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命脉,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和对社会征信需求的上升,使我国征信市场迫切需要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征信市场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对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的探究》
摘要:我国信用征信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征信的需求日益加大。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信用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征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新型服务行业的征信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社会对征信的监管要求越来越紧迫。本文梳理考察了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尝试提出我国征信监管的对策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征信市场 监管 探究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 报告 、信用评估、信用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活动。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交易对手风险识别,所以,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 文化 建设、宣传 教育 等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石,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征信监管是征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比较健全的征信系统是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其监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研究制定,使征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制定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三是落实《物权法》赋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制定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四是制定发布了《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加强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信用评级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一系列公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活动。
2006年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该数据库已经与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连接,同时还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联网,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在线核查。截至2010年底,该系统已分别为近1700万户企业和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借债还钱、遵守合同及遵纪守法状况的“经济身份证”。
除了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外,我国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业务的社会征信机构有200家左右。从规模上看,虽然我们有大公国际、中诚信、联合信用等注册资本上千万元,从业人员数百人的较大社会征信机构,但大多数社会征信机构目前从业人数不过数十人,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信用评级技术的研究还不成熟,有关信用评级的研究文献较少,信用评级专业人才供给有限,加之征信数据不完备等客观困难,使得征信公司的评级工作开展较慢。这些问题很大部分源于对征信业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监管,主要表现为:
一是地方自定义的所谓公共征信机构定位不准,性质不明,规划缺乏科学性,发展带有盲目性。目前,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热情很高,各级政府都希望建设自己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甚至要建设联合征信平台和综合评级系统,还希望能够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但缺乏总体科学的前瞻规划。地方建立的所谓公共征信机构由于负载着服务于公共管理的职能,并非专门的征信机构,与征信的专业化背道而驰,而且其信息来源相当有限,偏于一隅难有作为。因此,地方建立的所谓公共征信机构是不成熟的、不完善的,其功能和作用必然大打折扣,最终只会造成发展无序和重复建设,增加征信市场发展成本,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组合。
二是对社会征信机构的业务准入许可和管理溥弱。在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设置了一些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以信用评级为例,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向国务院行文《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0)136号),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将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一般企业进行管理。对评级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类,贷款证、金融机构、金融债券类,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类, 保险 机构类评级的执业资格分别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进行认定。”,即对机构管理实行一般企业工商部门注册制,执业资格分业务由多部门认定。
三是对信用评级等征信产品的制度性需求不足。在美国,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企业到银行融资,也要求进行相应的评级。而在我国,除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长期公司债实行强制评级外,在信贷市场上借款企业的主体评级仍采取自愿原则。在自愿原则下,企业还缺乏现代信用意识,没有意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反而片面地认为信用评级等征信服务是要收费的,但收费以后并不能保证企业融资成功,因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
二、当前征信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征信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具备一个先决条件,即征信服务机构能够合法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整理加工后对外披露,具体而言,就是必须具备一个完整的法律环境,而目前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在征信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信息收集方式、信息加工方式、信息保管方式、信息使用范围、信息有效期限、以及违法、违规收集和使用信息的惩罚等方面均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仅有的一些部门规章或地 方法 规,也存在效力层次低、规范内容不一致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征信机构或不法机构硬钻我国法制不健全的空子,无序开展业务,将会对我国征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开放征信服务市场,以及开放后国家如何对征信服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而又严峻的问题。
