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论文摘要: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关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属、隶属关系和职责、权益划分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种新思潮对高等教育的冲击,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我们必须把握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和思路,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其改革的涵义1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含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关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属、隶属关系和职责、权益划分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和高等学校的自身管理体制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它既包括高等学校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招生就业体制,也包括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权限、投资体制、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根本制度,是国家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机构设置、相互关系和责权划分的制度,主要是明确由哪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进行统筹和决策、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的责权利如何划分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才能对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等。其最主要的作用及意义在于: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学校在实施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职能。相较各个高校这些子系统而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的大系统,它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直接支配着高校的全部管理工作。2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含义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指政府或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改革的内容相应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中央)与政府(地方政府)在管理权限方面的分配与安排,也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如何实现合理的安排:二是政府、社会和高等学校的关系,即政府如何进行宏观调控、社会怎样积极参与、高校如何自主办学。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就在于: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变革的要求,协调政府、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关系,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能力,建立一个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教管理体制。从微观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指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内部有关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我国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改革前,高等学校及其机构的管理机制基本上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对口(一般由对口的职能部门,如各级教育部门统管),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封闭性特点,导致高校缺乏独立、自主办学的能力。上世纪80年代以来,高校开始对内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要形成既能适应上级主管部门的对口管理需要,又具有一定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能力的内部管理体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改革的结果离理想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加入WTO后,如何继续深化高等学校及其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理顺政府、社会及各高校之间的关系仍然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新时期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环境要求的,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有利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新时期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离不开两个背景:其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其二,权力比较集中的政治体制。这两个背景最大的相同点就是集权。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源配置不合理。高校的主要中层管理岗位,通常都是职教相兼,对科研教学和学校的管理工作两肩挑,大部分人员由于分身乏术而有所偏重,这样既不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学质量的保证,也不利于学校的管理工作的高效与有序。第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作为教师要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和检查,使得制订者本身也是执行者,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监督无法保证,工作难以展开第三,竞争机制不科学。无论是高校行政人员还是教学人员由于缺乏科学的竞争机制,奖惩不及时,报酬不合理,激励不到位,没有真正做到优胜劣汰,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得过且过,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你看一下这样写合不合你的心意,谢谢!!
义务教育的推广极大改善了我国的教育面貌,关于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争议甚嚣尘上。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提议的几点思考》
