文文学等研究均作出重要贡献。在印度中世语言形态学方面,全面而系统地总结了小乘佛教大众部说出世部律典《大事〉偈颂所用混合梵语中动词的各种形态特征,著《〈大事〉偈颂中限定动词的变位》(1941)一文。在原始佛教的语言问题方面,论证了原始佛典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它所使用的语言是中世印度东部方言古代半摩揭陀语。主要译著有《原始佛教的语言问题》、《印度简史》、《中印文化关系史论文集》、《印度古代语言论集》、《关于大乘上座部的问题》、《罗摩衍那初探》、《天竺心影》、《朗润集》、《季羡林散文集》等,翻译了:《沙恭达罗》、《优哩婆湿》、《罗摩衍那》、《安娜·西格斯短篇小说集》、《五卷书》等,散文集有:《赋得永久的悔》。主编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1995年11月,“北京大学季羡林海外基会”成立。夫人:彭德华。
2005年,一场“环保风暴”在中国内地刮起,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包括同属正部级单位的三峡总公司的三个项目。理由是,这些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 目埃�泄�幕哪��恋匾汛?万多平方公里;全国18个省区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而且荒漠化还在以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增长。 七大江河水系中,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水质已超过40%。全国668座城市,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其中有不少是由水质污染引起的。如浙江省宁波市,地处甬江、姚江、奉化江三江交汇口,却因水质污染,最缺水时需要靠运水车日夜不停地奔跑,将乡村河道里的水运进城里的各个企业。 中国平均1万元的工业增加值,需耗水330立方米,并产生230立方米污水;每创造1亿元GDP就要排放万吨废水。还有大量的生活污水。其中80%以上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河道,要不了10年,中国就会出现无水可用的局面。 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到100%。酸雨发生的频率,上海达11%,江苏大概为12%。华中地区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等,酸雨频率超过了90%。 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万吨,比2002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灾难。 1月27日,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有人预言,如果再不加以整治,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 治理污染陷于两难有一种说法,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好环境,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须达到GDP的%以上。但这是在环境保护本来就非常良好的情况下,在中国,根据上海的经验,要真正有效地控制环境,环保投入须占到GDP的3%以上。而在过去20年里,中国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在90年代上半期是%,最近几年也只有1%多一点。环保是一种“奢侈性消费”,投入大,对GDP贡献小,因此,一些本应用于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也被挪作他用。 目前中国在环境问题上进退两难:再不治理,未来无法保障;真要治理,则需大规模投入,眼前的经济又难以承受。 有人算过,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在过去20年间,总共只创造了几十亿元产值,但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得花几百亿元,这是全云南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累计产值不过500亿元。但要治理其带来的污染,即使是干流达到起码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不仅花费是个可怕的数字,时间也至少需要100年。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就微观角度说,在过去20年里,国内制造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最简单的事,例如水泥生产,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每年排放的废水超过10亿立方米,如要处理,则每吨需花费元。提高生产成本5%。而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因此只能在环保问题上打游击:或是不建任何废水处理设施:或是建立以后就当摆设,白天把污水放到处理池里,晚上没人时就排放到河里,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成本。在市场的无序化竞争中,这5%的成本。往往就决定了企业的盈与亏、生与死。 而中国在环保执法上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助长了这种倾向。