(二)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我国征信服务业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一直没有明确。首先,我国对征信服务行业实行较宽的开放政策,对所有征信服务机构包括外资征信机构仅按照一般的信息咨询企业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准入方面也基本没有特别的限制。虽然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能,但对征信机构的统一的机构准入和业务监管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手段,许多社会征信机构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其次,在中外征信服务机构的合资的细节问题上,我国管理部门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对合资征信服务机构,我国只要求中方控股,除此别无其他。如此宽泛的要求很容易导致内资机构将管理部门的批准的特许经营权专卖给外资征信服务机构,其结果是不但未给国家利益和行业发展带来好处,反而对信息安全造成威胁。目前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利用我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溥弱环节,在几乎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长驱直入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2006年,美国评级机构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2006年,穆迪收购中诚信49%股权并接管了经营权,同时约定七年后持股51%,实现绝对控股。同年,新华 财经 (美国控制)公司收购上海远东62%的股权,实现了对该机构的直接控制。
2007年,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标准普尔也与上海新世纪开始了战略合作,双方亦在商谈合资事宜。这样,目前我国四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除大公始终坚持民族品牌国际化发展外,其余已经或正在被美国控制。在被美国收购的评级机构中,中诚信、联合在全国各省均设有分公司,他们可以从事国内的所有评级业务,市场份额合计超过2/3以上。美国评级机构借助被收购公司的分支机构,迅速将触角伸展到全中国,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有评级和相关业务。最后,在业务监管上,目前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采取分市场监管模式。目前,对从事信贷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执业资格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分别进行认定。而对信用信息登记、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担保、商账追收等业务,监管主体和标准一直未明确,致使一些外资征信服务机构轻而易举地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混淆业务界限逃避监管。
(三)行业自律不足,缺乏科学、统一的执业技术规范。行业自律组织是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的内生力量,从国际上看,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在征信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缺乏类似的自律组织和自律机制,十分不利于行业参与者执业水平的提高、执业纪律的规范、行业技术标准的统一和恶性竞争的防范。
三、对征信监管的思路和建议
(一)完善法规。加快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征信服务业发展的必要保障。要按照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做好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与其他部门一起研究建立我国征信行业具体的监管制度,推动《征信管理条例》早日出台,规范评级机构的从业行为,建立评级机构的执业标准;积极推动评级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评级行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二)特许经营。征信服务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征信服务机构特许经营的方针。因此,对于征信服务机构,特别是外资机构进入我国征信服务市场,应首先由行业监管部门对其业务资格进行审批,并对其业务范围给予许可,征信服务机构得到业务资格审批后方可履行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三)加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做好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与其他部门一起研究建立我国征信行业具体的监管制度。要规范征信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建立征信服务机构的执业标准;积极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征信服务行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培育民族品牌。由于国内征信服务市场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征信服务行业整体较为落后,内资信用服务机构与外资服务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在不违背公平的前提下,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时应对合格的内资征信适度倾斜,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实践中增加征信服务的制度性安排,优先购买或使用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内资征信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在特殊领域试行强制评级,给民族品牌以充足的空间来自我完善和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尽快缩小与国际大型征信服务机构的差距。
(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征信业协会,例如为了加强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应尽快建立自律性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其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各家评级机构交流工作 经验 ,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协调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协助征信管理部门做好对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和加强各家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等。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及建议》
【摘要】随着市场活动的深入和频繁,信用越来越成为市场活动的重要资源之一。而征信体系在我国还尚不成熟,那么征信体系建设目前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建设,则成为本文的主要讨论内容。
【关键词】信用 征信体系 经济贸易
一、征信体系及发展状况概述
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征信体系则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征信体系包括个人征信体系和企业征信体系,主要有征信法律、征信市场、征信业务和征信标准等。征信体系在国外已经与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不成熟。但是其明显的功能却是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因此也得到了重视,比如可以减少优质借款人的借款成本,缓和借款人和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金融约束,帮助贷款人更加准确的评估风险等。就其整体发展情况而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个人征信来看。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截至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6亿,其中亿人有信贷记录。
