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格的科目在毕业前需要重修并参加考试及格后才予以毕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在期末考试中有多科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给予补考机会,若在补考期间把不及格的科目补考及格则不需要重修,但有超过一定数目的学科还不及格则要重修这些课程。或者在四年下来还有没过的科目,则在毕业前需要重修,并参加考试及格后才予以毕业。
扩展资料:
一、重修申请条件
1、所有在校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未获得学分,均可申请不及格重修。
2、所有在校学生,对已修读且考试合格并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均可申请提高重修。
二、重修选课的基本要求
1、选课时间一般为开学10日内。
2、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含组班重修),且课程学分、教学要求必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相一致。
3、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总学分数与本学期在修课程总学分数之和不得超过34。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修
参考资料来源:学信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