通常的情况是,环保部门为取证一件违法偷排事件,需耗费50万元,而最终落到违法企业头上的罚款,则只有区区5万元,包括正在劲刮的所谓“环保风暴”。 一些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违反环境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最后的罚款也不过20万元。区区20万元罚款,对于一个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震慑力?因此《环保法》历来被人称为“豆腐法”。 一场环保风暴将涉及数十万家企业,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大批企业的破产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国内物价指数迅速地突破两位数。因此,无论是宏观成本,还是微观成本,实际上都无法承受。 四个因素阻碍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巨大阻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管项目是否会存在污染情况,只要来投资就批准,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再次,环评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 掀起真正的“环保风暴”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但当GDP增长到一定程度,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居民环境支付意愿的增强。污染水平在到达转折点后就会随着GDP的增长反而戛然向下,直至污染水平重新回到环境容量之下,此即所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当年日本的发展过程就是这一规律。 毫无疑问,中国没有可能跨越这样一个重化工业时代。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国家太大,无法像芬兰那样,在本国制造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于全球化分工,直接进入高科技时代。 上世纪90年代末,笔者曾回过苏南老家,小时候那种清清河水,坐着船就可到达四乡八镇的情景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令笔者吃惊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竟然是最普通的生活垃圾。在中国,即使不发展工业,由人口增长带来的污染物,也足以使环境恶化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即便是治理这样的污染,也需要大笔投资,需要有经济基础。 中国在治理污染问题上,任重道远,需要依法办事,制止恶性环保事件的发生,延缓环境恶化的速度。
万玲姚伯初吴能友
[1]第一作者简介:万玲,女,1969年2月生,重庆人,1998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地球科学系构造地质专业,获理学博士学位,发表过“滇中楚雄盆地构造与油气特征”等论文8篇。
(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研究所,510760)
摘要本文在分析近年来南海西部地区新的海洋地质调查资料基础上,结合国外在该区大量最新研究成果,提出红河断裂带入海经莺歌海盆地延至海南岛南部,在17°30′N,109°E附近被近S—N向的南海西缘断裂右行截断,之后在16°N,110°E处沿西沙西南的中建南断裂继续往南东方向延伸,直达西南海盆。这一提法不同于传统的东延和南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红河断裂带作为印支板块滑移边界中的构造作用。
关键词红河断裂带中建南断裂带南海
红河断裂带位于华南板块与印支板块之间(Hamilton,1979;Leloup et al.,1995),该断裂北起青藏高原,穿越云南及越南北部,向东南延入南海,全长逾1000km,是东南亚一条显著的地质、地貌分界线。自Tapponnier(1982)的挤出模型以来,红河断裂作为东南亚滑移的北部边界并与南海的形成联系起来,开始倍受地学界的关注。该断裂带在陆区构造形迹十分显著,尽管在变质作用、变形构造、岩浆活动等方面已进行了大量的野外及室内地质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构造模式,普遍认为这是一条在新生代发生过左行走滑的大型剪切带(Tapponnier,1982,1983;Briais,1993;Leloup et al.,1995),近期又发生了右行走滑(Allen,1984),该断裂带从红河口入海后沿莺歌海盆地向东南延伸到海南岛南部,这一段已无争议,但此后如何延伸至今仍无统一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为东延,指红河断裂带折向东,通过海南岛南侧与西沙海槽断裂相接(曾维军,1991,1995;姚伯初等,1994);一种为南延,是指红河断裂带折向南,与近南北向的越东断裂相连(吴进民,1999),这一观点目前最具代表性;第三种为向东南延至中西沙地块(何廉声,1987),但未见具体说明以及充分的证据,可能与当时的调查程度有限有关。
近十年来,随着国内外在南海西部地区海洋地质调查工作的广泛开展,积累了大量资料,这为研究红河断裂带入海后的延伸提供了基础。本文在深入分析这些新资料后,提出红河断裂带入海后沿莺歌海盆地东缘I号断裂延伸至海南岛南部(17°30′N,109°E附近),被近S—N向的南海西缘断裂带右行截断,之后在16°N,110°E处沿西沙地块与西沙西南地块之间的中建南断裂继续往南东方向延伸,直达西南海盆(图1)。
