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学校教育与家长家庭教育的优秀论文
一、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活动
学校教育离不开家长的配合,要想让家长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就得让家长了解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育形式。为了促进学校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就要邀请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在学期开始,可以通过各班主任把学校的有关规定、班级教学计划及学校的活动安排通过网络或书面材料与家长进行交流沟通,征求家长的意见,这样不仅可以使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活动有所了解,还可以抽出时间协助和参与学校的教育工作。学校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召开家长会、主题教育活动、亲子活动,也可定期组织家长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学生特长展示评比活动等。这样不仅使家长进一步了解自己的孩子,还可以使家长们互相交流教育孩子的方法,感受家校教育的协作力量,多数家长都会乐于参加。通过这种教育活动,家长们会认识到,孩子的成长是学校、家庭、教师、家长共同的责任,只有在思想观念上与学校保持一致,在行动上支持和配合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孩子才会有全面的发展。
二、建立家长学校,形成正确的育人观念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在孩子的一生中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教育,也会通过书籍、网络学习一些家庭教育理论。因此,学校可以建立家长学校,请专家来指导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形成正确的育人观念。
(一)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要有好的家庭教育,就要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一个完美的家庭,一种和睦的家庭气氛是孩子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条件。父母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对孩子要有思想上和生活上的关怀,每天抽出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有利于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如家长和孩子可以像朋友一样将自己的工作趣事和学习经验与孩子交流,加以正确引导,可以达到激励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引导孩子谈谈自己在学习上的成功和困惑,相互鼓励,得到孩子的理解、信任与配合,让他们感到心理上的满足,从而使他们健康成长。社会生活需要新一代人具有民主平等、自立自强的意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二)要有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环境是家庭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家长既要为孩子提供生活必需的物质条件,为孩子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又得为孩子提供丰富的精神养料。如有的家长热情好客,兴趣广泛,经常请朋友在家中小聚,但为了孩子,应适量为孩子着想,安排次数不应太密或换一个场所,时间不宜过久,特别是有的家长经常和朋友聚在家中打牌、打麻将,对孩子的学习影响特别大,此类家长应注意留给孩子一些学习、休息的时间和空间。再有父母是孩子最为依赖、最为信任的人,如果父母之间经常吵架不和,势必会给孩子造成心理负担和影响;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
(三)把握正确的教育观点和策略
