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是社会交往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交往不断趋于规模化、标准化、程序化、清晰化、精确化和条 文化 的结果。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论文格式参考文献,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政治论文格式参考文献 一、论文格式必须包含如下六大要素: 论文标题、论文作者署名及其单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论文正文,最后是论文的参考文献。这是论文格式的六大要素,是任何论文都必须要包含的内容。 此外,在不同学术领域,其论文还有其他一些内容,比如论文致谢、论文封面以及 毕业 论文要写明指导老师等。 最后,不同的学术研究或者编辑出版机构,对论文格式也有自己的一些要求。 二、论文内容必须按照论文格式要求进行编辑排版: 论文除了要包含如上六大要素之外,还有按论文格式要求对论文内容进行编辑排版,比如纸张大小、标题居中、段落缩进、列表编号、字体字号等。在信息化时代,这个要求更为迫切。 论文格式化之后,内容条例清晰,结构一目了然。 政治论文参考文献 政治安全与政治体制改革 在民族国家作为国际交往和处理国内事务首要主体的条件下,国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不仅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当前中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维护政治安全,保持政治稳定,对于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于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国家主权、领土疆界、民族尊严、意识形态、价值文化、国家制度和权力体制等方面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自主,并免受各种干扰、侵袭、威胁和危害的能力和状态。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最根本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最高目标。只有当政治安全获得保证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谋求和维护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等其他领域的安全。一般认为,政治安全的内涵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安全、政治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政治秩序安全等四个要素。对于中国来说,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实现政治安全的根本保障。政治安全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其他领域的安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其中经济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组成部分),对政治安全产生着尤为重要的影响。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出了问题,政治也会出问题。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看,在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下,由天灾导致的饥荒和民不聊生,往往会成为引发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从西汉末年直至清朝中后期,历史一直围绕着经济领域的治乱循环为轴心旋转着。即使是现代社会也难以逃出这条铁律的规制。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印尼经济陷入困境,引发政治危机,导致统治印尼32年的苏哈托政权于1998年倒台。同样,南美的庇隆、皮诺切特、藤森等政权兴衰乃至苏东剧变,其动因也都在于经济领域的危机。有鉴于此,邓小平在 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 经验 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是硬道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等论断,明确指出了经济发展对于保持政权稳定和政治安全的决定性影响。当然,另一方面,政治安全问题也可能反作用于经济安全领域,这在苏东剧变以来的原社会主义国家、近年来的泰国、菲律宾以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家的现实政治中都可以找到很好的反面例证。总之,在思考经济安全与政治安全的关系时,完全可以将其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投射。 意识形态既是政治安全的组成部分,也是影响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政权,除了依靠国家机器和经济利益两手来维系,统治阶级倡导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能否为多数民众接受和尊奉,也是保持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清代学者龚自珍有句 名言 :“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说的就是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对政治安全的重要影响。毛泽东说,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是要先造成舆论,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说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于每一个执政党或执政阶级而言,能够产生立竿见影功效的是暴力工具和直接与民众自身相关的经济利益要素,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可能是最不容易引起足够重视的政治安全要素,因为政治安全的积极影响是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反映出来的,需要长期持续的资源投入和对政治文化、社会舆论前沿的跟踪和引导,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历史上许多执政集团丧失政权是始于丧失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或公信力。 二、人民利益与政治安全 决定一国政治安全的根本因素,是人民的拥护和支持。那么,一个政权或执政党如何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呢?说到底,就在于它能不能给人民带来利益和福祉。如果能带来利益,人民就拥护,政权就巩固;如果会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反对,政权就不稳固。我们可以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中加深对这一规律的认识。 1949年以前,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欺凌,国内政局不稳、战乱不止,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颠沛流离。摆脱任人宰割的屈辱地位,结束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是中国人民的最大利益之所在。谁能带领人民实现这个任务,谁就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得到了人民的拥护。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国家统一、政局安定以后,就要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党带领人民迅速医治了战争创伤,国民经济得到快速恢复发展,整个国家呈现出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局面。但由于受特殊的国际环境影响,加上极“左”思想在党内泛滥,党的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能得到有效贯彻。运动接连不断,经济建设受到严重干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生产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稳定快速发展,国家政治安全,从根本上讲,还是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各项政策。 在人民富裕起来的同时,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在中国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继承了邓小平使人民富起来的历史使命,继续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富起来以后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蔓延等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党的建设的创新发展,也是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创新发展。 如何在国家发展和人民富裕起来以后,让社会更公平、更和谐,人民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问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庆祝建党90周年讲话中,胡锦涛进一步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起来以后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只要始终坚持代表人民根本利益,防止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国家就能长治久安,这已经成为了全党上下的共识。 通过上述不同历史时期党中央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找出一条贯穿其间的红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思想体系中,以人民利益为最根本出发点,是党始终没有动摇过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党才可能克服那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在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的人民性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夯实政治安全的基础。 