摘 要:教育政策既是教育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关系社会结构、资源配给、价值取向、配套产业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的推广极大改善了我国的教育面貌,关于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争议甚嚣尘上。在理解义务教育实质,对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提议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及系统思考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的提议不适时、不适情、不适度。同时提供了几点思考,为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的发展提出展望。
关键词: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 教育公平 教育均衡发展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1982年,“普及小学教育”被列入新修订的《宪法》;1985年5月,“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被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政策推行以来,全国基础教育面貌焕然一新。教育体制权力下放,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办教育的积极性。以政府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实了教育经费,改善了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壮大了师资队伍。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政策使我国的基础教育跨入了依法治教的轨道,基础教育相关的配套资源不断得到吸纳和衍生,义务教育意识和观念得以深入人心。
一直以来,义务教育与基础教育并行,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免费性、强制性、统一性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而时下,对于是否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讨论愈加热烈。深圳等地区已经着手尝试延长免费教育的年限。2005年以来,许多代表也就此议题多次提出提案。
二、几个基本逻辑
普及性、免费性、强制性、统一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所谓义务,一是针对教育实施者,一是针对教育接受者,都应当无偿、无条件、无例外地实施或接受教育。这一政策体现出此类教育的普适性与权威性。在教育的发展史上,具有特定涵义。既不能成为教育发展的束缚,更不应成为文字游戏的把柄。
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使人得到更适合的发展。所谓适合,不仅是指与人本身的智力水平、迁移能力、接受程度相匹配,也包括与其所承担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要素相适应。保障人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教育的初衷,也是教育公平的要义。
教育公平与教育均衡发展是当前阶段的主题。应该看到,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初见成效,但尚未完全建立巩固的基础,很多地区办教育还存在困难,教育不均衡的状况还普遍存在,教育公平的实现尚处于探索阶段。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教育公平与教育均衡发展才是当前阶段教育的主题。
三、关于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提议的分析
关于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有向上及向下延长两种提议。向上,即将高中阶段的3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向下,即将幼儿园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围,也有将两种方式结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至15年的提法。而其中,对高中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争议最大,其依据也很多,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可以避免中国经济陷入“低技术陷阱”。提议者称,目前,我国技术工人严重短缺,企业被迫大量使用低水平工人。低工资、低教育、低技术、低劳动生产率、高淘汰率的状况,正使我国经济陷入“低技术陷阱”。论者认为,“低技术陷阱”现象不能归咎于九年制义务教育,且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并不是“低技术陷阱”现象最佳的解决方案,完全存在更适合的解决途径。延长年限的“量”并不能解决人才素质的“质”的问题。当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历史使命是保障适龄人群在基础教育阶段享有相对平衡均等的受教育权利。无论人未来的发展如何,人们在这个阶段所接受的教育是相对均等的,甚至在质量上是高于国际标准的,但质的巨大差距就已经存在。水平的差距并不与受教育年限的长短直接相关。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义务教育年限,不能广泛改观技术工人短缺,低工资、低教育、低技术、低劳动生产率、高淘汰率的状况。况且,技术工人的培养是职业教育范畴,可以通过科学的岗前、岗中培训体系得以解决,不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问题,而是扩展义务教育范畴的问题。
2.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可以缓解未来就业压力。提议者称,未来数年,中国16岁以上人口,将以年均550万人的规模增长,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亿人。如果实行12年制义务教育,可以使部分人口就业时间推迟三年或更长时间。论者认为,延长三年义务教育时间来缓解未来就业压力的做法将收效甚微。照此推论,真正推迟三年或更长时间就业的人为原本完成义务教育即面临就业的人群。这部分人群或学力不足,或经济条件不足,存在诸多困难。与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未完成的人群比较相似。延长三年对其来说将是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的增加,对国家来说也是财政负担的大幅增加,政策执行将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并且,人口的发展是持续的,三年后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面临巨大挑战。以推迟就业压力之名将“义务”一面强加给国家财政,一面强加给受教育人群,是不妥当的。
3.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可以为贫困家庭子女送去“知识资产”。提议者称,普及12年义务教育就是增加下一代人的知识资产,提高未来就业能力,这对许多农村家庭和城市贫困家庭子女是“雪中送炭”。论者认为,知识固然是财富,但能予与所需是两个问题。从长期来看,提高国民素质,为下一代积累知识资产是国家发展的普适性原则,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加大教育投入,推动教育发展是我国一贯的方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贫困家庭子女是否有接受知识资产的需求(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需求)以及是否有将知识资产价值化的条件。而且,当前贫困家庭子女面临的最大教育问题依然是教育资源问题,由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带来的人的发展的不平衡的情况还很凸现。同样是100米跑道,一道是规范的塑胶跑道,一侧是泥泞的土石跑道,身体素质相差无几的两个选手谁能跑得更快?如果再增加50米呢?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单纯增加义务教育年限的做法可能只会给这些子女带来更多的负担,加大了这些学生以及家庭的机会成本,他们在未来的竞争环境中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相对于向上延长的说法,向下延长即将幼儿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的提法更为理性。幼儿阶段是认知能力培养的关键阶段,是人发展的基础,需要国家拿出更大力量来支持。问题是,6岁以前的幼儿个体发展存在较大差距,是否需要统一的教育;幼儿阶段也是性格培养的关键阶段,什么样的教育能充分开发每个孩子的情商,是否应该由“教育”来完成;我国的幼儿教育基础较为薄弱,师资队伍短缺,是否有实现义务教育的条件。