家长要增强自身道德修养,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各方面的知识,为孩子作表率。一味的关心、爱护孩子并不等于会教育孩子。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家长不仅要有广泛的知识,还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家长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和引导一定要抓住正确的时机,把握正确的方向。一些家长为了孩子能掌握更多的本领不惜家庭教师或者送孩子参加各种培训班,可谓是用心良苦,但这些是不是孩子所需要和喜欢的,这些都需要教师加以指导,根据孩子的特点而选择,使之真正做到学习有用的,能发挥自己特长的知识。教育孩子还要善于运用鼓励和表扬,灵活运用批评。家长要避免打骂孩子,要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并给予他自信,给予他一点成就感。让孩子愿意学习、想学习,学得开心、学得轻松。如:一次我在辅导自己在上小学的孩子完成生字练习时,发现他写字不专心,动作慢,且字写得也不工整。我就耐心地教给他如何写,当他再写完一个字时,及时给予充分肯定:写得好看多了,有进步,接着再激励他要是能写得快些就更好,果然小家伙很快地把练习写完了。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家校结合的作用,我们在教育中要加强家校之间的密切配合,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优势互补,架起家庭和学校沟通的桥梁,为我们的基础教育提供有利条件,使我们的学生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
家训宜早,始自婴孩 颜之推认为,人生的奠基阶段在幼年时期,因为幼年可塑性较大,因此他十分强调及早施教,甚至应该从胎教开始。在《教子》篇中说道:“古者,圣王有‘胎教’之法:怀子三月,出居别宫,目不邪视,耳不妄听,音声滋味,以礼节之。书之玉版,藏诸金匮。生子孩提,师保固明,仁孝礼义,导习之矣。”可见《颜氏家训》中对早教的重视程度之高。而之所以早教效果比较好,是因为“人生小幼,精神专利,长大以后,思虑散逸”,也就是说,人在幼小的时候,精神专注敏锐,长大以后心思容易分散。勉子自立,读书致用颜之推在《勉学》篇中反复的告诫子孙,学习是人生的大事,切不可荒废学业,任何人都要努力的学习,其言道:“自古明王圣帝,犹须勤学,况凡庶乎!”颜之推还强调读书是立身之本,他经历了乱世沉浮,从自己的经验出发,告诫子孙要立足于社会,就要把书读好,读书是求取名利的正道和大道。“父兄不可常依,乡国不可常保,一旦流离,无人庇荫,当自求诸耳身。谚曰:‘积财千万,不如薄伎(同‘技’)在身。’伎易习而可贵者,无过读书也。”对于学习的内容,颜之推认为首先要读儒家经典,当然对于佛学也不要忽视;然后要学习书法、数学、医术、绘画、琴瑟、下棋、 射箭 、投壶等“杂艺”,这些要兼习却不专精。颜之推还劝诫子孙年幼要读书,但年纪大了也不能不读书,人的一辈子都要努力读书。 3颜氏家训对当代家庭教育的启示 《颜氏家训》内容丰富,体系庞大,涵盖了多个领域,也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主张,这些内容都对后世影响深远,至今仍具有时效性,对当代的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 及早施教,勿失良机 在上一节介绍《颜氏家训》的主要内容时我们已经提到,颜之推认为“家训宜早,始于婴孩”,重视早教,甚至从胎教开始。之所以重视早教,是因为“人生小幼,精神专利,长大以后,思虑散逸”。这对我们当家时代的家庭教育的启示是,对孩子的教育要尽早开始,按照孩子发展的阶段。早教的第一个阶段是胎教。现代医学已经证明,胎儿有接受教育的潜在可能因此在孩子没有出生之前就可以开始教育,母亲在怀孕期间就可以通过听音乐、读书等对胎儿进行熏陶。早教的第二个阶段是学前教育。孩子一生下来就有很多潜能,要给予各种感官刺激来发挥潜能,同时要抓好婴儿发育的关键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寓爱于教,严慈相融 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颜之推主张爱教结合,反对只爱不教,“吾见世间,无教而有爱,每不能然”,并指出了溺爱对子女的危害,认为溺爱会毁掉孩子的一生。然而当今很多家庭,把孩子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对孩子溺爱有加,家长认为这是对孩子的爱,殊不知这样只会害了孩子。因此颜之推认为对待孩子要严慈相融。首先对孩子要慈爱,同时该严格的时候一定要严格,这样孩子才会尊重和信服自己的父母。如果只严格,那么孩子就会害怕父母,在此环境下孩子只会变得胆小懦弱;如果只爱而不教,父母对其听之任之,那么会使孩子变得非常肆无忌惮,这两种都不利于孩子的发展。 均爱诸子,平等对待 颜之推在《教子》一篇中特别强调做父母的对待子女不能偏爱,要平等对待。父母一旦有了偏爱的情况,就可能会造成子女之间的不和谐,甚至是仇视,不管是受宠和被冷落,都对孩子带来很大的影响。然而在当今的多子女家庭中也依旧存父母偏心的情况,有的父母偏爱幼子、有的父母偏爱男孩儿……均爱原则对当今的家庭教育也有很多启示,面对不同的孩子,家长应该尽可能地为孩子提供不同的发展舞台,相信每一个孩子都有自己的优点与长处,身为家长要尽力去发现孩子的长处,为孩子创造一种机会,一种成长的机会,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自己的孩子,对待孩子一视同仁,和孩子共同成长。 作者:董晓捷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王长金.传统家训思想通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67. [2]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4:8,135,287. [3]武海燕.《颜氏家训》对于当代家庭教育的意义[J].教育探索,2002(12):49. 