三、政治安全与政治体制改革 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影响政治安全的因素,可以按矛盾性质分为两大类: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包括西方敌对势力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内颠覆势力和国家政权之间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又可以分为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及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 显然,当前影响中国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是人民内部矛盾。在改革开放30多年时间里,中国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使矛盾和问题在短期内集聚。应该说,这些矛盾绝大多数是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引起的,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导致的,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虽然这些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并及时予以化解,就有可能不断积累甚至激化,同样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影响中国的政治安全。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国家政治安全的一项根本任务。 而在人民内部矛盾中,对政治安全影响最大的,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从根本上讲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但在具体单位、具体问题上干群矛盾、党群问题是存在的。关键是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要善于体察民情,及时发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并努力做好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情绪。只要党和政府真正信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即使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谅解。 为了防止党夺取政权后蜕化变质,重蹈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的覆辙,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安全问题进行了探索。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同民主人士黄炎培进行了著名的窑洞谈话。黄炎培提出,共产党如何跳出“其兴也浡焉,其衰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毛泽东看来,社会主义国家保证政治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民主。毛泽东在窑洞谈话中提出民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人人起来负责。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也是真正的民主的含义。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七大 报告 也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所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 第二,人民监督政府。现代国家,特别是对于大国来说,除了在基层和一定范围内实行直接民主、协商民主,在整个国家层面,主要还是实行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即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将权力交给选出来的政党和民意代表,由政党组成政府,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责。任何国家要发展、要稳定,都离不开政府,离不开公共权力。但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腐化变质,损害人民的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学者阿克顿提出:权力导致腐败,失去有效监督的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古今中外无数的事例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腐败和暴政的根源,也是影响政治安全的根源。让人民监督政府,用权利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腐化变质,危害人民利益,进而影响政治安全的最有效办法。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从中国的现实看,权力腐败、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已经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是当前社会矛盾尖锐、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并直接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遏制腐败,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安全,说到底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解决权力来自人民同时又服务于人民的问题,解决权力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问题。一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 渠道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制约权力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方面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强调政权内部的分权制衡;另一方面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用人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为此,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既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更要结合中国实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保证。这里特别要强调两点:一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并不矛盾,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历史和现实看,在中国,只有共产党能够从根本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领导中国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从中国正处于剧烈变革的情况看,要保持政局稳定,更需要一个有权威、有力量的政党来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二是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中,是否有效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是衡量党的领导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在党的领导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功的现实路径,也是确保政治安全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看了“政治论文格式参考文献”的人还看: 1. 标准学术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2. 参考文献学术论文格式要求 3. 标准学术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模板 4.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国家标准 5. 2017届高校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6. 参考文献格式学术论文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政治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我为大家带来了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一:《浅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摘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根据课本的相关知识,以及搜索一些资料,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制度设计与运行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政治制度;现状;对策 一、背景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中国人是以个人心思为主动力的,想升官发财,光耀祖宗,是许多中国人过去的思维。而依靠社会科学机制,增加大多数人富裕的 方法 制度或机制创新却很少,大多会用按步就班的方式重复地走来。而当社会腐败无能时,改变政机的方式又是极其简单的愚昧的,最常见的就是起义革命造反之类,当然这也是属于人类的自相残杀而达目的的一种方式。我认为研究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国家来说,历史上所有发生过的朝代兴亡、政权兴衰或更迭,社会经济发展或倒退,民生安乐或困苦等,几无例外总与当时政治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及其运行是否正常有关;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曾经在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也几乎都要依托当时的政治制度或借用某些部门达至目标。 二、政治制度的涵义 所谓政治制度,意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制度、 文化 制度在一起规范着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的行为,以确保整个社会有序生存、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它以规范国家政权行为的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含那些本身虽非国家政权,但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实体(政党、公民等)的行为准则”。