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条件有两种,第一个是申请人获得过国际重大奖项,如:诺贝尔奖、奥运会金牌等重大奖项就可以凭单一奖项申请杰出人才,这是世界级杰出人才才能拥有的奖项,还有一类是普通优秀人才可以申请的,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十项标准,申请人只要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就有资格通过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美国移民。下面赢众海外咨询简单说说每一项条件中的隐含要求。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一——奖项:
第一种是国家范围的名次或奖项。此类名次或奖项常冠以“国”字头为名称,例如“全国”、“中国”或”中华”,事实上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并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奖项,它们的普遍特点是“全国范围”+“专业领域”。当然,美国移民局官员也不会只看名称就判断其性质,因为他们越来越了解,一些以国家级甚至国际、世界性名称的奖项,也是徒有虚名。
第二种是洲际性或国际性奖项。无论哪一种,美国移民局都无法了解世界各地众多类型的奖项,所以就要求呈请人要提交详尽说明,例如主办方简介、奖项规模和历史、奖项影响力、评奖条件和程序,候选人或参赛者范围等等,以证明奖项的分量。
一般来讲,国内地方性的奖项是不被采纳的,例如省市名称的奖项。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级部委的奖项,如是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来的,应该满足对奖项的采纳要求。美国移民局针对得奖记录的审核,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学术性的奖学金或获得研究经费不符合奖项这一项。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认为:第一奖学金和研究经费因为授予非常普遍,不能当作获奖记录。第二是奖学金主要用来确保未来学习,而研究经费主要用来确保研究计划未来的发展,这些都并非肯定申请受益人过去的杰出成就;
没有层层选拔竞争的程序而通过推荐获得的奖项,不能作为令人信服获奖证据;
在提交获奖证书的同时,还要提供详尽的材料,例如参赛者人数、评奖规则、评委介绍、等以供美国移民局参考。假设某组织设立的奖项只是针对组织内部的成员,这类奖项就不会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获奖的领域必须与申请受益人主张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领域直接相关。举例来说,如果你在编剧领域具备杰出能力申请,但申报的奖项确是曾因导演的某部电影而获得的导演奖,这就对申请没有什么意义,除非开始你的定位就是导演。
一位杰出人才可能拿到很多奖项,如果想主张满足获奖这条标准,首先要筛选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奖项申报,同时要选择是个人而不是团体奖项。移民官员针对此项条件,审核的重点一般放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名次、奖项本身的质量。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将考量该名次或奖项本身的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目的是衡量其本身设置是否在业内具备良好的基础,达到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程度。相关考量包括:
获奖的条件:主要包括获奖或取得名次的评选条件、评审程序、竞赛程序和评审者等。美国移民局审核者将重点关注相关奖项是否以申请受益人在专业领域内的杰出表现为奖励依据,是否主要目的是表彰那些做出了卓越贡献或成绩突出的杰出人才,是否有完备公正的评选程序和标准等等。审核者会首先剔除例如奖学金、学术奖金、获得科研经费或学院的称号、奖励之类的奖项。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美国理工类博士的申请案中;
奖项或名次在国内或国际上彰显出的重要性及影响力。通过观察,发现美国移民局一些审核者对于奖项是否属于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一个考量就是看是否有国家级或国际媒体的报道,他们认为只有被报道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这是国家或国际上承认的奖项;
获奖者或取得名次人的数量以及对参赛者是否有区域性限制。举例来说,奖项限于来自同一地区或组织内部的竞争者,不会被认为属于国内或国际范围。例如一个广东省的省级比赛,限制参赛者在省内范围或者石油系统内部的运动会名次,参赛者在系统内部,这种奖项就达不到国家范围以上的要求。
第二方面:判定是否为申请受益人本人以获得该奖项、荣誉或名次。在移民法相关条例中,对此类证据的审核要求重在考量是否为“本人”获得,而不是雇主或团体。个人性奖项比以团体名义获奖的奖项重要得多。例如你们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或你们项目组获得的奖项,如果能够证明你作为主要一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虽然也是对申请有帮助的,但远不如你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奖项有说服力。又如前面提到的,电影获得导演奖,这是对导演个人奖项,作为编剧或主演,就与你没有太大关系。当然,有一种例外,就是体育团体赛,比如艺术体操团体赛、4×100接力赛团体冠军,作为出场队员,你就享有这份荣誉。
判定是否为本人获奖,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往往看获奖证书、奖杯上是否为本人的名字。此外,如果一个奖项分别颁发给不属于一个团体的不同人,也同样没有你单独获得更有力度。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二——协会会员:
美国移民局官员将判定申请受益人提供的协会组织会员身份是否经过业内知名专家审核,认定其拥有杰出成就方批准获得。因此在准备此项证据时,必须围绕表明所得的会员资格是基于业内或国际上知名专家审核,被认定在所申请领域获得了杰出成就方被授予该会会员资格。
