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当中并未约定试用期,该规章制度与双方书面约定不一致,以书面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