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大量流入已成为税收收入的一个增长点。但是也有一些外资企业为了减轻税负,精心研究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本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据报道,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300亿元以上。如何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值得理论界和实务工作部门进行探讨。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方法1、利用关联方,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1)通过设立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必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以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来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降低产品的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有些外商为逃避缴纳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2、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来逃避国家税收。为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有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更换厂名,或搬迁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2)转移工程劳务费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征税。于是一些外商在工程承包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也有一些外商假借第三者的名义将实际包工包料合同,分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轻税负。(3)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4)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以此来减少税收。(5)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二、外商避税的原因外商避税的内在动机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或者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外在原因有:1、地方政府过分纵容。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绿灯”,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不能对其严格执法,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八、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九、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十、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十一、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说明,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该补充规定此原则。十四、对应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是指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如果在支出款项的企业作了税前扣除,则应在获得收入的企业作为所得征税;如果在获得收入的企业已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支出款项的企业作相应的税前扣除。此原则的宗旨是对同一笔所得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又要避免双重不征税。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贷款人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纳税。再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按照对应调整原则,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根据对应调整原则,强化税法的系统性,使企业所得课税在整体上更为协调合理。2、对外商的直接投资管理不善。一是合资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中方将境外购销权拱手相让,未能有效牵制外商,使外商有机可乘;二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了纵容作用。3、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不够完善。避税实质是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者避免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以避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了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4、我国现行外汇管制不完善导致避税。外商作为跨国投资者要从全球的角度来安排其投资销售活动,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由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汇兑,对外商汇出利润还有种种限制,使外商在收入汇出上感到极不方便,由此给他们避税提供了机会。外商便利用转让定价来转移资金,客观上就造成了“成本费用内流,收益资金外流”的逆向避税结果。5、涉外税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钻空子。三、我国的反避税措施1、健全我国的法规。(1)完善我国涉外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税法是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完善的税法是减少和杜绝避税的根本。针对上述避税的几种方法,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①正确确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②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取减免税收,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③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改“普遍优惠原则”为“特殊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④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课征个人所得税。(2)完善反避税立法。完善反避税立法是防范和打击避税的根本措施,也是国际上反避税的通常做法。目前,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转让定价避税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应该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加强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在处理税务争议时,为了避免被动,我们应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报告义务和举证义务,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如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在立法时保证税务机关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以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另外,为防止外商借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保护来逃避我国税收,对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所属服务机构之类的活动范围,应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如超过规定范围应认定该机构为外资企业的“常设机构”,并按税法规定行使征税权。同时,在立法时应加大对避税的处罚力度。2、加强征收管理。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涉及面广、手法多样,除了建立健全反避税法规之外,还应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训练有素的高水平征管人员进行征管工作。(1)提高征管质量。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十分必要。我们既要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又要重视对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熟悉税法,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知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降低税收流失。(2)加强审计工作。税务审计是反避税的有力武器。我们应当吸取外国反避税的经验,重视对跨国公司的审计工作。通过建立高质量的审计队伍,及时查出使用不恰当的申报和不正确的账务处理等避税行为,以维护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护国家权益。(3)建立国家级税务信息库。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之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国家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4)加强对外商的管理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对外商的牵制机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维护中方利益,确保中方在合资企业经营中的参与决策权。同时要加强企业外部各管理部门的合作以及对外商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避税的打击力度。对采取隐瞒、欺等手段非法避税的外商进行严厉的制裁,如曝光、高额罚款、降低优惠待遇等,使外商对非法避税心存畏惧,不抱侥幸心理。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为什么要集中财务管理?谈财务报告分析的四个视角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分析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分析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导语: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者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务筹划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摘要: 税务筹划活动是企业在进行涉税业务处理过程中必经的环节。因为通过税务筹划可以进行合理地避税和节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众多企业纷纷从日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股利分配等环节入手进行税务筹划,实现降低成本的目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本文侧重从投资活动这一环节入手,通过案例的形式探讨在这一过程的筹划技术。
关键词: 税务筹划;投资决策;投资方式;投资方向
Abstract : tax planning activities are tax-related business enterprises in the process must go through the link. Because through tax planning can be a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and tax savings, thus reducing the tax burden, improve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Therefore, many companies are from everyday business activities, investment activities and financing activities, dividend distribution tax planning and other aspects of starting, achieve cost reduction goals and enhance their competitivenes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aspects of starting from investment activities, through the form of case planning techniques discussed in this process.
