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统治阶级的政策在民间 社会 上的施行不单单是冷冰冰的教条化,每个朝代有自己特色的统治艺术和控制手段。清朝统治者想确立更 开明宽和的开国气象 ,在政治教化和法律两个方面加快同中原政治的融合和重新恢复,推进满族政权的汉化。
统治离不开法律这个手段,通过 法律控制 社会 是人类 社会 文明的标志, 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清朝人的统治艺术,则可以用"环环相扣,处处制约"来形容了。
在清朝,中国 社会 的法律控制主体和组织,实际就是 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组织系统, 它是皇权实施法律与 社会 控制的主要力量。官僚体系的组织力、威慑力和执行力,实际就是国家的控制力。
《大清律例》 是参考明王朝的律法不断完善编制的。在清朝最重要的职能部门是法律控制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掌全国刑罚,各省刑罚案件上报到刑部后,刑部会同六部尚书各官集体协议办理。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 专管国家风纪、政事得失、官员的风气动向。主要职能是考核百官的德、忠、廉。大理寺是平反刑狱的机关。刑事案件,死刑的案件必须在经刑部审理、都察院审核后,送大理寺最终批准。
此外还有六部、军机处这些部门不做叙述。无论是三法司,还是其他政府机关, 全国或中央最高的大法官是清朝皇帝 。清朝皇帝自顺治而下都大权在握,决不下移。
清朝皇帝掌握全国的最高立法权与司法权 ,不仅亲自裁决死刑案件和过问钦命大狱,而且对全国的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直接控制和掌握全国的审判活动。
清朝律例对每个阶层的民众有着详细的规章制度。比如 清代的皇室和历代封建皇族一样,是 社会 中的高级群体, 拥有绝对的特殊豁免权。这些享有特权阶层的皇族,实行每年造送册籍制度,每支族类什么时间生的子女,在哪里出生都要详细记载。
宗室册籍也有很大的区别。宗室册籍为黄册,觉罗册籍为红册。在政治上,按皇族支派远近封爵,以享受不同的特权。在经济上,皇族享有特殊优待,每年的俸禄按照级别严格执行。在法律上, 皇族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 。
满旗人的土地、房屋民众是不能买的。皇帝赐给王公贵族的庄子更是禁止典卖,一旦发现处以很严重的刑罚,甚至斩首死刑。 官僚阶层是封建王朝必不可缺的一个群体, 是封建王朝皇权统治民众依靠的帮手,他们代表着朝廷国家的身份,维护着统治阶级的政策和制度。
所以清政府赋予官僚阶层的法律地位肯定要高于普通民众,官僚阶层内部等级也是很多的种类, 作为皇权的代表和自身名望的展现 ,他们的地位、名望、权利仍高居普通 社会 民众很多很多。
比如官僚阶层的人靠着父辈的关系可以在官场上获得比普通科举出身者更多的升迁机会。这就是清朝时期的官二代,出生起跑线已经不一样了。在赋税上也比普通民众上缴的少, 生活中的每个方面都要优于普通的民众百姓。
在法律上, 官与民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故法律禁止部民殴骂所属府、州、县官。出了事情可用罚傣、降级等行政处罚,免于刑事处罚。士绅阶层,士绅是官僚集团的后备力量或官僚卸任荣归的 社会 场所。
他们是处在民众和官僚之间的一类人,他们 独立编户 ,以区别于平民或庶民地主。在 社会 生活方面,士绅们享有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如士绅们的服饰、饰物、头冠与平民百姓不同。
在婚丧祭祀及其他节庆典礼中,士绅不仅承担着主持等特别的作用,并且有遵行特种礼仪式的特权,以突出其地位的崇高。为了显示荣耀与尊敬, 百姓必须称呼士绅们为"老爷"。 免服差摇,有政府给予的津贴。
比如在国子监就读的监生,以及应试的生员等都可获得数额不等的津贴。灾荒时,生员获得的贩济也不同于一般百姓。成为官与民的中介,实际控制着地方 社会 。士绅这一特殊群体是 封建帝制 本身所造成的。
