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道德究竟是以理性还是以情感为基础,就此而言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立场。认定道德以理性为基础者,被统称为理性伦理派,以霍布斯、休谟的契约论伦理学为代表。认定道德以情感为基础者,被划归为情感伦理派,以叔本华的同情伦理为集中体现。而对理性的信仰则大体上支配了叔本华以前的西方哲学界。 一 在理性哲学家们看来,同情只属于原始的情感,并不能发挥什么重要的作用。柏拉图强调情感应受控于理性的引导。斯多葛派则因同情与理性的主导观念不符而对同情持否定的态度。在近代对理性的信仰又由于霍布斯开创的契约论伦理学而获得了新的逻辑支点。在霍布斯的启示下,人们相信可以通过对人性的理性洞察,运用理性设计制度的方式来避免由人性之恶所导致的冲突,最终使每个人的长远利益都得到保障。这就是说,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对自身本性、自身利益和社会秩序之必要性的理性认知而成为一种(守法意义上的)道德公民,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宁和国家的繁荣。“这样一种有关理性的力量及其与道德关系的乐观主义的见解,在启蒙了的同代人中获得了超出英国的巨大反响,并且影响到了现代的国家理念”①。近代哲学中的斯宾诺莎和法国唯物主义,也由于认定同情远离于理性论证而视其为无用的、甚至有害的。康德当然也不相信同情心对于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多大的驱动性力量。需要一提的是,尽管康德也属于理性伦理派,但他的理性道德与契约论代表的经典的理性道德差别巨大。 把道德奠立于理性之基础上的所谓理性伦理派的最经典、最有影响者,当数契约论伦理学。契约论伦理学的提出则要首先归功于近代的霍布斯。他设想了一种自然状态,由于该状态中没有道德规则,没有行为限制,人人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结果是大家相互伤害,谁也无法过好。为了避免这种结局,人们建构了道德规范,禁止所有的人互相欺、偷窃、伤害和残杀。虽然这些道德规范对每个人的自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一种安定的社会生活却由此得到了保障。“当我们设想,个体遵守其规则,则他们虽不能达到完全没有冲突地相处(这一点由于资源缺乏而被排除),但他们却拥有可能,和平地调节其冲突并以此方式平衡地享受其劳动成果”②。可见,在霍布斯这里,道德起源于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免受他人的侵害,“道德的决定性的理由在于,避免恶行和损害”③,“人们应当道德,因为否则的话别人就会受到伤害”④。于是,在为何要道德或者道德究竟起源于何种理由这一问题上,霍布斯给出了维护利益免受侵害的解答,也就是说,禁止伤害构成了所谓霍布斯式的答案。霍布斯的观点非常鲜明:“就基本道德而言,出于对他人的好处而行动并非首要是指,做对他有用之事,而是放弃损害他人之事”⑤。拜耶茨(Kurt Bayertz)认为,霍布斯式的答案集中体现了道德这个词的狭窄含义。“这个词的狭义便是指对人类起源发生学意义上的伤害的禁止。许多人会觉得这一点不够。但在一种后宗教的、后形而上学的、多元的世界里,我们无法针对每位主体令人信服地论证,为何应借由道德这一词宽泛的意义来限制其行为自由”⑥。 与霍布斯认定道德起源于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免受他人的侵害的解答不同,在契约论伦理学内部,还有休谟式的有关为何要道德这一问题的答案。休谟认定道德起源于对人们的基本利益的增进,而并非是像霍布斯所理解的那样仅仅在于对伤害的禁止。这种对基本利益的增进是通过相互的理性的社会合作得以实现的。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每个人从本性上讲都生活在一个集体之中”⑦,休谟也认为,“一种完全的孤独性或许是能够给予我们的最严重的惩罚”⑧。但是,即便是对集体的需求属于人的本性,我们仍然需要一个与之独立的理由,来说明社会合作对人类的益处。其实这种理由不胜枚举。“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合作性的联合对于为生存的抗争构成了一种优势:联合使共同防御外在的危险成为可能,并且通过劳动分工的可能性给所有参与者带来益处”⑨。休谟特别强调社会合作在对基本利益的增进上发挥的作用,在他看来,“人类个体拥有仅靠自己力量所无法实现的需求。通过相互的合作他们可以共同创造他们所需的、作为单个者却无法生产的产品”⑩。休谟的例子是两位农民收粮,两人都难以独立完成收割自己的。于是便合作,第一天共同收一个人的,第二天共同收另一个人的。这个合作过程顺利完成的前提,是守约。“如果潜在的合作方没有情感上的联系,则他们便需要有一种特殊的理由,来相互信任并基于此而能够依时而合作”11。这个特殊的理由,就是守约。因而体现在守约上的道德是社会合作的基础与前提。没有道德就没有合作。一般而言,社会合作能够给与合作双方带来从独自而为中无法获得的好处。但是,合作的各方也会担心,如果对方不讲道德,则自己的合作行为便意味着吃亏受损。这种情况特别体现在一次性的合作经历。当然,如果从长期来看,从重复的合作活动的角度来看,则道德“生存”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如果合作伙伴是同一个人且合作是重复进行的,如果参与者数量众多,则可能的合作赢利就明显增大,从长期来看会胜于损失的风险”12。《合作的进化》一书的作者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也持同样的观点,“当尽可能多的回合得到博弈,并且这一组人马相互间实施了足够量的互动,在这种条件下,阿克塞尔罗德认为,我们就可以确信,合作在一个没有中心统治总部的情况下才能够在一个自私主义者的世界里出现”13。