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流动摊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利用城市道路及户外公共场地等,随意摆设摊点的经营者;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是指在永安市城区范围内为规范城区流动摊贩管理为目的,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市政府确定的允许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流动摊贩临时经营区域。
2.街道办事处可以在自身管理辖区内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提出设置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并实行信息共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