在以等级、身份划分 社会 成员的封建 社会 结构体系中,各集团之间,尤其是官、民之间 横亘着不可逾越的等级鸿沟 。官、民 社会 地位相差甚远,平民见官要下跪行大礼参拜,而官也不能与庶民轻易交接,以维系封建法统和等级尊严。
因此,地方民情难以由平民径直达于官府,官府应办之事也无从直接施之于民。这就决定了必须 借助第三种 社会 力量 来沟通官、民关系。于是,具有功名等级身份而无官位的地方士绅便成为官府实施统治所依靠的主要力量。
平民阶层中还有细分地主、商人、农民。庶民地主多半是中、小地主,没有任何特权。虽然他们将土地佃租给农民,收取实物地租,或雇工经营,对佃农或雇工有一定的人身控制权,但他们与自耕农一样,是国家的编户齐民,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一样要承担国家赋役。
清朝的农民除了摊丁入亩,这个制度免去一部分赋税的好处,其他与别的朝代没有什么可比性了,就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靠天吃饭的主。清朝的商人还要分 民商、官商、皇商 。中国在几千年封建思想统治下,商人的地位始终是处于贱民之上普通品种之下的。
虽然清代商人比前代商人的地位有很大提高,但与其他阶层相比, 商人依然是庶民身份, 没有特权,与其他庶民一样要承担各种赋役,甚至比其他庶民的赋税还要重。
清朝统治者将吏治作为稳定统治基础人员方面的重要手段。对官吏队伍的严格管理与控制与重视官员的 "政德"与"官德" 、加强训谕、注重操守等结合起来,对违规及贪污官员严惩不怠。
只要官吏有坐脏行为,无论枉法还是不枉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八个部分划分为四十多个门类, 构成了一个立体的对官吏进行严密监察的专制网络,对清朝统治者加强对 官吏的监控、防止和惩罚官吏违法犯罪 起到了重要作用。
统治者历来都把宗教视为控制民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和维护现存 社会 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清政府加大了惩处力度,并 连坐里长 。其用意不仅在于扼制那些违悖王朝统治理念的思想的产生,更重要的是为了根绝与之有关的反王朝组织的存在。
清朝地方官员在教化工作上非常细致,积极落实保甲制度等等。吏治同政治教化结合使教化变成民众可以直观感受的政治实践,增强了民众和地方官员之间的联系, 加大了底层对政治教化的接受度 ,从而使政治教化作为稳定机制产生了更好的效果,也确保了地方行政的平稳和高效。
清代由于统治的特殊性,对于政治 情感 的建立和培养更加敏感,十分在意营造 与民同欢其乐融融 的 情感 交流体验,希望在底层 社会 建立起忠诚和无条件信任的 情感 依赖模式。
从某种程度来讲古代民众尤其是小农对于皇权其实有很严重的依附心理,依靠强大的势力获得庇佑是一种审时度势后的 功利性选择 ,所以底层 社会 也愿意对于政治教化表现出一定的迎合。
政治教化同道德伦理规范相结合,也有很多正面积极的内容,客观上对 调整 社会 关系、培育民众素质、提高道德水准和促进 社会 安定 有很大益处,所以民众对政治教化有所接受也是情理之中。
政治教化机制运行最大的变数就是处于权力结构最底层的 社会 民众,实现教化的理想化统治者最希望底层民政积极自我教化教育,逐级向上迎合的态势,所以底层进行的自我教化活动都是都是 对政治教化顺从 的表现。
宗法、族法和家法,这些都是底层的民众进行自我约束教化的产物,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族人犯错先要接受族长的审判,用族规进行惩罚教化。家法族规关系家族兴衰和荣辱,在教化上的体现多数在于多在于维系家庭内部的景观和秩序同国家要求的模范家庭、宗族样态相符合。
政治教化作为稳定机制在清代统治体系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某些地方还实现了加强和创新,比如 吏治与教化 的更紧密结合、在教令法律化方面的加强,做到了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关系。
清朝统治者在政治教化机制下通过 "软控制" 重新实现统治秩序的确立,民众恢复了自己的身份定位,快速融入新统治权威下的政治和 社会 环境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