总之,只要合作是重复性的,只要参与者数量众多,则合作还是肯定会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增进,即便是他无法排除遇到无道德者的风险。而合作所带来的利益,又定能使无道德者发现自己原先的行为得不偿失,他或许可以从一次不合作中获利,但无法持续。“一位毫无顾忌的自利主义者,全然不顾他人的利益,仅仅并且是任何时候都追逐己利,这样在特定条件下就会抽空他自己的基础。成功的自利行为,顾及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考虑到利益的均衡,即便这有时需要做出放弃,或者有时甚至会给自己带来损失”14。道德意味着自己无法为所欲为,意味着对自己自由的某种限制,但聪明者知道,“这种损失会通过好处得到远比补偿更多的东西,这好处来自于合作和有着可能结果的劳动分工”15。因此道德最终是有利的,这源于以道德为前提的合作能够给所有的人带来益处。 当然,这种道德的实质在于利益的相互性、对等性、平衡性,而不是自我牺牲式的利他。荷兰哲学家布思克斯(Chris Buskes)指出:“相互的利他主义意味着,某个人在某个时候为另一人付出精力和注意力,并期待着某个时候会有一种对此的回报”16。这种回报并非总是直接发生,“这种回报不一定直接回馈给我们,更不是以现金的形式还给我们。它的存在方式之一在于,我们在一个社会组织中的地位,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威望提高了,如果我们显示出乐于助人的话”17。总而言之,道德在于利益的相互性、对等性和平衡性,道德既要克服极端自利,也要避免极端利他。“道德行为最好的论证是相互性原则”18,道德对于所有的人都应是物有所得。而人的这种体现在互助互利上的道德性,也是一个群体、一个社会得以持存的基本前提。“一种社会只有当其成员至少是在某种最低程度上相互合作,才能中期直至长期得以维持。借此互助或相互的利他主义原则便凸显出来了”19。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在契约论伦理学的内部,针对有关人们为何要道德,或者道德起源于何种考量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解答方式。如果说霍布斯式的解答所展示的是道德的消极性的益处,即保护个体不受他人的伤害,那么就可以说休谟式的解答所强调的则是道德的积极性的益处,即道德的存在能够使个体获得好处。这两种解答方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处于相互补充的关系。霍布斯和休谟的“两种论据均表明,一种道德存在和对道德的遵守原则上对于大家都有好处”20。道德构成了社会成员正常的共同生活的基本前提。 值得指出的是,霍布斯和休谟的两种解答或两种论据的共同点就在于正确理解并处理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一方面,他们都不否认人们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和主张,不否认“每个人都拥有权利,毫无良心顾忌地主张其利益和伸张其需求”21。这样也就完全排除了道德与绝对利他主义之间的必然关系。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由于我们自己的安康从本质上取决于我们如何对待他人,故较为合宜的便是合作以及顾及他人的希冀和需求”22。塞涅卡(Lucius Annaeus Seneca)早就指出:“只想到自己并且逐利无所不用其极的人,决不可能过一种伦理上负责任的生活。如果你想为自己而活,就必须为他人而活”23。而道德便在于因他人之故而对自己过度的逐利活动做出限制。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 Holmes)的比喻非常形象:“挥舞我拳头的权利止于他人鼻子的边上”24。这就是说,我的确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伤及他人。这样也就完全排除了道德与绝对利己主义之间的任何关系。这也就是说,绝对利他主义与绝对利己主义都是道德所拒斥的,道德容纳和包含了正当利己与顾及他人这两个因素,“道德不是要说,你如果为自己着想便是个坏人,而是说,你如果只为自己着想便是个坏人”25。 由于道德容纳和包含了正当利己与顾及他人这两个因素,既认可善待他人,亦认可善待自己,因而它也就体现了一种不偏激、不过分、合宜、适度和均衡的理性的态度。一句话,道德是合乎理性的。这样一来就涉及到道德与理性的关系问题。所谓“理性是这样一种能力,使我们能够论证、推理,追循抽象的思路,辨别真假”26。理性意味着人们是出于理由来评价、判断和行动。拥有理性者能够正确面对其情感冲动、生物本能、盲目意志,能够在拉开距离的前提下对它们进行审思、检视、评价和必要的约束控制。诉诸理性者善于依据理由进行反思和权衡:“我所乐意的东西对我真的是有利的?对他人是有利的?在道德上真的是正确的?对自身意志做出评价的能力,被人们称为自主的理性。……我们并非总是和无条件地听从我们意志的提示。我们必须在我们自己面前对这种意志……进行辩护”27。简言之,基于理性就意味着得到理由的辩护或论证。由于正当利己与顾及他人都可以得到理由的辩护,故理性就意味着对极端自利与极端利他的否定,意味着一种合宜的、避免极端的,在自利与他利之间、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进行调节并使之保持平衡的处事态度。这样,善于理性思维者就能够认清其利益的内在关联,能够在决断时顾及到其行为的长远后果,必要时放弃对其需求的短期的、即刻的满足,从而更快、更好、更便捷地实现自身的总体目标。从道德和理性均合乎人们的总体利益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可以说:“伦理上的善等同于对于一个人从长远来看……何为理性的东西”28。