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9〕2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旨在吸引优秀博士来我院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扩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后备队伍。第三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坚持“择优资助、好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人,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各单位根据院核定的资助名额,遴选确定资助人选。第二章 申 请第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面向当年度招聘的特别研究助理,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恪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学风正派、诚实守信;2.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申请时须已满足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3.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4.具有突出的创新研究成果,科技创新潜质优良;5.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将人事关系转入博士后设站单位,并保证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6.此前未获得本项目资助。第五条 申请人向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申请书》;2.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预答辩通知书等证明材料;3.已取得的代表性成果等证明材料;4.已工作人员(含博士后人员)提供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应届博士毕业生提供博士导师推荐信;5.各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 当年度“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获资助者等,直接纳入“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范围,不占各单位的资助名额。第三章 评 审第七条 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并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实行分类评价,避免“四唯”等不良评价导向。第八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遴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资助人选。各单位要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加强对拟资助人选政治立场、科研诚信等方面的审核。第九条 拟资助人选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资助的,正式入选“特别研究助理项目”。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将“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人选、培养计划等材料报院人事局审核备案。本年度未使用的资助名额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聘的特别研究助理,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下一年度的“特别研究助理项目”。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一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采取院所两级共同资助方式,院给予每位资助人员6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分2年下达,各单位2年内给予每位资助人员匹配20万元经费。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提高匹配经费额度。第十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项目”采取“后资助”的方式,由院人事局根据各单位报备的资助人员情况,按年度拨付资助经费。第十三条 按照人才经费不重复支持原则,“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人员,如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等资助,且经费支持强度低于“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标准,院给予补差支持。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可用于“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资助人员的薪酬发放、科研及访问交流等支出。第十五条 资助期内因故不再作为特别研究助理的,院不再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如已拨付资助经费,院将追回剩余经费。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院重点依据各单位当年度招聘的特别研究助理规模,核算下一年度资助名额,并适当考虑对重大科研平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西部等艰苦地区的相关单位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倾斜支持的资助名额应专项专用。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资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绩效评价、经费使用监管和成果追踪工作。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院将视情况给予取消入选资格、收回资助经费等相应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