四、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可能存在的问题
1.政策提议存在的问题
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提议在目标制定上初衷很好,但脱离了中国的教育实际,成本较高,可行性低。在缺乏系统调研的基础上,单纯的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很可能造成政策失真。义务教育的关键是通过教育促进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千差万别,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免费性、强制性、统一性使得这一政策更应关注于基础教育阶段。人的更高层次的发展需求不应也难以通过义务教育来满足。在当前的形势下,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发展是主题,九年义务教育最需要的是进一步普及,进一步提高质量,进一步保证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忽视我国的人口结构、社会功能、价值取向等因素,单从“量”的角度出发增加教育年限,违背了教育的初衷,给政策本身带来不确定性。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向下延长年限的提议在执行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依旧将是幼儿入园问题。幼儿教师的培养是个系统过程,目前我国从事幼儿教育的从业者数量少,质量低,与当初普及小学教育不同,幼儿教育师资很难在短期内形成一定规模;其次,执行的组织机构主体比较复杂。目前,我国的幼儿教育一部分由教育机构来办,一部分由市场补充完成。如果将幼儿教育统一纳入义务教育范畴,需要对相关的体制机制进行深入调研;再者,幼儿个体差异较大,家庭教育观念迥异。如果在政策执行中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政策将流于表面化,难以贯彻落实。因此,论者认为,幼儿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尚需一段时期的培育和论证。
相对来讲,向上延长年限的提议在执行中将面临更大问题。首先,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当前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在较低的起点上和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的,存在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基础依然薄弱,相当一部分农村小学、初中校园校舍、图书仪器装备、体育美育卫生设施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信息化装备水平依然较低,危房改造任务繁重,县镇大班额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还不巩固,辍学问题还比较严重。从全国整体上看,一些学校由于办学条件和师资配备达不到要求,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育基本质量难以保障。虽然入学率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增加义务教育年限,无疑将加重教育负担,同时稀释教育资源,削弱现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其次,环境配套有待进一步完善。一项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系统配套,包括财政机制、人才机制、选拔机制、市场机制等诸多要素。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人才选拔和流动机制比较单一。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将增加更多劳动力积压、分散财政投入的重点、为高等教育乃至就业市场带来冲击,进而为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再者,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均衡,更大的不均衡。由于地方差异对政策的影响及执行过程的不同,教育不均衡的程度将更加明显,高等教育的入口将更加拥挤,竞争愈加激烈,素质教育的开展受到影响;此外,现有的高中阶段教育功能将会被改变,着重于开发潜力、延伸知识、为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积聚力量的高中教育将融入更多复杂因素。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发展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论者认为,将高中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提议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教育实际,尚存在较大距离。
五、结论及展望
充分实现人的发展,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国家一贯的方针。保障人自由发展的权利,是教育政策的功能。基于当前的国情和教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配置是合理的,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提议目前看来是不适时、不适情、不适度的。
政策的主要作用不在于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而在于引导结构的转变,引导资源的配置,引导观念的改进。
因此,延长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的初衷值得肯定,而其中的合理化部分,应该由下列几项措施,配合当前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共同逐步实现:
1.国家进一步重视幼儿教育,加大基础投入,在学前教育阶段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保障每个孩子基础能力的开发。
2.加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人才基本素质的培养和开发,包括生存能力、生活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及综合创新能力等。
3.进一步落实教育公平及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制度保障教育资源的有效流动。对特殊人群、困难人群加大政策补偿范围和力度。
4.加强职业教育,发展培训产业,探索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成长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实行扶持政策。
5.在高中及高等教育阶段加强与市场的对接,支持市场对人才及学科、科研的协作赞助活动,保持人才培养及学科设置的科学性及鲜活性。