一句话,道德的就是理性的。 二 在西方思想史上,对以同情为核心的情感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持认同立场者虽不众多,但也还是存在的。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把仁慈和近爱看成是核心的德性,而同情则属于这种德性,故同情是作为德性论的内容得到研究的。卢梭相信同情为人际间的一种基础性的、前理性的约束性力量。休谟对同情的认可是建立在其情感主义理论的基础上的。他认定“所有的人类行为归根到底都是奠立于痛苦和快乐之基础上的。四种感觉……构成了对我们自己和对其他人做出全部积极和消极评价的底蕴:自豪和羞耻、喜欢和厌恶。于是,休谟便这样地阐发出其情感主义的核心论断:‘道德与其说是一种判断之事,不如说是一种感觉之事’:能够引发自豪或喜欢的事情,我们就会争取,能够导致羞耻或厌恶的事情,我们就会努力避免”29。当然,同情伦理的最大代表则首推叔本华。叔本华是霍布斯最激烈的反对者,他否认人的认知能力与道德素质之间的关联性,认为人的头脑可以更清醒,但并不妨碍心灵仍然依旧。他也不满足于康德只讲义务的道德理论的空泛性,认为康德只是说出了我们应当道德地行动,但没有讲清楚为何应当道德地行动。叔本华就是要为道德行为给出一个清晰明确的理由,他的答案是:道德真正的驱动力是人的同情感。与不相信情感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如柏拉图、斯宾诺莎和康德)完全不同,叔本华认定并非人的理性,而是人的同情、移情的能力才构成了道德的唯一基础,这种能力才是唯一真实的道德动力。在他看来,所谓同情就是对他人痛苦直接的感同身受,换言之,同情是一种将他人的存在与感受视为自身的感受的细腻的道德情感,“它是一种对他人受苦的有感触并且不能无所谓之态度的一般的表达”30。同情意味着设身处地地为他人(也包括动物)着想的能力,“在对异在的痛苦的同情中,我们与其换位思考,并且‘在其命运中’观察到‘整个人类的命运,随即首先是我们自己的命运’”31。通过这种对命运的反思,我们便虚拟地“将自己设置在被我们的行为所关涉到的其他个体的位置上,我们就能够也必须明了自己的道德义务,我们设问:这些行为的后果对于他们是否是可接受的”32。叔本华从同情中引导出他的两个德性定理:“不伤害任何人;尽可能帮助所有的人”。这是每种道德的简洁的表述。这样,叔本华便通过同情,将他人的痛苦直接转变成为我的行动的动机,从而清晰地展示了同情伦理所要表达的同情感对道德行为的驱动作用。叔本华之后,霍克海默尔把同情理解为是对他人尊严予以尊重的一种具体的表达。“在作为以团结为活动内容的同情中,个体能够在痛苦着的他人中认识自己”33。20世纪上半叶,在元伦理学领域,把伦理陈述仅仅视为情感表达的假定达到了一个高潮。 毫无疑问,作为道德情感的同情非常重要,它是一种自然的缘于人类本身的相似性的对他人痛苦的感同身受以及由此而激发的对驰援的准备与心愿,因而构成了人的道德行为的一种不容忽视的动机,是伦理道德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武克提茨(Franz )指出:“即便是在一个大众社会里人们也应当期待一种最低限度的关怀之存在,为什么?因为我们……具备同情、移情的能力”34。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匿名的大众社会里,“也根植着某种情感的结构”35。在一般的环境下,良心的不安与对他人痛苦的感同身受的的确确都能够使我们自觉远离违规和缺德的行为。而良心、同情感的树立有待于在家庭、学校及工作岗位长期的教育与熏陶,才有可能从一种偶发的情感冲动成长为一种稳固的心理定势、坚定的价值取向和自明的道德直觉。 但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如果像叔本华那样,把同情视为道德的唯一基础而排除了其他,则也就有些偏激了。关于这一点,如果我们回忆和检视一下思想史上出现的对同情伦理的三大驳斥理由,就可以看得更为清晰。 第一个理由来自于理性主义对情感之缺陷的最经典的批评,即同情作为情感不仅在人际间是各异的,是一种难以度量的、测不准的值,而且即便是对于同一主体而言,它也是不确定的、任意的、主观的、与情境相关涉的;同情感充满了偶然性与随机性,难以经受一种主体间可以理解的批判性的审视,故在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中,无法轻易得到认可。赫斯特指出,属于情感之列的“良心作为道德正确行为的尺度是不可信的,它会失误”36。罗素甚至提醒人们良心可以命令我们犯下最恶劣的罪行。可见,尽管同情心对某些道德行为具有驱动性的功能,但这种功能缺乏坚实性。“没有哪样强烈的情感……可以要求有一种道德规范那样的约束性”37,“而道德规范要求有一种普遍的适用性”38,每一个人,不论是何种人,不论有何好恶,均必须遵循之。而情感却提供不了这样一种稳定一致的有效性,故同情作为情感无法替代对道德行为的理性反思,无法为一种经过理性的审视与验证的、对所有的人均平等适用的普世性的道德及其约束力提供一种牢靠稳定的论证。康德尽管承认同情之感的美好,但同时也批评这一“良性的激情”是软弱的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是盲目的,在他看来,“同情不是道德行为确定的理由”39。 第二个理由在于作为情感的同情的覆盖面是有局限性的。休谟尽管强调同情作为人性的一部分构成了人的行为的强大动力,但他也承认同情的适用性仅局限于近亲。的确,我们的道德同情之感,是像一块击入水面的石头所激起的涟漪那样,沿着由内到外、由近及远的轨迹辐射的。基于人类在进化中发展出来的生物性和情感性的基本结构,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人施予同等的同情,“我们对亲近于我们的人的评价,不同于对陌生人,这是一种天然的本能”40。