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则“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 三、政治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我国自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 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二)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 传统文化 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四、正确应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其一,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都必然奠基于中国的土壤之上和体现本国的国情,并具有本国的特点,其结果也理所当然与中国的社会形态、经济模式、民族心态、哲学伦理思想等密不可分,因此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应坚持历史的视角。有些现在看来不适合,甚至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制度,如1949年后不久成立的“军事管理委员会”,强调党政不分的“一元论”,“计划经济”体制等,在当时却往往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产生过难以取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会采取当时的形式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当时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反复筛选和论证,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其二,要注意“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我们一方面应看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抗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土,都曾起到值得肯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看到,长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以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论是奴隶主、封建主、还是官僚资产阶级,都必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以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因此,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讲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如他们或是突出王权、皇权、特权;或者是强调人治,发展个人独裁;或是强调华夷之分,顽固地保留和利用宗法体制等,这些都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其三,要用比较的方法。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方法是实验,但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进行,而 经验 证明比较的分析方法最可行。比较方法有两种:一方面,进行纵向对比,今天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上中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目前国外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 结论 通过中国政治制度的学习,不仅掌握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还让我懂得了学会分析从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受益匪浅:其一,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基本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人那么多,各种资源总量虽然不少,但按人口平均的水平,往往是很低的。鉴于这些情况,中国要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其二,中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是有历史原因的。中国目前的制度中使人感到最不满意的一点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作用太大。这种权大于一切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也为腐败的盛行创造了条件,还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基于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我们要在不断发展中进行改进,促进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悦.政治文化向度与制度选择[J].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2]李月军.中国政治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J].学海,2009(6). [3]王兆刚.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回顾与思考[J].东方论坛,2011(3). [4]徐永军.政治制度正义、属性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J],2004(4). [5]俞可平.简论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二:《当代中国政治的出场学研究》 〔摘要〕 理论是对时代问题的解答。本文认为, 政治研究应采取出场学研究方法,在把握时代特征和时代根本问题的基础上推进理论研究。本文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本质含义的理解,认为交往 实践是人的存在的基本方式,而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具有基础意义。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所产生的物质利益关系是 社会形态分类的基本标准,它决定了特定社会所适合的政治模式。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就是要在正确指认当代中国社会类型的前提下去探索适合的政治模式。 〔关键词〕 出场学;当代中国政治;政治 哲学 〔作者简介〕胡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苏州 215123。 (一) 理论是对时代问题的解答,理论研究需要抱有深深的问题意识。构建理论形态当然重要,但是对理论构建的时代语境和方法论的考察更是具有前提考察和批判的性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形态的特征是,“她本质上是由一定时代语境造就、对出场路径深度依赖的出场形态。”〔1〕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形态应该随着时代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以完成“出场”、“在场”、“退场”、“缺场”的理论和实践的辩证作用,防止再次出现德里达所言的“脱节的时代”。任平教授所提出的出场学方法着重从三个方面研究和 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出场语境、出场路径和出场形态。出场语境是对时代地平线的考察,对马克思主义赖以出场的现实基础的考察,特别是对当年马克思思想出场的现实条件和当代的现实之间的“历史间距”的考察。“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性与在场性所遭遇的一切‘脱节’和挑战,都来源于新全球化时代所造就的时代语境的影响。高度关注一系列新全球化问题并成为‘ 反思 的问题学’,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当代出场路径与出场方式。解答问题所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就成为与时俱进的出场形态。”〔2〕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应该如何构建。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 建筑的原理,要想构建合理的政治框架,必须搞清楚市民社会的基本状况。政治模式必须适合社会形态的基本状况,否则政治上层建筑就可能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我们需要搞清楚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当代中国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占有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形式? (二) 社会是交往关系的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物质利益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是由为了生存而从事物质生产的现实中的个人造就的,马克思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3〕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要想维持人的生命就必须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要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就必须有可满足需要之物,要想获得满足需要之物就必须进行生产。即便是旧石器时代的采猎经济也仍然是一种生产活动。即便是采猎经济也不是孤独的鲁滨逊的单个人的活动,而是一种共同活动,是一种交往活动。马克思认为,交往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社会存在。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4〕生产力或技术交往结构描述的是物质生产实践的实体结构,它表现的是人们事实上是如何改造自然,获得满足需要的物品。生产关系或经济交往结构是物质生产实践的意义结构,描述的是进行共同生产的人是如何被 组织在一起进行生产的以及人们能从生产结果中获得什么份额。相对于孤独的鲁滨逊,共同生产的人们立即面临分工、所有制、产品如何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主体参与交往总有其期望实现的主观设定的意义,但交往实践最终给其带来的意义首先是客观的,与其主观设定的意义可能不相一致,并且交往实践对各极主体都产生意义,而且这些意义相互之间是相关联的。