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教自考申请学位的规定办法(试行)凡外语成绩合格,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申报1、申报学士学位的条件外语成绩合格,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2、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携带以下材料,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申报学士学位。(1)河北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河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毕业论文成绩原件及毕业论文原件;(4)学士学位评审费。3、认真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表》,填写要求:(1)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整洁;(2)主干课程名称、成绩填写顺序应与颁布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主干课程一览表》(见附件)课程顺序一致;(3)外语成绩另填入“外语成绩”栏中。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不准申报:(1)第一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3)第一次评审未通过者。二、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及颁发证书时间:1、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时间一律定为该生取得本科毕业证时间。2、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时间定在每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