家庭家教家风论文篇三:父亲在幼儿家庭教育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父亲在幼儿家庭教育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父亲帮助幼儿在成长的过程中建立性别角色的同一性,促进幼儿的认知发展以及幼儿的社会交往等能力,父亲角色应当在幼儿家庭教育中发挥其独特价值,然而现实却是中国幼儿家庭教育中面临着父亲角色在功能实现上的“缺失”,认知观念上的“误区”,行为扮演上的“极端”等问题,究其原因,与整个社会、家庭以及父亲本身有着必然的联系,确立父亲在幼儿家庭教育中的正确位置,不仅需要社会建立健全亲职教育的体系,家庭建立和谐良好的氛围,还需要父亲自身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促进角色成长。 关键词:幼儿家庭教育;角色定位;策略研究 家庭是幼儿出生以后所接触到的第一个社会“微系统”,父母是家庭中与幼儿接触时间最长,关系最为亲密的两个角色,对幼儿的成长发展有着最直接、最深远的影响。孩子的成长离不开母亲的温情滋养与细心呵护,同样也不能缺少父亲的参与。著名的心理学家格尔曾说:“父亲的出现是一种独特的存在,对培养孩子有一种特殊的力量。”中国的传统家庭教育中,父亲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三字经》中曰:“养不教,父之过”,可见在中国的 传统文化 当中父亲在教育子女方面便肩负着巨大的责任。纵观历史长河,父亲这一角色在家庭教育中发生着些微变化,从最初作为一家之主的“严父”,到权威逐步瓦解的“慈父”,亲子之间由“上下级的权威”关系慢慢走向“民主平等”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对父亲这一角色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父亲的职能也由单纯的“精神领袖”或者“养家糊口”走向了全方位、多功能对子女和伴侣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的角色。如何正确确立父亲这一角色在幼儿家庭教育中的位置,是目前我们所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父亲角色在幼儿成长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教育是人一生成长教育的起始阶段,尤其对于幼儿阶段的孩子来说,早期的家庭教育对未来 儿童 人格塑造、认知发展以及社会性发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响,父亲在幼儿家庭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父亲能够帮助孩子确定自己的性别角色。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处在幼儿阶段的儿童会产生“恋父情节”和“恋母情节”,基于对父母权威的崇拜,他们逐渐从与自己相同性别的父母身上获得性别的认同,而模仿是幼儿性别认同的主要方式。男孩子可以在父亲身上学习到男性的基本行为模式,有利于培养男孩子坚强刚毅、进取和拼搏之心,女孩子则可以从父亲身上了解到异性的特征,获得与异性交往最基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父亲能够促进幼儿的认知发展。“父亲粗犷的爱,是孩子认识力量的源泉,父亲的男人气质是孩子性格形成的源泉;父亲的广阔视野、丰富的知识,是孩子认知能力发展的源泉;父亲在言谈举止、举手投足间,含蓄地传递着对子女的关爱和影响。”国内外的不少研究也显示,由男性带大的孩子在智商水平上会更高,在学校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在社会上也更容易取得成功。父亲能够提高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有一项研究显示,父亲跟子女接触的时间越多,孩子的社会交往能力就会越强。五个月大的婴儿跟父亲接触和互动较多,在面对陌生人的时候会表现出更好的适应能力,对陌生人有更多的语音回应。此外,还有研究显示,跟父亲接触比较多的孩子,会有更强的安全感和自信心,在成人后会表现出更多的同情心,而这些都有利于与别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幼儿家庭教育中父亲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 父亲在幼儿的成长教育当中具有独特的贡献,是幼儿家庭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然而当代现实生活中,父亲的角色定位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在角色功能的实现上存在“缺失” 在当代社会的家庭中,父亲角色的缺失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性问题,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缺失”以及“心理上的缺失”两种情况,前者主要是指由于离婚分居或者死亡而导致的父亲角色在家庭中的缺位,而后者主要是由于父亲工作繁忙或是个人意识的欠缺而未尽到父亲在家庭中应当尽到的职责。无论是哪种情况,父亲角色缺失的家庭孩子会较少或者无法感受到父亲的关爱,而父亲会表现出不参与或者较少参与孩子的教育以及生活照料。