图1南海西部地区断裂构造示意图 skech map showing the distribution of faults in the western South China Sea
1—主要断裂带;2—一般断裂;3—转换断层;4—新生代沉积盆地边界;5—洋盆边界;6—洋壳;7—扩张中心
①红河断裂带;②南海西缘断裂带;③中建南断裂带;④西沙海槽断裂带
1红河断裂带的东延
认为红河断裂带向东与西沙海槽断裂带连接的主要证据有:①根据夏邦栋等(1979)提出海南岛存在“海西地槽”,认为与可与印支的长山地槽带对比,同属古特提斯大陆边缘;②根据西沙群岛西永一井钻遇的前寒武纪深变质岩认为与中南半岛昆嵩隆起属同一地块;③根据中美联合调查研究南海北部陆缘所作的双船地震扩展排列剖面(EPS),在西沙海槽东段(以110°30′E为界)的三条EPS剖面上显示,海槽北侧与南侧地壳结构显著不同。对以上几点证据,新的调查资料表明了迥然不同的看法,首先,海南岛“海西地槽”的提出者在新的研究工作基础上,已否定了以前的提法,根据新发现的事实认为海南岛晚古生代的大地构造性质属裂谷作用而非地槽(夏邦栋等,1991);其次,关于西沙地块和昆嵩地块的关系,吴进民(1999)认为二者无论从地球物理场,还是前寒武纪变质岩系在岩性上均有差异;此外,据中科院南海海洋所与德国基尔大学最近在西沙海槽所作的广角地震探测结果显示,西沙海槽两侧地壳结构相似,暗示张裂前华南板块与西沙块体属同一地块(丘学林等,1999)。鉴于以上事实,以西沙海槽断裂作为红河断裂带在海区的东延部分,亦即印支与华南板块分界线显然是不合适的。
2红河断裂带的南延
目前这一观点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吴进民,1999),果真如此的话,南海西缘断裂带与红河断裂带应当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活动史,但仔细分析发现,两条断裂带具有全然不同的发展历史。红河断裂带至少在印支期甚或更早时代即已存在,这一点已得到普遍认可(Hamilton,1979;Leloup et al.,1995),新生代以来该断裂带发生强烈的构造活动,主要表现为左行走滑,左行走滑运动始于晚渐新世(Sun-ling Chung,1997),在陆区走滑变形结束于早中新世(Harrison et al.,1992;Sun-ling Chung,1997),海区则持续至中新世末(Rangain et al.,1995),此后则表现为右行走滑(Allen,1984;Leloup et al.,1995;Ran-gain et al.,1995)。南海西缘断裂带,位于越南东部海岸陆架与陆坡转折处,主体位于越南东部海岸109°30′~110°E之间,北端始于17°30′N附近的海南岛南部,南至11°30′N处与万安断裂相连,由一系列大致呈SN向的断裂组成,地形地貌、重磁异常、地震剖面上均有反映,目前大多认为该断裂带形成于新生代南海扩张期间,作为南海西缘的一条转换调节带,为一条右行走滑剪切带(Holloway,1982;Hayes et al.,1985)。右行走滑特征在断裂带及其附近的盆地内表现十分显著,据对万安盆地内的沉积以及构造展布特征分析发现,右行走滑活动发生在中新世以前,形成了盆地内呈雁行状排列的NE—NNE走向的张性断裂及凹陷(彭学超等,1992)。中中新世末有一次短暂的左行走滑活动,中新世末期又表现出右行走滑特征(吴进民,1999;姚伯初,1998);特别地,如图1所示,南海西缘断裂带北端(16°N以北),正好对应了琼东南盆地和莺歌海盆地之间的近南北向中部隆起带,琼东南盆地南部的NE向断裂向该隆起带靠拢,表现为马尾形态(图1),指示断裂带发生过右行走滑,盆地内的地震剖面及钻孔资料进一步揭示走滑活动始于晚渐新世,很可能更早,结束于早中新世(Roques et al.,1997)。这一现象在中建南盆地以北的中建隆起附近也有所表现。由于这一右行走滑活动,将NW向的红河断裂带切断,使该断裂带北端的东西两侧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构造形态,断裂带西侧莺歌海盆地内构造走向为NW向,而断裂带以东的琼东南盆地构造走向为NE向,这一截切关系在重力异常图上表现十分明显(图4)。南海西缘断裂带经万安盆地后,继续向南经过纳土纳隆起、勿里洞坳陷,直到爪哇海沟,形成一条规模宏大的南北向构造带(Ben Avraham,1978)。显然,南海西缘断裂带与红河断裂带虽然在新生代均发生了明显的走滑活动,但二者具有各自不同的构造活动方式,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因而是性质不同的两条构造带,故不能相连。
3红河断裂带东南延伸的证据
如上所述,红河断裂带入海后既不可能与西沙海槽断裂相连,也不可能与南海西缘断裂连接,那么它是如何延伸呢?前已述及,由于南海西缘断裂带的右行走滑,与红河断裂带之间表现出明显的截切关系,如果红河断裂带不是就此终止的话,那么,在南海西缘断裂带东侧应当有相应的NW向断裂带存在,南海西部海区地质调查在地形地貌、重磁场以及地质构造特征等方面揭示了这样一条构造带的存在。暂且将其称之为中建南断裂带。
地形、地貌特征
如图2所示,中建南断裂带以东的中西沙地区地形地貌十分复杂,发育有海槽、海台以及海岭等多种地貌类型,自北而南分布有西沙海槽、中建海台、西沙海台、中沙海槽、中沙海台、中沙北海槽以及盆西海岭,而断裂带以西的西沙西南地区则表现出地形平坦、地貌类型简单等特点,与其东侧形成出鲜明的对比;此外,在地形图上,该断裂带处NE水深线在表现出向SE方向凸出,这一趋势在西南海盆东缘仍十分明显,显示该断裂带已穿越西南海盆,延入南沙地区。反映在地形地貌上存在一条明显的NW向构造带。
重磁场特征
