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醛能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人体,刺激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黏膜,表现为眼球结膜充血、咽部充血和呼吸系统损害。
乙醛的特殊毒性效应,涉及致癌、遗传毒性和肝脏损害等方面。关于乙醛的肝脏损害效应,来源于对酒精性肝损害的研究。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乙醛就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2B类致癌物质,即在动物实验中发现的致癌性证据尚不充分,对人体致癌性证据有限的可能致癌物。
扩展资料:
乙醛的安全标准:
2012年3月1日,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乙醛的浓度要求为≤毫克/立方米。本次报道的车内空气中毫克/立方米毫克/立方米乙醛的存在,人们一般不会觉察。
依据目前的医学研究,乙醛对人体的危害需要很高的接触剂量。接触90毫克/立方米的乙醛蒸气15分钟,会出现轻微的眼刺激症状;接触360毫克/立方米的乙醛蒸气15分钟,可致眼充血和眼睑红肿;接触243毫克/立方米的乙醛蒸气30分钟,会发生轻微的上呼吸道刺激症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车里的乙醛有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