根源于同一交往实践的各极意义彼此相关,彼此以其他各极意义作为本意义存在的条件。 政治是以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政治的本质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每个人都凭借自身的主体资质和能力参与交往,人们的资质和能力当然有差异,这样就决定了他能参与的交往的水平和层次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他从交往中获得的客观意义或结果的差异,这是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差异和矛盾产生的根源。除了自身能力和资质外,社会制度体系更影响着经济主体参与交往所能获得的客观意义和结果,因此,经济主体总是希望制度体系能够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并为此积极去影响制度的变迁。马克思曾在《政治冷淡主义》一文中批评政治冷淡主义的圣徒们只要求工人阶级在思想上反对资本主义而不能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实际的斗争。我们认为,政治是建立在物质生产交往基础上的政治交往实践活动。政治是基于多元利益主体而产生的多极政治主体以物质利益为中介而形成的交往实践活动和结成的交往关系。这个定义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的涵义:(1)政治起源于对物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和解决。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人们之间出现了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进而产生了阶级。最初是依靠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去解决物质利益矛盾,这就是政治的最初萌芽。随着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就逐渐转变为一种新的、与社会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这就是国家,国家成为物质利益矛盾和政治发展的新阶段。(2)在阶级社会里,物质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而政治关系也主要体现为阶级之间的斗争;国家产生以后,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争夺国家政权。私有制产生、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不简单是个人之间的矛盾,它是由私有制所导致的不同阶级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从而“把政治冲突归结于由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现有各社会阶级以及各阶级集团的利益的斗争”。〔5〕阶级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经济关系的社会承担者,是处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个体交往整合而成的共同体。“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6〕因而“国家总的说来还只是以集中的形式反映了支配着生产的阶级的经济需要”。〔7〕而“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8〕所以“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统治阶级要保卫自己的最高政治权力……被统治阶级首先争取一部分政治权力、然后争取全部政治权力,以便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改变现行法律 (三) 生产力落后的国家 发展 社会主义始终受制于落后的生产力,是在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和平均分配的基础上缓慢发展生产力,从而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差距越来越大,始终处于边缘国家的地位;还是实行有限的公有制和按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础上解放生产力和快速发展生产力,这是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发展路径选择。前一种路径意味着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上层 建筑不符合 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严重脱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从体现,表面上的公平正义掩盖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生活需要,物质利益矛盾被暂时性地掩盖了起来。以这条道路去发展社会主义是很难取得成功的。中国选择了后一种路径。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使中国的物质生产力迅速发展,同时也使中国社会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我们不得不反思,当代中国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们究竟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社会?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一个最显著的后果就是社会分层严重、贫富差距加大,如何看待这个现实? 历史 经验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力需要借助于世界性的交往来充分利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资金、科学技术和 文化,马克思晚年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闭关锁国和 计划经济体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才是正确的路径。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突破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主体、经济 实践关系、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发展动力方面存在的传统实践观的缺陷,这需要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有利于大量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生成和发展,每一个微观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主体资质和能力参与交往。微观经济主体的资质和能力的差异决定了他能参与交往的水平和层次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他从交往中获得的物质利益的差异,这就是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产生的根源。除此之外,与现实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体系更影响着经济主体参与交往所能获得的物质利益。这样,如果我们承认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们就必须承认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差异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物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所必然要经历的历史阶段。同时,我们要看到,物质利益的差异和矛盾是会发展变化的,非对抗性矛盾有发展为对抗性矛盾的可能。因此需要对物质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和控制,既保持物质利益差异的存在,又使物质利益差异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既使经济社会发展充满动力,又使社会稳定有序,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这样,我国的 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就有了基本的方向。由于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分化,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和利益共同体,他们都有参与政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政治的多极主体交往的本性在我国也就越来越显现。如何处理党和政府的“一元”与利益群体的“多元”,如何协调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成为政治体制改革解决的核心问题。当代中国社会作为物质利益差异性的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大的现实,也是当代中国各项改革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我们必须尊重当代中国差异性社会的现实,承认物质利益差异化的现实,承认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基于政治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多元政治主体以物质利益为中介而结成政治交往关系的活动的理解,去寻找和建构适合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模式。 〔参考文献〕 〔1〕〔2〕任平.创新时代的 哲学探索——出场学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89. 〔3〕〔4〕〔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三:《浅谈思想政治教师要提高政治素质》 〔10〕列宁全集:第6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励志论文2000字 2. 大学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3. 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2000字 4. 大学生社会道德相关论文2000字 5. 大学生思想道德论文范文2000字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6 浏览 3 回答
274 浏览 5 回答
108 浏览 3 回答
179 浏览 4 回答
330 浏览 2 回答
93 浏览 2 回答
326 浏览 5 回答
80 浏览 3 回答
226 浏览 2 回答
232 浏览 5 回答
144 浏览 2 回答
324 浏览 4 回答
316 浏览 4 回答
179 浏览 3 回答
291 浏览 4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