拥有同情感的同一个人对于不同的对象只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同情:“良心不懂得平等。……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妻子、自己的亲戚和朋友不可能不获得比他人更大的重要性。我们如果不是这样,从火中救出别人的孩子而不是自己的,则我们以后就会遭受到无法忍受的良心折磨”41。这个例子说明同情感的由近及远性是一种正常的、可以理解的现象。但是,如果换一种场景,同情伦理的局限性和有害性就明显呈现出来了。据一项全球性的关于道德的思想实验的调查,当问到是否可以用一个无辜的大胖子来堵路以阻挡压过来的电车,从而挽救轨道上五条人命时,四分之三的回答是可以,因为五条人命大于一条。但若问到,如果是用您自己的孩子来堵路呢?结果是无人同意。可见,我们的主观道德情感与普遍的理性道德之间,具有着难以低估的巨大区别。道德情感有时无法体现正确,“尽管我们或许都有这样的理性的洞见,即每个人的生命原则上都是等价的,但这只是原则上而言。事实上我们对亲近于我们的人命与并非如此的人命做出了巨大的区分”42。这个事例清楚说明了情感判断的局限性和不可靠性,绝对难以成为道德的唯一的确定基础。 第三个理由在于,同情表现了强者对弱者的非对等关系,不符合道德公正的对等性要求。我们知道,同情所展现的是一种强势的同情者与弱势的被同情者之间不对等的关系与态势,其着眼点在于单方面的强者情感的驱动力,它所提升的可能是同情者在与他人关系中的势力与威严,它所贬低和鄙视的可能是受苦受难的被同情者的尊严,在这里无法体现道德对人际间对等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从概念上讲道德是一种相互要求的宇宙”43。仅就这一点而言,尽管同情在伦理道德中具有一种重要的价值地位,“但同情……不能成为道德的基础,……因为如果那样的话相互的要求便不再属于道德了”44。另外,在现代社会,对于弱者而言最关键的在于权利与正义的伸张,而非仅仅在于对同情与关护的乞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尼采激烈地批评以同情、近爱为核心的犹太-基督教道德是由神甫煽动的奴隶道德,它所体现的只是弱者的怨恨以及神甫对他人统治的兴趣。这样一来,同情便意味着强化而非减弱世间的苦难,“因为同情与一种积极的生活感觉的强化正相反对,恰恰由此而使得消除世间的痛苦变得困难”45。所以尼采自己鼓吹一种自我肯定、抬升生命的英雄道德。 当然,历史上出现的对同情伦理的所有抨击并不能起到完全颠覆同情在伦理道德中的地位的效果。因为“同情是一种力量,一种现存的倾向,它们能够在具体的人性的和社会的关系与关联中得到实现”46。而有关道德究竟是以理性还是以情感为基础的争论,即便是到了今天也没有停歇。“我们是否依据理由来决断,抑或是依照与此相系的情感的强大来决断,这是一个我们永无能准确回答的问题。理由是明显的:我们的意识本身就无法清楚地区分情感与思想”47。这表明,直觉、感觉与理性在我们的道德决断中是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的因素。“道德感觉保障了个体的连续性,它在大部分日常生活中构成了复杂决断的唯一安全的基础”48。这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是听从我们迅捷的道德灵感。我们依照同情或反感做出的判断远快于按照道德准则”49。但当感觉与感觉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当决断单方面地倒向某些感觉而忽视了其他感觉的时候,当在复杂的社会情境面前要求我们做出巨大抉择之时,我们就需要诉诸理性的引导,需要借由理性来对感觉间的冲突进行化解和调节,需要通过对理据的审视、辩驳、反思和权衡来做出明智的道德决断。由此可见,情感与理性在伦理道德中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对立的,情感为理性决断提供了养料并构成了助力。 结束语 道德究竟是以理性还是以情感为基础,是伦理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伦理学家必须关注和回答的问题。伦理学家要从人类几千年以来的思想宝库中汲取已经、正在并且应当左右我们生活的精神养料,对之进行分析阐释,说明尽管这个世界业已高度发展并变得无比复杂,但人类仍然要有道德的导引。接着,伦理学家要从学理上论证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缘由,说明人之所以需要守德,与人既是由理性驱动,也是由情感引导的特性相关,进而从理性合作和情感驱动两个方面来厘清人类服从道德要求的动力机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家本身便是人们应当学习和效仿的道德权威。伦理学家的优势更多是在于,具备伦理学领域的专业知识,了解基本的道德价值与原则以及像自主性、人的尊严这样的伦理学核心理念的意义,善于明晰概念、辨识问题、逻辑思维、理性论证。其作用一方面类似于一个过滤器,在伦理论证中依靠理性的标准和武器来铲除混乱的、矛盾的、不合逻辑和难以说明的论据及立场。另一方面像一只罗盘,对于具体事态的是非判断、情境的道德维度的把握以及有关重大的伦理问题的决断,提供一种普遍的道德标准和致思路径,就像“罗盘并非直接标示正确的道路,而是指出了正确道路如何得以获知”50那样。伦理学家能够对不同场景中的道德行为做出论证,辨析典型事例中伦理因素的构造,帮助人们在复杂的事态中确立一个正确的前行方位,但对道德意识的呼吁和召唤,并不能直接导致对象的行为的贯彻落实,因为这最终取决于行动者自己的自由抉择。“然而就像罗盘只是帮助其使用者找到正确的道路,而无法强迫其真的去走这条正确认识到的道路那样,伦理学只是引导行为者以道德的方式来确定其意志,而无法强迫其真的去实施道德上得以认知的行为”51。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主人,为此他就必须运用自身的判断力,来决定是否接受伦理学家的建议,来对自己应当走的道路做出选择,并最终为此而承担应有的责任。这尽管对于社会意味着道德安稳感的丧失,对于个体意味着抉择风险的出现,但同时却又体现了人的从咎由自取的不成熟状态的最终摆脱,体现了人类运用自身理智的巨大勇气,体现了自由选择这一启蒙运动所推崇的最高价值。