(二)企业征信。目前我国的企业征信模式有两种,一是有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达到万个,目前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以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台湾的中华征信所等。
(三)从总体来看,是人行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目前已形成以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图5)。人行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数据库,是征信体系的核心环节;立足于细分市场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发挥其细分数据优势,两者差异化配合构建了完整的征信系统。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体系系统功能欠缺。如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信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无法查询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明细信息,因无法查到企业的具体贷款和还款明细而造成风险增加、贷款困难甚至造成双方的误会等。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二)我国的征信体系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立法分散而且层次较低。如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在信息有效公开共享和与隐私的保护的权衡方面,和失信惩处方面无法保障。
(三)最关键的一方面是缺乏有效和有力的市场监督机构。在征信系统发展较晚和较慢的我国,最明显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组织,比如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行业进行自律监管,仍然存在恶意竞争、存在虚假信息提供等不良现象。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英美、日本等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比如我们国家,虽然人们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由于信用文化长期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有经验的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五)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而且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
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另外,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
三、促进征信体系建设良性发展的 措施
(一)进行市场化运作,形成成熟额 商业模式 。具体可以通过链接银行和企业的信息网络,形成资源共享,同时对所有搜集和储存的数据进行评定等级,并加以分析提出报告,为建立规范化的体系提供参考数据。
(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成熟的如英美等发达国家,分别建立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诚实借贷法》等等,为征信体系的稳步发展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以政府为主导,掌握关键技术。银行,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在信息中心中所有的成员进行资源互换,资源共享。而处理征信信息需要关键的数据整合技术,同时还需要政府的庞大力量作为后盾。如日本征信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政府为主导。
(四)建立标准的评分体系。信用水平是目前市场交易的主要依据,但作为企业的衡量标准通常调查客户的信用水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当然也存在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有一个公共平台能够随时记录、储存各会员的信用情况。
信用是当今社会非常重要的竞争资源,因此应该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当然我们国家也陆续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并提出了明确的规划目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个人在贷款方面的记录,或者对民众反映较多的食品行业建立了黑名单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都反映了我国一直在努力的建设征信系统。我们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我国的征信体系会越来越好,终将会形成良性循环,净化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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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特许权的交易形式划分为以下三种:
1、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批发商经制造商许可后,可以经销制造商的商品。
2、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汽车行业开辟了这一特许类型的先河,为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
3、零售商之间的特许:这种类型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业务模式特许经营。此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容易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经营协定相混淆,如代理商、特约分销商等。
二、按所需的资金额划分,可分为以下三种:
1、工作型特许经营:只需受许人投入很少的资金,通常可在受许人的家中开展业务而不需要营业场所。
2、业务型特许经营:需要相对较大的投资用于采购商品、设备和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因其经营规模比工作型的特许经营大许多,因此受许人需要雇用一些员工以便进行有效的经营。这种类型的业务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冲印照片、会计服务、洗衣以及快餐外卖等。
3、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的资金数额是三种特许经营方式中最高的。投资型受许人首先关心的是获得投资回报,饭店业可作为投资型特许经营的典型。
扩展资料:
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特征
一、特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二、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 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
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模式特许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许经营
在讨论特许经营模式有哪些优缺点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作为“企业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私有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有的人认为创业有风险,不敢自行创业,但是又想创业,这个时候就可以和一些特许经营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成为特许加盟商。
在获得特许经营权之后,就可以在特定区域使用该特许经营商的名称,出售对应商品或服务,这种商业模式就叫特许经营模式。有很多大型公司都是这种模式,比如麦当劳、7-11便利店等等。在了解了特许经营模式之后,我们再来它有哪些优缺点。
特许经营模式的优点
第一,管理与营销协调特许加盟商在事业上成功的机会较大,因为他们已经拥有了成熟的产品,可以或得地址和促销上的帮助,以及各节点营运的协助,就像在你自己的店里雇佣了可以所示协助你的全职顾问。另外特许加盟商往往会受到特许经营商的各种培训,像麦当劳就会将新的特许加盟商的管理者送到美国伊利诺州的汉堡包大学进行培训。
第二,个人所有权你所运营的特许经营店依然是属于你自己的店铺,你还是自己的老板,享有任何独资者应该享有的激励和利润,但是比起自己拥有的私人店铺,你需要遵守更多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品牌全国知名开一家蛋糕店或者是一家快餐店是一回事,开一家新的味多美或者是麦当劳却又是另外一回事。一些知名的特许经营店能让你立即获得产品认同与支持,而且拥有来自全国甚至全球的客户。