重磁场是用来研究海区构造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特征反映了地壳内部的物质不均一性,特别是能敏感地反映构造变化。在空间重力异常图及磁力异常图上(图3,4),中建南断裂带以东重磁异常主要为NE走向,重力异常表现为一系列变化的正负异常相间排列,磁异常以负值异常为特征;断裂带以西重磁异常无明显走向,重力异常呈现局部重力高和重力低组成的宽缓异常,磁异常则为平缓升高的低值正磁场。在靠近断裂带附近,分布有若干NW向的局部重磁异常。显然,断裂带两侧重磁场特征截然不同,显示具有不同的基底。
莫霍面特征
在南海地壳厚度等值线图上(图5),沿中建南断裂带莫霍面等厚线呈现出向南东方向的同形扭曲特征,与莺歌海盆地内NW向的等厚线相呼应,显示该处存在地壳厚度变化,反映该断裂带影响深度大,是一条地壳级断裂。
地质构造特征
如图1所示,中建南断裂带以东的构造走向以NE向为主,断裂带以西的则表现为NW、NE和近SN向,其中NW向构造显然是印支板块NW向构造在海区的延伸,这组构造在南海南部以及南沙地区都十分发育,与南海北部陆缘区典型的NE、NEE向构造形成鲜明的对比,中建南断裂带显然是这组NW向构造的东界。该断裂带穿越中建南盆地,将盆地分割为东北坳陷和中西部坳陷,断裂带附近及东北坳陷内新生代沉积等厚线呈NW向延伸(邱燕等,1995),反映出断裂带对沉积作用的控制。在穿越该断裂带的地震剖面上,还发现有明显的花状构造(图6),反映沿断裂发生过走滑活动,根据断裂影响层位推断走滑活动在T2(中中新世)结束,在断裂带东侧,一组NE向张性断裂与之相交,交角指示断裂带发生过左行走滑(图1),这与红河断裂带新生代的构造活动状况相一致,表明二者具有成因上的联系。据地震剖面分析,中建南盆地东部B层序(晚渐新世—中中新世)略有褶皱(邱燕等,1999),显然以上地质现象与该断裂带的走滑活动有关。此外,地震剖面进一步揭示沿中建南断裂带发育火成岩体,表明该断裂带切割地壳深度大,是一条深断裂。
图2南海地貌图 geomorphology map of the South China Sea
图3南海西部地区空间重力异常图(单位:10-5m/s2) anomaly of the western South China Sea(据南海地质地球物理图集改编)
图4南海西部地区磁力异常图(单位:nT) magenetic anomoly(△T)of the western South China Sea(据龚跃华等,1999)
图5南海莫霍面深度图 of Moho in the South China Sea(据龚再升,李思田等,1997)
图6穿越中建南断裂带的地震剖面选段 seismic profile crossing the Zhongjian Island Faults(位置见图1所示A—B,据邱燕等,1995)
以上事实表明,NW向的中建南断裂带是两大不同地块之间的构造分界线,该断裂所表现出的左行走滑特征及走滑活动时代与红河断裂带一致,由此可以推断中建南断裂才是红河断裂带在海区的延伸部分。
4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红河断裂入海后既不沿西沙海槽断裂延伸,也不沿南海西缘断裂延伸,而是被近南北向的南海西缘断裂右行截断后,沿西沙地块与西沙西南地块之间的中建南断裂延伸,直达西南海盆,与海盆内的转换断层相接,之后很可能延入南沙地区,以往由于受海区调查程度的限制,造成了认识上的困难,兼之这条印支期的NW向构造带之上叠加了燕山期NE向火山-岩浆弧带并受到新生代期间南海海盆扩张的影响,其形迹变得模糊,不似陆区那样显著,但细致的分析仍能揭示其踪迹。
Tapponnier et al.(1982)提出的印支板块挤出模式已得到大量古地磁以及地质资料的支持(张连生等,1996;Yang al.,1993),若按照红河断裂沿南海西缘断裂延伸这一观点,作为印支板块向东南方向的滑移边界,在南海西缘理应表现出挤压边缘特征,但事实上,却显示为拉张剪切边缘,形成了一系列的张性盆地;而若红河断裂沿中建南断裂延伸,穿越西南海盆,延入南沙地区,在南沙南缘的俯冲带以及广泛发育的逆冲推覆构造则可以很好地解释印支板块挤出前缘所应当表现出的挤压现象。因此,从这一点讲,本文提出的红河断裂的延伸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关于红河断裂在南沙地区的延伸,还需做进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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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TENDING OF HONGHE FAUL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ITS TECTONIC SIGNIFICANCE
Wan LingYao Bochu and Wu Nengyou
Abstract
Based on the latest data for marine geological survey in the west of South China Sea and research work finished by foreign experts,it is proposed that the sinistral Red River Fault was cut by the dextral S—N strike Eastern Vietnam Fault at the south of Hainan Island(17°30′N,109°E)and occurred at 16°N,110°E to connect with the Zhongjian Island Fault,it maybe continued to extend in the dangerous area of South China is reasonable for the extrusion model of Indochina.
Key words:Honghe Faults,Zhongjiannan Faults,South China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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