Internet安全问题,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据有关方面的了解,2001年的爱虫病毒与2002年的Code red蠕虫在若干小时之内传染了几十万台主机,每次造成10亿美元左右的损失。有一份调查报告谈到,截止2002年10月,有88%的网站承认,它们中间有90%已经安装了防火墙和入侵监测等安全设备。但最后一年内有88%受到病毒传染,而有关网络的研究表明,Internet具有free scale的性质,其感染病毒的域值,几乎为零。所以国内外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安全的“范式转换”,例如国外对现在的安全范式提出过两点看法:1) 传统的安全范式对Internet的“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安全最麻烦的问题所在是“复杂性”。2) 以往(例如欧洲)对于信息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防火墙、堵漏洞,但没有从整体性、协同方面构建一个信息安全的网络环境。可以说网络的安全问题是组织管理和决策。如果对Internet(或万维网www)加以分析,WWW是计算机与网民构成的人 . 网相结合的系统,我们从系统科学的观点来分析,WWW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OCGS),这种系统是我国科学家于20世纪90年代提炼出来的,但网络专家往往对此不容易接受。我们曾经专门写了一篇题为“Internet —— 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文章,将在《 中国科学 》上发表专门讨论这个问题,这里就不多说了。更为重要的是国内不仅提出像WWW这样的开放复杂巨系统,而且於1992年提出处理OCGS的方法论,即与“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研讨厅体系”,把各行各业的智慧、群体经验、古今中外的安全知识与高性能计算机、海量储存器、宽带网络和数据融合、挖掘、过滤等技术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处理复杂问题及系统风险(Systemicrisks)决策的平台。研讨厅体系的精要可概括如下:1. 电脑是人脑研制出来的,在解决问题时,两者应互相配合,以人为主,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我国的一位哲学家熊十力曾经把人的智慧(Human mind,心智或称脑智)分为性智与量智两类;性智一个人把握全面、定性的预测、判断的能力,是通过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培养与训练而形成的;我国古代的读书人所学的功课中,包括琴、棋、书、画,这对一个人的修身养性起着重要作用。性智可以说是形象思维的结果,难以用电脑模拟,人们对艺术、音乐、绘画等方面的创造与鉴赏能力等都是形象思维的体现。心智的另一部分称为量智,量智是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计算,通过科学的训练而形成的智慧。人们对理论的掌握与推导,用系统的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属于量智,是逻辑思维的体现。所以对青少年的培养来说,艺术与科学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分析现在的电脑的体系结构,用电脑对量智进行模拟是有效的。人工智能的研究表明了用电脑对逻辑思维的模拟,可以取得成功;但是用现在的电脑模拟形象思维基本上是行不通的。电脑毕竟是人研制出来的,是死的不是活的,我们用不着一定要电脑做它做不到的事。总而言之,明智的方法是人脑与电脑相结合;性智由人来创造与实现,而与量智有关的事由电脑来实现,这是合理而又有实效的途径。从体系上讲,人作为系统中的成员,综合到整个系统中去,利用并发挥人类和计算机各自的长处,把人和计算机结合起来形成新的体系。2. 以“实践论”为指导,把认识从定性提高到定量面对未知的问题,采用综合集成法进行分析与解决的过程如下:首先由专家或专家群体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猜想,根据以往经验性认识提出意见,这种意见或见解属于“定性”性质;再利用精密科学中所用的建模方法(数学建模或计算机建模),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建立和反复修改模型,达到从定性认识上升到总的定量的认识,这也可以说是专家们的大胆假设通过电脑包括信息网络加以细心求证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各种数据库、知识库以及信息网络的支持,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体现。3. 以Internet为基础,体现民主集中制,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综合集成研讨厅”可以看成是总体规划信息革命思维工作方法的核心。