6.继续深化终身学习理念,同时鼓励少数有条件的地区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学前及高中阶段进行“免费”而非“义务”教育的尝试,为未来真正实现国民教育体制上的突破积累实践和经验。
参考文献:
[1] 褚宏启 编. 教育政策学[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2] 张乐天 编. 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版)[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3] 张兰春等 编. 中国义务教育政策地方政府执行情况研究报告[M].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1
[4] 闫建璋.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年限演变及其对我国的政策启示[J].现代教育论丛.2011(05)
[5] 翟博. 均衡发展: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J]. 教育研究. 2010(1)
[6] 汪永泉.义务教育政策公平性的内涵[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8(02)
推荐你看《学前教育研究》。我的专业也是学前教育,我毕业好几年了, 不过我本人有几遍自己的论文可以给你。有发表过的和没哟发表过的。需要的话加我qq。
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 摘要]管理体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其合理有效性在相当大程度上决 定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文章通过对英国学前教育主要政策及法律中关于管理体制的相关规 定的分析,认为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主要有以下突出特征: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 教育发展的领导与管理职能;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位与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 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这些对我国学前 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其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策;法律 在一国教育制度中,教育管理体制占有突出地 位,发挥着“龙头”作用。[1]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直 接影响或决定着教育中其他领域的改革;而教育改 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或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都直 接或间接地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十分密切 的联系。[2]教育管理体制也可简称为教育体制,它 是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根本性 管理制度,主要是教育内部的领导制度、组织机构、 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 划分、人员的任用和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实 施,也涉及教育结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和组合方 式。[3]相应地,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则是指学前教育 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地方及其他教育机构间的相 互关系、职能权限、组织结构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从宏观管理的角度上讲,学前教育管理主要包括国 家及地方学前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 政策、规划和方针等,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 计划、组织、引导、监督和评估,并协调有关部门的 关系等,以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英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本国学前教育 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和颁布许多相关的法律与政 策报告,如《儿童法》(1989、2004)、《儿童保育法》 (2006)[4]、《每个儿童都重要》绿皮书(2003)[5]以及 《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6]等为其学前教育事 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以此来加强和改善本 国儿童的教育与保育质量,确保每个儿童潜能的发 挥及其健康发展。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其核心内容 之一即是改革本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其目的是从 现代公共管理的视角不断认识和改进政府对学前 教育的领导、组织、协调与干预,强化中央政府对学 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导职能,加强地方政府在学前 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力,推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其中不 乏许多值得我们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立法 中学习和借鉴的内容与特点。 一、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在英国,由于受长期教育传统的影响,人们普遍 认为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主要是父母的责任,再加 上5岁以下儿童的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因此英国 的学前教育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相应的管 理体系和职能薄弱,机构和部门之间缺乏整合与协 调,不能有效地为本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一)各级政府学前教育管理权责不清,管理绩 效较低 英国是一个强调地方分权的国家,加之长期以 来对学前教育缺乏应有的重视,因此,从中央到地 方各级政府在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时,缺乏一套简 洁、明确、适当、高效的组织体系。在国家层面上缺 乏对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计划、财政来源和监督体 制等系统、清晰的组织与制度安排,由此也导致了 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限不清,组织管理比 较混乱。许多地方儿童服务的分类体系或交叉重 叠,或流于形式。此外,由于不同部门对儿童管理的 责任分散或交叠,[7]导致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在 部门之间共享,使儿童得不到及时的相应的服务。 (二)学前教育与保育分离,部门之间沟通与合 作不畅 英国托幼机构的发展有多种不同的源流,加上 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英国托幼机构的性质、类型 多样,且长期以来分裂并行为教育和保育两个不同 的服务体系。