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①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③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⑤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⑥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⑦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