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幼儿家庭中父亲参与幼儿的教育程度要远远低于母亲的参与程度,其中有的家庭,是父亲作为家庭中教育幼儿的主体,而的家庭是母亲担任教育幼儿的重任,而在生活照料上,父母之间的参与程度悬殊更大,有的家庭是主要有母亲来照顾,只有的家庭,孩子主要由父亲照顾。可见无论在子女的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照料方面,父亲所承担的比重都比母亲要低很多。在健全的家庭结构中,父亲的家庭教育职能和养育职能存在“缺失”,对于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家庭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而言,这种“缺失”就更为明显。近些年,全世界的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欧美国家的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如今亚洲的离婚率也有接近欧美国家的趋势,中国的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另一个数据显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只有10%交由父亲抚养,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单亲家庭的幼儿面临着父亲“缺位”的现实。 (二)在角色观念的认知上存在“误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父亲对家庭角色的分工存在着认识上的偏见和误区。其一,很多男性家长始终认为教育和抚养子女是母亲应当做的事情,而父亲更应当扮演“养家糊口”“在外挣钱”的角色,这种传统角色分工的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就尤为突出,因此不少留守儿童只能常年在母亲或者隔代长辈的陪伴下成长。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男女分工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要求,当更多的女性走出家庭步 入职 场,也就同时意味着家庭内部的职责包括抚养子女和料理家务应当成为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其二,大多数的男性家长对于父亲这一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缺乏认识,认为父亲的职责就是为家庭提供经济基础,父亲对子女的关爱更多的应当体现在物质上的支持,而不是教育和陪伴。2004年,天津的一项关于父亲角色认知的调查显示,仅有的父亲知道“父亲带大的孩子更加聪明”,25%的父亲完全不知道自身对于儿童教育的作用,只有23%父亲能够说出自己的言行是儿童的榜样。 (三)在角色行为的扮演上存在“极端” 在幼儿家庭教育中,父亲的教养方式往往出现两种极端,要么是“漠不关心”要么是“独断专制”,前一类型的父亲更多的沉浸在自己的需要之中,奔波于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很少关心子女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亲子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对子女也缺乏必要的要求,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而专制型的父亲则常常从自己的主观意志出发去命令和操纵着子女的一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去教育子女,态度冷漠,强迫孩子接受自己的想法和认识,期望高,宽容少,限制多,温情少。相关研究显示,父母对子女采用严厉、拒绝否认的教养方式增多,其子女越可能多地表现出孤独,不关心他人、难以适应外部环境等特征。而且由于经常遭到拒绝,子女自我接纳程度减低,易产生自卑、无助、不安全感。相反,在情感温暖的家庭中,如果得到父母的关爱和温情多的子女,成长后会表现出更加稳定的情绪、有较高的安全感、适应能力强,相应的自信心以及自尊感也会比较强,容易形成比较健全的人格。可见父亲极端的角色定位和教养行为直接关系到幼儿日后的人格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温情民主的父亲形象在家庭生活中并不普遍,究其原因,与整个社会的外部经济和文化大环境有关,同样也与父亲自身的个人素质和教育观以及儿童观息息相关。 三、父亲角色定位存在问题的根源探析 父亲角色在家庭教育中对幼儿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随着社会的转型,家庭结构的多元化以及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的颠覆,父亲角色的定位存在着功能实现上的“缺位”,认识观念上的“误区”,以及行为方式上的“极端”等问题,那么这些问题的根源何在呢?笔者试图从社会因素方面,家庭因素方面以及个人因素方面寻找原因。 (一)社会因素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两地家庭、外地务工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新型家庭模式产生。