Key words : tax planning; investment decisions; investment; investment direction
一、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税务筹划时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的税收环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收负担,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者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务筹划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1]。由于企业从成立、经营到破产重组等行为都涉及到各种税收的核算与缴纳,在一定程度上,税务筹划有利于税负的减轻,优化企业的资源从而取得经营的效益,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从短期来看,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有助于实现短期的经营目标。充分利用节税和避税带来的资金,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获得收益。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树立纳税意识,通过多个角度的合理筹划控制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透过税务筹划让企业的决策人员树立成本意识,开源节流,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地位。
二、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
投资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活动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把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收益高、回收快、风险小的项目上去,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投资活动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前提,是发展生存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方法。因此,一个高收益、低成本的投资项目成为企业投资的首选,那么,从税务的角度出发,可以从投资组织形式的筹划、投资方式的筹划、投资方向的筹划及投资领域的筹划等方向来实现低成本的目标。
(一)投资组织形式的筹划
投资的组织形式可以分成公司形式与非公司形式,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涉及的税种、税率和税负都有所不同,公司制企业又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形式,三种不同的形式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及税收优惠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的体现:
案例一:个人投资者作为公司制企业股东应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是多少? 个人投资者作为非公司制企业股东应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是多少
解:企业所得税:25%,个人红利所得应纳个税:(1-25%)*20%=15%,
个人承担总税负:25%+15%=40%。因为个人投资者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45%之间。由此可见,若成立公司制的企业总体税负为40%,非公司制则为3%-45%之间,税负的轻重还受到税基的影响,具体选择哪一种形式,还取决于税基的大小,这些指标给企业决策者提供了参考。
案例二: ABB集团于1979年在北京设立了其永久性办事处。1994年ABB果断地将ABB中国总部迁至北京。并在1995年正式成立了ABB(中国)有限公司。后来分别在上海保税区,厦门保税区,新会市工业开发区设立子公司。
分析:ABB在华的投资充分运用了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给ABB带来了许多税收优惠。首先,它选择了一个恰当的时点进驻北京,94年是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开始之年,优惠措施较多。其次,分别在上海,厦门和新会市设立子公司,这些地方都是保税区,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率都相对低,而且企业所得税还有特别的优惠,它采用的都是子公司的形式,因此享受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并且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起来,这种组织结构大大降低ABB的税负,保证了它的经营利润。
(二)投资方式的筹划
投资方式可以分成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其中,货币出资的好处在于它不涉及任何税种。非货币出资有利之处体现在:有免税效应;以固定资产的方式出资时,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产生折旧效应;评估增值效应;规避个人所得税效应。但是非货币出资会面临其他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如某啤酒公司在选择出资方式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是以不动产注册资本3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2500万元。方案二是以机器设备投资为注册资本2500万元,不动产作为其他投入3000万元。这两种方案税负有何区别?
分析:方案一:以不动产投资作为注册资本,属于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不缴纳营业税,方案二,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缴纳营业税=2500*5%=125万元,差额为125万元。因此应选择方案一。
(三)投资方向的筹划
投资方向包括对行业的选择,投资产品的选择等方面。关于行业投资的选择,可以从税收优惠的角度出发,例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保节能,新能源行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亏损企业仍能盈利。天威英利 尽管第三季度净亏损达2850万美元,但“税费返还”不仅让天威英利补上了经营的亏空,还实现了盈余。英利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9月,公司收到的税费返还为亿元。靠“税费返还”,这个光伏企业度过了一个财务难关。
(四)投资区域的筹划
投资区域总的.来说可以有境内和境外的选择,若选择境外,则应从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地域,低税负地域,税种简单等角度入手,境内可以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这几个城市,由于国家赋予了这些城市特殊的职能,比如上海,具有上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和地税不分家,先征后返,税收环境良好。广州南沙新区税收优惠。它以贯彻CEPA[2]的方式使得税收优惠得以体现出来,而在香港,只针对来源于香港的部分征税,税种非常少。
案例:鸿海科技进行内地业务重组 意在降低所得税[3]。鸿海科技集团宣布,为了调整投资架构,公司已对中国内地业务进行重组,并已将中国内地所有业务的控制权转交给鸿海香港子公司。此举主要是响应中国内地已经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中国内地业务投资架构,借助中国内地对香港的税收优惠,也可以减轻税负压力。鸿海将内地业务转给香港子公司控制,显然可以让后者变身为居民企业,从而将原来10%的所得税降为5%,相当于只需缴纳一半。
三、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风险
综合上述,企业的投资决策可以从投资组织形式、投资方式、投资方向及投资领域入手进行税务筹划,都是为了降低税负,达到提高企业经营利润的目的。但是在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中,还必须关注税务筹划带来的风险,筹划方案的风险,如果国家宏观形势的变化或者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时,原有的优惠政策可能不再实行,筹划过度给企业带来的资金风险,时间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因为税务筹划是要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同时还发生咨询费用,因此在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还可能带来目标风险,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是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利润,但是这个目标作为企业的子目标,应该服从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不能因为降低企业的税负而改变了企业制定的经营战略,如因为税负的原因改变投资的方向,从而丧失了收益。只有将企业的战略,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企业的财务目标,三者保持一致,这个企业的资源和能力才发挥最大的作用,给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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