它实际上是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用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之中,并以Internet为工具系统,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一些从事网络安全的专家的看法归纳为:1. Internet不是一般的系统,是开放,人在其中,与社会系统紧密耦合的复杂巨系统;2. Internet是一个时时处处有人参预的、自适应的、不断演化的,不断涌现出新的整体特性的过程;3. Internet的安全管理,不是一般管理手段的叠加和集成,而是综合集成(metasynthesis)。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强调人的关键作用,是人网结合、人机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将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作与生活中的必须品。众多网民(上网的人)的行为必须有所规范,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循“网络道德原则”。下面引用北大出版《 信息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中,有关“网络行为规范”与“网络道德原则”的论点,作为进一步思考的参考。(一) 网络行为规范到目前为止,在Internet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这些规范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很多规范具有普遍的“网络规范”的特征。而且,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网络规范中抽取共相同的、普遍的东西出来,最终上升为人类普遍的规范和准则。国外研究者认为,每个网民必须认识到:一个网民在接近大量的网络服务器、地址、系统和人时,其行为最终是要负责任的。“Internet”或者“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网络“社会”,就像你驾车要达到某个目的地一样必须通过不同的交通路段,你在网络上实际也是在通过不同的网络“地段”,因此,参与到网络系统中的用户不仅应该意识到“交通”或网络规则,也应认识到其他网络参与者的存在,即最终要认识到网络网络行为无论如何是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的。作为一个网络用户,你可以被允许接受其他网络或者连接到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但你也要认识到每个网络或系统都有它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在一个网络或系统中被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网络或系统中也许是受控制,甚至是被禁止的。因此,遵守其他网络的规则和程序也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作为网络用户要记住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一个用户“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因此,既然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因而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Computer Ethics Institute)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The Ten Commandments),也可以说就是计算机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是一个计算机用户在任何网络系统中都“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从各种具体网络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原则,它对网民要求的具体内容是:1. 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 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 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 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 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 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 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 不应盗用别人智力成果;9. 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 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再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omputing Machinery)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它的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 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 避免伤害他人;3. 