在管理的归属上,为出生到3岁幼儿 提供的托儿服务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招收3~5 岁幼儿的托幼机构则由教育部门管理,[8]此外,在 国家和地方层级都由不同的部门管辖。这一体制上 的分裂导致在许多情况下部门之间以及学前教育 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配合不协调。除此 之外,上文所提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学前教育职 责、权限的模糊以及信息机制的薄弱与不完善也使 得教育与保育分离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薄弱,呼吁加强政府职责 由于在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方面,英国各级 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薄弱,儿童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良好保障,甚至在 不少情况下被损害。近些年来,英国社会问题越来 越严重,贫困儿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其教育、保 育、卫生、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愈益突出。 2003年由兰姆爵士(Lord Laming)提交给英国政府 的调查报告(The Victoria Climbie Inquiry Report)便 充分证实了这一问题,并引起上至英国首相下至普 通民众的惊诧与忧虑[9],改善学前儿童安全、健康 成长与发展的环境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 二、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 法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 导与管理职能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 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 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 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10]此后,中央政 府在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规划和调控中发挥着越来 越大的作用。英国最高的教育行政机构是教育与技 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它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相关政策,颁布法令,制定发 展规划等,并由教育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直 接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在1989年和2004 年的《儿童法》中,均规定了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地 方儿童服务当局履行的具体职责以及早期教育机 构的运转、管理和儿童权益保障等制定规章、进行 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此外,在2006年《儿童保育法》 中,第1~13条均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及相关部门 在履行其各项职责时必须接受来自国务大臣的监 督和指导。在中央层面有专人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 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 监督指导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全国的学前教育事 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11]而且有助于促使各级政 府努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 运转和儿童发展基本权益的保障发挥积极的促进 作用。 为确保每个儿童都在生命的早期拥有生命中 最佳的开端机会,减少妇女参加工作后带来的后顾 之忧,并且使家庭能够拥有更多的机会与选择,同 时为消除社会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贡 献,自1998年以来,英国政府积极鼓励并扶持“国 家儿童保育战略”(National Childcare Strategy)和 “确保开端”(Sure Start)项目,除了制定、明确项目发 展目标、规划、开展方针之外,还投入了大量财政以 加强、扩充和改善对儿童和家庭的服务,中央政府 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此外,《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每个儿童都重 要》绿皮书(2003),以及多部与学前儿童及教育相 关法律的制定无不彰示着英国中央政府在加强自 身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 与协调方面的职责,[12]值得我国借鉴。 (二)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 位与责任 在英国,地方教育当局一直拥有较大的自治 权,主要按照本地区的需要对当地的教育进行管理 和监督,对地方教育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 然中央对教育的宏观调控呈增强的趋势,但地方当 局在教育管理与发展中的地位仍然不容忽视,在英 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立法的过程中其地位 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凸显。2004年《儿童法》第52 条明确规定英国地方当局有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 成长及提高教育成就的职责。2006年《儿童保育 法》在第1~13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当局在学前教 育管理方面的总体职能和具体职能,前者指地方当 局要在改善学前儿童教育与保育、促进每一个儿童 健康成长,减少儿童在接受保育、教育、健康等服务 上的不平等等方面承担起责任;后者则主要包括制 定具体计划,并负责总体组织与协调,确保向家长 和儿童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早期服务;确保为工作的 家长提供充足的儿童早期服务;对儿童早期服务项 目、实施及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向家长提供 早期服务的信息、建议和援助并建立一定的服务机 制;向儿童早期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建议和培训等。 对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规定是国家对政府承 担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在地方一级的进一步延伸和 明确,它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在中央的指 导、监督之下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家发展学前教 育事业的政策意志得以贯彻落实,而且有助于在统 一的领导下发挥地方管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充分 展现地方特色与优势。