第四,财务建议与援助特许加盟商的两个主要困难就是如何融资以及如何记账,特许加盟商常常可以从这些领域的专家那里获得宝贵的建议或者是协助,另外还有很多特许经营商会向一些他们认为有价值的特许加盟商提供融资。
第五,失败率较低因为特许经营往往会得到多方面的帮助,所以特许经营的失败率往往较低。独资企业的失败率可以达到特许加盟商的8倍,因此,很多比较脆弱特许经营商也开始开展特许经营,所以如果你需要谨慎而明智的进行投资。
特许经营模式的缺点
第一,启动成本较高多数特许经营商在的特许经营权都是需要进行购买的,而购买特许经营权费用差别非常大,有的特许经营权只需要几万元,有的特许经营商的特许加盟费可能需要达到数百万。
第二,利润分摊通常,特许经营商除了索取特许经营费之外,还会要求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者是根据销售额抽取佣金,这个费用一般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如果特许经营商要求支付净销售额的10%,那么特许经营商每销售10元的商品就要支付1元给特许经营商。
第三,管理规定限制特许经营商的管理协助往往会变成管理命令,受限于公司的规章制度,特许加盟商很有可能会失去拥有自己当老板的热情,所以经常出现特许加盟商对特许经营商不满而联系起来进行抗议。
第四,燕尾服效应如果有其他的特许加盟商经营出现问题,即使你经营的很好,也有可能被迫关门,这就是“燕尾服效应”。其他加盟商的行为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你未来的成长以及利润,另外你还要小心来自其他特许加盟商的竞争。
第五,出售限制不像私营企业所有者那样,出售企业的时候可以开出自己的条件,许多特许加盟商在出售其特许经营店的时候都会受到约束。为了控制特许加盟商的质量,特许经营商往往会要求新的特许加盟商符合他们的标准。
第六,特许经营商的欺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商都是像麦当劳这样的大企业,其实有很多特许经营商都是小公司,他们甚至没有什么热销的产品或服务,他们的收入来源基本都是特许加盟商缴纳的加盟费用,而要是对这些公司没有了解的话,很有可能无法盈利。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模式的优缺点都比较明显,关键主要看特许经营商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对特许加盟商的政策如何,所以在打算进行特许经营之前,一定要好好考察特许经营商。
1、特许经营模式的优点如下:(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2、特许经营模式的缺点如下:(1)正是由于特许本身,使得加盟商得到了一套完善的、严谨的经营体系。可是,正因如此,加盟商很难改变这种经营模式来适应市场的、政策的各种变化。另外,由于各个地区消费者的需求不同,特许经营也很难在任何地方都能保持持续的优势。(2)对消费者来说,加盟商的频繁变更给他们带来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许人、现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脱责任。(3)特许经营只能专注于某一个领域,而不可能在各个市场都取得战略性的胜利。扩展资料:特许经营的特征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许经营
对于特许方来说,特许经营优势主要表现为:
1、特许方得以实现集中控制、扩大规模、赚取利润三者兼顾;而且可以规避实现企业控制权的高资本风险,可以做“甩手掌柜”不用管企业日常经营琐事。
2、特许方通过增加加盟店的方式扩大规模,可以将触角伸到该行业的各个角落,开发出企业尚未涉及的业务,而且成本几乎为零。
3、人力成本下压倒加盟商,特许方不参与加盟商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相对较少了需处理的员工问题。
4、特许方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销售网络,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量;而且不会被资金限制,能以最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出品牌。
5、由于加盟商自负盈亏,会努力作好店铺经营,解决了特许方的激励机制问题。
对于加盟商,特许经营优势主要表现为:
1、享受既有的商誉和品牌。加盟商可以利用特许方的商誉,在创业阶段就能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挂牌即可做生意。省去了自己塑造一个品牌的成本。
2、规避市场风险。加盟商往往缺乏市场经验,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处于劣势。加盟一家品牌、商誉良好且有实力的店铺,可以借助该店铺的品牌形象、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加盟商的经营风险。
3、分享规模效益。能够有资格进行特许经营的招商主体,一般都具有良好的经营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和技术开发规模效益,这些资源加盟商是可以分享利用以壮大自己的。
4、减少加盟商的创业弯路,增加成功创业的机会。不仅可以较易获得特许总部或银行的财政帮助,而且加盟商可从特许总部处获得如培训、选址、技术转让、市场分析、统一广告等多方面的支持。
特许经营模式劣势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对特许人的劣势主要表现为:
1、特许人的商誉及品牌价值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冲击的风险;
2、特许人的战略调整受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限制较大,较少适时调整的灵活性,错失很多市场机会;
3、特许人总部的创新受到束缚,而加盟商的创新不受限制,很可能特许方通过特许经营培养出同行竞争者。
商业特许经营对被特许人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1、创业初期就需要缴纳很多多的加盟费;
2、经营活动被严格管束,失去很多自主经营权:
3、特许总部经营失败,加盟上也就跟着一起倒闭,要承担“一损俱损” 的风险;
4、退出该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后,一夜回到解放前,特许品牌价值提升后的利益与加盟商无关。
全球征信发展历史简析
世界上最早期的征信机构创建于1803年的英国伦敦,随后美、法、德、日等国先后也相继快速发展起来。我国最早创设的征信机构是193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浙江实业银行联合设立中华征信所,但在相当长的时期由于战乱等种种原因我国征信业一度中断。目前全球最发达的征信业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新西兰、新加坡和韩国等也发展较快。
全球征信行业发展特征
全球征信行业发展与世界经济繁荣程度密切相关,贸易数量大幅增加促使征信行业发展,在最新行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监管体系、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民众信用意识的提高。
全球征信行业发展模式比较
纵观全球各国征信行业发展历程,大体有三种发展模式: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系统以及介于公营和私营之间的征信系统(如会员制系统),这三种模式因出资人不同,发展态势各有特点。
私营征信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且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后生存下来的都是增值产品开发能力强,能为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定价权;公营的征信机构由于缺少营利动机,在缺乏出资人监督的情况下缺少创新压力,一般只提供基础的征信产品,增值产品开发能力和供应能力相对较低,市场竞争能力也相对较弱,但是公立征信机构下政府对数据掌控较严格,金融信息安全有保障;会员制征信机构兼具私营征信机构产权明晰特点和公立征信机构非营利性特征,征信机构需要围绕出资人需要,开发增值产品以满足其需求,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会员制征信机构的数据掌控机制比私营征信机构可靠,且以非营利为目的,其定价较为合理。
全球征信行业技术应用情况
随着全球互联网时代到来,网络技术快速进步对于征信行业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大数据技术、机器学习、智能算法、数据可视化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等,这类技术应用在数据源处理、数据储存、数据管理、征信应用支持等链条环节。
全球征信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全球征信行业有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的趋势,产品多元化的趋势,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而监管方面也随之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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