要诚实可靠;4. 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 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 尊重知识产权;7. 尊重他人的隐私;8. 保守秘密。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那些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即从反面界定了违反网络规范的行为类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the Network Ethics Statement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1. 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2. 商业性地或欺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 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 未经许可接近他人的文件;5. 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 伪造电子函件信息。上面所列的“规范”的两方面内容,一是“应该”和“可以”做的行为,二是“不应该”和“不可以”做的行为。事实上,无论第一类还是第二类,都与已经确立的基本“规范”相关,只有确立了基本规范,人们才能对究竟什么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作出具体判断。(二) 网络道德原则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全民原则包含下面两个基本道德原则:第一,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铭、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都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某些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用户,你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不要强求网络能够给你与别人不一样的待遇。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往障碍.当我们今天面临网络社会,需要建立一个高速信息网时,兼容问题依然有其重要意义。“当世界各地正在研究环境与停车场的时候,新的竞争的种子也正在不断地播下。例如,Internet正逐渐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只有Windows在被清楚地证明为是连接人们与Internet之间的最佳途径后,才可能兴旺发达起来。所有的操作系统公司都在十万火急地寻找种种能令自己在支持Internet方面略占上风,具有竞争力的方法。”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一切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全体用户的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措施,谁都没有理由和“特权”硬把自己的行为方式确定为唯一道德的标准,只有公认的标准才是网络道德的标准。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问题。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应当履行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人和人之间总得发生一定的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就产生义务问题。”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学意识到后而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
开创性研究,证明婴儿早在能开口讲话和行走之前,就有能力判断他人行为的好坏。但人类的先天道德仍然十分有限。作者指出理性和思索能让我们作出道德决定。使读者可以通过想象、同情和我们人类独有的理性思考能力,超越我们生来就具备的原始道德情感,超越婴儿的局限
哲学论文题目一:科学技术哲学
1.对科学的崇拜与批判:两种对峙的科学观
2.近代自然科学为何未能诞生于中国——从科学自身的原因看
3.科学价值中立如何可能
4.试析科学发现中的机遇现象——从现代物理学中的实验发现看
5.从近代科学未能诞生于中国看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缺陷以及此问题之现实意义
6.科学与技术关系的一种阐释
7.“科学技术是双刃剑”评析
8.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动
9.当代科技的价值论分析
10.论科学家(或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责任