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 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教育与技 能部在学前儿童社会服务、保育教育、家庭政策以 及儿童和家庭支持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为促 进年幼儿童的教育及健康,2006年《儿童保育法》 第39条规定,教育大臣必须负责向提供早期服务 的学前教育机构明确儿童学习、发展的要求及保育 要求,确保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能满足儿童成长 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为其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 基础。为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改善儿童的发展状 况,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职位,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 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 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 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 支持和促进其合作。此外,还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 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关于学前教 育机构及其质量的监督机制,1999年8月,英国政 府宣布要整合幼儿教育与保育法规为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s),由专设的教育标准办公室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主管,专门负责制 定全国统一的托幼机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规范以 及注册和督导检查工作标准等,从2001年9月开 始,所有的托幼机构都要接受教育标准办公室的视 导监督。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 能,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 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13]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 率,改善管理绩效,2003年英国《每个儿童都重要》 绿皮书一方面提出要改善学前教育相关部门之间 的信息分享机制,并努力消除妨碍建立这一机制的 法律障碍、技术障碍和体制性障碍等,还提出地方 当局及其合作者在建立地方信息分享机制的过程 中要起带头作用。另一方面,绿皮书提出要制定一 个有效的评估框架,目的是要获得有关儿童成长、 教育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并减少部门间工作的重 复,努力使相关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具有针对 性、有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及其家庭的实际 需要。这一改革策略的提出,符合现代社会中教育 管理追求高效率、高质量以及民主化、科学化的发 展趋势,有助于英国学前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 间的协作与整合 当前,打破部门间的壁垒,消除现有的组织性 障碍,进行新的组织和制度安排已经成为英国和国 际上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共同趋势。英国一些地方当 局已经将儿童的社会服务和教育融合,成立了儿 童、学校和家庭部(Minister for Children,School and Families)。针对长期以来英国学前教育领域中保育 和教育在体制上分裂的状况,近年英国政府推出了 将两者整合或推进“保教一体化”的新政策。这在 2003年教育绿皮书、2004年《儿童法》以及2006年 《儿童保育法》等相关报告和法律规定中均有体现,其中《儿童保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要 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的职责,“第一次为整合的儿 童早期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中央一级管理上,主要由英国教育与技能部 负责全国的学前教育事务,在其他可能对儿童产生 影响的事务上,政府其他部门如卫生部,财政部,环 境、食品与农业部,文化部和工商部等十几个部门 共同继续发挥作用,中央政府负责领导并加强其协 调合作,并确保其更好的整合。为达到这一目标, 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标准设 立与调控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负责 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 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 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 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 关的行政性负担。此外,英国政府还通过在各种服 务中确保儿童优先,制定清晰的与儿童相关各部门 的操作标准,使其行为目标、计划、资金来源、经济 责任及其他各方面指标明确化、合理化、制度化,建 立起整合的儿童服务监督指导框架,推动地方各部 门间的协作。 打破部门间的组织性障碍,并通过建立相应的 机制来保障和推动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既有助于 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提高学前教育 管理和服务的效益与效率,更有助于满足学前儿童 在教育、保育、健康、安全等诸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斌贤主编.现代国家教育管理体制.上海:上 海教育出版社,1996:17 [2]谢维和.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及其分 析.教育研究,1995,(10) [3《]教育管理词典》编委会.教育大辞典(第二版).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2 [4]资料来源: . 2006年10月浏览 [5][7][9]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Every Child Stationery Office,UK,2003 [6]HM Treasury,DfES,DWP,DTI,Choice for Parents,The Best Start for Children:A Ten-Year Strategy for Treasury,2004 [8]刘焱.英国学前教育的现行国家政策与改革.比 较教育研究,2003,(9) [10]陈永明.发达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比较 教育研究,2004,(1) [11]虞永平.试论政府在幼儿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学前教育研究,2007,(1) [12]冯晓霞等.世界幼教事业发展趋势:国家财政 支持幼儿教育.学前教育研究,2007,(5) [13]沙莉等.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 发展中的职责———美国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 前教育研究,2007,(2)
339 浏览 5 回答
205 浏览 4 回答
157 浏览 4 回答
246 浏览 3 回答
123 浏览 3 回答
196 浏览 5 回答
88 浏览 3 回答
353 浏览 3 回答
229 浏览 3 回答
201 浏览 5 回答
354 浏览 4 回答
127 浏览 4 回答
211 浏览 3 回答
217 浏览 4 回答
292 浏览 6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