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从会计理论体系方面,首先明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与“不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内涵,然后研究基于我国实际国情的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观与客观原因,并提出根治问题的措施。
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既是一个重大的实践性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已经给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理论问题(会计学界对应的理论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研究会计信息的失真,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连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特点都不知道,仅仅凭自己主观上的认识和对一些实际现象的理解就来探讨怎样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是轻率的和不负责任的。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与会计规则及其制定权的合约安排密切联系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contractual ar-rangement of rights of determining accounting rules)是指关于会计规则由谁来制定,由谁来监督其执行的制度安排。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的方式一般是:政府享有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制定权(right of determininggeneralaccounting rules),企业经营者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rightofdeterminingresidua1 accountingrules),由独立、客观、公正的会计专家(即注册会计师或特许会计师)来监督企业经营者对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遵循和对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谢德仁,1997)。
会计大师西蒙(Simon)在1997年就提出了“人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 rationality)”的思想,更关键的是他区别出了指导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和“结果理性(rationality of outcome product)”的重要理念,这就为判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源于会计理论体系自身的“标准”。所谓“程序理性”是指行为是适当考虑的结果,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它的产生过程。所谓“结果理性”是指在有既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规定的范围内,当行为适合于达成既定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
这样,根据西蒙的程序理性观,会计强调的应当是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等行为程序的理性,所以,会汁信息的真实性并不体现在会计信息本身是多么真实,而在于它是否依照该国公认的会计规则及其合约制度安排权进行加工处理,如果是,那会计信息就是真实性的;如果不是,那会计信息就是非真实性的,就是所谓的“会计信息的失真”。这是从会计理论体系给“真实性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失真”下的定义。
从企业经营管理角度考虑,真实性的会计信息是指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准确地揭示了各项经营活动所包含的内容。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没有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营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谭劲松,2000)黄世忠(1999)给会计信息失真所下的定义最直截了当:“会计信息失真就是真实地反映虚假的经营业务”。
在会计实践中,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有许多类别,我们从失真产生的方式对其加以归类:(1)从失真产生的过程,可分为会计事项失真导致的失真和会计处理失真导致的失真。前者是指会计事项未能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会计事项本身就不真实,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假账真算”;后者是指虽然会计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经营活动,但由于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即“真账假算”。当然,这两种情况也有可能同时存在,即“假账假算”。(2)从失真是否由主观所导致,可分为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意造假和无意失实。有意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无意失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判断会计信息失真是有意造假还是无意失实,其标准应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使信息失真的动机。(3)根据会计信息与会计处理的关系,失真可分为会计制度引起的失真和会计操作引起的失真。前者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等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原因。从理论上说,这一部分的会计信息失真可以通过制度的变迁得到改善。后者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错误(可能是主观的和有意的,也可能是客观的和无意的)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会计事项的情形,其原因包括会计人员素质不够高、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不恰当、对会计事项的判断欠准确等。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对于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本文重点在其它文章没有涉及的方面进行探讨,主要是从经济学和会计制度两个角度来研究。
(一)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
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能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
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做出不同的行为。产权安排规定了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物有关的行为规范,违背这种行为规范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产权在组织中的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来具体影响个体行为。
目前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企业与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作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ar。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就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可变因素很多,企业内外部各项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经营者拥有过大的权力,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经营者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在无形中“鼓励”了经营者的违规行为。
(三)企业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以欺所有者,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有四个更低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双方各自的利益不同,导致双方的目标不同,代理人不可能完全按委托人的意图进行企业行为,利益冲突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动机;而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代理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危害委托人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四)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内容存在缺陷
会计准则应有长远的适用性,不能经常进行修订,因此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应力求准确,会计准则的内容规定应力求操作性强而且严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这些方面还有差距,如会计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和重要事项的规定,没有从质和量的方面对重要性进行说明;对应收帐款只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什么情况下应计提坏帐准备,但什么情况下可直接转销没有做出说明。另外,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的规定也有缺陷。当然,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总是存在的,如同一会计事项在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对其揭示的要求也不一样,对其会计处理就不能提出唯一的要求,必须分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