11.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12.科学与政治的张力
13. 试论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哲学
14.祁克果生存哲学研究
15.祁克果的人生三阶段论研究
16.尼采的“权利意志”研究
17.如何看待尼采的“超人”
18.尼采与叔本华哲学比较
19.柏格森的生命哲学研究
20.柏格森眼中的道德与宗教
21.狄尔泰的生命哲学研究
22.狄尔泰的释义学研究
23.何谓“现象学”?
24.胡塞尔眼中的“逻辑学”
25.胡塞尔的“生活世界”理论
26.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观点及其影响
27.海德格尔是如何区分存在与存在者的?
28.海德格尔存在哲:内容与影响
29.海德格尔的美学思想研究
30.海德格尔如何看待“艺术”?。
3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吗?
32.中国古代有没有科学?
33.哲学、科学与宗教
34.试论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35.试论“人工生命”
36.自然科学的价值研究
37.技术与人关系的演变
38.“技术双刃剑”评析
39.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无可能?
40.科学技术的发展需不需要受到约束?
41.技术是价值中立的吗?
42.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吗?
43.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44.试论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
45.克隆人的哲学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二:应用伦理学
1.西方应用伦理学兴起的思想背景和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2.通过应用伦理学与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之关联性,分析论证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建构
3.环境伦理与社会伦理关系之辨析
4.人类基因研究面临的伦理问题
5.克隆人面临的伦理学问题
6.安乐死的伦理学之维
7.分析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
8.如何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效率和分配正义以及二者的关系问题
9.分析说明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0.当代中国的企业伦理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11.分配公正
12.中国家族企业的伦理动因研究
13.国有企业改革的伦理分析
14.当代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伦理问题
15.效率:一种功利主义的公平观
16.节制伦理的当代重建
17.单位制度与单位的伦理困惑
18.价值货币化与当代人的伦理冲突
19.考试伦理研究
20.当代农村伦理道德变迁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三:马克思主义哲学
1.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困境及可能的出路
2.在西方哲学的发展脉络中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
3.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近代西方哲学的对话
4.评马克思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区分,
5.评“重返马克思”
6.哲学基本问题再释
7.基于实践的物质观研究
8.实践辩证法研究
9.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
10.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
11.马克思的“自然观”研究
12.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回答
13.作为一种解释学的辩证法
14.刘斐伏尔与阿格妮丝·赫勒的“日常生活”比较
15.比较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16.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17.关于马克思历史定位的观点及其论证思路
18.马克思文本研究的历史现状、方法和意义
19.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症结与可能性的出路
20.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考察
我写了亚里士多德看了他的马格尼可伦理学 从中挑了一个话题 我选了 友爱但是感觉很没意思但是大概思路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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