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活动本身涉及到伦理道德,身处象牙塔的科研人员也会成为道德主体,科研活动也会成为道德研究之对象。科研人员应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的行为准则或规范,及时调整自身与合作者(包括其他科研人员、资助者、受试者、社会公众/消费者)、科研人员与物(包括试验动物、生态环境等)之间的关系,合乎伦理地开展研究工作。这就引出了“科研伦理”和“科研道德”两个新的概念。鉴于“伦理”与“道德”的细微区别,“科学伦理”和“科学道德”的含义也各有侧重。科学研究是一种涉及到科研人员、科技辅助人员、课题资助者、受试者/病人、社会公众/消费者、政策制定者等诸多活动主体的社会活动。身处于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复杂社会人际网络中的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尊重隐私、公正地分配负担和收益,研究方案要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规避潜在的经济利益冲突,合乎伦理地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国际社会反对生殖性克隆的论证可归纳为如下6种:①克隆性生殖是一种较低级的无性生殖,它要求基因程序在短期内重编,万一发生程序上的差错和缺失,会对克隆人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②克隆人在遗传基因上几乎完全相同,从而导致不同克隆人的个性丧失。③克隆人将可能扰乱正常的伦理定位,危及家庭幸福。④如果像产品那样批量克隆人,那将是对人的权利和人的生命尊严的亵渎;⑤生殖性克隆技术的应用会滑向优生运动;⑥科学家不应“扮演上帝”。在上述反对生殖性克隆的伦理论证中,“不伤害”和“尊严”最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