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意志对教育教学的运行起监督、评价、咨询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教育督导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文章从教育督导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等既定认识出发,提出了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看法,并结合我国教育督导现状,就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教育督导 认识 思考
我国的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性和专业性并举,但以专业性为重,“监督”和“视导”职能兼具,但以“视导”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奉行民主、科学、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为旨的专家式管理支持系统。它对上能起到“参谋”和“反馈”作用,对下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领导身边,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学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又能够跳出教育行政部门之外;既明上义,又知下情;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能掌握教育现状,又能前瞻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并且,教育督导不仅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也包括学校内部建立的督导机制。
一、对教育督导及其历史沿革的认识
1、我国教育督导的历史认识。
教育督导古而有之。我国西周时就有“天子视学”,随后视学制度沿袭发展,又扩至“王亲视学”、“学官视学”,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视学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职与机构,设有提举学事司,“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设提督学校官,明清时中央任命各省提学官(清称提提督学政、学政),民国时(1996年后)改称视学人员为“督学”。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设立督导室或视学室,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被削弱停滞;1997年9月,邓小平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部设立了视导员,着手恢复教育督导制度;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原国家教委设立了督导司,全国教育督导机构随之建立起来;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导规章,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规范和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加强监管部门,教育部在机构改革中将督导办独立设置,以后中编办又批复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体系,建立了一支由8000多名专职督学、20000多名兼职督学、30000多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强化了督政职能。
2、西方教育督导历史认识
西方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18世纪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引发了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极大需求,而由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办、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教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介人教育,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导制度得以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由于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英国是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英国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学,到现在已形成了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并行的全国教育督导网络。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二者相互补充。中央督导不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地方督导组织则重视视导后的改进工作以及对教师的指导与帮助、校长的提拔与任命、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非视导性工作。女皇督学团面向全国,向教科大臣负责。地方督导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这种两级并行的教育督导网络将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统一起来,可以将“督政”和“督学”落到实处。
英国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在教育督导的范围已扩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整个教育事业,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个方面,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的教育督导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女皇督学团虽设在教科部内,但有其业务上的独立性,督学提出的报告内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学团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预。英国的学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传统,即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官员,更重要的是专家,是给教育管理部门提专家建议的人。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教育工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因为信誉及其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的适用性、对教育情况了解的透彻性,使之权威性极强,从而能对学校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美国的教育管理中没有教育督导概念,教育督导一般称为教育辅导。虽然辅导工作遍及各级各类教育,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教育辅导制度,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育辅导机构。就教育辅导范围来看,州和学校承担着大部分辅导工作,联邦的作用相对较小。总的来说,美国的教育督导不重权力,主要重视专业性,重视教育指导的效果,重视微观方面的视导。因此,美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值得我们注意,可借鉴之处在于:教育督导组织不仅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督导机构,同时学校也承担着大量的教育辅导责任,教育督导工作强调合作、民主、全面,这就使得微观督导尤其是督学更实在。
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1、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提高对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认识。
加强教育督导自身法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教育督导体系,已成为世界发展国家对教育实行科学化管理的共同趋势。在这方面,英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是实现“科教兴国”大业的重要支柱,规范政府发展教育的思想、制度、法律和行为,真正确立教育在社会发展运行机制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学校即是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拥有对学校规划、教学实施、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确定和实施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教育方针。
2、从教育督导的范围看,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名义上为政府督导室,但仅限于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这与当今终身教育思潮影响下正在形成的大教育格局不相适应。应当进一步拓展教育督导的范围和领域,加强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种类型教育的督导,督导的内容也应涵括管理、课程、师资培训、教学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3.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队伍素质。 有意识地改变督导人员年龄老化的现状,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管理者和专家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员基本结构,为督导工作和督导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对现有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专业督导队伍,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4.加强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创新督导工作机制。总的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是比较滞后的,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都较少。在人们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及其定位等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来帮助人们橙清认识、统一思想,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认识基础和理论指导。
5.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学术团体在教育督导方面的作用。教育督导并不仅限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在学校内部建立教育督导机制,将“督学”落到实处,变重“结果”为重“过程”,教育指导效果明显。应倡导一些教育学术团体发挥其专业、权威、公正的特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象美国的一些教育学术组织一样,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共同参与政府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
参考文献:
1.李世恺 英国督导制度之考察。 江苏高教2001(3)。
2.程凤春 教育质量管理的历史演化和趋势。南京社会科学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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