举例来说,获得美国国家科学院的会员资格需要由一名科学院院士或“临时提名小组”提名,再经过至少两轮投票通过才进入下一轮遴选,再经过同行评审后,最终要由包括其他领域在内的所有成员一起投票决定最终结果。获得会员的资格是基于个人有独创性研究,取得了瞩目成就,同时获得广泛认可。
如果协会组织有不同级别的会员,申请受益人的会员资格级别的证据必须显示出。为获取该级别会员,要经过国内或国际知名专家审核程序,确认在申请类别领域内获得杰出成就方能获得该级别的会员资格。在帮助申请受益人准备材料时,也经常会发现一些申请受益人提供的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在入会标准上有很大的差异。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三——媒体报道:
要符合本项条件,首先要搞清这里谈到的媒体报道的两层定义,一是针对申请受益人本人及其专业领域的工作报道,申请受益人的专业成就应该作为报道重点内容;二是报道的媒体属于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
申请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媒体报道文章应当是针对申请受益人本人或其专业领域内本人的工作,而不是介绍其所在单位或加入的其他社会组织。那些仅介绍申请受益人所在单位,加入的组织或参与项目的媒体报道,如果仅仅提到了申请受益人的名字或简单工作描述,是没有说服力的。
这些为了销售申请受益人的产品或推广其服务的广告类市场宣传文章,那些仅仅是简单的引用观点而没有详细描述本人在领域内杰出能力和贡献的媒体报道也都构不成满足此项标准的证据。呈请人在主张满足此项标准所提交的媒体报道应该能够完整表明做出贡献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展示出已经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同时申请受益人已经上升到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层位置。
证明媒体符合美国EB-1A杰出专业能力媒体报道资格的举证责任在于呈请人。想要证明报道的媒体是属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需要同媒体报道本身一同附上媒体介绍,例如发行范围、发行量、主办单位、读者群及第三方发行量对比数据等。
如果你有许多媒体报道,最好优先选择具有国际发行量和声誉,或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地区性出版物、民族性出版物,特定语言群体的出版物,只有被认定是领域内顶级刊物,美国移民局才会认为达到证据标准,例如中国的南方周末或美国的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等等,虽然冠以地方名字,但实际发行量和影响力以远远超越本地。
此外,这类证据通常还需要提供原始文章格式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包括文章名称、出版信息和作者信息等。此外,还要对文章全文进行英文翻译,并附上翻译宣誓书。
媒体报道其实在美国EB-1A杰出移民申请中不仅仅是单项,而是贯穿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文案论证中的每一个环节,比如申请人参加协会而发出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因为办了展览展示而有专业媒体、主流媒体进行报道等等。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四——评审:
移民局认为一个人若是在行业内的成就达到了杰出的地位,那么他的专业能力必然已经获得了行业内的认可,他就可能被邀请去评审同行的工作。比如作为某个国家级的年会、研讨会的评委,或者是某杂志的特邀审稿人等等。
I-140备忘录指出,如果要证明申请人满足这个条件,申请人不但必须证明其受邀在其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评审其他人的工作,而且必须要证明实际参与并完成了该项评审工作。
例如:学术期刊的编辑对申请人发来了邀请函,邀请申请人对某篇论文进行评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但要提供期刊发出的邀请函作为证据材料,同时还要提供已完成了对该论文评审的证明。
再比如: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的会员,不能只是提供材料证明自己有这个评审的权利,还要提供资料证明他实际完成过相关的评审工作,比如:审定了某博士论文的答辩满足了或是没有满足博士学位的要求。
申请人如果要申辩自己符合第4个申请条件,除了要证明曾受邀担任评审&完成了评审工作,还需证明受邀去参加的评审活动或受邀去审稿的杂志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五——原创性贡献:
这项标准一是说贡献是自己的专业领域,二是说贡献要有原创性同时意义重大。请注意,这种重大的原创贡献不仅是科学性性或者学术性的,还包括艺术性、运动性或与商业有关的。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人主张满足此项标准条件,就要提供对业内做出“意义重大的原创性贡献”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宣称自己取得了原创性贡献。提交的证据可以包括:
1.客观文件证据。例如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表明广泛应用的证据
2.行业相关机构的书面证据,应明确声明目前申请受益人的工作对领域内很重要
3.业内专家讲述申请受益人已作出重大贡献的证言或支持信件
4.发表的原创学术性文章和被资助的研究项目报告及成果,发表或审阅的论文被多次引用的证据
5.表明申请受益人对业内的重大贡献已经引起广泛公众评论或已被广泛引用的证据
6.申请受益人的工作成功正在被他人应用、使用或者利用的证据
如果是提交推荐信和证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细节,对申请受益人的贡献做出详尽解释,描述为什么这种贡献是原创性的、独创性的,而不是复制别人的工作,还要出具说明为什么和怎样意义重大。对于工作的重要性泛泛而谈的一般性陈述是远远不够的。移民局美国审核EB-1A杰出人才移民案件的审核者不是行业专家,呈请人只有详尽解释,充分论证,才能让对方理解申请受益人贡献的重大意义。
美国移民局认为,学术文章、论文可以算是“原创性贡献”,他们将重点审核这种原创性文章是否构成对所在领域内的主要和重大贡献。虽然某些发表的论文具备“独创性”或“原创性”,但仅仅是这一条并不足以构成“重大贡献”的证据。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六——学术文章:
在专业出版物上,或重要商业出版物上,或在其他主流媒体上发表的自身所在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可以用作申请EB-1A杰出然才移民。
美国移民局把学术文章定义为“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在其专业领域撰写的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的报告”以及其他领域“有建树之人所撰写文章”。学术文章应具备脚注、尾注或参考文献,并可包含图形、图表、视频或图片,对文章中表达的观点进行说明。
学术文章应附带信息,明确发行刊物的发行量和目标受众。另外,证明出版物的重要性或价值以及该出版物之所以使受益人达到其领域尖端的原因同样非常重要。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七——展览展示:
展览是指公开展示艺术品、制作物或运动技能等。艺术品,比如: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展示是指通过一个场所、场合或媒介以具有吸引力或让人喜欢的方式向观众展现。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八——领导力:
这一条件要求的重点,一是组织或机构属于信誉卓著、高声望的,二是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受益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这就要求呈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展示出所服务的组织具备杰出声誉或以往主办过声誉卓著的活动,申请受益人在其中不是辅助的角色,而是主要角色。
对于组织或机构是否属于声誉卓著,美国移民局不会根据其名称、成立时间、规模来判断是否为声誉卓著的组织,而是看本身所举办的活动、做出成绩及社会影响力,是否具备捉住的特性。呈请人如果主张满足这一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可以包括组织机构的性质和章程、组织领导人、以往有影响力的事件、组织对社会做出的成绩贡献和媒体报道或其他一切可以支撑证明其“声誉卓著”性的材料。
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这一规定标准只是要求申请受益人或者发挥了领导性作用,或者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并不是要求既发挥领导性有发挥关键性作用。所以申请者选择其中一个,集中证明就可以了。
对于领导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现在或过去是领导者,详尽的职务和职责描述可帮助审核者判定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否为领导性的。对关键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已经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如果申请受益人的表现在上述活动中是重要的,就发挥作用而言,即使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
换句话说,对于“关键性作用“的认定,并不看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受益人的职务名称,而是以他实际表现和发挥的作用来决定是否为关键性的,此外,你可以是直接受雇于该组织,也可以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只是作为独立顾问为其发挥关键性作用。
赢众海外咨询从一份证据材料中发现,美国移民局认为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不是在一个组织或公司里,应该是至少提供在两个组织、机构或公司里发挥这种作用的证据,我们又重新查阅了法规,发现对于“组织“”机构“或”公司“的用词也都是使用的复数。
美国移民局除了要核查这种作用是领导性的或关键性的,还将进一步确认是在整个组织或机构中发挥这样的作用,而不是仅限于其中一个部门。如果由了解申请受益人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重大作用的人撰写证明信,如信中包含详细证明性信息,展示出申请受益人在整个组织或机构中发挥了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就会对美国移民局官员做出好的判定十分有利。如果是公司内部出的证明信,级别至少是副总裁级别,对其他组织、机构、也应该至少与VP相等职位的人。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九——高收入:
在相同或近似领域内,申请受益人拥有比同等职位其他人显著高的收入和酬劳。这里的“高”不仅仅高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也不是仅仅高于业内平均工资,而是“显著”高于同等职位的业内同行,这样才能证明申请受益人在其专业领域的杰出地位。
当然,你也可以提供行业平均工资数据或信息,但还应附有证明文件解释为什么认为自己的工资明显高于同意领域内其他人。有一点要注意,也是呈请人常常犯错误的地方:对于不同国家的申请受益人,应该提交它所在的工作国家的工资统计数据,而不是简单地将自己的收入折算成美元,然后得出在美国相比是高收入的结论,他应该同本国的同行同等职位的人相比。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之十——商业价值:
这一项对于艺术领域的申请人非常重要。如果申请人的艺术表演、音像艺术制品有很好的票房或销售,就可以以此论证申请人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此项标准重在销售量和票房,这两项是衡量申请人是否在艺术表演上获得商业成功的重要指标。因此,特别注意:例如仅仅是录制和发行了音乐作品,或在剧场表演过,或拍摄了影视作品是不足以能够达到标准的,该类证据必须提供销量或票房数据,以证明申请受益人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进而证明你具备杰出专业能力和广受业界认可,获得良好声誉。
在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文案论证中,要求申请人的商业价值在案件递交前三年已经取得,并且这样的成就是在过去三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