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李瑞河先生前往察看云南省思茅地区镇沅县一树龄2700年的古茶树,并于2001年10月与镇沅县签订了古茶树认养协议书。天福集团无偿提供人民币24万元实施古茶树保护工程,每年提供3万元给哀牢山自然保护区镇沅管理局作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保护工程实施后,古茶树的生存环境得以改善,避免了游客的伤害,此后古茶树重新焕发生机。但是,云南茶商邹家驹等人却多次在媒体上发表歪曲事实的文章,污蔑天福保护古茶树的公益行为。2004年8月,李瑞河先生诉诸法律,把邹家驹和《南风窗》杂志、《都市时报》等告上法庭。2006年3月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南风窗》杂志和《都市时报》停止对原告李瑞河、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的名誉侵害行为,并在两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判处被告《南风窗》杂志社赔偿李瑞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邹家驹、《都市时报》应共同赔偿原告李瑞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2006年3月12日,《南风窗》杂志社社长及记者从广东到漳浦,拜访天福集团,向李瑞河总裁及公司道歉,深刻检讨,并奉茶赔礼。李先生被对方的诚意深深打动,决定不再追究《南风窗》杂志社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但邹家驹及《都市时报》迟迟不执行法律判决。2008年4月初,漳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吴庭长致信云南《都市时报》,要求对方履行法院判决,登报致歉并赔偿李瑞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云南《都市时报》于4月13日登报致歉并汇出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2008年6月8日,邹家驹被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漳州市中级法院发布《公告》,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和判决结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本院特将原、被告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依法登报公告,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邹家驹承担”。有关费用已从邹家驹的个人账户中直接划拨。至此,认养古茶树官司尘埃落定。