激烈的社会竞争,物价上涨,高昂的教育成本和生活压力让父亲这一角色不得不背负着经济的重担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养家糊口”当中,此外,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大批的农民改变了以往在家种田的生产模式,进城打工成为了很多农村家庭获得经济入手的重要来源,进城务工这部分人群,在城市虽然拥有了一份工作,但相应的医疗、住房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尚未得到相应的解决,巨大的生活压力常常使一家人分居两地,养育子女的责任便更多地由母亲承担,“父亲”已然成为了家庭中的“隐形人”,成为了电话那头一个遥远的“问候者”,成为了一年偶尔回来几次的“远方客人”。然而留守在家中的母亲或者隔代长辈,受文化素质和教育理念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很好的意识到自身是父亲和子女之间交流和沟通的桥梁。对于城市的家庭而言,由独生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家庭模式也由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转变,也这就意味着,她们在婚姻上更加注重夫妻双方的感情和个人的感受而不再为了孩子或者生存而迁就,因此离婚率逐年上升,随之而来的家庭教育缺位也日益普遍。不完整的家庭结构让父亲难以尽到应有的职责,对于完整的家庭而言,社会大众的传统思想和舆论导向也认为父亲应当更多地投入到家庭生计当中,而对于父亲在教育子女方面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二)家庭因素 费孝通教授曾经说过亲子关系与夫妇关系是相互影响的,“这两种关系不能分别独立,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这是三角形的三边,不能短缺的[1]”,另有相关研究发现,母亲对父亲的支持,会影响到父亲家庭教育的实现,那些受到妻子鼓励的父亲会觉得自己更能够当一名好父亲,因此,一个家庭中的夫妻关系直接会影响到父亲角色的实现,夫妻关系的质量会影响父亲与孩子直接互动。[2]有研究显示,从儿童出生6个月到18个月,父亲的婚姻满意度呈现下降的趋势,母亲的婚姻满意度也从怀孕到产后两年存在下滑趋势,这也就意味着夫妻间的关系在幼儿刚出生到幼儿出生没多久这段时间处在比较紧张的时期,这与有了孩子之后父母亲所面临的经济压力、照料孩子的压力、新的家庭责任以及父母亲双方所面临的角色转换和角色分工相关。中国目前的幼儿家庭,在角色分工方面,很多母亲喜欢大包大揽,主动承担起家庭教养的责任,对父亲参与幼儿照料和教育子女缺乏信心,,对父亲的育儿行为不能够有耐心有意识的加以引导和鼓励,这种默认的角色分工让父亲不自觉地成为了家里的“甩手掌柜”;另有一部分的家庭,母亲除了担任照顾家庭的责任以外,还忙于 职场 ,奔波于职场和家庭的妇女对父亲在家庭中照料和教育子女方面便有了更高的期待,她们希望无论是在外工作还是在家养育子女都应当是两人所共同承担的事情,如果父亲在家庭职责上无法满足母亲的要求,会直接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到父亲角色的实现。 (三)个人因素 在幼儿家庭中,初为人父人母的夫妻双方都面临着角色的转换问题,女性除了当好妻子之外开始学习如何做一位好母亲,对男性而言同样面临着要学习如何从一个丈夫的角色转化成一个父亲。如果说十月怀胎和婴幼儿的哺育能够让女性顺利的完成母亲角色的转换,那么对于男性而言,如何当好父亲是需要学习和培养的。在很多的幼儿家庭中,绝大多数的父亲并没有意识到父亲角色对幼儿成长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也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教养观和亲子观。即使有些父亲意识到自身角色的重要性,但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教育方式不得法等问题,很多父亲采用专制甚至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子女,结果使得父亲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加疏远,遭受的挫折之后的父亲很难能够继续投入到家庭教育当中,并默认自己并不擅长照料子女,因此父亲面临着难以确定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位置,即便确定的自己的位置也难以实现。 四、父亲在幼儿家庭教育中的角色定位策略 (一)建立社会父职教育体系 绝大多数的父母在成为父亲母亲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亲职教育的培训,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父职教育已经较为成熟并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的全国父亲网络从1985年就逐渐发展起“父方支持方案”,通过“父职课程”的有效实施,来提升父职教育的目标。台湾地区的“爸爸学校”也旨在通过课程的传授教导父亲如何明确自己在家庭中的重要角色和使命。