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380分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贵州大学根据其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5、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水平考试达到三级以上。 6、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 第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四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优良或在本专业综合素质良好,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二)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达到本条例第四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达到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之第1或第2或第3款的条件,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四)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条例和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年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休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由教务处负责执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当年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符合本人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非本届毕业生。 3、考试作弊者。 第十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