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例保存年限根据病历类型不同,规定储存年数不一样。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患者病历由院方保存,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材料。患者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