我国父亲缺失现象非常普遍,但是相应的父职教育体系并不完善,针对我国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父亲角色缺失现象,政府首先应当在社区街道以及农村留守儿童聚居地建立父职教育培训机构,由专业的亲职教育专家和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帮助父母了解自己在家庭中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与子女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技巧,如何处理亲子之间的关系等等。除此之外社区街道和农村村委会还可以联合当地的幼儿园和小学,多开展亲子活动,增进一家人的感情,定期开展父亲或者母亲交流大会,共同分享育儿经验。尤其对于单亲家庭或者贫困家庭面临的经济和情感上的困境,政府要给予帮助。在法律方面,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明确父亲的职责维护父亲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亲职教育的有效实施。同时,整个社会要树立起正确的舆论和价值导向,重视父亲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改变以往传统守旧的观念,呼吁全社会参与到亲职教育中。 (二)发展和谐良好的家庭关系 “父亲关系是家庭的根基,亲子关系是家庭的枝叶”,家庭是建立在父亲、母亲和子女三者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最佳作用,父亲的缺失对母亲而言也会造成一定的困扰,对于父亲长期在外的家庭,母亲会相应的承担更多照料子女的责任,对于母亲而言,她不仅要学会如何尽到一个母亲应有的职责,还应当学会如何在父亲缺失的状态下满足子女对父爱的渴望,正确引导子女健康成长,并协调子女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对于离异的家庭而言,母亲要帮助子女正确面对离异问题,不要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而影响到父亲在子女心目中的地位,要帮助子女学习如何与父亲和谐相处。在父亲意识薄弱的家庭中,母亲要从怀孕开始就鼓励父亲参与到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并帮助父亲增强教养子女的自信心,帮助父亲认识到父亲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夫妻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彼此的家庭分工,相互协助,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三)促进父亲角色的自我成长 “所有角色的内涵,都是由特定的时代和具体的生活方式所赋予的”,[3]时代在变,生活方式在变,这也就意味着父亲这一角色也要不断调整来适应社会的要求。促进自身不断成长,从不胜任到胜任,从不成熟到成熟,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变化,父亲角色是自我成长“为人父”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外在要求。对于父亲而言,他们要不断的提升自我,在观念上首先要解构原有的守旧思想,对自我的角色认识不能只停留在赚钱养家,还要意识到教育子女不仅仅是母亲的责任,父亲是幼儿家庭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发挥父亲的教育职能,父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育儿观,在子女面前树立良好的榜样,帮助子女形式正确的性别角色意识,父亲要在尊重子女的基础上采用民主温和的教养方式,“自由”而不“放纵”,“威严”而不“专制”,通过与子女的沟通,了解孩子内心的真实需求,满足幼儿对父爱的渴望,给予儿童发表自己想法和看法的权利,尊重儿童的意愿并科学的加以引导。即使工作繁忙或是无法与子女一起生活,父亲也要尽自己所能,抽出时间积极投入到亲子活动和亲子互动中,无论是否在子女身边都要与子女保持良好的沟通,给予充足的关爱。 作者:刘艳珍 宋晓晓 单位:山东英才学院 参考文献: [1]费孝通.生育制度.费孝通文集.第四卷[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60. [2]李燕.父亲参与及其对儿童发展影响的研究综述[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0(5)18—20. [3]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孙元升.父亲缺失类型分析及其对策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4. [5]赵娜.父亲角色对儿童发展的影响[D].东北师范大学,2007. 猜你喜欢: 1. 家风家教的征文1500字 2. 家训家风家教心得体会6篇 3. 家风伴我成长演讲稿 4. 家风家教的励志日志 5. 有关家风的经典散文随笔 6.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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