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下面的是学校关于学籍的校规第五章留级与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第二十二条学籍处理于每年秋季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学籍处理时,除公共体育课和任选课的学分外,其余不及格课程学分全部计入。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一)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必修及指选课程达14学分及以上者。(二)留级一次,新增经补考不及格必修及指选课程达10学分及以上者。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必修及指选课程学分总数达到18学分及以上者。(二)学生学习期间经补考累计不及格必修及指选课程四年制达20学分者,五年制达24学分者。(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达留级标准者。(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四年制本科生超过6年者,五年制本科生超过7年者(不含服兵役)。(五)休学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六)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且又不能继续休学者。(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八)留级处理后两周不到新班级报到者。(九)经系(院)查实认定,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章毕业和结业、肄业第五十条学生毕业时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行全面鉴定。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各学期均注册的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达到本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数,并达到“素质发展学分”学分数,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学校有关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五十三条毕业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或者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毕业前不予补考(补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四条毕业学期末累计达到退学处理规定学分者,直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五条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以上必修课或者指选课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处理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六条结业学生按下列情况处理:(一)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结业学生,于第二年3~5月向学校申请并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二)符合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结业学生,于第二年5月向学校申请并参加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三)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四)不及格或者逾期未申请补考(补做)者,不再换证。(五)符合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结业学生,不得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